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2024-07-29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精选8篇)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1篇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一、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2)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3)具备向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4)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二、每年11月30日前申报次年的用工计划。

三、申报程序

(一)各类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申报。

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将辖区内用工单位上报的用工计划汇总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本辖区用工计划。

(二)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建一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京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西客站地区及所属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用工情况,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用工计划。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2篇

wangxun, Apr.2,2014 我岳母是河北省任丘市华北油田的职工,退休,长期居住在北京,希望能指定北京的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这样方便医保报销。华北油田社保中心给岳母下面的表格,要求一式两份盖章。我昨天花了3个小时跑了四个机构,顺利完成了妈妈的委托。写下本文,希望能够帮到那些后来者。

过程:

1.到两个医院盖章。

要到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盖章后会给一个小纸条,写明这个医院的正式名称、等级、联系电话等。自己再抄到审批表上。

评论:我到北京协和医院是中午12点半,本以为中午休息时间办不了,结果门诊大楼一层的医保办公室门上贴了一个通知,说中午休息时间可以到另外一个楼的医保办公室办理,这个服务太贴心了。点赞。办事过程5分钟。2.到当地医保部门盖章。

通过查询北京市社保热线电话12333,了解到由于本人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所以要到丰台区社保中心,地址是丽泽桥东,北京西站南路168号,电话(010)6325815。评论:丰台区社保中心的一楼大厅有多个窗口可以办理。办事过程5分钟。

3.到居住地的管理部门盖章。

我先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说没有权限盖章,要到上级的街道办事处盖章,并给我出具了居住证明。我到街道办事处后盖了章。办事过程30分钟。医院和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比我想象中好很多,点赞!

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3篇

1、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公司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对于资金使用的审批特定本程序。

2、采购材料用款

(1)物资部统一对外结算的材料款,由物资部根据月度施工生产用料计划、结合内部结算资金和财会部核定的往来资金定额,编制(阅读材料采购用款计划表),每月30日前上报财会部。财会部依据以收定支、谁收款谁先用、优先组织材料供应的原则审签拨付资金,由物资供应分公司统筹安排。加工订货的预付款,物资供应分公司向财会部提供加工订货合同,财会部依据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拨付资金。(2)公司所属单位自行采购、自行结算的材料,非供应分公司统一结算的材料,付款单位提供收据、点验单、必要的经济合同,经物资管理部领导审批后由财会部审签付款。

(3)自行采购劳保用品的结算,付款单位提供收据、点验单,经施工管理部负责劳保用品管理的责任人审批后,财会部审签后付款。

3、设备购置、大修及租赁款项

(1)设备购置:内部银行根据公司办公会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安排资金,分项实施。每次设备购置前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购置计划之外的设备,须经公司经理审批。(2)设备大修:因设备状况及施工生产需要而大修设备的费用,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大修计划,经理办公会批注。每次大修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内部银行按审批意见支付。大修费在1万元以上应由经理审批。

(3)日常中小型维修购置配件的结算,付款单位提供收据点验单,经设备管理部领导审签后付款。

(4)公司所属单位自购不组固定资产的中小型机具,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和总会计师审批后支付,1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经理审批。

(5)管理用车辆租赁,根据公司施工生产需要,由租车单位提出报告,经公司设备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同意,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行政管理部小车队签订有效租赁合同,并通过内部银行按合同支付。

(6)施工生产用机械租赁,因施工生产需要租赁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由承租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和施工管理部门批准签订有关协议,财会部根据相关协议和机械设备使用单,经设备管理部门签认后据实支付。

4、工资及劳务费开支

(1)职工工资:由经营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提取办法提出各单位工资、奖金,提取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会部依据各单位存款及收款情况核发。

(2)兑现奖:超额盈利的兑现奖,经营部门根据审计报告计算兑 现额,及时上报办公会审批,由财务部门挂账反映,财会部依据工程款收取情况核发。

(3)工期奖:项目经理部收取的工程奖在财务成果不亏损的情况下按规定上交公司60%用于集体福利,单位留用部分上报经营部门核报经理批准后财会部核发。项目经理部亏损不准发放工期奖。(4)工程质量奖:由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质量奖罚办法,写出书面申请,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经理审批后,由财会部核发。(5)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单位奖罚,实行以罚定奖、专款专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业务部门的公司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报请公司经理审批,财会部依据审批报告及奖罚通知单划拨。

(6)外包劳务费:财会部依据经济合同,分包工程款(预)结算账单,经施工、质量、经营、劳务、财务管理部门签认后支付。

5、管理性费用开支审批程序

(1)业务招待费:各单位(部门)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招待工程甲方、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单位、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人员,由单位归口业务人员出具书面报告,写明招待事务情况,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在书面报告上签批。基层单位申请招待费支票,依据审批权限。机关部室借取招待费支票,要求报请公司分管业务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一次招待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财会部领导审批。2000~3000元之间的需报请公司总会计师批准,重大经营活动,3000元以上或需到城区以外的费用,必须报请公司经理批准。(2)办公用品:因生产管理需要,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开支单位提出计划,由财会部审核。1000元以上开支,由单位提出计划和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批。10000元以上购置大型办公用品时,由单位提出详细报告,经经理审批后,内部银行按照审批的意见支付。(3)出差: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出差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乘飞机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财会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报销,凡超规定报销的,需由经理批示。

6、专项费用开支

(1)职工教育经费:日常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由人事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到外培训或学习的有关人员,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统领导同意报分管职工教育的公司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同时必须严格控制。

(2)党委宣传费、团费: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部门的公司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3)工会经费:由工会按有关规定审批

(4)劳务管理费: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劳务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

(5)科技奖励、竣工图编制的奖励,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会、总会、经理审批。

(6)检验试验费,由总工、总会审批。

7、其他费用 (1)投资、借款:公司因经营需要投资和借款项目的支出,需相关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相关文件,经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后支付。

(2)投标保函、中标:由分管投标工作的公司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3)福利费、住院费及门诊费用支付按公司规定执行。困难救济按工会文件及审批执行。集体福利项目需开支时,由主办部门写出报告,5万元以内经总会计师审批,5~10万元报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

(4)内部贷款:根据内部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由贷款单位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内部银行按照有关贷款手续办理贷款业务。

附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分析 第4篇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6)村民同意签字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图(9)平面布局图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8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

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8、符合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新建房屋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村委会证明

4、建设用地审批表

②原地翻建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③旧证换新证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3、村委会证明。

三、临时用地管理简介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按规定交回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二)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村民同意花名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

7、旗、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临时用地审查的主要内容 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2、是否有村民签字

3、是否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4、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规划许可

5、用地范围是否明确

6、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后恢复种植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

(三)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初审

(五)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六)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临时是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用地的补偿

(七)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八)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试用期满,按照规定将临时使用的徒弟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规定

(一)不得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

(二)必须给予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经济补偿

(三)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明确规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再次进行了重申,要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最高准则,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服从,即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二)依法批准原则。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也就是说,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否则都被视为是非法占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

原则上,农民集体建设的规模不得再扩大,如需扩大规模或占地用耕地,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

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二)《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耕地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民住宅建设。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5篇

xxxxxxx:

为了规范集团增加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根据上级集团要求和本集团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十二五” 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增加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就规范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用人计划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讨论决定,每年X月底前报送下增加从业人员计划。

2、根据 “十二五”人才规划、《增加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各用人单位上报用人计划,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上报集团审批。

3、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批集团及各用人单位用人计划。

4、人力资源部将审批后的集团用人计划上报上级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向各用人单位统一下达增加从业人员批复。

二、计划外增人

1、扩产扩能

对于本计划外特殊生产任务、扩大生产规模、新建项目和招聘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等计划外增加从业人员需求,并确认内部调剂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增补用人计划,需子公司上报集团审核,报请上级集团批准后,由集团下达增补计划。

2、重要岗位增人

对于本增人计划已满,但重要岗位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内部调剂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需上报人力资源部增补用人计划,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增加用人。

三、增加从业人员审批程序

1、所有新增从业人员统一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附表)。

2、扩大产能等计划外增人,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同时上报特殊生产任务、扩大生产规模、新建项目等批复或相关材料。

3、重要岗位计划外增人,按要求填报《增加从业人员审批表》,同时上报用人单位增补岗位人员情况报告、原岗位人员辞职证明(离岗证明)。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按照上级集团要求,结合集团增人需求实际,每年由集团统一组织招聘,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审批计划,不得擅自招聘用人。

2、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增长幅度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从业人员数量。

3、加强“三定”工作,深入开展定岗、定编、定员,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目标,精简从业人员总量,盘活动态用人机制。

4、充分挖掘本单位内部人才潜力,按照“量出为入”、“先出后入”、“先内后外”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从业人员总量。

5、“严格控制入口,积极疏通出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辞职、转入人才、享受失业保险、办理提前退休等,优化人员结构,确保从业人员主体精干高效,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修订《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琼海渔函[2007]25号)。

一、用海项目审批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属地管理、逐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2)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 填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 2. 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 3.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

4. 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5. 其他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三)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海预申请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 请海域坐标图);

(3)其他材料。

(二)征求意见、公示

省海洋渔业厅就项目用海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预申请情况(项目名称、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位置、面积、使用方式等、位置图和坐标图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和征集其他用海意向,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内出现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三)现场调查、权属核查

省海洋渔业厅对预申请用海项目拟用海位置、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核查意见: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安排填海造地计划指标

海域使用项目涉及填海造地的安排填海造地计划指标,填海造地计划指标安排程序按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填海造地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五)海域使用论证 省海洋渔业厅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展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委托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格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提交省海洋渔业厅审查。

下列用海项目,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1.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

2.围海、填海、矿产资源开采、修建港口、码头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等项目用海;

3. 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等海域的项目用海;

4. 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大的其他项目用海。此外,其他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省海洋渔业厅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六)项目用海审核

1.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专家评审的用海项目,由省海洋渔业厅海域管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和核查情况对项目海域使用提出审核意见,报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2)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3)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可行。

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厅长办公会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2.厅长办公会审议

厅海域使用审核委员会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七)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用海项目,省海洋渔业厅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并书面下达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用海预审意见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涉海工程项目的依据。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实行备案制的涉海工程项目,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向海洋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省海洋渔业厅。

(八)项目用海申请 由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项目用海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银行证明等);

(4)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即宗海图);

(5)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七)上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项目用海批复

项目用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海洋渔业厅对项目用海申请人作出批复,内容包括:

1.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 2.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 3.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

4.逾期的法律后果; 5.海域使用要求; 6.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用海批复应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

项目用海未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

(九)缴纳海域使用金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持项目用海批复到有财政专户的指定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公告

海域使用权人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到省海洋渔业厅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 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4. 项目用海批复; 5.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登记手续完成后,省海洋渔业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7篇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宁德市人事局关于坚决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通知》(宁人福[2002]25号)、《关于福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安委办[2004]18号)等文件。

二、退休条件

1、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1)公务员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务员。

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2)行政职工:

① 工作年限满30年的行政职工;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行政职工;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行政职工;

2、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因工致残的干部职工: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工龄年龄限制。

(二)退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三、申报材料

1、退休审批表(审批表内须明确退休金发放单位的意见、安置地意见、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注明该同志的出生年月、入伍时间、职务或职称、属何身份性质)、本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书;

2、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及两年以上病历、医疗诊断书。

四、审批程序

1、退休办审核,人事局研究通过。(凡申请病退的应先经县级以上医疗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定后根据上述条件办理);

2、股级以下干部职工由人事局发文;

3、科级以上干部送组织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发文。

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 第8篇

经费审批程序及使用规范

为鼓励各基层分会开展劳动竞赛及文体活动,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的提高,公司工会决定对活动经费不足的基层分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现将劳动竞赛经费审批程序及使用规范如下:

1、各基层分会开展劳动竞赛,必须在上月25日前制定下月活动方案,拟定奖励标准,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然后向本车间职工公开。

2、申请到的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奖励优胜者,严禁挪作他用。如有挪用现象,一经查实,分别对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分会主席进行挪用额一倍的处罚,罚款交工会财务专帐。

3、文体活动及劳动竞赛结束,形成书面活动总结,经分管领导对活动效果确认后,由基层分会提出经费申请,制定奖金发放审批表,按提案审批程序签批后,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奖金发放表必须由领款人签字,然后贴于车间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4、经费申请程序如下:

提案人(基层分会主席)。提案(车间主任)→分管领导→工会主席→总经理。

5、各基层分会向工会申请经费,每季度仅限一次,其余开展活动的经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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