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2024-06-09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精选4篇)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1篇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条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

(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

(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选址编制依据及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的背景与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项目拟选址的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政策依据等。

(二)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和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选址原则。

(三)项目选址建设区域概况分析:对项目选址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及与项目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乡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情况;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情况;与周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规划的关系;与城乡重大基础设施的关系;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关系;经济分析。如建设项目推荐方案与法定城乡规划不符,经充分论证无替代方案,涉及规划修改的应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规划修改的文件作为论证和确定选址意见的依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确保修改规划的及时完成和项目符合修改后的规划。

(五)结论与建议: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同时对下一步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六)附件。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信息网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依法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符合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六)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论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的,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间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组织协调直至请求上一级机关组织协调。第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选址手续、分级管理权限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应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申办程序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一年。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效期即将失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复原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2篇

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

(2011—2015年)

《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梯田建设列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提出新修750万亩高标准梯田的目标。为了全面完成梯田建设任务,结合《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调整规划(2011—2015年)》和《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甘政办发〔2011〕40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划。

一、梯田建设现状

根据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省现有耕地8115万亩,其中旱地6081万亩,占总耕地的74.94%。旱地中有旱川地95万亩,梯田3105万亩,坡耕地2881万亩。坡耕地主要分布在中东部黄土高原及陇南山区10个市州的67个县区。

我省梯田建设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步,当时主要以人工修筑、群众会战的方式实施,年均建成40万亩左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把梯田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总结出了“四集中、四统一”(集中领导、集中劳力、集中时间、集中连片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施工、统一标准)的梯田建设经验,年均兴修70万亩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随着机修梯田技术的全面推广,梯田建设实现了由人工修筑为主向人机结合、机修为主的转变,年修梯田面积最高达到了120万亩,1998年庄浪县率先实现了梯田化,被水利部命名为“中国梯田化模范县”。“十一五”以来,我省梯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梯田建设的标准和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新修梯田491万亩。2009年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全省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快了梯田建设步伐,各级政府把梯田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靠实责任,形成合力,全力推进,两年新修梯田270万亩。截至2010年底,全省兴修梯田3105万亩,占坡耕地面积的51.87%,旱作农业区人均占有梯田1.81亩。

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有效改善了旱作农业生产条件和区域生态环境,为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打下了坚实基础,取得了显著效果,坡耕地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促进了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为农机具的推广运用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农业耕作效率,实现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我省梯田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全省目前还有2881万亩宜修梯田的坡耕地亟需治理。二是已建成的梯田中,大约有25%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人工修建的,田块面积小,田面不平整,道路不配套,致使农业机械作业困难,农业生产成本高,部分低标准梯田需要改造提高。三是目前梯田建设主要是通过整合口粮田建设、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项目实施,没有稳定的投入渠道,影响梯田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梯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梯田建设是防治水土流失,保障防洪安全的需要。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据中科院水土保持研究所多年的研究成果,在黄土高原地区每亩坡耕地年流失土壤4—10吨,坡耕地水土流失量一般占到流域水土流失总量的40%—60%,坡耕地面积大、坡度陡的地区可高达70%—80%。我省尚有2881万亩坡耕地,表层土壤流失,产生大量泥沙,汇入江河湖库,降低了水利设施的调蓄功能和河道泄洪能力,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梯田可有效地拦蓄坡面径流,与坡耕地相比,可减少水土流失85%以上。

(二)梯田建设是发展旱作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单产能力不高是制约我省粮食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2010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958万吨,人均占有粮食345公斤,创历史新高,但仍低于全国420公斤的平均水平。造成这一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我省大部分区域属旱作农业区,人口密度高、坡耕地面积大、农业生产条件差、土地产出能力低,粮食生产依然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梯田可有效拦蓄天然降水,保持表层肥土,提高土壤肥力,改善耕地质量,达到粮食增产的目的。据我省梯田测产资料及定西水土保持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坡耕地修成梯田后,按种植小麦测算,每亩可增产粮食50—100公斤,按平均每亩50公斤计算,全省现有梯田每年可增产粮食150多万吨,可满足近400万人一年的粮食需求。

(三)梯田建设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经济安全的需要。我省是典型的农业省份,长期以来农业结构单一,农民收入水平低。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干旱半干旱山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更低。通过梯田建设,可有效改善耕地的水肥条件,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群众收入创造条件。近年来,全省各地依托梯田,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形成了“梯田+地膜玉米”、“梯田+马铃薯”、“梯田+经济林果”、“梯田+中药材”、“梯田+草畜”等多种产业模式,使当地群众的收入大幅度提高。2009年定西市依托梯田种植马铃薯300多万亩,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600多元。

(四)梯田建设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目前,我省已完成退耕还林1003.3万亩,涉及退耕农户166.9万户、728.5万人,退耕还林项目区人均基本农田不足2亩,稳定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任务艰巨。坡耕地改造成高标准梯田后,由过去的广种薄收转变为少种高产多收,可有效解决退耕农户的吃粮问题,使陡坡耕地退得下,林草植被还得上,还林成果保得住,退耕还林实施区生态得到修复,环境得到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梯田建设面临的机遇

(一)国家重视,政策有力,为加快梯田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明确提出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规划,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推进坡改梯工程。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马铃薯、中药材、经济林果等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整治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2010年11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作出在2012年全面完成500万亩梯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到2015年再力争完成500万亩梯田建设任务的决定。这些重大决策,为我省加快梯田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政府支持,群众参与,为加快梯田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010年,省委、省政府把梯田建设工程纳入为民办实事之一,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强化了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梯田建设重点县区均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梯田建设领导小组,将梯田建设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办法,建立行政、技术双轨责任制,保证了梯田建设任务的落实。梯田建设带来的效益,使广大干部群众对梯田建设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建设热情高涨,为梯田建设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部门配合,项目整合,为加快梯田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实施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落实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从目前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梯田建设规划及实施的项目来看,“十二五”期间,通过口粮田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扶贫梯田项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及省财政梯田建设专项资金,可落实梯田建设任务750万亩。

(四)技术成熟,服务完善,为加快梯田建设奠定了工作基础。我省在梯田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技术体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甘肃省机修梯田技术规程》(DB62/T1661—2004)和《甘肃省500万亩梯田建设验收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5号)等国家标准、地方规范和管理办法,为梯田建设提供了技术性支撑。水平梯田试验研究等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了梯田建设水平。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机构健全,一大批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才能够为梯田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提供技术服务。

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和国务院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两大机遇,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采取行政推动和利益驱动两种措施,以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梯田建设作为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粮食增产的优先措施,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构建特色产业发展平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围绕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统筹处理梯田建设与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等问题,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

2.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布局,统一规划,科学统筹,注重均衡发展,优化工程布局,规划重点区域,集中投入,整体推进。

3.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各地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部门力量,在项目配套、技术服务、资金投入等方面形成梯田建设的合力。注重群众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梯田建设的积极性。

4.因地制宜,规模建设。综合考虑降水、海拔、地形等自然条件以及坡耕地资源和梯田现状等因素,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实行整村、整乡镇、整流域推进,形成规模效应。

5.整合项目,统筹安排。整合巩固退耕还林口粮田建设、扶贫梯田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项目,统筹安排,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三)发展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省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把梯田建设与促进旱作农业和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发挥区位优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2011—2015年新修高标准梯田750万亩,平均每年150万亩。规划区域坡耕地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均梯田达到2.2亩,为实现“十二五”末旱作农业区新增50亿斤粮食、全省粮食总产量突破1000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830元的奋斗目标奠定基础。

五、规划区域和建设任务

(一)规划区域。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基础,重点考虑坡耕地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以及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并综合考虑各地政府对梯田建设的重视程度、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规划区域。具体原则为:

1.适宜兴修土坎梯田的黄土地区;

2.适宜兴修梯田并有坡耕地资源的县区;

3.县区年降雨量在300—600毫米之间;

4.县区内海拔高度在2300米以下的区域;

5.有一定的梯田建设基础,群众参与梯田建设积极性高;

6.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健全,有稳定的开展技术服务的专业队伍;

7.有梯田建设的项目来源。

根据上述原则,在全省旱作农业区的67个县区中,确定兰州、白银、天水、武威、平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等9个市州的47个县区为规划区域。本次规划区域在实施2009年—2012年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38个重点县区的基础上,增加了华亭县、漳县、岷县、积石山县、和政县、康乐县、古浪县、天祝县、两当县9个县。新增的9个县,均属于黄土高原地区,绝大部分是扶贫开发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共有适宜兴修梯田的坡耕地面积381万亩,且均有口粮田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二)规划区域概况。规划区域2009年底总人口1681.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2635.46万人的63.8%。其中农业人口1408万人,占规划区域总人口的83.8%;农业劳动力799.21万人,占农业人口的56.8%,人口密度136人/平方公里,农业人口密度114人/平方公里。2009年粮食总产量625.88万吨,人均粮食占有量372公斤,农村各业产值433.94亿元,其中农业产值321.68亿元,占总产值的74.13%。农民人均产值308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488元。

规划区域土地总面积12.32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726.3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0.99%。截至2010年底,规划区47个县区已建成梯田2446.8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2.73%,人均占有梯田1.74亩。剩余适宜兴修梯田的坡耕地面积2316.42万亩,其中兰州市163.79万亩,白银市294.42万亩,天水市312.61万亩,武威市149.22万亩,平凉市181.58万亩,庆阳市406.45万亩,定西市466.84万亩,陇南市148.77万亩,临夏州192.74万亩(详见附件2)。

(三)建设任务。建设任务由省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300万亩,省财政厅梯田建设专项资金及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25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项目100万亩,省扶贫办扶贫开发梯田建设项目50万亩,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土地治理项目50万亩(详见附件3)。各市州的任务为:兰州市22.4万亩,白银市62.3万亩,天水市139万亩,武威市15万亩,平凉市122.2万亩,庆阳市135.6万亩,定西市127.7万亩,陇南市53.3万亩,临夏州72.5万亩(详见附件4)。

(四)梯田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技术规范,梯田建设要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田块沿等高线布设,大弯就势,小弯取直。

2.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3.黄土高原地区田面宽8米以上,陇南黄土地区田面宽5米以上。

4.田面平整,埂坎坚固,埂高应达到设计频率暴雨的防御标准。

5.合理布设道路,路面宽度、比降、转弯半径、连续坡长应满足农机具通行要求。

六、投资匡算

梯田建设投资实行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受益群众筹资筹劳相结合的政策。根据对全省梯田建设调查情况,目前我省黄河流域新修梯田每亩需要600—700元,长江流域每亩需要800—1000元。按黄河流域每亩600元、长江流域每亩800元计算,新修750万亩梯田需投资46.57亿元。

按照省上确定的黄河流域平均每亩400元、长江流域平均每亩600元的补助标准,750万亩梯田建设任务共需补助资金31.57亿元。其中,黄河流域41个县区规划任务671.54万亩,需补助资金26.86亿元,长江流域6个县区规划任务78.46万亩,需补助资金4.71亿元。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筹措。

七、效益分析

通过梯田建设,可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地力等级,促进农业机械推广运用、解放农村劳动力,为农村劳务输出创造条件。依据黄河水利水保措施减水减沙效益及发展趋势研究成果,每亩坡耕地年流失降水资源40—70立方米,流失土壤4—10吨。在24小时降水100毫米的情况下,梯田可拦蓄全部降水,减少土壤流失量95%。750万亩梯田建成后,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量3500万吨,拦蓄径流3.75亿立方米,不仅可减少氮、磷、钾、有机质等土壤养分的流失,保持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理化性质,而且对减少下游地区江河湖库的泥沙淤积,减轻防洪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梯田与坡耕地相比,按种植小麦测算,每亩可增产粮食50—100公斤。按每亩平均增产粮食50公斤计算,750万亩梯田每年可增产粮食37.5万吨,按每公斤1.9元计算,年增加直接经济效益7.13亿元。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全省梯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负责梯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建设任务落实。各有关市州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梯田建设领导小组,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区政府为梯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梯田建设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梯田建设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梯田建设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二)管理保障。不断加强梯田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梯田建设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合同制、公示制和资金报账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群众筹资筹劳承诺制和建后管护责任制。省、市州有关部门加强梯田建设的监督检查,采用梯田建设软件管理系统实行科学管理。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会同省上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统计局等4部门关于全省500万亩梯田建设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5号),做好梯田建设验收考核工作,确保梯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

(三)资金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建设任务,全力落实好梯田建设补助资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各县区政府对梯田建设资金实行统一协调,严格执行部门资金管理规定,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资金管理规范、账目核算清晰、财务手续完备,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各有关市州、县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梯田建设投入,引导和组织群众积极筹资筹劳。

(四)技术保障。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梯田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水利厅认真做好梯田建设规划任务的落实工作,市州、县区相关部门配合水利水保部门按照计划任务和梯田建设技术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加强技术培训,严格工程质量标准,科学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梯田建设动态和工程效益,为梯田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宣传保障。加强梯田建设的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注重宣传效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图册等媒介的作用,积极宣传梯田建设的作用和意义,运用政策引导、典型引路、强化服务等办法,认真总结宣传各地开展梯田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梯田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

附件:1.规划实施区域分布表.xls

2.规划实施区域基本情况表.xls

3.规划重点项目表.xls

4.规划分任务表.xls

主题词:水利 梯田 规划 通知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 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经国家批准,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评选的目的是:满足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更高要求, 提高我国人居综合水平,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获奖项目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好、质量优、性能好, 在推进建筑工业化、“四节一环保”、绿色低碳和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广厦奖”评选项目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住宅类项目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 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 兼顾既有住宅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 兼顾新农村项目。非住宅类项目以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广厦奖”评选项目可随时申报,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广厦奖”评选活动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地方房地产业协会 (开发协会) 的会员中开展。

第七条申报“广厦奖”评选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符合“广厦奖”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 其中住宅类项目按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产业化成套技术和物业管理七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非住宅类项目按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公共 (设施设备) 配套与运营服务四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

第八条评选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项目配套完整, 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非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

2.工程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住宅类项目应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2A级及以上性能等级标准, 或通过验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并符合国家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

4.非住宅类项目应达到各类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中等及以上水平。

5.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水平高,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效果突出, 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

6.住宅全装修比例 (按套数计算) 东部地区原则上为100%, 中、西部地区原则上为60%。

7.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达到95%;对物业管理满意度达到80%;入住率达到60%。

第九条已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业协会的相关奖项的项目, 可作为“广厦奖”评选优先项一并申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了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了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联合设立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价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领导担任, 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设立评审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 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评审各地初审合格的项目, 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 提出“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专家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任命, 专家组成员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 (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 , 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双方派员组成, 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 (开发协会) 、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办公室) 设立“广厦奖”评选机构 (以下简称省 (区、市) 评选机构) , 负责组织本地区各城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广厦奖”省 (区、市) 评选机构应设立推荐小组和专家小组。推荐小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各城市“广厦奖”评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工作;将符合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各城市评选项目的审核、考察和初审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推荐小组负责推荐, 同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各地应当将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名单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广厦奖”省 (区、市) 评选机构应在本地区各城市设立“广厦奖”市评选机构, 市评选机构设负责人和联络员, 并对省 (区、市) 评选机构负责。市评选机构工作职责是:向省 (区、市) 评选机构推荐“广厦奖”候选项目, 参与培育候选项目工作, 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广厦奖”评选项目。

市评选机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应当报省 (区、市) 评选机构和“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项目候选

第十七条为确保获奖项目质量, “广厦奖”实行评选项目候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即可以申报“广厦奖”候选项目, 已列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优先作为候选项目。主体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广厦奖”候选项目由“广厦奖”市评选机构推荐, 由省 (区、市) 评选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广厦奖”省 (区、市) 评选机构专家小组按“广厦奖”标准进行评审, 需要时可邀请“广厦奖”办公室委托有关专家参加。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 报“广厦奖”办公室, “广厦奖”专家组和评委会认可后, 颁发“广厦奖”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获得“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 要严格依照“广厦奖”的标准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 定期向“广厦奖”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并接受“广厦奖”专家的指导和检查, 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经检查出现不符合“广厦奖”标准并不改进的, 将取消其候选项目资格, 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得“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 当项目达到“广厦奖”评选条件时, 在补充资料后, 直接进入“广厦奖”评选程序。

第五章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广厦奖”省 (区、市) 和市评选机构应当组织好本地区“广厦奖”评选工作。

“广厦奖”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逐步使申报和评选程序科学化、电子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 通过“广厦奖”指定网站申报, 同时向“广厦奖”市评选机构申报;没设立市评选机构的, 直接向省 (区、市) 评选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广厦奖”项目申报表,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广厦奖”省 (区、市) 评选机构接到市评选机构推荐的评选项目或企业直接申报的项目后, 应当组织专家小组初审, 需要时“广厦奖”办公室可指派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六条“广厦奖”省 (区、市) 推荐小组将初审通过的评选项目资料报送“广厦奖”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广厦奖”办公室接收到省 (区、市) 评选机构推荐的“广厦奖”评选项目申报资料后, 定期组织“广厦奖”专家组进行评审。“广厦奖”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 如需实地抽查项目或需补充项目资料时, 由“广厦奖”办公室发文至省 (区、市) 评选机构, 由申报单位接受抽查或补充资料。

第二十八条评选项目符合第八条第3项条件的, 应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广厦奖”评委会在听取专家组评审意见后, 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

“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在中房网、中国住宅产业网上公示。同时各省 (区、市) 和市评选机构也要将本地区入围项目名单在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 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广厦奖”办公室汇总。

第三十条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 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 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表彰

第三十一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获得“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广厦奖”奖杯、标识和获奖证书。

第三十二条在对“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表彰的同时, 对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 (装修) 、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成绩突出的“广厦奖”省 (区、市) 评选机构、市评选机构和工作人员, 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获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制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雕塑, 安置在获奖项目明显位置。

第七章“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 对已获奖项目出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实行召回制度, 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评委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 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直到取消相应资格, 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4篇

全国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会议于10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电影专资委主任童刚到会并讲话。会议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主持。财政部教科文司代表对贯彻新修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出有关要求,总局财务司司长盂冬对执行电影专资有关政策也提出了要求。国家电影专资委副主任、电影资金办主任姜涛作工作报告。全国31个省(区、市)分管电影专资工作的厅局长、电影处处长等60余人參加了会议。大会对2014年电影专资工作优秀的省专资委进行了表彰。

童刚在讲话中希望广大电影专资工作者抓住当前大好机遇,特别是在中宣部领导重视和政策支持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做好专资收缴工作,并用足用好电影专资,同时也介绍了总局下一步开展电影工作的思路。童刚要求各省管委会高度重视电影专资的收缴工作,对本地区的影院要做到心中有数,努力建造公正公平的数据平台,最终打造成一个统计,监管和结算功能为体的数据平台。童刚要求各省将各种形式的影院都纳入管理范畴,在收缴好专资的基础上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市场,在中央精神指导下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办法,做到有专人负责电影专资管理。童刚还要求各省管委会在严格遵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用好用足电影专资,支持优秀国产影片拍摄,大省做到年摄制一部重点影片,小省力争做到三年一部,可以和各省的“五个一工程”评奖结合等等,努力多打造国产影片精品,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体现中国精神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童刚还要求省管委会在使用电影专项资金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要与时俱进而非成不变,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调整思路。最后童刚希望各省管委会发挥更大的自主性,利用地方电影专资比例调整的新政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范市场,加强属地管理、严格拍摄准入,推动电影产业发展并使之成为各省文化产业的中坚力量。

姜涛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了2014-2015年全国电影专资的收缴、使用及票房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电影专资收缴14.57亿元,同比增长35%。2015年1-8月(到9月的票房收入)全国电影专资收缴14.7亿元,同比增长50%。姜涛在工作报告中还明确了2016年的工作重点,他指出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抓好开局年的工作尤为重要。结合今年新修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开始执行),姜涛要求各省专资委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1.认真理清新旧管理办法与以前的不同点,抓好全面落实工作:2.落实“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三项政策,包括《对优秀国产影片进行奖励的通知》《关于电影专资补贴新建影院政策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3.结合新“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专资收缴和申报时间:4.加强专资的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对于票房信息管理工作姜涛指出在进一步加强国家数据平台票房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要求各省电影专资管委会:1.充分利用平台功能,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确保及时完成影院基础信息的变更审核,提升票房信息管理效率:2.强化对售票软件规范化督查:3.提升人员技术及管理水平;4.加强提升影院本地网络建设的引导工作。

国家电影专资委副主任,总局财务司司长孟冬在大会上讲话。孟冬首先充分肯定了电影专资的设立和使用,对中国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一是有力地推动了县城数字影院建设;二是有力地促进了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的发展;三是有力地资助了影片基地建设和升级:四是有力地支持了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其次孟冬要求各省管委会充分认识、全面把握当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形势;一是预算管理更加严格;二是审计工作更加严格;三是监督检查更加严格。孟冬还强调要适应新形势、按照新要求,进一步做好电影专资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一要按照新修订的《电影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做好收缴工作:二要深入学习和准确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电影专资预算管理工作;三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好电影专资,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电影事业产业健康发展;四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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