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汽车转让合同

2024-07-05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精选11篇)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 第1篇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车辆交付: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2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给甲方。甲方把车辆移交于乙方,车辆由乙方保管。 余款 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过户时余款必须一次性到达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车辆转让后,在 2012月20日 之前产生一切所有费用以及后果由甲方负责。之后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上述车辆不能过户,车辆退还甲方,甲方退回原车款,甲方另赔付乙方损失费 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如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第八条: 担保方责任:

1内拿到买卖合同之约定车辆。

2,乙方应在年12月26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 由丙方支付。付清车款后须在48小时内将车辆提档过户至甲方指定名下。

3,若上述任何一条款不能达成,则丙方应承担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并同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须将车辆以当时甲方交付乙方时的车况交付与甲方。

第九条:乙方承诺丙方在苏州市人民路1755号主楼一楼租赁菲比酒吧事项顺利完成,并促成菲比酒吧将第一笔租赁费在1月1日前支付苏州国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若此项不能达成合作,甲方不承担本次合同中的任何担保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担保方(丙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范文三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汽车转让于乙方 。该车车牌号为: ,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于20 月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万 千 百元整(¥ .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一) 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二) 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方(甲方)无关。

(三) 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方(甲方)无关。

(四) 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 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是、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

(六) 售车方(甲方)提供该车辆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 双方约定于2012年日前过户,过户所需费用由承担,由 ( 方)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 方)协助办理。车辆必须按合法的手续过户,如不过户,由乙方承担车辆转让之日起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

(八) 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承担。

(九) 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时间: : : ,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条款。

(十) 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看过二手汽车转让合同的人还看了:

1.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2.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范本3篇

3.车辆转让合同模板

4.车辆转让合同范本3篇

5.简单车辆转让合同范本

6.简单车辆转让合同样本

7.二手车库转让合同

8.汽车转让合同模板

9.简单车辆转让合同格式

10.小车转让合同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 第2篇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甲方现将奇瑞QQ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琼AB6496,发动机号为:FD5M08699 ,车架号为:LVVDB12A25D169160。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该车于2006年01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2010年01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第二条: 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壹万七仟元整(¥17000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第四条: 车辆过户: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备注:(一个月内必须过户)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过户。

第六条: 车辆转让后,之前(2009年10月19日上午十一点整之前)产生一切所有费用以及后果由甲方负责。之后(2009年10月19日上午十一点整之后)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参照执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二手信托”:资产转让难题待解 第4篇

“大量收购二手集合信托、资管计划、股权基金,有多少要多少。”2015年2月16日,武汉某财富公司的理财经理张强(化名)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条信托产品认购信息。

原来,张强有个大客户委托他们收购1亿元的二手短期理财产品,剩余期限4个月、8个月、10个月的都要,一年以上的就不要了。张强表示,他原以为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客户需求,结果只经过两周时间,公司便帮他完成了2000万元的额度。

据张强介绍,去年12月份以来,想要卖二手信托的投资人也络绎不绝。不久前,就有3个客户找到自己,其中有两个客户等待转让的信托份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这两个投资人明确表示要配置股票。

所谓“二手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转让。据权威机构数据显示,2014年12月起,信托理财市场就有所降温,这表现在单周集合信托发行数量环比减少,也表现在“二手信托”的买卖超乎往常地火爆起来。

尽管需求火爆,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向媒体指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尤其在交易定价、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缺少行业性的、统一的操作规范。

业务升温

近日,记者查阅多家理财机构的官网后发现,各网站都有多个二手信托的转让和求购消息。

记者在国内某大型信托公司官网看到,该网站“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一栏中就公布了近30条“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记者拨打客服电话咨询了解到,这些转让的信托产品多数已转出了。

而记者在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网站也看到有多款正在转让的信托产品,如一款债券类集合信托计划的转让规模为200万元,剩余期限为1年,挂牌价格198.8万元,并注明“价格可以商量”。以该产品为例,成立时的预期收益为10%,如果以198.8万元的价格成交,受让者的收益就提高了0.6%。若经协商,转让者作出的让利更大,则接盘者获得的收益更高。

另一家财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介绍,如果价格上达成一致后,转让方需要和受让方一起到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签订三方《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还需要向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支付一定手续费,一般为转让金额的千分之一;若通过第三方撮合还需要支付一定佣金,这部分差距较大,从万分之一到百分之一不等。

“信托中途‘退出’其实不太现实,因为信托产品的提前赎回权一般掌握在融资方手里。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收益权是可以转让的。多数信托计划不能提前终止,投资者想要中途退出只能自己寻找下家,转让收益权。这是一个近万亿元的市场蛋糕,谁都想分得一杯羹。”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对本刊记者如是说。

他所说的万亿元市场蛋糕,就是信托登记与受益权转让业务。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信托资产规模约为12.95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末资产规模就已超过11万亿元,成为国内第二大金融子行业。若按其中10%信托资产存在转让需求计算,规模就可以达到上万亿元。

转让存难题

“二手信托现阶段能够如此火爆,主要还是得益于股市造富效应,具有明显的时代性。

不少人愿意买个二手车,看中的就是性价比。如果买信托,你会买二手的吗?”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急于变现未到期的信托项目,或源于当下股市的赚钱效应。

不过,某第三方理财机构内部人士坦言,“对于信托转让方而言,转出未到期信托产品并不划算。”

他举例称,假如某投资者持有一款100万元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10%,期限为2年,若持有满1年后转让,不仅损失了第二年10万元的收益,由于转让时在价格上作出一定让步,加上转让费用,最终的损失会更高。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个人投资者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转让信托受益权,一是急需资金;二是提前了解了项目的一些不利信息,对项目的风险及未来的收益保证不太看好。因此,转让活跃不排除是由于一些投资者为规避风险而提前出手。

“而信托转让后相关风险也一起转移,如果接盘者选到好项目,收益显然会比新项目更可观,若不慎买到风险较大且遭遇兑现难的产品,就要承担高风险,甚至有可能会面临损失本息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位理财师表示,目前信托产品转让往往是单独谈价格,没有形成业内统一标准,因此无法标准化,价格视信托产品资质、转让人迫切程度、资金量等而定。

“受益权转让影响的主要是受让人。在受让之后,除能证明转让人有欺诈、胁迫等事由之外,原受益人即从信托结构中摆脱,新受益人可向受托人主张受益权。若信托项目有风险,除非原受益人有担保,原则上受益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违反信托的责任,信托财产上的风险由新受益人承担。所以受让人在受让之前应认真考察信托项目的运作状况。”上述理财师向记者解释道。

本刊记者获悉,我国信托创设之初便定位成私募金融,作为非标资产的信托产品很难得到流通。现在有转让需求的投资者越来越多,转让平台只有几家,而且尚未建立起市场威信。

此前,深圳高搜易有限公司CEO陈康就对媒体公开表示:“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目前很不规范,鱼龙混杂,非常有必要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搭建一个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流通转让平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有效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这样才具有公信力,同时有效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内已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等地方性平台,相继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但受制于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区域性交易平台无法跨区交易等政策因素,相关业务发展缓慢。

信托法律师张远忠此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受益权转让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一般是在信托公司的官网上有一个转让的板块,客户需要转让就去他们的网站或者市场部登记申报。信托公司那边如果找到投资者愿意受让就撮合成交,然后信托公司再办理登记转让手续。

但是由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直接连接点没有打通,所以挂出去的待售项目往往很长时间都无法得到正面而有效的响应。”

“信托受益权转让看起来走一个程序就完成了,但是从实操层面看,不得不考虑转让的效力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进行限制,该办法虽仅仅属于银监会的规章,但是在司法对尚未有明确的认定现实中,有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受让人应注意自己是自然人还是机构,是拆分受让还是整体受让。”赵廉慧提醒转让主体在转让之前一定要先根据银监会规章明确自己的权限,以免影响到转让效力。

亟需统一平台

本刊记者获悉,目前国内尚无成气候的信托转让平台。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已经敲定国家首个信托登记转让中心将落户上海自贸区。

今年年初,银监会非银部正式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中诚信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闫文涛此前公开表示,目前信托资产由于流动性差,资金不能及时变现,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够,通过平台实现信托资产收益权转让,增加信托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盘活信托资产存量,为信托转让提供途径,也是打破信托刚性兑付的途径。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目的在于发展二级市场转让。

事实上,北京、上海、深圳已经涉足信托二级市场转让。早在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就设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成为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此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产权交易中心相继成立。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称,上述几家信托转让平台上往往有很多挂牌转让的信托,但没有人来购买,交易并不活跃。据其了解,北金所已经基本放弃了信托转让这块市场。

而对信托公司来讲,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托转让,个别信托公司如华宝信托成立了内部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流通宝”,但也只是面对华宝信托自己的客户。

有专业人士认为,大部分做理财直销的公司会比较有优势,因为手里掌握着直接的客户资源。目前优选财富要对接一个转让的项目不是难事,就看公司风控部门是否认可这个项目。知名二手转让平台,必定会在比较成熟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中产生。

金融板块

二手车汽车转让合同 第5篇

售车方(甲方):担保方(丙方):

购车方(乙方):

甲方现将 兰博基尼LP640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 浙J75D35,发动机号为:L53703626,车架号为:ZHWBE37S79LA03650。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该车于2010年4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2012 年4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况表示认同.第二条: 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合法,有效;甲方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过户。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经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确认无误。

第四条: 车辆过户:车辆必须过户,甲方必须保证车辆手续完整、合法。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备注:(15天内必须过户)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车辆交付: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011年12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给甲方。甲方把车辆移交于乙方,车辆由乙方保管。余款 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过户时余款必须一次性到达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车辆转让后,在 2011年12月20日 之前产生一切所有费用以及后果由甲方负责。之后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上述车辆不能过户,车辆退还甲方,甲方退回原车款,甲方另赔付乙方损失费 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如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第八条: 担保方责任:

1内拿到买卖合同之约定车辆。

2,乙方应在2011年12月26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由丙方支付。付清车款后须在48小时内将车辆提档过户至甲方指定名下。

3,若上述任何一条款不能达成,则丙方应承担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并同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须将车辆以当时甲方交付乙方时的车况交付与甲方。

第九条:乙方承诺丙方在苏州市人民路1755号主楼一楼租赁菲比酒吧事项顺利完成,并促成菲比酒吧将第一笔租赁费在2012年1月1日前支付苏州国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若此项不能达成合作,甲方不承担本次合同中的任何担保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时间:

担保方(丙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年月日

汽车股份转让合同 第6篇

甲方(原股份所有人):

乙方(新股份所有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车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将车牌号:,厂牌型号:原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 的车辆股份转让给乙方。

2、该车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已付车款 欠余车款,余欠款付款方式为:2011年1月1日起每月3日前付现金壹万元和利息(利息按所欠余款每万元每月付壹佰伍拾元计算)。

3、甲方付给乙方证件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其它证。

4、甲方要保证车辆股份的合法来源,一切手续及行驶证件与车管所档案相符合。

5、交车前该车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车辆所发生的违章、交通事故等由甲方负责,交车给乙方以后所发生的一切债 1

权、债务以及车辆所发生的违章、交通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6、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交付。到出代理证或车辆档案为止。

7、交车时间:

8、本协议属双方完全自愿,如有到期不付清所欠款的事情出现,则由乙方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元整。

9、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当事人同意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

二手车辆转让合同 第7篇

乙方: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大四缸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将原本人所有的南骏大四缸车,车牌号为云M04739号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正(¥37628.00元),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从转让车辆之日,甲方将该车的一切手续及车辆交归乙方管理使用。

四、在转让之日以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从交车之时起,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手车辆转让合同范本】

二手汽车转让合同 第8篇

案例:卡地亚国际汽车生产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汽车销售公司, 向中国出口汽车100辆, 每辆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 关税税率为60%, 消费税税率为5%, 增值税税率为17%, 假定该种汽车在国内市场的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 (考虑到文章篇幅以及文章主旨, 仅选择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进行分析)

税负分析: (1) 关税完税价格=100×8=800 (万元) , (2) 关税=800×60%=480 (万元) , (3) 进口消费税= (800+480) ÷ (1-5%) ×5%=67.37 (万元) , (4) 进口增值税= (800+480+67.37) ×17%=229.05 (万元) , (5)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合计=480+67.37+229.05=776.42 (万元) , (6) 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20×100×17%-229.05=110.95 (万元) 。

筹划方案:卡地亚国际汽车生产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汽车总装厂并销售成品汽车, 改原来的进口整装汽车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 一辆汽车的零部件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子公司, 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30%, 假定该种汽车在国内市场的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

筹划后的集团税负: (1) 关税完税价格=100×4=400 (万元) , (2) 关税=400×30%=120 (万元) , (3) 进口增值税= (400+120) ×17%=88.4 (万元) , (4) 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20×100×17%-88.4=251.6 (万元) , (5) 国内生产汽车消费税=20×100×5%=100 (万元) , (6)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合计=120+88.4=208.4 (万元) , (7) 国内销售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合计=251.6+100=351.6 (万元) 。

卡地亚国际汽车生产有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仅“改原来的进口整装汽车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 就收到了意想不到的筹划效果。就关税而言, 筹划前后相差360万元, 可以得出筹划效果相当显著的结论。就增值税而言, 筹划前后并无差别, 可见筹划对增值税并无影响。就消费税而言, 筹划前后相差32.63万元, 非减税而是增税32.63万元。

二、案例的思考:转让定价纳税筹划的解构

1. 筹划方法选择:

单一筹划方法与综合筹划方法。此案例中, 表面上“改原来的进口整装汽车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便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筹划目的, 但“将进口汽车变为进口汽车零部件”远不如案例显示得那般简单, 其建立在汽车总装厂在中国设立的基础上, 而汽车总装厂的设立又将牵涉企业组织形式和地点等, 稍有不慎, 必将使纳税筹划的效果大打折扣, 甚至消失殆尽。

为此, 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 应综合考虑, 将多种纳税筹划方法综合运用, 不应局限于转让定价纳税筹划方法本身, 应积极采用转让定价纳税筹划方法与其他纳税筹划方法的组合。

2. 筹划效果测量:

单一税种的筹划与税收的累积负担。此案例中, “改原来的进口整装汽车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策略对增值税无影响, 消费税反倒增税32.63万元, 所幸关税节税360万元。由此可见, 若在单一税种内部进行筹划显然难以真正“测量纳税筹划效果”, 唯有进行税负的整体设计, 方可实现纳税筹划的科学测量。

为此, 在测量转让定价纳税筹划效果时, 不能光看单一税额的大小, 更要看到税收的累积负担。对一个行为重复性地征税, 征了增值税后再征收附加税费, 再征收印花税、所得税等, 这种重复性的征税, 将会使筹划后总的应纳税额发生重大变化, 有时会超出筹划者的预料。

3. 筹划策略实现:

税收目的与经营目的。税收目的与经营目的原本是转让定价纳税筹划的双重目标。然而实际上, 关联企业重税收目的、轻经营目的的现象比比皆是。企业的经营运作关乎企业的生存, 优良的企业经营管理可以大大减低企业运作成本, 从而同样可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一味苛求税负的降低而进行纳税筹划, 并非在任何情况、任何企业中均能奏效。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 理应结合企业现实, 选择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与合理经营, 均能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终极追求。

此案例中, “改原来的进口整装汽车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改变了卡地亚国际汽车生产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汽车经销方式, 此种改变虽然在税负上实现了纳税筹划之功效, 但是否会因此而导致经营上的滑坡?毕竟进口整车进行销售和进口零部件组装再销售有着重大区别, 比如汽车的质量、国人对进口汽车的消费心理等, 这些直接关乎转让定价筹划策略的最终实现。

浅析转让二手住房的个税缴纳 第9篇

关键词:二手住房 转让 核定 核实 税负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出台后,二手房市场再度被炒热。如:在郑州,二手房交易量呈现“井喷”态势,日均受理业务数量为以前的5倍。又如:在湛江,二手房交易量及价格与去年相比增长较大,其中第一季度二手房住宅成交261.6万平方米。

一、文件中所要求的,是新政还是旧规

对于二手住房的交易,在文件出台前就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文件中要求的就是前者。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直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湛江取中值,确定为2%。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收入。

二、核实征收较核定征收,税负是否一定高

单从税率来看,给人的错觉就是在核实征收方式下,税负将大增,这也是文件出台后,二手住房交易量井喷的根本原因吧。但我们仔细分析下,就会看到两种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转让收入,一个是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转让所得是指转让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及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后的剩余额,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赚额。

我们来看个实例,湛江王先生于今年4月30日转让住房一套(不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交價格为80万元,房屋原购房价款为5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9万元。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50)×5%×(1+7%+3%+2%) =1.6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50-9-1.68=19.3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9.32×20%=3.864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同样一套房,核实方式下王先生需多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万余元。那么不管什么条件,核实方式下转让二手住房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多吗?延用上例,但将王先生取得房屋原购房价款改为60万元、可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符合依法扣除标准的相关费用为12万元,我们再来计算一下:

核实征收方式下,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80-60)×5%×(1+7%+3%+2%) =1.12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60-12-1.12=6.8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88×20%=1.376万元。

核定方式征收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住房转让收入80万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仍为:80*2%=1.6万元。

两者相比,核实方式下王先生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千元。那么,什么情况下转让二手住房,核实征收方式下缴纳的个税更少一些呢?我们来做个演算:

首先,我们将净赚额占转让收入的比例称为利润率。根据两种征收方式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如是算式:收入×利润率×20% < 收入×2%,化简得出利润率<10%。换句话说,当个人转让住房净赚额小于转让收入的10%时,核实征收方式下需缴纳的个税更少。

三、个人转让二手住房,如何让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首先,我们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让转让行为符合政策规定。如: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又如:财税[2011]12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款;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当然,我们对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有所了解,不然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如:财税[2011]12号文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其次,购置住房时发生的费用,尽可能地取得和保管好合法票据。如:购置商品房的发票、自建住房的建安发票、购置或自建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票据。又如: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再如: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指的是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的有效证明。

四、税务征管机关是否会一律适用核实征收

我们知道,要计算出真实的净赚额,转让收入、原购房价、相关费用就必须真实,并且都要有合法的票据。如果转让二手房的人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转让住房的利润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税务机关还是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至于如何核定,各地不一定相同。

将转让二手住房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2%,国务院的文件出台后,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予以提高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税务机关要让核定征收所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款等于按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上来的税款,得式:收入×利润率×20% =收入×核定征收率。

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应税所得率的内含,式中利润率等同于文件所说的应税所得率,式子变为:收入×应税所得率×20%=收入×核定征收率,化简得出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20%。

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在10%~20%之间,由此可得出:10%<核定征收率/20%<20%,化简得出2%<核定征收率<4%。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定为15%,按上述思路可得出核定征收率应为3%。

基于个人转让二手房与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所得税税负相同的理念,税务机关可能会提高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但是我们知道,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是不能事前确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对个人来说,是个大家伙,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必要的税收策划,其税负又能去到哪、实际去到了哪?这都是税务机关是否会调高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的重要考量因素。

记得经济学上有个基本的理念,把钱投资在股市或房产上,可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带来的资金贬值。目前,中国的股市不能给百姓信心,老百姓只能将多于的钱投资于房产,这也是房价坚挺不跌的重要原因吧。在政府打压态势下,我们要关注出台的新政,更要分析好新政后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资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二手车库转让合同 第10篇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买车库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共青南湖大道财富广场5#楼三单元一层第九号车库(车库购买合同编号,使用面积㎡),以人民币元整转让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的价格向甲方认购车库。

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要求的车库资料以备查核、提供,保证时出售车库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购买合同及保证此车库没有出售其他第三方,保证没有其他任何产权和其他纠纷,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将购买该车库的购买合同及发票等手续的原件交给乙方,并办理车库转让公证。

三、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的车库款,计人民币元,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拒绝将车库交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给甲方购买车库款等额的赔偿款,如乙方违约责任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个人汽车转让合同 第11篇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______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执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__所在地仲裁或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另____份备用。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售车方(甲方):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汽车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买受人:

现将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转让于买受人。 该车车牌号为码为苏CQD444,发动机号为09006700, 车架号为LH16CHAL8AH006883 。

现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1月24日登记,检验合格期至1月。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等工况良好。车身车架无锈蚀。

第二条: 汽车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出卖人向买受人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 说明汽车 的现状。

2.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 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买受 人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3.该车辆自204月16日前所有违规违章及债务问题规出 卖方承担,车辆过户后所发生的所有违规违章及债务问题由买受方承 担。

第四条: 车辆过户

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买受方承担。同时, 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备用。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看过个人汽车转让合同的人还看了:

1.个人车辆转让合同

2.简单车辆转让合同范本

3.简单车辆转让合同样本

4.汽车转让协议书范本

5.汽车转让协议书模板3篇

6.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7.车辆转让合同模板

8.车辆转让合同范本3篇

9.个人车位转让合同范本

上一篇:2025年512防震减灾紧急疏散演练方案下一篇:新联想的企业文化整合_《企业文化》_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