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

2024-07-03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精选6篇)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 第1篇

五洞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

五洞镇人大办公室徐李

2012年5月23日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的迅速发展,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粪污及养殖废弃物未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已成为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本调研报告采取听汇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我镇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全镇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产排处理现状

(一)畜禽规模化养殖现状

目前,全镇畜禽养殖已逐步由散养、混养的传统养殖模式,向规模化养殖模式方向转变。截止2012年5月底,全镇存栏3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13家,存栏量达5500头,约占全镇生猪存栏量的25%,年出栏生猪11000头,约占全镇生猪出栏量的35%;全镇存栏1000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有5家,品种以蛋鸡、肉鸡、鸭、鹅为主,年出栏量20万只,约占全镇出栏量的44%。

(二)畜禽污染排放现状

畜禽污染以生猪、鸡、鸭、鹅等牲畜粪尿和冲洗污水为

主。根据有关经验数据,规模化猪场存栏生猪头均日产湿粪为5公斤,日产污水16公斤,只均存栏家禽日产湿粪为0.12公斤,日产污水为0.4公斤。

按上述数据推算,全镇存栏3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年产湿粪为9900吨,年产污水31680吨。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禽场年产湿粪151吨,年产污水404吨。

(三)畜禽污染物治理及利用现状

全镇13家生猪养殖场和5家家禽养殖场所产生的畜禽污染物主要通过就近排放、沼气池处理、还田利用、回购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利用。

有一半的养殖场将产生的畜禽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入附近水渠或水体,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则建有相应的沼气池,对产生的畜禽污染物进行发酵处理,最后还田还土利用。但所建沼气池都不能满足所产生的畜禽污染物量处理,剩余污染物还是进行直接排放。

附近农民进行田地施肥则免费取用养殖场粪污,但取用量相对较少。

还有一些肥料公司、养鱼塘等收购浓度相对较高的畜禽废弃物。肥料公司收购要求更高,以干猪粪、干禽粪为主,而往往养殖场缺乏晒干场地,场地用来一味的扩张养殖规模。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污染科学防治问题

(一)规模化养殖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土地资源紧张,用地无规划,盲目投入,规划、选址、建设不科学。

2、意识问题。大多数人对规模养殖的含义、内容、基本要求不了解。传统养殖观念、饲养模式还占有一定比例,良种、良法、良舍、良料等标准化养殖推广使用仍然困难,养殖户参与意识不强。

2、素质问题。目前从事规模养殖生产的从业者年龄层次普遍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对市场预测准确度低、规避风险能力差、新技术应用推广慢。

3、龙头企业问题。缺乏龙头企业,产业链条不长不强,产业受市场波动影响大。

4、疫病防控问题。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疫病严重威胁着规模养殖的发展,疫病防控程序不到位、质量不高,疫病风险依然存在。

(二)污染科学防治问题

1、认识问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上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消纳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场内部的环境管理也比较粗放;缺乏环保认知,对于环境治理的投资力度明显不足,也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都建于对居民较少的地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大。

2、资金问题。各级政府对规模化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或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投入很少,基本都是养殖场自身投入治理费用。

3、政策问题。缺乏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而进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目前,各级政府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缺乏用地、用电及税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对策建议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疫病的发生,以减少种苗投入,提高养殖效益。

2、加强监管和教育,确保规模养殖场污染减排、处理。一是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凡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二是在提高扩大规模畜禽养殖场业主的畜牧科学技术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环保的教育宣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注重科学规划,推动畜牧业合理发展。根据我镇的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按照“牲畜上山、水禽下田、园地养鸡、粪便育林,实现畜牧业从房前屋后向生态养殖小区转移,促进立体种养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布局,进一步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水平。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畜禽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对环保建设扶持,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调控波动性大,供需平衡难以掌握,鉴于产业的特殊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在环保设施建设、工作运行上,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保、生态养殖。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 第2篇

北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与防治对策研究

在对北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废水产生、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污染防治对策.

作 者:徐谦 朱桂珍 向俐云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100044刊 名:农村生态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RURAL ECO-ENVIRONMENT年,卷(期):18(2)分类号:X592 X52关键词:规模化养殖场 畜禽 污染 防治对策 北京

齐河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调研 第3篇

近年来, 齐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 县畜牧兽医局坚持“畜生态安全产品, 牧现代和谐产业”的工作理念, 立足推进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 实行“四提四严”的工作措施, 团结奋进, 开拓进取, 全县畜牧业实现了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截止目前, 全县猪、牛、羊、禽存栏分别达到84.7万头、17万头、25.1万只、743万只;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模养殖场 (区) 标准统计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羊存栏200只以上, 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兔存栏300只以上) , 全县拥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区) 633个, 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 (区) 330个, 肉牛规模养殖场 (区) 19个, 奶牛规模养殖场 (区) 9个, 肉羊规模养殖场 (区) 12个, 家禽规模养殖场 (区) 260个, 肉兔规模养殖场 (区) 3个。在生猪生产上:建成了潘店福地、刘桥晟苑、晏城彼斯壮、刘桥晟昊、仁里泽嘉等一批标准化的万头规模养猪场;培植出了以开发区西魏、晏城葛李、华店张博士为代表的一批生猪养殖专业村, 尤其是开发区西魏村, 存栏能繁母猪7000头, 年出栏生猪12万头, 被誉为“全省养猪第一村”。在牛羊生产上:建成晏城旺达、大黄旺源、安头圣喜、仁里腾飞达、胡官鲁冠、晏城红英等一批存栏千头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养牛场;建设了晏城聚丰、胡官张庄等一批规模大、标准高的肉羊养殖场。在家禽生产上:拥有晏城田园牧歌、仁里惠康2处存栏50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蛋鸡养殖场;建成马集绿盛源、大黄福军、宣章美盛源、胡官英达等一批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培育出了焦庙杜庄、潘店西腰、潘店李扬、仁里郑营子等一批家禽养殖专业村。

2畜禽污染防治现状及措施

近年来, 县畜牧兽医局在全县积极推广生态养殖, 大力发展生态养猪、种养循环等模式, 以规范场区布局、养殖场舍改造、信息化装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为主, 结合各级畜牧业扶持政策和涉牧项目, 支持畜禽养殖场区进行标准化改造, 推广“干湿分离、粪便制肥;节水养殖、废水回用;沼气净化、沼液施肥;种养结合、设施配套”等污染防治技术。目前, 全县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区) 基本上都建有储粪池、雨污分离、化尸池等基础污染防治设施。在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中, 本局结合工作实际, 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2.1结合畜禽养殖备案, 做好规划引领自2009年以来, 围绕畜禽养殖项目备案, 为350余家新建养殖场 (区) 进行科学规划设计。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要求新建的畜禽养殖场 (区) 的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必须分开, 建设设计内容需有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否则不予办理畜禽养殖备案手续。

2.2结合涉牧项目实施, 加大畜禽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涉牧政策资金, 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扶持力度, 努力提高畜禽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构建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长效机制。自2007年以来, 结合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项目, 对30个生猪规模养殖企业, 优先安排资金改造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011-2013年通过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扶持 (累计855万元) , 全县45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了沼气池、雨污分离、堆粪场、污水池等畜禽污染防治设施;77个猪场进行改扩建, 提升治污能力;并建设了5个高标准生猪养殖场 (区) 治污工程。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项列支410万元, 拟扶持59个生猪规模养殖场重点建设与生产相适应的防雨防渗粪便集中堆放场和污水储存池, 并对已投入运营的4个重点治污工程给予奖励, 作为运转费用。2011~2014年依托“菜篮子”产品生产畜产品项目资金支持5家畜禽养殖企业建设了粪污处理池等畜禽污染防治设施;2014年, 我县成功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奶牛产业项目, 获奖励资金600万元, 重点支持奶牛场因地制宜, 加强养殖粪便、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 提高粪污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率, 引导全县8家规模奶牛场改造污水沉淀池、污水排水沟、防雨防渗粪便发酵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2.3结合示范场创建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提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按照创建和认证工作要求, 积极督导养殖企业对照省部级畜禽示范场标准和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规程, 改造相应的防疫消毒设施、防雨淋防外溢防渗漏的粪污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截止目前, 全县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达到33家, 拥有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处, 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8处。

2.4结合海河迎查治污项目建设, 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在2013年海河迎查工作中, 以养殖企业自筹为主, 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 多方筹措整治资金, 齐河县彼斯壮牧业有限公司、齐河县福地养殖有限公司等7个畜禽养殖企业共计投入1600多万元, 高标准建设了畜禽污染防治设施。为促进治污项目建设, 县财政拨款238万元作为奖励资金, 开发区姚魏庄治污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这些治污项目的建设对全县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带动作用。特别是彼斯壮牧业有限公司作为全市I类迎查项目示范工程, 投资300多万元, 采用气浮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去除水中的大量悬浮物, 通过厌氧池、两级好氧池、二沉池处理, 利用生化反应对污水进行进一步处理, 确保了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3建议

畜禽污染防治工程投资较大, 一般规模养殖场建设整套污染防治工程投资超过百万元, 且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 运行成本过高, 由于养殖业属高风险、薄利行业, 养殖业户无力承担。结合本县畜牧业发展实际, 现就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建议如下:

3.1出台方案, 明确标准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我县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明确部门职责, 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 本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场 (区) 标准仍没有明确。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为,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羊存栏200只以上, 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兔存栏300只以上, 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 此标准明显偏低。建议我县依据《德州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 (区) 建设标准》作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场 (区) 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生猪: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或出栏育肥猪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并建有标准化挤奶厅;肉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1.5万只以上;肉禽:存栏5万只以上、年出栏25万只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兔:存栏5000只以上。根据《德州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 (区) 建设标准》统计, 全县拥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区) 108个, 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 (区) 62个, 肉牛规模养殖场 (区) 1个, 奶牛规模养殖场 (区) 8个, 肉羊规模养殖场 (区) 6个, 家禽规模养殖场 (区) 31个 (蛋禽26个, 肉禽5个) 。

3.2科学规划, 严格审核各乡镇 (街道) 结合本地社区建设规划, 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 加快推广, 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加大审核审查力度,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区)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中, 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3.3争取政策, 加大支持积极争取各项涉牧政策落户本县, 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建议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支持治污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形成政府引导、项目支撑、招商引资、业主适当出资、金融扶持、政府补贴的多渠道融资投资机制, 支持更多畜禽养殖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与污染科学防治的调研报告 第4篇

甘藏春指出,《条例》致力于解决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不够协调、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够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要求不够具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本着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对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条例》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着力于通过简政放权释放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活力,通过强化激励扶持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通过规范引导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甘藏春指出,《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又一最新成果,是利用法治手段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切实严格依法行政,贯彻实施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有效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为建设山青、水净、天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李干杰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条例》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亮点、精神内涵进行了全面阐释,对环保部门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做了部署。李干杰指出,《条例》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农村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颁布实施《条例》是推进农业源污染减排的有力抓手,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法制保障,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贯彻了以保护环境优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优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对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对污染防治实施奖惩并举。李干杰对今后一个时期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做了部署,一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二要进一步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家底,三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如推动省级政府尽快确定本省养殖场和小区的产能规模标准、完成禁养区划定、出台有利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等,四要抓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五要继续加强畜禽养殖业日常环境监管,六要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支撑。

于康震强调,各级农牧部门要在毫不松懈地抓好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为抓手,立足指导和服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努力实现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友好、优质安全的目标。于康震指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农牧部门大力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水平,加大沼气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狠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于康震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牧部门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积极做好《条例》宣贯工作,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现代畜牧业建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双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5篇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 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 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 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 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 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 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 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6篇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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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数地区都面临亟需解决环境污染整治的环节。养殖业作为需要加强改善环境治理的行业之一,在环境治理攻坚时期,对于养殖业主,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并了解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也要了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文,帮助养殖业主解读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内容包括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是总则,条例中第1-8条,明文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宗旨,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帮助养殖业主明确其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对养殖业的监督、指导、管理及污染防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法条】

第一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第二章的内容是预防,本条例中的9-14条,主要规定了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的界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相关法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第三章的内容是综合利用与治理,本条例中15-25条,主要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4、第四章的内容是激励措施,本条例中第26-35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养殖业的鼓励政策,引导养殖业主向科学化养殖的途径及资金支持的环境污染改造建设等项目。【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5、第五章的内容是法律责任,本条例中第36-42条,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养殖户不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禁养区养殖、未进行环境评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章的内容是附则,本条例中第43-44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依条例制定本省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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