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和程序

2024-08-13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和程序(精选6篇)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和程序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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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和程序

核心内容:主要讲解了我国是怎么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与流程的,对外资的清算、对外债权的清算、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以及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等等问题,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对于破产清算程序、流程的规定,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破产财产的清算,然后再分析破产清算的程序及流程等问题。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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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利权、商标权、著作ā⒆ㄓ屑际酢⑸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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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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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2.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3.该项投资的现状,4.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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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三、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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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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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五、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六、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http://s.yingle.com/y/gs/1082917.html 注册成立

司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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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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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注册登记 http://s.yingle.com/y/gs/1082876.html 上海注册外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y/gs/1082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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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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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注册中外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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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途径和模式 http://s.yingle.com/y/gs/1082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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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该以谁为原告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http://s.yingle.com/y/gs/1082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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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公司股东之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是否要重新向公司入资 http://s.yingle.com/y/gs/1082835.html

 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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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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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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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 http://s.yingle.com/y/gs/1082824.html

 公司的法律定义 http://s.yingle.com/y/gs/1082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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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上证所债券专区申请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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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分公司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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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和程序 第2篇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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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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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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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有以下几项:

(l)核查债权,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破产管理人;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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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企业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一般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债权人担任。

8.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变价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破产管理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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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国有企业破产的,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对于价值量较小的破产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有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欠福的职工工资、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4)公司所欠税款;

(5)普通债权

9.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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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公司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电话的帮助。

来源:(公司破产法律程序http://s.yingle.com/y/gs/349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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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正义谈公司清算程序 第3篇

关键词:公司清算程序,程序正义,立法完善

一、程序正义

1、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英国, 最早见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 英国的程序正义体现了“任何人都不应该当成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诉和被倾听的权利”。美国法的程序公平观念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展开的, 而这一观念源于英国。美国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禁止政府未经正当的手续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由来。

亚里士多德曾把社会制度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法律化、制度化, 就产生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实现对资源、财富、权利和职责等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程序正义也即诉讼的正义即运用平等、公正、正直的原则, 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 公正和平地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前者是关于结果的正义, 即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或“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 只要结果正确, 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谓, 就是实现了正义, 后者是关系诉讼过程的正义, 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 以及正义的程序和非正义的程序, 只要严格遵守了正当程序, 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 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3、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属于程序的内在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合理性。如果程序不合理, 则通过该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也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程序正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 也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程序正义在形式与实质、稳定与变化之间力求平衡的特点, 可以称之为反思合理性。二是程序中立性。中立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 应保持一种无偏袒的态度, 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此外, 中立性还要求程序主持主体对有关的程序主持采取回避原则。三是程序平等性。平等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应对参与程序的主体的双方平等对待。四是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任何一个正义的程序, 都应当以公开性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公开听证原则, 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指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 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任何一种听证形式, 都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

4、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重要的价值,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对于权力具有制约作用。首先, 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是通过设立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来进行的。其次, 程序正义对行政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在对行政权的控制上的具体原则为程序公正原则, 有关这方面的程序制度有听政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再次, 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为诉讼中的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和相应的原则。二是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 程序正义指导立法确认人权, 并通过救济维护人权。程序正义体现了平等的参与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程序正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具有客观性, 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 能强化法律的权威。四是程序正义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程序正义可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平衡, 程序规则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正义可以消除一些不正义。

二、公司清算程序

我国实行的是“先解散后清算”制度, 依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 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程序进行, 解散清算则须依公司法程序进行, 在此所说的公司清算是指解散清算, 并不涉及破产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属于公司的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的程序相对而言应当更具强制性, 赋予公司选择的余地较小。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 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 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均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财产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 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最终消灭。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 是以普通清算为原则, 法院主持的特别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 即不论自行解散还是强行解散, 均优先适用普通清算程序, 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司逾期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 依债权人的申请, 组织清算组进入特别清算程序。普通清算是指根据公司章程, 或者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 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 公司清算程序具体为:第一,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公司的清算事务, 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执行机关。各国一般规定的是清算人, 而我国则规定的是清算组。第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86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以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 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第四, 提出并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应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 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五, 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 公司财产只能在清偿公司债务后, 方可分配给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第六, 清算程序完结。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清算程序可以实现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甚至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平衡, 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程序, 例如建立了特别清算程序, 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 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

三、程序正义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正义是我国法律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标志, 也是我国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修改, 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制度, 明确了清算主体, 强化了清算责任, 并运用了程序正义来保障公平。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现实中发生比较多的一类纠纷, 并且往往相当复杂, 不进行清算就擅自解散的公司相当普遍, 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当不利, 基于这种局面, 新公司法花了很大篇幅细化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 明确了清算主体, 强化了清算责任, 这些修改相对于旧公司法来说, 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公司的清算问题的彻底解决对于公司建立合理、完善的清算制度和运作机制, 避免清算之前之中之后的违法行为发生, 使我国公司清算的风险甚至假解散真逃债的损害减小到最低, 意义深远。正当的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并维护清算主体作为企业开办的商业信誉。

公司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在于, 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法人的所有债权人, 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 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 公司清算程序反映了程序合理性、程序中立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公开性、程序可操作性、程序时效性等。

1、体现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

增加了特别清算程序, 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 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 完善了原《公司法》中的“主管机关”的设计缺陷,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而强制解散时, 则由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 因“主管机关”概念不明确, 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的问题,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务。

2、体现了程序中立性的要求。

公司清算程序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特别清算程序中, 法院的职责是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 法院并非清算主体, 而只是依法主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机关, 而不是代替公司进行清算。

3、体现了程序平等性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 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为了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 新《公司法》第186条还增加了“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规定。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它牵涉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利益, 一旦公司解散, 股东未依法清算, 并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 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无从得到救济, 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转都会构成隐患、危害。因此确定具有程序正义的公司清算程序格外重要。

4、体现了程序公开性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184条至190条对于公司清算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5、体现了程序可操作性的要求。

新《公司法》在清算程序完结程序中, 规定“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删除了原《公司法》“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登记相混淆的情况所作出的修订, 实际上,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实践中因原《公司法》的规定, 使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 法人资格问题有争论。新《公司法》的修订, 既使法律规定符合法理上对于营业执照效力的规定, 同时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6、体现了程序时效性的要求。

公司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 当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新《公司法》对清算的运行程序作了简化, 如按第186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 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三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由90天改为45日内, 有利于公司清算高效、便捷进行。此外, 新《公司法》明确了清算组成立期限的起始日, 原《公司法》第191条对于15日计算的起始日未作规定, 给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逾期成立清算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公司清算程序, 对于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公司的清算涉及到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众多社会主体的利益, 因此,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平衡各方利益, 就必须保证清算的公正性, 必须运用程序正义原则。

参考文献

[1]乔裕:法理学教程[M].法律出版社, 1997.

[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法律出版社, 1999.

[4]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5]顾功耘:最新公司法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从程序正义谈公司清算程序 第4篇

【关键词】 公司清算程序 程序正义 立法完善

一、程序正义

1、程序正义的起源。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英国,最早见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英国的程序正义体现了“任何人都不应该当成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诉和被倾听的权利”。美国法的程序公平观念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展开的,而这一观念源于英国。美国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禁止政府未经正当的手续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由来。亚里士多德曾把社会制度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法律化、制度化,就产生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对资源、财富、权利和职责等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程序正义也即诉讼的正义即运用平等、公正、正直的原则,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公正和平地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前者是关于结果的正义,即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或“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谓,就是实现了正义,后者是关系诉讼过程的正义,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以及正义的程序和非正义的程序,只要严格遵守了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3、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属于程序的内在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合理性。如果程序不合理,则通过该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也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程序正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也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程序正义在形式与实质、稳定与变化之间力求平衡的特点,可以称之为反思合理性。二是程序中立性。中立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应保持一种无偏袒的态度,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此外,中立性还要求程序主持主体对有关的程序主持采取回避原则。三是程序平等性。平等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应对参与程序的主体的双方平等对待。四是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任何一个正义的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公开听证原则,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指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任何一种听证形式,都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

4、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对于权力具有制约作用。首先,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是通过设立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来进行的。其次,程序正义对行政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在对行政权的控制上的具体原则为程序公正原则,有关这方面的程序制度有听政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再次,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为诉讼中的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和相应的原则。二是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程序正义指导立法确认人权,并通过救济维护人权。程序正义体现了平等的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程序正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具有客观性,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能强化法律的权威。四是程序正义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程序正义可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平衡,程序规则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正义可以消除一些不正义。

二、公司清算程序

我国实行的是“先解散后清算”制度,依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程序进行,解散清算则须依公司法程序进行,在此所说的公司清算是指解散清算,并不涉及破产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属于公司的外部行为,外部行为的程序相对而言应当更具强制性,赋予公司选择的余地较小。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均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财产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最终消灭。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是以普通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的特别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即不论自行解散还是强行解散,均优先适用普通清算程序,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司逾期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依债权人的申请,组织清算组进入特别清算程序。普通清算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清算程序具体为:第一,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公司的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执行机关。各国一般规定的是清算人,而我国则规定的是清算组。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第四,提出并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应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五,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公司财产只能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第六,清算程序完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清算程序可以实现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甚至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平衡,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程序,例如建立了特别清算程序,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

三、程序正义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正义是我国法律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标志,也是我国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制度,明确了清算主体,强化了清算责任,并运用了程序正义来保障公平。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现实中发生比较多的一类纠纷,并且往往相当复杂,不进行清算就擅自解散的公司相当普遍,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当不利,基于这种局面,新公司法花了很大篇幅细化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明确了清算主体,强化了清算责任,这些修改相对于旧公司法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公司的清算问题的彻底解决对于公司建立合理、完善的清算制度和运作机制,避免清算之前之中之后的违法行为发生,使我国公司清算的风险甚至假解散真逃债的损害减小到最低,意义深远。正当的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清算主体作为企业开办的商业信誉。

公司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法人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公司清算程序反映了程序合理性、程序中立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公开性、程序可操作性、程序时效性等。

1、体现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增加了特别清算程序,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完善了原《公司法》中的“主管机关”的设计缺陷,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而强制解散时,则由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因“主管机关”概念不明确,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的问题,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务。

2、体现了程序中立性的要求。公司清算程序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的职责是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法院并非清算主体,而只是依法主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机关,而不是代替公司进行清算。

3、体现了程序平等性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为了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公司法》第186条还增加了“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规定。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它牵涉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利益,一旦公司解散,股东未依法清算,并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无从得到救济,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转都会构成隐患、危害。因此确定具有程序正义的公司清算程序格外重要。

4、体现了程序公开性的要求。新《公司法》第184条至190条对于公司清算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5、体现了程序可操作性的要求。新《公司法》在清算程序完结程序中,规定“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删除了原《公司法》“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登记相混淆的情况所作出的修订,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的效力是有区别的,实践中因原《公司法》的规定,使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法人资格问题有争论。新《公司法》的修订,既使法律规定符合法理上对于营业执照效力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6、体现了程序时效性的要求。公司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当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新《公司法》对清算的运行程序作了简化,如按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三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由90天改为45日内,有利于公司清算高效、便捷进行。此外,新《公司法》明确了清算组成立期限的起始日,原《公司法》第191条对于15日计算的起始日未作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逾期成立清算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公司清算程序,对于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涉及到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众多社会主体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平衡各方利益,就必须保证清算的公正性,必须运用程序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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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 第5篇

公司清算的步骤

清算组的工作

清算工作的内容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清算组的工作

(四)——做好债权登记

清算组的工作

(五)——债权清收

清算组的工作

(六)——破产审计

清算组的工作

(七)——制定会议制度

清算组的工作

(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四)----否决合同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公司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的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清算工作的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清算组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债务清理。

清算组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清算组的工作

(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的关键一步,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合法权利被依法剥夺或被严格限制,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先中组建成立,制定清算工作计划,就是规范清算工作组的行为,达到破产清算的目的。清算组编制的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清算组,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及中介部门派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清算工作。

二、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清算组人员多是从其职能和中介机构中抽调或指定产生,因此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具体可分下列五个专门小组:

1、债权清收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企业应收款);

2、债务登记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企业应付款);

3、审计评估组;

4、综合后勤组;

5、资产保卫组。

三、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清算组应严格破产清算的时间期限,其重点如下:

1、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2、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3、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期限;

4、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交接工作的起止期限;

5、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6、企业呆帐、坏帐、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7、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8、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9、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10、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四、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的生活安排费用。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缩,职工的生活会相应受到影响,清算工作的时间较长,各方开支也较多,因此,清算组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要有收支帐目,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的监督。

清算组的工作

(二)——接交工作

接交工作,是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管理权的工作。

清算组接管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管理权,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企业破产宣告裁定书的确切义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全面彻底移交。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应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要求其依法办理接交手续,接交的主要内容有:

一、破产企业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交出的公章有:

1、企业公章;

2、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债权债务清册,要求不能有遗漏,而且要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资产清册,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清算组工作

(三)——询问

询问,是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破产企业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了解有关破产企业情况的问话。

询问,不是指以开座谈会或者其他非正式的谈论方式进行,必须是按程序规定进行的正式谈话,在询问之前,询问人应当拟定充分的询问题纲,作好询问记录,结束询问,应当将记录交与被询问人查阅,是否有误,对有误的地方应纠正,并由被询问人按指印予以确认,并在每页询问记录上签名。

询问时,询问人员的态度对被询问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严肃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思想负担,所以询问人的谈话艺术,被询问人的积极配合,是达到询问目的的关键。

清算组对留守人员的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以表明询问工作的严肃性。询问对象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清算组应依不同的询问对象拟定针对性的谈话提纲,通过询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矛盾、查找隐患,消除留守人员的思想顾虑,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能积极配合 5 清算组开展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

(四)——做好债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的要求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就是债权人把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自己的债权的行为。

申报债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并获得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

一、债权成立的证据;

二、债权的具体数额(含应得利息);

三、有无担保;

四、未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申报债权等,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算组应当组建债权申报登记组,具体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使用人民法院的格式登记表。

清算组的工作

(五)——债权清收

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见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时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返还财产,未及时清偿而又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催交。

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二、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三、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督促其积极工作,按时收回债权。

债权清收工作艰苦而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债权清收人员的身体、业务、思想、法律意识都要求比较高,即使这样,也应随时加强教育、监督,以防万一。

清算组的工作

(六)——破产审计

企业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审计工作由清算组组织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具体行使,向清算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企业破产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是:

一、审查企业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二、全面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帐目、报表,达到清算工作的要求;

三、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盘点工作;

四、处理好破产企业的呆帐、坏帐的核销;

五、处理好破产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六、向清算组提交破产企业审计报告。

破产企业审计工作,是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过低和过高的审计结果,可能造成资产流失,也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审计工作的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的基本依据,法定程序,清算组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以其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奠定好基础。

清算组的工作

(七)——制定会议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工作内容繁杂,时间性很强,参与人员复杂的工作,制定必要的会议制度,随时总结清算工作,解决矛盾、协调清算工作进度,通报清算工作情况,对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有益的。在破产清算中,一般应召开的会议有:

一、职工代表会议

解答职工提出和反映的问题,由清算组主持,原企业负责人参加;

二、留守人员会议

解决其思想顾虑,动员其积极配合,由清算组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清算组人员参加;

三、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

定时召开的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主要是在分工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进度,执行纪律情况和协调各专门小组之间的工作配合问题;

四、清算组领导成员会议

依据清算工作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复杂、重大、有影响的问题,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

五、专门工作小组会议

由各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总结和安排工作,提出目标和检查工作的指标;

六、其他会议。

清算组的工作

(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

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

二、有形资产清册;

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

三、其他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清算组的工作

(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企业资产表,企业资产表是反映企业资产的统计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防止破产企业资产的流失,应依据实物和企业的帐册编制企业资产表,全面控制企业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编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隐匿财产,必要时,清算组可以对清理的财产先进行查封、冻结而后进行清查,编制出切实的企业资产表,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留守人员,应当彻底移交破产企业财产和与破产企业债务有关的帐册及财产状况的说明等资料。

清算组编制的企业资产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其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的财务帐册及历年的历史资料,这些帐册应当是财务会计总帐、明细帐及相关的凭证,对帐物相符的,应当列入资产表或债权债务清册,对不帐物不相符的,应调查清楚其去向和来源,查证帐物不相符的资产、债权债务的依据,除向相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据外,还可依财产状况说明书查明其去向或来源,去向不明又无正当理由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

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有形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这部分也应查清登记造册,这部分财产主要指企业名称、性质、处所、法律状态等。

清算组在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其工作的进行,如果在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造册时非法处置财物、文书、印章、帐册等,均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物的,财物所有人可持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有权,可以在征得清算组同意后取回。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是清算组向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清偿所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归还借用或者占用、挪用的企业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清算组依法执行的权利,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对清算组要求清偿和交付财产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执行裁定,清算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清偿和交付财产的通知,是代破产企业行使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是为了尽量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应交付的财物已无法收回,可作价要求持有破产企业的财物所有人按作价清偿,总之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其债务,财物持有人也必须交付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回。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此,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收回破产企业向外投资的财产及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破产企业流失在外的财产权益也是清算组收回的财产,如股东未交足的投资或交纳后又抽回的,应责成股东按章程的规定交纳,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另外,公司在境外的财产,清算组也应通过法定手续予以追回。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接受清偿债务,是指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和接受破产企业的财物持有人交付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的主体是清算组,而不是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财物管理人。法律的这种规定赋予了清算组是唯一合法的接受债务人清偿和财物交付的唯一主体。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原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即原法人的权利已被剥夺、宣告“死亡”,对自己的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也随之丧失,他已无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财物交付,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

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接管原法定代表的一切民事行为和一切民事权利、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义务,只有清算组,才具有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权利,才能接受破产企业交付破产企业财物的权利,任何人未得到清算组授权,行使其权利,清算组仍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和追收财物的权利。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主要是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这项工作是从清算的职责派生出来的一项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清算组的十项主要职责,清算组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有些问题从破产企业移交的帐册、文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的资料材料中找不到答案,这时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会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这些资金、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性质,这种行为,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状况的调查。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随时对以下人员进行询问:

一、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大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形及企业各管理层人员的情况;

二、企业的财会人员;

三、企业的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保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

六、企业的债务人、债权人;

七、与企业业务上有往来的其他人员。

清算组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询问调查,除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状况,及时弄清在帐册、文书档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材料中没有答案、结论的问题外,还可以查清企业破产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追究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

(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通过对破产企业财物的清理登记后依法行使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以下财产有管理权:

一、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无形资产;

四、土地使用权;

五、对外投资及收益;

六、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七、债权;

八、债务;

九、合同;

十、文书、资料档案;

十一、其他应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处分,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转让的行为,清算组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10 最大限度维持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如:转让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专利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变现等,为破产清算做好准备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

(十四)----否决合同

否决合同,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企业进行清算,对企业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本身已“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终止,其在宣告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最大努力缩小破产企业的损失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该合同破产企业已全部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对方当事人应交付货币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2、对方当事人应交付实物财产或者智力成果的,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退回接受的破产企业的价款。

二、该合同破产企业尚未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如果破产企业应支付货币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2、如果破产企业应交付实物的,依其实物交付能力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有交付能力,则可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可能继续组织生产交付的,经批准继续生产,合同可继续履行,如果只有部分或完全无交付能力,则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解除合同;

2、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有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因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合同当事人对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解除合同的赔偿有异议,清算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清算组的工作

(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最终是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理,获得的价款记入企业破产财产数额,以清偿债务。

清算组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是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赋予清算组十大职责,其中第一到六项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的具体内容。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清算组最终制定分配方案,进行清偿工作的前提,也是清算组进行分配之前的最主要的工作,清理工作主要要具体查清破产企业的财 11 产、确定其数额。

清算组对破产债权的清偿,主要是以支付金钱为主,因此,对清算组而言,清理能知道破产企业有多少财物,只有在此基础上对财物进行估价,确定其价值,才能确定其破产企业财产的具体数额。对破产企业财物的估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要由有资的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债权人利益。

清算组在对企业破产财物进行实事求是的估价后,才能依估价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理,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将实物作价(在估价的基础上)分配给债权人;

二、将实物出售后进行分配。

出售实物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国家收购、抵押待方式将实物变现分配。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法定的程序,不可倒置。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清算组在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在确定破产财产数额的基础上,依据被债权人会议确认,报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数额,制定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下,对债权人按确定的方案分配破产企业破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赋予了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在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后,进入实质性的破产清偿阶段,其清理、估价、处理的结果,也是对清算组前期的检验和评价。

清算组提出清算方案,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破产财产的总额;

二、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总额;

三、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

四、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册;

五、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及比例;

六、可分配金额的总数;

七、破产费用;

八、分配的具体方法。分配的方法可采用:1)现金支付;2)实物折价抵扣;3)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方法。

分配完毕后,还有剩余的财产,或者分配后清算组解散前又获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分配后债权人放弃清偿权的财产,清算组认为有再分配的必要,可按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再次分配,如果认为没有再次分配的必要,这部分财产归破产企业的所有人所有。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申请提存,是清算组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后,债权人未按清算组规定的期限领取分配的财产,在清算组发出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领取的,为确保清算组工作能按期审结,清算组对债权人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提存,或者将财产变现后提存价款的法律 12 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后的费用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清算组申请提存后,债权人应按清算组申请提存后的催领通知的期限领取提存的物品或变现后的价款,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仍未领取的,可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对这部分被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清算组可以按照清算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对该财产变卖后提存价款”,是指实物不易保存或保存有困难的,可以变卖后提存价款,以减小债权人的损失。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范围内的一切财产行使管理权。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行使管理权,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是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后才能确定,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应凭有效的凭证领回。所谓“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就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有财产后,对于其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而从清算组直接取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清算组误将他人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对清偿分配的一种补救,也是对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破产清算取回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权利人取回的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

二、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以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为前提的财产请求权;

三、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前已实际存在,并在宣告破产之后仍在继续;

四、权利人的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权利。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权利人必须通过清算组才能取回,原法定代理人、经手人或权利人自己均无权自由行使;

二、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程序宣告终止之前,如果破产企业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撤销取回权丧失;

三、取回权是权利人的权利,清算组无通知义务也无主动归还义务。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一种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的特殊债权。简言之,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就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指出:“破产宣告成立前成立的有财 13 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关于别除权的原则性规定。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别除权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而且只能就该特定财产行使权利。

二、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对别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而要求行使别除权。

三、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别除权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存在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认定有效,担保物也将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即,担保物不列入破产清偿财产范围,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限制,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属于破产债权范畴,因此,债权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经清算组确认,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有争议,债权人、清算组可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行使别除权。

2、债权人别除权依法具有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别除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未超出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而对其破产企业的债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分配方案得到部分清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对全体债权人而言,则是公平、平行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债权人可用债权抵消债务;

二、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由债权人行使。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破产企业、第三人均无主张抵消权的权利;

三、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必须以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行使这一权利;

四、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成立必须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前,宣告破产之后的无效。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必须向清算组提出,向破产企业提出行使的,抵消行为无效;

二、债权人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约束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实现抵消权;

三、债权人与清算组就抵消权的认定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四、抵消权的行使,应在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后,破产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清算组确认后方可行使。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的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平原则为前提,主要是恢复因破产企业的不当行为而遭到破坏的权益,如:隐匿、转移财产、私分和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失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上述财产的追回,就是行使撤销其破产企业的上述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被撤销的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应当恢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破产企业行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四、因破产企业的行为而获利的人存在。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由此,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后行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6、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15、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1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废止)20、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废止)

21、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22、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23、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4、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2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28、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3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如何办理企业清算和注销及变更

内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

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外资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书一份;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一份;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5、公安机关收回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的回执一份;

6、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8、经营期限未到的,需提供市外商投资局终止合同文件一份。

如何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

变更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指定人员或者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应提交经投资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

7、变更登记事项中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专门提交的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

a新住所使用证明(新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所为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b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履历;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变更注册资金的:

a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变更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出资额、出资比例的:

a原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b转让方产权单位批准文件;

c新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d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e经公证的产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须公

证);

f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者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投资单位改变名称的:

a投资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第6篇

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大于公所欠债务,并且能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最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总担保,如果公司清算时不先清偿债务而先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股东会在清算时争先恐后地瓜分公司的财产,而后逃之夭夭,这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简述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在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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