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2024-08-28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精选7篇)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第1篇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几年来,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抓住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在我市864户企业中,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734户,占应签数的85。在工作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力推进;具体指导,规范动作,确保质量;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务求实效的有力措施,使全市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力推进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高度

重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推进措施是否得力。为此,我们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营造三个环境,保证三个到位。

1、造舆论环境,保证认识到信。在推进工作中,市委始终把

统一思想,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为推进工作奠定比较扎实的思想基础。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仅是工会和劳动部门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宣传部门必须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在市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市各新闻单位积极介入,加大宣传力度,舆论先行,大造声势。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典型经验。为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营造舆论氛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劳动法》、《工会法》宣传日和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活动。为了促进各企业《劳动法》的学习贯彻,我们印制下发了《劳动法》学习资料10000份,企业改制资料2000套和15000份宣传单,组织干部深入企业,走上街头,大力宣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大意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全市社会各界有近6000人参赛,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企业都充分利用板报、厂报、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学习园地等形式来宣传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同江市举办了“全市《劳动法》电视大奖赛”,市几个班子领导亲自参加,电视台进行实况转播,使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佳木斯纸业集团、发电厂等单位举办了“贯彻《劳动法》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知识大奖赛”受到职工的普遍欢迎。通过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党政、工领导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切感到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力措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2、营造工作环境,保证组织到位。市委、市政府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推进工作放在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列入重要议程,摆上突出位置。市委为了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市委主管副书记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佳木斯市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全市6县(市)、5区、16个局都分别组建了领导小组关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情况的汇报。我们还建立了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劳动行政部门、市总工会、经贸委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重新调整了佳木斯市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积极运作,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和组织领导体制。

3、积极营造推进环境,保证工作到位。结合实际,我们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劳动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方案》、《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关于签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责任状有关规定》、《关于全市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使各企业在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有章可循,规范动作。同时,我们先后在造纸厂、佳纺、水泥厂、自来水公司、工农玻璃厂、粤海佳凤集团等12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抓试点,树样板,探索经验,对分类指导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适时地举办专题研讨会,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使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快速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指导,规范动作,确保质量

在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实践中,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企业,以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第2篇

适用于为新疆航空公司。3.0管理程序

4. 0相关文件

4.1《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4.2《集体合同规定》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第3篇

根据国家大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在总结福建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出发点, 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职工和企业就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作了许多具体而富有福建特色的规定:

一是将企业集体协商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而从立法上确立集体协商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推行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因此, 此次修订, 为了更加凸显集体协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重要性, 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在法规中将集体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设专章对集体协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双赢共利具有积极的作用, 应当广泛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为此, 《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也就是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这比原先的法规仅适用于企业集体合同显然扩大了范围。

除了各类企业之外,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照本《条例》执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企业和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 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结合福建省多年来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 《条例》还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完善、具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第二章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内容, 如协商代表的构成、数量、产生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协商要求的提出和答复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 每方至少三人, 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代表 (以下统称“协商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 因故不能担任的, 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 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 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 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 (含行政副职) 、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工资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为此, 《条例》第十三条专门对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作了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 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

针对当前福建省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法律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表决通过程序、报送备案、审查、公布, 集体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续订或者重订,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 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 职业技能培训; (七)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 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 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 争议的处理; (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合同签字后, 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 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是明确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主要是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 代表本行业、本区域的职工, 与有关企业或企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对本行业、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既有利于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区域企业劳动标准相对统一, 实现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成为福建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而有效的形式。为此, 《条例》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不同种类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六是对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第4篇

关键词:工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

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日趋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劳动权的实现仅仅依靠劳动者个人争取是不够的,必须形成集体劳动权,才能有效形成双方均势与对等的劳动关系。因此,工会、集体协商和三方协商机制在立法中被视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

一、工会的职能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做的概括,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下,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下的产物,具有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2001年10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工会对劳动者的维权职能及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具有深刻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一方之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职能首先体现在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按《劳动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时,有权提出意见;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另外,《工会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法第22条规定,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得要求改善;拒不改正的,工会得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同法第25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这些规定显示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维护劳动关系上有一定程度的效用。

其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动者整体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又《工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20条第二款前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培训、经济补偿等项目,工会亦能发挥一定的效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在民主参与方面,工会维护劳动者此项政治参与的权利。依《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此次《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对工会之职权功能亦予以规定。第4条规定,工会得与用人单位协商涉及重大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并有权在规章制度实施中要求改善。第五条规定,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法对于工会职权另订有关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等规定。

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与劳动者代表透过谈判,达成一定的协议,以决定争议的待决问题,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198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公约》,对集体谈判的定义,指包括在以一个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为一方,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进行的所有谈判。

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条文规定之意旨,职工有权向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协商意见的民主程序,即职工的民主管理制度,表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认为劳资双方应透过集体协商谈判,使冲突的解决机制产生制度化。

又同条第一款所称的“完善”,应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之协商有所共识,并达成协议。而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本法承认工人有权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共同就劳动问题进行协商。并按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由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与用人单位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取得平衡,也导致集体劳动合同的出现。集体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组织如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所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合同,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者力量薄弱而无法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不利地位,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法》第51条至第53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可分为一般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以下之区域,因行业或区域之危险性、特殊性,用工问题较多,劳动关系复杂,因此本法特别规定可制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并对当地同行业或该区域内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生拘束力。

一般集体合同,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透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专门订立一集体合同。所谓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指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订立集体合同前,应透过集体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或委派;工会由工会主席代表协商或委托代表。职工一方未建立工会时,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同时担任用人单位代表。协商有一致性的结果后,草案再提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后,需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自收到文本后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者,集体合同才能生效。此为本法第54条之规定,为集体合同之生效要件。

另外,本法定有法律责任,按本法第5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此规定,赋予工会权力为劳动者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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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

市场转型期下的劳动政策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而此种失衡乃是因“劳动者”、“资本”、“国家”三方力量失衡的结果,是我国经济转型后典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的格局。劳动者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政策自然会偏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三方协商机制”即是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透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保险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之调整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共商对策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所流行的一种机制,大大节省社会成本,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利益之需求,更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志及其协调。

我国于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对三方协商原则作出承诺。1996年5月公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将定期对劳动关系有关之重大问题进行三方协商。2001年10月,修正《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此乃我国第一次确立规范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依据。而现行的《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工资协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则逐步形成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架构,并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制订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及相关配套措施。透过集体谈判来达成三方协商机制,从而确立劳动力市场的水平,并形成一系列规范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建立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机制,弱化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有助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资双方间的权益失衡,可以说是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资方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可以组织各种商会,影响公共政策,并谋求最大利润;但劳工却不能像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一般,自由地任意组织工会团体,并以集体力量进行协商谈判,劳动者的集会结社权、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严重的干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政策与理论着重于进行宏观控制体系,来克服市场上某些自发性、盲目性与延迟性等不利因素,以保持宏观的经济总体平衡和结构优势。本法制定后,强调经由工会、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机制的一套健全的劳动体系,以调整劳动关系等重大劳动问题的机制,经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以期望能解决劳资双方权益的失衡,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我国的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上仍有不足之处:

(1)经济政策超前与劳动法律的滞后,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完整有系统的保护。自改革开放,在“政左经右”的有限制性为前提的发展下,法律往往因涉及政治层面问题,无法顺应时势而立即修正,致使法令、政策落后于现实经济发展下所带来的问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市场经济中良好的契约关系,双方依然习惯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将劳动关系定位于从属关系,又集体合同并未能有效为劳动者凝聚力量,与资方对抗、协商或谈判。

(3)工会与用人单位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当事人,而劳动者仅为关系人,集体合同对于工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然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非对等,倘若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工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违反时,负有法律责任。工会在集体合同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既希望成为职工的法定唯一代表,并要求集体劳动合同具有高于个别劳动合同的效力,却又不愿承认自己是集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愿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使得集体合同制度仅流于形式。

(4)在工会的性质上,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但劳动者自主性组织的发展仍受到很多限制,并非由工人自由组织而成,难以完全代表工人的意志,进而表达工人的利益需求,工会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基层工会的经费来源需由企业赞助,在经济上与企业连结在一起,在运作上又需受党和上级工会的指挥与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

参考文献:

[1]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0

[2]支果,吴斌,凃强编.劳动合同法学.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29

[3]葛玉辉.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91

[4]岳经纶.《中国劳动政策的反思》.《二十一世纪》.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7

[5]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307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第5篇

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基本情况

1、学习贯彻《劳动法》,建立“两项”制度。1996年9月,建立了企业内部《平等协商试行办法》,成立了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1997年初,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签订了集体合同,有31个直属单位也建立了“两项”制度,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性保证。但当时鸡西矿业集团生产经营处于危困时期,原煤产量低,资金紧缺,职工开支不及时,煤炭销售不畅。既使在这种生产经营环境下,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贯彻《劳动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当时按照《劳动法》标准我们公司有19条难以兑现。主要是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延点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难兑现。但根据企业的现状,我们起草了《集体合同》文本,与行政进行协商,在考虑到企业实际困难,职工基本要求,又不有悖于《劳动法》。虽然当时的集体合同低于《劳动法》规定和职工的要求,但也远远高于企业的承受能力,使“两项”制度在企业得到了推行。

2、实善“两项”制度,严格运作标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形势的逐步好转,XX年对全公司“两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各基层工会和职工普遍反映,实行了5年的集体合同标准低、水平低,并结合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我们在1个煤矿、2个厂处进行补充、规范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指导、帮助电力分公司工会起草了集体合同文本,在其职代会通过实施后,公司工会将《电力分公司集体合同》转发到各直属单位学习借鉴。在总结几年来实行“两项”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3个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XX年,公司工会经查阅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新起草了《鸡西矿业集团集体合同》文本,几经协商,并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同文本,共9章46条,在年末职代会上进行了签订。同时,全公司29个直属单位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使“两项”制度在企业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主要做法

鸡西矿业集团自1994年陷入困境以后,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难以兑现。如,工资拖欠严重,劳动保护发放不及时,福利待遇难兑现。XX年以后,企业经济形势逐渐回升,有的单位在职工利益上做的较好,有个别单位不够重视。针对这一状况,根据《劳动法》的标准,在签集体合同中做了统一规定。并明确规定,基层单位的集体合同标准不能低于公司的标准,如低于公司标准按公司集体合同文本执行,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护。主要做法是:

1、健全制度,跟踪问效。为使“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建立了部门分工负责制、季度协商制、履约调查整改制、职工代表专题视察制、合同兑现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等一些配套制度与规定,来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制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突出重点,阶段推进。XX年补充完善后的集体合同,基本上符合《劳动法》的标准,大多数单位可以履行,但有一些单位也有一定的难度,为此,我们采取了逐条兑现,分阶段推进,先易后难的办法,实施集体合同。

一是抓热点,提高“两堂一舍”建设标准。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食堂、澡堂、宿舍、井下职工班中餐等涉及职工工作、生活福利方面的事情进行视察,并提出整改建议,得到了行政重视,解决了“两堂一舍”“脏、乱、差”,职工浴池无淋浴和作业服发放不及时的问题。特别是在10个煤矿恢复了中断XX年之久的井下职工班中餐(保健面包)。使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得到保障。

二是抓难点,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在集体合同第6章,第27条至31条专门对女工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采取指导监督的办法,对全公司39个直属单位进行检查,大部分单位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按时发放卫生用品。落实了计划生育、“五期”保护政策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使部分单位不重视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得到了良好改进。纠正了个别煤矿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工作的违规行为12次。

三是抓重点,保障井下职工的身心健康。我们将《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监督“三个条例”的有关条款写入了集体合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病防护与防治、安全培训、事故调查与处理依照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新的集体合同实施后,我们组织职工代表和职防站对全公司10个煤矿、5个厂处进行了视察,视察中发现一些单位程度不同的有悖于集体合同规定,如,个别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致使粉尘浓度超标、职防站检测设备陈旧、机电专业及矸石电厂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选煤厂消尘洒水设施不完备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易导致职业病的问题,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写出了视察报告。得到了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下拨专项资金解决了供水管路和消尘洒水设施,更新了职防站的x光机,并把井下湿式凿岩列为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否决条件之一。

四是抓焦点,调整合理的劳资关系。新的集体合同把职工关心、关注的节日出勤、加班延点、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事项,均按《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以原文写入集体合同中,公司工会定期检查,及时与行政协商解决,两年来督促履约3项。

①就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进行了多次协商,因未达成共识使这项工作推迟了近一年,最终按照《劳动法》规定,制定了劳动合同,并写入集体合同后在全公司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就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于XX年3月份进行了调查(当时鸡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对472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和个别地面勤杂人员月工资不足270元的问题,与劳动工资部进行协商得以解决。

③就节日出勤和加班延点工资报酬问题与行政进行协商,全公司统一按集体合同执行,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300%工资。改变了过去煤矿加班延点打会战习以为常没有报酬的现象,维护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通过加大集体合同履约的监督力度,及时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使全公司集体合同的兑现率达到90%以上,大部分单位达到100%。

3、典型示范,强化指导。几年来,我们在矿、井科两级单位抓试点,推进“两项”制度建设。先后抓了电力分公司、煤气厂、杏花矿、正阳矿综掘队等“两项”制度建设的典型,利用工会全委会(扩大)会议、工会干部表彰大会、工会信息等形式,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全公司“两项”制度建设。如电力分公司工会,在全公司高标准地签订了集体合同之后,又制定了履行集体合同责任制、领导述职报告制、违约责任追究通报制,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与“双文明”建设检查考核挂钩,在XX年上半年“双文明”建设检查中发现一个基层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对集体合同贯彻落实的不利,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给予停止工作,对班子给予“黄牌”警告。正阳矿综掘队工会,拓宽和创新平等协商的形式与渠道,坚持每月一协商,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协商,仅XX年平等协商就达16次,协商内容以计件工资分配、工程摆布与岗位人员配置,拓展到因工受轻伤职工休养的工资待遇、重伤职工陪护人员的补助等职工劳动保障待遇和稳定问题,促使这个队的职工队伍稳定,激发了生产积极性,连续两年掘进折煤总进尺突破万米的好水平。

我们按照《劳动法》、“一法一例”和有关规定,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两项”制度,使企业的劳资关系得到有效调整,显现了职工队伍稳定,干群关系融洽,维权工作日趋法制化,生产经营形势持续好转的效果。但对照《劳动法》、“一法一例”和有关规定,在“两项”制度工作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差距。

1、“两项”制度工作发展的不够平衡。在平等协商上,有的单位制度有,但坚持得不好;有的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有不平等性,主管领导不参加协商,委派部门人员参加与工会主席协商。在集体合同履约上,个别单位履约责任不够明确,未履约条款的改进措施不健全。也有个别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客观上造成有些条款难以兑现。

2、业务素质有待于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广,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此,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会干部对法规政策掌握不够好,对“两项”制度建设有一定影响。

三、今后推进“两项”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进一步开展劳动法律、“一法一例”的普及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2、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加大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法规水平和“两项”制度的工作能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进程。

3、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操作质量。完善平等协商制、源头参与制、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制、劳动争议仲裁等制度,靠法规制度,提高“两项”制度标准及工作质量。

4、几点建议

①应定期举办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培训班,系统正规地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及水平。

②应编写一套有关“两项”制度工作的工具书,便于基层开展工作。

③应经常深入到基层工会进行检查指导,尤其对行政落实“两项”制度情况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6篇

一、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概念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问题依法进行协商并加以规范的一种制度。同时,又是一种重要的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这一程序,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陈述各自的立场和要求,从而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达成共识,使各自的不同利益与要求稳定化,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特定的。集体合同借助集体的力量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从整体上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同时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 行”。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是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二)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内容

(一)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

(二)集体合同内容

1、主要包括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

2、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4、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会应与企业平等协商,就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及再就业条件等达成一致,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

5、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即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等。

6、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包括预防措施、调解程序、处理办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7、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具体职责和权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及个体形式。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代会制度等作出约定。

8、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协议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延长工作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付酬标准和分配形式等。

2、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

5、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监督、争议、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成立平等协商组织,确定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0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

(二)确定协商时间、内容。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20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三)集体合同、工资协议草案的拟定。起草草案的同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和财务分析,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想法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就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

(四)草案的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五)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签订之日10日内,将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正式生效,公布于众。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文本。五、二级机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7篇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当代发达国家劳权保障的重要劳动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劳权保障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认真研究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建构科学有效的劳权维护机制,推动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和劳动关系状况所决定的。为规范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规则,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体现公平、公正,以维持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是实现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劳权的实质是人权,尊重平等协商的权利,其实就是尊重人权。从微观上看,在一个企业中,劳动者的政治地位是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权利的实现而得以体现的。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要求看,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党的价值观 的基本体现,也是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内容 之一。平等协商作为劳动者实现 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方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不能把它仅仅视为劳动者实现眼前经济利益 的一种手段。

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条件与原则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特征,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一是劳动关系主体逐渐明晰。集体协商是劳动权益的协商。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 必须是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相互矛盾的利益群体。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主 体性更鲜明,这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利益基础。二是劳动关系运行 市场化。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条件为中心的交涉和契约。自1986年我国劳动制 度改革以来,劳动契约制逐渐发展,就业、工资、福利等劳动问题逐步纳入市场调节的 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调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和国际惯例。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 件。在理论上,党和政府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逐步深化,为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各项 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思想基础;在实践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极力推进法制 建设,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职代会条例》、《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国际劳 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国际性公约给予相当的重视,推动了国内的劳动法立法。目前,一些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酝酿当中,无疑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必要的民主条件。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 2 是一种民主制度。产权多元化成为产权制 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利益关系多元化,进而导致企业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民主化。党内 民主生活的加强,政府管理权的不断下放和弱化,社会公众和群团组织参政议政意识的 增强,为经济民主进而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民主氛围。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主体独立的原则。即平等协商的双方必须是各自身份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之 间没有依附关系,这是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随着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化,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的确立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已经 客观存在,但实际上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身份,并未得到业主、社会甚至 一些政府官员的承认。据调查,相当多的经营者和业主都否认劳动者或工会与企业协商 解决劳动问题的资格,这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动法律不断健全、劳动者权利 意识逐渐觉醒、工运同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第二,合法的原则。即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规范要求。内容合法,是指协商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是指协商的提出、合同的起草、讨论、争议处理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主体合法,是指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等等。从我国现阶段实行这一制度的 实际情况看,违背法律规范的现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如:经营者违背劳方的意志,单方 指定劳方的协商代表;违背劳动法律条款规定,随意降低劳动标准;侵犯工会的权利,不给劳方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强制工会接受资方提出的条件;违反协商程序规定,或只协商而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不经过协商;无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肆意践 踏劳方意志,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等。此外,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起的集体 争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重 3 视的程度不够,法院也极少受理此类案件,这是导致集体合 同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相互合作的原则。协商双方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对方的主体权利,即体现权利 对等。权利对等是主体独立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权利对等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 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指使或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单方的意见。所谓合作,是说协 商的双方争取自己利益或体现单方意志时,必须建立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基础上。劳资两利应是双方共同的价值取向。因为市场的激烈竞争,客观上要求 企业与劳动者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但体现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利益分配方面。

三、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应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树立尊重人权观念的问题。劳权的本质是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核心内容。按照国际劳工立法的一般理论和政策,人权可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社会 权等。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充分认识人权的核心即劳权的客观性。劳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劳权作为政治和法定的权利,出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权 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劳权成为社会问题,主要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济结 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涉及劳权 的问题日益突出起来。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就是要牢牢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的思想观念。通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关于加强劳动法律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刚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都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作了较明确的规 定,但尚缺乏硬性的制约。事实上,许多非公企业的业主拒不执行这一法律规定,职工 和工会均无力与之抗衡,这是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履约率 4 低下的症 结所在。二是尽快颁布实施《集体合同法》。现在,除少数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相 对薄弱外,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强了集体合同立法。集体合同法既要明确规定平等协商的 合法资格和权利,也应明确禁止劳资双方进行任何违反对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三是强 化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劳动执法队伍,健全劳动执法制度,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劳 动等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监督,依法裁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劳动法庭。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争议案件大都通过调解和仲裁的途径 解决,而提交到法院处理的甚少。法院也较少处理此类案件或缺乏经验,因此,此类案 件起诉到法院,处理程序、时间等都不甚理想。如果在法院专门设立劳动法庭,必将大 大加强对劳动案件的处理力度,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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