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2024-05-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精选14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1篇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端软件,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用IC卡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使用IC卡申报纳税人端软件,持卡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四)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

法〙第七十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有关条款规定,纳税人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电子财务报表资料,是响应政府关于建设低碳社会的号召,是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效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财务报表电子资料上传管理工作,我局决定按稳步推进、逐步推广原则,启动广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关联”功能,对须进行电子报送财务报表备案的纳税人,实行财务报表电子报送与网上纳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关联,具体关联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电子报送工作基本要求

(一)报送对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二)报送频次。一般企业(非金融保险业)按月报送,金融保险业按季报送。

(三)报送期限。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在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在季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四)报送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网址为:http:///wsgs/)上传财务报表电子资料。

(备注: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款若存在差异的,根据“网上办税系统”的实际要求,以本条款为准)

二、完成财务报表电子报送的备案登记

符合第一点报送要求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准则)

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登记。

三、启用关联功能,优化管理方式

(一)签订协议书。对完成财务报表电子报送备案登记的纳税人,专项开展新版《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签订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区、县级市地税局)与纳税人签订新版《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

(二)关联功能重启。待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启关联功能,进行申报关联设置。

(三)关联对象。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且财务报表电子上传与申报关联设置为“是”的纳税人。

(四)关联方式。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关联校验适用于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厅前台纳税申报操作不受限制。

(五)关联校验的报表期限。需进行关联校验的财务报表是纳税人上传的所属期止为上季最后一日的财务报表(无论按月或季上传的财务报表,均按季进行关联)。

(六)关联的财务报表种类。纳税人须报送的所有财务报表。

(七)关联规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未上传上季度的财务报表,则不能在关联生效时段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出现关联提示时,纳税人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到我局征收前台申报纳税;二是补报上季度财务报表电子资料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四、按稳步推进原则,分步实施关联

(一)对重点税源户的关联管理

按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的纳税人,已实现财务报表电子报送与网上纳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关联。

(二)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1年8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6月),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并应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三)对其他已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2年2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12月),对其他已备案应上传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本通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查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3篇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 (包括计划单列市, 下同) 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 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印发) 第一条第 (三) 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财务报表附注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附注; 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9-129-002

一、设置财务报表附注的必要性

财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以及人们对相关信息要求的提高,附注在整个报告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设置财务报表附注有以下三点必要性:

1.财务报表采用表格形式,由于形式的限制,无法全面反映各主要项目及其内部、背后的情况。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报表列示的只是一个期末余额,至于各项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就无从得知,而这方面的信息对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质量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方面的信息。

2.对于一种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如果不交代报表中的项目是采用什么原则和方法确定的,就会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报表带来一定困难。例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存货计价方式等。

3.由于会计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有可能改变财务报表的某些项目的会计政策,由于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中同一个项目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使得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失去了可比性,为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掌握会计政策的变化,也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财务报表附注的作用

财务报表附注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其分析可归纳为财务状况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资产管理效率分析三个方面。

1.财务状况分析

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重点应落在分析企业的财务弹性上,财务弹性是企业在面临突发事件而产生现金需求时,做出有关反应的能力。现代企业处于一个越来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之中,从而会面临更多的突发事项,需要应付更多的突发现金需求,通过报表附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的财务弹性:

1.1未使用的银行贷款指标;

1.2可能迅速转化为现金的长期资产的有关状况,可用非经营性资产所占的比重来衡量;

1.3企业的长期债务状况;

1.4或有事项和担保。

2.盈利能力分析

在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评价时,重点是对企业的盈利进行预测。盈利预测信息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从而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利用财务报表附注,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活动的财务影响,认清企业发展的趋势;可通过了解企业的未来发展计划,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影响企业目标的内外部因素和为实现总目标可采取的措施及可能的风险。

3.资产管理效率分析

在对资产管理效率进行分析时,利用财务报表附注可更深入地揭示企业各项资产管理效率高低的内外部原因及预测企业未来资产管理情况。

三、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披露规则的约束

附注信息要发挥应有的效用,有赖于其充分性的表示。但考察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发现很难令人满意。比如,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有的企业“点到为止”,模糊不清。许多企业对其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等的披露缺乏,甚至空白。同时还存在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披露规则的约束,难以得到投资者的完全信任,比如,公司往往对一些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情况和企业合并、分立等重大非会计信息披露时避重就轻等。

2.存在虚假信息

附注中的虚假信息,局外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常见的虚假信息表现为:1.隐瞒负债,如有的企业想通过隐瞒债务,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从而对报表使用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2.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避重就轻、有意回避,如吉林某公司上市前向银行累计借款数亿元,该公司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也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未披露,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3.会计方法的改变,会计方法的改变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必须披露,主要是披露会计方法的改变对利润和其他会计事项的影响,如故意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通过对已完工工程的利息资本化而虚增资产价值和当期利润、对应摊销项目不摊销而长期挂账来虚增资产和利润、改变存货计价方式,调整当期利润等问题。

3.附注内容滞后

有的企业故意使披露内容滞后,如对或有事项、提供担保等需要及时公布的内容有意延期披露;有的企业的非故意行为,但也造成了信息滞后,可能是因为企业管理层及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使得当时未能正确理解附注应披露哪些内容而造成的事后披露。

四、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制订并颁布指导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的相关会计准则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并颁布指导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的相关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报表附注》,这样既可以为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提供一个总体思路和具体操作规范,又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附注的结构和内容,并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指导,从而避免由于新经济业务出现而相关信息得不到披露的情况发生。

2.建立并改革我国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

可新增“特别提示事项”,如将报告期内发生的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在内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详细情况,作为“特别提示事项”披露的内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把握好充分性和适当性的关系,完善“会计报表项目注释”;细化“表外事项”。同时在披露过程中应结合企业性质和规模特点,对附注信息披露规范进行特殊考虑。

3.强化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会计报表附注的提供者应建立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附注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也应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这样,三管齐下,多方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监控作用,使信息披露不充分和失真的现象及时得到控制。

4.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由于会计电算化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会计人员的功能已由算账型向管理型,由事后核算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结合型转变,而要实现这些转变,都需要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2009.3

[2]王婷婷.财务报表就像一本故事书[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2

[3]王超.财务报表附注研究[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1,(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5篇

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北京市地税局根据通知要求,为规范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报送,将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共8类申报表)予以公告。

二、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哪些变化?

本公告发布后,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二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第7号)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同时废止;三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修订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原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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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6篇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090号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1995-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国税发〔1995〕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7篇

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

1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

填表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8篇

关键词:财务报表分析,纳税评估,应用

一、前言

在国家的收入分配调节、经济运行调控、财政收入筹集等工作当中,税收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对于社会公平稳定的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国家宏观经济基础的奠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在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当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偷逃骗情况,导致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基于此,为了确保良好的税收,应当对纳税评估机制进行建立,并对财务报表分析进行充分的应用,以取得更好的税收效果。

二、财务报表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概述

在企业财务报表当中,包括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部分。对于一定时期之内,企业的财物状况、资金流动、经济活动效果等,都能够进行准确的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中,通过财务报表分析,整理其中的数据,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企业经营现状进行了解,并进行相应的评价。税务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相应的规定对纳税金额进行确定。在纳税评估当中,财务报表具有核心性的作用。财务会计人员通过财务报表,能够对财务信息进行获取,同时对管理人员决策产生影响。在纳税评估当中,可通过财务报表对指标数据进行提供,由此可见,在纳税评估当中,财务报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财务报表分析和纳税评估的关系

在纳税评估当中,需要进行管理建议、评定处理、约谈核查、案头分析、对象确定等工作,而在约谈核查、案头分析等工作当中,就需要对财务报表分析进行应用。在纳税评估指标当中,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最为重要的数据来源之一。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当中,对于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等数据,都能够从财务报表当中,进行了解和计算。而财务报表中的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比率指标,在纳税评估当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指标。所以,在纳税评估当中,财务报表分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机关基于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全面掌握,可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分析。同时根据征管信息系统的税款数据,能够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进行判断和辨别。所以,在纳税评估当中,财务报表分析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不过,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并且具有完整的规定流程,因此,应用财务报表分析,仅能够让税务机关能够对疑点问题进行快速的查找,对于具体的核实与证明,仍然需要通过实地核查、约谈举证等流程,才能够得到准确的结果。

四、财务报表分析在纳税评估的应用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在不同的企业当中,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而由于采用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因而在财务报表分析当中,会面临极大的难度。企业在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的过程当中,对于社会环境变化、宏观经济发展等往往不够重视,因而会对财务指标纵向可比性产生影响。在企业当中,都是为了实现低成本、高利润的经营发展目标,因此,企业摆在第一位的,永远都会是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虚假数据的捏造、财务报表的造假等行为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而税务评估人员在计算和分析这些虚假数据的时候,对于其真实性通常是难以进行准确判定的。因此,一些企业借此偷税漏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的过程中,通常会对定线参照物进行选择,并在二者之间进行对比。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飞快,不同企业则具有不同的发展速度,因而企业之间也会具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参照物往往不好选择。因此可能会造成结果不可靠、不确定的问题,对于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也难以进行发觉。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应用措施

由于在财务报表当中,企业通常不会对宏观环境信息进行融入,所以,税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对影响财务状况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从而得到更加准确的财务报表分析结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当中,经济活动、财务状况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所以,税务部门在财务报表分析当中,需要对企业的合作人员、经济团体、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掌握,从而综合进行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对于纳税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加强法律约束,对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进行严厉的惩处,并要求和企业相关的资金交流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这样,通过从第三方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获取,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纳税评估。

(三)财务报表分析与纳税评估模型的结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很多领域当中,对于信息分析等相关工作,都开始应用新型的科技工具。在税收领域当中,税务部门也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将财务报表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进行结合,从而进一步优化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在投入产出分析模型中融入财务报表分析,可对一段时间内,企业货源进出数量进行了解,对当期企业的总利润、销售量、生产量等进行计算,从而判断企业申报纳税的财务报表是否正确,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财务疑点。在能耗测算模型中,融入财务报表分析法,对一段时间当中企业的能耗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对企业当期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反推,将其对于企业申报的数据,发现其中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第三方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提供,例如水电管理部门等,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从而得到准确的分析结果。

在工时耗用分析模型中,融入财务报表分析,对一段时间内,企业的人工成本、员工工资进行推算,从而对当期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进行掌握,并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计算,通过比较企业提供的数据,判断其中存在的问题。在设备能力分析模型中,融入财务报表,根据企业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对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计算,从而对当期企业经济利润进行推算,并对比企业上交的财务报表数据,判断其中是否存在问题,进而对企业应纳税款进行计算。此外,在已进控销分析模型当中,融入财务报表分析,根据一段时间内企业的投入贷款、进货量、库存等情况,对企业经济活动数据进行计算,对比企业提供的数据,发现其中的问题。在实际应用当中,需要对商品价格、社会经济、宏观环境的变化进行考虑,设定允许的数据波动范围,从而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五、结论

税收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方式,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综合国力提升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纳税成本,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此,在纳税评估工作当中,对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进行应用,能够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工作的良好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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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凌,周森鑫,王浩,张雪东.智能型财务报表分析专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3(08).

[5]刘菁婉,周萍.风险导向审计下的煤炭企业环境审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研究---以安徽一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11).

[6]宋敬会.微观税收分析中应用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探讨[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9篇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通知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10篇

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98-02-05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市局京税一〔1994〕4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一律在纳税人核 算地缴纳增值税。

二、自1998年1月1日(含)起,对本市新办的同时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应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其核算地(或税务登记注册地,下同)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书面申请,申报办理

增值税纳税地点核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三、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不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其核算水平、管理要求达到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可向其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提

出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四、对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4款条件的同一区、县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核定,比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五、北京市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统一纳税后,区县之间的利益调整,由市财政在年终与区县财政结算时办理。

六、对本通知下发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注】(财税字〔1997〕97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

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相关规定 第1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报送主体

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定期报送财务报表数据。

特殊原因无法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经县区局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特殊原因包括:筹建期、未实际经营、特殊行业有保密规定等。

二、报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1-3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必报数据,鼓励报送现金流量表。

1-3季度财务报表报送要求。1-3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5月、8月、11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交上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后才能进行税种申报。

报表报送要求。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出具年报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报送,截止报送时间为6月增值税申报期以前。

三、报送格式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报的报表格式,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确定,纳税人应先将适用的会计制度向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2005版财务报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四、报送途径

财务报表报送途径有网上电子申报和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两种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分为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企业端)申报和互联网在线填报。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企业端)适用于申请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报税的一般纳税人;互联网在线填报适用于申请网上报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适用会计制度但未申请网上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因系统设置原因,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财务报表,应通过互联网在线填报方式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

(二)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

适用会计准则未申请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按财务报表报送规定先录入财务会计报表再进行税种申报。

五、校验项目

(一)纳税人填列的财务报表格式需跟税务登记表中适用的会计制度相匹配。

(二)应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务报表数据,未按规定期限报送1-3季度财务报表的,将无法进行5月、8月、11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将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6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各类财务报表的表内和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校验通过后,才能提交数据。

(四)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填报财务报表的,如处于筹建期、未实际经营或者属于特种行业有保密规定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核准后可不报送财务报表数据。

六、填报说明

(一)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界面,“申报日期”填报表录入日期,系统默认录入日期为当天。“报表时期”填会计报表所属期(即季度或)最后一日,系统默认为上月月末。

(二)对当期财务报表,若错选了2005版财务报表或 2005版财务报表填报错误,因系统权限设置原因,纳税人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运维单,由省局后台删除错误报表;若错选其他类型报表或其他类型报表填报错误,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删除错误报表。对以前属期的财务报表若错选或填报错误,因系统权限设置原因,纳税人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运维单,由省局后台删除错误报表。

(三)资产负债表中“年初余额”可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如果本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的规定进行调整。“期末余额”指截止报表时期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填列方法有,根据总账科目余额直接填列、根据总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根据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列各栏,填截止报表时期止的本年累计金额;“上期金额”列各栏,填上年同期累计金额。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利润表—月报、现金流量表—月报“本年累计金额”列各栏,填截止报表时期止的本年累计金额;“本月金额”列各栏,填本季度累计金额。利润表—年报、现金流量表—年报,“本年累计金额”列各栏,填本年全年累计金额;“上年金额”列各栏,填上年全年累 计金额。

具体填写规则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12篇

北京燕京啤酒公司于1980年建厂, 1993年组建集团。在发展中, 燕京坚持规模扩展和效益增加并举的方针, 经过了三步大跨越, 从起步时投资640万元的小型啤酒企业, 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63亿元, 员工18000人, 占地233万平方米、年产销能力超过200万吨的全国大型啤酒企业集团。在发展中燕京本着“以情做人、以诚做事、以信经商”企业经营理念。1997年两地上市, 独特的“红筹背景、A股身份”股权结构模式, 为燕京快速稳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精心打造企业文化, 长期培育的“尽心尽力的奉献精神, 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敢打硬仗的拼搏精神, 顾全大局的协作精神, 为企业分忧的主人翁精神”以奉献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分配模式, 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经过多年快速、健康的发展, 燕京已经成为中中国最大啤酒企业集团之一。本公司主要经营制造、销售啤酒、无酒精饮料、啤酒原料、饲料、瓶盖;出口企业自产的啤酒、各种饮料、酵母粉、酱油、进口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二、行业情况与市场分析

北京燕京啤酒公司连年被评为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中国行业百强企业。高品质的燕京啤酒先后荣获“第31届布鲁塞尔国际金奖”, “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金奖”, “全国行业质量评比优质产品奖”, 并获“全国啤酒质量检测A级产品”, “全国用户满意产品”, “中国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燕京啤酒被指定为“人民大会堂国宴特供酒。1997年燕京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4年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符合绿色食品A级标准。2005年8月10日燕京成为国内首家北京2008年奥运会啤酒赞助商。2011年上半年, 随着国家刺激消费和中西部发展的政策不断见效, 啤酒行业增长较去年明显加快, 啤酒行业今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增长11.4%, 但是, 原材料价格、运输费用、人力成本的上升也给啤酒行业带来一定压力。面对我国啤酒行业潜力巨大的发展空间, 国内外各大啤酒集团纷纷加快发展步伐, 啤酒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竞争更加激烈。公司紧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加强市场建设, 理顺价格体系, 报告期内, 共销售啤酒272万千升 (含托经营企业) , 同比增长14.8%;实现营业收入618, 925万元, 同比增长22.91%;实现利润63, 403万元, 同比增长11.25%;实现净利润43, 916万元, 同比增长10.16%, 实现了销量、收入、利润的持续增长, 有效消化了成本上升因素。公司经营基本数据如下表:

三、基本财务状况分析

1. 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 债权人收取本息的资金来源, 是衡量企业长足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比较2009年与2010年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的经营结果, 分析经营盈利能力因素。2009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80.86%, 2010年是77.64%;分析结果表明, 该公司2010年总资产报酬率比上年提高了0.06% (8.55%-8.49%) , 主要是受销售息税前利润提高的影响, 总体效果良好;然而, 总资产周转率2010年却比2009年下降了0.33%, 不然, 总资产报酬率会有更大的提高。这表明了如果需要提升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 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就要从如何提高总资产周转率和销售息税前利润率这两方面下工夫。下面是同行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信息, 如表:

2.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利用资金的能力。通常来说, 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周转速度越快, 资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

根据上表计算

2009年资产负债率= (3213613/11736608) %=27.38%

2010年资产负债率= (5161723/13263320) %=38.91%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 公司资产负债率在上升, 说明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在降低。同时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没有充分发挥出。

3. 公司发展能力

成长能力指标是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与往年相比的纵向分析。通过成长能力指标的分析, 我们能够大致判断企业的变化趋势。从而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做出准确预测。2009年公司股东权益总额是8642322861.86元, 2010年是9508980805.34元;股东权益增长率分别是6.84%, 10.03%;净资产收益率如上表, 2010年比2009年增长了, 并且股东权益增长率也提高了, 这说明该公司权益的增长主要来自净利润的增加;股东权益总额从2009年的8642322861.86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508980805.34元, 说明公司近年来的净资产规模不多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 的增长主要是源于公司自身创造收益的能力, 而不是靠各个股东新投入的资本, 同样不是靠利润和损失。

4. 现金流动能力

现金流量指标反映现金流量信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财务指标难以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财务与盈利状况, 用现金流量表示的指标能够与之相互补充。

现金流动负债比, 反映经营现金净流量对其流动负债偿还的满足程度, 运作良好的公司应大于0.4。

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活动流量净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

2010年经营活动流量净额是1548181461.46元, 期末流动负债总额4109771534.62元

2009年经营活动流量净额是2059253039.24元, 期末流动负债总额3188234690.42元

2010年现金流动负债比=1548181461.46/4109771534.62=0.377

2009年现金流动负债比=2059253039.24/3188234690.42=0.646

09年与10年相比, 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的现金流动负债比降低了, 说明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现金流入对当期债务清偿的保障力度比较弱, 且低于0.4, 说明该公司的现金留动性变差了。快速增长的公司往往显示较高的利润, 但是却有可能出现较差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资产的流动性差。因为快速增长的发展往往是伴随资本支出的增加, 自由现金流量会出现负值。若发展快速增长, 公司会大量的支出现金购买原材料, 但是销售的商品却相对滞后, 着就造成了经营活动现金的量少。

四、结论与启示

财务报表分析, 主要是, 公司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公司发展能力, 现金流动能力这四种能力的分析, 而公司的现金流动能力即营运能力是最主要的。北京燕京啤酒公司在本行业中碑值一向良好, 从公司财务报表来看, 2010年的盈利能力, 公司发展能力, 现金流动能力都处于本行业优秀水平, 资产状况良好, 公司股票市场表现良好, 公司所处市场前景较好, 政策利多, 具有很高的成长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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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啤酒产业现状与未来发展,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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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浩.融资与投资管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5

[7]荆新.企业融资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8]郭复初.财务通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7

[9]赵德武.干胜道.刘斌.财务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13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略)

1.实地调查核实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实地调查核实工作,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实行申请和审核工作制度。

(三)规范性原则。实施实地调查核实,核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实地调查核实的内容,原则上仅限于与涉税疑点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

(四)合并性原则。合并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事项,实行一次性下户、一次性调查所有事项。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内不得重复实施,对实地调查核实的涉税期间与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重合的不予实施。

第五条 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缺少评估分析资料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六条 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依据征管等涉税信息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明确实地调查核实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填制《实地调查核实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需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九条 实施实地调查核实,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可向企业法人代表、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企业账簿凭证等,因评估核实工作的需要,可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

第十条 实地调查核实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认真核实,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并由纳税人签章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章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实地调查核实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核实的纳税人,由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提出“移交税务稽查”的处理意见,填入《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核实有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实地调查核实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

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情况实施办法》(京地税评〔2005〕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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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第14篇

2015-05-28 09:28 来源:财会学习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纳税人在已经完成年度结账、不太方便更改、调整账簿的情况下,如果不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做文章: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扣除;少纳税调增、多纳税调减„„在检查人员看来,申报表上简单或复杂数字的背后,其实演绎着许许多多的故事,偶有审查不严,纳税人侥幸通过的几多“欢乐”,但更多的是严格审查,纳税人补税被罚的几多“忧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为2008版)。

案例一:模糊项目,精心隐藏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制造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其他”中,填列调减金额11362408.12元,这一内容的填写无非是想说明,该单位在申报表正列举扣除项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会计上未认定为成本或费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纳税调减。较大的数字和通过比较模糊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要求对方提供该项目调整的明细,但对方财务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这反而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多次政策宣传,被查单位终于提供了“其他”项目调整的明细,经核对,检查人员发现,11362408.12元调减有多项内容,其中绝大多数确实属于“应当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笔431276.88元支出是“补缴个税”,询问财务人员,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被查单位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个税,后经审计发现了这一问题,在无法向客户补扣个税的情况下,决定由单位负担,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已经负担了个税,又不想在所得税上“吃亏”,于是被查单位使将这笔税款支出精心隐藏在“其他”项目中申报“扣除”,结局自然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以退为进,欲盖弥彰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资产调整类项目“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列调增金额75000元,对应查看了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显示,因折旧的税会差异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主动申报纳税调整增加,但检查人员凭直觉判断,这个调整有问题。原因很简单,折旧纳税调整增加正好是整数不符合常理,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等因素,折旧的计算,即使按直线法,计算出的调整增加额正好是整数的概率也极低。当把这个问题向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来,该单位会计核算极不规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经常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在制作折旧计算表时,随意找出了上个年度的一个旧表,直接按旧的数据计算出折旧金额并计入成本,可是其中两台大型设备已经提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调整数额较大,被查单位不愿缴这么多的税,就想了一个以退为进、“蒙混过关”的办法,随意填写了一个整数进行申报,“欲盖弥彰”的结局自然也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三:鱼目混珠,暗度陈仓

检查人员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限售股减持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年该企业减持了部分××股票,那么,该企业对这部分减持所得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呢?从该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检查人员看到,报表17行“免税收入”栏,填写金额为54.3万元,询问财务人员并核对相关账目、凭证后证明,该项收入实际为限售股减持、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该企业把投资转让所得填入免税收入,显然是错误的,检查人员按规定调增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了处罚。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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