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2024-07-13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精选6篇)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1篇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 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 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

(四)(六)

(七)(八)

(九)(十)

(十三)(十四)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

(一)(二)

(三)(四)

(五)(十)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3篇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4篇

重大作业事项

矿长:杜家保

2011年5月2日

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

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作业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煤矿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凡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之事宜及上级规定需请示报告之事项,均应按级请示报告。

二、在执行上级指示遇到问题时,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

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第5篇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第6篇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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