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鉴定意见范文

2024-07-26

考察鉴定意见范文(精选8篇)

考察鉴定意见 第1篇

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表现的考察意见 范本

XXX同志,于 2009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经考察,该同志在预备期内,能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执行党组织的决议。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鉴于XXX同志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同志自2009年4月6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在预备期内,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经基本符合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该同志时刻关注时事,学习会议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深受大家喜爱的一名同志。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XXX同志在预备期内能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几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时刻留意时事新闻,能坚持个人服从组织,顾全大局,维护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我认为其已经基本具备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XXX同志在预备期一年里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都有较大提高。该同志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乐于助人,乐观向上。该同志群众基础好,团结同学,尊重师长,生活作风端正。

经考察,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XXX同志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进一步锻炼,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其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谨律己,以自身实践来体会贯彻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在学习上,努力刻苦,成绩优良。在生活上,责任性强,乐于助人。注意团结同志,生活作风端正。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建议党支部讨论其按期转正问题。

XXX同志在预备期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思想上,能关注国内外时事,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在组织上,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在学习中,目标明确,刻苦努力。在生活上,能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虚心接受批评。我认为其已基本符合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xx同学在预备期间,热情服务同学,思想上更加细致,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比较关注集体的发展,集体荣誉感强,性格开朗活泼。做事认真,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比较喜欢帮助同学,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为同学寻找复习资料。作为党员,以身作则,积极督促他人。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工作责任心更强,能力也有所提高。做事能够从他人角度考虑,全面发展,平衡发展,做事有信心,有理想。变得更加成熟,考虑事情比较周到。xxx同学入党后,能够时刻以党员的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助人,待人真诚,团结、关心同学,热情服务同学,对待学习坚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刻苦,成绩优异,对待工作坚持务实求真,责任感强,比较关注集体的发展,集体荣誉感强,较好地处理了学习与工作两方面的关系,思想上力求上进,积极乐观,关心国家时事政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提升自身素养。

xxx同学在预备期间,热情服务同学,思想上更加细致,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作为学习委员,积极配合好其他班干部认真开展好班级活动,工作认真,责任心更强,能力有所提高,做事能够从他人角度出发,为他人考虑,积极主动帮助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为同学寻找复习资料。作为党员能够做到以身作则,积极督促他人,树立了良好的党员形象。xxx同学在预备期间,加强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增强党性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向党组织定期递交思想汇报,不断解决在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多次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同时也不忘让身边的同学变地优秀,主动帮助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为他们热情服务,并积极督促他们。为人性格开朗活泼,有很强的责任心,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中尽心尽职,能很好地配合其他班委认真开展班级活动。

入党后,xxx同学不断改正自身的缺点,做事考虑得更周到,更成熟,做到全面平衡地发展

预备党员考察情况

同志在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一个季度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政治思想上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觉悟有了较大提高。在学习上能够严格按照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学习认真刻苦,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但是,该同志也存在一些不足:

请党组织继续考察。

同志经过进一步考察培养,在各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这段时间,继续加强对 同志的考察培养。该同志积极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完善自己,思想上更加成熟了,立场更加坚定了,对党的认识也提高了。

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当中,该同志能够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但是,也仍存在一些不足:

请组织继续考察。

这一季度里继续对 同志进行考察培养。经过半年多的考察培养,该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继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平时能用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本职工作和组织交给的工作都能比较出色地完成。该同志在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学习生活中发挥骨干作用。

但是,也还存在一些缺点:

请组织继续考察。

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同志的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高,各方面更加符合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标准。在思想上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认真领悟和谐社会的要义。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扬抗震救灾精神,积极参与志愿活动。始终如一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动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

但是,同志仍有需要加强的地方:

考察鉴定意见 第2篇

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鉴定意见怎么写三篇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能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认识有了提高,工作主动性增强,并在平时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鉴定意见怎么写 1xxx 同志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能用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在组织上,能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积极积极担任社会工作,对待工作极其认真负责,有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完成交给的任务,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学习上,勤奋努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学习成绩优异。

在作风上,该同志为人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和同学相处融洽,关心同学,经常和同学交流沟通,并能虚心接受批评,对自己存在的不足,都能认真对待,加以克服。

经过一年的考察,xxx 同志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入党后又有了新的进步,可以按期转正。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鉴定意见怎么写 2___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能从

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认识有了提高,工作主动性增强,并在平时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讨论认为,___同志本人的自我总结实事求是,的确是其表现的真实反映,与党支部考察情况、与党内外反映情况是一致的。希望该同志再接再励,二季度有新的进步。

支部意见

___同志半年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认真学习各种理论成果,并向周围同学做好党的宣传工作,对党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同时该同志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具有为集体服务,为集体争光的自觉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出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希望该同志以后能够不断地学习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并进一步提高精神追求。

支部意见

___同志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其政治思想觉悟有较大提高。该同志对所负责的工作责任心强,成绩比较突出,另外该同志能够团结党内外同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注意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起到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但该同志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处理问题时不够冷静,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希望该同志以后能够克服以上不足。

支部意见

___同志自 年 月 日入党以来,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一年来该同志工作上认真负责,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做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同志,并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群众的意见要求,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发挥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希望该通知以后能继续深入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并以更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最后意见

根据___同志一年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党支部对其考察的情况,认为该同志政治坚定、思想稳定;学习和工作上勤奋努力,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组织上赋予的各项任务。平时为人正直、严于律已,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表现突出,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综合认为,___同志已经符合党员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意___同志按期转正,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鉴定意见怎么写 3 一、xx 同志的基本情况

xx 同志、女、汉族、xx 省,19XX 年 7 月出生、小学高级教师,19XX 年 8 月参加工作,一直工作在小学教学第一线,现任我校政教主任,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二、政审情况

xx 同志从 20XX 年被中共南京市长城小学党支部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两年的培养,该同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表现优秀,在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思想倾向和实际言行都与党保持了高度一致。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捍卫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直系亲属在“文革”及“八九”**中没有错误,也没有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历史清白。

三、本人要求入党和组织培养过程

xx 同志从 20XX 年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通过支部大会讨论,支部从 20XX 年 2 月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在积极分子培养期间,该同志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成绩优异。每个季度本人写出了自己的思想汇报总结,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把讨论结果及时记录在考察簿上。

四、现实表现情况

通过考察,xx 同志在政治上、思想上都能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教育教学效果突出,善于与同事团结协作,与学生为朋友,深受家长、社会和师生的爱戴。

五、党支部对其入党的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3篇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 对专门性的问题, 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 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 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 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 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 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法官应当防止预断, 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 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 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 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 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 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 鉴定意见便会失真, 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 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

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 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强烈的追诉犯罪心理及法律赋予的强大追诉权力,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虽经过多年努力有所改善, 却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抗衡。在2011年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意见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看法, 不是最终的定论。所谓真理越辩越明, 鉴定意见应该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肯定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以改变过去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的状态。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实行的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和自由鉴定人制度。鉴定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控辩双方的律师都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接受过的专业训练、拥有的经验等资格问题进行质询。对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先进科学等的审查, 也是控辩双方都会在互相争辩中提出相当尖锐的问题来质询。在我国控辩力量悬殊的情况下, 应当在法庭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进行辩驳, 以提高辩护方对鉴定意见的可接受度。

鉴定意见, 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分析, 应当属于言辞证据。就像证人证言一样,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真实性会比书面的证人证言高。再者, 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 应当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说服, 这就要求鉴定意见的做出人除了提交鉴定意见报告书以外还必须出庭作证, 说明鉴定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手段, 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以说服辩护方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而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给出的意见, 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理法官, 都由于这种专业知识的缺陷, 无法与鉴定人形成知识的共同体, 彼此之间产生知识的鸿沟, 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透彻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呈上法庭, 但却缺乏与之对话的机制。2011年新刑诉第192条规定第2款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规定使得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趋于完善, 也使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形成内心的确信, 以改变过去视鉴定意见为铁证的时代。同时, 被告人一方在此过程中, 也能积极参与进来, 提高对鉴定意见的信服, 提高对审判结果的诚服。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 而法学出身的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鉴定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相当有限, 对鉴定意见的审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因而, 在完善我国相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同时, 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树立怀疑精神, 平视鉴定意见。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 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 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5) :4.

[2]刘瑛.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05.03, (2) .

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第4篇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害人罗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e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在当地办理精神残疾壹级证,经全村公示后,获得残疾人补助金。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5年8月18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鉴定意见采信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本案的发案过程也是基于他人发现而发案,即系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发生第二次性行为数月之后,其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发现其他人丢弃的烟头产生怀疑,经询问被害人罗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罗某某的意志而为。

另一方面,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显示出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但是从该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害人罗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认知,知道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其精神问题并不足以否认其无性防卫能力。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引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住院观察,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有性防卫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那么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罗某某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本观点倾向于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时,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予以考察是妥当的,但是不能仅仅只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或者仅仅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是佐证,而是根据行为人的手段结合当时被害人的心理、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1]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不具有自主保护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决定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虽然对性行为发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不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就鉴定意见而言,事实上,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作出前,在1998年、1999年、2012年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且经过全村公示,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距性行为发生时7个月左右;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距性行为发生时15个月左右。第一份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接近性行为发生之日,更能接近并反映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第二份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原因之一在于经过对被害人的住院观察。但经过仔细查证得知,被害人之所以住院观察原因恰恰是鉴定人员当场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害人家属因为鉴定时间过短,才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在被害人住院期间,鉴定人员并未近距离观察被害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更加客观、全面一些。此外,被害人有精神病经过了三次鉴定意见的佐证,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曾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有鉴于此,同样当场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全否定第一份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做出后的时间推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并未有所好转,相反,结合其日常表现,被害人的精神病状态为全村人所共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自愿无法成为其辩解理由。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十分随意,随意时间段、随意地点。据此可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心理防卫并未达到正常人的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并未告知别人,仅说明被害人有基本的性羞耻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与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从本案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并不健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建议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成立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征及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我国并未将鉴定事实分类划分,但对于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尸检鉴定、药物鉴定、毒物鉴定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对需要结合案情或者其他案件材料等加以辅证才能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适用时还需结合案情审查其鉴定意见内容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此类鉴定意见。

两份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的鉴定文书该如何审查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证据效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相关性的大小,[2]这属于事实问题范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即是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强弱程度,是指鉴定意见的质量、说服力或者证明价值。[3]就本案而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第一份鉴定意见时间较为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时间离案件事实发生之日较远。而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需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4]此外,评价鉴定意见还需根据其内容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围绕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本案中除了这两份鉴定意见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精神病鉴定已经做了三次,分别有三份诊断或者鉴定,足以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病。只有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证据效力而言,第一份鉴定意见更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被害人罗某某说话颠三倒四,日常行为异于常人,且经过全村公示被害人有精神病,作为同村人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这一条件是符合的。

有精神病是否必然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这一问题,需要专业的医生给予专业的回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评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5条第4款中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较轻微的痴呆症,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也着重表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常识常情出发,我们不能“当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此类特殊被害人。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员对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不应指代为性防卫能力,取而代指为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无容置疑,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中也应当看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都予以了佐证,只不过就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有了分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得到了确证。这里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审查。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5]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性权利无自主决定权与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的特殊保护。域外很多国家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类强奸罪的特殊犯罪人予以了严惩。[6]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病人同幼女一样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能认识到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其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决定和控制能力。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罗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充分考虑到妇女是否知道反抗、是否能够反抗,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被害人同意的,也应当成立为强奸罪。因为虽然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像罗马法彦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所表示的那样,但具体到强奸案中幼女及精神病妇女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7]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必备要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基于真意作出的承诺。而事实上,无论是幼女抑或是精神病妇女在强奸案中并不具备承诺能力,即使作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虽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无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还是第二份鉴定意见都予以了描述,不同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这个角度而言,作为精神病妇女的被害人即使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更遑论被害人的供述中曾提及自己对发生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至此,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论证已然完成。

(三)有利于实现案例释法说明功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绝不意味着容忍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在每一件案件中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和审理的案件都具有引领与指导社会公众如何沿律循法的导向作用,在具体个案中向社会民众释法说理,形成良好的释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这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初衷所在。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础仍然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同村生活,全村人周知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倘若对余某某强奸精神病人罗某某的事实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会形成一种导向:与精神病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和处罚的,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是可以明确预见的。正如笔者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本案中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罪,具有案例指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说理的功能。

(四)余论——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事实上,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其他法定证据的认定均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8]虽然有学者认为,认定证据应属于法官的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只有审查证据的权利。[9]但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等活动同样也是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过程所从事的活动。因此,撇开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之间的概念界定之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利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并选择认可的鉴定意见。笔者赞同眼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模式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也同样觉得与其批判司法实践及立法解释中对于证明力规则限制的现状,不如找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发现此现状出现的原因及条件。[11]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证据规则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也正是在这种优先考虑证据真实性的理念推动下,促使了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规则的形成。故此,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即使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还是要依据法定的客观证据规则作出评价。这个法定的客观证据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即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规则。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的审查应注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但同样不能忽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要求较为严格,但规定了可行性的方式允许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专章中第五节也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86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八节专门就鉴定意见的处置方式有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但是对鉴定意见的具体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方式是否客观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首先询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的依据和原因,其次询问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现在鉴定意见作出的影响,并比较两份鉴定意见,将两份鉴定意见中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问题询问鉴定人员,请其解答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如何作出的和包括的内容,询问其精神病与性防卫能力之间的关系等。向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询问清楚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不仅能更好地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还能更加准确地审查证据材料,作出精准的判断。

注释:

[1]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3]拜荣静:《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同[3]。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77页。

[6]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与精神有缺陷的妇女非法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刑法中规定“利用他人因病例性精神错乱而反抗能力的情况而与其实施性关系为犯罪”;日本刑法中规定“乘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奸淫的行为为犯罪”;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利用被害人在行为实施时身体或者精神劣势状况,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关系为犯罪。”

[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8]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9]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预备党员入党考察鉴定意见 第5篇

根据一年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党支部对其考察的情况,认为该同志政治坚定、思想稳定;学习和工作上勤奋努力,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组织上赋予的各项任务。平时为人正直、严于律已,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表现突出,体现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综合认为,已经符合党员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意按期转正,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入党考察鉴定意见 第6篇

2. ×××同志在培训期间能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参加以创先争优为主题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中,刻苦钻研理论知识,认真参加各项技能训练。生活中作风严谨,无迟到早退现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与周围同志搞好团结。综合量化考核成绩良好。

3. ×××同志,能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履行好一个党员的义务。认真学习党的六中全会精神,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团队精神和自觉为集体争光的意识,在实训过程中刻苦努力,碰到困难时能够向其他学员寻求帮助并且努力克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勤俭节约、乐于助人的优良作风,注意个人文明素质,平时注重锻炼并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提高精神追求。业务学习刻苦认真,综合量化考核良好。

4. ×××同志能自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政治立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虚心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作为女生,不怕苦不怕累,态度端正,进取心强。生活中作风优良,乐于助人,团结同学,有大局观。团队意识强,能良好的带动他人。该同志踏实认真,表现优秀,在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中排名靠前,在培训期间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进性。

5. ×××同志在培训期间刻苦努力,积极向上,在思想上紧随党的脚步,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学习勤奋认真,不畏险阻,专业技能较为突出,业务综合量化考核成绩较好。生活上严于律己,作风过硬,积极组织参加多项活动。在支部内担任小组长一职,工作认真努力,尽职尽责。

6. ×××同志在培训期间,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学习认真刻苦,善于学习他人的长处。责任心强,努力帮助班委完成工作任务。思想上进,吃苦耐劳,与周围同志相处融洽。该同志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不错,专业技能突出,在培训期间各方面表现都有显著进步。

7. ×××同志在培训期间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学习上努力刻苦,积极上进,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优秀,在支部中排第一名。作为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生活中严于律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该同志切实履行了党员先进性的承诺,并获得了支部成员的一致好评,成为党员创先争优的模范。

考察鉴定意见 第7篇

xxx同志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能用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组织上,能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积极积极担任社会工作,对待工作极其认真负责,有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完成交给的任务,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学习上,勤奋努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学习成绩优异。在作风上,该同志为人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和同学相处融洽,关心同学,经常和同学交流沟通,并能虚心接受批评,对自己存在的不足,都能认真对待,加以克服。

经过一年的考察,xxx同志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入党后又有了新的进步,可以按期转正。

×××同志在党员预备期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特别是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安队伍工作后,在政治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锻炼;在工作中,能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参加公安各项技能培训,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带伤坚持训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执勤任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做好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平时能与周围同志搞好团结,谦虚待人,作风正派,勇于改正存在的不足,能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小组

XXX同学自X年X月X日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方面把握、辨别力、敏锐性等),思想上(是否健康、上进心、作风等),工作上(担任职务、能力、责任心、工作成绩、集体荣誉感、奉献服务精神等),学习上(学风、课堂纪律、学习成绩等)。曾获XXXXXX荣誉称号或奖学金。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经考察,其入党动机端正,对党的认识明确,符合党员条件

0000某同志本季度积极参加党小组活动,积极与联系人沟通,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在工作上保持了积极努力的工作作风,表现突出,与同事相处融洽,得到周围同事的好评。

0000000***自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接受党组织的培养与考察,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学习/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热心集体,为同学/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应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与同学的沟通交流还应加强。今后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改正不足,争取进步。

2:

经过这一时期的培养与考察,***同学/同志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入党动机进一步明确。学习一直很刻苦,成绩优秀。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经常为同学排忧解难,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在同学中的威信进一步增强,能积极主动地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但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今后还应积极努力,进一步完善自己。

3:

***同学/(同志)能从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改正自身不足。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有很大提高,入党动机端正。在同学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群众基础良好。今后要以党员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组织靠拢。继续加强理论学习,注意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自己。

4:

***同学/(同志)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经过校党校的学习,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入党态度进一步明确,动机端正。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用进一步的行动向组织靠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经符合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

思想上,该同学积极追求上进,坚持学习党的先进的思想理论和当前的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坚决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有着很强的爱国主义精神。能积极参加听取形势政策报告,参加班小组思想讨论会议,表现出比较成熟的人生观和深刻的社会责任感。该同学刻苦,认真,踏实。除了坚持上课听讲,课余坚持自修,独立作业和课题设计任,能够摸索出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并坚持独立思考,在课堂以及小组课题讨论上通常能发表出自己比较独到深刻的见解。该同学虚心好学,常能向老师和同学虚心求教,并且能积极地和同学一起开展学习上的讨论。成绩始终保持较良好的水平。

生活上,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能积极热情的参加班级活动,如中秋晚会,团改金活动,班级野营,义务劳动能,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同时还参加过一些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出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能力。

该同学的优点是诚实、热情、好学,性格坚毅。缺点是好胜心比较强,学习上还可以再努力一些,心态有些急迫。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在更加平和的心态中积极追求进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希望该同学继承优点,改进不足,再接再厉,在人生旅途中创造更大的成绩!

同志在党员预备期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特别是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安队伍工作后,在政治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锻炼;在工作中,能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参加公安各项技能培训,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带伤坚持训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执勤任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做好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平时能与周围同志搞好团结,谦虚待人,作风正派,勇于改正存在的不

足,能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本小组党员同志认为,XX同志自2005年4月8日入党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在中心视频制作部日常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加班加点,完成了各项任务,起到了一个党员应有的带头作用。此外,XX同志还担任了中心支部第一党小组的组长,协助支部参与了许多具体的服务工作。在日常学习中,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群众的意见、要求,能够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发挥了一个党员应有的作用。与会同志认为XX同志已基本具备一名合格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故根据党章规定,同意其如期转正。

希望XX同志加强与党员、群众之间的交流,在业务能力方面更加精益求精,不断追求进步,更好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服务。

浅议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第8篇

所谓证据证明力, 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 换言之, 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是否能达到法定标准, 又称为证明力或证据力。证明力是证据对于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电子证据鉴定是人们认识电子证据的途径, 科学技术是电子证据鉴定的生命。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不足, 往往需要借助各领域专家知识, 运用特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意见对事实判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 鉴定意见不具有预设的证明力, 这是许多国家证据法上的规定。那么目前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呢?证据的证明力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 法律一般不作规定, 而交由法庭依自由心证原则加以判断。一般情况下, 以下几方面因素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一、从影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角度考量

从证据法学角度而言, 鉴定意见是依据客观证据材料对其进行的分析与解释, 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但难以脱离鉴定人的经验和主观认识, 是鉴定人对客观证据材料的鉴识和判断, 因此, 并不具有超然于其他证据的优势地位。虽然这并不影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具有证明能力, 但对其证明力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院在衡量鉴定意见之时需要考虑其客观性的受影响程度。

首先, 电子证据鉴定检验的基础是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相关物质载体、电子痕迹、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直接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产生影响;其次, 对鉴定意见的客观、科学性产生影响, 取决于得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和方法, 是否得到该领域专业人士的普遍认同;最后, 鉴定意见大都是建立在一定科学知识基础之上, 这既是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的优势所在, 但同时又决定了其难以摆脱的局限性。信息科学技术是飞速发展的, 人们的认识水平永远达不到绝对真理的程度, 因此, 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并非无懈可击。 (1)

二、从物证鉴定意见的类型角度评判

电子证据鉴定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同一性和物质转移学说, 这一点与其它种类证据鉴定并无不同。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曾经说过:“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 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 是区别于其它所有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 两个客体能够相似得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 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一) 同一认定结论与种属认定结论

同一认定结论可以非为对“人的同一”认定和对物的“同一认定”。就目前的科学技术而言, 电子证据鉴定中同一结论主要有载体、来源、电子痕迹、哈希值校验等同一性鉴定意见。

鉴定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明确可靠而唯一的结论, 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及检材条件的限制, 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而只能作出某一种类或属类的鉴定意见, 这种情况称为种属认定结论。首先, 单个客体具有其唯一性, 多个客体所组成的种属虽具有某一共同特征, 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导致群体的多样性, 使得种属认定相对同一认定而言较易产生偏差;其次, 种属认定结论只能证明鉴定对象与待认定的对象之间属于相同种属或不同种属, 可见同一认定结论与案件的相关性强于种属认定结论。

(二) 肯定结论、否定结论、或然性结论及无法下结论的鉴定意见

对于否定性鉴定意见而言, 较易进行识别, 而且识别的准确率也较高, 其可靠程度也较大;而对于肯定性鉴定意见, 由于每个客体均是独立存在的, 其只能与其自身同一, 因而对其的同一认定具有较的难度, 较多的也只能够进行种属认定, 且在这种认定之中, 不免加入一些个人的经验和一些主观上的判断, 以此得到的鉴定意见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员的个人水平和主观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之下, 其在诉讼中的运用一般必须与其他证据共同印证。对于或然性结论的鉴定意见, 其表明的仅是一种可能性, 在配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时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其证明力较为微弱。对于无法下结论的鉴定意见, 由于其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认定, 与待证对象不具有关联性, 因而不具有证明能力, 也就不存在证明力大小之问题。

三、从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度考量

鉴定活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其准确性不仅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水平, 而且取决于了解程度、理解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门性问题转化为能够理解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 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当事人和法官均可能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而无法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鉴定人出庭质证, 法官和当事人鉴于自身的局限性, 也只能针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鉴定主体的适格性进行形式的审查, 而不能就实质性问题发现不足。因此, 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就需要相关领域的其他的专家辅助性地参与到质证过程之中, 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 审查, 便于法官发现问题, 以证实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加深质证的程度。从而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提供基础。同时, 质证的过程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 可以对同一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得出不同鉴定结果的多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考量。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科学技术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发挥的作用也逐渐增大。司法鉴定是否科学、严密, 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判质量及社会效果。物证鉴定意见不具有既定的证明力, 对其证明力的评判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但其证明力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因素的, 包括其可靠性、意见的类型及质证程度等等。因此, 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 需要从多个角度, 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以确定不同影响因素对证明力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明力

注释

1刘英明.不同鉴定结论如何采信——以黄静案为例[A].王进喜, 常林.证据理论与科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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