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2024-06-23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精选9篇)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1篇

关 于 法 医 学 损 伤 鉴 定 的 相 关 问 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推断死亡时间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推断,如尸体本身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从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等,从本身推断是指当人死亡之后,尸体本身会呈现出一定的现象,医学上将这些现象划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不同时期尸体现象可以用来推定死者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是指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种推断时间的方法与饮食习惯、消化力强弱、死后胃肠道有消化和蠕动功能、食物的性质等有密切关系。如肉类或是油腻食物,因其不易消化,其进入食道到死亡的经过时间应推迟1-2小时。根据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中 有①根据眼球玻璃体钾离子浓度进行,人死后视网膜细胞自溶,原存在细胞之内的钾离子,逐渐进入玻璃体内。② 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③根据血液变化推断④根据组织学变化推断,某些器官如肝、心、骨骼肌等,在死后资质细胞的形态改变与自我时间关联方面有一定的规律性。如肝脏,死后6小时出现血管的扩张溶血,12小时血细胞渗出等。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比如在机械性损伤中,致伤物 挫伤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我们可以从损伤的基本形态,结合其他经验和线索。来判断所使用的致伤物,通过观察其表面的擦伤、通过仪器所接差的挫伤,创,几骨、关节损伤等。当然 要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学改变,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以及致伤物的提取和验定等相结合进行综合性判断得出较可靠的结论。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通过对人身进行检查。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医学研究者和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加。目前关于法医学的研究及实践都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法医学在各个自然学科和民事刑事纠纷案件中发挥了日益重大的作用。法医学的损伤鉴定及相关问题必将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将会细致性将关键问题展现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当然,我也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法医学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2篇

【中图分类号】13919.4;d922.1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65—0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为x级、ⅸ

级伤残。对

此两条款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指关节内骨折,一

种认为系儿童的骨骺及骺板骨折。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认识均是

片面的,前者忽略了骺板的特有概念,将骺板与相当于骺板位混

淆,后者又人为缩小了评定的范围,将之局限于儿童。从法律角

度讲,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年龄界限与骺板的发

育过程不符。以下谈谈笔者对条款的粗浅看法和骨骺及骺板损

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一、骺板的发育过程

骨骺软骨板(骺板)是儿童期及青春期骨骺与干骺端之间的软骨组织,具有纵向和横向骨骼生长的功能。随着骨骼的发育

成熟而与原始骨化中心融合,骨骼长度的增长是骺软骨板增殖

发育的结果。到青春期末(18~20岁),骺软骨板的增殖减慢,最

终全部骨化。x线片上,表现为一条致密的线,称为骺线痕迹。

骺板损伤会导致儿童长管状骨骨骺与干骺端之间形成骨性连接

即骨桥,使骺板全部或部分提前闭合,造成肢体缩短和(或)成角

畸形。

二、条款不符合临床对骨骺损伤的分型

条文所指损伤为骨骺和骺板的损伤,临床上骨骺和骺板损

伤一般没有线性和粉碎性骨折之分,而是将骨骺骺板损伤分为

5型(即salter分型法)。[ ]其中i型较常见于病理性损伤,ⅱ型、ⅲ

型预后较好,ⅳ 型、v型预后较差。但各型并非单独存在,前

4型中也可能同时合并v型损伤,因此对每一型损伤的预后都不

能绝对化。此分型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后由ogden进一

步发展。但近年来许多人对salter分型在预后方面的价值提出

质疑。miznta分析1 629例骨骺骨折,发现预后更依赖于损伤部

位.而非salter分型。rogers认为临床所遇到的骺板损伤,暴力

· 66 ·

往往不是单一的,可同时存在剪力、压缩力和扭转力。因此,损

伤常波及骺板多层。下肢骨折因损伤剧烈,各型都易发生早闭。

peterson认为预后应包括损伤严重程度如骨折移位和粉碎程度、患几年龄、骺板损伤多少及骨折类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因

此仅以骨折类型评估预后是不全面的。【2 从条款制定的本义出

发,区分线性、粉碎性骨折是从骨骺、骺板损伤对生长发育的潜

在影响考虑的。考虑到salter分型及以上对预后的评价原则,笔

者以为将“骨骺及骺板损伤”、“骨骺及骺板严重损伤”分别评定

为x级、ⅸ级伤残更为妥当些。将i型、ⅱ型骺分离、骺移位列

为“骨骺及骺板损伤”,将ⅲ型、ⅳ型、v型及粉碎性骨折列为“骨

骺及骺板严重损伤”。

三、骨骺及骺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一)对现行标准的把握

如上所述,尽管对现行标准在骨骺及骺板损伤的规定方面

存在一定的异议,但作为国家标准,条款有其确定性和执行力。

笔者以为,salter分型中i~ ⅳ 型属线性骨折,应评定为x级伤

残,v型或出现粉碎性骨折的可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应密切

观察预后,按损伤的严重程度提出可能的预后评价,给双方当事

人明确有关赔偿的权利、义务。在年龄问题上,不应只限为儿

童,笔者认为考虑到性别和不同部位骨骺闭合时间的差异,对骨

骺及骺板损伤不能人为作年龄限制,只要x线片显示长骨骺板

未完全闭合前出现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的,均可适用条

款。对明显超出骨骺愈合年龄(>25岁,有报告桡骨远端骨骺闭

合时间为20~25岁,_3]故以此年龄为上限)属病理性骨骺延迟

愈合的,则不能适用条款。

(二)正确诊断骨骺及骺板损伤

1.儿童的关节部位损伤应先考虑骨骺及骺板损伤。在骨骺

愈合以前,特别是儿童期,骨骺损伤颇为常见,据文献统计约占

儿童长骨骨折的6%~15%。出于力学原因,长骨干骨折的发生

率远较骨骺部位为高,而发生于关节部位的损伤则骨骺损伤远

比韧带损伤或关节脱位多见,这是因为儿童期骺软骨板的强度

远不及韧带和关节囊。研究证实,骺板的强度较肌腱韧带弱2~

5倍。⋯ 所以,儿童期关节部位损伤首先要考虑骨骺损伤的可能

性,遇到类似关节扭伤时,还应警惕隐蔽的v型损伤。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期间法医学鉴定案件中的35 例脊柱损伤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8例,女性17 例;年龄5~58 岁,平均(36.8±1.2)岁;受伤原因包括交通事故损伤21 例、钝器打击受伤14 例。

1.2 研究方法:所有患者进行MSCT联合MRI检查。选择西门子Definittion AS 128 层螺旋CT以及GE Signa Ovation EXCITE 0.35T永磁型磁共振成像设备。首先进行MSCT诊断,优化扫描参数,选择低剂量扫描,对矢状位、冠状位、周围、斜位等进行MPR(多平面重建)、CPR(曲面重建)、VRT(三维重建),多角度、多方位显示损伤情况。其次进行MRI诊断,矢状位、冠状位、轴位下FRFSE(快速反转、自旋回波)T2WI序列、T2STIR(反转恢复脂肪抑制技术)、SE T1WI(自选回波)序列,增强扫描为矢状位、冠状位及周围SE T1WI序列,造影剂选择0.1 mmol/kg钆喷酸葡胺(Gd-DPTA),层厚6mm、层间距2 mm,矩阵512×512。根据获取的图像对脊柱损伤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诊断。

1.3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 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以P<0.05 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MSCT联合MRI诊断35 例脊柱损伤患者的影像学资料显示结果为:见表1。压缩性骨折15 例、粉碎性骨折12 例、骨折伴有移位8 例,包括韧带损伤16 例、脊髓损伤12 例、神经根损伤13 例、软组织损伤21 例、椎体挫伤10 例,脊柱曲度变化30 例、骨折线存在19 例、椎弓骨折9 例。其中MSCT在椎弓骨折显示方面优于MRI,而MRI在韧带损伤、脊髓损伤例、神经根损伤、软组织损伤、椎体挫伤显示方面优于MSCT,两者联合对骨折病变诊断情况最为全面,见表2。

3 讨论

MSCT及MRI在临床诊断和评价脊柱损伤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为医生提供清晰的椎体、附件骨折信息[3]。MSCT近些年以其扫描快、分辨率高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还能以较薄层厚覆盖更大范围,减少运动伪影,取得的容积数据还能多方向重建,降低部分容积效应,MSCT的后处理功能也非常强大,只需扫描一次骨折情况就可获取矢状位、冠状位的MPR及三维图像,医生可清晰看到粉碎性骨折、压缩性骨折以及骨折移位、椎管受累情况[4]。也有人认为X线片显示单纯椎体压缩骨折时无需再实施CT检查,但值得注意的是X线片极易将椎体粉碎性骨折诊断成压缩性骨折,这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5]。所以说MSCT检查脊柱损伤能为鉴定人及医生提供更客观准确的脊柱受损情况,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性[6]。虽然MSCT应用优势明显,其快速扫描、大范围覆盖的优势在危重症患者急救诊断中更加突出,但其也存在不能直接显示脊髓损伤情况的缺陷[7]。MRI在脊柱损伤诊断中具有软组织分辨率高、多方向多方位成像、对椎管显示清晰等优势,但其对脊柱骨骼显示及三维立体显示不佳。也有研究提出脊柱损伤后先进行MRI检查,若伴有复杂的椎体畸形或附件畸形时再结合使用MSCT,利用其多平面重建(MPR)、表面遮盖显示(SSD)、曲面重建(VR)等重建技术显示脊柱畸形,弥补MRI的不足,为临床诊断提供准确信息。实践表明MSCT联合MRI诊断脊柱损伤时可清楚显示骨折部位、程度、类型,对法医学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可靠保障[8]。本组研究结果表明35 例脊柱损伤者MSCT联合MRI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及客观性较好,优于MSCT、MRI单独诊断结果。总之,在法医学鉴定中,为了保证脊柱损伤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必要联合应用MSCT及MRI,取长补短,提高影像学信息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刘福云,骆晓飞,卜建文,等.先天性脊柱侧弯并脊髓纵裂畸形48例[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12,27(1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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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向东.MRI在脊髓纵裂畸形诊断中的应用18例分析[J].慢性病学杂志,2010,12(8):49-52.

[4]倪涛,刘坚,李曙波.多排螺旋CT在诊断肋骨骨折中的临床应用价值[J].中国医药导报杂志,2011,8(2):85-86.

[5]刘敦厚,汤四昌,陈哨军.小儿脊髓纵裂畸形的观察性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1,8(24):39-40.

[6]姚丽娣,金中高,祝跃明,等.多层螺旋CT三维和多平面重建在肋骨骨折中的应用(附60例报告)[J].浙江实用医学,2006,11(3):200.

[7]文承斌.脊柱外伤42例CT和MRI诊断价值的对比观察[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1,10(9):705-706.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4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特征;法医临床鉴定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道路交通事业亦迅猛发展,机动车辆数量急速上升,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明显递增。据相关统计,目前人类死亡的首要原因是交通意外。可见交通伤害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脊柱损伤是较常见的损伤;换言之,在脊柱损伤的各种致病因素中,交通事故位居第二。道路交通事故中脊柱一旦发生损伤,其损伤往往都较为复杂严重,且伴随脊髓损伤的几率较大,导致患者残疾甚至危及生命。法医临床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可以为伤病鉴定及交通事故脊柱损伤鉴定方法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笔者所收集的164例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进行研究并分析其损伤特征。

一、资料来源

选取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由笔者所在司法鉴定所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164例。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指标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的特征,具体包括交通方式(驾车人、行人、乘客等)、肇事车辆类型(公交车、电动车、货车及客车等)、损伤部位(颈椎、胸椎、腰椎等)、损伤类型(骨折、脱位、变形、突出等)、合并损伤数量等。

(二)数据处理

数据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处理,采用统计学方法X2检验、直线回归分析。若无特殊说明,以P值<0.05为显著性界限,且均为双侧概率。

三、结果

(一)交通方式比较

164例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中,驾车人45例(27.4%),行人32例(19.6%),乘客87例(53.4%)。以乘客比例最大,驾车人次之,行人比例最小。

(二)肇事车辆类型比较

164例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中,货车(包括一些工程车,油罐车等)6例(3.7%)、客车44例(26.8%)、摩托车9例(5.9%)、电动车46例(28.0%)、自行车5例(3.0%)、公交车64例(39.0%)、其余6例(3.7%)。以公交车比例最大,其次为电动车。

(三)损伤部位比较

164例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中,颈椎损伤75例(45.7%),胸椎损伤85例(51.9%),腰椎损伤80例(50.3%),骶椎损伤8例(1.7%),尾椎损伤3例(0.6%)。以胸锥损伤比例最大;其次是腰椎、颈椎损伤;其中,合并单一部位损伤的有58例(35.4%),合并两个部位损伤的有32例(19.5%),合并三个部位损伤的有16例(9.8%),合并四个部位损伤的有6例(4.0%),合并五个及以上部位损伤的有6例(4.0%),以合并单一部位损伤比例最大,其次是合并两个部位损伤。

(四)损伤类型比较

164例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案例中,骨折142例(86.7%),脱位16例(9.8%),失稳定3例(1.9%),椎体楔形变位2例(0.9%),椎间盘突出1例(0.6%)。以骨折比例最大,其次是脱位。

四、讨论

交通事故发生率的不断上升,导致发生脊柱损伤的几率增加,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国内一些学者研究发现,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类伤害中,脊柱损伤往往是驾车人员高于乘客。在本组道路交通事故的164例案例中,脊柱损伤以乘客、驾车人、行人比例逐渐递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作为高危人群的驾车人员应当给予更多保护;肇事车辆中,以公交车为最,其次是电动车;就损伤部位而言,依次为腰椎、胸椎损伤;在椎体损伤案例中单一损伤多于两个椎体损伤,多个椎体损伤则较为少见;从损伤类型来看,则是骨折多于脱位,椎间盘突出最少;合并损伤部位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最多,其次为合并头部损伤,合并腹部损伤与合并骨盆及会阴部损伤最少,而合并脊髓损伤仅占12.4%;合并损伤以合并单一部位损伤最多,其次为合并两个部位损伤,合并五个及以上部位最少。

从本研究情况来看,交通方式中乘客的受伤数量占绝大部分。这也表明乘客在脊柱损伤中的弱势地位,亦应加强保护。肇事车辆中主要是公交车、电动车,两者高达72%。当然,这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与城市人口增长亦不无关系。与此同时,由于电动车安全保护上的缺陷也使之成为最易受伤的交通工具。损伤类型以骨折为最多,高达86.7%;椎间盘突出最少,仅为0.6%,损伤部位以腰椎为主,这与腰椎解剖结构与部位的特殊性及其受伤时应力相对集中、活动度较大、周围固定及保护结构差、抗暴能力相对较弱有关。椎体损伤数目以单一椎体损伤为最,多个及其以上的损伤则相对较少。

究其根源,主要为脊柱是支撑人体保持直立的硬性保护体、发生交通事故时椎体受力集中且较大所致。脊柱由形态特殊的椎骨和椎间盘连接而成,作为一个协调组合的整体,可以协调上下肢活动,保持躯体平衡,缓冲震荡以防止颅骨、大脑受损伤,保护胸腔、腹腔和盆腔器官。成人脊柱包括颈椎7个、胸椎12个、腰椎5个、骶椎5个及3~4个尾椎骨。另外,脊柱内有脊髓,构成中枢神经系统(CNS)。正是由于脊柱结构的特殊性,使得脊柱损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伤者危害较大,也导致了伤者对自身脊柱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特别关注。脊髓由于受到椎体的保护,相比脊柱而言不易受伤,只有当暴力传递足够大且挤压占位时才可导致脊髓损伤。本组资料脊柱损伤限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此外,国内一些学者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腰椎损伤时发现,腰椎损伤类型以骨折比例最高。我们的研究发现,损伤仍是以骨折为主。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脊柱损伤较多,损伤机制较为复杂。在法医临床学领域,掌握道路交通事故脊柱损伤的各种特征,建立完善的脊柱损伤鉴定标准,对法医临床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脊柱损伤鉴定有着重要的鉴定意义。

参考文献

[1]关弊.关注胸腰段脊柱脊髓损伤的临床研究[J].中国脊柱脊髓杂志,2010,20(9):705-706.

[2]李利华.司法鉴定学[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7:96-117.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5篇

1 材料与方法

1.1临床材料

20例伤者中,男性15例,女性5例,年龄为8-66岁,平均年龄为32岁。打击伤13例,车祸伤5例,高处坠伤2例,全部病例患者为闭合伤。20例进行MRI检查的时间最短的为受伤后1小时,最长者为受伤后3个月。主要临床症状:腰部疼痛17例、肉眼血尿16例、腹部疼痛5例、腹部有包块1例及1例自诉发热。其中同时进行了B超检查的病人有3例,CT检查4例,静脉肾盂造影检查5例。

1.2 MRI检查方法

使用Toshiba 0.5T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QD体部的正交线圈,患者采取仰卧体位,用FSE序列扫描,扫描参数为TE 120ms,TR 4000ms,SE序列TR 500ms,TE 15ms,层厚度为7至10mm。矩阵256x256,视野(FOV)为35cm*35cm,采集激励3次。全部病例进行冠状位和横轴位扫描,其中4例在以上基础上加做增强扫描,8例加做矢状位扫描,注钆喷酸葡胺15ml。常规扫描范围是从隔顶部位到肾下极部位。

2结果

2.1肾损伤的MRI表现

在20例患者中左肾损伤者12例,右肾损伤8例。根据损伤程度分为3种类型:肾皮质小撕裂伤,此种损伤较为常见,肾皮质中断,MRI表现为肾影变大,肾脏皮髓质边界不清晰,合并包膜下血肿或肾周血肿14例;较大撕裂伤合并尿外渗者2例;③陈旧性肾挫裂伤1例。影像学表征:肾皮质小撕裂伤的肾组织T2Wl呈现高信号,TlWl呈现等或低信号者12例。肾盏肾盂损伤,尿液外渗至肾周间隙而形成尿瘤的病例有2例,MRI信号均匀呈现长Tl和长T2信号。肾包膜下血肿在肾周脂肪与肾外周之间,局部肾皮质呈现弧形和梭形受压,有7例T2Wl呈现高信号,TIWl现呈等信号。2例患者腹膜破裂致使尿液进人腹膜造成炎性包块。其中腹部疼痛半年,腹部包块合并发热者2例,MRI检查显示其右肾存在增大现象,肾下极部分肾髓质和肾皮质均显示不完整,肾周有1cm宽弧状液体的信号,腹部右中位置可见不规则状的软组织包块信号,边缘不清晰。增强扫描显示右肾下极部分有缺,外渗液体的信号和腹部右中位置包块影相连。同一病例可能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上述MRI的影像特征。

2.2 典型案例分析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时常有伤病共存情况。如本组伤者张某,男,31岁,与人发生争吵并扭打,中途滚下路旁山坡,当日即赴医院就诊。据病历记载其左肾部位绞痛达3h。血压为16/10kPa。神志清醒,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腹部平软,左腹有压痛,无反跳痛;左肾区叩击痛。腹部CT显示其左肾形态明显增大,肾盂积水且肾皮质变薄,肾孟内存在多个巨大结石阴影。行左肾实质切开取石术时见左肾下极内侧有一长约3cm裂口,并从中溢出十几颗砂粒状结石,肾周脂肪组织内有淤血,法医据此鉴定为重伤。MRI表现为肾影变大,肾脏皮髓质边界不清晰,合并肾周血肿,小裂伤部位T2Wl呈现高信号,TlWl呈现低信号。张某左肾原患有结石及肾积水,在上述病变基础上再受轻微损伤也可能引起裂伤甚至破裂。因此在法医鉴定时,不应只考虑手术时发现肾裂口及肾切除的后果,还应考虑伤前此肾已患严重疾病,以避免误鉴,就正常肾脏而言,单纯肾裂伤应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评定为轻伤。

3 讨论

3.1检查肾损伤的影像学方法评价和选择

法医学鉴定应依据损伤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影像学检查,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肾损伤病人多是急诊入院,检查首要原则是迅速、安全准确及简便无创;IVU检查是临床上诊断肾损伤的一种方法,但其弊端是受患者肾损伤情况制约,轻度损伤不能清晰显示,重损伤者常不显影,假阴性率非常高,对肾周血肿块及合并损伤常难发现。本组中有5例曾使用IVU方法检查,但只有2例有阳性表现。逆行肾盂造影的优点是能观察并收集系统形态,但却不能观察诊断肾实质和肾功能情况,并且容易引发感染,故现在已很少使用。肾动脉造影方法可明确诊断肾实质和肾血管损伤,但有创伤大、耗时长的缺点,故不能用作常规检查。肾动脉栓塞方法只能作为一种治疗的手段,使用在检查确诊后。B型超声检查简便、快速、无创,显示肾损伤的敏感性也高。但其对肾盏和肾盂的损伤判断较为困难,且观察功能情况上欠缺,致使不易较好分类,对临床上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亦难以提供客观可靠依据。CT检查是肾损伤的一种重要检查方法,可明确快速诊断肾损伤程度、分类及范围,观察肾功能及其他脏器的改变情况,以便及时检查出合并伤,快速、无创是其最大的优点。MRI检查方法虽然成像所耗时间较长,但临床上肾外伤常见的是纯挫伤,MRI可清晰显现损伤部位和肾周血肿范围,准确可靠并可多进行轴位观察。本组1例左肾中极肾挫裂伤患者,首诊使用B超显示左肾占位病变,MRI检查诊断则为左肾中极挫裂伤合并明显血肿。增强扫描血肿无信号增强,但内侧出现少量造影剂外渗情况,问询病史,患者约十天前曾发生骑自行车跌倒状况,人院后采用手术清除血肿及进行肾修补术。

3.2 MRI检查要点

脊柱骨折、脊髓损伤-讲稿 第6篇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孙兆忠

脊柱骨折

一、病因及分类。

脊柱骨折十分常见,其中胸腰段脊柱骨折最多见。暴力是引起胸腰椎骨折的主要原因。(一)胸腰椎骨折的分类

1.单纯性楔形压缩性骨折:这是脊柱前柱损伤的结果。2.稳定性爆破型骨折:这是脊柱前柱和中柱损伤的结果。3.不稳定性爆破型骨折:这是前、中、后三柱同时损伤的结果。4.chance骨折:为椎体水平状撕裂性损伤。5.屈曲牵拉型损伤:屈曲轴在前纵韧带的后方。6.脊柱骨折一脱位:又名移动性损伤。

另外还有一些单纯性附件骨折如椎板骨折与横突骨折,不会产生脊椎的不稳定,称为稳定型骨折。特别是横突骨折,往往是背部受到撞击后腰部肌肉猛烈收缩而产生的撕脱性骨折。

(二)颈椎骨折的分类

1.屈曲型损伤:这是前柱压缩、后柱牵张损伤的结果。

2.垂直压缩所致损伤:暴力系经Y轴传递,无过屈或过伸力量。3.过伸损伤。4.不甚了解机制的骨折

急症检查:

1.有严重外伤病史,如高空坠落,重物撞击腰背部,塌方事件被泥土、矿石掩埋等。2.胸腰椎损伤后,主要症状为局部疼痛,站立及翻身困难。3.检查时要详细询问病史,受伤方式,受伤时姿势,伤后有无感觉及运动障碍。4.注意多发伤:多发伤病例往往合并有颅脑、胸、腹脏器的损伤。要先处理紧急情况,抢救生命。

5.检查脊柱时暴露面应足够.必须用手指从上至下逐个按压棘突,如发现位于中线部位的局部肿胀和明显的局部压痛,提示后柱已有损伤;胸腰段脊柱骨折常可摸到后凸畸形。

6.影像学检查有助于明确诊断,确定损伤部位、类型和移位情况。

急救搬运:采用担架,木板甚至门板运送。先使伤员双下肢伸直,木板放在伤员一侧,三人用手将伤员平托至门板上(图65-9);或二三人采用滚动法,使伤员保持平直状态,成一整体滚动至木板上(图65-9)。

二、治疗。

(一)胸腰椎骨折

1.单纯性压缩性骨折的治疗

(1)椎体压缩不到1/5者,或年老体弱不能耐受复位及固定者可仰卧于硬板床上,骨折部位垫厚枕,使脊拄过伸。(2)椎体压缩高度超过1/5的青少年及中年伤者,可用两桌法过仰复位。2.爆破型骨折的治疗

对没有神经症状的爆破型骨折的伤员,经CT证实没有骨块挤入椎管内者,可以采用双踝悬吊法复位,因其纵向牵引力较大,比较安全。对有神经症状和有骨折块挤入椎管内者,不宜复位。应经侧前方途径,去除突出椎管内的骨折片以及椎问盘组织,然后施行椎体问植骨融合术

3.chance骨折,屈曲一牵拉型损伤及脊柱移动性骨折脱位者,都需作经前后路复位及内固定器安装术。(二)颈椎骨折的治疗

1.对颈椎半脱位病例,予以石膏颈围固定3个月。对出现后期颈椎不稳定与畸形的病例可采用经前路或经后路的脊柱融合术。

2.对稳定型的颈椎骨折,例如轻度压缩的可采用颌枕带卧位牵引复位(图65一13)。3.单侧小关节脱位者可以没有神经症状,特别是椎管偏大者更能幸免。可以先用持续骨牵引复位,牵引重量逐渐增加。复位困难者仍以手术为宜,必要时可将上关节突切除,并加作颈椎植骨融合术。

4.对爆破型骨折有神经症状者,原则上应该早期手术治疗,通常采用经前路手术,切除碎骨片、减压、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手术。5.对过伸性损伤,大都采用非手术治疗。

6.对第1型、第3型和没有移位的第2型齿状突骨折,一般采用非手术治疗。

脊髓损伤

脊髓损伤是脊柱骨折的严重并发症,由于椎体的移位或碎骨片突出于椎管内,使脊髓或马尾神经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

一、分类:

1.脊髓震荡:与脑震荡相似,脊髓震荡是最轻微的脊髓损伤。只是暂时性功能抑制,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即可完全恢复。

2.脊髓挫伤与出血:为脊髓的实质性破坏,外观虽完整,但脊髓内部可有出血、水肿、神经细胞破坏和神经传导纤维束的中断。

3.脊髓断裂:脊髓的连续性中断,可为完全性或不完全性,不完全性常伴有挫伤,又称挫裂伤。脊髓断裂后恢复无望,预后恶劣。

4.脊髓受压:骨折移位,碎骨片与破碎的椎间盘挤入椎管内可以直接压迫脊髓,而皱褶的黄韧带与急速形成的血肿亦可以压迫脊髓,使脊髓产生一系列脊髓损伤的病理变化。

5.马尾神经损伤:第2腰椎以下骨折脱位可产生马尾神经损伤,表现为受伤平面以下出现弛缓性瘫痪。马尾神经完全断裂者少见。

二、临床表现

1.在脊髓休克期间表现为受伤平面以下出现弛缓性瘫痪,运动、反射及括约肌功能丧失,有感觉丧失平面及大小便不能控制。2~4周后逐渐演变成痉挛性瘫痪,表现为肌张力增高,腱反射亢进,并出现病理性锥体束征。胸段脊髓损伤表现为截瘫,颈段脊髓损伤则表现为四肢瘫。上颈椎损伤的四肢瘫均为痉挛性瘫痪,下颈椎损伤的四肢瘫由于脊髓颈膨大部位和神经根的毁损,上肢表现为弛缓性瘫痪,下肢仍为痉挛性瘫痪。(1).脊髓半切征:又名Brown_Sequard征。损伤平面以下同侧肢体的运动及深感觉消失,对侧肢体痛觉和温觉消失。

(2).脊髓前综合征:颈脊髓前方受压严重,有时可引起脊髓前中央动脉闭塞,出现四肢瘫痪,下肢瘫痪重于上肢瘫痪,但下肢和会阴部仍保持位置觉和深感觉,有时甚至还保留有浅感觉。

(3).脊髓中央管周围综合征:多数发生于颈椎过伸性损伤。颈椎管因颈椎过伸而发生急剧容积变化,脊髓受皱褶黄韧带、椎间盘或骨刺的前后挤压,使脊髓中央管周围的传导束受到损伤,表现为损伤平面以下的四肢瘫,上肢重于下肢,没有感觉分离,预后差。

2.脊髓圆锥损伤:正常人脊髓终止于第1腰椎体的下缘,因此第1腰椎骨折可发生脊髓圆锥损伤,表现为会阴部皮肤鞍状感觉缺失,括约肌功能丧失致大小便不能控制和性功能障碍,两下肢的感觉和运动仍保留正常。

3.马尾神经损伤:马尾神经起自第2腰椎的骶脊髓,一般终止于第1骶椎下缘。马尾神经损伤很少为完全性的。表现为损伤平面以下弛缓性瘫痪,有感觉及运动功能障碍及括约肌功能丧失,肌张力降低,腱反射消失,没有病理性锥体束征。

4.脊髓损伤后各种功能丧失的程度可以用截瘫指数来表示。“0”代表功能完全正常或接近正常;“1”代表功能部分丧失;“2”代表功能完全丧失或接近完全丧失。

三、并发症

1.呼吸衰竭与呼吸道感染:这是颈脊髓损伤的严重的并发症。颈脊髓损伤后,肋间肌完全麻痹,呼吸肌力量不足,呼吸非常费力,使呼吸道的阻力相应增加,呼吸道的分泌物不易排出,久卧者又容易产生坠积性肺炎。选用合适的抗生素与定期翻身拍背有助于控制肺部感染。

2.泌尿生殖道的感染和结石:由于扩约肌功能的丧失,伤员因尿潴留而需长期留置导尿管,容易发生泌尿道的感染与结石,3.压疮:截瘫病人长期卧床,皮肤知觉丧失,骨隆突部位的皮肤长时间受压于床褥与骨隆突之间而发生神经营养性改变,皮肤出现坏死,称为压疮。

4.体温失调:颈脊髓损伤后,自主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受伤平面以下皮肤不能出汗,对气温的变化丧失了调节和适应能力,常易产生高热。

四、治疗原则 1.合适的固定,防止因损伤部位的移位而产生脊髓的再损伤。一般先采用颌枕带牵引或持续的颅骨牵引。

2.减轻脊髓水肿和继发性损害。

3.手术治疗:手术只能解除对脊髓的压迫和恢复脊柱的稳定性,目前还无法使损伤的脊髓恢复功能。手术的途径和方式视骨折的类型和致压物的部位而定。

眼损伤的法医学 第7篇

本文就眼损伤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公安 法医 损伤

1.前言

外伤后容易导致眼球解剖学结构被破坏,失去正常视觉功能的案件,具备视力障碍的病理学基础。

通过伤后就诊记录,如入院时眼科检查记录、手术记录,可以得到眼球损伤的客观指征。

另外,眼球外伤后结构完整,眼球内部结构损害形成的视力障碍,则需要分析眼损伤与视力障碍的关系。

眼损伤分为机械性损伤如擦伤、挫伤、穿孔、异物等,非机械性损伤如烧伤、化学、辐射等。

细致的眼科检查是法医学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应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作为基层法医检验鉴定人员应该仔细阅读卷宗和相关病历材料,对被鉴定人受伤的经过有全面的了解。

详细审阅如受力方式、受力部位、致伤物等关键性。

审阅病历材料,特别要对初诊病历中对损伤情况及视力等症状、体征的记载进行审核。

二是明确是否有眼外伤,眼部损伤对视力的影响情况,伤愈情况如何。

伤后早期眼科检查对发现陈旧性或者既往病损、因果关系判定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是要注意判断损伤部位与视力障碍的关系,屈光不正与伤情的关系,伪盲、弱视与伤情关系,视力障碍与损伤前病变的鉴别。

四是了解伤前视力情况,当前损伤是否存在视觉功能障碍,该功能障碍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因为视力检查主要依靠主观检查结果,所以要将病情转归、查体、实验室检查三方面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判断检查过程中的夸大或者伪装。

五是分析眼外伤鉴定中损伤参与度问题,必要时需要伤者提供能伤前视力的证明材料,如病历、单位体检表、驾驶员查体表等。

不能以最后视力孤立的判断损伤程度,要结合外力的大小、方向、性质、原有眼病情况综合分析。

对视力预后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除外伤本身,年龄、身体状况、伤前眼病、视力情况,伤后就诊早晚、治疗措施是否合理,均会对预后产生影响。

六是眼损伤多见并发症,如外伤性青光眼、外伤性晶体混浊、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近视、交感性眼炎等。

在评价视力障碍的因果关系时,以上因素均应加以考虑。

3.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注意要点

在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视力通常是最重要的且是唯一的参考指标,与一般损伤一样,视力损伤也有一个发生、发展、稳定的转归过程。

如何确定鉴定时机也成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科学的一个关键。

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重伤的处理与轻微伤显著不同,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以避免错误结论导致的不良后果。

诊疗过程中的多次视力检测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

特别注意的是要排除伪盲的情形;伪盲有如下特点:多隐匿既往病史,双眼全盲难以伪装,易于识破,以单眼居多;视力程度与症状体征明显不符,实验室专业检查不配合等特征,应加以区分。

4.结语

眼外伤大多数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应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眼病史、治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眼外伤是法医学检验鉴定中相对比较复杂的人体损伤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既要考虑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又要考虑损伤后果,尤其要综合视觉功能评价,基层法医要根据各项检查和资料综合分析,谨慎分析,客观公正的做出法医学检验鉴定。

参考文献:

[1]王振常,燕飞,田其昌,等.423例眼眶骨折的CT研究[J].中华放射学杂志,1995,15:619.

[2]张卯年.眼创伤学[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182-184.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8篇

一、资料与方法

(一) 一般资料

选取本辖区自2012年1月-2015年1月间鉴定的80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尸检报告, 入案选取患者必须满足下面标准: (1) 死者具有明显的外伤史, 经过颅脑诊断患者为颅脑损伤致死或者并发症致死; (2) 患者送检时间不超出72h; (3) 剔除存在着颅内肿瘤和病理性出血或者其他致死因素。其中80例死者, 男性47例, 年龄在13-55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40.2±5.8) 岁, 女性33例, 年龄在15-58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41.3±5.9) 岁。致伤方式:高处跌落12例, 交通事故致伤28例, 钝器致伤19例, 意外跌倒致伤21例。

(二) 方法

将死者按照一般资料、死亡因素以及颅脑损伤情况等进行综合性分析, 总结出颅脑死者的法医学特点。颅脑损伤患者按照脑干中心性出血进行评价, 颅脑损伤并发症根据组织病理学以及死者生前活期临床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三) 统计学方法

本次所有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计数资料使用 (n) 或者[n (%) ]表示, 使用t检验进行检验。

二、结果

(一) 尸检结果

经过本辖区尸检验证死于原发性颅脑损伤25例, 占比31.25%, 继发性脑干损伤34例, 占比42.5%, 并发症致死21例, 占比26.25%, 见表1所示。

(二) 死亡因素

选取的80例死者, 其中有伤后存货12h死亡25例, 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 存活时间不超出1周患者38例, 其中33例为继发性脑干损伤, 5例为并发症死亡;存活时间超出1周患者17例, 其中继发性挠肝损伤1例, 并发症死亡16例。

三、讨论

颅脑损伤患者往往病情非常严重, 必须要及时入院否则很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颅脑损伤患者致死的因素很多, 但是目前最为主要的致死因素为原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合并伤半休克等。近年来, 由于暴力事件频发, 造成当事人严重伤害均要开展法医学鉴定, 通过法医学鉴定对犯罪者量刑、赔偿等具有指导作用。

从本次的研究来看, 一般资料显示颅脑致伤患者多为高处跌落、交通事故、钝器致伤以及意外跌落等几种类型, 其中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最多, 高处跌落最少。本次试验80例致死患者, 其中有伤后存货12h死亡25例, 均为原发性颅脑损伤, 存活时间不超出1周患者38例, 其中33例为继发性脑干损伤, 5例为并发症死亡;存活时间超出1周患者17例, 其中继发性挠肝损伤1例, 并发症死亡16例。笔者认为原发性路脑损伤患者多为后期死亡, 并且还有部分患者在临床上病症表现轻, 但是合并原发性脑干损伤则患者很可能出现短期死亡;开展临床病理学检验的时候, 原发性路脑损伤患者通常脑组织出现广泛性挫伤, 甚至出现脑组织被破坏, 但是未出现明显脑疝或者继发性脑干损伤。继发性脑干损伤通常持续时间为1周左右, 多数因为颅内压升高所致, 并且还会伴有明显的脑组织水中和脑疝形成, 表现最为明显为海马沟回疝、扁桃体疝。对于并发症致死颅脑损伤患者, 患者的机体免疫力和抵抗能力发生严重衰退, 患者长期卧床造成并发症形成, 患者存活一周以上者出现死亡基本上都是并发症致死, 最为常见因素为肺部感染致死。

综上所述, 针对路脑损伤死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时候, 必须结合患者的临床资料、病理学检验结果综合分析, 这些基本资料为法医学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9篇

在牙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判定是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被鉴定人原患有口腔疾病,如蛀齿、牙周疾病、牙齿楔状缺损、牙齿原本就有不同程度松动等。今笔者就两例牙齿固有疾病合并牙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例资料

案例1:王某,2014年6月2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松动,在医生建议下拔除。病历反映牙周萎缩外露,松动Ⅲ°以下,牙周袋深达1cm左右,牙周充血,可疑根尖折断……IMP: 外伤松动牙周病(晚期)…局麻下拔除……。

2014年6月3日检查见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

案例2:董某,2016年1月11日被他人打伤,后发现牙齿折断,口腔双侧均有多处牙齿缺损,缺损处有鲜血外溢。病历反映口腔内有多处牙齿缺损,…诊断:外伤性牙齿脱落。

2016年1月12日檢验所见牙齿牙龈萎缩,牙根暴露, 残根,无松动,断面呈黄褐色,牙龈萎缩,未见充血, 深楔状缺损,露髓,无松动。

二、分析讨论

结合案例资料,被鉴定人王某 缺失,牙槽窝未见明显充血肿胀,病历反映其牙周萎缩,牙周病晚期,综合分析导致其牙齿松动的主要原因系牙周病;被鉴定人董某于受伤次日即进行法医鉴定,检查见冠折,残留牙根,断面呈黄褐色,且未见齿龈粘膜充血,结合此人口腔状况,该情况下,即使轻微外力,也可使牙齿折断,综合分析,此人是在固有口腔疾病的前提下,牙齿受外力作用折断,而此外力只是牙齿折断的诱发因素,以上两起案例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因此,这两起案例均未对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董某在法医的解释下,表示对鉴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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