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2024-05-11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精选5篇)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第1篇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致全体员工:

兹有封装事业部林**同志,住于3号宿舍楼A412室,由于个人原因出门忘记将煲药的电饭煲关闭,引起宿舍起火,由于治安员刘**及物业电工李**发现及时才避免了更大的火险损失。

鉴于此,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林**英做出处理意见如下:扣除个人当月绩效300元,以儆效尤。对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切断电源的紧急灭火措施的上述员工提出表扬,并奖励每人 100元。

以上处罚,从公布之日生效,并向公司全体员工通告。

另外,请大家对宿舍用电尤其注意,做到出门关闭所有电源,提高对室内无人状态下的用电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若普通员工平时发现类似险情,切勿擅自采取紧急措施而应及时与宿管联系,以免险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第2篇

2013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侯明特、蔡晋、翻窗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此通报

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 第3篇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2、电工(含发电机工)、焊工(含风、电焊工)、机驾工、棚工、钢井架装拆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

人员无证上岗 每出现一人罚款500元

3、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罚款500元

4、塔吊、钢井架、排栅顶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例罚款500元

5、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出现一人罚款500元

6、自选专业队伍[排栅工程,(包括4.5米以上模板顶架)、桩工程、水电工程]未经办理报批手续,或无按规定要求派出专人管理的。每例罚款500元

7、月度安全学习人数或时数不足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罚款200元

8、未按在场人数的夫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担岗施工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

9、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10、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罚款100元

11、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罚款 100元

12、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缺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首层进料口安全门; 2)进料口防护棚; 3)层间安全检查门;

4)前、后吊笼安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5)吊笼顶防护;

6)吊笼侧部防护;(低于1米高的按50%计罚)7)防冲顶限位装置; 8)防断绳装置; 9)吊笼停层支承装置; 10)、平台周边护栏。

每缺一项罚款300元

2、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

3)用钢筋代替钢丝绳作缆风绳,地锚不符合要求,井外侧无安全围闭,不按规定设置附墙架;

4)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 5)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

每例罚款200元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锯木机)无锯尾刀,无面板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开关作电源开关,用倒顺开关作控制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4、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无证上岗的。每例罚款300元

5、钢井架、塔吊安装好后,无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以验收合格证为依据)每例罚款500元

三、电气安全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 每处罚款1000元

2、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未办理审批的; 每例罚款1000元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5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200元

5、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作用铜线作保险金丝; 每例罚款200元

6、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每例罚款200元

7、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电制箱卧放在地面的; 每例罚款200元

8、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 每例罚款200元

9、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 每例罚款2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每例罚款200元

11、无三级防漏电保护或不匹配、不灵的(欠一级罚一级),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每例罚款200元

12、电器设备地接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铨拧紧; 每例罚款10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100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每例罚款10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每例罚款10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竹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无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 每例罚款10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5、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外侧或靠近道路侧的外脚手架外侧未满挂安全网; 每10延长米罚款500元

6、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 每层、每项10延长米罚款500元

7、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斜档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8、离地第一道平桥及施工使用层平桥无满铺板计或密眼安全检查网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9、上人斜道坡度大于1:3的(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斜道斜梯不满铺板(包括休息平台)。每一度斜桥罚款3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1、竹、木脚手架的竹笏使用和杆件联结不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每个联结处罚款10元

12、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3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每例罚款 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1、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未砌拦板的阳台、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 每处罚款300元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5、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工地不按规定提供个人防护品给施工人员使用的,按发生人数连同计罚工地负责人;有5人(含5人)以上发生者,该段施工员按20%连同受罚,有1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有20人以上发生者,工地负责人按30%连同受罚; 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类别 工地存在事故隐患 处罚数额

六、挖孔桩工程

1、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 1)机械通风装置;

2)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3)操作人员上落梯;

4)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5)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每项罚款300元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 每处罚款100元

3、第一节孔圈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15厘米; 每孔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 每个罚款100元

5、挖孔桩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每宗工程罚款1000元

七、其他

1、安全评分不合格的工地,予以罚款,该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工地施工员按25%连同受罚,工地质安员按25%连同受罚。(再次不合格要加倍罚);

罚款3000元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 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坠物伤人等到); 罚款200元

6、钢井架各层平台承重杆件用铁线(或铅水线)吊挂在钢井架上(平台应自成独立承重体系); 罚款200元

7、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 罚款100元

8、静力压桩工程煮硫磺胶泥液时和灌注时不戴口罩、手套、胶鞋等防护用品的。每人每缺一项罚款5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公司安全科和各公司的质安科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工地质安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的第一项第2点、第5点、第七项的第8点,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执罚扣款办法:

(1)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在该公司工程保证金项下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公司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2)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3)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4)工地质安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80%):

一、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1000元;

二、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

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第4篇

目的:规范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责任: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内容:

1.员工不可将食物带入生产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

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5分钟内罚款5元,10分钟内罚款10元;第二次5分钟内罚款10元,10分钟内罚款20元;第三次5分钟内罚款15元,10分钟内罚款30元;迟到超过10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

3.生产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除名。

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和上厕所;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意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统一摆放。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反者每次罚款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处理。

7.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8.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公司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SMP-RY-004-4)处理。

9.公司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20元。

关于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罚通告 第5篇

铁财[2002]81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罚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伸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犯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所有铁路运输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

第五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运用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

第八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重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根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连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

(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

(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

(七)涂改、伪造、毁匿证据的。

(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九)玩忽职守,致使运输收入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四)对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

(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是指在规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处罚。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的条 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判定及处罚标准

第一节 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安排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第十五条 乘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 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违纪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构成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行为之一的,违纪金额按应收款与已收款差额和获取的好处费合并计算。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违纪金额不满4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4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4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构成第十四条第七款行为的,按所占卧铺、座席补收票款。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八款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收入稽查人员在检查列车时,发现列车班组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查验列车,或查验不彻底,造成车补收入漏、少收的,稽查人员应开具“列车漏少收罚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其处以漏收款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该项罚款从其当月堵漏奖中扣除。

收入稽查人员在本管辖区段内检查外单位的通过列车时,如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或本条所指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少收情况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交该列车的管辖单位的收入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理。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的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接到处理结果的,可拍发电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运输进款的。

(二)无票运输货物的。

(三)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四)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裹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五)对承运的达到整车运输条 件的货物故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六)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改变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七)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当补收费用而不补收的。

(八)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反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九)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设施,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故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十)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内的铁路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故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故意不交或少交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十一)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十二)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或铁道部客、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十八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予以处罚。

(二)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构成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者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行政处分;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的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款行为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构成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入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属于第十八条 第十二款的行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单位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

1.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满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金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4.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四)严重失职,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除向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金额20%至一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条 第三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车站及有关单位利用非运用车违反规定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侵占运输收入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运输收入列报违纪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司,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在会计核算、列账和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截留、挪用运输收入。

(二)逾期列报运输收入。

(三)有意混列收费项目或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对构成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其违纪金额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收缴,按原科目列报。并处以违纪金额20%—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的,处以违纪金额10—50%的罚款(被查出时仍未按原科目列报的,按截留运输收入论处)。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的,责令将所混列的会计科目调账处理,并处以20%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要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按违纪金额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违纪金额不满5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运输收入事故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构成运输收入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偿款列原科目报缴,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它收入”。

(二)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必须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事故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故的等级给予行政处分: 1.构成一般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2.构成大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3.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第四章 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各级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收入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收入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经济处罚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收入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其他部门共同参加对收入违纪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理。如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超过本单位的处理权限时,要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收入管理部门。

收入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收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认为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时,也可直接向责任单位或有行政处分权限的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接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管理部门对构成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时,应向责任单位提出《收入违纪问题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原做出决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可加大处罚标准,填发《收入违纪问题处罚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通知同级财务部门从“上下级往来”中扣划。如款额较大,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做出决定的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追缴的运输收入,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一、二节范围内的,开具“杂费收据”,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其它收入”报缴;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范围内的,由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列本级运输收入的原科目报缴。

罚款交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转同级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部门)的一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有检查、处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如同时构成路风问题时,应将有关材料复印路风管理部门。对责任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时,应商路风管理部门共同提出。

第三十一条 侵犯运输收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实施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将案件连同有关的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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