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登陆

2024-06-06

国家司法考试登陆(精选9篇)

国家司法考试登陆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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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简介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由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开发,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协调管理,主要由部分国家级、省级示范高职高专院校承办。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专门面向我省大专院校学生,包括国内、国外两个阶段。凡有意向出国留学的学生先在国内项目院校就读3年,外语及专业成绩达到国外大学续读条件,获得大专文凭后,即可直接进入海外对接院校续读本科,获得国外大学本科文凭。外语成绩暂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可实现语言、专业双录取,先在国外大学语言学院进行外语强化,语言合格后,直接转入专业学习。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旨在为我省广大专科学历学生赴发达国家攻读本科及本科后高层次学历提供难得机遇,为国家培养各类亟需的专业性、复合型、国际化人才搭建平台。目前,“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已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多所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并与我省18所高职院校共同组建了“海外本科直通车”合作联盟,选定了28个特色专业进行招生。

“海外本科直通车”项目参与单独招生的院校12所,具体如下: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登陆]

国家司法考试登陆 第2篇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国家考试舞弊问题及其对策 第3篇

一、国家考试舞弊的定义、内涵与界定

在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并由此派生出法制问题、教育问题、道德问题、处罚问题、权利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违反考试规定又有违纪 (Discipline) 和作弊 (Cheat) 之分,从词条上分析,违纪是违反了纪律或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作弊是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舞弊 (Fraud) 则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显然舞弊不只涵盖了违纪违规和作弊行为特征,更增加了具有产生后果的涵义。

1. 国家考试舞弊的定义。

国家考试舞弊现象繁杂,但对其定义往往只限于具体行为和现象,很难见到相对权威的理论界定和文字表达。考试舞弊行为从时间顺序上涉及考前、考中、考后直至分数公布以前的整个过程;从对象上可分为考生、非考生,个体、群体,等等;从后果上可分为对考试结果无影响、有影响。我们认为,考试舞弊是一种源于主观,显于客观的,采用不当手段以图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它与时间、空间、行为、后果存在关联,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方面,为便于对考试舞弊行为界定和处罚,从广义来说,国家考试舞弊可定义为:在国家考试组织与实施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信度和效度的一切行为。

2. 国家考试舞弊的内涵与外延综述。

近年来在国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各类失窃、泄密、顶替、篡改、偷看或传递答案等情况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后面隐藏着的社会背景使国家考试内幕纷繁复杂。与传统考试舞弊相比,市场经济条件加现代科技,极大地丰富了考试舞弊的内涵。其中,既有传统色彩鲜明的夹带、偷窥、传递和窃密、替考等行为,又有现代气息分明的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夹带、偷窥、传递和窃密、替考等行为;既有主观故意性的舞弊行为,又有客观无意的违规现象;既有个体封闭式行动,又有团体协作型行为。还可以分为泄密型、麻痹型、窃取型、替换型舞弊等。综上所述,我国国家考试舞弊内涵可以表达为:在市场经济为条件下,为实现某种个人(或集团)目的,运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在主观上违背考试目的,影响公平公正;在客观上弄虚作假,获取不当利益;在表象上行为失范违规,破坏考试秩序;在本质上反抗社会约束,个人私欲膨胀。从里及外,考试舞弊践踏社会秩序和法制,妨碍社会正义和公正;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品性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考试舞弊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估价的[1]。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考试舞弊的外延之所在。

3. 国家考试舞弊的界定。

国家考试中的诸多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与行为,分为主观性或客观性的行为,轻度或严重的行为,影响后果或不影响后果的行为,等等。现代考试组织技术尚无法甄别某违规行为是否为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的,因此,只能从客观行为上予以判别和处罚。界定舞弊行为,似乎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违规不影响考试结果的,如考前考生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在规定座位上入座,监考者与某被监考生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等;二是违规且影响考试结果的,如考生偷窥他人答案或自带的小抄,考生委托他人替考,等等;三是破坏考试过程的,如攻击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在考卷绝密阶段传播试题答案,等等。我们不妨把三类行为依次界定为,违纪行为、舞弊行为和违法行为。如国家考试规定不允许将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出场,考生无论有无意识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即构成违反考试纪律,属考试违规;而利用违纪带入考场的手抄或电子产品并使用,明显对考试结果产生影响,则属于舞弊行为;破坏国家考试正常进行的,则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考试具有其严肃性和独特性,因此即使是把在普通考试中进行的作弊行为,施用在国家考试中,后果也会有不同,制裁惩罚也应不同。在此,在界定舞弊行为时,界定清楚违规、舞弊、违法等概念十分重要。

二、国家考试舞弊的现状、成因及趋势

考试舞弊与考试孪生俱来,舞弊的花式同样充斥着人类智慧,历来是统治阶级的眼中钉、肉中刺。当代市场经济加信息化社会是考试舞弊形式发展最多,速度发展最快,后果发展最严重的时代,防止国家考试舞弊已到了维护国家稳定、维护法制社会、维护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历史阶段。

1. 国家考试舞弊主要现状。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与高科技在国家考试过程中紧密结合,形成利益错综复杂、形式千变多样的考试舞弊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国家考试舞弊呈以下三个新走向,一是舞弊目的从单一走向多元:许多舞弊事实上已经从过去单一地追求成绩向追求利益与金钱发展,逐利的枪手和赚钱的团伙越来越多地与考生形成舞弊的共同主体;二是舞弊形式从传统走向现代:舞弊行为正在从夹带纸条、伺机抄袭、替考等考场内的封闭状况,向考场内外相互配合,甚至跨省市考点间的联结作弊,特别是采用网络、手机、电子词典、针孔摄像机、无线电耳机等高科技设备传输信息的方向发展;三是舞弊人员从个体走向团伙:当前所有大规模作弊,无一不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行为,他们寻找命题、制卷、运输、保管环节中可能出现漏洞,甚至打通考试组织管理者、雇佣替考解题枪手,无所不为,集团成员中有明确目标和分工。所有这些,给当前考试组织管理构架带来三个不适应,一是对防范的范围不适应,防范对象从考生所在的学校(单位)扩大到社会;二是防范技术不适应,防舞弊技术总落后于舞弊技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尤其突出;三是处置手段不适应,处理舞弊行为往往仅从道德层面开展,缺乏法律处罚依据,抓获舞弊参与者后,无论政策或法规,尚无有效的惩罚手段,舞弊者尚处无代价或小代价之中。

2. 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探源。

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相当复杂,首先,社会原因是舞弊现象盛行的主要原因。当前,就业压力巨大导致人才选拔竞争加剧,致使舞弊冲动频发,加之国家处在社会转型阶段,道德失范的现实与传统人情的世故相融合、诚信的缺失与利益驱动的相融合等,使市场经济负面影响成为舞弊发生的温床。其次,考试法制缺损是舞弊频发的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处理国家考试舞弊的惟一依据仍停留在有关部门的规章层面,国家关于选考人才的法律几乎还处于空白,舞弊者受处罚成本与舞弊成功收益呈“剪刀差”。最后,高科技利用是舞弊加剧的另一原因。互联网以其覆盖面广、隐蔽性强、传播速度高等优势,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考试舞弊的平台,各式各样的高科技设备,使作弊手段越来越高,作弊隐匿性越来越强,而反舞弊技术尚远远落后于舞弊技术,反舞弊在道德层面处于优势,在技术层面却处在劣势。[2]

3. 国家考试舞弊的发展趋势。

从国家考试舞弊现状来看,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彻底根治国家考试舞弊问题的道路还很漫长,考试舞弊花样将会不断翻新,手段将会更加隐蔽,危害将会日益增大。其发展趋势将体现三个特点:一是产业链已初步形成,团伙化倾向将更加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试舞弊团伙,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诈骗、窃取、收买等各种手段,攻击考试管理的薄弱环节,组织化、有分工、有避险经验的舞弊产业链已初见端倪。二是高科技设备技术将被更广泛地运用于考试舞弊,考试舞弊产品的翻新速度越来越快。无线传导、电子信息、生物仿真、纳米技术都正在被运用到舞弊产品中来,使查处发现舞弊更加困难。三是舞弊形式从考场(点)内向考场(点)外延伸,舞弊信息已能够实现全国考点共享。舞弊环节成系统化,在系统外部从报名到参加考试有造假、冒名顶替的舞弊风险,在系统内部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登分等更有因人、因设备、因技术、因管理等因素而促成考试舞弊的风险存在。

三、对国家考试防舞弊策略与措施完善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国家考试中存在舞弊现象的分析研究,仅用一般意义上的加强考务管理,强化诚信教育,完善监考措施等防范办法,已难以根治国家考试中的舞弊顽症,要从根本上解决或降低考试舞弊现状,必须从改革和创新现有国家考试组织管理体系和操作技术入手,进而建立新的国家考试组织管理体系和操作系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 明晰考试权利,健全国家考试法规体系。

考试是现代社会甄别人才、资质审定、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考试法规,对国家考试行使的主体、职权、程序、责任等进行规定,明晰考试权利和处罚,根据国家考试舞弊现状,立法中应该对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处罚办法予以明确,特别是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行为表述、法定量刑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开展国家考试舞弊犯罪化研究,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2. 改革考试机构,创新国家考试管理系统。

权力是权威性资源的核心基础[3],国家考试权属于国家,国家考试组织机构应该代表政府,考试组织管理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目前国家考试管理系统应向三个方向迈进,一是成立国家专职考试机构,将各类国家考试整合并归,统一管理;二是各级国家考试组织机构形成由国务院派驻省、省派驻市的垂直管理模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实行国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建立专业化的国家考试管理人员队伍。

3. 利用现代技术,重构国家考试模式。

防考试舞弊问题既是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又是技术方法层面的问题。我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能为考试舞弊推波助澜,更能为消除考试舞弊立下战功。从考试技术层面来分析,当前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循序渐进,从宏观上推进,应积极探索研究标准化考试实验,改一考定终身为多考选人才,科学建立考试海量题库,建立专门考试基地和标准化考场,采用网络考试为主的形式,采用指纹身份认证等办法,杜绝替考和偷窥答案等舞弊现象发生;从中观上实施,应改进现有考试技术,如可充分运用现有电子技术和印刷技术的特别,采用一场一卷多卡,甚至多卷多卡的考试形式,如同一张考卷可印刷若干种不同版本,打乱后发放给考生,考生通过在考卷上粘贴条形码的办法进行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阅卷并给出相应成绩;从微观上操作,应加强高科技对抗手段研究,采取多样有效的电子技术防范措施,如采用电子监控术、屏蔽技术、侦探技术等手段来防范高科技作弊情况的发生。

4. 完善征信系统,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国家考试采取社会化报名形式,在报名信息纳入国家考试数据库保存的同时,将考生考试信息中的有关条目与考生社会诚信信息联通,分为若干级别,按规定或权限向社会开放,使考生参加国家考试的诚信状况成为携带终身的个人诚信记号,实现社会共享共用,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诚信风尚作探索。

5. 开展多样化考试与录取试点,改革人才选拔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改革单纯笔试的考试模式,如加大学业水平测试与综合素质评价在录取中的比重,再如扩大重点高校自主招生比例,对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专业参考个人志向、爱好、身心条件等[4],采用推荐、日常考察、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加试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综合因素作为选拔人才的基本方法。

摘要:市场经济加现代科技成为国家考试舞弊现状的基本特征, 在制度安排上预防舞弊发生, 在考试模式上堵塞舞弊漏洞, 在操作流程上严防舞弊可能, 成为国家亟待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健全国家考试法规体系、创新国家考试管理系统、重构国家考试模式、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改革人才选拔办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家考试舞弊,对策,理论,实践

参考文献

[1]汪信砚.社会稳定及其基本特征[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版) , 1999, (1) :9.

[2]廖平胜.考试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

[3]张耀萍.高考改革中的利益主体分析.中国考试, 2009, (10) :49.

国家司法考试里奇怪的世界 第4篇

这一上下五千年里,让无数女人乐此不疲、无数男人痛不欲生的问题,而今貌似有了“理直气壮”的“标准答案”。在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出的模拟题中,一个男人就因先救女友,而没来得及救老妈,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称,当事人对其母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而对其女友却没有。

模拟题一出,网路上广为流转。对此,一位曾参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教授在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回应称,国家司法考试非常严谨,根本不可能出现“落水案例”这种漏洞百出的题目,并且上述模拟题给出的答案也不算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可能仅次于公务员考试。那么,“严谨”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究竟是何模样?

《壹读iRead》记者查阅了司法部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有人被故意伤害命大不死送往医院治疗,但赶上医院着火,最后被烧死了;有人千辛万苦入室盗窃,翻墙逃跑时成功把赃物扔出去后,却被路人捡走了;还有人被强奸,遇到路人想要诉苦,结果又被路人强奸了……

“司法考试真题中一般会以甲、乙等来指称当事人。”上文里提及的教授介绍说。有网友据此戏谑:“世界上最悲催的人,无非就是司法考试里的‘甲乙丙丁’(排名不分先后)。”

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路人乙怀揣着故意杀人的恶意,瞄准了仇人甲的脑袋,但他打偏了,打到了仇人甲的胸上(未打中心脏)。没想仇人甲是血友病患者,最后,仇人甲因流血不止,还是死了。

这一故事出现在2008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当然,对于该故事的“正确”理解是,仇人甲之死,虽不是乙直接枪击的结果,但是因为是乙的枪击行为,导致甲血友病发作致死,所以乙与甲的死亡,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7年考题里的一位受害人则是被“吓”死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過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因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他因过度惊吓死亡。

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上述两个与“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俗语相悖的案例,实际上都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与上述出题方式相反,司法考试里也有在“问题”部分即开门见山点明考点,而在“答案选项”部分分列故事“ABCD”,要求考生选出与考点概念相匹配的“死法”。

比如,2003年一道考题,考查的便是,以下“路人甲”与死者之死,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按照路人甲理想中的完美犯罪模式,女友乙驾车外出,大概15分钟后会行至一陡坡处,因为刹车已动过手脚,她会坠下山崖“意外”死亡。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5分钟还没来得及遇到陡坡,却遇到了山洪爆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这仇人乙砍了7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为: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爆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因为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看到这,你可能已经发现了其实,不管是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女友”,在模拟题里有人落水还能获救,相比真题里许多案例的主人公,这对“未来婆媳”委实还算幸运。

堪称情杀汇总手册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周姓路人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两人相好。结果,受到伤害的路人甲真的跳河溺死。

请问,女友乙算犯罪么?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据《壹读iRead》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02年至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出现了9次,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杀之或自杀”的虐念桥段。

比如2012年里的一题:甲与乙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乙十几刀,乙当场惨死。

此前一年的司法真题里,法官甲也向他审理的案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了,是的,关系有点绕,不过剧情还是传统的,根据出题套路,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

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子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有点长的故事最后想说明白的,皆在答案里: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

有关爱恨情仇的故事也常被用来考查“对象错误”的法律概念。2010年考题就为此孕育了一位“情仇即使报错也解恨”的主人公甲: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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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女友”,在模拟题里有人落水还能获救,相比真题里许多案例的主人公,这对“未来婆媳”委实还算幸运。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结局解析虽然也有点长有点绕,但“邪不胜正”是一定的: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月黑风高”,心脏病患者慎入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腔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他还挑出了路人乙的头骨,把头骨和棺材板移埋到了自家田地……

——这里不是《走近科学》,而是今年司法考题里的一个案例。答案说,由于路人甲3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氣,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

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么?

国家司法考试介绍 第5篇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亦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行,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和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第6篇

8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8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

88.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8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90.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决定回避

C.裁定移送管辖

D.裁定先予执行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

9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9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9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二)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三)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97.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

A.双方不得委托代理人

B.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C.裁决书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D.双方对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98.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A.证人

B.第三人

C.鉴定人

D.被申请人

99.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100.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方法 第7篇

整理复习笔记是要让知识从繁而杂转化成少而精,把厚厚的一本书变成薄薄的几张纸,把难以理解的术语转化成自己容易看懂的说法,把容易混淆或不易记忆的知识点改写成比较醒目的图示,不同的图示,最好用不同的颜色的笔,这样也可以挺高你阅读的兴趣,总之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方法,只要整理出自己容易复习的笔记就可以了。有了系统的复习笔记,就能统揽全局、迅速把握重点难点以及内在联系,系统复习笔记是学习的备忘录,它为考前复习提供了很有使用价值的资料。

二、制定司法考试复习计划:

复习计划使知识再现、解题更熟练,

按计划办事就会使生活和学习有规律,逐渐就会形成条件反射,生活和学习似乎达到了一种“自动”的境界。一切都要按自己订的复习计划来学习,相信你复习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会慢慢适应这种生活,直至到司法考试的时候,带着自己的信心去考试。

三、司法考试复习看书法:

俄罗斯国家统一考试微观考察 第8篇

一、《课程标准》和《高校招生考试大纲》

2004年3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新的《普通教育国家标准》。它依据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7条)和2001年颁布的《2010年前俄罗斯教育现代化构想》制定,由“联邦”、“地区(民族)”以及“教育机构”三部分构成,其中“联邦”部分是它的基础部分,地方各级普通教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联邦”部分对普通教育每个阶段的总体教育标准、学生的能力与技能及教学方法分别作出了规定。[2]每个阶段、每个学科的具体《课程标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习目标、基础教学大纲必修内容的最低标准以及对毕业生培养水平的要求。《普通教育国家标准》规定,俄罗斯统考每科考试大纲要依据该科《课程标准》中的对毕业生培养水平的要求来制定。《课程标准》以总目标的形式明确指出达到的总要求,同时列出了具体的学习结果或学习目标,最后,考试内容通过《高校招生考试大纲》的具体知识点表现出来。

《数学考试大纲》由基础数学概念、数学理论问题及运用公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三部分组成。《俄语考试大纲》要求学生掌握俄语语音、语调、词汇与成语、词素与构词法、各种词类,单部句和双部句、扩展句与非扩展句、完整句与非完整句、复杂句与简单句,文章的主要特点与类型,文章表达方式与方法等内容。《英语考试大纲》要求学生掌握1,200~1,500个英语单词的拼写,名词、形容词、序数词、副词与动词构词法,简单语法及各种时态的句式等内容。[3]俄罗斯《课程标准》、考试大纲、考试内容三者关系如下图1所示。

二、考试题型

为保证试卷的质量,俄罗斯在考试命题方面非常严格,国家课程委员会和教学方法委员会的专家共同负责命题,这些专家主要来自大学和普通教育机构。由于资料收集的限制,本研究中只考察了2003年的真题试卷,以及2005和2007年的样卷。题型与考试的效度和信度有相当紧密的关系。题型直接影响考试的信度,影响考试结果解释和使用的效度,并对学校的教学方式有明显的影响,对评分的成本也有很大的影响。[1]题型分为主观和客观两大类。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划分以阅卷方法为依据,一般可用机器阅卷的题型称为客观题,由评卷教师进行人工阅卷的试题称为主观题。[1]

为了达到考试效度和信度的平衡,俄罗斯统考采用不同的题型,并且使主观和客观题保持一定的比例(2003年、2005年、2007年俄语、数学和英语试卷的题型如表1所示)。俄语试卷主要有选择、简答和作文三部分。选择题所占比例控制在55%左右,简答题在10%~15%之间,作文在35%左右,这3年的变化不大。也就是说,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分值比例大致在1:1。数学试卷主要由选择题、填空题和解答题三部分组成,2003年选择题所占比例为38%、填空题为24%、解答题为38%,2005年各部分比例调整为27%、30%和43%。2007年与2005年的比例保持稳定,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约为3:2左右。2003年的英语试卷主要由听力、阅读、写作与口语四部分组成。2005与2007年试卷调整为听力、阅读、语法与词汇、写作及口语五部分,各部分比例分别为20%、20%、15%、15%和30%,其中听力和口语两部分的分值比例占到50%,可见统考英语注重考察口语,重视英语的交际能力。自实施英语考试以来,英语试卷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如2005年试卷增加了题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考试信度。

各科试卷分为基础题、中等难度题和难题三个梯度。基础题主要是检测中学毕业生学业水平,其他部分主要是为大学选拔优秀学生。以数学试卷为例,2003年基础题与难题比例相当,均占38%,中等难度题仅占24%。2005年与2007年基础题占35%,难题与中等难度题分别占33%和32%,与往年相比,增加了中等难度题的分值,降低了基础题和难题的分值。从考试时间来看,数学考试是4个小时,而题量只有26~30题(包括10余个选择题),这样可以保证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另外, 各科试卷卷首、卷尾都有鼓励性的语言,这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应试心态。

资料来源:根据俄罗斯国家统一考试网站提供的俄文试卷整理http://www1.ege.edu.ru/component/option,com_docman/task,cat_view/gid,20/Itemid,19/http://www 1.ege.edu.ru/content/view/21/43/。

三、试卷难度系数

难度是指试题或试卷的难易程度,是评估试卷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试卷难度系数分析公式是P=Y/A,Y是某项考试的平均分,A是该试卷的满分值。[1]难度系数与试题或试卷的实际难度成反序关系,即难度系数越高,试题或试卷的实际难度越低。常模参照考试试卷的难度系数设置在0.5~0.6之间是比较合理的。[1]俄罗斯各科试卷的难度系数情况如表2所示。依据经典的真分数理论,2003年至2007年,俄语与数学试卷难度系数基本控制在0.5左右,试卷难度适切。而英语难度系数明显大于0.5,试卷有过易之嫌。

注:“-”表示暂无数据。资料来源:[EB/OL] http://www.school176.ru/index.htm;[EB/OL]. http://www1.ege.edu.ru/content/view/91/107/.

影响试题难度的主要因素是考生对试题内容的熟悉程度、考察行为目标的层次、试题情景材料的信息量、试题的形式和考试时间。对提高统考质量而言,关键是在命题阶段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试题的难度系数,而这主要取决于命题教师对考生群体能力情况的了解程度。从理论上说,在试题的难度指数与考生的能力指数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试题才能真正考察出考生的实际水平。[1]只要是课程标准规定的、考生应该达到的、应该掌握的内容,且考试能够测量的目标和内容,都可以考,无论其难度如何。但是统考的难度确定,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俄罗斯统考已经将中学毕业会考和高校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如果考试难度过大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产生负面导向作用,而考试过于容易则不利于高校选拔优秀人才。

四、试卷内容效度

效度指考试结果解释和考试结果使用的合理性。测验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它的使用结果,取决于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和推论,以及根据这种解释、推论所做出的决策的正确有效性。[9]试卷内容效度的分析人应是具备丰富教学实际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或教学工作者。本研究采用罗伯特·格雷戈里所著《心理测量:历史、概述与应用》一书中内容效度的测试方法,[10]具体分析步骤如下(参见图2):

1. 寻找若干合格的分析员;

2.每位分析员对试卷的每一个题目在多大程度上与考试大纲相关作出评价。相关性分为四个等级:(1)不相关;(2)有点相关;(3)相关;(4)非常相关;

3.统计每两位分析员的评判结果。两位分析人一致认为是较强相关,选择(3)或(4)题目,列入下表D区;一致认为是弱相关,选择(1)或(2)的题目,列入下表A区;判断不一致的题目分别对应列入B区或C区。其中B区表示强-弱,C区表示弱-强;

资料来源:罗伯特·格雷戈里.心理测量:历史、概述与应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9.

4.某一试卷内容效度计算公式:试卷内容效度=D区题目个数÷试卷总的题目数;

5.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分析人,那么平均分析结果,即得出试卷内容效度值。

本研究中数学、俄语、英语每科试卷均选取3位资深教师进行分析(参见表3)。数学试卷内容效度分析人是天津市某全国重点中学与厦门市某中学的3位高中教师;英语试卷由天津市某全国重点中学的3位教师分析;俄语试卷由某985高校3位高校教师分析。每科试卷任取两位分析员的分析结果作比较,共计可得出3个数据,然后做平均计算,以获得平均的内容效度值。

研究结果如表4所示,2003年、2005年和2007年数学试卷的内容效度值分别为0.42、0.53、 0.45,考试试题覆盖了考试大纲中的算数、代数、几何、逻辑、组合、统计与概率等内容,考试试卷与考试大纲的相关度保持在0.4~0.55之间。2003年、 2005年和2007年俄语试卷的内容效度值分别为0.57、0.60、0.66,考试试卷与考试大纲的相关度保持在0.5~0.7之间。2003年英语试卷的内容效度值为0.52,由于2005年和2007年增加了词汇与语法部分,试卷内容效度值增加,分别达到0.75、 0.72,表明考试试题与考试大纲的相关度较高。英语试卷较全面地考察了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内容和能力,如英语课程标准中强调口语交际能力,试卷中已有体现。上述数据显示,俄罗斯统考试题在内容效度上,俄语、数学不如英语理想。

五、结语

本文从俄罗斯《课程标准》和《高校招生考试大纲》出发,分析了2003年、2005年和2007三年俄罗斯统考试卷的题型、难度系数、试卷内容效度,对俄罗斯统考进行了微观层面的考察。本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课程标准》中的总体目标和所要求的认知、信息交流与反应能力具体细化在各科对毕业生培养水平的要求之中,是制定考试大纲的基本依据。同时,《高校招生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直接依据,也是考试与考生联系的主要渠道。

其次,各科试卷确定的不同题型试题和不同难度试题的比例,较好地反映了考试的目的、考试的测量目标与考试的内容。历年试题的难度系数表明俄罗斯统考的试题难度较为合适。通过访谈国内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学科专家,分析统考三科试卷内容效度的相关性,我们可以看出,英语试卷与考试大纲相关性较高,而数学和俄语则不太理想,这需要命题者今后不断提高与完善命题的技术。此外,俄统考在试卷设计和评分阶段应尽可能做到减少考试误差,努力克服影响考试信度和效度的不利因素,提高考试的科学性。

俄罗斯统考7年来,呈现出起步晚、发展快的特征。然而,如何进一步改革创新,提高考试信度与效度,以达到高质量的考试要求,进而科学地检测与选拔人才,努力建设更加均衡的统考制度,是当前俄罗斯面临的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1][4][5][6][7][8]雷新勇.大规模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97,97,86,229, 159.229.

[2]白美玲.俄罗斯更新基础教育课程标准[J].科教文汇, 2005.(Z1):56-58.

[3]#12

[9]漆书青.现代测量理论在考试中的应用[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12.

国家司法考试里的奇异世界 第9篇

查阅司法部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至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你可以看到:有人被故意伤害命大不死送往医院治疗,却赶上医院着火,最后被烧死了;有人千辛万苦入室盗窃,翻墙逃跑时成功把赃物扔出去后,却被路人捡走了……

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路人乙怀揣着故意杀人的恶意,瞄准了仇人甲的脑袋,但他打偏了,打到了仇人甲的胸上(未打中心脏)。没想到仇人甲是血友病患者,最后,仇人甲因流血不止,还是死了。

这一故事出现在2008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上。当然,对于该故事的“正确”理解是,仇人甲之死,虽不是乙直接枪击的结果,但因为是乙的枪击行为导致甲血友病发作致死,所以乙与甲的死亡,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7年考题里的一位受害人则是被“吓”死的: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因过度惊吓而死亡。

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上述两个与“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俗语相悖的案例,实际上都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2003年一道考题,考查的便是,以下“路人甲”与死者之死,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遇到了山洪暴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仇人乙砍了7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为: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暴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因为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严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堪称情杀汇总手册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路人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两人相好,结果,受到伤害的路人甲真的跳河溺死。

请问,女友乙算犯罪吗?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据不完全统计,在2002年至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出现了9次,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杀之或自杀”的虐心桥段。

某年司法真题里,法官甲向他审理的案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但最后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被告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妹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有点长的故事最后想说明白的,皆在答案里: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

有关爱恨情仇的故事也常被用来考查“对象错误”的法律概念,2010年的考题就为此孕育了一位“情仇即使报错也解恨”的主人公甲: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才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

结局解析虽然也有点长有点绕,但“邪不胜正”是一定的: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月黑风高,心脏病慎入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腔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

答案说,由于路人甲三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气,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

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吗?

谜底是,不合理。这一“月黑风高掘人坟”的恐怖故事考查的是有关“任意解释”的法律概念。如上述故事里路人甲这般“咬文嚼字”式的“据理力争”,就属“任意解释”,指的是任意人员作出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在2012年的司法考题里,同样可能让人尖叫窒息的,还有这样一道:邻居甲发现自家瓜地里的优质甜瓜在夜里经常被偷,怀疑是邻居乙所为。于是,他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现身怪叫,乙被吓得精神失常。

好在结局温馨:不就是偷几个瓜吗?邻居甲事后十分后悔,承担了邻居乙的医疗费用,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考题正确选项里的表述,这个故事要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与“盗墓”、“荧光面具”等惊悚剧情相比,以下“盗窃”钱包,项链的情节在司法考试里,俨然是一幕幕轻喜剧。

比如在2007年,为抢劫,路人甲殴打了路人乙,但路人乙幸运逃跑,没想跑着跑着,钱包从身上掉了下来,于是路人甲捡到了钱包,“打劫”成功。有网友据此还感慨,这可算是司法考试史上运气最好的“打劫犯”。

这些抢劫案例里的“黑色幽默”,其实多用来考查“因果关系”。上题里,路人甲的暴力行为与他最终取得财物,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有劫犯不识货的:“……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跑回来,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不过,这个被安插在2008年司法考试里的“不识货”君,还是犯法了,理由就是:甲跑出50米后,项链实际上已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即使后来他返还给了乙,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见证“生命奇迹”

在司法考试题里,也并不全是死亡惨剧。不过受害人得以保命的前提一般都是,当事人拥有顽强的求生意志和生命力。

譬如,甲想要杀乙,他先将乙打倒在地,然后掐乙的脖子,掐来掐去乙还没咽气,于是甲举起了刀子,刺了三刀,乙还没死,连凶手甲都不好意思了,他长叹口气说:“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最后,甲将乙送到了医院,乙得以保命。

这位“打不死、掐不死、刺不死”的受害人乙,存在于2012年的司法考题里,案例中的甲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9年前,2003年的考题里也孕育了一位“小强”式奇人: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又回到现场,见王某仍没死,突然觉得王某可怜,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

这类见证“生命奇迹”的剧情考题,目的多在考查考生对于“犯罪中止”概念的把握。比如,上述故事里,丙虽然最后送受害人去了医院,但仍不能认定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摘自《公务员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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