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保洁服务标准

2024-06-01

入室保洁服务标准(精选5篇)

入室保洁服务标准 第1篇

甲方:北京国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迁钢小区业主提供入室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日常保洁服务

当业主需要日常清洁服务时,由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负责提供保洁员工并对其进行安排和管理,甲方收取费用总额的40%的管理费。(服务方案、范围、标准及其他服务项目报价附后)。

二、结算方式

乙方完成保洁工作后,请客户将保洁费交到甲方财务,由甲方开据收据,乙方凭借甲方与客户所签清洁服务合同每月月底结帐一次,甲方只已实际收到的保洁费扣除管理费后与乙方结算。

三、入室保洁合同由乙方与客户签定,与甲方及甲方员工无关。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客户签定入室保洁合同,乙方与客户签定的入室保洁合同,不得超过与甲方签订合同完结日期。

四、入室保洁的收费标准以甲方规定的标准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收取其它额外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

一、保洁服务方案:

1.临时预约式家庭保洁

提前电话预约,协商上门服务时间,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灵活性保洁服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房间内窗户、平时少接触的角落、卫生间卫生清理、倾倒生活垃圾、日常环境卫生等,遇公司单满时另行协商上门服务时间;

2.定时、定期式家庭保洁

经协商可为业主提供定时、定期的室内保洁服务,针对客户的需要可有计划的为业主提供入室保洁服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房间内窗户、平时少接触的角落、卫生间卫生清理、倾倒生活垃圾、日常环境卫生等。

二、保洁工具、药剂、具体部位施工及服务标准:

1.家庭保洁所用工具:

大型吸尘吸水机、多功能擦地机、玻璃套装工具(玻璃刮等)、延长杆、梯子、水桶、掸子、铲刀、刮子、涂水器等。

2.家庭保洁所用药剂:

全能清洗水、玻璃清洗剂、瓷砖清洗剂、陶瓷清洗剂、去胶剂、除渍剂、酸性清洁剂、洁厕剂不锈钢清洗剂、不锈钢光亮剂、家私蜡等。

3.家庭保洁具体部位施工:

1、清洗玻璃:先用毛巾擦拭玻璃框,再用涂水器沾上稀释后的玻璃水溶液,均匀的从上到下涂抹到玻璃上,然后用刮子从上到下刮干净,再用干毛巾擦净框户上留下的水痕,玻璃上的水痕用机皮擦拭干净。

2、卫生间保洁:用湿毛巾沾上清洁剂从上到下全方位的擦拭,着重处理开荒保洁后留

下的死角,洁具及不锈钢管件等,然后用干毛巾全方位的擦拭一遍。

3、清洗厨房:用湿毛巾再一次全方位的擦拭一遍,着重地面的边角,厨具及各种不锈钢管件,然后用干毛巾再重复一次,用不锈钢养护液擦拭各种不锈钢管件。

4、卧室及大厅保洁:用掸子清除墙面上的尘土,擦拭开关盒、排风口、空调口、排烟置等。

5、门及框的保洁:把毛巾叠成方块,从上到下擦拭,去掉胶水点等污渍,擦拭门框、门角等易被路忽视的地方,全面擦拭后,喷上家私蜡。

6、地面清洗:着重处理开荒保洁遗留下的漆点、胶点等污渍,然后用清洗机对地面进行清洗。

7、地角线保洁:用湿毛巾全面擦拭,着重处理没有做掉的漆点,再用干毛巾擦拭后分材质而喷上家私蜡。

4.家庭保洁标准:

玻璃清洁:目视无水痕、无手印、洁净光亮;框缝无尘土;窗台下手摸光滑无尘土。卫生间保洁:无杂物、无污渍、洁具触摸光滑、有光泽、无异味。

厨房保洁:无污渍、瓷砖表面洁净,手摸光滑有光泽。

卧室及大厅:墙壁手摸光滑、无尘土,开关盒、排风口、空调出风口等无尘土、无污渍,灯具洁净。

门及框:手摸光滑、无污渍、沿口处无尘土,无死角,有光泽。

地面保洁:无尘土、无污渍、地板光滑有光泽,石材光亮。

地角线:无尘土、洁净、无胶渍。

三、其他服务项目及报价:

服务项目

规 格

价格(元)

备 注

室外墙面处理粉刷(清洁)

平方米

2540

3000平米以上

家庭卫生间保洁

?

厨房保洁

100-300

?

家庭地板打蜡

平方米

起步价250元 羊毛毯清洗平方米

308

100平米以上

普通石材清洗打蜡平方米

15–25

100平米以上

一室一厅全方位保洁 套

260起

两室一厅全方位保洁 套

300起

?

三室一厅全方位保洁 套

400起

?

四室一厅全方位保洁 套

500起

?

窗帘清洗(沙质)套

50起

?

窗帘清洗(布艺)套

60起

?

杀 虫 灭 四 害平方米-4

?

入室保洁服务标准 第2篇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 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盗窃罪根据量刑的轻重不同,会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会受到刑法严重的处罚。

入室盗窃未遂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量刑标准的解析如下:

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入室保洁服务标准 第3篇

2006年初浙江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将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之后受案数量虽有所下降,但仍牢牢占据着侵财类案件的大半壁江山。入户盗窃作为其中一种形式除了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点外,因其直接对公民最隐私、最安全的领地造成了侵害,一旦发生往往对公民精神、财产上都会造成更重的危害,所以一直备受关注。另外,入户盗窃往往相伴而生入室抢劫、强奸、凶杀等暴力行为,隐患较大,会严重威胁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和安全。在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我国刑法有明确的处罚方式,但对如何评价未达定罪数额的情形则一直存在争论。应该说该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作用,但是该意见是否适应理论与实践呢,笔者在此愿与大家一起做一番探讨。

一、该意见的合理性分析

从理论上看,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未达盗窃定罪标准的入户盗窃者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点理由:1、在主观方面,入户盗窃的主观故意包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图。要在户内实施盗窃,必然首先要强行进入他人的“户”,非法入侵他人的住宅是必经手段,也是行为人内心明确的方法和策略。2、在客观方面,各行为人也的确实施了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在客体方面,入户盗窃也必然伴随随意翻动室内财物、撬窗、撬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住宅主人的住宅管理权、住宅完整权、生活安宁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要求。4、牵连犯理论或吸收犯理论。牵连犯理论认为入户盗窃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是手段行为,主要目的是实施盗窃,二者是一种牵连关系。在盗窃罪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吸收犯理论认为,牵连犯的前提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盗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因而不适用牵连犯理论,应适用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吸收未达定罪标准的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陈兴良教授观点认为,牵连犯与吸收犯没有实质区别,牵连犯与吸收犯本身存在交叉,因而将侵入他人住宅盗窃视为牵连犯或吸收犯,均无不可。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刑法理论分析,该意见具有适用可能性。

二、不宜适用该意见的理由

但是迄今为止,有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条只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也只有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对此做出的相关列举式解释,其他尚无相关立法。因此,对该问题尚可以做更广泛的理论上的探讨。虽然不少学者对未构罪的入户盗窃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示拥护,但仍有不少人提出反对的意见,笔者也倾向于不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下是几点理由。

(一)从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意图在于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拒不退出后严重影响他人的居住安宁,破坏他人家庭的安宁、平稳和作为住宅主人对住宅所拥有的权利,因此我国刑法把该罪名划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而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二者截然不同。入户盗窃者无疑是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而非影响他人的居住安宁,因此主观要件不符合。同样,在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现是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一开始主人同意进入,但在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而盗窃是秘密闯入他人住宅,窃取户内的财物。一个是公开闯入,一个则是秘密进入,区别明显。犯罪行为是在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一个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可能包括一系列的动作、方式和步骤,我们分析一个犯罪行为不应该割裂该行为的各个阶段,应该从整体、从全局的眼光来看待,在定罪时要以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结合犯罪行为,以主客观相一致的方式来定性。在以盗窃户内财物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盗窃行为,秘密、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只是其必须的一个方法、一个步骤,最后只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就不能对其定罪。不能因为某行为对社会存在危害性,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就一定要将二者割裂开来强行定罪,这不仅有客观归罪之嫌,也有违我国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我国刑法都对犯罪确定了具体的定罪标准,只有达到该标准才说明造成了相当的危害程度,应该以刑罚的方式对其制裁,否则完全可以以其他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来替代。刑罚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严厉,对当事人威慑力最大、影响最大的一种方法,在没有达到需要刑事法律对其调整的程度的时候轻易不宜将其入罪。入户盗窃没有达到盗窃的定罪数额,说明其还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程度,还不需要对其作出刑法的评价。进而推之,在主要犯罪罪过推动下实施的罪行还没有达到该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对其行为手段、方式所触犯的客体一般也不会达到必须接受刑事法律处罚的程度,因此不宜将其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另外,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列举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罪标准为:(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可见,其所列举的几项情形均在强调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甚至致使无法居住。而回到实践中,我们发现现在处罚的多是一些入户盗窃一个手机、半壶食用油、几件衣服之类的小偷小摸者,只因其采用了撬窗、撬锁的形式入户,便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作出拘役五六个月,甚至有期徒刑一二年的处罚。这种行为有危害性吗,那是当然的,入户实施违法行为无疑会对住宅所有人心里上、财产上造成损失和影响,但是它达到了严重后果了吗?笔者不敢苟同。

(三)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我们有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对于偶尔入戶盗窃少量财物的,完全可以依此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另外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样,对于多次入户盗窃,虽然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但其情节较严重,也可以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从中也可看出,入户盗窃三次及以上才按照盗窃罪定罪,说明只有这种程度才达到立法者所认为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果仅一次入户盗窃就对其以刑罚处罚则感觉存在明显的轻重失衡。反过来讲,一次入户盗窃就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之后,该规定也形同虚设,没有用武之地了。而在2006年6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印发的《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通知中规定,“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严重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见,对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也很谨慎,须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节。

(四)从刑法发展趋势来看,刑法谦抑性要求此种情形不宜轻易定罪。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适用较轻的处罚就不必适用更重的处罚。边沁指出当刑罚是滥用、无效、过分或者太昂贵时,就不应使用刑罚。3同时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刑罚具备不可避免性:(1)无效果。所谓无效果,就是指对某一危害行为来说,即使规定为犯罪并且处以刑罚,也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之效果。(2)可替代。就是指对某一危害行为来说,即使不运用刑罚手段,而运用其他社会的或者法律的手段,例如道德教育,民事或者行政制裁,也足以预防或控制这一危害行为。(3)太昂贵。是指通过刑罚多得到的效益小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4实际上,对于未达定罪标准的入户盗窃行为动则就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大部分的办案时间被困于数量庞大的此类案件,无法解脱出来办理其他疑案复杂更能体现刑罚威严性的案件,最重要的是不能发挥出刑罚所应有的效益。另外,也存在打击面过宽之嫌。

(五)从客观实际来看,在经济发展物价上升的时候,顺应地提高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在刚刚解放办案力量的时候突然出台该意见,并且比之前范围更广,将更大一部分以往可以治安处罚的情况入罪,以走司法途径的程序进行审理,无疑是对如何更好利用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另外一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对如何适用该意见来确定罪名上存在差異,如萧山法院曾有两份判决对同样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因该意见规定是“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那么如果是踢门入户的呢?有审判人员认为与“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本质相同,可以定罪,而有审判人员则认为该意见没有具体列举该情形不能定罪处罚,因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二是在量刑上存在差异。本身各个审判人员因为社会观、人生观的不同在量刑上存在少许的差异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同样对于盗窃少许现金却出现拘役五六个月、有期徒刑一二年的处罚则让人有点难以接受。同样横向比较,拘役五六个月的可能只盗窃了几百元现金,而盗窃二三千元的可能也只被判处拘役五六个月,不仅在被告人看来存在不公平,在司法工作人员看来也存在适用上的混乱。

三、结语

在党和政府带领全国人民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努力建设法治国家,不断实现公平正义,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仍然是司法工作者至高的工作目标。打击猖狂的盗窃份子,创造安定和谐放心的社会氛围是一直以来摆在眼前的任务。虽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入户盗窃者的刑事责任,打击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猖狂行为和嚣张气焰,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却没有更好地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适用该意见的解释说明尚不充分,也不符合案件数量大案多人少问题突出的实际困难。因此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体现刑事政策的及时性,彰显法律的权威性,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保洁服务公司保洁服务合同 第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区域日常保洁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项目

名称: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

作业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乙方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甲方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保洁服务。

第三条 保洁费用

1、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2、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3、_________,其费用为:_________元;

本次保洁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以转账支票方式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日常保洁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如发现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照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2、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代乙方收取客户有偿特约服务费用的_________%;扣除的_________%作为甲方应收的管理费。

3、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享有在协议的时间内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具有偿特约服务的发票和收据。(注: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第五条 具体保洁项目

1、日常清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定期保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的协助

甲方有为乙方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1、甲方尽可能委派专人负责现场全过程监理,并尽量避免交叉施工。

2、乙方进场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工程区域内所有物品现状点验清楚,特别强调物品有无损坏,贵重物品有无保管好等因素。

3、乙方进场后,甲方需提供水源、安全用电、照明、以保证正常施工;提供乙方设备存放的房间;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

4、协助乙方解决工作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七条 工作总结与计划

第八条 质量承诺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

1、乙方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2、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第九条 服务人员安排

1、乙方在本区域内服务总人员不少于_________人,非公共区域内日常保洁工作(如:有偿特约服务)由乙方从公司总部另调人员完成,并保证各项工作质量。

2、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3、乙方员工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4、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条 原料与设备

1、乙方提供设备的绿色环保用品、用具(品牌),保洁用品应及时更新保证卫生。

2、乙方为保证施工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

3、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乙方应当保证其服务质量的,工程完毕应主动邀请甲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部分,乙方应进行重新处理,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3、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及清洁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返工;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4、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二条 损害赔偿

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乙方工程进行中,如发现甲方物业材质有破损迹象,应及时保护现场,立即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

保洁服务标准合同 第5篇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北京市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北京保洁服务中心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下位于北京市日常保洁事宜服务有关事项达成意向。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服务项目

1.名称:保洁服务

2.所在地:北京市

3.作业面积: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服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8:00。

第三条 保洁费用

保洁服务费用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以转账方式于次月 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日常保洁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如发现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照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2.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享有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具有正式发票和收据。(注:发票和收据由乙方提供)。

3.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北京 保洁服务中心

开户行:

账户名称:

帐号:

第五条 具体保洁项目

1.每日清洁:甲方所有办公区域、办公楼内会议室、合伙人房间(如合伙人需要)、咖啡厅、楼内卫生间、洗手盆及周边下水道、门窗玻璃、大理石墙面、桌椅等。

2.定时保洁:卫生间、洗手间每十分钟清理一次,包括但不限于清扫、擦拭、冲洗、消毒、除臭等。

第六条 工作总结与计划

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三日之前将当月的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的保洁工计划报告甲方。

第七条 质量承诺

1.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完成保洁服务,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2.乙方在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实际上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警告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3.乙方在承包的保洁工作范围内,甲方如因保洁工作未达到保洁质量标准,被有关社会职能部门(环卫、城管等)处罚,该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服务人员安排 1.乙方在本区域内服务总人员不少于叁人。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知乙方增减人员,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安排人员。

2.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3.乙方员工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4.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第九条 原料与设备

1.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绿色环保用品、用具(品牌),保洁用品应及时更新保证卫生。

2.乙方为保证施工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

3.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乙方应当保证其服务质量的,清洁完毕应主动邀请甲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部分,乙方应进行重新处理,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3.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及清洁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返工;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4.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

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乙方工程进行中,如发现甲方物业材质有破损迹象,应及时保护现场,立即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慎给甲方设施、材料及甲方客户、物品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

1.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保洁服务方案进行服务的权利,乙方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应确保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均为与乙方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乙方员工或有委托关系的人员,乙方委派的人员与甲方不视为构成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其接受乙方的统一领导和劳动管理,并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结束为甲方的服务,并将根据乙方安排另行从事乙方承接的其他项目服务工作或其他乙方安排的工作。如乙方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乙方付费,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一天,按交付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优质的保洁服务(按合同标准)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剩余合同款20%违约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当月服务费。

3.双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合同未及时通知对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剩余月份1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的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3.乙方发生严重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5.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 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

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3年。

篇二:保洁服务合同范本

甲 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

联系电话:

乙 方: 呼和浩特市合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

联系电话: 0471—3970716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提供日常保洁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地点、时间

1、地点: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

2、时间:乙方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工作安排造成的加班或乙方原因造成的加班所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服务范围:“ 住宅小区 项目物业管理范围内。

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内所有公共道路、服务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清洁(重要设备机房及规定之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之道路、走廊、洗手间、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区、会议室、展厅、扶梯、公共墙面、2米以下外墙及玻璃、各种标识系统等。

三、服务标 准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甲方标准双方协商制定。

四、派驻人员要求

1、身高不低于 150 cm以上。

2、年龄18 至 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受到刑事处罚。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需有近期内健康证),五官端正。

5、能说流利的普通话。

6、派驻保洁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的考核。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日常保洁服务享有监督权及检查权,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方,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物业合同要求质量标准;

2)甲方有权教育乙方人员遵守物业保洁制度,共同维护住宅小区 项目内外环境,爱护设备设施;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4)如甲方对乙方保洁员服务不满意,可责令乙方调换保洁员;乙方应无条件的在5日内调换。

5)甲方有对乙方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7)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物料仓库,面积不超过 20平方米,但不提供住宿场所;

8)甲方有权利聘请其他服务商,对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有偿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乙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阻挠。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派驻甲方现场的负责人,业务上受甲、乙两方领导。

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清洁服务,并严守安全作业规范。

3)乙方负责在所有保洁员上岗前2日,将派驻甲方保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及人员基本信息提交给甲方,经批准后方可上岗。

4)乙方为保洁人员提供上班时穿着的统一工作制服以及保洁工作所需的器械、装备等,并承担费用,服装样式须统一。驻场保洁员应按甲方要求衣貌整洁,佩戴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须由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5)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6)乙方须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检查、加班调度及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日和25日之前将上月的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的保洁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7)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合法存续,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用以外,没有承担任何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保洁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处理此等纠纷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8)乙方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乙方保证所有上岗的保洁员均经过岗前技能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规范、服务态度等,工作期间注意言行举止,维护甲方良好的公司形象。

9)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

10)乙方为保证本合同约定的保洁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甲方及相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相关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负责提供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药剂和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小垃圾袋,香球,光亮剂、清洁剂等,并自行承担费用,对于化学药剂等危险物品应尽到充分的保管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

15)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享有在协议期间内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16)本合同服务范围之外的收费服务项目,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遵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及时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原因(包括物价上涨)进行调整。

五、保洁人数、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保洁服务费按前期2000.00 元/栋/月计算,共计接收9栋居民楼,月保洁费用共计人民币2453x9=22077元/月(大写:贰万贰仟零柒拾柒元整)。

2、外围保洁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11500.00元/月(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3、住宅小区项目前期保洁服务费用为:22077+11500=33577.00元(大写:叁万叁仟伍佰柒拾柒元整),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加服务项目及工作区域费用另计。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每月 5 日前对乙方进行评估,甲方根据评估分数支付相应的服务金额。甲方以支票方式于每月十号前(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上月的保洁服务费。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正式税务发票据实结算费用。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10 月 14日至 20XX年 10月 13日

七、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增减服务项目,增减服务费用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物业管理的重大损失,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同乙方的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4、乙方发生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优质的保洁服务(按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时,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月服务金额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果每 1个月内,出现5次,则甲方可解除同乙方之合同,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因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甲方可请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3、因乙方违约而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甲方均可直接从合同总价款中核减。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责任或义务,乙方应在3日内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承担总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如在上述期限内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再向甲方承担总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5、甲方无故不按时结算服务费用超过七日,交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费用为按日支付当月费用之总价额的2‰。

6、在与乙方配合时,甲方不及时或推委,甲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8份,甲执6份、乙执2份,8份合同俱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三:保洁服务合同

财信·城市国际物业保洁服务合同

甲方: 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3--67675901 传真: 023--6767590

1乙方:重庆帛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九龙坡区柳背桥树语城4栋18-

5联系电话:023--62892991 传真: 023--628929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管理的部分物业项目之清洁综合服务。为规范双方义务并保障双方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乙方承包项目及范围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理的的现有10栋住宅楼室内外公共区域、物管办公室、服务中心,商铺、地下车库等的日常保洁工作之综合服务业务;

第二条 财信城市国际项目清洁服务范围及内容主要包括:

1、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及共用部位(场地)的清洁卫生;

A、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大堂、门厅、电梯间、消防楼梯、天面、楼梯间、走廊通道、架空层、地下室、车库等;

B、道路、沟、渠、池、井、庭院灯、标识牌、地下自行车库、地面及地下停车场等;

C、物业办公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洗手间、为业主免费提供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2、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业务管理范围的垃圾收集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3、乙方清洁卫生服务范围包含外墙(三米以下,不含底商铺面、广告牌)。

第二章 乙方承包方式

第三条 乙方采取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等的承包方式,乙方需自行配备的保洁设备设施及用品包括:

1、高压水枪、大理石清洁机、拖地机、吸尘机、垃圾车(含打气筒)、洗地机(三合一)及保洁推车等相关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设施;

2、水桶、铁锹、扫帚、簸箕、拖把、刷子、垃圾袋及其他日常保洁易 耗品;

3、保洁、保养、消杀所需洗涤剂、消杀药水、消杀用具、药品、清洁 保养剂等消耗品。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无偿提供仅限于服务区域内保洁工作所需用的水、电,但不承担其它任何清洁保养所必须的设备、工具、清洁材料等物品的供应。提供工具房2间供乙方放置清洁器械、材料等物品及员工工作期间休息之用,若对上述场所进行改造或翻新,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的清洁、保养等服务质量及工作方法和服务礼仪,每年组织对乙方的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确保乙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服务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六条 要求教育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对破坏小区清洁形象的行为应给予及时制止与纠正,屡次违章不改者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卫生质量,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现场负责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及建议,应给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专业人员的技能予以评估,发现乙方人员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第九条 如遇特殊清洁工作需求时,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清洁工作;

第十条 甲方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以保证乙方按照标书、合同及其它双方议定要求运作;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质量,并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环境部作业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及未达到服务质量标准之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有权按附件《清洁服务质量评审细则》规定内容处罚。对不符合甲方规定标准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第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每月认真、客观填写《综合考核表》《工作验收单》等并经乙方确认后,以此为依据按时向乙方支付当月保洁费;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时间,临时调用本小区乙方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清洁保养相关之工作,但须知会乙方现场负责人;

第十五条 根据乙方保洁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更换保洁员及主管,乙方须及时更换配置合格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 甲方严禁乙方雇用非法劳工,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因此遭受牵连,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故意拖欠其员工的工资,而劳动局认为该项欠薪应追讨者,则甲方于乙方未能发放上述拖欠工资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费用中扣除上述欠薪,以缴交劳动部门,凡所代缴此类薪金的款项,得视为依据此合同而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与业主间的关系。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所共同制定之各项作业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合同附件之相关规定),为甲方提供专业清洁综合服务,并严格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甲方物业项目之清洁人员。遵守甲方所订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对有违

法乱纪或违反甲方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以严肃处理,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架构及工作人员相关资料,按照甲方定编人数41人(其中清洁工人40人,现场负责人1人),此人数根据甲方要求适时调整;乙方人员必须定岗、定责、定区域、定质量,必须将定岗方案报甲方备案。乙方应选派素质好、服务热情、形象较好、身体健康且年龄在男60岁(含)以下、女58岁(含)以下之专业人员(包括驻场负责人)进驻现场工作。指定现场主管人员,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日常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包括自检和参与甲方联检)现场清洁卫生情况及工作日记,及时处理甲方投诉,并保持与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日常联系,以便于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进场/履行新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保洁服务详细工作实施计划及管理方案,包括项目月清洁用品和用具总清单、机械设备配置清单,并按照甲方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所使用的清洁用品等符合相关要求;保洁人员工作时的安全防护要符合甲方执行体系的相关要求;保洁时对存在危险的情况要有安全标识;

第二十二条 每月26日之前,根据当月现场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下月清洁作业计划,每月2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上月《项目保洁月度工作报告》及上月问题的整改措施,并接受甲方关于清洁计划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已制定的月度及日常清洁作业计划如需修正或调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保证现场员工月流动率不高于5人,现场主管更换频率不高于2人/年(甲方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每月若有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并可在当月清洁服务费中扣除相应的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之清洁服务质量不达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环卫、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罚,所需之罚金,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月至少一次指派高层管理人员到本项目所在地检查承包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并积极征询甲方相关负责人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发放薪金、福利及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负责办理下属员工的劳动用工手续,申办暂住证等。不得无故拖欠员工薪金,如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自行负责承包业务所需之全部设备、工具、清洁材料及清洁保养技术,按合同规定的清洁范围和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公司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须向甲方提交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或其它相关证件(健康证等)复印件;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身着甲方指定服装样式工作服、工作牌,着装整齐有序;严格遵守甲方之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其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得在甲方管理区域内逗留;

第二十八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进入放置或张贴有甲方规章制度、信息资料等文件的办公场所、培训室等房间进行室内清洁时,不得翻阅、查看上述资料,如因特殊原因获悉上述信息,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述、传阅;

第二十九条 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分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甲方按双方确定的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改正;

第三十条 乙方保洁工作时间应按甲方规定执行,小区如遇外宾或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参观,以及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小区进行考评、检查,甲方需对保洁卫生进行突击清理,并保证检查合格;遇甲方发生跑水等突发事件时,甲方根据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无条件进行加班提供保洁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不影响客户休息,工作时间应避开住户上下班的高峰。乙方驻场工作人员在小区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偷盗小区公共物品或业主财物。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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