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2024-05-16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精选14篇)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第1篇

户口迁移申请书

尊敬的xxx派出所:

本人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彭家山村上童湾7号。

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镇xx村居民 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xxxxxxxxxxxx)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区xxxxxx生活。

为了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x市xx镇xx村迁至本人xx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xxx区xxx村。希望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第2篇

XXX城关派出所:

本人XXX,男(女),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为方便今后生活,特申请将XXX和XXX户口迁入贵所,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本 第3篇

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 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但是, 另一方面, 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对承包地的收回权呢?对此, 该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依据相关民法原理并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分析。在转让的情况下, 问题比较简单,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意味着原承包人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从而退出与集体的承包关系, 随即使受让人取代原承包人与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此后, 原承包人也就不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 其全家迁出原集体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因此,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不会产生发包人对受让人承包地的收回权。但是, 转包则与此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给他人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 也不发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而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原承包人与接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发包人。因此, 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承包人迁出集体之后, 发包人应该有权收回原承包人依然享有着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至于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的接包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也理应交由《合同法》根据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予以解决。但是至此, 问题并没有结束。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对人而言, 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发包人的迁出丝毫不影响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而在转包的情况下, 则要遭受承包地被收回的交易风险。换一个角度分析, 对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言, 在转包的情况下, 针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 发包人可以行使收回权, 收回承包地, 从而维护集体的利益。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承包人在收取转让费后便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并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 即使迁出户口, 发包人也不能收回承包地, 更不能向原承包人主张与剩余承包期限相应的转让费, [1]不免失之偏颇。实质上,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实现机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直接的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实现。”[2]因此,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际上反映的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利益的分享, 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分化的集体利益。如果在承包期限内, 农民迁出集体, 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那么, 他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也就失去了正当性。这便是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的产生以农民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变更为要件, 而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则是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因此, 若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必须保持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 该身份也就成了农民承包经营权得以存续的条件。换言之,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期限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定期限, 它的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不改变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农民户籍变动引发集体组织行使承包地收回权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祛除

为了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 笔者主张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另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无论是从物权立法、交易安全的角度, 还是从利益平衡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这种安排都是非常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

1.理论上的必要性

(1) 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是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科学化的需要。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在实质上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将其废除有利于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独立和稳定, 使之成为一种纯粹财产权利;同时, 也使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2)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有利于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预期性。废除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 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原承包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彻底分离, 成为一种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变更而消灭的绝对固定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珍视和热爱, 从而加大对土地经营的投入;更有利于增强流转相对人对权利稳定的信心和交易前景的期待, 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3)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建立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 无偿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集体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分化的集体利益。在这里, 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离, 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价值表现。如果建立有偿承包制度, 则可以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离, 不仅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更可为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提供合适的物质基础。

(4)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应地将集体收入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有利于社会保障在集体内部的公平覆盖。社会保障权, 作为人权的一种, 应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 在农村集体内部更不应有所区别。但是,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恰恰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3]因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仅在分配之初可以实现人人公平享有, 之后随着人口的变化, 土地增减不均则在所难免。相反, 农村集体组织以承包费等集体收入再加上国家财政的支持则完全可以实现全体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

2.现实的需求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 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求。

首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行, 大批农民走出农村来到城市谋生, 使得大量农村耕地缺乏足够的劳动力, 同时还有一些种田能手留在村里伺机扩大经营规模, 于是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需求。面对这样的需求,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必须为土地流转提供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解除土地流转相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另外,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 大批农业经营公司进驻农村承包土地, 开展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管理, 这在客观上也需要一个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规模经营的兴起, 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 这些人口要么就地转行, 从事二、三产业, 要么到城镇谋生, 甚至脱离集体。对于后者, 如果无偿收回其承包地, 则会使其在城镇的生活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沦为生活的底层。相反, 如果在有偿承包的基础上允许其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获取差价, 则不但集体利益得以维护, 其在城镇的拮据生活亦可得到部分的补偿。最后,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日益迫切, 特别是农村急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过去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做法, 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 用于集体成员的公共福利事业。另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的要求, 而有偿承包制度的建立正好有助于增强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 构建集体组织生产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

总之,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建立由集体收入和国家财政共同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此, 也许有人会问: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会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会不会遭到农民的反对?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首先,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 今日的农民亦非昔日之陷于“水深没颈”而经不起“轻波细浪”的旧社会贫农。[4]对于合理的负担, 广大农民还是能够承受的。其次,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成员, 收取承包费, 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再次, 相关调查表明, 农民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收费, 对于合理的集体支出, 还是愿意承担的。[5]关键的问题是在实行有偿承包制度的同时, 应该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以保障集体收支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 (修订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3]郭超利.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及制约因素[J].农村经济, 2010, (03) .

[4] (美)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卖家户口不迁移 第4篇

2008年6月1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潘翔的户口一直留在房屋内。后来,李立多次催促潘翔迁户口,但潘翔总是以目前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户口无处迁人为由予以拒绝。明明是自己已经花钱买下的商品房,却莫名其妙有别人的户口在其中,李立怎么想都觉得不安稳,在经过了将近半年的反复劝说无效后,无奈之下,李立在2008年11月将潘翔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潘翔将户口立即迁出。

法院判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李立得知户籍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潘翔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能按时迁出户口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内容明确且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李立要求潘翔支付违约金共计两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理财提示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户口迁移的问题。有时候会出现合同约定卖家应该迁出户口却迟迟不愿执行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买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根据现有规定,户口和商品房产权所有者之间已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卖家在出售房屋后拒绝迁出户口也不会影响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当然也不会影响买家户口的迁入。与此同时,买家也不能仅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即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有义务将户口迁出,但由于该义务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事项,法院不能做出强制出卖人迁移户口的判决。

子女户口迁移申请报告范本 第5篇

我叫,年月日出生,户口在,非农业户口,自 ,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转入。 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户口迁移证范本 第6篇

1、“户口迁移证”上三个公章(含一个骑缝章、两个圆章)缺一不可。

2、出生地、籍贯至少为两级行政区划,且必须填写至市或县,如“XX省XX市”。

3、户口迁移证上各项必须机打;如有手写,请另附说明或在备注栏中说明不能机打原因,并盖“户口专用”章。

4、请迁入户口的新生仔细核对“户口迁移证”图例上的各项说明,不符合图例要求的将不予落户,同时在此提醒新生、家长及各迁出地派出所,学生集体户口落户期间及在校期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均以迁移证为准不能更改。

5、迁移证正面右上角须用铅笔写明本人的学院、学号、身高、血型、联系电话。

6、迁移证反面须粘贴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沿身份证外框裁剪好粘贴)、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裁剪至与迁移证同宽,并折叠至小于迁移证);在迁移证反面用黑色水笔写上“经核对身份证与户口内容准确无误”字样并签名。

户口迁移证办理委托书范本 第7篇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本人户籍及档案的相关事宜,特委托 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8篇

蚌埠市公安局宏业派出所:

本人王剑,44岁,安徽蚌埠人,2010年10月5日在贵辖区金山名御苑小区购买 了95.34m2的住房一套。根据蚌埠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蚌埠市蚌山区迎滨路5号3栋1单元12号处的本人及孩子王晨瑞的户口迁移到 贵辖区金山名御苑小区1号楼1单元1102室。

望早日批复为感!

申请人:王剑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9篇

本人x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户籍:x省x县x乡人。

本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大学毕业后,留在xxx工作两年。目前在xxx公司,从事xxx工作,由于本人工作的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区购买了房子一套,位于xxx花园xx栋xx单元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xxxx路xx号的户口迁到xxx辖区xx花园xx栋xx单元xx室。

望早日批复!

xxx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10篇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份号码:,常住户口地

址:, 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

址:

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

此致

申请人: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11篇

清远市公安局横荷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__人,2014年____月1号购买了万豪水晶湾花园一期号楼号商品房一套,面积为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清远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本人及在 妻子/丈夫和长子/ ___________,长女____________,二女儿____________,的户口迁移至

贵区清远市清城区横河街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一期_______号楼_________号。

望早日批复为盼!

申请人: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12篇

***市公安局:

本人***,年龄**岁,男,身份证号:************;女儿***,年龄**岁,身份证号:*************。

因本人在***市***大道*****场**号楼**单元****号购买住房一套,为方便生活,现申请将***市**派出所的本人及女儿的户口迁移到*****派出所。

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13篇

柯桥区钱清派出所:

我是贵辖区内清风村住户朱定土,次子朱文炳一家(妻子洪海华、女儿朱怡琳)因工作原因,户籍在萧山,实际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考虑到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儿子照顾,经与次子一家商量后,要求他们将户口迁回原籍,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朱定土

户口迁移申请书 第14篇

尊敬的***派出所:

您好,本人***,男,1990年0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常住户口地址:**************。我于2016年08月08日与河南省林州市***居民***(女,1988年0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长期居住。

为了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河南省林州市开元派出所迁入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望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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