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2024-05-26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精选7篇)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第1篇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这群人,我们通常称之为弱势群体。他们有的失去劳动能力,靠政府救济过活;有的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技能和机会,长期无法就业;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苦苦跟温饱做斗争,有的则是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像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群体。

他们的生存状况究竟怎样?有哪些诉求与期望?该如何改善他们的处境?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在这个寒假,我有选择性地对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活动内容

本次调查访谈了10名下岗职工,现将他们的情况描述如下,以便之后的具体深入分析。

(一)家庭状况:

即下岗职工以中年职工居多,他们多出身于工人家庭。就家庭结构而言,一部分为主干家庭,另一部分为单亲家庭。几名下岗职工的平均家庭人口为2人。在所有调查家庭中,双下岗职工占多数,家庭成员有严重病症的有4户。另外,他们的学历层次均较低,除了个别受访者有高中及以上文凭者,其余学历均低于高中。这同全国各地下岗职工群体文化层次偏低的调查结果也是相一致的。

(二)职业状况

下岗之前,大多数职工职业经历单一,仅从事过一种职业或一份工作,而且多为一线工人,没有专业技能和专门技术。不过,其中两个特例,下岗前他们从事过多种职业,拥有较丰富的职业经历,这可能同他们学历层次较高有关(一个拥有大专文凭,另一个为大学毕业且是工程师)。

下岗之后,实现再就业者并不多,只有5人。其中1人在街道办事处任居委会主任,另外4人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是经营小食杂店,或者是开办小修理铺,至多经营商场的小摊点或贩运蔬菜和水果。半就业者有人,多为做临时工或打零工。下岗至今未曾有任何形式就业(就业或半就业)的达到人之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没有或缺乏专业技术和技能有关。另外,他们中的所有都未曾有过再就业培训,这可能也影响着他们成功地再就业。

(三)家庭收入状况

收入方面,收入来源单一且数额较少,相当多的家庭靠做临时工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个别家庭甚至仅靠原有的数量不多的存款来维持生计,尽管也有不少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可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加上各种税费较高,而且又是小本经营,因而他们能获得的收入也甚微。总体看来,下岗职工家庭收入结构单一,收入数量小且稳定性低。

支出方面,在名访谈对象中,基本都有支出包括: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的家庭还得缴纳房租,部分还有市场经营方面的税费。而且,通过访谈记录可以看到:户家庭中,户的教育费支出达到了每年元及以上,有的家庭因为有孩子上大学,教育费支出甚至高达元;户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重病而致使家庭医疗费支出突破千元甚至万元大关!对于受伤的户家庭而言,尽管他们的恩格斯尔系数大多都在以上,但是他们真正的支出危机在于一次性支付子女教育费和家庭成员医疗费方面。

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后,能维持收支平衡的下岗职工家庭比较少,能维持的也只是勉强维持,穷于应付而已,这还要在家庭无大事件(如子女升学、家庭成员患重病或其他)发生的条件下才能预期。受访者中,多数家庭(户)出现靠亲友资助或借债维持家庭支出的现象。

由此可以看到,下岗的发生同生活水平下降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收入结构单一,经济来源没有保障;而另一面,支出结构却是多样化的,还不是一次性巨额支出,下岗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四)享受社会保障情况

接受访谈的几名下岗职工中,下岗前部分职工还能预期享受医疗、养老保障,因为单位在为他们缴纳保险费,自己有工资也能支付起保险统筹。可是随着下岗的发生,同原单位联系的中断,原所在单位或者不再或者因各种原因而没能力为职工缴纳保险统筹,对于失业保险,访谈对象大多数表示不知道,更不用说享受,尽管他们事实上处于失业状态。由此看来,他们基本上不享受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个别下岗职工可能自己买了养老保险。职工下岗后,原所在单位基本上不过问职工生活保障方面的事情,能给下岗职工生活资助的也不多见。在访谈中,只有名下岗职工提到还能从原单位领取补助,但这种现象没有普遍性。尽管下岗职工未享受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未能从单位获取任何保障,但是,他们都普遍已经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有的家庭或早或晚已经领取了低保,纳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二、调查资料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二是“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 4000-5000 万人。

三、调查结果

综合来看,在社会保障方面,下岗职工的主要保障渠道是政府,单位和社区能提供保障的只是少数,不具有普遍性,而且数量小且未制度化。对于至今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下岗职工而言,可能生活保障预期会很低,将处于高度的生活风险和社会风险中。

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贫困人口,构成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部分。在中国仍然有很多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许多城市底层居民生活困难。进城的农民工也常常被按照“二类公民”对待,在城里干最苦最累的活儿,收入低、保障差。以城市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中,有些人的生活还比不上有土地作为最后保障的农民,当现金性收入断绝的时候,城市贫困家庭连吃饭都成为问题。

四、理性思考

综合这次调整的资料,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

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五、问题和建议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

(一)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与法制环境下,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相对恶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个十分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更需要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申晓梅,谭远发.城市弱势群体就业援助可行性分析[J].中国劳动,2009:05.2.张中旺,韩继贞.社会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问题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1.3.孟丽,农民工就业现状浅析及建议[A].“商业改革与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暨“衡水老白干杯”征文颁奖活动论文集[C].2010.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第2篇

学院名称: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电信测控技术与仪器09测控

12011年

2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的调查报告

前言:参加者: 咸蛋小超人

实践主题: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时间: 2010~2011学寒假

地点:XX市XX镇XX社区

现将此次事件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何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2002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弱势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高收入群体相比较而存在。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特点,说明了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严重性,也说明了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2002年3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所涵盖的人员在当今中国并非鲜见,但被冠名为“弱势群体”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还是第一次。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四个字,却传递出一个非常强烈而重要的信息——弱势群体已引起政府高度关注。此间观察家认为,正视弱势群体的存在并予以多方关注,这无疑是中国社会观念的一大进步。[1]

二、社会弱势群体客观存在的负面影响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和增加使社会公正原则受到挑战甚至严重的侵蚀

社会公正原则在发展中国家是始终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社会公正与经济平等又密切相关、互为因果。正如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指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增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从物质和心理上)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的转型瓦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封闭的社会结构,抛弃了长期以来以先赋身份决定社会地位的观念,但因起点和规则的不平等却产生机会的不公平。由于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和政府调控能力的不足造成二次分配的不到位,又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结果的不平等。从根本上说,社会转型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改革中获益,改革才具有合法性[2],才能使社会具有公平和完整的发展意义。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存在虽然从社会转型的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正常因素造成的。如果放任弱势群体大量源源不断地产生,将会使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等基本价值理念产生消极的认识,会认为转型社会是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弱势群体经济上的低收入、生活上的低质量、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使他们最先感受到改革的代价,也因此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旦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累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就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这正反映了社会发展理论中的“木桶原理”:木桶中的水是否往外溢,不是由最长的一块桶板决定,而是由最短的那块桶板决定。今天中国存在的如此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好比是那块决定中国状况的最短的桶板,成为现阶段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巨患:

1.是社会动荡的火药桶。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极易失范,正如学者杨瑞勇先生所言:社会弱势群体最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必然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河北定州“6.11”袭击事件就是有力证明。

2.高失业率引发高犯罪率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伴随着挫折感会使弱势群体产生社会泄愤情绪。一些不良社会现象更易使弱势群体失去对社会的基本认同,不同程度地表现疏离、怀疑社会政策的现象,在社会结构张力的压迫下边缘化,与主流社会日见疏远,甚至完全隔离。可见,当弱势群体的弱势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善时,在挫折和社会排斥的长期挤压下,可能诱发弱势群体对社会资源进

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贫困不一定导致犯罪,但贫困无疑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当贫困与不公正结合在一起时,更是如此。根据国际国内经验,到2010年前,我国城镇实际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可以视为充分就业;实际失业率保持在7%-8%,社会可以承受,但压力较大;如果实际失业率达到10%,就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不稳定。近年来我国攀高的犯罪率是与趋高的失业率密不可分的。

3.容易对改革进行否定性评价。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群体和阶层所组成,他们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持续的互动,一个阶层的存在状态和变化往往引起其他阶层的反响。每一个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都很少从自己这个角度来看待自己,更多的社会成员是从与他人比较的角度来看自己,这种比较效应对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的影响更持续、深刻。中国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和扩大,弱势群体的存在和扩大,有可能导致人们对“共同富裕”的怀疑甚至对建设“小康社会”疑惑:“中国改革的收益者到底是谁?”改革带来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使社会弱势群体有理由相信独自己承担了社会改革代价,而少数人享用了改革利益,从而质疑”共同富裕“,否定改革,动摇社会主义信仰。

(三)社会弱势群体制约着社会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第3篇

当前,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剧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大量转移,一大批未成年的孩子受制于城乡制度的壁垒而被迫滞留家中,成为“留守儿童”。作为祖国未来的花朵,他们和其他同龄孩子相比,在亲情、教育、生活,甚至健康等各方面获得关注都极为不足,成为了社会中的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如何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全社会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本研究从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着手,不仅可以了解农村中小学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现状,还可以探索城乡二元差异下如何对体育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为解决留守儿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生活、健康问题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河南郑州、驻马店、周口、南阳等地农村6~14岁的留守儿童为研究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500 名留守儿童进行问卷调查。

(二)研究方法

研究采取问卷调查为主,访谈为辅的方法。在样本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实施调查;访谈采用座谈、半结构性访谈和结构性访谈进行。

(三)研究工具

1.留守儿童情况调查表。通过分析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行为习惯、不良癖好等来了解留守儿童的现实生存状况。具体施测时,由教师(至少与该生接触6 个月以上)根据日常观察,结合家长及任课教师提供的数据,对留守儿童进行客观评估。

2.体育生活方式访谈问卷。本研究基于体育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对留守儿童的运动目的、日常运动项目、可利用的体育资源和体育锻炼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访谈,了解其体育运动状况和体育资源状况。

二、河南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

由于留守儿童远离父母,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怀,也缺乏有效的健康监护和体育指导。在研究中通过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

(一)留守儿童的生活及健康状况

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其生存状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主要呈现三种类型:独自留守、隔代监护、寄养,其中以隔代监护最多,占58%。由于得不到父母的关注,这些留守儿童和父母的对亲子关系令人担忧。调查显示,21%的留守儿童都对父母不满意,53%的留守儿童对父母的思念变淡。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监护者往往承担着繁重的教养任务,很难及时关注到孩子成长中出现的健康问题并给予合理的指导,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研究表明,生活中只有18%的留守儿童能够得到有效的健康指导,40%的学生有吸烟、喝酒等不良习癖,10%的学生出现了饮食、洁癖等问题。与此同时,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也困扰着1/5 的留守儿童,这一状况令人担忧。

(二)留守儿童的体育生活方式

良好的体育生活方式使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个体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都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2]。为了了解留守儿童的体育运动情况,本研究从运动目的、运动项目、锻炼水平等多个方面对留守儿童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虽然60%左右的留守儿童了解运动的重要性,也有固定的运动项目,但只有34%左右的儿童能够定时、定期坚持锻炼身体,30%的儿童每次活动的时间不超过30 分钟,运动效果达到良好的还不足27%。另外,根据访谈内容,笔者还发现,大多数留守儿童的运动项目较为单一,大多停留在传统的民间运动形式上,体育设施也比较落后,这对处于体育发育黄金期的儿童来说极为不利。

三、城镇化视域下河南留守儿童健康发展的路径分析

在城镇化日益加剧的新形势下,为了使留守儿童能够健康成长,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体系。

(一)政府增强政策支持,健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长期以来,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社会资源的流动出现明显的落差[3]。为了使农村留守儿童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政府需要为他们搭建更好的空间和平台。首先,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政策扶持力度和经费支持,改善教育场地和体育设施,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锻炼条件;其次,要建立并完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以乡镇、村庄、学校为节点,建设公共运动场地,改善农村体育服务水平。另外,还可以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具有“乡土气息”的运动项目,积极组织体育比赛和娱乐项目。此外,还要努力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使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儿童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学校要提倡素质教育,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育

蒙台梭利说:“儿童的一切教育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帮助孩子身心自然的发展。”为了使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必须要改变过分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视体质锻炼和素质培养的模式[4]。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教育、心理教育,使他们能够在德、智、体、美、劳上全面发展。为此,学校需要在师资力量、场地设施等多方面逐步加以调整,并完善对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真正实现素质教育。另外,还要进一步丰富校园文体生活,使留守儿童在学校感受到更多温暖,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三)家庭进行关爱教育,培养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

孩子的健康成长依赖于他们的监护人和照看者。由于缺乏亲情关注,留守儿童往往难以及时解决其成长发育中的各种问题,并养成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5]。为此,外出务工的父母务必要为孩子选择良好的“托管”对象,关注孩子的健康、学习、心理发育等问题。其次,为了增进感情,留守儿童的父母要提高陪伴的质量,多与子女进行身心沟通,避免一味的“物质补偿”,多与孩子互动游戏,多做户外运动。另外,要为孩子积极创造良好的体育活动环境,鼓励子女多与同龄人健康交往,定期进行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培养积极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

(四)倡导社会组织服务资源,改善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

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还需要积极整合、利用社会有效资源改善留守儿童生存环境。首先,要努力构建河南农村的社区服务组织,在农村的基层地区建立“留守儿童服务站”等咨询服务机构,为儿童提供健康、学习、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其次,要设立“留守儿童基金”,积极动员动员社会各界捐款,为服务站建设筹集更多的经济支持。另外,还要在社会上公开招募志愿者,定期到服务站、社区开展义诊、义助等活动,为留守儿童送温暖,送爱心,让留守儿童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

摘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河南的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城乡分化不断加剧,弱势群体也开始备受关注。留守儿童作为社会中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环境、健康状况和体育锻炼水平都令人担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健全并完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留守儿童,健康状况,体育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叶敬忠,莫瑞.关注留守儿童——中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韩永君.体育运动对亚健康干预的分析与研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1):140-142.

[3]张艳,孔凡革,郑兰.关注留守儿童共建和谐社会[J].技术与市场,2007,(6):1-3.

[4]宋义,梁建平.西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可持续发展模式研究——以重庆留守儿童为例[J].中国体育科技,2005,(5):5-6.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第4篇

政府做法及成效——以维多利亚大学为例

加拿大高等教育弱势群体(under-served student groups served by Canadi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under-represented groups in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in Canada)主要包括原住民、农村居民、残疾人、低收入人群、北部地区居民、以法语为母语人群、第一代受高等教育人群、黑人学生、新移民以及亚洲人等。2001年,拥有商业证书的、年龄在25岁以上的土著人口比例(16%)高于非土著人口(13%)。然而,大学毕业生中,土著群体仍然落后于非土著群体——拥有大学文凭的、25岁以上的土著人口的比例为8%,而其他同年龄段的加拿大人拥有大学文凭的比例为15%。

2006年,加拿大低收入群体学生(家庭年收入低于2.5万加元)中,只有58.5%的18~24岁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而同年龄段的高收入群体学生(家庭年收入高于10万加元)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则高达80.9%。

2011年,加拿大大学本科生中残疾学生所占比例为9%,少数族裔学生所占比例为24%。加拿大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入学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见表1)。

维多利亚大学的特殊招生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本省非应届成年申请人的特殊申请政策。这一类申请针对那些学业成绩未能达到学校普通申请标准的非应届学生,如果此类申请人有理由证明其学业受到了健康、残疾、家庭状况或者类似情况的严重影响,那么,他们可以以低于学校普通标准的学业成绩申请就读大学。政府对此类申请人有年龄方面的限制,即在其申请的第一个学期开始时必须年满23周岁,而且只限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居民。但是,由于学校资源有限,这一类申请人的名额虽然没有下限,但上限为10~15名,而且需要经过录取委员会的特殊审批。录取委员会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受教育史及其在非学术方面取得的成就后,决定是否对该申请人进行录取。申请人必须提供两份推荐信,推荐信由有能力评估申请人学术潜力的人撰写。此外,对于身体有缺陷的学生,学校还会提供各种便利措施帮助他们克服缺陷,提高学习能力。

第二,土著居民的特殊申请政策。根据省政府统计,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范围内,以八年级学生作为基数,能够顺利高中毕业取得学位的学生比例,非土著居民为79%,而土著居民仅为46%;高中毕业后三年内,这些学生的大学入学比例,非土著居民为53%,土著居民仅为27%。因此,为了提高土著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也为了使大学文化更加多元,政府和各大学一直将提高土著居民的升学率作为办学目标之一。维多利亚大学的招生政策规定:土著居民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学校普通的录取标准,可以享受土著居民的特殊政策。录取委员会将会对这些申请人从个人基础层面进行特殊考虑,包括申请人的受教育史,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能够成功接受大学教育的非学术成果等。申请人同样需要提供两份推荐信,其中一封最好来自于一个公认的土著居民组织。在审批过程中,土著居民组织的推荐是占很大权重的,而且这类申请人的学费以及生活费一般由其所在的部落组织提供。每年此类申请人的数量也是极其有限的,根据学校的统计数据,200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通过特殊申请获得批准的土著学生只有25人。此外,土著居民的学生入学之后,学校也会提供各种便利措施,以使他们更容易融入大学生活。

大学的特殊招生政策都是有利于弱势群体或者拥有特殊才能的少数群体的,并非是特权的体现。这些政策符合宪法第15条的精神,即在保障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纠偏行动。即便如此,学校对于特殊政策的执行也很谨慎。一方面体现为数量上的限制,每类申请人在人数上都有上限,每年通过各类特殊申请最后获得邀请函的人数在招生总数中所占比例只有2%左右;另一方面体现为程序上的控制,虽然学校没有公开发布一套固定的量化的标准,但招生委员会或者院系的学术委员会会对每一个通过特殊渠道申请的学生在个体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人数少使得认真详细的审查成为可能,最后的决策过程由相关委员会民主表决。这些措施都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审查的客观、公平。

二、高等教育面向弱势群体学生的倾斜政策和相关法规

加拿大立法规定在获得大学教育方面人人机会平等。加拿大大学的入学标准以各个学校制定的标准为指南,大部分是以学生学业、潜力和参与社区活动为标准。入学标准也必须遵守省和地区的反歧视立法。

加拿大政府支持各种慈善机构解决儿童和青年的教育与学习需要。例如,加拿大慈善机构组织“通向教育之路”(Pathways to Education)专门从事教育发展工作,改善青年人的高辍学率问题,并增加他们继续就读高中或大学的比例。该组织与加拿大13个省区的社区伙伴合作,在为青年人提供全面的一揽子资助方案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包括提供补习、职业咨询、指导和补助。

(一)经济困难学生

政府通过控制标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保证受教育者不受种族、性别、经济状况影响,具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加拿大政府每年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8000加元,学生毕业找到工作后再逐步归还。与此同时,政府还实施赠款、奖学金、税收信贷和注册储蓄计划。例如,通过2009年8月启动的加拿大学生赠款方案,加拿大政府以赠款方式向来自中低收入家庭、有抚养人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大学和学院则通过与企业、社会广泛联系,在内部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通过上述举措,20%左右的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完成学业,从而达到了教育发展与受教育机会均等二者的和谐统一。

(二)原住民学生

原住民学生的教育质量在不断改善。自2009-2010年以来,生活在保留地的原住民学生的毕业率增加了2%。加拿大政府认识到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确保原住民学生拥有与其他加拿大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2012年,加拿大政府致力于与有意愿的伙伴合作,出台原住民教育法案,计划在2014年9月颁布;探讨新的机制,为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提供稳定、可预测和可持续的供资;通过新的《北方成年人基本教育方案》,加大成年人基础教育投资,增加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北方人尤其是土著社区的北方人所面临的独特挑战;通过加拿大的新的“更好的学校,更成功的学生”举措支持发展组织能力,实施幼年识字方案,与省级教育系统建立伙伴关系;对原住民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翻新进行投资。

自2008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与各省和原住民组织(新布伦瑞克、曼尼托巴、阿尔伯塔、爱德华王子岛,以及萨斯卡通原住民理事会、魁北克原住民教育理事会)签署了6项新的三方教育协定,与诺瓦斯科舍和英属哥伦比亚续签了教育合作协议。

2009年,加拿大政府签署了《因纽特人教育协定》,承诺各级政府将制定相关战略以提高因纽特学生教育水平,并建立了因纽特教育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14个利益攸关方组成。2011年6月,委员会出台了《因纽特人教育国家战略》,这项战略极为强调根据因纽特人的世界观和文化发展教育体系,同时强调了双语教育(因纽特语和英语,或因纽特语和法语)的重要性。战略中包括各项建议,旨在改进因纽特人在终身学习过程中所能获得的学习成果和教育机会,同时提升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意愿。

2010年10月,萨斯卡通部落理事会、萨斯喀彻温省政府和联邦政府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在联合开办的学校或在省级学校上学的原住民学生的教育水平,同时提高非原住民学生对原住民社区的认识。此外,“原住民和梅蒂人教育成就基金”协助原住民和梅蒂学生在识字、算术、参与度、毕业率、成功升学和就业方面取得平等的成果。2010年,阿尔伯塔省政府、联邦政府在阿尔伯塔条约首领大会上签署的《阿尔伯塔原住民教育谅解备忘录》提出了一个框架,要制定长期的战略计划,方便生活在保留地上的原住民学生,无论他们在省级学校上学还是在联合开办的学校里上学,致力改善教育条件并解决一系列问题。

在《印第安事务和北部发展法案》的支持下,一系列高等教育支持项目得以开展。通过加拿大原住民事务和北部发展部门(Aboriginal Affairs and Northern Development Canada, AANDC)的高等教育项目,联邦政府每年为2.3万名土著学生(注明身份的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提供资金资助,包括对学费、书本费、交通费和生活费等方面的资助。没有注明身份的原住民学生不享受上述待遇。居住在西北地区、努纳武特地区的学生,则直接由他们的地区政府来提供资助(联邦政府直接将资金转移给当地政府)。加拿大原住民事务和北部发展部门还向一些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学院或大学水平的课程与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支持。居住在保留区的以及非居住保留区的因纽特人和注明身份的印第安人均具有申请这些高等教育资助项目的资格。资助条件由原住民团体确定,并可能随具体情况更新。早在1987年前,高等教育资助计划的资金就对所有参加高等教育的土著居民开放。1988年,新的条件规定,只有具有注册身份的和协议的原住民才有资格申请,且一些资助类型也做了调整。

(三)残疾人学生

加拿大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等同的教育机会。在小学到高中的十二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一般残疾学生都可同其他学生一起上课。如果残疾学生就读大学或接受职业培训,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在和其他学生一样享受无息贷款的同时,他们还可以申请政府专门为残疾学生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赠款、贷款。如果学生因为残疾而导致经济极其困难,那么他还可以申请免除偿还学生贷款。教育部门根据残疾学生的需求和特点,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设计,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包括学习辅助器具等。

为了提高诸如残疾人学生等特定弱势群体的入学比列,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大学均颁布了相应的奖励和贷款措施:一是永久性残疾学生津贴——有永久性残疾的学生每学年可收到2000加元,以补贴住宿费用、学费和书籍费用;二是永久性残疾学生的服务和设备津贴——这笔赠款为永久性残疾学生提供包括设备在内的超常服务和无偿援助,如导师、记录员、口译、盲文或技术援助等,每学年补贴8000加元;三是永久残疾保障贷款计划(Permanent Disability Benefit,PDB)——允许对有永久性残疾的学生或因残疾难以偿还贷款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补偿或减免其偿还金额。

(四)农村地区学生

为提高农村地区学生入学率,加拿大大学在录取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邀请农村籍人员作为录取委员会成员;二是邀请农村籍人员担任面试官;三是确保来自农村的学生不会在招生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政府还为农村地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一是提供农村教育基金;二是为来自农村地区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三是对农村地区学生减免医学院的学费;四是设立医学院贫困学生奖学金;五是调整农村学生入学要求,如降低入学分数线。

为促进入学机会均等,加拿大政府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同时,通过人权保障来实现教育和入学机会的公平。在加拿大,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禁止歧视的公约和建议书,加拿大教育系统已经走向广泛包容性的教育,能够做到公众参与并获得很好的成效。加拿大每个省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人权立法和程序,以及人权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制定教育相关的人权和反歧视法,以及解决工作歧视索赔事宜。

三、各省大学招生录取名额

在省际区域之间及不同收入群体之间

分配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加拿大的大学招生一般都是以学校为单位,在确保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各校之间的录取规则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一般招生办公室不给不同省份预先分配固定的招生名额,而且满足申请条件的最低分数线在各省都是相同的。由于招生名额的限制,并非所有达到最低分数线的学生都能得到录取通知书,大学的录取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该委员会由大学各院系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组成,根据申请人的总体状况以及学校拟定的招生名额,录取委员会会划定一个录取分数线,向达到分数线的学生发放入学邀请函。学校课程以外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被录取的过程中并不重要,但这些活动会影响入学奖学金的发放。除了一些特殊招生政策外,大多数大学的录取是由学生成绩的高低来决定的。学生录取标准在形式上完全平等,同等成绩同样对待(特殊招生政策除外)。不会因为本省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学校资金的主要来源,本省申请人的分数线就会比其他省份低,分数线在全国都是统一的。当然,这种形式平等也有不合理之处:由于加拿大大学招生没有入学考试(医学和法学等少数专业除外),更没有统一的全国考试,不同省份、地区的成绩并没有可比性。此外,在本省各地的高中,学校每年会派出很多招生人员进行宣传,全面介绍学校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帮助学生申请合适的专业等;而对于外省的高中,学校派出的招生人员数量就极少了,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省生源较少的现象。

然而,并非所有大学的录取都严格依照学生成绩,一些大学也有不同的录取政策。例如,多伦多大学的录取就是同时基于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和社会履历,两个因素各占一定比例。这种做法使得录取有了一定的软标准,录取委员会也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限。

由于加拿大教育属于省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因此,加拿大全部的公立大学都是省属的。考虑到便利、成本低以及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学生大多喜欢在本省大学就读,这是加拿大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省际隔离是自然形成的,是学生的自愿的选择,并没有任何人为的制度阻碍。如果学生愿意去外省读大学,他们并不会在分数上遭受歧视。同时,加拿大各省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比较均衡,几乎每个省都有几所优秀的综合大学,而每所大学都有几个顶尖的学科。

四、结论与建议

加拿大不设国家教育部,按照宪法规定,教育管理权限由各省教育厅(部)掌握,没有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政策。加拿大大学高度自治,除少数几所教会大学外,几乎所有大学都是公立的,实行董事会(行政管理)和评议会(学术管理)双会管理体制。大学招生的典型做法是不进行入学考试(医学和法学等少数专业例外),而是采取高中后教育自然“嫁接”,大学主要依据申请人高中学业成绩、家庭环境、社会实践经历和个人能力特长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录取。对于国际学生的唯一附加条件,就是要看其外语能力是否达标(雅思或托福成绩),其他的录取考虑因素基本一致。虽然加拿大高等教育已经步入普及化发展阶段,但其城乡差别和民族差别依然突出。为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加拿大联邦政府、各省政府和各大学通过立法,建章立制,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大学层级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和赠款,采取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积极差别待遇”多样化政策举措,帮扶弱势群体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高中后教育。

关于未来如何提高我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的比例,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梳理现有面向弱势群体学生的教育立法、政策法规,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学校层级的各类倾斜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其加以重新评估、修订、补充、完善,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有计划解决城乡失衡和民族失衡在教育领域的问题。

第二,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宣传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理念,征集社会各界对政府和大学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的意见、建议和实施办法,集思广益,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和热心人士积极参与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计划。

第三,打造教育部-教育厅-大学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奖学、助学倾斜政策系统工程平台,国家应逐年加大投入,各省各大学配套加大投入,争取社会各界踊跃捐赠,建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发展基金。除社会捐赠外,还要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上予以充分保障。

第四,做好顶层设计,构建面向每一位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网络申请平台,使其操作更便捷,运转更高效,减少中间环节,惠及每一位弱势群体学生,不让任何一位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升学机会或中途辍学。

农村弱势儿童生活状况调研报告 第5篇

乡,位于县西北部,总面积242平方公里,辖26个行政村,34个自然村,3482户,8825人,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341人,由于上学、搬迁、随父母在外打工等原因外出200人,在乡1141人。此次只调查在本乡居住的少年儿童,共1141人。经调查摸底,乡单亲家庭的少年儿童有43人,占3.86%;孤儿1人,占0.09%;患有大病的有6人,占0.53%;残疾的有11人,占0.96%;生活困难的有62人,占5.43%。这几种弱势少年儿童占在乡居住少年儿童总数的10.78%,占全乡儿童总数的9.17%。另外,留守儿童更是数不胜数,占儿童总数的40%以上。

近年来,弱势儿童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在农村,他们大部分人生活都比较贫困,根据实际调查摸底,我乡弱势儿童形成及生活贫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乡属于农业乡镇,大部分家庭以种地为生,没有其他辅助性收入,所以收入很低,家庭生活困难。

二、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民家庭,医疗费用太多是负担不起的,比如家中任意成员患大病的治疗费用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沉重的,这样势必造成更困难的局面。这也是患病儿童还有残疾儿童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

三、受传统思想影响,教育观念薄弱,形成几代人都是农民的现象,走不出致富之路。另外,教育费用不断增长也是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之一。

以一家三口为例:人均收入每年4000元,家庭总收入为1元,其中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为6000元(包括吃、穿、行及其他);另外医疗费用也占很大一部分,一年的开支为1000元;在教育方面,虽然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和书本费全部免费,但由于中小学校合并,需要住校,每年的住校开支为1000元;这样总支出为8000元,结余4000元。这4000元对于现在社会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今年9月份开始施行3500元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这个数字相比,一个家庭一年的结余刚比一个人一个月的收入多一点,实在是少得可怜。

四、政府对儿童福利的重视不足,也是弱势儿童贫困的原因之一。

五、收入低下,让很多家庭面临在外打工的生活状态,使很多小孩无法正常的童年生活。这是造成留守儿童存在并且不断扩大的原因。

对“弱势儿童”的关注,其实首要的还应该是教育的问题,毕竟教育是改变一个人命运的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有效途径。如果教育做好了,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这些“弱势儿童”的处境会有所改善的!

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状况调研 第6篇

一.研究背景及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2亿人,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农民工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共同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因此,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现状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小组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并根据调研结果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二.研究内容及分析 1.农民工的生活情况 工资水平

根据调查问卷可知,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对目前的收入状况是基本满意的,说明目前他们的工资水平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且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同时,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比例较高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支出。医疗情况

调查人群均对我国医疗政策群发了解,大多农民工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60%左右的人认为自己在务工时期的三险一金不完善,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目前已存在看病难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可想而知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社保状况更加不乐观。很多人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但农民工与子女两地分居情况者占比例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于子女教育问题。居住情况

有50%的人家中盖了新房,90%以上的人在北京租赁房屋。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在北京没有房产,这是由北京的高房价和务工人员有限的收入决定的。这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无法与家人团聚的重要阻力之一。心理状态

被调查者中有一半的人认为农民工的社会身份低微,可见有一半的农民工朋友希望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大多数受调查者表示对自己的工作条件不满意,这可能是因为进城农民工主要在城市里从事脏活、累活,都是一般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因此工作环境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幸福度较低。2.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根据调查报告,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相关政策并不了解,这使得他们不很有效地依法维护自身相关权益。同时,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政府相关政策并不满意,这说明政府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在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了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部分省市调查报告中显示,农民工参保水平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险情况也很不容乐观,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退保问题连连出现,部分省市都存在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从参保到退保,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面前表现的无奈与矛盾,给我国的保障体制出了一个难题;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完善。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只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在全国性的立法中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在现行立法中,在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方面也有所区别;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困难。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多市级统筹运行,且每个统筹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续接。

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偏低的原因

思想观念方面原因。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一是认为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已经很重,无力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二是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还有农村的土地赖以保障,不必考虑他们的社保问题。

企业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农民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竞争力,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在现行保障体制下,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一是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对社保不了解,社保意识薄弱。二是不愿参保。部分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镇的动机主要是赚钱回家改善生活,并不想在城市居住和生活,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的收入,不愿意拿钱参保。三是不敢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四是无力参保。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且不稳定,缴纳保险费个人的负担过重。

制度管理实施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新老农民工进行代际更替。参保基本上是照搬城镇职工的制度,缺乏适应农民工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办法和机构,难以满足农民工大规模参保的要求,比如,由于缺乏便于农民工参保、转保、退保的办法,外来农民工频繁变动工作,有的农民工更换新工作后也常常被迫中断参保或退保,由于退保集中,手续繁杂,不少农民工连自己缴的保费也拿不到手便一走了之。3.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适度保障原则。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目前还很不完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能难度更大,真正建立完善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当从实际出发,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

分类分层的原则。分类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种比较现实的政策选择。在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之前,应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的分类,对于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制定过渡性的参保办法。

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农民工缴费能力较弱,国家的财力有限,因此应根据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将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建立。首先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其次,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住院保障。第三,要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首先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这是当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建立一个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营造一个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的氛围。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首先应建立面向全体农民工的最低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救助,事业救助以及法律救助等等。

相适应的配套措施。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镇社保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社保制度的接轨,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

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农民工人数众多、工作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创新工会组建形式。比如,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建以工程项目工会主体的工会联合会,在小型的非公有制单位,可以建立楼宇工会、市场工会以及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加强工会的组建,充分发挥组织的力量,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帮助农民工申领各项应得的社会保障待遇;积极兴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活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农民工作为工人的特点,也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农民工生活状况的改善措施

农民工生活状况的改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关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程度。除了提高媒体对农民工的关注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关注程度。用人单位应对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是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整体素质过低的问题。首先可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农村新的低素质的农民工的产生;其次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可有针对性开展一些免费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

三是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应从法律上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合理性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其次,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还应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努力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最后作为企业来讲,也应该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合理的工资。

四是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传统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并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身份。因此,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改善其生存环境,最根本的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城乡户籍限制,让农民工与城市人享受一样的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要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职能。

五是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农民工虽然有政策可参加社会基本保障,但相关政策缺乏强制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都不愿执行,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特别是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六是农民工自身加强自己的文化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政府组织提高农民工社会形象的活动,鼓励人们加深农民工对城市建设贡献的基本认识,尊重农民工的人格。三.研究意义及总结

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的现实发展。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与分析,我们对农民工生存状态及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现状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同时,我们坚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农民工自身的努力,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一定会得到极大提高。

对于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调查论文 第7篇

学号:201317040 姓名:谢金利

关于大学生对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关注度的调查与分析

提要:弱势群体,一般集中在社会上处于底层的人,比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包括老人、孩子、残疾人;又比如没有劳动机会的人,如下岗失业人员。还有一部分比较特殊,他们虽然有劳动能力,也有劳动机会,但因为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务工却被贴上了农民的标签,这些都属于弱势群体。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弱势群体,那么就会有强势群体,现在,正是我国进步与发展时期,强势群体也就付出的辛苦多了些,来填补弱势群体。所以,在此期间,弱势群体也感受到了国家、社会、人民对他们的关怀。关键字:弱势群体 存在原因 对策

一、调查背景: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人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然而不是每个人都能在这个无形的竞技场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有很多人处在社会的边缘角落,如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人、未成年的孤儿、还有街头流浪的人群等等,他们都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

二、调查目的:我们在校团委与院领导的许可下组成了此次 “提高大学生对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现状的关注度”的主题调查活动。旨在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关注程度,号召和呼吁社会广泛关心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的生活更加美好,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三、调查方式:此次调查我们采用了网上电子问卷调查和到弱势群体中去发放问卷的调查方法,旨在全面的了解大学生对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关注程度和弱势群体的真实生活状况,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最后我们进行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地反馈调查结果。

我国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状况和存在原因。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是指工人队伍中那些在就业和报酬待遇问题上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或者是竞争力不强的群体。目前弱势群体大体上有9类:童工和未成年人工人;女工;残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龄较大工人和退休工人;非规范就业工人,包括非全日制工、家庭工、临时工、和劳动承包工;非技术工人;失业工人;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这九类工人互有交叉。国际劳工弱势老工群体之所以处于易受损坏的弱势地位是由于性别、种族、年龄、国籍、健康以及就业方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歧视,导致就业机会和报酬待遇上的不平等。非规范性就业很少享有甚至不能享有社会保障、福利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

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尽管他们拥有工作,但可能因为个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

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1、社会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存在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因此,在这隶属关系中,受雇佣者就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没有太多的权利,生活也没有什么保障。

2、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联系的。“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立起来的,包括:粮食供应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十几种制度性差异,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关键,它们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2]对劳工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

3、经济力量的差距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经济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会阶层迅速拉入世界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会阶层排斥在发达体系之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变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识经济的出现,则更加拉大了高知识阶层与普通阶层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差距。

农民及农民工的困境

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受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农业已成为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从而导致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农民工也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属于一种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社会边缘群体。

我国每年都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补偿中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严重偏低,所以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极为低下,因而疾病的发生率较高,但大部分农民难以支付巨额的医药费,这严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健康。他们面临的困境还有教育的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农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农民工虽然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的范围,但是农村户口的标识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农民工从事的只能是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苦、报酬低廉的工作。还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够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业风险。”[3]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还是十分了解的,也从侧面反映了我们大学生社会生活及其群体的关注。

从我们的调查中得知,弱势群体普遍感觉到的困难是生活条件和子女教育问题,医疗条件次之。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颁布有关政策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让我们更加直观明了的了解到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难,依此做出相应的援助。

从此图我们可以看到弱势群体对于政府的期望和他们内心的想法,体现了弱势群体的自主意识及对国家政治动态的关注。对于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资源: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症结之一是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力、人力、物力、权力、能力、信息等)整体匮乏,由此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低下与承受力的脆弱。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就必须通过外界的帮助使其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其所需资源应成为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之一。影响弱势群体素质的因素很多,关键是教育不足、知识和技能缺乏。提高弱势群体素质,充分挖掘弱势者的潜能,有利于充分挖掘社会资源,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构建社会安全网络。比如对下岗职工而言,技能培训、再就业信息、社会保障资金、各种优惠政策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如果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弱势群体将逐渐脱离社会,使其更加困难和无助。所以,要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帮助弱势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和支持,让弱势群体尽快走出困境。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际经验,解决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在救济弱势群体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的救助方式有制度性救助(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定期的周期性救助(如节假日期间的送温暖等),也有不定期的临时性救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其实,在帮助弱势群体问题上,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安全网。除了通过社会资金救助方式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还要建立健全针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社会保护政策,如对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底线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活下去”。

3、完善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和政策倾斜: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和物质上的给予,而且还应该激励和培养他们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弱势群体保护工作,保护弱势群体是我国的重要政策。但是,在我国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手段,由此导致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制约的原因,也有是宪法法律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

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从法律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从修改宪法开始。我国宪法的有些条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应当修改宪法,增加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同时,要落实宪法精神,完善法律体系,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也要进行修改,特别是户籍制度、劳动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消除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种歧视性制度、法律与政策,建立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竞争规则。此外还应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

上一篇: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下一篇:数学万能说课稿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