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2024-05-13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精选8篇)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1篇

第 13章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13.1 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本节涉及的法律规范文本: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知识点1 测绘外业生产安全管理(重点掌握)

出测、收测前的准备;

行车;

饮食;

住宿;

外业作业环境(重点了解)。

知识点2 测绘内业生产安全管理

作业场所要求;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知识点3 测绘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

事故报告;

预案启动;

事故救援;

事故善后。

例题(单选)

野外测绘人员沿铁路、公路区域作业,尤其是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作业时,下列设备中,禁止使用的是()。a.安全警示牌 b.铝合金标尺、镜杆

c.导航定位设备 d.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

【答案】b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在人、车流量大的城镇地区街道上作业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与当地交管部门协商,停止该街道车辆通行 b.现场作业人员配戴安全防护带和防护帽

c.穿着色彩醒目的带有安全警示反光的马夹,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墩)d.保证作业区域50米内无人员走动

【答案】c 例题(多选)

根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测绘人员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了解当地民情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后,方可进入作业的地区有()。

a.军事要地 b.边境、少数民族地区 c.城市建成区 d.林区、自然保护区 e.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案】abd

13.2 测绘生产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知识点1 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仪器设备情况,专设仪器管理员(或组),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检校和一般鉴定、修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借用、转借、调拨、大修、报废等应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外业队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仪器出入库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制度。

知识点2 仪器设备的保管 对仪器库房的基本要求;

测绘仪器的三防措施(防霉、防雾、防锈)。

知识点3 仪器的安全运送与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仪器的安全运送;

仪器在作业过程中的使用维护。

13.3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知识点1 影响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因素

安全意识淡薄; 测绘技术上的落后(不得与国外合作); 硬盘驱动器损坏;人为错误;黑客入侵;病毒;信息窃取;自然灾害;电源故障;磁干扰。

知识点2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保护

归档与移交

归档内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文档材料;相关软件。

归档要求: ①档案形成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②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应与文档材料一同归档;③归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为最终版本;

④归档后,如果档案形成单位又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进行了更新(即补充或完善),应将更新后的数据成果及时归档,以替换原归档的数据成果;⑤文档材料归档一份,数据成果复制品归档两份;

⑥归档的数据成果和相关软件,一般不压缩、不加密。如进行了压缩和加密,应将解压缩软

件和密钥、加密和解密软件同时归档。

归档与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须对归档材料进行检验,并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归)档检验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移交手续:归档材料移交,需办理相关手续。档案形成单位须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移交文据》,经交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保管与维护

工作环境;储存环境;异地储存;介质维护;数据维护。

销毁

数据档案在销毁之前应进行鉴定。经鉴定需销毁的数据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发行销毁手续。

经数据迁移后废弃的原介质,除数据转存新格式情况外,原数据档案的介质不需鉴定,经审批后直接销毁。

销毁数据档案时,应对包括异地储存在内的两份数据档案同时销毁。

当销毁磁带上的数据档案时,如果磁带还有再利用价值,可对磁带进行消磁(如果磁带技术允许)或全容量写操作,不得只进行初始化。如果磁带载体没有利用价值,则应对磁带载体

进行物理销毁。

当销毁光盘上的数据档案时,须连同光盘一起销毁。

数据档案逻辑或物理销毁后,应从计算机系统中将其彻底清除。

无论是逻辑销毁还是物理销毁,数据档案销毁时应有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派员监销,防止泄密。

2)测绘成果保密措施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2篇

(2004年5月21日 局长令第12号)

2006-5-30 来源:长江水利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

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3篇

注安事务所发展现状如何, 当下面临哪些主要问题?在推进其发展的过程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哪些工作, 下一步有何规划?带着这些问题, 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

记者:近年来, 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不断壮大, 注安事务所也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请您谈一下, 发展注安事务所的意义是什么?

人事司负责人:注安事务所最早于2007年在河南等地探索创建, 主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近年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积极鼓励指导创建注安事务所, 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目前, 北京、江苏、河南等26个省 (市) 成立注安事务所已达200家。注安事务所之所以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 一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为注安事务所的建立创造了条件。2002年,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部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过注册登记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始实施注册登记, 为创建注安事务所和从事安全生产执业服务活动提供了制度支持。截至2014年2月, 全国有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 注册登记人数达14.7万人。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为注安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需求。2005年, 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 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据2006年10月首届中小企业安全与发展高层论坛资料显示, 我国中小企业约1000万家, 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约60%、税收的约48%、出口总额的62%;提供了城镇约75%的就业岗位。但从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要求看, 中小企业伤亡事故多发、非法违法生产、职业危害等问题比较突出, 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企业基础管理薄弱, 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及缺乏有效指导和监管, 影响和制约着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探索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与途径, 客观上为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

多年来的探索实践表明, 注安事务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引导、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推动和市场化机制的培育下, 恪守职业道德, 以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 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到位的安全生产服务, 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成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的一支新兴力量, 被形象地喻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医院”, 有病治病, 无病预防。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加强监管监察工作,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3年12月, 在昆明召开的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工作座谈会李志华/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针对注安事务所发展, 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人事司负责人: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引导。2006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6]16号) 》, 提出各地区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 “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努力做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2007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2008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安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明确提出要发展注安事务所, 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同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 , 进一步提出要积极培育注安事务所, 明确注安事务所是接受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 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 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指导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规范设立事务所, 并加强对注安事务所执业监督管理。此外, 天津、山东、河南、湖南等地方安全生产条例, 明确企业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经验。2008年,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在河南省开展督查活动期间, 发现了河南省濮阳市和谐注安事务所的典型经验与做法, 中国安全生产报内参第5期及时刊发题为“草船借箭四两拨千斤”的报道, 对该事务所创建的背景, 以及为当地中小化工企业提供安全管理等服务, 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调查、隐患排查等方面技术支撑的好做法、取得的良好成效进行了深入报道。为此, 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中, 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安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2010年, 在青岛市召开的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上, 总结交流了注安事务所的经验做法, 提出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规范注安事务所的设立和执业行为;对创办注安事务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给予政策指导, 对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中的执业情况加强监督。2013年12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昆明召开了创建注安事务所工作推进会, 邀请江苏、河南、重庆、云南、新疆等地的注安事务所交流了创建发展的经验做法。

记者:请您分析一下, 在推进注安事务所发展的过程中, 面临着哪些主要问题?

人事司负责人:由于我国注安事务所仍处于起步初期阶段, 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相比, 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 属于市场行为, 注安事务所的培育与发展还面临诸多难题。大家反映比较多的有: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依据;难以得到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同;开展业务比较难;在部分地区难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事务所执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此外, 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安事务所的工作还存在着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够、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没有考虑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认识不足, 推动力度不大, 舆论宣传不够。

记者:请您谈一下, 下一步对推动注安事务所发展有何打算?

人事司负责人:第一, 为注安事务所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中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分类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出了规定, 各地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修订时, 要积极争取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相关规定。同时, 研究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签章目录、执业印章规范式样, 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职责。

第二, 加强对注安事务所建设的指导。首先是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 对培育和发展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创建注安事务所作为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一个有力措施来抓, 把引导、扶持、推进注安事务所发展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之一, 结合本地区实际, 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特别在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产煤县、非煤矿山县等高危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积极探行创建事务所。其次, 要协调工商部门解决注册登记难的问题。一些地区工商部门对事务所名称使用很敏感, 总认为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批后, 方予以注册登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 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帮助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依规登记注册。

第三, 研究购买安全专业服务项目。目前, 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购安全专业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在项目论证评审、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 为注安事务所服务安全生产, 提供更多的机会。对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安全管理薄弱且存在较大隐患或隐患较多的中小企业, 要引导其采购注安事务所专业服务;对于经济条件不足的企业, 要因地制宜, 组织协调同类型多家企业与注安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降低企业成本。

2010年, 在青岛市召开的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

第四, 逐步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自律组织。加快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组织,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交流方面的优势作用, 制定注安事务所设立标准, 以及相关技术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 为注安事务所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对注安事务所从事安全专业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 制定协会认可的本地区注安事务所名单, 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具备提供安全专业服务能力的或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关责任的注安事务所建立黑名单。逐步引导注安事务所自律约束, 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 加强对注安事务所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监督管理, 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内容,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 , 加强对注安事务所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规范其执业行为, 对注安事务所中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相关规定的, 严格实施处罚。

第六,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跟踪、总结注安事务所发展的规律和成功经验, 选树典型。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 加大对注安事务所执业服务进行深入报道, 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营造支持、尊重事务所的有利氛围, 促进注安事务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干事创业创造优良环境。

记者:请您谈一下, 注安事务所本身应如何加强自身建设?

人事司负责人:一是要积极研判市场需求。紧密围绕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工作实际需要, 逐步拓展服务领域、业务范围, 创新安全服务方式方法。以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为导向, 挖掘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的市场需求。二是要加强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途径包括引进和培养, 但最直接最可靠的途径还是自我培养。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恪守诚信, 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 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四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 合理规范收费, 切实负责地为企业等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记者:请您谈一下, 针对注安事务所的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一步有何规划?

人事司负责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要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削减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提出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 必将为注安事务所设立和发展提供巨大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需求, 为注安事务所发展释放出更多的市场机会。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4篇

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范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实行,既反映了我们广大安全管理人员的迫切心愿,也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应该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正在朝好的方向转化。但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全国事故伤亡总量仍然很大,而且是居高不下;第二,尽管特大事故有所减少,但发生频率依然很高,影响也很坏;第三,大量的事故隐患没有整改;第四,在各类伤亡事故当中,70%的事故是发生在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中。

前些年,广东省深圳市和东南沿海一些省份,在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这个制度着重解决了市场经济中一些中小企业安全工作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对这些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加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必然。

2.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稳定和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需要

目前我国安全基础薄弱,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队伍。在国外,只有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工程师,积累了相当经验以后,才能当安全工程师。而我们的安全管理队伍存在着年龄、知识老化和不适应的问题,有些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或无知,把一些老弱病残的人安排去搞安全,再加上多年来对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缺乏一套稳定和加强的制度,致使这支队伍从年龄结构上看存在中青年人少,老年人多;从知识结构上看,层次高的人少,中、初级的人员多;从知识类型上看,复合型的人才少,单一型的人才多等现象,很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技术性和综合性强的需要。所以,我们急需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这3个环节,加强、加快这支队伍的建设。

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是动态的。获得了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不是终身的。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新的技术和新的设施、设备也不断地出现,注册安全工程师还需要不断地继续学习,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安全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通过相关的法规、规章,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安全生产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努力造就数以万计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人才队伍,已经成为新世纪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1998年国家经贸委人事司和安全生产局在原国家劳动部对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评审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化的标准接轨而提出的。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国家局积极配合人事部开展了一系列论证工作和调查研究,学习并借鉴了国外经验,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

2002年3月,国家局在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导和安全工程方面的专家参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专家论证会基础上,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的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挥重要作用。

2003年8月,人事部和国家安监局又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具体的考试办法和考试科目。2004年5月,国家安监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是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开端,也是为将来各省(市、区)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基础性工作。经过半年紧张、有序的工作,全国共有1620人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它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控制制度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发布

为了尽快在全国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进度的安排,在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自2003年3月初,开展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送审稿。

2004年2月20日,国家安监局与人事部专技司在北京召开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家审定会,审议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6月初人事部考试中心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99号)。国家安监局正式颁布考试大纲,同时发文给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出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人事部、国家安监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精神,在2003年底完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年初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科目几十名专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编写框架,历经半年时间的多次征集、修改,完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辅导教材的编写、审核和文字整理工作,并与5月16日~17日在京召开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审定会议,会议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根据人事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安监局2004年工作重点,围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认真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精神,下一步将稳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努力抓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基础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体系,协调人事部、中央企业及各相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一次全国考试工作和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有:

第一,围绕国家安监局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宣传工作。

第二,突出围绕重实用、重业绩、重考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指导思想,深入不同类别企业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把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作的特点,做好专项调研工作。

第三,配合人事部做好全国第一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做好执业资格考试前报名的组织工作及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等相关的资格审定政策制定工作;完成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审定、考试命题和审题等工作;完成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和考试题库的基础建设;完成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巡考阅卷、核实证书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抓住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队伍的人才工作机遇,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与时俱进,学习国际通行办法,开展国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学习交流,做好国际执业资格互认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5篇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使用试点工作期间(2010年10月15日-2011年2月28日)欢迎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网上试申请注册(注意:试运行期间只受理试点注册机构(见名单)的个人网上注册申请,非试点机构上报的个人注册申请不作为正式注册,在系统正式运行前将全部删除)。联系电话:010-64898716、64913572、64897067(传真)邮箱:zhuanshi@chinasafety.ac.cn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试运行试点注册机构:

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6、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8、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10、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5、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6、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省级、部门注册管理机构通讯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刘曦 男 A 010-83970962010-83560271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第6篇

一、基本概念P2-

4危险、安全:相对概念

事故隐患:

本质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和原则P6-7

系统原理—动态相关性原则、整合分原则、反馈原则、封闭原则

人本原理—动力原则、能级原则、激励原则

强制原理—安全第一原则、监督原则

预防原理—偶然损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3E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

三、事故致因理论

海因里希P8—五要素、事故控制中心

能量意外释放P9—直接原因?如何控制事故?第一类伤害与第二类伤害?

系统安全理论P9—危险源,重点考虑通过改善物的可靠性

四:其他

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百万吨煤炭死亡率4项指标。其中前2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组成:

1、综合安全管理

2、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环境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主要负责人6项职责P223、岗位工人对本岗位负直接责任

班组长职责: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管理组织保障(机构与人员)

1、三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其他行业2、300人以下的其他行业

四、安全生产投入与风险抵押金

1、安全生产投入保证人员P24,哪些方面属于安全投入?

2、安全生产费用是高危行业生产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3、风险抵押金是针对危险性较大企业设立的,在成本中列支,用于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存储额度P

31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技术措施P34-35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含的内容P36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注意的几方面?P37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

注意四危行业资格培训、培训时间

2、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后者为主;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应经过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证》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岗位10年以上,每4年进行1次复审

3、新从业人员

三级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车间级内容:车间安全状况、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工种危害、职责及操作技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农民工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不能少于20学时。

4、转岗、离岗一年人员,进行车间(工段)培训;使用四新时,针对性培训; 一般,经常性培训

七、建设项目“三同时”

1、“三同时”定义;

2、需要作预评价的几种情况P

43八、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注意综合性检查P452、安全生产检查3种方法P463、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的步骤。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特种防护用品6大类(具体),37小类P482、发放116个典型工种;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3、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P504、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包括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工会、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其中,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

2、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内容P6

3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垂直管理、分级监察P642、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P66

日常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特种设备包括哪些?安全监察制度特点:强制性、体系性和责任追究性。P672、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市、经济发达县。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安全监察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全过程一体化监察制度。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设备准用制度。

第四章安 全 评 价

一、安全评价的分类

1、危险、有害因素定义P75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分类P753、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归属哪类P77

三、安全评价方法

1、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定义。

2、常用评价方法含义。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及辨识标准

一、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组成七部分p96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管理、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和监察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定义、识别、分类)P227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指导意见》)。P99-10

2第二节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1、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

2、现实危险性取决于固有危险性(特定物质危险性和特定工艺危险性)和现实危险性(人为管理因素和防灾措施)。

3、重大危险源受控标准: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宏观监控信息网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实时的监控预警系统。

3、重大危险源主要由区县一级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

4、城市建立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申报信息、危险源分级评价信息、企业管理情况信息及应急预案、安监部门的监察记录。

第六章事故预警机制

一、预警系统由2部分组成:

1、预警分析系统

(1)监测系统:监测对象-可能导致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重要环节P1

21(2)预警信息系统: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辨伪、信息存储、信息推断P136

(3)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警评价指标的确定-人、机、环、管P117

人-人的安全可靠性指标

机-机(物)安全可靠性指标

环-生产过程的环境安全性指标

管-安全管理有效性指标

(4)预测评价系统P119

Ⅰ级预警,红色,安全状况特别严重; Ⅱ级预警,橙色,受到事故的严重威胁

Ⅲ级预警,黄色,处于事故上升阶段;Ⅳ级预警,蓝色,正常状态

2、预控对策系统:-三个活动阶段P122-12

3组织准备-是联结两个系统活动的组织手段

日常监控-对象是在预警分析中确定的事故隐患

事故管理

二、预警管理体系构成P1131、外部环境预警系统::自然环境突变预警、政策法规变化预警、技术变化的预警

2、内部管理不良的预警系统:质量管理预警、设备管理预警、人的行为活动管理预警

3、预警信息管理系统

4、事故预警系统

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

一、事故应急救援基础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过程(四个层次:预防、准备、响应、恢复)P128。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应急救援体系。P1292、应急救援体系响应机制。P1303、现场指挥系统P1324、应急救援预案的层次。P1355、应急救援预案的6个核心要素及二级要素P138-1

42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

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类型.。P1432、演练结果评价。P14

5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一、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来源三方面: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P1472、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职业危害因素分类。P1473、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的产生场所。P1504、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物理性、生物性、致癌。P151-1

52二、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1、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P1552、有毒作业、粉尘作业、高温(1-4级)、噪声分级依据指标

3、职业病危害项目分类,一般和严重P16

2三、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危害申报内容。P1622、职业健康检查。P163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P1644、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

第九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构成1、方针:制定方针考虑因素P1682、组织: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记录和记录管理

管代职责P169;员工参与活动P169;文件和资料控制的作用P169-1703、计划与实施: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预案与响应

制定目标需要考虑的因素P171-1724、评价: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与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绩效测量与监测的内容P173 管理评审需要考虑的因素P1745、改进措施:纠正与预防措施(目的是确保体系得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目的是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1、初始评审的内容。P1752、体系策划的内容。P17

5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1、事故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1812、事故报告内容P1863、事故调查组构成P190-1914、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时限P198-199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职业危害统计指标。P211-2122、事故调查方法P2133、抽样方法P2134、事故指标体系P1755、事故统计步骤:资料收集、资料整理、综合分析P2176、工矿企业类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包括哪些(6类)P2197、基层报表包括的内容P2228、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方法

9、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部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7篇

部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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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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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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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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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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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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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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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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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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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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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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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13管理 第8篇

1.1 发展背景

2002年, 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组织实施, 直到九年后的2011年, 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飙升至15.3人, 随着不断地发展, 一支职业化的安全专业人才队伍被组建起来, 有效地提高了安全专业人员素质, 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遍观当下, 许多的安全工作人员以及与安全业务密切相关的人员积极响应并踊跃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格考试, 人们学习安全知识的热情在一瞬间空前高涨, 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安全工作的顺利发展。

1.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运行机制, 存在些许不足, 主要如下:①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备, 对于其职位宣传也并不到位;②对于煤矿企业而言,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制度实施也会受到较大的阻碍;③职位权利并不明确, 工作范围并没有明确的划分, 无法专心其职。而且现今煤矿企业并未确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会导致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不够规范。

诸如此类原因, 国家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虽采取了举措, 但仍会包含很多问题, 除上述原因外, 工程师薪资不高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无法顺应激励机制的发展。对此应正确看待劣势的存在, 努力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制度, 使该职位逐步顺应时代潮流。

2 如何发挥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2.1 完善相关制度, 健全机制

对于如何发挥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从基础方面来看, 首先要先健全相关制度, 响应国家人才兴安战略, 做出一系列有效举措, 具体如下:①大力宣传, 鼓励专业对口年轻人报考安全工程师;②在一些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设立专职, 让注册安全工程师拥有企业编制, 或者选用人才时, 即将就职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这样会给专业未考证的人们带来压力, 从而升华该职业的职业职能;③设立相关法律, 规定高危行业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达到一定数目, 否则不予以办理生产许可证, 以此引起煤矿企业的足够重视。

2.2 明确岗位职责, 做到“人尽其能”

前面也分析到, 注册安全工程师得不到重视很大程度上受职责权利条理不清的约束, 就目前煤矿企业而言, 并没有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盖章的相关文件, 使得该职位有职责而无实权, 有名称而无获利, 成为名副其实的空职位。对于此类现象, 并不能完全强制要求煤矿企业配备一定数额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不然很容易像监理工程师一样被一些“小计谋”而宣告退出职场主位, 对于安全工程师权利并不能与责任相符的这一现状, 可以实行综合手段, 密切联系相关职位职能, 使注册安全工程师与相关职位穿成一条线, 稳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发展。还要尽快给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实权并开展一个广阔的工作平台。

2.3 顺应激励作用机制, 适时鼓励

说到底, 还是企业不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诸多煤矿企业都会出现“说的重要, 做的次要, 忙得不要”的不良现象, 正因如此, 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技术人员的待遇上, 都还不够重视。要想切实发挥相关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必须要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 对于高薪水并拥有实权的管理人员来说, 影响并不大, 但对于长期从事基础工作且薪资较低的人来说, 工作的积极性会被严重挫伤。

由此可见, 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实行“津贴制度”, 只要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都可拥有执业津贴, 并且独立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但还要接受上级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努力进取, 为促进我国生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对于津贴制度的实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不能低于正科级别人员的待遇, 让人才流通渠道保持畅通, 加快立法提高相关人员待遇, 在高危行业的技术人员待遇方面, 必须依法按阶配置, 可以成立协会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研究沟通信息, 完善管理机构, 使管理人员的人数与其他技术人员基本持平, 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不竭的工作动力, 对于上述举措, 如果实施阶段取得成功, 必然会带动其他人才积极准备考试并钻研相关任务, 使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很好地顺应人才兴安战略, 推动安全管理方面的发展。

与此同时, 安全工程师们也要努力的学习业务相关知识, 努力钻研, 不断地更新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能够承担相关责任, 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位义务, 升华自己, 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3 总结

对于该怎样发挥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还需要不断的探寻与摸索, 它的发展必须要得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支持, 开创广阔的安全工程师平台, 给予煤矿企业安全工程师执业实权, 逐步提高其薪资待遇, 以便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参与考试, 扩充相关人才, 对于老安全员, 也要加大呼吁力度, 让他们重新拾起专业知识, 系统的学习, 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 将理论与实践完全相融。

参考文献

[1]孙华山.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意义重大[J].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2004, 4:4-5.

[2]樊晶光.应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法律法规[J].劳动保护, 2005, 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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