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2024-06-06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精选9篇)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全面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建立“社区戒毒”的模式和工作机制,根据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沙禁毒办200*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结合实际,制定**镇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镇长、镇禁毒委主任)

副主任:。(综治副书记、镇禁毒委副主任)

。(副镇长)

成员:。(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

。(司法所所长)。(卫生院院长)

。(社会事务办主任)。(财政所所长)

。(团委书记)。(沙县二中校长)

。(妇联负责人)。(派出所禁毒民警)

28个村(社区)党支部书记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禁毒办,由洪华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贤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二、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200*年6月1日开始,对具备条件的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范围:从6月中旬开始,全镇28个村(社区)全面铺开。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组织协调辖区派出所、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生活保障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

(三)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村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村为基础、以村戒毒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网络。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居)必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按照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沙禁毒办200*1号)文件要求,我镇需招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按适合社区戒毒(康复)吸毒人员每20名配置1名社区专职人员的比例配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治保主任、社区医生、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和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招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工作完成后,由镇党委、政府同意分配到各村(社区)与监护小组一道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并(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承担社区主要负责人职责,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

2、明确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派出所职责:一是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吸毒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即将出场出所吸毒人员,并及时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并将辖区内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介,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漏管失控。二是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的身份情况、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配合社区制定并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三是加大对社区群众《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群众参加社区戒毒工作。四是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严密管控、动态管控,随时随地掌握行踪,防止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五是按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2”尿检,即第一年至少每两月一次,第二年至少每季度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点人员经常尿检,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及时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偷(复)吸,及时发现和控制新增吸毒人员、流窜吸毒人员。六是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扶措施,实行真情关爱,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七是对及时发现拒绝接受、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收集证据,依法将其送强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第2篇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禁毒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成员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以及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陆超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蒙启才、教导员韦建家担任。各乡镇也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年2月中旬)。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员工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经验、全面实施阶段(200*年4月开始)。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具体任务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司法、卫生医疗、民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要按照《戒毒条例》要求的人数,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围绕每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扶人员,落实帮扶措施,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案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四)解决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情况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工作职责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

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检测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

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人事劳动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十)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戒毒(康复)方案;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2、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修复家庭关系,解决其实际困难。

3、按规定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戒毒(康复)生活、交友等情况,掌握其行踪,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

4、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尿检。

5、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法制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心理依赖,提高其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6、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应当报请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其社区戒毒(康复)。

10、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的禁毒教育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通过其家属劝告其在外务工要遵纪守法,不要参与吸毒贩毒等帮教工作。

六、实行禁毒工作联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推动我县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分片包干,帮扶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制度,具体内容:

(一)检查督促乡镇(管理区)全面落实《禁毒责任状》各项内容,帮助指导乡镇(管理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成员单位定点帮助乡镇(管理区)在明确单位一把手为主要帮建责任人的基层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毒情严重的地方要挂牌整治,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加大打击、收戒力度,遏制吸毒、贩毒蔓延,毒情严重从根本得到好转。动员家属管好吸毒人员,使吸毒人员走向新生,确保定点村(社区)无失控吸毒人员。

(三)组织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帮扶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6.26”禁毒日或其他时间,派出人员到挂点单位指导督促开展禁毒宣传。

(四)禁毒委成员单位有责任帮助所挂钩的乡镇(管理区)落实其与县政府签订的禁毒责任状,凡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考评不达标的,负责联系该乡镇(管理区)的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的禁毒考核也定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各成员单位联系挂钩点:

1、县规划建设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城厢镇;

2、县检察院、县教育局联系南圩镇;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联系雁江镇;

4、县法院、县财政局联系那桐镇;

5、县工商局、县文体局联系丁当镇;

6、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系乔建镇;

7、团县委、县公安局联系古潭乡;

8、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联系都结乡;

9、县卫生局、县妇联联系布泉乡;

10、县总工会、农业局联系屏山乡;

11、县法制办联系**华侨管理区。

七、对象范围

(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强化督导,畅通信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主题词:公安禁毒方案通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第3篇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运作,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

社区戒毒与康复模式是将吸毒成瘾者放在开放性的社区中进行治疗,摆脱戒毒所等具有封闭性质场所的束缚。把吸毒成瘾者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就不存在重新适应社区生活的问题,可避免或逐步消除因长时间封闭形成的对社会的疏离感、陌生感、隔膜感,从而使其再社会化进程变得更为顺利、更有效率。建立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体系,是针对传统封闭性戒毒模式所存在的弊端而寻求的替代措施,是矫治工作文明化、人性化、人文化、科学化的体现。

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运作过程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是以吸毒成瘾者为中心,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等外在因素和调动吸毒成瘾者的戒毒自觉性,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戒断矫治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以下方面:

(一)收集与分析吸毒成瘾者资料。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瘾者个人资料及其所在环境的基本状况,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等方面的资料。(1)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如年龄、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及重要事件、社会经济地位、周围重要的人物、相关的社会系统等;吸毒情况:如吸毒的原因、时间、种类、方式等。(2)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包括:吸毒成瘾者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社会系统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社会系统中重要人物帮助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和矫治的能力,对其持有的希望和支持,都是矫治工作者必须了解和认识的内容。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如邻里关怀,社工及社区志愿者,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提供的服务等等。(3)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层面的资料,主要包括吸毒成瘾者个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系;吸毒成瘾者寻找帮助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系统对吸毒成瘾者求助的反应等。

吸毒成瘾者资料分析是在广泛收集成瘾者个人资料、环境资料、成瘾者与环境互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使收集的资料系统化、有序化、规范化的过程。通过对成瘾者有关药物依赖程度、性格、心理、社会关系、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分析,对成瘾者有更全面系统地认识,使戒毒工作者能够抓住成瘾者问题的实质,从而准确把握成瘾者的根本问题,制定正确的戒毒方案。

(二)建立社区戒毒专业关系。社区戒毒专业关系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互动过程中,双方通过平等的、伙伴式的交往形成的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的关系。

建立专业关系是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基础。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共同参与的互动过程。如果双方信任关系确立,戒毒工作者就能增强对吸毒成瘾者的影响,帮助成瘾者参与自助过程;否则,成瘾者可能中途退出或破坏改变的进程。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戒毒工作者与成瘾者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双方相互信任,能够为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共同采取治疗与矫治行动,通常会取得良好的矫治效果。而戒毒工作者未能与成瘾者建立专业助人关系,双方的关系仍停留在管制与被管制、服从与被服从的矫治关系中,双方缺乏信任感,这种关系虽然也能使成瘾者处于被控制的状态之中,但无法调动成瘾者自身的积极性,矫治过程也缺乏针对成瘾者需要的有目标的介入,因此,其矫治效果并不会理想。

(三)制定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计划。计划阶段是在吸毒成瘾者资料收集、分析以及双方专业关系建立基础上工作的延续,戒毒与康复计划包括了戒毒工作者必须完成的核心任务。戒毒与康复计划的制定过程是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共同合作的过程。

戒毒工作者根据吸毒成瘾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治与康复计划。戒毒计划不是随意制定的,要考虑为成瘾者实际情况,戒毒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帮助,戒毒工作者的能力以及对资源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等。

(四)实施社区戒毒与康复计划。实施阶段是戒毒工作者和吸毒成瘾者根据戒毒与康复计划开展工作和采取行动的时期,是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开展最重要的阶段。实施戒毒计划的过程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戒毒工作者整合社区资源,协助吸毒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戒毒工作者在与吸毒成瘾者建立起基本信任关系之后,就要着手帮助成瘾者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如家庭关系紧张、生活困难、就医、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在帮助成瘾者解决实际问题时,矫治机构不能充当“慈善机构”的角色,不能单纯地强调服务,虽然这些工作是必要的,但不是社区戒毒工与康复工作的主题和重点,一味强调“服务”,势必会影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其次,戒毒工作者针对不同类型的吸毒成瘾者运用不同专业工作模式。虽然吸毒成瘾者具有某些共性特征,如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缺乏诚信与羞耻感,惯于说谎、欺骗;自暴自弃,反复性强,容易诱发犯罪等,但他们又有千差万别的个性及社会经历。因此,戒毒工作者在普遍教育矫治的情况下,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成瘾者运用不同的专业工作模式,才能达到良好的矫治效果。此外,戒毒工作者要认真负责吸毒成瘾者的定期尿检。戒毒工作者应当带领吸毒成瘾者到所在地区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尿样检测。在定期尿样检测过程中,戒毒工作者要监督其留取尿液样本,防止其作弊。

(五)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评估与跟进。社区戒毒与康复评估是戒毒机构在戒毒计划实施后,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认知及行为等方面进行测量和评价,是衡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效能的重要标准之一。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毒瘾依赖程度的诊断性评估、戒毒期间戒毒效果的检验性评估、复吸倾向预测性评估等方面。戒毒效果评估体系可量化为下列指标: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知法守法、就业能力。上述是戒毒效果评估的基本内容,不同类型的评估所包含的考核内容应有所差异,在具体内容的评估中可以选择有关的内容,构成具体的评估指标。

社区戒毒与康复的跟进是指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的矫治关系结束后,工作者必须对成瘾者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对吸毒成瘾者解除社区戒毒与康复后的跟进,有利于维持和巩固社区戒毒过程所取得的效果;有利于帮助成瘾者得到更合适和更有效的矫治监管和服务;有利于吸毒成瘾者实现社会康复的目标、真正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思想保障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要确立以下思想意识,以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使吸毒成瘾者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治疗,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吸毒成瘾者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

2.确立非处罚思想。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程序、手段及措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尽管吸毒成瘾者不在封闭性的戒毒所接受治疗,而在开放的社会上接受康复矫治,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不变。社区戒毒与康复制度的完善要充分认识吸毒成瘾者的性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执法,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依法、准确地体现其特性,最大限度地矫正吸毒成瘾者。

3.确立社会参与思想。毒品成瘾是成瘾者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治疗、矫治吸毒成瘾者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戒毒与康复就是在成瘾者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戒毒方式。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创新要把戒断毒瘾要求与社会化戒毒方式的有机地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

(二)组织保障

目前,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与康复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与康复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与康复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健全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或称禁毒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10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与康复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单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专业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专业队伍。

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工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各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加上街道干部、教师和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矫治工作。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戒毒与康复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开展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保证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物质保障

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其运作的主要资金或者绝大部分资金必须来源于政府划拨的财政资金。从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资金来源看,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省级财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展开,社区戒毒与康复人员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与此相适应,戒毒所内吸毒成瘾者数量的增加趋势会放慢;甚至可能会出现下降的情况,这种变化会减少国家投入到戒毒所的财政资金。由此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中,一部分应当投入到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中,这样,实现了优化配置国家刑罚执行资源的目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 第4篇

编者按: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省厅党委以及我局党委提出了“建设海西、公安先行”。作为禁毒部门,如何围绕海西大局,主动融入,主动对接,尽心作为,着力先行是当前工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此,支队立足于禁毒工作的实际,在总结一年来贯彻实施《禁毒法》基础上,就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为本市建设服务进行调研和探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国家禁毒委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戒毒帮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一项新的人性化戒毒康复措施,是贯彻实施《禁毒法》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状分析

某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4650名。2005年至2008年全市有2964名吸毒人员被强制、劳教戒毒和治安拘留,其中强制戒毒676人、劳教戒毒1169人、治安拘留1119人(常住户口2225人、流动人口739人)《禁毒法》实施以来,为推进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市禁毒委选择了思明区开元街道、湖里区江头街道、集美区杏林街道、同安区洪塘镇等四个街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先后开设了两家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目前登记入组美沙酮替代治疗逾千人。全市已有986人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新增吸食海洛因人数大幅下降。通过有效地社区帮教,已有290人戒除毒瘾,并办理了撤销帮教手续。

《禁毒法》实施前,我市按照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打击力度,实行“抓获吸毒人员直接强制戒毒”的办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戒毒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原来的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劳教戒毒为1-3年。《禁毒法》实施后,取消了劳教戒毒,戒毒模式进行了重新划分,形成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药物治疗、社区康复等多层次戒毒模式。突出人性化管理,实行“抓获吸毒人员先由社区管理,管理不好再强制隔离戒毒”的办法。戒毒工作由关押状态转到社区进行开放式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幅下降,街(镇)的禁毒工作量大幅增加。现在的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延长1年,社区康复3年。对吸毒人员的法定戒毒周期由原来最长3年6个月,延长到现在最长9年。戒毒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更加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首先,对《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对戒毒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可以实现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和后续照顾这一完整的戒毒过程,实现科学戒毒这一理念认识不足,坚守“一朝吸毒,终生戒毒。”吸毒人员一旦染毒,想要戒断毒瘾几乎不可能的错误观念。于是对他们不关心,甚至歧视。其次,对吸毒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只知吸毒人员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应予惩处。不明白吸毒人员是公民,是社会

毒品问题的受害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明白吸毒人员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赖者,是病人,对其毒品依赖成瘾的病症应予治疗;不明白吸毒人员中部分身处社会弱势群体或低层,对其生活无着的状况应予救助。对吸毒人员这种法律身份的多重性、复杂性的处理没有采取综合施策的办法,对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着重处罚、轻矫治的现象。再次,有的认为国务院《戒毒条例》还未出台,下一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知如何搞,辖区内目前吸毒人员也不多,对社会危害不明显,加上人、财、物都不具备,没有必要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没有认识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一系列新的戒毒康复制度,纳入禁毒的法律体系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吸毒人员的一种人文关怀。就社区戒毒康复而言,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也是病人,他们同样需要社会的尊重、单位的接纳、朋友的理解、家人的关爱。但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正常需求得不到满足,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单位、朋友、家庭有形无形、有意无意的厌恶、疏远、拒绝、憎恨,这样逐步使这些人成为格格不入社会生活的边缘人群,造成有些人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甚至重操旧业,重蹈覆辙。因此,在禁毒工作中,必须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和关爱戒毒人员,这样有利于增强戒毒人员的信心,争取他们及其亲属的配合和支持,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步入正常生活,从而达到提高戒毒效果的目的。

(二)有的禁毒成员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综合性工程,又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禁毒法》实施后,有的成员单位没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对待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孤立起来看待,错误认为禁毒工作是公安部门的责任,跟自己关系不大,没有认识到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作主动性不强,没有认真的履行自身的法定责任。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禁毒法》施行后,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区、街(镇)的重视下,全市有序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虽然有的区、街道这项工作开展得不错,但总体发展不平衡,研究得还不够,存在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有的片面认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可以慢慢来,等其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好了,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了,可照搬照抄,省心省力,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

(四)宣传力度不大

客观上《禁毒法》实施时间不长,主观上有的单位和禁毒职能部门没有研究制定《禁毒法》贯彻实施意见或办法,没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尤其对流动人口、不良行为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无业闲散人员等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上级有要求就宣传一下,没有强调就没有行动,一般是“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宣传一阵子,应付了事,平时宣传得少,甚至没有宣传,更没有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媒

体,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禁绝毒品的方针政策不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开展情况

一、XX镇禁毒工作概况

经初步排查,我镇在册吸毒人员1500人,死亡20人,实际在册人数是1480人,是徐闻吸毒人数最多的乡镇。根据禁毒工作规定,目前禁毒办的目前的主要工作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帮扶和打击整治工作,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在册吸毒人员的建档。打击整治工作主要是依靠派出所,宣传教育主要靠镇政府来推动,目前我镇禁毒宣传这一块工作开展得很不错,但是我们社区戒毒(康复)和在册吸毒人员报告工作非常落后。XX镇做为今综治挂牌整治单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册吸毒人数较大,所以禁毒工作开展的好坏对综治摘牌,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吸毒人员报告率是硬指标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镇符合社区戒毒的对象有人,其中只有XX个对象前来社区报告进行社区戒毒。整个社区戒毒执行率不足百分七,但是根据上级禁毒委的工作要求,社区戒毒执行率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整个禁毒工作考核结果的好坏,可以讲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和在册吸毒人员来报告建档的人数是硬指标。

三、禁毒政策

最近广东省公安厅和禁毒委颁发了《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处置执行工作的通知》,对社区戒毒工作做了进一步要求和规范,其中有一条对符合社区戒毒对象非常关键。即是2017年1月1日后,没来镇禁毒办报告的,镇禁毒做出未报告证明,然后派出所将这个情况录入管控系统。那么这个社区戒毒对象不论在哪里工作,也无论他本人是否再吸毒,都会被当成继续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四、工作进展慢的原因分析

1、禁毒工作开展是摸石头过河。

禁毒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刚刚开展,县禁毒办给以的指导非常有限,造成下面对相关政策吃不透,工作是摸石头过河,再加上迟迟不配备专职人员,所以工作开展缓慢成效不大。

2、村委会畏难、动员力度不大。

从九月份起,镇禁毒办就已经多次将在册的吸毒人员和符合社区戒毒的名单发给各个村委会,要求各村必须大力动员这些对象前来办理报告和签订协议,同时也将社区戒毒对象到禁毒办报告的通告张贴到各自然村,但是各个村委会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度不够,除了XX村有对象来报告外,其他村委会都没有一个来报告。这些村委会不向禁毒办反馈吸毒对象不报告的具体原因,只是讲其他工作多,忙不过来,要么就是说吸毒人员他们叫不动。

3、驻点干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禁毒工作刚刚转入由禁毒办指导,很多驻点干部对这项工作不了解也不重视,也没有协助村委会落实好这项工作。

四、工作计划

1、完善禁毒人员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按照上级的禁毒人员网格化管理要求,在全镇范围设立XX个中网格(村委会),XX个小网格(自然村),将驻点领导、干部、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村长、挂点帮扶单位纳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对全镇在册吸毒人员进行网格化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底干部考核中,由工作组和村委会对各自片区的禁毒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哪个村委会自然村工作落后,将追究该网格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这项工作需要镇领导的大力支持,确保网格化管理责任制能到落到实处,发挥出作用。

2、加大动员力度,不留余力地推动这项工作。

现在距离考核的时间并不长,留给这些对象报告的时间也不多,所以各个村委会、驻点干部必须抓紧时间将政策、到社区报告的好处和逾期不报告的处罚讲清楚给社区戒毒对象。对于在家的,要采取方法让他们来报告,对于长期在外的,也要直接联系其本人,由干部亲自和他沟通想办法让他们赶着月底回来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对他们影响是非常大的。对于还继续吸毒的对象,至少要动员其家属来禁毒办讲明情况。在吸毒,家庭又没有人联系得上的对象,由其亲属签字、村委会做出失联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交到禁毒办。对每一个吸毒对象的情况,村委会要主动及时做好反馈。

3、禁毒专职干部加大对吸毒人员的跟踪力度。

对于村一级无法跟踪的吸毒对象,村委会提供对象本人及家属的联系方式,由镇专职干部进行跟踪动员,做到不漏一人,从而想方设法提高报告率和执行率。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结 第6篇

根据省、州、市、禁毒委的要求,今年开始我镇开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此项工作是全新的工作,无经验可借鉴,无模式可循,一切都需现摸索,工作难度很大。镇党委、政府根据州、市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首先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对州、市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关文件、政策、制度、工作流程和措施、方案、工作职责进行认真研读、了解、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性质,做法和任务。建立了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制度7个,工作流程2个,拟定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暨措施,建立了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初步建成组织网络。设计制作了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和戒毒康复协议书,做好了开展工作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社区涉毒人员花名册和吸毒人员登记表。将社区所有涉毒人员登记入册纳入掌握之中,对40名吸毒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设制了“会议记录”、“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8个工作记录薄,全面记录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吸毒人员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了解掌握他们的较为详细的信息和现实情况,以及现在实际居民地点。我镇现有涉毒人员总数40人,男性35名,女性5名,新增5人外出务工2人,下落不明11人,在家10人(1人卧病在床),强14人,服刑2人,外嫁1人,另外经调查其中有一人从无吸毒史。已同在家的吸毒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谈话,初步掌握了他们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联系方法。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我镇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明确职责,创新方法,探索出一条社区戒毒(康复)基地管理工作的路子,切实做到重心下移,防线前移,有力推进禁毒工作进程。

一是积极争取支持,立足现有条件,整合人力资源,落实帮教机制。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我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深化工作措施,制定了社会戒毒(康复)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到干部职工头上,落实“四位一体”的帮扶措施,实行责任包保。

二是以人为本,强化功能,营造拴心留人的社区环境。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太和镇高度重视康复人员身心健康,努力构建社区环境的和谐气氛,社区的人性化管理使戒毒品(康复)人员重新感觉到了家庭的温暖,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

三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考核到位,注重实效。我镇始终把禁毒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明确党政领导包全盘,联系村(社区)领导包片,包村(社区)干部包点,村(社区)干部包人头的包保责任,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口全部落实了“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建立戒毒康复档案。

在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我镇始终做到职责明晰、任务落实、定期调度、严格奖惩,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对策,使社区禁毒和社会康复工作各项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 第7篇

关键词禁毒法;社区禁毒;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6.8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由原来的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改变成有社区戒毒、有强制隔离戒毒、有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还有其他的像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等多种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提出,是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并加以固定。

社区戒毒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对些许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社区戒毒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长期以来,鉴于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司法部门的劳教戒毒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很多政法部门同志认为,理所当然延续下来二者整合而成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戒毒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实以往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降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降低发案率,减少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教育、挽救了部分吸毒人员,也对吸毒者的警示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等很多学者认为:“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禁毒法》视野下的社区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好这个定位。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社区戒毒工作作为措施之一,若为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它属于“龙头”引领的基础地位。从禁毒法看,社区戒毒是整个戒毒体系的基石,尤其是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性戒毒的四个基本条件都是以社区戒毒为前提的,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在重构戒毒体系后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

二、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

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的暇疵。《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

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目前社区戒毒协议书并没有规范样本。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其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两方面综合起来,仅仅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和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社区戒毒也被尖锐地批评为“纸上谈兵”。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是哪一级公安机关有权行使社区戒毒,是派出所还是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可惜的是,我国《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没有作出太多规定,也没有规定在社区戒毒中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实际上同时也是对社区戒毒决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日后必将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审批的随意性,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大开方便之门。

三、执行中的薄弱环节

《禁毒法》贯彻实施以来,各地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试以上海市为例做一简要论述:

一是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偏差。少数地区和部门领导对社区戒毒以人为本的理念认识不深,部分禁毒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打击惩罚为主的思想。另外确实由于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措施落实难度增大,实际操作中对社区戒毒采取从严把握,从严控制的原则。6月1日至9月21日,社区戒毒仅66例,而9月一个月强制隔离戒毒1000余例。

二是戒毒工作力量薄弱。在区县层面上,以2008年3月统计的数字看,全市19个区县、224个街道乡镇共有禁毒工作人员398人,其中专职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115名,全市还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500余名禁毒社会工作者。目前上海禁毒形势非常严峻,现有吸毒人员达3.5万,15个区县吸毒人数超过千人。2005年以来,平均每年新发现吸毒人员5000人、新滋生吸毒人员近千人。但基层禁毒工作力量未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得到合理的加强。《禁毒法》实施以后,市委政法部门从退居二线的政法干警中选调近100名干部作为街镇禁毒专职干部,各街镇也都成立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基层戒毒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但对于严峻禁毒形势,数量急剧攀升的戒毒人员来说,仍然总量不足,且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执法过程不规范。虽然结合《禁毒法》和实际情况,上海制定了暂行办法,确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决定执行和脱毒治疗和期限计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吸毒成瘾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条件标准等,理解上的不相同导致采取决定的戒毒措施也不一样。少部分戒毒决定书开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的迟缓,戒毒协议书的填写,帮教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都还有待规范。

四是跟踪帮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去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承担社会监控、帮教的工作力量不落实,成为长期困扰戒毒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责,动辄伸手要人要钱,社区帮教网络不健全。还受人力、财力的局限,戒毒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动员和帮教的专业化程度、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等相关因素,帮教仍有很多不落实的地方。社会对戒毒人员的容忍、接纳程度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五是戒毒经费的短缺。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戒毒工作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经费保障是年初预算的,当时《禁毒法》还未正式实施,社区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戒治措施、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因受场所设施欠缺、经费匮乏,而难以正常开展。

四、建议

与其他重大法典的制定不同,禁毒法的出台并没有经过长期和扎实的学理论证。在正式提出禁毒法立法设想到启动立法程序之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对这部法律作深入探讨。《禁毒法》将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但具体的规定却不多,专门规定仅有三条,而且较为笼统、原则。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禁毒法》进行补充,更一步加强其操作性:

1明确成瘾标准。在社区戒毒的规定中多次提到吸毒成瘾严重的字样,作为可排除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何为成瘾严重,应有具体的表述。已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后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且具有操作性。这里提供上海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供参考。吸食、注射鸦片、杜冷丁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吸食、注射“摇头丸”、冰毒或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一年以内第二次以上,或者三年以内累计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

2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要件。注重特殊对象的治疗处理,关注与自愿戒毒措施和强制戒毒相关措施的衔接。笔者认为,适用条件为:吸毒成瘾被初次查获或者从未经过强制性戒除毒瘾,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需在外救治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规定适用程序。第一,决定执行。社区戒毒由公安派出所或同级公安禁毒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3日内审查决定。决定社区戒毒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家属,承办单位并负责移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或移交给接受地公安机关,由接受地公安机关按照社区戒毒程序通知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与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告知其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禁毒办审批后,予以批准解除。第三,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自行中止。第四,期限计算。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与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

4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健全社区戒毒帮教网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牵头,吸收社区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保人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参加。志愿者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毒瘾治疗和回归社会帮教服务应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替代治疗、戒毒康复和心理矫正等服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第8篇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

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天桥区禁毒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北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徐向志(北村综治办主任)

滕善国(北村派出所所长)

副组长:董路林(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长)

李明红(北村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组员:韩大鹏(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韩前胜(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昝长杰(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李宁(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张健(标山中路社区居委会主任),王爱霞(毕家洼西社区居委会主任),张开香(毕家洼社区居委会主任),李素萍(北村东社区居委会主任),王惠华(北村西社区居委会主任)。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12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力量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挂牌。负责督促社区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里咨询矫正、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或就业援助、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指导和服务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员现实状况、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现状,对仍在吸食毒品且成瘾严重的,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一批;对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登记掌握一批;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建库登记一批;对人户分离、下落不明吸毒人员发现转递一批。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

(三)加强吸毒人员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要正确把握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双重性质,针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强化日常管理和帮教。工作中,要借鉴开展接茬帮教的经验,依靠“多位一体”的帮教小组,促进吸毒人员的转化,发展具有北村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建档,详细记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体情况、戒毒(康复)情况、评估情况、解难救助情况等。

每周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一次面”;每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心里咨询”;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要依法查处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依法送强制隔离戒毒。要结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随时更新、维护,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的各种信息,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

(四)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知识及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北村办事处

2017年7月15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禁毒法》为依据,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建立适应禁毒形势的工作队伍、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总结出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新的戒毒康复措施,为构筑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1、乡成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由曹启凑书记任组长,谢作余副书记任副组长。组长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营前乡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具体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由综治办、组织办、民政办、财政办、禁毒办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崇锭同志兼任。

三、工作职责

1、禁毒办具体组织协调社区(村)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护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戒毒人员的定期报告制度等;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并指定相关基层社区村委会,根据戒毒人员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村)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村) 戒毒措施,指导成立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与各社区居委会签订禁毒责任状;同时制定社区(村)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村)戒毒监护小组。组织开展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对连续三年戒断毒瘾的吸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及时掌握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注意发现工作典型,并向上级提出好的工作建议。

2、乡党政办、财政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社区(村)戒毒(康复)所措施需要相应的物力和财力保障,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社区村委会场所、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引导建立戒毒专业服务和禁毒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3、乡司法办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4、乡民政办负责将社区(村)戒毒(康复)纳入社区(村)建设和社区(村)管理,将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5、乡禁毒办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对社区(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营前卫生院要做好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医疗服务,确保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

7、乡教育组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开设毒预防教育法制课,提高学生防、禁毒的自觉意识。

8、各村(居)委会要主动在乡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村)戒毒(康复)的各项工作,在社区(村)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并配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戒毒(康复)工作,乡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将给予重点保障,乡其他村也要陆续开展村戒毒(康复)工作。

四、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及有关要求

(一)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颁布施行《禁毒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三十二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的,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具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或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

6、六十周岁以上的;

7、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期限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三)要求

1、被责令接受社区(村)康复人员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天之内到社区(村)康复执行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村)康复。

2、社区(村)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3、社区(村)康复人员的康复期限已满,经连续检测和社区(村)康复机构组织评估,确认未复吸毒,由原社区(村)康复决定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

六、工作任务

(一)建立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

(二)明确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建立社区(村)戒毒(康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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