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2024-07-25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精选12篇)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1篇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季(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作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一式五份,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归档送城建档案部门。

第八条备案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和有关零售额决定是否同意备案。同意备案文件作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备案部门签署不同意备案意见,并责令建设单位完善文件资料或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二、提供的有关文件不齐全或严重失实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合格的。

第十条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部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部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五条军用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按各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样表见附件2)由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2篇

通知书

新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工程已经竣工,并达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定于年月日时,在地实施竣工验收,请你们在上述约定时间、地点到场监督验收。

验收组成员名单: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其它单位: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3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建设交通委、规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对于住宅工程, 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本规定第五条 (二) 、 (三) 、 (四) 、 (八) 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 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浅谈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第4篇

关键词:验收;总结;市政工程

中图分类号:TU7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11-0087-02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公路工程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市政工程交工与竣工不分阶段,统称竣工验收。近年来施工的市政工程几乎没有一个顺利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施工过程中没有引起重视,施工结束后没有具体部门去交验;设施养护单位由于养护资金不到位不愿接手新建工程,验收条件比较苛刻。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经济效益,更好地完成今后竣工验收任务,根据今年竣工验收中的经验教训对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做个总结。

1 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征地、拆迁等影响,部分支管、规划路口等不能做到位,要形成书面文件。未做到位的要在竣工图中如实反映。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文件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已按要求编制完成。

(4)经过自检已将各种缺陷进行修整。

2 竣工验收初验程序

2.1 初步检查

当施工单位认真检查现场和竣工资料,认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通知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竣工验收意向;监理工程师认为条件基本具备后,同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初步检查,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是否存在缺陷,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如检查完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暂不申报交工,而应抓紧完成有关工作,为申请交工验收继续创造条件。

2.2 申请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经过初步检查,认为基本符合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就可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3 成立验收小组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交工驗收申请报告后,如经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市政设施所、质量监督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2.4 质量检验

抽查数量:道路不少于道路总长(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 m(或3 000 m2);桥梁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排水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不足5个井室者全查。

等级评定:对工程外观、实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达到85分以上为优良。

提出对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关于修复、补救、竣工文件等事项的决定。

3 竣工终验

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竣工文件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应再次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4 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在上述各步工作全部完成后,验收小组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交接手续,正式转给市政管理处接收。

5 竣工验收备案

参建各方共同完成以下文件并备案: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④施工许可证;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⑦工程检测功能性实验报告;⑧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单位的认可文件;⑨工程质量保修书;⑩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12}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设施量检查工程验收证明;{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

6 施工注意事项

6.1 排水

由于施工后除检查井外露以外,其他工序已都隐蔽,故检查井应作为排水的重点来抓。检查井高或低于路面、井周围开裂或下沉、井内有淤泥、未按要求勾缝或抹面、爬梯位置不对或丢失、与图纸位置不符、井内连接管口未处理、井被埋、井盖丢失、现状雨污水未接入、旧井被覆盖、井渗漏、倒流水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2 道路

道路沉陷、污染,侧平石被挤,路面有积水、裂缝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市政工程除雨、污水管线是由道路施工单位来施工,其他管线一般都由产权单位自己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见其他管线单位不按规范要求回填,应拍摄施工照片并向业主作书面报告,防止日后路面塌陷影响竣工验收。

6.3 桥涵

非结构性的表面小裂缝、几何尺寸超标、桥下障碍物未清理、对拉杆或对拉孔未处理、台背沉陷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4 竣工

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结束1个月内完善,避免因资料不全影响交工,同时监理及业主都在,便于资料的完善。交工应在施工过程中来抓,在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

部分工程由于未及时竣工验收,由于非工程质量引起的交通事故对工程造成的损坏,如侧石被挤,由于人为引起的盗窃、损坏如井盖、爬梯丢失等修复费用都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维护,加大了企业的施工成本;部分工程由于一些小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交工,过若干年后由于在行车和自然因素等种种原因不断作用下,出现各类型的损坏现象,加大了竣工验收难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效益,也要重视竣工验收的过程管理。

作者简介:王增先,男,1978年7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工程师。

Discusses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Wang Zengxian

Abstract: The approval i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last stage,in the article basis completion approval experience makes the summary to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5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一○年一月

填表说明:

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6篇

文号:顺建发[2002]47号

颁布时间:2002-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明确其程序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备案制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七条 顺德市建设局是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下设“顺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小组”(简称备案小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由顺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和各镇(区)质监分站(简称质监分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报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由质监分站依法具体实施监督,市质监站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或文件方可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经监理单位核查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市建设局、市质监站、质监分站等部门限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先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并按要求整理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施工单位将整理好的完整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送监理单位核查后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成立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名单和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送交市质监站抽查,同时按计划验收日期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五)市质监站对建设单位送交的有关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后,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出《资料抽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验收组人员根据验收内容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填写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六)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验收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再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若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市质监站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质监分站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责令整改,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出《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

第十五条 相关整改执行单位对《资料抽查意见书》内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由市质监站复查。《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内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通知质监分站复查。复查结果由市质监站分别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质监分站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3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站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质监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备案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监督结论和资料抽查意见书、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复查情况等。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认可准许使用文件后,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办理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内日,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填写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竣工报告;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公安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防雷设施检测报告书; ②燃气工程验收文件(有燃气管道安装的工程); ③电梯安装验收文件及准用证(有电梯安装的工程); ④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备案小组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时,必须及时查验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文件齐全的,出具收讫的收据给建设单位,作为换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即时将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备案文件后重报。

(三)备案机关收齐、查验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别墅群体工程为10个工作日)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四)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因《资料抽查意见书》、《工程质量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整改的,由相关整改执行单位负责;因质监分站未按时向市质监站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质监分站负责;因市质监站未按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市质监站负责;因备案小组工作人员拖延备案审查时间的,由备案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A4纸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涂改液。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工程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市质监站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一个月内,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核查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填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本)(顺建发[2001]30号)、《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顺建发[2001]42号)同时作废。

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格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备案 办法

发至:各直属单位、各镇(区)建管站、各勘测、设计、监理、市政、土建、安装、装修装饰、防漏补强等施工企业。抄送:市房地产商会。顺德市建设局人秘科 2002年8月20日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格

一、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竣工报告

6、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住宅质量保证书

13、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部分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实测实量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3、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查记录

(道路、桥梁、排水)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同房屋建筑工程)

5、工程竣工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6、质量评估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同房屋建筑工程)

9、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同房屋建筑工程)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7篇

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备注: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

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

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备注: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报告;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

质量自评报告。

2.施工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填报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填报时,项目负责人请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8篇

1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要素

依据沪规查[2006]327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 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要素主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地形图; (2) 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 市政交通工程桥位图。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 (管径) 、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 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 (管径) 、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 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2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资料准备

对于市政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 测绘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测绘工程竣工后的现状,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所需的验收要素进行数据采集, 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数据, 进行数据的对比和成果制作。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数据就是测绘部门所需测量数据的具体要求和比对依据, 也是测量工作作业前最重要的资料准备。

2.1 经规划许可批准的图件、表资料如下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 (2) 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3) 经规划批准的道路设计纵断面图、横断面图、桥梁桥位图; (4) 规划控制线 (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高压控制线等) 。

2.2 测绘作业的起始资料如下

(1) 工程所在区域地形图; (2) 平面控制点; (3) 高程控制点。

3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要素的测绘方法

3.1 地形测量

市政交通工程地形测量应采用全野外数字化采集的方法进行, 须依实地情况采用实测或修测的方法。具体的观测方法, 技术指标应按DG∕TJ08-86-2010《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 地形测量的范围。

除包含规划用地许可证核定的工程范围外, 还应包括市政交通工程实际起讫范围内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或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地形地物;如道路两侧无建筑物或建筑物离竣工道路较远时, 则修 (实) 测至前后建筑物间宽为止。一般情况下, 市区为红线外10米, 郊区修 (实) 测至路基线或排水沟外10米。两端及道路交叉口两侧应增修 (实) 测至60米。

(2) 地形测量的内容。

地形测量的内容应包括测量范围内地形、地物、侧石线 (或路边线) 、路面不同层结构分界线、水泥混凝土路面端头的分块划线, 单位大门和弄口等处的平侧、窨井、泻水口、电杆、拉杆、红绿灯杆、邮筒、警亭、流量井、检查井、电话人井、消防栓、电箱等等。

3.2 道路中心线的测定

竣工道路中心线是评价市政交通工程的走向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要要素, 它的测定应以数字地形测量成果为基准。一般采用直接取用道路分中测绘数据确定, 如果难以直接取用的成果, 可以通过解析计算的方法间接确定。间接方法是指通过数字地形图上道路中心线相关的数据 (如离散点坐标) , 结合原有经规划核准的设计参数 (如线路曲率半径等) , 经平移、归化拟合、解析计算等来确定道路中心线各特征点坐标。

道路中心线一般有直线和曲线的类型, 曲线有圆曲线和缓和曲线两种表现形式。

(1) 直线型道路中心线的测定。

利用数字地形测量成果, 求取道路的分中坐标。如道路长度较短, 一般可直接量取首尾2个分中点直接计算道路中心线的方程;如线路较长, 应均匀选择不少于3个分中点坐标进行归化计算, 确定道路中心的直线方程。现就比较常见的作如下说明:

当道路中心线与两侧路边线距离相等时 (如图1所示) , 利用数字地形测量成果, 采集道路中心线相关的分中点A、B、C、D点的坐标, 经内业归化计算, 确定道路中心的直线方程, 从而确定线路的中心线。

当道路中心线与两侧路边线距离不等时 (如图2所示) , 在实测道路边线的基础上, 依据设计图纸的比例系数 (e1/e2=f1/f2=g1/g2为设计比例系数) , 采集道路中心线点E、F、G的坐标, 经内业归化计算, 确定道路中心的直线方程, 从而确定线路的中心线。

(2) 圆曲线型道路中心线特征点测定

如图3所示, 偏角α可以根据两端测定的道路中心线确定, 半径R利用曲线段分中点坐标图解分析确定, 再根据偏角α和半径R确定圆弧的具体位置以及特征点ZY、QZ、YZ坐标。

当与设计相比有较大变化, 在确定圆弧两端点的情况下, 以实测的线路曲率半径参与归化拟合。当与设计基本相符, 利用两端测定的道路中心线, 结合规划核准的线路曲率半径归化拟合。

3.3 断面测量

道路的断面包含纵断面和横断面。断面测量一般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规划许可依据所指定的位置和个数进行。当规划许可依据中未指定断面测量的具体位置和个数时, 一般应沿线路起讫点、特征点测量道路的纵断面和横断面。

(1) 纵断面测量。

纵断面范围从工程起点开始到终点, 沿确定的道路中线测设, 基本间距一般情况市区间隔20 m、郊区间隔50 m测设一点高程。均应测设高程的特征点: (1) 折点、交点、交叉点及曲线的各特征点。 (2) 中线与铁路、公路、桥梁、涵洞、建 (构) 筑物、河流、沟渠等的交界处和地形高差突变处, 均必须加测纵断面点。

(2) 横断面测量。

每一基本纵断面点和线路特征点点位上, 须垂直于中线施测一个横断面, 直线部分应与中线垂直, 在曲线部分应垂直于切线;横断面的宽度, 一般以规划批准的实施宽度为准, 市区要求测至两侧建筑物为止 (如无建筑物, 应测至一般建筑物线等距处) , 郊区道路测至排水沟外侧农田为止。横断面测点数, 视路宽窄情况而定, 原则上能反映出实地地形变化情况即可, 但不得少于5点;城市道路 (指有人行道者) 一般不少于9点, 较宽道路 (路宽大于等于12 m) 不少于11点;郊区道路一般不少于13点。

4 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成果制作

为了直观反映规划要求和测量结果的偏离值及其相互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4.1 道路中心线特征点平面坐标成果表

成果表中应当载明道路中心线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里程等 (如表1所示) ;点号须与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标示的内容一致。中心线坐标是指经归化拟合道路特征点的坐标, 标高为特征点处实测的高程, 里程是实际道路中心线归化拟合后所计算的里程。

4.2 竣工验收要素成果表。

成果表中应当在对应一致的地方载明:道路的名称, 设计和实测的长度、宽度、标高以及实测的位置里程 (如表2所示) ;对桥梁, 应注明桥梁名称, 设计和实测的长度、宽度、梁底标高等。

4.3 道路纵、横断面图

应当在与规划批准位置对应一致的地方载明道路的设计横断面、实测横断面, 图中应表示里程、标高、设计道路中心线、规划横断面、道路的使用性质、间距、与设计数据的偏离值等内容 (如图4所示) 。

4.4 道路平面图

应当载明规划道路中心线、规划道路红线、实测道路中心特征点的点名、位置、里程和与规划中心线的偏离值;实测桥梁的桥顶标高、梁底标高、长度、宽度、净空高、所测时间等。 (如图5所示)

5 结论

市政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关键是确定道路中心线, 它是此项目所需测量的其他要素的根本和立足点, 道路中心线确定的任何偏差都会导致其他测量要素的取舍是否正确合理, 并决定接下来的测量工作是否是事倍功半还是事半功倍。同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测量成果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该项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本人根据从事该项工作的经历, 浅谈一些自己测绘作业的体会, 为从事该类项目测绘的技术人员以参考。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DG/TJ08-86-2010[S].2011.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9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验收探讨

0引言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是铁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执行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全面检查,也是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和治理项目经济合同总数的依据。加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对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加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因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到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些难于把握的问题。现将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工作中竣工验收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污染因子的选取,原则上主要是根据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需要等内容来确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对规定的浅显理解,执行过程中显得比较僵化。有关问题如下:①在环评时因为铁路建设部门行业评价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指标而未进行预测评价,竣工验收时因为环评未作评价,为了降低监测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又未进行验收监测,从而在“标准、环评、验收”之间互相推卸。②部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监测尽管对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没有涉及的某些评价指标进行了监测,但一般都是作为参照标准来考虑,约束力度不够。③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积累日常监测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与把握很难一致,对采样频次的增加和采样时间间隔的确定容易出现机械的或随机的倾向。

因此,从实际保护环境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不能浅显的理解有关规定,应综合权衡污染因子选取的各种因素。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控制标准的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环评时的评价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等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参照标准。原则上这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合理与合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1我国现有的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铁路部门行业标准部分交叉执行。

1.2有些标准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同一标准中的控制指标间不匹配,某些指标在老标准中过严而在新标准中放宽。因此按老标准执行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现象,而实际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很好,从而又显得合法不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时效性监督管理。实际上标准使用中的某些不协调也主要与时效性有关,时间越是久远的铁路建设项目,标准使用中的不协调性越是突出。建议对迟迟不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相应的新标准,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标准要比老标准更严格和完善。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要注重日常监测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

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达到效率的“假象性”是个很突出的问题。显而易见,在24h内达到99%的效率与在48h内达到99%的效率,其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充分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处理效率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日常监测工作时的处理效果虽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注重效率比较的前提是否发生了变化。从表面上看虽然处理效率η实际(%)=(Q处理前-Q处理后)/Q处理前=(CV-CV)/CV;但其背后隐含着处理设施的条件。如进、出水量、污染物浓度、处理时间等问题的变化。因此,验收监测工作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这样的处理效率才与验收工作中的效果具有可比性。

3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应落实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3.1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将总量控制区域指标分配到各铁路企业及各站段,这样污染物总量控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又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在验收后再进行核发总量指标。

3.2由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存在技术设备差等原因,仍采用计算的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3环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负荷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条件下,才可进行现场监测。而实际情况是在当此负荷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已十分接近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只要稍微加大生产负荷,便会出现超标排放现象。然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切实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本差“铁路行业各企业及站段排污服从当地区域总量控制需要”的原则,对铁路各企业和站段颁发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十分必要。参照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来分解总量指标是可行的,就不必非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进行颁发指标,切不可“总量指标服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排污的需要”。②总量控制监测的关键技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中已得到初步解决。关于总量监测的技术路线应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污染物排放程度来监控,一般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或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个别铁路小企业及站段主要采用统计加计算的方式来核定控制监测总量。⑧进一步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环保设施处理污染效果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算出污染物排放额定总量下的运行负荷,并将此负荷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来督促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加强管理,满足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4结语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10篇

收备案表》的通知

(建办建〔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各地要按照《暂行

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

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11篇

市建字(2004)70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二日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3、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

4、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及检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

5、竣工资料核查情况;

6、观感质量验收情况;

7、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

8、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的建议。

(三)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质量检查报告。

(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专项验收内容由各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实施监理的工程须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进行核查、评价、签章后,将监理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同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时到场进行监督。

(四)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委托监理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对设计文件及变更的审查证明;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质量监督报告,经验证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颁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证明书》,做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12篇

2004-12-13 上午 10:12:54总点击数:5091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六)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 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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