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024-07-13

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精选6篇)

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1篇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为甲、乙双方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为甲方): 湖南家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加强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当事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租/购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公寓、写字楼

坐落位臵: 栋 单元 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8、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

11、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13、享有其他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约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装修依法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使用水电设施的按计表收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没有通知甲方的,则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继续向乙方收取有关服务费用;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11、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使用功能。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楼之日起,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按有关规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设备机房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室内的除外)、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配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人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但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承担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养护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

三、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管理包括道路,楼道,天台,雨水井,排水沟,排污沟,沙井,垃圾收集箱及其他公共场地,公共配套的清洁保洁和卫生消杀。

2、绿化管理包括公共绿地,林木,园林小品的养护。

四、公共程序维护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管理员(安管员)24小时巡查本物业公共区域及对本物业出口,公共区域停车场等重要位臵的看守,做好小区内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包括车辆保管),只收取场地占用费和私家车位的场地管理费。

2、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停放在车位或指定位臵停放。

3、在小区因车主乱停乱放等造成人员损失由当事人和肇事者负责。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良好,整洁,美观,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二、设备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小区路面整洁,平坦通畅,公用设施设备完好,维修及时。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好无损。

四、环境卫生: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

五、绿化: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和枯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车辆行驶和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七、公共秩序维护:小区治安秩序良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消防管理: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及时。第六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一,首次计算管理费时间:

1、首次物业管理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起计算(含业主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收楼的)。

2、乙方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入伙时缴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乙方首次缴纳管理费应交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1.6 元收取。

2、公寓及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2.0 元收取。

3、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2.2 元收取。

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公用水费,电费(按实际用量向业主分摊)。

1、公共水电费包括小区绿化养护用水,水池清洗耗水,清洁用水,设备运耗耗水,消防耗水及其他公共地方发生的耗水费用;

2、公共用电包括:公共用电差额(公共部分的变损,线损,表损的用点耗);楼梯及大堂照明,电梯,二次用水供电,园林水泵用电;公共庭院照明,外立面照明,路灯等用电;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及通风系统等设备设施用电;清洁,绿化用电;节日装饰用电,本物业公共部位日常用电。

3、其他用于小区非特定业主或使用人的公共水电费用。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

五、因乙方原因致房屋空臵,乙方应照常向甲方交纳90%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除首期费用以外,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方式及时间: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帐户转帐或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现金。

第七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小区内临时停车(不含保管)费:按湖南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2、小区内露天停车位,按 120 元/月/位的场地占用及清洁费收取。

3、业主购买车位产权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的,每月应向甲方缴纳车位服务(不含保管)费 30 元/车位。

4、地下停车位,按 200 元/月/位的场地占用及清洁费用收取。

二、其他有偿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甲方公布的《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可按需求选择。第八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公共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九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承担或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本物业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不兑现,发生重大维修工程,由甲方牵头,先向发展商申请,再做方案,经发展商审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甲方后实施。

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够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乙方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如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每天3‰交纳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有权代表大部份业主,对违反本物业管理规定及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受益方和全体业主与甲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等),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湖南家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2篇

[锦鸿山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买受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四川家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购房/租赁基本情况: 购臵物业名称:锦鸿山庄

类 型: 商用□ 住宅□ 坐 落 位 臵:南充市 顺庆 区 栖乐路 路 16 号 项 目 名 称:[锦鸿山庄] 幢

号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购房合同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向 锦鸿山庄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⒈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⒊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四川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⒋房屋交付使用---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

⒌异产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⒍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的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入伙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⒊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的维护与服务,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⒍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三、物业服务标准按照2005年《南充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标准提供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

⒈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1.38 元/月•平方米; 商业性物业:2.50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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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清运费:2.40元/平方米; 装修管理服务费:1.90元/平方米;

⒉物业管理服务费从房屋交付使用(即通知入住)之日起计收。物业交付使用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臵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商交纳。

⒊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10日内向乙方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自愿按月、季、年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交纳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⒋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指导价格执行。⒌物业内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销售协议约定。

⒍乙方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及相关场地的维护工作,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⑴.停车位由单个业主购买或租用的,车位使用人应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开支;

⑵.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由开发商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向乙方交纳;出租的,由承租使用人应按照上述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开发商为代位责任人;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另行商定。

⒎乙方如接受委托代收下列各项费用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水费、电费、供气费、通讯费等乙方提供代收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纳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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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服务报酬

⒈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⒉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⒈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筹集按政府相关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七、双方权利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甲方为业主时,应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⒉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⒊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 ⒋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⒌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⑴.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至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装修申请手续,获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⑵.遵守装修施工时间规定,区分噪音施工及静音施工时间; ⑶.按照规定时间及规定地点进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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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装修应注意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不得改动外门窗、改变阳台用途及窗户、阳台色调。商铺广告牌或标识安装应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应根据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式样统一规范安装。否则乙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规劝、汇报执法部门、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⑸.安装空调前,须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申报并应按指定预留的室外主机台位、孔洞安装,并将冷凝水引入预设引入管内;

⑹.为保证小区生活秩序及维护公共设施完好,所有载质量在5000kg及以上的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装修期间装修材料运送统一在小区外指定地点装卸;

⑺.装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⑻.承担物业管理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赋予业主装修时的其它权利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⑼.为保证屋面公用部位不被占用,屋面防水工程不被破坏,禁止在屋面安装任何需在屋面进行敲、凿等作业的设施设备。㈡、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⒉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权利、义务;

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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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服务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⒍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⒎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⒏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⒐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⒑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必要时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⒒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⒓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⒔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禁止继续施工/材料和工人进入、在小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业委会、停止提供服务、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⒕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当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物业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时可采取停止施工、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措施有效制止,直至恢复原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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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本协议终止,乙方退出本物业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

八、其它约定事项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担,乙方对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财产及甲方人生安全无保管、保险责任。

九、违约责任

⒈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提供管理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⒉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⒊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⒋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未缴三个月以上的乙方可采取停止服务或其它等有效措施进行催缴;

⒌为保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⒍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⒎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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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⒐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⒑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年 月 乙方签章:四川家和物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效追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探析 第3篇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既是物业服务工作发端, 也是物业服务最终归宿。按时足额地收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才能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但目前的情况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缴情况却让人寒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较低, 部分业主欠交、拒交服务费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致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小区物业服务不能实现良性循环, 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缁绊。笔者几年来通过运用有效地方式方法, 对欠费业主进行追缴, 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所在企业追回了大量的业主欠费。现与同行进行探讨。

一、先礼后兵, 及时下发欠费催讨单, 善意提醒业主前来交费

在落实欠费追缴的过程中, 关键要留足催讨欠费的证据。催讨单作为向业主追讨欠费的凭证, 写好催讨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信函催讨的内容里, 为体现物业管理单位的诚意, 强调了物业管理单位的有效作为, 感谢业主们的理解与配合, 并给予业主一定的祝福, 给业主留下足够的面子!而后再阐述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小区里的有效作为, 以及为小区物业的保值与增值所作的努力。再告知业主还欠着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费, 并客气地提醒业主可能因工作、事业太忙而忘记前来交费。提出业主们的理解与支持是物业管理单位搞好小区最大的鞭策与动力,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应一起携手把小区的明天建设得更美好。相信有一部分的业主会被物业管理单位的真诚打动。

在首次比较客气的欠费信函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 再次发函给欠费业主, 但必须加重欠费追缴的力度与语气, 晓之以理, 指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伤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触犯了《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 违反了与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 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宗旨。并郑重告知业主, 请其在信函到达的15日内, 到小区服务管理中心结清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将启动法律程序, 通过法律渠道向业主进行欠费追索。要求业主自觉履行业主义务, 以避免诚信不良记录的产生。

二、提供多渠道的缴费方式, 应对业主的无理推托

物业服务工作要有效运行, 小区的日常工作有效落实需要一定的费用来支撑, 物业服务要实现较好的良性循环, 必须以良好、到位的资金作为保障, 小区业主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单位才能有一定的资金保障, 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开支才能正常进行。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 足额收回物业服务规费, 是物业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而要及时的催讨物业管理规费, 首先要建立有效地物业费催收程序, 落实执行机制。在日常的小区工作中, 楼管员根据各自负责区域将业主所欠的物业管理规费进行统计、分类, 填制催费通知单, 逐户进行分发, 同时采用短信的方式, 将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规费以短信的形式群发, 或通过电话催收催讨缴服务费, 首次电话催缴结束后进行分类, 对业主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根据欠费类别有针对性采取二次电话催缴。为错开与业主的上班时间冲突, 经理及管理员利用晚上时间上门与业主沟通、回访。客观的事实显现, 物业小区内存在着极个别的物业服务“钉子户”, 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横挑鼻子竖挑眼, 总是对小区的服务吹毛求疵, 横加干涉, 对于此类的“钉子户”, 除了要主动上门催费, 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外, 同时也要在物业服务人员的自身工作中找差距, 认真听取业主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努力做到想业主之所想, 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小区的优质物业服务让业主感觉到缴交了这些物业管理费物有所值。探求业主为何不交物业费的原因, 征询业主们的意见, 听取业主们的建议, 属于物业管理的服务问题, 要尽快落实处理, 若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就要找开发商, 但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协调处理。对于通过沟通仍无法取得结果的, 业主仍未能在原承诺的时间内如期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则先采取发放挂号邮件形式进行催缴。为落实公司欠费追缴任务, 公司要求所在物业小区加强服务费的催收力度, 通过对该小区欠费业主的几次走访, 与业主进行交流与沟通, 倾听业主的反映, 得到了业主的相关信息, 采取了有效地应对措施, 在欠费业主催收的各个阶段落实了工作,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优秀物业服务的最好体现, 就是业主按时交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地收回物业服务规费。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率的高低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另外物业管理事务的运行, 物业小区的日常工作也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撑, 因此, 物业小区要实现正常运转, 必须有资金作为保证, 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区服务支出。因此, 重视财务工作, 准时收取物业费, 历来是物业企业重要的工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既是物业服务工作发端, 也是物业服务最终归宿。按时足额地收回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是衡量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标之一, 也是衡量物业管理收费人员是否称职的指标之一。

三、对恶意欠费业主, 通过发送律师函对业主欠费进行催讨

严肃的催讨信函发出后, 一般情况下会有一部分收到该信函的业主会前来缴清欠费, 但仍会有一部分顽固的业主仍然会抱着无所谓的心理来应对, 为进一步落实欠费追缴, 就应深入进行涉及法律追缴的阶段。此时, 物业管理单位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必须拿出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 一鼓作气, 紧追不舍。此时, 物业管理单位就要联系好相应的法律事务单位, 谈妥相应的律师事务工作的费用, 签订签发律师函的费用, 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 向业主发起欠费的催讨。这也是小区欠费催讨的关键时期, 作为略懂法律的业主, 在接到律师函后, 都会有所触动, 会前来协商、或了解情况, 此时, 物业管理单位就要作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设定可以接受的底线, 留给业主一定下台的台阶, 注意与业主的沟通, 阐明物业服务收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特别强调物业管理单位是立足于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与标准, 通过物业员工的服务, 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 为小区业主提供温馨、舒适的生活与工作条件, 通过劳动创造服务价值, 转化为服务费用的收取, 通过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人员有效地催收, 才能得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的良性循环。坚守物业管理的阵地, 不向恶意欠费的业主妥协。

四、对恶意欠费业主进行诉讼追缴

减少物业事务矛盾与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因起诉案件程序复杂, 案件诉讼时间长, 物业管理企业大都因经不起时间、精力的消耗, 而放弃对欠费业主的起诉。但也造成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恶性循环, 使物业管理企业陷入收费率降低、服务质量下降的漩涡。

起诉欠费业主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已而为之的工作。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单位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 为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捍卫自己的经营权益, 通过法律途径, 追回欠费。物业从业者应知法、懂法、用法。物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熟知《物权法》, 及时与业主进行反馈交流。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通过物业协议, 构成合同关系, 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 就是搞好小区建设, 不存在利益冲突, 产生了误会、纠纷总会有解决办法。

物业企业应保持危机意识, 注意风险规避, 保护企业利益。物业企业应服务到位、严格管理, 合理规避管理风险。在起诉该业主时, 不留下物业企业不作为的证据, 而造成合同违约。起诉业主要注意吸收经验, 物业管理单位应注意服务合同签订时有关服务内容条文的细化, 分清权利、义务, 避免留下管理失误的证据。为起诉欠费业主成功建立良好的基础。

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业主欠费是一种手段。为了小区持续稳定发展, 物业企业应搞好与业主的关系, 化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规避法律责任, 降低风险, 避免损失, 以应对物业服务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通过对业主欠费的法律诉讼, 及时追回业主欠费, 物业企业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物业企业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结论

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4篇

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何破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物业服务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的矛盾

1.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

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服务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质量的责任,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热点问题。根源在于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人们对责权利的界定不清晰。

2.业主享受服务拒付费

不少小区都存在这样的现象,个别业主借口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诸如管道维修不及时、安全保卫工作有漏洞等,不交或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维持生存就会降低服务成本,导致服务标准下降,最后形成恶性循环,直至放弃对小区的管理。

3.物业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小区管理混乱,许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小,发展潜力不大,这就导致了企业服务项目单一,部分物业企业服务只停留在提供保洁、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以及治安巡护等简单的公共服务阶段。同时,物业企业还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不到位、不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等情况。

4.业主对物业的作用和认识不全面

多数业主对物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不了解,往往把房地产商的责任和物业服务功能混同。有相当部分的人不清楚物业服务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处理业已存在的问题时,随意夸大可享受的权利,减少应承担的义务。

5.管理区域水电费收缴矛盾

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矛盾得以形成并加深的主要原因是:在物业行业兴起之初,未能明确水电费收取的责任主体,致使代收水电费成了物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使矛盾得以形成。如不能摆正水电供应部门、用水用电的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在水电收缴这一关系中的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的矛盾势必得不到彻底解决,物业服务的质量势必受到影响,业主与物业单位的矛盾势必进一步加深。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在物业服务实践中还有一种代收代缴方式:各业主自用水电已抄表到户,公用水电已分类装表计量。由物业单位将公摊计算好,分配到各业主户头上,再由水电供应部门将公摊与业主自用部分统一从业主收取。

物业单位不收取水电费,只负责按既定办法计算公摊。对于某些长久拖欠户,水电部门可通过停水停电进行催收而不影响其他业主;物业单位只承担了水电公摊的计算,不用直接收水电费,更不用对水电费进行垫付;水电代缴的矛盾减少,对物业、业主、水电供应部门等矛盾主体的影响很小,基本实现了“水电供应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这一条例中的规定。

二、如何破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房产,但服务对象是人,造成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很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超出了物业管理部门的权限,光靠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1.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关键

作为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矛盾的业主委员会,在很多纠纷中需要起到桥梁和化解矛盾的作用。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强加于业主和物业单位的不合理甚至无偿的代收代缴行为进行抵制。防止权力滥用、组织处理具体问题、促进和谐、为小区业主服务,应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主题。

2.政府部门监管存在提升空间

收费要阳光、透明,服务流程要公示。对于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公示的方法让业主了解,甚至可以邀请业主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还可以设立监督平台,改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系,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纠纷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房管等部门,最基本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缺乏监管也是此类纠纷日渐增多的原因。政府部门监管仍然存在提升空间,这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3.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物业公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使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走向成熟。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人才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物业培训中心,为物业企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4.提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意识

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按国家对物业服务项目创优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制定评审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的创优和评优管理体系,每年开展物业企业创优和评优活动,树立典型,推动物业行业规范化发展。为维护各方利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业主投诉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梯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3、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冷暖设施、雨落管、给排水主管道、绿地、道 1 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4、维修资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 2 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

第五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 壹 项质量标准:(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级执行;(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九)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区域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每月发生的公共水电费(各类水泵、公共照明、中央空调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水电费、电梯运行等费用)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每月按实抄表,据实分摊。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1)住宅物业服务费用: 0元/月.平方米;(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1)、由乙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4(2)、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规定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公摊(二)水费: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二次加压(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市政办发(2005)71号规定

5、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及相关约定

1、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预先缴纳,甲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季度基本物业服务费。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月预先交纳,甲方应于每月月初5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月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3、代收代缴费用 业主应以月为单位按期缴纳,如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期缴纳,乙方无代缴责任,可以停止相关服务。

4、甲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应按欠费额0.3%/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5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要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规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5、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用水、电、电梯、空调运行费等分摊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 6 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房屋转让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及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5、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6、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不承担对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迟交或欠交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迟缴或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 8 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产权转让,受让的业主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贰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6篇

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6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和收费方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二、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

三、2003年9月1日前,已经我局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执行本市原有物业管理公约制度,即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经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2003年9月1日至本通知颁布之日前,已经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没有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按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办理。

••••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物业管理公约的核准申请。原《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和《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即日起废止。••••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一、其他条款。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书面承诺遵守公约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五、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 ; 2.设备运行: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4.急修: ; 5.小修: ; 6.绿化维护: ; 7.环境卫生: ; 8.公共秩序维护: ; 9.停车管理: ; 10.消防管理: ; 11.电梯运行维护: ; 12.装饰装修管理: ; 13.其他:。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 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

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3.。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 ;管理用房位置: ;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使用:(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1);(2)。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服务要求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3.。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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