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07-07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精选6篇)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篇

圩丰小学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环保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环保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环保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环保活动得到环保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环保、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环保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环保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环保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环保设施部分,保证环保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环保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环保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环保设施设计文件。环保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环保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环保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环保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环保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环保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环保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环保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环保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灌云县圩丰中心小学 二○一一年五月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 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 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

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 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符合《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95)要求。主要应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

(三)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概算;

(五)填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表》,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前15天报送环保部审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七条 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片区的污染和危害。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制定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投运。环保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不得验收、不得投产,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将处予罚款并勒令停产。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按《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水钢创造效益的单位,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资金浪费、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应技改大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的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然而在实际中, “三同时”制度往往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不断探索解决方法。

1 存在问题及原因

1.1 环保法律不完善

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国家、省 (直辖市)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负责相对应行业和规模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环保设施的试运行、竣工验收工作。对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看得见但管不着, 管得着的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却看不见, 使得一些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1.2 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察衔接机制不完善, 造成审批、监察、验收相脱节。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 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 环保审批部门负责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 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 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有的地方环保审批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批,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由于存在移交时间差和相互沟通不到位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甚至出现环境监管工作“真空”现象。

1.3 监察力量薄弱

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繁重, 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除了污染源日常监管外, 还承担着污染减排、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工作, 监管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环保队伍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人员编制数量, 却承担着的21世纪的环保管理任务。

1.4 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建设单位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主要体现在:1) 没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落实环保投资, 能省则省;2) 在主体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没有重新进行环评;3) 在主体工程建设时虽然同步建设了部分环保设施, 但环保投入和设施建设与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相距甚远;4) 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 擅自投入生产, 造成事实, 然后边生产边整改, 新污染源成了老污染源;5) 试生产严重超过期限, 仍不主动申请验收, 造成久拖不验, 长期试生产。

2 解决方法

2.1 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增加行政执法手段, 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赋予环保部门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等处罚手段, 但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限期补办”的存在, 无异于允许“先上车后买票”, 使得环保威信大打折扣, 环保部门应从法律上被赋予查封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权力。而且要减少自由裁量, 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处罚向刑事责任方向发展, 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2.2 完善管理体制, 增加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

加强建设项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不同级别、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做到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区域互动。系统内各部门要互通信息, 实现资源共享, 确保行政审批、现场监察、验收各环节无缝衔接, 互不脱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赋予基层环保部门查处当地非本级管辖违法建设项目的权限。对违法的建设项目要查明事实, 有管理权限的及时处理处置, 无管理权限时的及时上报, 或者移交平级单位处理。

2.3 实行全方位环境监察

实行建设项目全方位环境监察,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 不仅要关注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 还要关注生态型项目的环境污染;不仅要关注建设项目运行后的环境污染, 还要关注建设项目施工期和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影响;不仅要关注重点建设项目, 也要关注中小型建设项目。

2.4 加强环境管理队伍能力建设, 提高专业水平

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 必须坚持抓队伍强基础, 健全市、县 (区) 、镇三级执法网络,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增加人手, 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2.5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 逐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 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动力。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 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媒体曝光力度, 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周然毅.广电“村村通”建设:历史、现状和未来[J].现代传播, 2006, 5.

[3]曾言.新一轮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J].视听纵横, 2007, 2.

[4]张海涛.以超强力度用超常措施加紧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R].在全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

参考文献

[1]董小林, 袁玉卿, 孙建美, 等.建设项目全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9, 34 (9) :1-5.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4篇

案情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致使尾矿库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错误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资者林某和范某、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验收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5篇

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包括浙江省环保局委托温州市环保局审批、温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和温州市环保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察。受市局委托,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审查、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市局开发处、市局污管处、环境监测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分A、B、C三类,市局开发处负责管理分类。

A类(重污染企业):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冶金冶炼、印染、水洗、医药、医院、化工、农药、造纸、制革(不包括后处理)、人造革(包括移膜革)、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报告书类)、饮料食品(报告书类)等行业为A类;

B类(轻污染企业):除A类和C类以外的其余项目为B类;B类项目中的金属铸件及压延加工、表面处理、食品加工、饮料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卫生、畜牧等行业,若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与居民区邻近地处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则上升为A类;

C类(一般企业):房地产、学校、服装、电子、基础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厂)等为C类。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管理。

(一)对A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管,各地环保局配合监管。

(二)对B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C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发管理科每月上旬将上月的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审批明细表)的备份交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按月将建设项目的审批目录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并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送交开发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档案,并做好现场监察台帐和季报表。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预计投入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二)核实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三)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环保“三同时”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指工程需要在地下布设,竣工时将不能直接检查的部分,如地下排污管网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覆盖前,通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对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环保部门对监理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对环评批复中需有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其“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同意的,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试生产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延期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验收书面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期之日起3个月内或批准延期验收的期限内向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具备验收监测(或补测)条件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报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并告知业主监测日程的安排。

编制环境报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保验收监测方案由监测部门报开发管理科,开发管理科如有不同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监测单位在实施验收监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 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当场做出是否收件的决定。予以收件的,当场出具书面回执;不予以收件的,一次性当场出具书面说明。

对验收申请材料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开发管理科或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至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对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开发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局污管科、市环境监察大队、监测单位、环评单位、处理设施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重大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对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做出书面限期整改决定或由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必须明确负责监督落实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省、温州市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局验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没有委托市局验收的按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开发管理科在瑞安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按月公示建设项目验收情况。

开发管理科、宣教中心、市环境监测站按各自分工,做好“三同时”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号起实施。

瑞安市环保局公众参与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保问题逐步从“隐性”走向“显性”,环境事件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事件”,公众意愿日趋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强大动力。为了使公众更充分地行使环保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环保工作必须请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让群众满意。

二、开展形式

(一)完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政务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公务内容和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整治、生态市建设、总量减排等环保阶段性工作重点,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行为、限期治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由信息中心牵头,健全《绿色温州》网站和环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二)建立网络互动交流制度

在《绿色温州》网站开设“环保在线交流”栏目、开展网络投诉受理和在“703804”论坛上试行“环保实名回复”制度,及时解答公众环保政策咨询、听取解决环境污染诉求、接受环境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增进与网络群体交流互动,畅通公众沟通渠道。

“环保在线交流”由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积极配合解答,及时汇报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举报投诉的内容,转由“12369”网络投诉中心受理。

网络投诉受理和“703804”论坛“环保实名回复”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管理制度

向社会公开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并根据相关科室单位的安排,组织督察团成员代表参与或督察环保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公众参与 我们有选择性地对一些新建项目,特别是一些污染较大和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验收阶段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逐步完善环保部门、企业、公众“三位一体”把关机制。

2、参与执法监督(1)飞行监测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飞行监测”行动,了解采样、现场笔录、环保设施检查等执法活动,切身感受“飞行监测”的迅捷性和科学性。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2)执法检查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执法活动,感受执法过程,了解企业违法排污环节,体会违法排污行为的危害,积极发展公众监督力量。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3)法院强制执行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了解环境执法的法律程序,理解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难处,增强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积极投身保护环境公益事业。

由法制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3、参加管理验收(1)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企业限期治理、整改措施实施和污染整治的验收工作,并对整治效果拥有建议权。

由污管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2)生态创建验收

邀请市民环保督察团代表参与市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验收,感受生态建设成果,并提出工作建议。

由生态处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4、参与突出环境热点问题查处

邀请公众代表参与热点环境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过程,调动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热点环境问题”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由相关处室牵头实施。

(四)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督查制度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帮助推进环保工作。

由办公室牵头,每年不少于1次。

(五)建立“圆桌会议”制度

对于环境纠纷、污染举报,提供平台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和协调沟通,直接参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由监察支队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六)引导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活动 进一步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监督与创新作用,促进全社会对环保的支持与参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社区环保积极分子为骨干,引导开展环保志愿活动,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由宣教中心牵头,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提供环境法律政策咨询等支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机制。

由法制处牵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探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环保公众参与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众参与日常事务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

(二)制度保障

1、由宣教中心牵头,招募成立市民环保督察团,与成员保持日常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公众参与活动。

2、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上报公众参与活动时间安排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体平衡和合理调整,原则上保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众参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确定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各有关处室须按照职能密切配合。

3、为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聘任能够长期关注、参与环保,并提供可行性意见的督察员为荣誉督察员,扩大公众参与影响力,保持公众参与活动的长期性,进一步壮大公众参与力量。

(三)后勤保障

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和资金支持,保证环保公众参与活动及时顺利开展。

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恩施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州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完善“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州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州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州级审批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及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上级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州级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及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州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州局报送《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情况。应载明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单位资质、环境保护工程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内容是否一致、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图及施工预算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应包括项目主体工程开竣工时间、环境保护工程开竣工时间、预计投入试生产时间等。

三、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机构、人员及职责落实情况、拟开展环境监测情况、拟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间等。

州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向州局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日常监督管理及州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文书。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日常监督管理及州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州局。

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州局: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州局及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依据法定权限负责对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建设期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权限,必须由上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州局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第九条

州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保厅报送上一季度上级审批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上级审批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州环境监察支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州局报送上一季度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抽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抽查工作总结。

县市环保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州局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县市环保局应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明确记载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档案,明确记载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的抽查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归档。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州局组织州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州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州级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州局。

省环保厅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州局提交试生产申请,州局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省环保厅。

环保部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试生产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州局。

第十四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州级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转请州局验收。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严格按照州局《关于加强全州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州环发[2009]22号)执行。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五条

州局对拟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州局收到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转报的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现场检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州局应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负责州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州局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州局下达限期整改,州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州局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州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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