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2024-06-11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精选6篇)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1篇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前我省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查找制约交通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推动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落实,经研究决定,近期将由厅领导带队,在全省开展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这是厅领导和厅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次行动,也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举措,同时还是针对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查找的调查研究不够这一问题采取的重大整改措施。现就做好调研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创新能力等重点,认真分析影响交通事业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探索加快交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作法,为建设创新型交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调研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集中调研

集中调研是指对事关全省交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的落实,由各位厅领导带队分片区逐一对市、县有关情况开展调研,然后形成统一的综合情况,报省政府。针对“十一五”期我省开展大规模农村公路建设的情况,此次集中调研的内容是各市、县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有关情况,重点是到2006年底通乡油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完成情况及“十一五”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安排情况。具体分为五个组:

1、第一组。组长王勇,成员:刘保锋、徐志飞、陈涛,调研市、县:三亚市(含绕城公路建设准备情况)、五指山市、陵水县、保亭县。

2、第二组。组长陈邦基,成员:吴卫红、周明、黄澎,调研市、县:临高县、澄迈县、儋州市、屯昌县。

3、第三组。组长李年佑,成员:王泽仁、韦世军 张坚,调研市、县:万宁市、琼海市、琼中县、定安县、省林业局(林场)。

4、第四组。组长周文雄,成员:童循倬、王云、崔静波,调研市、县:东方市、昌江县、白沙县、乐东县、农垦总局(农场)。

5、第五组。组长符惠琴,成员:张姝为、江海、黄文会,调研市、县:海口市(含绕城公路建设进展情况)、文昌市。

此项工作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各调研组以市、县为单位,形成书面报告。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设计表格并汇总情况。

(二)分散调研

分散调研是指按照厅领导分管工作阶段性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到基层单位开展调研,具体时间由厅领导自行安排,调研应以发现问题、解剖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主要目的。

1、关于我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及重点内容,由王勇厅长牵头,办公室参与。

2、关于加强我省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措施及建议,由陈邦基副厅长牵头,政策法规处、交通工程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参与。

3、关于提高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水平的措施及建议,由李年佑副厅长牵头,规划财务处、交通工程处参与。

4、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和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及建议,由周文雄副厅长牵头,交通工程处、规划财务处、省公路管理局参与。

5、关于交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应关注的问题,由符惠琴副巡视员牵头,组织人事处参与。

以上课题应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由牵头的厅领导在厅党组会议上作专题汇报。

三、调研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格遵守调研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未经批准,厅领导调研时一般不增加陪同或随行人员。要力行节约,简化接待,凡由厅直属单位接待的一律吃工作餐,不得接受被调研单位的礼品。

(二)真正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在认真听取有关单位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倡导“一竿子插到底”的调研方式,尽可能向基层、一线的群众了解情况,尽可能多地听取普通干部职工的意见、呼声。尤其是在农村公路集中调研时,每个市、县现场查看村级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不少于5个村。

(三)注重积极思考,深入研究问题。要带着问题调研,带着目的调研,积极开动脑筋,广泛发动基层群众,认真组织研讨,努力提高调研报告的可行性、参考性,真正能对开创工作新局面产生积极作用。集中调研与分散调研内容接近的,可合并进行,提高调研的实效性。

主题词:印发 交通 体制改革 调研 意见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2篇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

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繁荣我国航空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发展航空业和做好空管工作,在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空域管理不断改进,空域资源逐步得到有效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特别是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空域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现就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快速发展,飞行总量年均增长达10%以上,行业规模日益扩大,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飞行种类日益增多,飞行需求渐趋旺盛。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预计今后10年间我国通用航空年均增长将达到15%以上,对低空空域的需求与日俱增,将对低空空域管理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适时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航空制造业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为国防建设提供航空人力资源储备和基础环境支撑,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一项紧迫而重大的现实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政策法规相继出台,运行管理不断改进,保障手段得到改善,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必须看到,低空空域管理还存在空域划分不够合理、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运行机制不够顺畅、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手段建设不够配套、安全责任不够明晰、服务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与通用航空用户和社会公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当前,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正处于重要阶段,必须研究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现行管理模式与不断增长的低空空域需求之间的矛盾,切实改进和完善管理与服务,推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快速增长的通用航空需求为牵引,以构建服务便捷、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空防安全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最大限度盘活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方案。把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空管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整体方案设计,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方法步骤,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空空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法规和服务保障体系。

深化理论研究,发挥先导作用。深入研究和构建我国低空空域管理理论体系,全面系统分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基本问题,进一步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为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精心组织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选择具有典型代意义的区域进行深化改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对策措施,为全面推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加强科技创新,完善技术保障。坚持从国情军情出发,借鉴国际相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理念,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和自主可控水平。

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规范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确保空防安全、飞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标安全放在首位,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引发重大安全问题。

(五)改革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5至10年的全面建设和深化改革,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法规标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

2.阶段目标。

试点阶段(2011年前):在长春、广州飞行管制分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沈阳、广州飞行管制区进行深化试点,在更大范围深入探索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低空空域划分标准,完善政策法规,探索运行机制,简化工作程序,优化服务保障模式,为全面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推广阶段(2011年至2015年):在全国推广改革试点,在北京、兰州、济南、南京、成都飞行管制区分类划设低空空域,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优化运行管理模式、合理布局和建设服务保障网点,基本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的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深化阶段(2016年至2020年):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机制先进合理、法规标准科学完善、运行管理高效顺畅、服务保障体系可靠完备,低空空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三、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六)分类划设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划设低空空域,区分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试点。管制空域,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监视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空管部门监视飞行动态,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报告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向空管部门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自行组织实施,空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空军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低空使用需求,研究提出各类低空空域划设方案报国家空管委审批,逐步调整审批权限。各类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可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划设低空空域高度范围,报批后严格掌握执行。民航局会同空军研究论证在现行航路内、高度4000米(含)以下,按监视空域管理办法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在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国境地带、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周围一定区域上空以及飞行密集地区、机场管制地带等区域,原则上不划设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

(七)加快推进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空管委统一部署,空军统一组织试点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借鉴飞行管制分区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扩大试点的总体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研究提出飞行管制区内低空空域分类划设标准和各类通用航空器准入标准,低空空域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以及大范围构建服务保障网点的措施办法。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结合试点研究构建低空空域管理的理论体系,指导改革实践。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突破现行规章,实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为全面推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八)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结合制定航空法,将低空空域管理纳入法律体系,为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和实施有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和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组织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空军会同民航局研究制定低空空域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完善小型运输机、直升机在低空空域内的仪、目视飞行规则及配套法规。民航局组织制定完善通用航空器准人标准、通用航空有偿服务标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标准、飞行执照管理规章、仪和目视飞行规则等,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九)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军民航各级航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通用航空起降点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采用多种通联手段,方便航空用户申报飞行计划、报备相关事宜。适应通用航空飞行时效性强的特点,研究在监视、报告空域实行空管部门监督管理,通用航空用户自主运行、自负责任的运行管理模式。采取在网站发布信息、发行低空航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低空空域划设使用情况,发布通用航空飞行所需的相关信息,提高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效率。

(十)加强低空空域管理配套设施建设。围绕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根据低空空域划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不同区域内配套设施设备建设需求,研究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对地面监视、通信、导航、气象服务等各类设施设备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对机载设备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年底前,空军组织完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结合试点研究提出管制、监视、报告三种不同空域内设施设备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会同民航局共同印制发行低空航,为全面推开低空空域管理配套设施建设摸索经验。把低空空域管理设施设备建设纳入军民航空管系统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为推进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军民航要依据建设规划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十一)完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在现行空管体系下,按照区域(地区)、分区(终端区)、航空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架构,建立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标准规范和整体布局,制定建设规划。区域(地区)、分区(终端区)通用航空保障系统,依托现有管制中心建设;航空服务站建设与管理,由民航负责。要充分利用现有机场管制中心(塔台),增加设备、扩展功能,为通用航空飞行及时提供气象服务、飞行计划服务、航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飞行支援、应急救援和其他相关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现行空管能力覆盖不到的地区,投资建设航空服务站,纳入空管行业管理体系。通用航空用户根据飞行需要,就近在航空服务站获取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飞行人员培训机制。适应通用航空快速发展和安全有序运行需要,由民航局牵头,系统研究论证加强通用航空飞行人员培训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查,完善培训考核内容和方法,航空管理部门严格组织轻型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发放管理和资质审核。航空公司认真组织飞行人员岗前培训,严格遵守飞行规则,熟悉飞行环境,熟练掌握通用航空飞行特点和特殊情况处置方法。各地区空管协调委要认真研究做好通用航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从本地区特点出发,采取有效的组织方式,加强通用航空从业人员的空防安全、航空法规、空域管理、防止空中相撞等方面的教育,指导通用航空公司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培训,促进通用航空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

(十三)加强低空空域飞行安全监控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低空空域使用资格审查,严密组织低空飞行活动,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低空飞行,航空用户承担目视飞行安全主体责任,空管运行部门负责提供仪飞行安全间隔服务。各级民航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军航有关部门,依据我国飞行法律规章,建立完善低空空域飞行违规处罚机制,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施军地联合执法,严肃处理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标安全。军民航空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和完善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十四)建立低空空域管理评估监督机制。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航空管理部门、航空用户、科研院所等单位,制定低空空域管理评估标准,研究开发综合评价系统,督导军民航各级空管部门依据标准做好管理评估工作。各地

区空管协调委要把管理评估工作作为空管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从起降点布局、空域使用效率、飞行安全指标、航空服务站服务质量、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定期对本地区低空空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注意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通用航空用户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低空空域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空管委负责全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区空管协调委负责对本地区改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团结协作,紧密配合,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要大力加强航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通用航空用户的航空法制意识,形成关心航空事业发展、支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维护空防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普及通用航空知识,正确引导公众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要求和有关常识,为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3篇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 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 是重大民生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 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 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 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 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尤其是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以来, 各级政府投入加大, 公共卫生、农村医疗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加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 也应该看到,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 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 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 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 政府卫生投入不足, 医药费用上涨过快, 个人负担过重, 对此,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现在到2020年, 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医药卫生工作任务繁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有更高的要求。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 都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严峻挑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是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人口多, 人均收入水平低, 城乡、区域差距大, 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 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需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 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 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因此, 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既要坚定决心、抓紧推进, 又要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达到预期目标。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我国国情出发, 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完善国民健康政策, 健全制度体系, 加强监督管理, 创新体制机制, 鼓励社会参与,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

(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 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 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坚持立足国情, 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 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 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中医药 (民族医药) 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发挥地方积极性, 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 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 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促进公平公正。同时,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 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 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 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 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 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既着眼长远, 创新体制机制, 又立足当前, 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 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 又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 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 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 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 配套建设, 协调发展。

(四)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确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明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逐步增加服务内容。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中央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 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 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促进公众合理营养, 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 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

加强卫生监督服务。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 以及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卫生工作。

(五)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 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 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 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 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 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 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使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 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完善服务功能, 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布局和结构, 充分发挥城市医院在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 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同时, 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 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整合城市卫生资源, 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等资源, 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中医药 (民族医药) 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 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 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采取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 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城市大医院要与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 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 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 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 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 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 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实现社会互助共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 缩小保障水平差距, 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加快覆盖就业人口, 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 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 适当增加农民缴费, 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 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 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 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简化理赔手续, 方便群众, 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 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七) 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 结合我国用药特点, 参照国际经验, 合理确定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统一配送, 减少中间环节,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在指导价格内,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规范基本药物使用, 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 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 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 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完善药品储备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规范药品采购,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完善体制机制, 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 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八) 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 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中央、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 以及承担全国或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县 (市) 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医院、乡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余公立医院由市负责举办。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 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鼓励共建共享, 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 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中央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政策,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 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

(九) 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 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 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人员准入, 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 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 维护公益性质。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 实行人员聘用制, 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 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 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严格收支预算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

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优化服务流程, 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深化运行机制改革, 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 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 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推进医药分开, 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严格预算管理, 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 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改革人事制度, 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严格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 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 并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地方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中央政府主要对国家免疫规划、跨地区的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给予补助。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 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使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 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 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中医院 (民族医院) 、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 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 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 方便群众就医。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

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 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十一)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 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 实行分级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 改进定价方法, 提高透明度, 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 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 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加强医用耗材及植 (介) 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 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十二) 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 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 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完善支付制度, 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 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 促进规范发展。

加强药品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 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 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 有效抑制虚高定价。规范药品临床使用, 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把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 努力攻克医药科技难关, 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技术保障。加大医学科研投入, 深化医药卫生科技体制和机构改革, 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 加快实施医药科技重大专项, 鼓励自主创新, 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制关键技术等的研究, 在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开发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器械。广泛开展国际卫生科技合作交流。

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城市社区和中西部地区服务。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 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 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护理队伍建设, 逐步解决护理人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 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 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

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加强全科医学教育, 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教育,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加大医学教育投入, 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社区的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 采取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方式, 为贫困地区农村培养实用的医疗卫生人才, 造就大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合格医生。

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 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完善医疗执业保险, 开展医务社会工作,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增进医患沟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

(十四) 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 整合资源, 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

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 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 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 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 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 方便参保 (合) 人员就医, 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供求信息系统。

(十五) 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 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 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 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 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五、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 力争近期取得明显成效

为使改革尽快取得成效, 落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着力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按照让群众得到实惠, 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 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的要求, 2009-2011年着力抓好五项重点改革。

(十六)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合) 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 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十七)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的体系。2009年, 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从2009年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十八)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 用3年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特别是全科医生的培养培训, 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完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为群众提供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十九)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国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从2009年起, 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 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到2011年不低于20元。加强绩效考核, 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力争让群众少生病。

(二十)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大政府投入, 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 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大力改进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优化服务流程, 规范诊疗行为, 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 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六、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十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提高认识、坚定信心,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任务分工, 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成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统筹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加强监督考核。地方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 精心组织, 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十二) 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 要坚持远近结合, 从基础和基层起步, 近期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改革。要抓紧制定操作性文件和具体方案, 进一步深化、细化政策措施, 明确实施步骤, 做好配套衔接, 协调推进各项改革。

(二十三)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 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 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 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途径, 并及时总结经验, 逐步推开。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4篇

在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大格局下,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一致、关系顺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航运的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改革,在相应的历史阶段都较大地释放了生产力、激发了市场活力,基本适应了长江航运生产力与沿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长江航运管理仍然存在政事企不分、责权利不清等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大格局、推动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趋势下,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权责一致、关系顺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从2015年8月开始,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由部领导、部总师分别带队的4个调研小组,集中开展长江航运改革发展问题的专题调研,旨在完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部党组经过充分酝酿、审慎研究,对长江航运“十三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发展作了部署安排,先后制定出台《推动长江航运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长航局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同时,经过反复研究,制定出《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个文件相辅相成,涵盖了长江航运管理、改革、发展、安全等方面,涉及范围广、调整幅度大、职能转变彻底,也因此成为自1984年以来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2.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

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沿江省市合作发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需要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协同发展。

交通运输部整合部内4个涉及长江航运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交通运输发展部省联席会议制度。部作为牵头单位与沿江9省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研究推进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研究协调解决长江经济带水系航运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水路运输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等。

长航局依托部省联席会议制度,与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与其他部委相关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沿江其他部属单位建立工作对接协调机制,凝聚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长江航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

建立长航局系统同一区段不同基层单位间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长航局系统整体合力。

3.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全面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解决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的职责难以落实到位,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明确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地位,强化长江干线航运行政管理职责;参与部关于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参加相关部务会议。

加强长航局系统单位管理。受部委托管理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通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建立“长航局统一领导、系统单位各司其职、基层单位整体联动”的管理格局。

理顺部机关司局和长航局工作关系。部机关司局主要负责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以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长航局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部机关司局原则上通过长航局开展长江航运各项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航道管理、水上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4.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

扎实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航道局存在着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长江干线航道分段管理、难以发挥综合效能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航道管理。整合后的长江航道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宜宾至长江口段(含长江口北支水道)航道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调整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和现场执法职责。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由长航局承担。按照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长江航道局现场执法职责由长江干线海事机构承担。

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将长江航道局所属的4个航道工程局和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等单位整体剥离,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长江航道局管理。

强化公益职责。长江航道局机关、6个所属区域航道局以及长江航道局其他单位,按照公益事业单位属性进行内部整合,履行航道公益服务职责。

5.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

扎实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管呈现分段管理现状、监管主体多、管理不统一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海事管理。整合后的长江海事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通信管理局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建立规范的业务合作机制。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政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引航中心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6.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扎实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执法各成体系、执法力量分散、不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的突出问题。

整合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等现场执法职责。长江海事局统一承担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等现场执法职责,实现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水上综合执法。

建立长江干线海事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开展全局性、区域性的专项联合整治,发挥长江航运执法机构综合效能。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5篇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文

号:交政研发〔2014〕242号 发布机构:政策研究室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31日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2014-00019 主 题 词:深化;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是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四个交通”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城乡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为服务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交通运输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提高推进发展的能力,努力开拓中国特色交通运输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努力开创“四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3)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总目标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更加成熟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作用。立足于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依法推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推动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推动交通运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在改革中要突出问题导向,敢于攻坚克难,加强探索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实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

(4)深化交通大部门制改革。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加快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部与部管国家局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完善部管国家局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验区。

铁路、民航、邮政的其他改革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研究部署。

(5)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机制。制定出台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建立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规划编制协调机制。落实国家规划、政策、规定,完善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完善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作用。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国土、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

(6)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系统、综合交通枢纽等建设、服务标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标准的有效衔接。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进货运“一单制”、客运“一票制”、信息服务“一站式”,实现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完善国家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运输服务协调机制,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

(7)完善交通运输市场规则。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探索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全面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8)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逐步放开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航道等公益性服务定价透明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港口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对竞争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完善各种运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实行不同定价,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合理调节出行需求中的作用。

(9)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针对不同交通运输从业主体,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安监等部门信用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水运、海事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交通运输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审批。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机制,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跨区域联合审批制度,推进网上办理和窗口集中办理,实现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

(11)加强公共服务职责。清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公布交通运输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将适合由行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推动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等运营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1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过程监管和后续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交通运输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深化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从业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级管理。

(13)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高等院校深化改革的要求,探索深化大连海事大学改革的目标和途径。合理划分交通运输系统所属公益性检测机构与经营性检测机构,稳步推进机构整合,探索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推动全国船舶检验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稳步推进部属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单位类别,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模式,加强综合绩效考核。深化部属文化单位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五、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建设

(14)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健全交通运输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机制。

(15)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指导意见,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明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保留必要的执法职责。加强公路“三乱”等重点领域执法整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推动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纳入行政序列。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序。

(16)健全交通运输依法决策机制。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交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深化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改革

(17)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的要求,研究制订公路、水路等领域事权划分方案。根据事权的划分,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

(18)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机制。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投资、建设、养护和运营。支持各地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建立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设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推动各地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政府性债务风险。

(19)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或意见。推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模式,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三年滚动预算。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三年滚动预算衔接机制。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效果不明显的专项,整合归并功能相近、领域相同专项。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20)推进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试行公路建设项目自管、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探索项目专业化管理新模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法人资格管理、目标考核、监督约束等机制。改革工程监理制,明确监理发展定位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招标投标制,改革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加强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点监管和依法查处。强化合同管理制,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制度。

(21)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公路的不同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公路养护组织模式。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科学划分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非收费公路养护保障机制,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深化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全面开展预防性养护。积极探索公路养护市场化机制,推进收费公路养护工程、普通国省干线大修养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农村公路专业性养护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区域性公路养护应急保通队伍。

(22)完善公路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和重大桥隧安全运行监测,完善公路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力量配备和协调,强化警地联合应急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反应与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公路设施损毁、破坏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联合工信、公安等部门完善公路源头治超、联合治超、科技治超工作机制,重点整治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探索实行计重前置、非现场执法等公路治超方式。推进跨区域大件运输一站式审批和一证通行。

(23)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按照使用者付费、债务风险可控等原则,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机制。制定收费公路改革方案,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改革收费公路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运服务水平等挂钩。完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八、深化水路管理体制改革

(24)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管理体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促进区域港口集约化、一体化发展。完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推动港口与临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等融合发展。完善港口岸线管理制度,提高岸线资源使用效率。支持国有港口企业创新建设、经营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引航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引航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引航服务与安全监督管理。

(25)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与地方航道管理机构的职责体系,逐步建立以中央和省两级为主,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推进界河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央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跨区域内河航道管理机构,完善部属航道管理机构与地方航道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理顺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高效的三峡等枢纽通航管理体制。

(26)深化海事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海事、港航等部门水上监督职责,实现统一高效管理。全面推进海事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强海事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创新,提升海事监管、航海保障和应急处置等能力。推进海事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加强现场执法。加快推进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完善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海事履约机制和海事磋商机制。完善与海警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海上行政执法。

(27)深化搜救打捞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专业救助打捞体系,提升救助打捞能力。完善应急值班待命制度,科学配置救助打捞力量,探索建立海事巡航和专业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应急联动,完善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助打捞的机制。推进交通运输专业打捞单位市场化改革。加快救捞系统飞行单位机构改革,建立适应公共安全应急需求和符合国家民航规则标准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28)深化交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深化交通公安的改革。积极推进交通公安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加强水上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水上治安防控体系。深化行业内外合作,完善区域性和行业性相互补充的执法合作机制。

九、完善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29)深化公共交通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模式,完善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机制,科学引导公众出行需求,合理控制私人小汽车的增长和使用,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优选。改革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推动公共交通与城市土地使用一体化规划,探索建立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机制,优化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引导公共交通企业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体系,深化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健全城乡和跨区域公共交通衔接机制,促进城乡和区域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30)深化道路客运市场化改革。优化道路客运线网布局规划,提高群众换乘的便捷性。改革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配置机制,全面推进实施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在线路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企业在站点变更、班次增减、车辆更新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创新客运组织和管理方式,适应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完善农村客运运营机制,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31)完善交通运输促进物流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物流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完善交通运输与发展改革、商务、海关、供销等部门综合协调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加快形成跨区域物流大通道,降低物流成本。大力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组织方式,支持无车承运人、货运中介等管理方式创新。完善配送车辆进入城区作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配送与车辆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物流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快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32)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化改革。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完善运力投放机制,科学调节出租汽车总量,推进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完善出租汽车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与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加强对手机召车等新型服务模式的规范管理,鼓励发展多样化约车服务。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和员工制管理,进一步形成畅通有序的行业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

(33)深化汽车维修和驾培市场化改革。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促进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流通,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探索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鼓励汽车维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或重组并购,打造优质品牌,提升服务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深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从业人员培训市场化改革,推动完善考培分离制度,强化专职驾驶员培训。

十、完善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体制机制

(34)完善智慧交通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智慧交通发展框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促进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ETC、公共交通一卡通等全国联网。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安全应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推进智慧交通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进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等技术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完善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发中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

(35)完善绿色交通体制机制。研究制定绿色交通发展框架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绿色交通发展。健全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绿色交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减排监管和工程建设生态保护制度。完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产品(技术)推广机制,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服务机构,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倡导绿色出行。

(36)完善平安交通体制机制。科学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界限,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规范,探索推行尽职免责的监管制度。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完善交通运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备、挂牌督办等制度。建立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预防控制等制度。完善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巡视制度。

(37)加强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开放。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等战略,推进陆上和海上战略通道建设,推进区域交通互联互通和国际运输便利化。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深化交通运输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引进来”和“走出去”水平。积极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创新航运开放等政策。理顺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垂直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8)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创新。深入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培育和弘扬交通精神,增强交通运输发展内生动力。完善交通运输新闻发言人制度,改进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交通运输舆情收集和研判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引导社会舆情。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关系处理水平。

(39)完善交通运输反腐败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完善惩治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发生的腐败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的协调联动。

十一、加强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组织领导

(40)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决策部署上,紧跟中央的新论断、新规定、新要求,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部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改革的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表,建立改革任务台帐,逐项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不断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41)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交通运输改革不断深化。对一些暂时拿不准或不宜全面推开的改革,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形成经验逐步推广。要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动试点工作一批一批压茬进行,梯次推进,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成果。

(42)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破解难题,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要加强对改革的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破解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交通运输部

关于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意见 第6篇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在高校办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了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并对实验室进行了调整、归并,实现了实验室管理体制由三级向二级的转轨。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将依据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对我校实验室进行结构优化调整,除个别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实验室外,基础实验室、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一般专业实验室均由校、系两级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验室进行二级管理的目的实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的目的是:有利于集约型管理,改变一个实验室只为一门课程服务的分散设置模式,组建结构完整、功能齐全、集中管理、全面开放、效益明显的现代化实验室;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实验教学,建立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实验教学体系;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教学科研体制改革,构建主动适应、按需服务的实验室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二、校、系二级实验室的管理模式

按照有利于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我校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实验室将采取三种管理模式:

1.校管实验室。对共用性较强的实验室,实行校级管理,由学校或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直接领导,统一安排教学、科研、开发与服务任务,做到“统管共用”。

2.校系共管实验室。对专业性和通用性兼有的实验室,实行校、系共同管理,由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派出或兼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实验室的管理与使用,做到“共管共用”。

3.系管实验室。对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实行系级管理,由系科直接领导,校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做到“专管共用”。

三、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任命

1.实验室主任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且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2.学校直接领导的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选聘或任命。其它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实验室主任,由各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名,报学校聘任或任命。

四、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本室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全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2.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验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4.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计划;

5.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6.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项目,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7.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展评比活动等。

五、实验室主任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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