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援疆干部待遇政策

2024-08-27

天津援疆干部待遇政策(精选3篇)

天津援疆干部待遇政策 第1篇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人保薪〔2011〕22号

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

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我市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藏、援疆工作做出贡献,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藏、援疆、援外省、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3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四、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0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4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生活补贴费。

3.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挂职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3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1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4 费(含营养费)。

援藏、援疆、援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藏、在疆、在外省、在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工作期间,逢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由派出单位慰问其配偶及子女,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地各单位自行选派的援外干部人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天津援疆干部待遇政策 第2篇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七项便利举措

■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第3篇

一、提高医疗待遇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4.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5.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6.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南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4.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起执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66号)。

三、提高护理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部护理费南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执行时间:2014年1月起执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老发[2014]1号)。

附:1.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从2011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赣组字[20l 1]66号)。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从2014年1月起护理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赣老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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