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 发改委(精选4篇)
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 发改委 第1篇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发改委去年以来共取消下放44项行政审
批事项
时事政治: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今日介绍,去年以来,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了4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投资审批事项、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资格认定方面的审批事项,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固定资产投资司长黄民介绍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朴民表示,去年以来,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了4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投资审批事项、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资格认定方面的审批事项。与此同时,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在投资方面,李朴民介绍,修订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60%,将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来安排。修订出台了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项目单位的申报内容、改进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行为。
李朴民还介绍到,在价格领域,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精简一批审批事项、放开一批定价项目、完善一批价格机制的工作思路,深化农产品、资源性产品、交通、电信、医药等领域的价格改革,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李朴民称,除此以外,发改委在工业、交通、社会事业等领域也取消、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在着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深化配套改革的要求,推动建立纵横联动协管的工作。
下一步,李朴民表示,发改委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的要求,坚持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为切入点,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非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进行全面的梳理,按照该放的要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的要求,更加自觉、更加积极主动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继续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原计划2015年再次修订核准目录的工作任务提前到今年完成。另一方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发改委已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意见。这是第一项工作,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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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快建立纵横联动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行业准入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
三是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重点包括:要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审批工作流程,研究提出建立前置审批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工作规则》,强化自身约束,同时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切实把审批变为服务。四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结果,及时更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我们还要配套推进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切实把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真正接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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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 发改委 第2篇
2017年宁波市重点工程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
(行政事业)
任海彬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人大副主席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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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金宝
王益炜 徐小平石黄磊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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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谆 俞一泳 李鞘巧 郑根顺 张云龙 方乐宁 虞
刚 邵炯霞 吴
兵
市抓落实专项办综合协调组组员
江北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奥体中心项目)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 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
市规划局海曙分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
江北区文教街道副主任
市规划局北仑分局市政工程管理科科长 鄞州区审管办科长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奉化区住建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
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副调研员
大榭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合作服务处干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中心主任 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科长
余姚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副科长
市抓落实专项办督导巡查组组员
应雨航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副主任科员 陈曙光
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周斌
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代办经理人)卢
跃 姚伟杰 徐光剑 张佩良 沈
超 张裕杰 林海波 宋清波 朱建峰 邵
阳 池久建 谢剑刚 廖立华 康
乐 叶昌勇 徐
浩 边文斌 周杰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二处处长(督查组)
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办)主任
(挂职 三官堂大桥)
市发展规划院办公室主任(挂职 沪嘉甬铁路)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挂职 中车超级电容项目)
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调配处副处长(挂职 浙江大学“五位一体”校区项目)
市政府办公厅建设处主任科员
市发改委主任科员
市财政局基建处主任科员
市安监局主任科员
市招投标监管中心副主任
市审计局主任科员
市总工会主任科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工程一科科长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管理处处长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副科长
市城市管理局建管处副处长
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李
珏
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副处长
吴
霞
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第3篇
运行监管细则
2016年11月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县级权限内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规划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核准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项目核准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核准程序。推进核准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违法核准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节能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项目办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审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和《办法》第11条、《细则》第10条的规定由委项目办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节能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查程序。推进审查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相关审查过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运用在线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主办科室是否坚持会签有关科室、是否坚持所有报件网上审查制度,是否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做好许可后跟踪检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落实惩戒措施。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的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利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东政办秘„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肥东县县级政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3项,项目名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内的项目认定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市级权力精简事项的通知》(合编(2015)88号)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科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认定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认定程序。推进认定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认证制度。实现认证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认证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定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把复查合格棉花加工企业、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取缔“无证”棉花加工企业一并向社会公示。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加工资格程序,及时报备企业主体条件、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近两年是否开展了棉花加工业务、棉花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等基本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有擅自借用、出租、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棉花加工企业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及时提醒企业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未通过资格认定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认定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丧失资格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对成包棉花未按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最近连续两年未开展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
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的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履行规划审核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依法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和组织专家评审。
(三)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四)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阶段。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规划审核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四)坚持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对于规划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划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初审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六)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税确认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批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上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备案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备案制度。规范网上备案流程,实现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备案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备案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 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权限内初审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初审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依照程序转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初审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初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对于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初审,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省发改委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对于其他事项的初审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义务。
(七)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重大项目稽察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09‟17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稽察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检查阶段。依照有关计划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开展相关的档案调取、勘验鉴定、询问,保存证据等相关工作。
(二)决定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稽察报告或专题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作出整改或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整理归档稽察有关材料。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监管的内容。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稽察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提醒制度,要求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规范言行、廉洁自律;建立和完善对被稽察项目和单位的复查和跟踪、回访制度。
(二)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等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究。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稽察权力运行信息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发改委新闻发布会范文 第4篇
问:请问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核准办法》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核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核准办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需要制定的一项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实施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答:《核准办法》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体现了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2、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3、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问:《核准办法》适用于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并购、增资等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执行?增资是指增资后的总投资,还是指增资额?
答:《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除适用第十二条外,是否还适用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适用的条目是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国务院有特殊规定除外)。企业投资项目按不同的行业及产品规模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问: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
答: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问:《核准办法》在地方审批权限方面还有哪些改变?地方是否还可以审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答: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
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是扩大了,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了。
今后,对于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同时废止。
问:《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的“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该规定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
因此,《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做了明确规定,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核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外商投资管理分工中依次进行的两个不同管理环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审核后,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双方所订立的商务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审核后,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和有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决定。
问: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是否也需要按照《核准办法》的规定核准?
答: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商投资行为,应按照《核准办法》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准,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办理企业设立等方面手续。二是外商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它方面手续。
问:《核准办法》中提到的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外商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核准?
答: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的依据之一。《核准办法》对于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用主要技术和工艺、对资源和主要原材料的需求、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以及出资方式和融资方案等。与以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再要求项目产品市场预测、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由政府行政机关审批或核准。
问:《核准办法》中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以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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