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2024-08-12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精选5篇)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第1篇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来源于:

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实践中,涉美案件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婚姻律师对美国婚姻家庭法律有所了解和掌握。笔者在多年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代理中,渐渐掌握了一些美国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通过和中国婚姻法的比较,可使广大读者对于中美婚姻法律的异同有所掌握,从而在代理案件中,运用这些知识,为当事人提

供更好的服务。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

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

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

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

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

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

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

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

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

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

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

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

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

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

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

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

(一)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

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网站编辑:谢小娟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第2篇

一、进入婚姻

在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 女性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 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男人, 只能按照男权社会为她们规定的传统角色和行为准则来生活, 没有个性发展的空间, 没有自身的理想与追求, 甚至失去了自我。这样她们成人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嫁人。可以说, 婚姻是女性的全部, 操纵着她们的社会生活, 也束缚着她们的个体自由。

华顿在《欢乐之家》中塑造莉莉这一叛逆脱俗形象, 则对当时社会的传统观念和体制进行了有力抨击。按照男人传统的择偶标准, 未婚女子需要打扮漂亮以赢得他们的青睐。因此, 在老纽约上层社会, 漂亮成为未婚女子获得“理想”婚姻的筹码, 想尽各种办法装饰自己也成为未婚女子的第一要务。《欢乐之家》中的女主人公莉莉就是处在这样的一种待嫁阶段这个美丽聪慧的姑娘虽然出身高贵, 但由于家庭的败落, 她只能通过美貌和智慧猎取“理想”婚姻;只有嫁给富豪的上层贵族, 她才能跻身“欢乐之家”。然而, 残酷的现实表明, 她只是被视作上层社会的一个美丽的花瓶或玩偶, 供男人和女人欣赏和利用。阴险放荡的道塞特太太邀请莉莉同游地中海的目的很明确, “当伯莎想玩个痛快时, 她不得不为她丈夫乔治提供点消遣”, [1]莉莉是她用以转移丈夫注意力的最佳人选。一旦她与西沃尔顿的奸情暴露, 她首先很聪明地稳住了懦弱无能的乔治, 然后诬陷莉莉勾引乔治。[2]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 莉莉停止了追逐, 不再对“欢乐之家”抱有幻想, 而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她身败名裂、穷困潦倒之际, 莉莉放弃了一次又一次与上层联姻的机会。显然莉莉的逃离不是一种消极的逃离, 而是一种积极的拒绝与反抗, 她不甘心受命运的摆布, 拒绝把自己作为一件婚姻商品出售, 反抗男权世界的束缚和压迫。虽然莉莉最终成为“老纽约”的受害者, 但她勇于打破婚姻枷锁的选择, 表明了20世纪初美国妇女反传统婚姻的女性意识开始觉醒。

然而, 吉尔曼从更加现实的角度考虑婚姻, 即经济和爱。《我那可怜的姨妈》中的女主人公在选择婚姻时坚持认为:女性在婚前婚后都必须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 以期能够保持经济独立, 拒绝与丈夫形成孩子般的依赖关系。吉尔曼认为只有男女双方都在公共领域从事工作, 创造经济社会价值, 才能使双方拥有平等的话语权, 才能保证双方的身份地位免受边缘化。[3]同时, 在《我的管家》中, 乐兰德夫人在考虑是否愿意再次步入婚姻时, 则侧重考虑男女双方的感情。爱情不止是表面上的相互吸引, 而是要建立在彼此都了解自我和对方的基础上, 即明白对方需要什么才能够幸福, 并且能够清楚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3]在吉尔曼看来只有经济的独立和理性的爱情, 才能带来美满的婚姻。

二、离开婚姻

在当时的社会中, 已婚女性的境况与未婚女性的境况一样糟糕。一旦结婚她们就失去了自己的名字, 依靠丈夫生活并获得社会地位。但这只是一种附属地位, 即使陷入不幸的婚姻, 她们也无权离开丈夫, 否则就会被视为大逆不道, 生活随之窘迫。

而在华顿和吉尔曼看来, 女性不该沦为无爱婚姻的活祭,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一定要解除的。如在华顿的《纯真年代》中, 女主人公埃伦是一位生活在纽约上层社会具有开放观念和独立人格的坚强女性。当埃伦试图离婚时, 包括外祖母、律师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坚决反对, 人们采取各种手段加以阻挠, 但她充满自信, 勇于创造自己的时尚而不盲从传统和潮流。面对男性, 她不甘处于卑微和顺从的地位;对不幸的婚姻, 她敢于抗争, 具有叛逆精神;她追求人格和思想上的独立, 并不把婚姻看作是女性幸福的归属。埃伦的这种独立的个性和思想正如她的房间一样:“这屋子有一种幽冥淡雅的魅力, 与他熟悉的任何房间都不相同”, “屋子里的气氛是他从未体验过的, 这种差异非常之大, 以致他的局促不安已为历险的意识所取代”, “通过巧用几件道具, 转手之间竟改造成一个具有`异国'风味的亲切场所, 令人联想起古老的浪漫情调与场面”。[4]正因为如此, 埃伦才能够抵制住整个上流社会包括她的亲人近乎窒息的压力, 不顾丈夫对她在地位、物质方面的诱惑, 拒绝回到丈夫身边。[6]

虽然, 吉尔曼在《碧兹雷夫人的事情》中所塑造的玛利亚, 也为求得精神上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而渴望离开这场炼狱式的婚姻, 但是真正迫使她下定决心的是对自己财产和子女未来的担忧。玛利亚深知在父亲遗留下的最后一份地产也拱手让人时, 她将永远在这个家庭中“失声”。丈夫是典型的男权主义捍卫者, 夫妻关系如同主仆关系、控制者和被控制者的关系。失去财产便永远失去话语权。在维多利亚伦理道德体系、基督教义和社会偏见的三重压迫下, 失去话语权的妻子的命运只能依赖丈夫, 并且永远禁锢在家庭中。况且这位典型的父亲一直视子女为私有财产, 置于任其支配的地位, 为了自己继续盈利而剥夺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3]因此, 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子女未来的发展, 吉尔曼式女性坚决选择离开不满意的婚姻。

三、导致两者差异的原因

1. 出身阶层不同。

尽管两者都经历了失败的婚姻, 也都以写作作为经济独立的来源, 但阶层不同导致考虑问题的切入点也便不同。华顿出身于纽约上流社会的名门, 深谙那个阶层森严的等级、顽固的传统观念以及残酷的游戏规则, 因此, 懂得女性在面对如此强大的压力和束缚下想寻求自身自由是十分艰难的, 只有那些具备非凡意志和魄力的女性才有可能取得突破。而在婚姻观中, 吉尔曼更多地考虑物质经济基础, 极力要求通过工作和创造价值从而达到经济独立。因为作为中产阶级的她, 没有太多的现有物质支持, 一旦失去丈夫和家庭就必须自己养活自己, 而唯一的方式便是从事各种工作。而且普通出身的她也会在生活中经历更多的波折。因此, 她会考虑到子女、家务劳动、财产等非常现实的女性问题, 而不只是单纯地在思想上抗拒世俗的婚姻观。

2. 作品背景不同。

华顿作品中的故事大多发生在19世纪后半叶, 而这一时期维多利亚伦理道德观念的禁锢还十分强大, 尤其在纽约上层社会;此时, 妇女解放运动也还没有取得显著的实质性进展。吉尔曼的短篇小说故事则发生在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 机械化大工厂为中下阶级妇女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她们通过自食其力取得自我独立;而上层妇女通过社会改良运动或慈善活动赢得地位和尊重。此时妇女运动也进入第一次浪潮, 并取得不斐的成绩。1890年后, 通过修改宪法, 妇女成婚后对她们所继承的财产和收入以及子女监护权拥有直接支配权;1920年前, 部分州妇女开始拥有选举权, 同时妇女获得更多接受高等教育和平等就业的机会。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6]

3. 思想渊源不同。

两位女作家都受当时流行思想的影响, 如超验主义、自然主义、乌托邦思想、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学说和达尔文进化论等。吉尔曼受到埃德加·贝勒尔的乌托邦思想和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影响较多。因受前者的影响, 吉尔曼创作了《她乡》这部女性乌托邦著作, 以期扭转当时世俗社会对女性的误解、偏见和歧视。而因受后者的影响, 吉尔曼则考虑到生产、剩余价值、私有制、父权制和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因此, 她对女性问题思考的角度会更加偏向社会主义。[7]

摘要:从进入婚姻和离开婚姻这两个角度, 来阐述和比较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两位女性作家伊迪斯.华顿和夏洛特.吉尔曼婚姻观的异同, 我们可以从社会阶层、作品背景和思想渊源三个方面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伊迪特·华顿,夏洛特·吉尔曼,婚姻观,经济独立,自由平等

参考文献

[1]伊迪斯.华顿.欢乐之家[M].赵兴国, 刘景堪.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993.

[2]赵慧珍, 史菊鸿.一朵早谢的百合花——《欢乐之家》女主人公莉莉悲剧原因探析[J].兰州大学学报, 1999 (27) .

[3]夏洛特.吉尔曼.她乡及其他短篇小说[M].芭芭拉.所罗门, 编.纽约:S ignet C lassic, 1992.

[4]伊迪斯.华顿.纯真年代[M].赵兴国, 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2.

[5]仲敏义.现实囚笼中的精神自由——从《纯真年代》的人物塑造看伊迪丝.华顿的女性意识[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05 (6) .

[6]王恩铭.二十世纪美国妇女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第3篇

[关键词]摩奴法典;婚姻家庭制度;秦汉身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一、《摩奴法典》中的婚姻制度

(一)《摩奴法典》概论

“古印度法的渊源包括佛教、婆罗门教以及印度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①佛教的繁荣与发达并没有排斥婆罗门教的产生与发展,相反,随着印度社会文明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已大大不同于古印度国家刚刚确立之时,“自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篡了《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三部经典,随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相继编篡新的经典,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②这些法典不仅是宗教教义,更是具有约束全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因而兼具法典的性质,其中《摩奴法典》是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一部。

摩奴是印度传说中的人物,但《摩奴法典》确是反映古代印度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资料,“《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凡十二卷,共2684条,第1卷到第6卷的次序是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而所谓‘四行期’,是婆罗门教徒一生生活和修行的历程,即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和遁世期四个阶段。第7卷至第11卷较为集中地论及刑事、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律制度。法典最后阐述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和最后解脱的宗教教义。”③

(二)摩奴法典的性质

关于《摩奴法典》的性质,可以说它是一部内容融合宗教、哲学、道德、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教律与法律合一的作品。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兼具宗教性与法律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是法典的三大特征,这正是远古时期法律综合性与杂揉性特点的体现,也反映出当时人们立法技术的滞后性。

1、浓厚的宗教唯心主义色彩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其内容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其中,纯法律性质的内容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强。法典具有浓厚的宗教主义色彩,首先体现在编排顺序上;其次,体现在一些具体的章节和条文上,尤以第一章创造、第十二章轮回最为明显。法典宣扬神通广大的摩奴编篡了法典:“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进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声言:”④“‘尊者啊,诸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的法律,惠予宣示我们。’”⑤“‘因为,尊者啊,唯有你熟知这一普遍、自存、不可理解、人类理智莫能测其高深的法律条例、原理和真谛,而此即吠陀。’”⑥而自在神梵天创造了世间万物:“他以此二者,造成天地‘天地之间,布置了大气,八天区,以及永久的水库。”⑦“他创造了时间和时间的划分,星宿、行星、江河、海洋、山岳、平原、起伏地势;”⑧“无上主将自体一分为二,一半化为男,一半化为女,和女性部分结合而生原毗罗止。”⑨从这些法条中都可以看出其鲜明的宗教色彩,但是,由于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保障其强制执行,根据法典,任何人背离它都要受罚,而且法典的第七、八、九章分别规定了国王和武士、法官、商人、奴隶的行为与义务,涉及一些民法、刑法、诉讼等法律问题,因而可以说又具有法典的性质。

2、种姓制度为核心

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的精髓,也是传统印度社会一大显著的特征。种姓制度根深蒂固,乃至今天印度社会仍残留有种姓不平等的余孽。从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部门法,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乃至婚姻家庭方面,无一不受到种姓的制约。例如法典宣扬“梵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其中婆罗门最高贵,首陀罗最低贱,不同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法典还严格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尤其是高种姓的女子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称为“逆婚”,其后代沦为贱民;还种姓之间的不平等还体现在不同种姓的人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平等,例如“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那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他的那一部分割断。”

3、法典同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尽管法典宣扬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却也包含了多种学科知识,其内容涉及宇宙和人类起源、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礼仪、商业知识、治国方略等多个领域,可以称得上一部百科全书。尤其是其中收录了很多至理名言,诸如“甘露甚至可以取自毒药,妙语甚至可以出自孩童,善行甚至可以取自敌人,金子甚至可以取自不洁物”等等,说明法典虽然宣扬唯心论、形而上学为主,但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古印度的婚姻家庭制度

《摩奴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规定集中在第三、五、九卷中。总体而言,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以种姓制度为精髓,种姓不平等贯穿其中,并且充满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妇女的地位上,妻子的地位低于丈夫,但同时法典又赋予妇女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体现出相对的進步性与开明性。

1、种姓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

首先,法典规定实行种姓内婚姻制度,并且不同种姓之间不平等。根据法典第三章第十三条:“首陀罗只应该以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在奴隶种姓或本种姓中娶妻;刹帝利可在上述两个种姓和本种姓中娶妻,婆罗门可在这三个种姓和僧侣种姓中娶妻。”第十四条:“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1,但以奴隶种姓女子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述的。”可见,法典虽没有禁止不同种姓人之间的通婚,但对于高种姓男子所娶的低种姓女子的法律地位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还是体现了种姓之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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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的不平等还体现在遗产的继承上,“婆罗门妻所生之子从婆罗门的遗产中取四分,刹帝利之妻所生之子——三分,吠舍之妻所生之子——二分,首陀罗之妻所生之子——应取一分。”

2、宗教性

其次,法典所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典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八种婚姻形式,即梵天的、诸神的、圣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罗的、天界乐师的、罗刹的以及吸血鬼的八种,其中前六种婚姻可行于婆罗门,后四种可行于刹帝利,同样的四种除罗刹形式外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并且在后五种婚姻中吸血鬼和阿修罗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这八种婚姻形式中,可以明显看出宗教的思想及宗教礼仪的影响。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诸神形式的婚姻是“依此种形式,祭祀开始举行,父亲打扮女儿后,把她给予主持祭祀的僧侣。”第二十九条,“当父亲按照规定,从新郎手里接受一只牦牛和一只雄牛,或类似的两对之后,将姑娘的手授给他,以完成宗教的仪式,或把他们给予姑娘,但并不作为馈赠。这种形式叫做圣仙的形式。”法典不但详细说明了每一种姓婚姻的合法形式,还叙述了按照每一形式结合的后果,有何得失以及所生的后代有何优缺点,则规定在第三章的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例如“按照梵天形式结婚的妇女所生的儿子,从事善行,可拯救十个祖先,十个后代,并第二十一人,即自己,使脱离罪孽。”“但从其余四种坏婚姻中出生的儿子,则残暴、欺诈、憎嫌圣典及其规定的义务。”这些条文名义上具有宗教性的神秘色彩,实则是打着宗教教义的旗号维护着种姓不平等制。此外,第四十五至第五十条所阐述的男子何时可以何时不可以与妻子阴阳结合的观点,也带有朴素的宗教观和唯心主义色彩,例如第四十八条,“这最后十个夜中,偶数夜适于生男,奇数夜适于生女;因而欲得男子者应于适当时机和偶数夜接近妻子。”

3、关于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最后,在妇女的地位上,总体上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享有更多的权利,妻子要对丈夫绝对地服从,但是又给予妇女一定的社会地位、自由和权利。依据法典的规定,无论被出卖或被离弃,妻子都不能从自己的丈夫那里解脱,并且即使丈夫行为恶劣,背叛妻子或失去了好的品质,但贞洁之妻应始终像神那样的尊敬之。但是丈夫却有休妻或更换妻子的权利,“不生子之妻在第八年可更换之,生子而死掉者——在第十年,只生女孩者——在第十一年,可是爱争吵者,可立即更换之”,并且妇女永远没有独立的地位,“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女子在任何时候也不宜于独立。”

二、古印度婚姻制度与秦汉户婚制之异同

《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这一时期对应我国的战国及秦汉时期,尽管我国在战国时期经过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完成了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而此时的古印度仍实行奴隶制,但是由于我国刚刚从奴隶制社会过渡而来,两者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因为各自经济、政治、文化的原因,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色。

(一)两种婚姻制度的相同点

1、人分等差

古代社会是一个阶级不平等的社会,这一点似乎在任何一个文明古国都放之皆准,“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法律以身份为核心,曾经是世界上大多數古代文明的社会状态。”⑩中国古代社会也是一个身份社会,法律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享有特权的阶层、平民阶层、贱民和半贱民阶层这样三大类。社会垂直分层,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法律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区别对待这一点同古印度的种姓不平等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实行等级制度,但是上下级之间的垂直流动还是可能的。相比之下,古印度社会种姓之间的垂直流动就不太可能,一个人从一出生就注定是高贵或者低贱的,这也是奴隶制社会的显著特点。

2、男尊女卑

古代社会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古代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尤其是在汉代,女子一方的地位有所下降。汉初《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泼悍的妻子,只要未动兵刃,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犯罪;而妻子如果殴打丈夫,不论是否有伤,均处耐为隶妾的刑罚。《摩奴法典》中也有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需对丈夫绝对忠诚,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如何背叛妻子的类似规定。其次,中国古代女子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与《摩奴法典》中“女子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的规定可以说几乎一模一样。最后,在女子成婚的法定年龄上,都规定女子在及笄,即十五周岁之后才可以成婚,只是古印度女子有一定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中国古代女子只能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为在中国古代,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更是“合两性之好”,关乎两个家族的利益,当事人只是一个被动的角色。

(二)区别

尽管两大文明古国在婚姻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的相似性,但毕竟是不同的社会,拥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血脉和基因,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则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1、特有的宗教性

首先,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正如前所述,《摩奴法典》既是一部宗教教义,又是一部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典,宗教性是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典中的一些规定带有鲜明的宗教唯心主义观,强调不遵守法律会给后代带来灾难,受到神的诅咒与惩罚,从而给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更强调现实的后果,违反法律要受到严酷的刑罚,这与不断加强的中央集权、强大的皇权是分不开的。此外,古代中国在汉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取得统治地位,引礼入法,法律也是以“礼”为核心,甚至有些条文就直引用儒家经典,处处体现着儒家“礼治”的思想,正所谓“儒家思想法典化,法律思想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例如婚姻的成立要件要按照繁琐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钠徽、请期、亲迎”,而古印度男子娶亲则是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凡此种种,都显示出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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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享有一定的权利

尽管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并且不能享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利,但《法典》毕竟给予了古印度妇女一定程度内的自由和尊重,在这一点上,古代中国则有些相形见绌了。秦汉时期的女子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婚后也是为夫家所有,承担着随时可能因“七出”之名被丈夫休去的风险,除非有“三不去”之由,即娘家父母已去世、家里没有人,被休弃后生活会发生重大困难的,不去;曾与丈夫共同为父母家服丧三年的,不去;丈夫结婚时贫贱,后来休妻时富贵的,不去。女子被视为丈夫的附属物,是权利的客体,侵犯女子的身体被视为侵犯其丈夫的财产,因而是丈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提倡种姓内婚与禁止族内婚的不同

古印度法律虽不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但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高种姓的男子可以迎娶低种姓的女子,高种姓的女子则不可以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以此保证种姓血脉的纯粹性。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提倡族外婚,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这是一项古老的传统禁忌,族内通婚是一种重要的鬼神禁忌,是族内任何人都不敢碰触的。《礼记·曲礼》中称:“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儒家经典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会造成生殖力的下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这是远古禁忌的反映;二是为了加强和其他部落或种族之间的联系,《礼记·郊特牲》称之为:“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三是为了维护本族内部的稳定,《国语·晋语》载司空季子之语,认为同姓“男女相及”,就会造成内部的黜乱,“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乱也。”《白虎通德论》称:“同姓不得想娶,以重人伦也。”但是,所谓鼓励族外婚其实也是讲究“门当户对”,一般是和本族外同阶层的人通婚,不允许也很少发生不同阶层的人之间通婚现象。

三、结语

《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法典的特殊的法文化特征在于它集宗教性, 相对的务实性、不平等性、相对的宽容性、进步性和原始性、哲学上的思辨性以及理想主义于一身。历史沉淀给古印度的法文化留下了历史的烙印, 它作为历史的东西曾经存在过,并继续影响着印度广大民众的社会心理, 影响着他们今天的生活和实践。

注释:1处困境指没有同种姓女子时。

参考文献

①崔林林主编 《外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同上.

③同上.

④《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 《摩奴法典》 第一卷第1条 法律出版社.

⑤同上,第一卷第2条.

⑥同上,第一卷第3条.

⑦同上,第一卷第12条.

⑧同上,第一卷第24条.

⑨同上,第一卷第32条.

⑩郭建主编.《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李怡轩(1994.08-),女,陕西临潼人,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第4篇

根据史书记载, 伏羲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肇始者, 开创了娉娶仪式的先河。历经几千年的变迁, 中国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婚姻家事制度, 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三纲五常”、“七出, 三不去”、“三书六礼”等婚姻家事习俗在维持封建时期下的婚姻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历来也受到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那时的香港人同样被灌输着浓厚的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婚姻思想观念。即使后来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 婚姻观念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纳妾、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婚姻观念依旧盛行, 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旧遵循中国固有的封建习俗和律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 香港被统治之后, 英国政府明令中国的封建律例继续生效, 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没有进行新的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进步, 旧制度终究要被新制度给替代, 直到现代中国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夫一妻制的推行标志着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流行, 女性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从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 已完全摒弃了旧式婚姻制度, 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摆脱了旧社会的束缚, 开始追求自由、平等、尊重的婚姻观。香港直到1971年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 才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 结束封建社会的纳妾制度。香港女性同胞的地位开始提升, 在婚姻家庭中, 有着独立、自由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比内地更早更多地接受西方文化, 并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 他们对婚姻观念如西方那样, 追求自由、开放的态度。另外, 由于受到西方宗教信仰观念的熏陶, 他们在婚姻形式上与中国内地也有所不同。除了注册结婚外, 还规定了仪式结婚, 即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 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最后, 香港与内地在婚姻观念中存在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 在香港已婚妇女在其姓名之前冠以夫姓, 并在办理各种证件、离婚诉讼等方面都有此硬性要求。而在内地, 根据《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以示男女平等。

二、内地与香港婚姻成立要件之比较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结婚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 那么它的成立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香港受英国政府统治几百年, 其法律必然受到英国法的影响, 加上香港与内地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有很大不同, 故两地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上也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 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看

通过分析比较, 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有三处相同点:第一, 两地立法都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香港《婚姻条例》第6条规定, 男女双方当事人之结婚必须出自内心自愿, 并且是由双方提出结婚注册之申请而公式。第二, 两地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第三, 两地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大体相同。内地《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严重遗传性疾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香港法律也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患神经错乱或患有传染病中的性病以及无性行为能力者不得结婚。

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要件中存在的主要不同点就是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同。中国《婚姻法》要求男不得低于22周岁, 女不得低于20周岁。但香港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均为16周岁, 其中, 在16—21周岁之间结婚的须经得父母同意。根据人类生理及心理的成熟度及社会性来看, 为保持婚姻的稳定性, 中国内地规定的婚龄较为适合。

(二) 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看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包括了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而香港采用注册结婚与仪式结婚相结合的制度。注册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向婚姻注册处填写并签署结婚申报书, 婚姻注册处须将结婚通知书张贴在公告栏15天, 若15天公告期内皆无人提出反对, 才准予男女登记注册, 且双方必须在领到证书15天内举行结婚仪式。仪式结婚就是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 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双方在神职人员的见证下, 宣读结婚誓言。仪式举行后男女双方、主持人、见证人必须在证书上签字。两地比较可知, 采单一登记制的结婚制度较香港的注册与仪式相结合的结婚制度简单, 但是登记制缺乏透明、公示性, 往往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处登记是不为人所知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法同居、重婚现象的泛滥。

三、内地与香港婚姻终止之比较

法律上规定的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双方离婚。本文主要就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进行比较。

(一) 从离婚形式上看

中国《婚姻法》第31条、31条规定了中国内地离婚的形式有两种, 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决定选择哪一种方式结束婚姻。而根据香港有关的婚姻条例, 在香港只有诉讼离婚, 不管男女双方是否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或是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了共识, 还是要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判处才能正式离婚。协议离婚较登记离婚更加便捷、成本费用也较低。而诉讼离婚, 程序就比较烦琐而且也费时。在香港如果由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离婚, 双方必须共同拟定离婚申请通知书递交法庭。在入禀通知书后, 除非一方遭受异常痛苦或另一方行为败坏, 一般须经过12个月的时间等待, 在场期间, 双方可以分居, 也允许反悔, 经过12个月, 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无可挽回, 法庭可判令离婚。

(二) 从离婚的法定理由上看

中国内地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何判定感情破裂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上没有对破裂的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缺乏严谨性。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而在香港,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11条的规定, 离婚的法定理由为“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并在立法上对“无可挽回程度”作了规定:“A.被告人与人通奸, 而且申请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B.被告人的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C.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至少已连续2年遭答辩人遗弃;D.婚姻双方在申请提出以前最少已连续分居2年, 而且被告同意法院所作离婚命令;E.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提出以前最少已连续分居5年。”可见, 两地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不同在于, 内地规定了感情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而香港规定了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

(三) 从离婚程序上看

在内地,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则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的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 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 则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须先对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判决准予离婚。而在香港, 诉讼离婚是复合判决程序, 即先由地方法院进行临时判决, 不发生法律效力, 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 再次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接着再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如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 法院就判决离婚。不管是内地的调解前置还是香港的复合判决, 目的都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婚姻, 不能视婚姻为儿戏, 草率离婚。

四、两地婚姻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香港的婚姻制度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既来源于英国法, 又对华人的婚姻习惯予以重视, 并结合了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系列婚姻条例, 规范香港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 香港注册结婚中的公告程序对中国内地来说是一个好的借鉴。如前文所述, 婚姻注册处在受理男女双方注册结婚的申请后, 须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公告期内如无人提出异议, 则准予注册登记结婚;如有人提出异议, 则须进一步进行审查。而在中国内地并没有公告程序, 这也是为什么在内地违法婚姻和重婚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故在内地的婚姻登记制度中增设公告程序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第二, 中国内地规定的法定婚龄较香港来说更为适宜。虽然香港婚姻条例也规定了, 若男女在16—21周岁结婚的须征得父母的同意。但考虑到父母买包婚姻的发生, 以及从生理学上讲, 16周岁的男女在生理上抑或是心理上的成熟度都不高, 为避免离婚率的提升以及保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香港婚姻条例可适当调高法定婚龄。

结语

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 内地与香港虽有一定相同之处, 但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及所属法系的不同, 两地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存有差异的。现如今香港已回归祖国, 两地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必要相互借鉴, 吸收对方的精华, 不断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

摘要: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与中国内地有很多相同之处。但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之后, 继受了大量的英国法内容, 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 造成了两地在婚姻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就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姻观念、婚姻成立要件、离婚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比较, 通过相互借鉴各自的精华以完善两地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内地,香港,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2.

[2]张学仁.香港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3]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4]许承光.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J].江汉论坛, 1999, (3) .

美国婚姻家庭法与中国婚姻法之异同 第5篇

正方观点:新婚姻法是男人法,女人一概不受保护

出镜人:朱女士

朱女士2007年与高先生相识,2008年领取了结婚证。而在此前,高先生一直隐瞒着自己曾经有过一次婚姻的历史。婚后,朱女士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自己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悔过态度诚恳,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发现高先生再次出轨,而高先生也供认不讳。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但确认“小三”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信心,继而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对两人的婚房进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的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然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高先生据此对朱女士的财产分割要求坚决拒绝。法院判定,该套婚房为高先生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相关评论:

“谁首付谁致富,谁管家谁傻瓜”

——资深媒体人志凌: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女人在婚姻、情感和物质上都受到了伤害,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夫妻平等”不代表“夫妻均等”

——专栏作家苏芩:关于新婚姻法,所有的人都纠结一点:这到底是“夫妻平等”还是“解救男人”?以目前的状况来看,这套婚姻法新解释是趋向于维护强势一方利益。

反方观点:女人当自强,不怕没房产

出镜人:叶蕴仪

叶蕴仪是香港演员,14岁进入娱乐圈,在港台日韩各地掀起一股“玉女”旋风。22岁时,她与香港玩具富商陈柏浩结识并闪电结婚,退出了娱乐圈。2000年,因丈夫陈柏浩有外遇,两人正式离婚。之后陈柏浩拖欠赡养费,不探望子女,还像外界曝光他与叶蕴仪的闺房秘密,令叶蕴仪饱受困扰。

由于入不敷出,叶蕴仪与孩子的生活日渐捉襟见肘。2006年5月,叶蕴仪退掉了租住的房子,将两个孩子交给母亲照看,前往广东深圳,化名王蓓,担任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历尽工作上的种种艰辛之后,她开始重新找回自信。

2009年,叶蕴仪重回香港,唱歌、拍戏,事业前途一片光明。

相关评论:

这是一个呼唤“大女人”的时代

——执业律师张金: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时,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女性的尊严只能依靠自己来保护。

新婚姻法是认清形势的放大镜

——斐贝(国际)集团执行董事邹杰:女性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觉醒,让女性不再满足于做贤妻良母,她们还需要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

女人靠自己最保险

——演员田丽:姑娘们,甭再好吃懒做了,好好规划自己的人生。

男方阵营大讨论

正方观点:新婚姻法减轻了男人的压力

出镜人:刘建设

刘建设的老家在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女朋友家在市区,父母都是干部,家庭条件优越;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大学期间,刘建设和女友相爱,毕业后,二人一直瞒着父母搞地下恋情,在外租房。

去年,靠着自己的聪明和女友的支持,做建材生意的刘建设有了一些积蓄,两人打算买一套房子结束租房生涯。看过几处楼盘之后,“小两口”订下了一套总价21万元多的房子,首付4万余元。

女友向她的父母提出购房方案:刘建设和她的父母各出一半首付,房产证上写刘建设和她的名字。可是女友的母亲坚决不同意拿钱,理由是:“买房是男方的事,和女方无关。”“准岳母”还抛出另一套方案:首付女方付,房产证写“准岳母”名字,按揭由小两口共同承担,而且刘建设必须当上门女婿。

与“准岳母”对峙几天无果后,刘建设前往售楼部签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房产证上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而他在买房时之所以提出双方各出一半房款,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父亲去世,母亲在农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她需要儿子赡养。如果一旦闹到离婚分家,自己就要回到租房时代,老母亲也会跟着吃苦。

后来听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刘建设很高兴。因为他觉得,自己关于房子问题的担心已经完全消除了。

相关评论:

男人终于平衡了

——网友季坤:一边嚷嚷男女平等,一边说经济是男人的责任,说财产要让着女人,现在好,法律不让了。

给孩子买房放心了

——网友付汉勇:从此以后,给孩子买房子就放心了,因为房子永远是出钱的一方的财产。

反方观点:新婚姻法不是减轻压力,而是转嫁压力

出镜人:张先生、徐先生

张先生,28岁,某公司职员。2010年5月,他和女友李女士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婚前,李女士首付购买了一套婚房,而装修、家电均由张先生付款,婚后的月供也由张先生缴纳。2011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性格不和而导致婚姻破裂,两人就婚房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执。李女士坚持认为,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只是这套房子里的“房客”,必须“净身出户”。

徐先生,30岁,某银行员工。2011年6月,3代单传的徐先生与女友陈小姐结婚。婚前,徐先生首付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自己的婚房。陈小姐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但徐先生的母亲不同意,理由是陈小姐没有承担首付。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陈小姐告诉徐先生:“你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我也可以不给你家续香火。这符合新婚姻法的规定,咱们两不相欠。”徐先生和母亲陷入了烦恼之中。

相关评论:

男人也没优势

——著名作家柯云路: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可见,男人也并没有占多少优势。

丈母娘也可以买房

——文化名人倪方六:在新婚姻法面前,男人有得也有失。得到了父母给自己买的婚房,而且老婆在离婚的时候也别想分割。可是一旦老婆不给你续香火,男人也管不了。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岳父母给女儿买的房子,女婿也没有份吧!

专家理性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国律协修订组副组长贾明军:当下有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纠结到了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法院参考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统一审理规范、明确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仍有些美中不足。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取财富,而是为了与爱人一起创造财富。所以,结婚前,双方应该坦诚面对财产的未来处置,勇敢表达自己的主张,签订婚前协议和进行婚前公证,消除婚后的隐忧。如果婚姻法不能给你,就需要你去创造。

宁波大学法学院董立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对社会上一些不良的风气扭转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引导人们让感情回归到婚姻的本质位置。从表面上我们可以看出,条例里面在财产的划分方面很清楚、很明确,在司法程序上操作性强、矛盾少。但是我们深思一下可以发现,其实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好的,具有一定的导向性,让人们更少地考虑物质方面,更多地注重感情、重视感情。现在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宁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车上笑”的风气,丢掉了婚姻的本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恰恰可以让人们重新来审视婚姻,以及感情和物质在婚姻中所担任的主与次的位置。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

情感专栏作家赵格羽: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所以这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其实,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不属于你。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第四,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姐妹团支招:

女人如何“保”自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婚姻中的财产属性、所有权。所谓随机应变,传统的惯例如:男方买一套房,女方买一辆车;老公每月收入较高,老婆在家当全职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账户中……这些传统的做法或许应该改一改了!

传统:女方买车男方买房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购房

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传统:婚前存款转到新账户

支招:个人账户要谨慎转账

作为一名“准新娘”,正确的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传统: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买保险预防意外变故

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购的风险保障,比如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保险收益也将属于个人所有。

相关链接:

国外婚姻法面面观:

英国:处置离婚的房产时,英国法律并不仅仅以房产在谁的名下来确定其归属。法官往往会根据房产的价值、双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状况来做出不同的决定。比如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往往有更大的机会留在原来的房子里。

美国: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法官在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

法国:夫妻双方的任何财产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在正式离婚之前自主协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必须提供详实的收入状况。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被发现人为隐瞒自己财产的状况,法官将没收隐藏的全部财产。

日本:离婚时,妻子可获丈夫的一半退休金。

编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用经济手段为婚姻的保质路似乎走不通了。现代人在文化价值上的偏执与错位,注定会让以前成为无数人生活港湾的婚姻,变成心灵的桎梏。

重新选择理性的婚姻,似乎是这个时代的女性的一堂必修课,准确地说,这堂课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告别傻乎乎的付出,任劳任怨从此不再是好妻子的标准,学会在婚姻里保护自己,才能减少很多的困扰;二是去花些心思耐心寻找爱的动力,让婚姻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毕竟法律能做的,只是分清界限,明晰权利,而婚姻家庭关系,更大程度上得依靠伦理道德来调节,回归情感本质,才是对婚姻和情感的重大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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