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2024-09-07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精选10篇)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1篇

渝北区石船镇“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一、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设摊点、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移动和占(跨)压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上张贴(挂)广告、宣传品,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搭设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六)损坏、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其它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那个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后,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停车场、挡土墙、护坡、护堤、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盖)、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市街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摘要)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日内的,10平方以内(含10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的每日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的(含51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经指出后逾期拒不拆除的,每超过5天加倍进行处罚。(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2)擅自挖掘主干道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6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处7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含51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处800元罚款。

(3)擅自挖掘其他道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6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的(含5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700元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的,5日内,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11-50平方米(含11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51平方米以上(含51平方米)的每日每平方米处400元罚款。每超5天加倍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五)擅自在人行道(含人行道道口)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的,板车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自行车、助力车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停放、行驶机动车的,摩托车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小型汽车(1吨以下,含1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大型车(10吨以下,含10吨)处以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特大型车(超过10吨的)处以3000元罚款。

(六)在非指定路段停车的,处200元罚款;洗车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试车的,每平方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的,每日每平方米处200元罚款。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按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1000元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倾倒垃圾(渣土)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按损坏道路设施修复赔偿费标准增加一倍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依法办理许可证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堵塞、损毁排水设施的:

(1)堵塞窨井低流水槽的,处以5000元罚款,堵塞1/2窨井的,处以10000元罚款;全堵塞的,处以20000元罚款。

(2)堵塞进水口的,处以每个1000元罚款。

(3)堵塞管沟的,处以每米1000元罚款,堵塞石沟处以每米2000元罚款。

(4)堵塞出水口的,堵1/3的处以2000元罚款;堵1/2的处以4000元罚款;全堵塞的,处以10000万罚款。

(5)损毁排水设施窨井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罚款。

(6)损毁进水口的,单篦处每个2000元罚款,双篦处每个3000元罚款,三篦及特种篦处每个5000元罚款。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的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品、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的:

(1)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品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

(2)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路牌、广告招牌,灯箱及其他商业性宣传物品的,每日每处处以1000元罚款。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及其他线网,擅自搭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光源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市政管理行政机关和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的城市建成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违反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四、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十条 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摘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摘要)

三、禁止乱张挂宣传品。禁止在主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品。

凡乱张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超时限张挂宣传品。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乱摆设标牌、标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临街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的,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凡乱摆设标牌、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处罚,由市(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

十二、对阻碍市政(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2篇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知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普遍有安全感。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2)属地管理;(3)谁经营谁负责;(4)依法进行;

(5)依靠群众;(6)激励制约。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1)领导责任制;(2)目标管理责任制;(3)“一票否决权”制。

二、“平安团场”建设相关知识

师市于2005年9月正式启动“平安团场”建设。

1、“平安团场”建设的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平安团场”,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稳定的“三好”团场。力争二至三年内,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等各项平安创建达标率均达到90%以上。

2、“平安团场”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坚持不懈开展“严打”整治;三是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四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五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基层平安建设的主要内容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3篇

1“三乱”的表现

1.1 种子企业乱

《种子法》的颁布, 标志着农作物种子从计划经济正式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在市场竞争中, 许多地方国有种子公司消失了, 一大批民营种子企业相继诞生。在此过程中, 虽然不乏许多优秀的大公司, 但由于申办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门槛相对较低, 审批环境宽松, 出现了一些水分含量“超标”的许可证和一些三五人“凑合”的公司。各省市的种子持证企业数以百计, 大小不一, 鱼目混珠。为分得眼前一杯羹, 一些没有实力和能力的种子生产经营体只好想歪点子, 在低水平线上千方百计拓展生存空间, 钻和谐社会的空子、钻法律空子, 有的甚至见利忘义, 不顾社会公德, 生产、套购种子, 肆意装潢, 挖空心思玩技巧, 制造假冒伪劣,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2 品种乱

1.2.1 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屡禁不止。

市场上水稻、棉花、油菜等作物的未审定品种每年出现近百种, 主要原因是:部分品种研究人员和经营者急于求成, 抢占市场, 未审先推, 未熟先推, 美其名曰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还有一些商家打着科学家、专家、科研院所等“示范”的幌子, “傍大腕”营销。

1.2.2 套用审定编号及名称。

标签标注的同一个品种名称, 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甚至不同代理商, 其种子粒型等典型性状迥然不同。

1.2.3 一品种多个名称。

一些种子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占有市场, 或者平衡代理商的关系, 自行编造品种商品名称。

1.2.4 品种取名“傍名牌”。

如前几年四川“德”字号油菜种子一度受青睐, 一时间“德油”品种冒出一大片。近年来Y两优1号水稻种子市场看好, Y种子和“歪种子”大有风起云涌之势。

1.3 零售市场乱

现在的种子企业总的来说规模小, 经营只是停留在“卖种子”的阶段。虽然许多种子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诚信和售后服务的重要性, 但实际上做的远不如宣传上讲的。在此条件下, 应该有一支能力和责任性较强的零售队伍来弥补不足。但是,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给种子零售商设定许可条件, 只要是不再分装的种子都可以“自由”买卖。由此带来后果是, 在基层种子队伍壮大的同时, 出现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的问题。尽管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化大气力加强培训和宣传, 但是由于这支队伍相对松散, 经销者大多是农民和下岗人员, 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 素质相对低下, 几乎没有售后服务能力, 又难以实施管理。作物生长有异常情况, 他们只是向上叫唤, 甚至带领群众上访, 全然无视自己是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

像种子企业一样, 现在的种子零售队伍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乡一镇只有一个种子站的情况相比, 人员和门店数量成几十倍地增加。现今种子零售, 争取到好品种就是为自己找到滚滚财源, 基层种子经销商们争先恐后地与种子企业结对联姻, 争好品种, 争好种子;争不到好的争有潜力的, 争不到有潜力的争新的、争特的、争异的……为种子企业多乱和品种多乱推波助澜。

另外, 随着农村的发展, 网售、邮售和串销等销售方式亦在种子行业兴起。在目前的种业发展初级阶段, 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非法种子的明渠暗道, 一卖了事。这些糖衣炮弹一爆炸, 受伤的农民常常求助无门, 影响社会和谐。

2 治乱建议

我们说种业存在“三乱”, 并不是说现在的情况糟得不得了, 而是说农作物种业发展到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新情况。为解决包括种业“三乱”在内的问题, 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了许多战略决策和措施, 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几点具体建议。

2.1 加强宣传, 端正认识

借助《意见》传达贯彻之东风, 一是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 如把种子法律法规纳入基层政府普法范畴, 举办种子培训班等;二是进一步深化各级领导和农民客观公正地认识种子, 减少和避免一有问题就认为是种子问题, 不走法定程序, 上访闹事, 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动辄问罪的事件发生, 争取社会各界对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理解、支持和关爱;三是把种子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政绩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并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2 分层次管理种子科研队伍

对种质资源、种子检验等基础性、公益性的工作, 实行国家投入、大家共享的方针;对品种研发等可营利但又涉及国计民生、投入较大的, 国家通过设立项目, 积极扶持和引导;对所有为种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科研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与此同时, 也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等方式, 严格禁止国家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人员以任何名义参与商业种子的开发和推广, 严格禁止科研人员无证生产、无证经营, 严格禁止科研人员经营推介非法品种。

2.3 建立种子品种基因图谱库及检测体系

一是在品种审定时, 可以通过基因图谱比对检测品种的特异性, 让新品种“新”得实实在在, 将冒牌货拒之门外;二是在经营推广中, 管理部门利用基因检测技术, 可以及时有效查假打假, 净化种子市场。

2.4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品种审定细节

2.4.1 规范品种名称。

建议恢复上世纪八九年代的起名方式, 如汕优63、马协63, 中油杂2号、3号等, 统一规范, 易查、易记。同时制定滥起、滥用品种名称的处罚措施。

2.4.2 规范审定编号。

各品种审定委员会要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编写品种审定编号, 照章行事;对自行其是的予以处罚。

2.4.3 审定文书文字要科学、严谨。

因为它是目前介绍品种性状、判定种子真伪、审查品种适宜区域的主要依据, 是对品种实施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

2.5 进一步深化主推品种制度

一是做好品种展示, 在摸清品种的特征特性的同时, 让大家看到各品种在当地的真实表现, 为选良种推良种打基础;二是深入田间地头开展调查, 掌握品种大田种植表现的第一手资料;三是加强主推品种的宣传和推广, 并提供与之配套的栽培技术, 以保证主推品种占主导地位;四是定期制作和发布非法品种名单, 严格禁止销售, 严肃查处, 并告诫广大农民不要听信误导盲目购买, 尽可能地压缩销售未审定品种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五是定期开展“放心门店”或“诚信门店”评比活动并授牌, 在种子零售行业树标兵、立榜样, 营造比学赶超的气氛;六是对发生用种纠纷的非法种子, 不仅责令经销商照章理赔, 而且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以取得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2.6 修改《种子法》及相关规章

一是加大对未审先推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调整处罚额度上下限的基础上, 增加“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二是对种子零售商设立必要的行政许可及处罚条款, 优化种业队伍, 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三是明文规定标签应该标注的内容必须使用常用字体, 严禁使用隶书、篆体、艺术字、水印等普通人群难以识别或容易忽视的文字和印刷方式;四是将调解用种纠纷列入种子管理的法定职责, 并参照信访制定相应的规章;五是尽快出台种子网上销售和邮寄销售的管理办法。

2.7 积极引导种子企业兼并重组, 扶大扶强

一是要提高准入门槛;二是要严格审批, 特别要严查那些挂靠公司, 防止变相降低审批标准, 阻断不合格的企业遇着红灯绕着走的路径;三是适时考虑设立种子加工、储运、检验等种子产业链上环节性的、专业性的公司或机构, 提高种子设备的利用率和专业化水平, 也为解决种子企业“小而全”的问题另辟一条新路。

在利用硬性措施扶大扶强的同时, 更要鼓励种子企业一边践行服务承诺, 一边吸收消化工业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理念 (比如家电行业的销售服务分设, 终生上门维修的运作模式) , 逐步解决重销售、轻服务的现状。

2.8 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加强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着力构建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

三、落实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切实纠正以罚代卸、以罚代管等问题。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依法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发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研究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信用体系,尽快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违法责任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的公路检查(收费)站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执法。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严格临时动、植物检疫站设置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到疫情结束后立即撤站;进一步明确检疫程序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继续规范移动测速等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第5篇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知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使专门机关同全社会结为一体,及时对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动,是一种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系统工程。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打击犯罪活动。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治本之道:防范,即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是教育。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七)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是: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构成一个有目标、有要求、有责任、有奖惩的整体系统。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⑴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⑵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

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⑷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⑸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⑹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⑺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

⑼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⑽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⑿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二、防盗、防抢、防骗知识

1、家庭如何选装防盗窗门?

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鉴定书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防盗门,切忌在街头订做,在安装时,防盗门尽量往门洞里装,不给撬棍着力。注意门框、门体是否坚固,门缝是否密封。

2、家中无人如何防盗?

贵重物品、现金要存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家中避免存放大量现金,存折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分开存放(随手关门)锁好防盗门、防盗窗,特别注意厨房、洗手间的窗户及排气孔,空调口是否严实。

3、公共场合如何防盗?

①不要在公共场合翻弄钱款。

②票夹放在内侧袋,将包放在身体前。③入超市,包袋勿放在车篮内。④就餐时,椅背勿挂贵重物。

⑤娱乐时,贵重物品不要离身,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代看所携物品,不要吸食陌生人的香烟、饮料和食品。

4、哪些路段容易发生抢劫与飞车抢夺?

①银行门口或回去的路上; ②人流少、宽敞的大道旁; ③交叉路口及小巷里面。

5、遇到上门推销怎么办?

生活中常遇到上门推销的情况,请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一概拒绝,不要与其纠缠,更不要开门让其进屋。

6、遇到骗门怎么办?

有陌生人称替你家人代送物品你不妨打个电话先核实一下,向家人问清情况后,再开门,千万不要轻信马上开门。

7、老人小孩在家怎么防抢?

有人以抄水表、煤气表、维修之类理由想进家门,你在无法确定真假时,不妨婉言拒绝,待家人回来后再说,千万不要轻易开门。

8、遇到假金器、假药诈骗怎么办?

骗子们往往利用假金元宝、假药草及电子零件、假邮票称家里急用钱,希望低价出售,再安排一些“媒子”假购买,你在对货物判断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掏钱购买。

性别比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第6篇

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义:

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利于逐步改变群众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消除性别不平等,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实现人口性别的数量平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危害性:

一方面破坏人类固有的自然生物属性,造成婚姻年龄阶段男女两性比例失调和未来婚姻的失衡;另一方面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其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不仅会直接造成婚姻挤压,危害女性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还会引发性暴力等高频犯罪,冲击家庭稳定,影响社会和谐。预计20年后,我国将出现3000万个“光棍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刻不容缓。因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的新型生育观念,切实增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

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四、打击“两非”的法律依据:

1、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它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如发现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妇女怀孕而要求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应到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药品经营者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5、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由当地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规定》第十三条)

7、违反本规定,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8、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9、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10、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规定》第十七条)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7篇

元石镇各农户、居民户:

1、什么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就是将坚持科学发展观具体贯彻到城市建设管理中,将城乡环境视为一个系统,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打造特色鲜明,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管理有序、文明和谐、适宜创业居住的城乡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净化、美化生存环境,提高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质量,振奋精神面貌,保护身心健康。它对于提升对外形象,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为什么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当前,我们的城乡环境存在不少问题。在城市、如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问题明显;在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造成的面源污染突出。这些问题的日益严重既威胁到了群众的身心健康,更应向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要真正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得下狠心,出重拳,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4、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目标是什么

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城乡环境基本达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标准要求,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

5、市民如何参与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是要搞好家庭院落卫生,清除卫生死角;二是积极参与单位、社区、村社组织开展的环境综合整治和除四害活动;三是做“爱清洁、讲卫生、守公德”的卫生文明市民,不乱倒乱丢垃圾、不乱帖乱写、不乱泼乱排污水、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四是以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影响他人,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元石镇人民政府

“三乱”治理宣传资料 第8篇

各位父老乡亲们,各位村民朋友们,您们好!

当前,我们的生活富美了起来,人们在吃好、穿好、耍好的同时,也要求有一个舒心逸人的秀美环境。几年来,我镇城乡环境经综合治理,成效非常明显,场镇、公路沿线等区域卫生明显好转,但是,农村群众房屋四周卫生治理仍然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脏乱差现象突出,对村容村貌整洁形象影响较大。为全方位净化、美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保护我们的身心健康,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我们就做好房屋四周卫生,向您们提出四点倡议:

一、争做文明居民。家庭成员人人讲文明、改陋习、爱清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向沟渠、河流、空地等公共区域乱倒(乱扔)垃圾。

二、主动清洁院坝。每天利用5分钟的时间对自家房前院坝进行1次清扫,确保院坝地面清洁。

三、不乱堆放杂物。柴火、菜叶、生产(生活)农机具等杂物不堆放(停放)在房屋四周的屋檐下和院坝中;确需临时性堆放(停放)的,做到整齐有序。

四、不乱牵乱挂乱建。不在房屋四周的屋檐下和院坝中乱牵绳索,乱挂衣物,乱建鸡、鸭、鹅等家禽的圈养栏。

各位父老乡亲,各位村民朋友们。卫生是人类健康的基本需求,环保是人类生存的重要保障,开展村民房屋四周卫生整治工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一极,是一项既为自己,又为他人的“民生工程”。希望大家树立人人都是城乡环境整治的主人翁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小环境和大环境的关系,自觉加入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行列,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清洁家园我参与,优美环境我受益”的良好氛围。

西来镇党委

西来镇人民政府

治理公路三乱 第9篇

近期,新闻媒体报道了多地交通民警乱罚款问题,引起了全国舆论的极大反响,对整个交通执法行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通过学习使我很受振动,也受益良多,结合工作实际,我的心得是:

一、执法行为要合法。要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执法人员素质抓起,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首先要端正执法思想。端正执法思想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立足点、出发点,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杜绝执法行为中的随意性。执法思想不端正不但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而且容易造成行政相对方的抵触情绪,激化矛盾。其次要提高执法水平。如果执法者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对立法精神领会不透,对个案定性不准,那么就会对其执法水平产生质疑。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增强维权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公正、公开执法。

二、执法程序要规范。程序违法,一切违法。执法程序在整个执法活动中愈来愈重要。我们要在行政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处罚,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和不安程序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和执法行为。

第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执法人员思想、组织、作风、纪律方面的整顿,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加大对公路“三乱”问题的打击惩处力度。

治理“三乱” 第10篇

——摘自自己的《教师博客》

松花江网报道了《吉林五中一名教师因违规办班补课被查处》一文,原文说,吉林五中教师刘某某违规办班补课,被行政记过、降一级职务工资,调离原学校„„3月25日,在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和教育宣传工作会议上,市教育局通报了对违规教师及其所在学校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市委、市政府将治理教育“三乱”列为全市民生实事之一后,市教育局于年初印发了《2013年治理教育“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寒假期间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收费的紧急通知》。大多数中小学校和教师能够按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和从教行为,违规办班补课问题有所减少,但仍有个别教师顶风违规。近日,吉林五中初二年级班主任刘某某,在船营区大东门附近的一间教室,为32名学生办班补习语文课,被市教育局检查组查获。

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取消刘某某2013晋职和评先选优资格,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降一级职务工资,从吉林五中调到吉林五十八中。同时,市教育局还决定对吉林五中通报批评,取消该校2013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取消该校领导班子及成员2013评优资格,该校2013年不能提拔正、副校级领导干部。

今年1月,市教育局检查组曾查获松花江中学教师闫某某和市汇文中学教师贺某某违规办班补课问题。高新区教育局和昌邑区教育局已分别对两名违规教师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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