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协议书

2024-09-05

名义股东协议书(精选15篇)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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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开元资产公司诉凯维隆公司、陈喜龙要求名义股东就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例导读]

刑事判决对名义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未予认定的,不能当然据此认定名义股东亦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资料中的记名人,根据商法交易中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债权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其登记的出资中就未出资部分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2)熟商初字第0641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17号

[一审概况]

原告: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资产公司)

被告: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维隆公司)

被告:陈喜龙

第三人:荣美芬

原告开元资产公司诉称:陈喜龙是凯维隆公司的创始股东,曾担任凯维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凯维隆公司曾多次向荣美芬借款。截止2011年12月10日,凯维隆公司累计结欠荣美芬313万元。2012年3月12日,荣美芬将上述债权中127万元转让给开元资产公司,并向凯维隆公司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凯维隆公司设立于2008年9月3日,股东为包括陈喜龙在内的2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陈喜龙认缴额110万元,陈喜龙担任凯维隆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5日,凯维隆公司增资800万元,其中陈喜好问律师APP

龙增资390万元。2009年9月14日,陈喜龙将在凯维隆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2009年2月5日,陈喜龙在凯维隆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时,向凯维隆公司入账390万元,但当天又全部一次性汇出,涉嫌抽逃出资。为维护开元资产公司合法权益,开元资产公司起诉要求:

1、凯维隆公司立即偿还欠款127万元,陈喜龙在抽逃注册资本390万元范围内对凯维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凯维隆公司、陈喜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凯维隆公司辩称:其陆续向荣美芬借款共计245万元,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2011年6月其将向荣美芬的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的借款313万元中包含了未付的利息。后其又归还了50万元;现其对荣美芬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开元资产公司要求其归还127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陈喜龙辩称:2009年9月其已退出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对其退出后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案中的债权转让不成立。总之,要求驳回开元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荣美芬述称:对开元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顾春芳以凯维隆公司的名义分4次向荣美芬借款共计2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1年6月10日,顾春芳就上述4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并重新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荣美芬借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元整(313万)用于经销煤碳,借期6个月(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前归还)。”借款人处顾春芳签字并加盖凯维隆公司印章,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2011年12月23日,凯维隆公司归还了荣美芬50万元。2012年3月14日,荣美芬作为债权转让人、开元资产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声明荣美芬女士已将合法拥有债务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元的债权等从权利,依约转让给了开元资产公司,敬请债务人凯维隆公司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开元资产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承担从20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上述债务的违约金)。

另查明:2008年9月3日,凯维隆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登记股东为陈喜龙、顾春健,出资额分别为110万元、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喜龙。2009年2月5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1000万元,股东为陈喜龙、好问律师APP

顾春健、顾春芳,出资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顾春芳。2009年9月14日,陈喜龙将其持有的凯维隆公司的占注册资本50%的股权转让给顾春芳持有。

又查明:顾春芳于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部分查明:“2008年9月1日,被告顾春芳欲登记注册成立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后,以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同年9月3日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次日被告人顾春芳将该笔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2009年2月5日,被告人顾春芳欲将其实际控制的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万元,在自己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800万元人民币后,以本人为股东及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同年2月6日验资结束后,被告顾春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2013年9月18日,该院作出(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顾春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顾春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顾春芳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及理由]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

凯维隆公司向荣美芬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凯维隆公司和荣美芬的借贷关系成立。开元资产公司与荣美芬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证明》并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凯维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故开元资产公司与荣美芬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开元资产公司要求凯维隆公司归还12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开元资产公司主张要求陈喜龙在抽逃注册资本390万元范围内对凯维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顾春芳以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好问律师APP

虚假注册验资、虚假增资验资,验资结束后顾春芳又将凯维隆公司进行验资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转出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的犯罪事实,并认定顾春芳已犯抽逃出资罪。该案中并未认定陈喜龙的抽资事实,而是认定顾春芳以陈喜龙、顾春健为挂名股东虚假注册验资、虚假增资验资,验资结束后顾春芳抽逃出资。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对本案审理的证明和约束力。开元资产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陈喜龙的抽资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凯维隆公司归还开元资产公司借款人民币127万元;驳回开元资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讲坛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2篇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约定的客观背景

鉴于北京正在实施的车辆限购政策,乙方已经取得合法购车指标且暂不买车,甲方欲购车辆但尚未取得该项指标,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将其购车指标借给甲方使用,甲方承诺在使用中不损害乙方的利益。

二、关于所购车辆权属约定

1. 年 月 日,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 车一辆,车辆牌照号码为: ;

2.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

三、关于所购车辆付款的约定

1.购车款,包括以乙方名义实施的银行贷款,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均由甲方承担,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车辆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车辆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置等权利,相关证明材料均由甲方保管;

2.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乙方应给予配合。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给车辆缴纳各种保险且自行负担所有费用,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和驾驶车辆,如出现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2.如甲方需办理车辆过户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六、其他约定

1.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及证明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明人签名: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3篇

关键词:破产,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

在商事实践中, 由于各种原因, 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所记名的股东与公司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况时常存在, 故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为此明确了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概念, 并就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的规定,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对投资权益发生争议时, 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但如果名义股东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 实际出资人将面临着名义股东被注销后, 其投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在该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将如何保障其权利, 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区别进行处理。

一、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 使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

在名义股东破产的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保障自身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即为通过工商变更登记, 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但在实际操作中, 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明成为公司股东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 实际出资人要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 需要公司除名义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 实际出资人的显名请求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二、在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主张

(一) 如果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 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话, 那么名义股东仍然有权对相关股权享有股东权利。该种情况下由于名义股东已被宣告破产, 故其所持有的股权应视为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而处置该股权所得的价款, 应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优先权说, 该观点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处理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可通过申报债权就该部分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种观点为共益债务说, 该观点认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 第三十条的规定, 实际出资人就处理股权所得的价款可在破产程序中按共益债务受偿。第三种观点为取回权说, 该观点认为名义股东对其挂名股权并不享有所有权, 该财产并不属于名义股东的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实际出资人对处理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取回权。

笔者支持上述第三种观点, 首先, 优先权说并无法律依据。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享有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享有优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优先权明显于法无据。其次, 共益债务说与法律规定不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对属于共益债务的六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 且约定并无兜底概括性条款, 可见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约定的, 而本文所述情形并不包含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由观点认为名义股东所取得的股权价款可以归类于“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 而名义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 但仅限于其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对外名义股东仍为公司的股东, 故其处置股权所得的价款, 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将其归类于不当得利, 明显不妥。对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 第三条的规定, 其适用的前提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而在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中, 实际出资人已提出“显名”请求且未被同意, 可见公司内部对存在实际出资人的事实是明知的, 公司外部对该事实也应当知晓, 不论最终股权如何处分, 应不存在“违法”之说。同时, 如果作为共益债务受偿的话, 因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话,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明显不利于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救济。再者, 取回权说具有法律依据, 且较以上两种观点更有利于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救济。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上看, 笔者认为, 两者之间应为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由实际出资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股东权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条的规定, 债务人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故名义股东依据委托关系而占有的股权, 不应认定为其自身财产。同时, 参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 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权利人可以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故名义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处理股权所得的价款应享有取回权。同时, 就社会效果而言, 实际出资人作为真正的投资人, 其对相关股权应享有所有权, 其与名义股东之间权利关系应为所有权与占有之间的关系, 作为所有权人, 实际出资人对其所有之股权应享有完全的收益、处分权利。故认定实际出资人在本文情形中享有取回权, 更符合所有权之立法本意, 也更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人所应享有之权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 权利性质定性以后, 对于相关款项具体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 该笔款项的具体分配应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无出资协议而定。一般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均签订有内部协议, 其中对双方出资情况、股东权利如何行使, 股份分红款应如何分配等做出约定。当双方之间存在该种协议时, 相关股权处置款项应按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双方之间并无协议约定, 则实际出资人可在扣除相关处置股权费用后, 就剩余款项主张权利。

参考文献

[1]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J].中国法学, 2004 (05) .

[2]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3]戚枝淬, 周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J].法学杂志, 2006 (03) .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4篇

借用公司名义的协议 第5篇

甲方:

,工商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高海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借甲方名义与“

”签定《

》(以下简称该合同),为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以甲方

签定的该合同,其实际承销方、法律责任风险承担者均为乙方。

第二.甲乙双方认可,基于与某有限公司签定的该合同上记载的 为名义上的合同方;基于甲乙双方的合同真实意思认定高海生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责任承担方。

第三.该合同涉及的税务发票由甲方代乙方开具,但是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开票总金额()%的费用。该合同项下的化工废品货款由甲方代收后再转付乙方,乙方收款时需向甲方出具收条为凭。

第四.为了降低甲方法律风险,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时,必须诚实、尽责,并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在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三日内及时告知乙方。

第五.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及承担合同附随义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工商税务安监管理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等,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所有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若乙方没有按规定和约定承担起自己作为该合同实际履行者和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外承担了乙方应负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第七.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诚信金人民币

元。

第八.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公司股东注册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甲乙双方签名及印章模本,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方:

年 月 日

委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协议书 第6篇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1.1、鉴于甲方因公司经营周转资金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以个人名义向

银行为甲方申请贷款业务,乙方向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全部归甲方使用。

1.2、甲方委托乙方向

银行申请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1.3、甲方为该笔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人,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实际资金使用人甲方按银行时限履行支付义务。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所需的资料;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善。2.2、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且乙方不得用于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2.3、甲方需将提供的企业贷款所需资料整理后递交到银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最终由银行决定。

2.4、甲乙双方约定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由甲方直接承担。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乙方在*

银行的开立的账户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并按时支付利息。

三、上述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因协议不成,可向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裁定。

四、4.1本协议的签订系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的情形,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7篇

合作协议书, 按酒店(公司)劳动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底参与股东分红。第二款 大股东应监督酒店(公司)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酒店(公司)资金增减由股东会决定,并报请股东会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第四款 酒店(股东协议书, 股东退股时,应该向董事会 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比一下。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 和风险公积金 ,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如合作公 司没有盈利, 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下面是以香港xx投资集团为例的投资分红协议书,仅供大

入股分红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议商共同注册“上海.有限公司”.以公平、公正按股份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原则拟定此协议。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

一、公司注册

入股协议书, 股 东 协 议 书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

股东投资协议书(), 分红协议书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某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为稳定公司经营团队,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六、本分红协议中所确定的分红比例,仅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并不作为乙方享有股东权利的依据。

七、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全

股份制协议书, 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第二十八条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

金筷子大酒店入股协议书,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一、____(店面)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共同注册,根据友好协商,店面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名义股东协议书 第8篇

隐名股东变更为显明股东协议书 第9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同一医院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中国法人。

2、根据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协议,确定甲方为同一医院的显明股东,乙方未同一医院的隐名股东。

3、现乙方欲变更为同一医院的显明股东。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事项

同一医院隐名股东欲变更为显明股东。

二、变更方式

股权转让:

1、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乙方变更为显明股东;

2、甲方与乙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审计报告确定的每股金额转让股份。

3、进行工商变更。

4、隐名股东以之前的出资行为视为已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对价,其中(列明每人出资份额),不足部分不再补足。

三、税务承担

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负担。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结局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爱和生命名义捐款倡议书 第10篇

付美娇,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1501班学生,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目前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岁,如花般烂漫的年纪,正应该肆无忌惮的享受青春。可是,她却在病床上,透过窗户,看着外面阴沉沉的天气,沉重而无力的身体,想要挪动一下都要靠别人的帮助。她努力的想要自己快乐一些,这样身边的妈妈就不会经常背着她哭吧。“肯定会有办法的,一定要坚强!”她这样安慰着自己,鼓励着自己,但也为自己想好了后路,“如果我走了,就把我身上所有能用的器官都捐献出去,我想帮助别人”。她,是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1501班的付美娇同学。跟她告别时,她撒娇似的笑着说,“不要告诉同学我现在胖了。”迎着她的笑,心里一阵酸,其实,她是因为全身水肿而导致体重增加,自己挪动起来都很不方便。

半个月前,疾病袭来。经诊断,付美娇同学患上了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现已发展成狼疮性肾炎,病情严重。短短十几天,医药费已近10万,接下来的`治疗更为艰难,药费也更为昂贵。来自黑龙江农村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以百万来计的药费。父亲又患强直性脊柱炎、奶奶患肺癌晚期相继住院,让这个家庭处在崩溃边缘。

股东协议书 第11篇

一、总则

联营企业名称:重庆家福火锅奉节店(后期命名最终以工商部门实际注册名称为准)。

企业住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不夜城一期。

经营范围: 火锅、 小吃、凉菜、酒水等餐饮服务。

二、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1、本次总投资人民币现金形式投资。若后期品牌调整或装修,其投资额的比列按各股权比列投资。

2、联营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本联营餐厅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联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 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联营餐厅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在执行联营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或员工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 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联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财产在房屋合同期内不得分割,不得提出退股请求。特殊情况下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其他合伙股东全体同意。

5、联营负责人需保证联营企业正确、正规、正常经营;联营企业帐目需公

开、公正,任何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帐目。

6、本店面房租费用为每年元整,具体由

本店面产权所有人 按其各占房产的比列对租金不变之约定负责。

四、分工负责

为避免管理混乱,各股东在同意以上条款后特做如下具体分工:股东: ,全面负责该店面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每月工资。股东: ,负责店面日常采购和收货管理,负责采购以及各项单据的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元整。

在以上分工范围内,其他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有权对具体负责的股东发表意见及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五、财务制度

1、钱帐分离,设会计、出纳,每月向股东会上交上月财务报表。

2、利润每月分配一次,下月5日结清上月账务。股东成员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管理及单据审查会。

3、报销单据由 效,会计做好凭证。单据(含点菜单)须保留三个月,以备查用。

4、餐厅采购执行菜品、酒水送购制度,各股东定期不定期做好市场调查,监督到位。

5、火锅底料由公司统一配送。

6、各股东在店消费,享受总餐费折优惠;员工消费以总餐费折计(酒水不打折)。以上情况不再参加店内任何营销活动,并不得加菜。

六、其它约定

1、该店全体股东或被委托人,若在经营期间有者,查证属实后按所获利金额的100倍处罚,情节恶劣者,其股权作废。

2、联营餐厅作为连锁店,必须服从总部统一管理,把其做成精品形象店。

3、联营餐厅的调料必须保密总部配方。

4、未经各股东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分店,各股东承诺不私自发或变相发展连锁分店和技术支持店。若因发展需要,必须由全体股东商议认可后,由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以本店名称对外加盟,其收益按股权分配。

七、经营期限

1、本联营餐厅经营期限初定五年,以租房合同和品牌经营时间为准。

2、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

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八、解散和清算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合伙解散:

l、经营期满,合伙股东或房东不再要求延期;

2、经营不善,难以为继;

3、合伙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它各方认可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

l、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股东;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各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九、附则

1、本合作联营协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作联营协议。

3、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股东协议书 第12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各方共同认同甲方、乙方、丙方为公司创业合伙人,各方之间理应具有同等的合伙人地位;

(2) 为设立公司,并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行为做相应调整,

因此,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章 股权分配与预留

第一条 股权结构安排

1. 经过协商,各方同意在公司注册后,各方的出资及占股比例等信息如下:

2. 对于上述工商登记信息,本协议各方确认的内部约定如下:

2.1 关于股权比例确定的依据:

2.1.1 是否综合考虑了实际控制人、资金、技术等问题。

2.2 关于各方实际出资金额之安排:

2.2.1 是否考虑了非货币出资、资本公积金等问题。

2.2.2 资金筹措说明:

2.3 实际控制人的确定:

2.4 实际控制的确保手段:

2.5 关于预设期权池的说明:

2.5.1 各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提取出资组成“合伙人股权激励期权池”,该股权激励期权池拥有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的【 】%),专项用于向待引进的合伙人分配股权。

2.5.2 各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提取出资组成“员工股权激励期权池”,该股权激励期权池拥有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的【 】%),,专项用于向待激励的员工分配股权。

2.5.3 各方同意签订期权池协议,约定各方配合设立期权池的义务。主要内容是甲方同意代持该两项期权池的股权,各方按照约定向甲方出让相应的出资额。甲方负责按照各方共同确认的期权实施方案配合实施。

2.5.4 对于甲方代持的期权池股权,在相应股权未分配之前,由各贡献方按照各自贡献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收益,并由甲方获得后按照该原则进行二次分配,但投票权归【 】行使。

2.6 如存在股东间代持,则代持情况及 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

2.7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公司实际股权权益情况如下表:

第二条 分红权与表决权

1. 各方按第一条2.2及2.3的约定获得公司的股息红利及相应的其他现金收益权。

2. 表决权

2.1 由于甲方替丙方各方代持股权,因此甲方与丙方各方之间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如下:

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各方的承诺和保证

(1)各方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价款。

(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第二章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第四条 退出事件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3)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4)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5)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第五条 股权的成熟

1.为保证创始人团队及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各方在本协议约定及工商登记的股权均为限制性股权,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 】年后成熟。

2.无论股权是否成熟,股东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了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让、设定他项权、接受任何形式或内容的约束等。

3.如果公司发生本协议第四条约定退出事件任意之一项,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

4.若发生本协议第四条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本协议第四条退出事件以外的其他事件,则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已成熟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回购股权

(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其他方有权按照届时持有实缴出资之比例,以法律许可的最低价格,如1元人民币,回购过错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权益(包括:【 】),且该过错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当无过错方提出书面回购要约后,过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或寻求任何规避相应义务的借口或救济手段。无过错方应按照参加回购方的届时所持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回购权。

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保密或非竞争协议的约定;

(2)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触犯刑法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未履行劳动合同或未履行承诺的服务或贡献的;

(5)其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或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其他方有权按照届时持有的实缴出资之比例,以如下约定之价格或方式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及回购标的具体约定如下:

(1) 对于该方尚未成熟的权益及授予的未行权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 约定权益范围 】),自关系终止之日起,该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他方有权回购该方所持有的未成熟的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当收购方提出书面回购要约后,该方不得【增加表述,目的是强化回购条款得以实际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加强违约成本】。收购方应按照【 约定各方之间实施的方法 】行使回购权。

(2) 对于该方已成熟的权益或已经享有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 约定权益范围 】),其他方有权回购该方所持有的任何权益,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当收购方提出书面回购要约后,该方不得【增加表述,目的是强化回购条款得以实际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加强违约成本 】。收购方应按照【 约定各方之间实施的方法 】行使回购权。价格约定如下:

A. 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该方实缴出资额/届时公司所有股东实缴出资额+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系数)。

B. 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股权×【 】%)。

第七条 标的股权转让限制

(一) 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或公司获得投资机构或其他类型的投资人的融资额度达【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预估】万元之前,除非股东会另行决定,各方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二) 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一方向他方(包含本协议的其他方及任何第三方)转让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控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

第八条 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一) 竞业禁止

各方承诺,其在本协议签订后至离职后两(2)年内,非经其他股东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 禁止劝诱

各方承诺,非经公司书面同意,各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聘用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增资

在公司存续期间需要增资或减资得以继续发展的,各方按照第一条所列股权比例增资或减资。

第十条 保密

各方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与内容。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终止或失效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修订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

第十二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效力优先

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未能向股权回购方或权利行使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益或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则违约方应向其他守约方承担人民币【 可以用约定较大金额的方式加重违约责任,或约定其他方式 】万元的违约责任。不论实际经济损失如何确定,违约方均承认该等违约行为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该损失金额与本条款约定之违约金金额相若,即违约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如果股权回购方或公司因此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全额赔偿股权回购方或公司的其他任何损失。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对其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丙方1: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丙方2: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丙方3: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草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份数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档,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之签字部分)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

丙方(签章):

日期:

股东协议书 第13篇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零六万元整;

其中,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二、甲乙双方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甲乙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制度;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及时出资;

3、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对方的利益。

五、公司有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投资等必须经甲乙双方全部同意,任何一方没有独裁权。

六、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超过____万必须经甲乙双方全部书面同意。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或私自出售公司产品等行为。

九、禁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十、禁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自行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互竞争的业务。

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受贿、拿回扣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十二、甲乙双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甲乙任何一方向对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对方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对方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对方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十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年度利润分红的30%充公,并对其因违约所获利息全部收缴归公司所有。

因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退股。

因一方违约造成公司或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更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

议作补充,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确认。

十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每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股东协议书 第14篇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住址:

一、合作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合作期内三方必须承担所持店股权比例的各种法律、民事诉讼,乙、丙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店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本店的一切权益归剩余股东所有;若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协议。

二、出资额、方式和期限

1、出资额: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股权的,为控股方。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后的五天内(即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定入伙份额。

3、本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押金及租金、设备、首期货物的购入及流动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个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盈利分配及形式

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后,按纯利润甲方为,乙方,丙方_____分配。

3、在不影响美容院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实行按季度分红。

四、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合作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是:

(1)负责对美容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考察、开发和决策权;

(3)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4)负债美容院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5)负责统筹财务审判权。

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1)参与美容院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决策权;

(3)负责美容院外部关系的维护;

公正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股东协议书 第15篇

为推广 教育科研成果,开发教育产业,促进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协议订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实业公司,以进行教育产业开发,开展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教育的开发和办学。

二、 教育实业公司注册地点在________。

三、合作期限为___年。

四、股东每人出资 元,每人占公司总股份的___分之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以教育科研成果支持公司工作,其他人以资金支持公司工作。

六、公司的盈余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后,按出资比例分配,一年分配一次,公司的债务依此法执行。

七、股东的股份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股东选举。

九、股东有以下权利:(略)

十、股东发生纠纷时可向________地区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股东各执一份为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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