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依法治国

2024-09-06

论关于依法治国(精选6篇)

论关于依法治国 第1篇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这部专题文集,收入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文稿54篇。其中许多文稿是首次公开发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同志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出版发行,对于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是全会对党员干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

论关于依法治国 第2篇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名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文章。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的一部分。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感受最深的有两点。一是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呼格吉勒案等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存在表明目前我国的法治体系仍然存在疏漏和不科学。呼格吉勒案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全面依法治国,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社会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二是建设一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不懂法,如何执法?信念不强,如何维护公平正义?黑恶势力屡除不尽,有执法者不担当、不作为的原因,更甚者执法者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为其保驾护航,黑恶势力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全面依法治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全面完善,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氛围打好基础。

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指出了方向和发展道路。“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到社会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要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走中国法治道路。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自然法,制定法

2014年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体现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在此之前,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理念, 并把“以德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依法治国的理念发出了更耀眼的光芒, 也有人说以德治国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 对于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发展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一) 我国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

依法治国即用代表群众思想和反映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来使我们的国家变得越来越井井有条, 而不是像中国古代君王专制统治式的引导国家, 要求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二) 我国对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以德治国, 就是让广大人民用内心的基本品德来告诉自己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去做, 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个人行为, 倡导一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信服感。这种信服感源自中国古老文化中优秀品质。这是一种具有内在强制力的秩序构架, 不同于以外在强制力主的法律控制手段

(三) 历史上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关系的认识

从历史上看, 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关系以期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当然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 这里的法律只是统治者稳定其统治的工具, 法律并没有最高权威。同时, 在古代中国以德治国基本上可以与依礼治国等同起来, 即通过封建礼教的等级制度和规范来引导百姓的日常行为。关于两者的关系, 可以用“德主刑辅, 出礼则入刑”来概括。它的意思是以德治为主以法制为辅来治理国家, 当一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礼所约束或者他的行为逾越了礼的要求时才用法律来处理, 古代以适用刑法为最后手段, 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 历代领导人都积极的探索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关系问题。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二、西方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认识

(一) 西方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西方人眼中的依法治国是指以国家的制定法为依据治理国家, 制定法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和古代中国神判制度类似, 西方直到中世纪仍在使用神判制度, 诸如水审, 火审等等。“灋”这个字就体现了神兽审判制度的影子, 当存在多名嫌疑人时, 审判者往往让一直独角兽用角去触碰对方, 谁被触角碰到谁就被认为是罪犯而将被受到刑罚。在新兴资产阶级和欧洲封建旧贵族斗争的过程中, 制定法被隐藏在宗教教义的外衣下而得以保存下来。启蒙运动以后, 资产阶级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 制定法则被广泛的制定出来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制定法高于个人意志, 无论谁触犯了法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刑罚, 制定法被认为是上帝法之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在西方用制定法治理国家被认为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而被一直沿用下来, 制定法也历经多次修改变得十分完善。

(二) 西方对以德治国的认识

以德治国的“德”在西方多指自然法, 特别指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诸如公平、正义、天赋人权等。西方自然法学派认为,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正式的成文法的认识, 正式的成文法规范只体现了普遍公平的一个侧面, 而普遍公平来源于人们的自然理性。人们的理性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它引领着人们的行为, 告诉他们什么事该做, 什么事被禁止。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自然法是永恒的存在。它是源于人类理性的内心确信, 它潜在的引导着人类制定法律, 当人类法和自然法不一致时, 法律的效效力就被阻却, 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批判。现代西方社会之所以研究与谈论自然法的情况较近代少主要的原因是自然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那种公平正义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寓于普通民众的日常谈吐之中。人们把自然法理念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 西方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认识

在西方依法治国理念与依德治国理念的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 自然法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制定法在更广阔的领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诸如社会资源的分配等等。制定法和自然法两者调整的领域相互补充, 并行不悖, 共同维护着西方社会的稳定, 自然法更多的体现了公民对私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制定法更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民权利的必要干预。换句话说, 制定法调整着西方的宏观社会关系, 而自然法潜移默化的调整的西方社会的微观社会关系, 特别是公民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在西方社会, 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之前达到了近乎完美的平衡, 两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一) 以德治国是一个基础性的工程

自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修正案, 我国越来越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把依德治国摆在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位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依德治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来使人们在内心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强调公民对日常行为的自我管理, 对正确价值的普遍认同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自主学习, 自主提高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这其中有许多领域是法律无法调整的, 或者说是法律不能够有效规制的。把依德治国作为一个基础性工程来抓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 依法治国是世界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也是以德治国的根本保障

放眼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力量, 唯有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仍实行个人专制统治, 这些国家内部各种矛盾复杂而激化, 社会秩序比较混乱, 人民生活水深火热。法治优于人治是全世界广泛的共识之一。另一方面, 依法治国是依德治国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 在道德调整失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最后的正义。中国历来在潜意识里保留着德主刑辅的传统, 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依法治国更多的应当起着一个保障的作用, 或者说是一个守门员的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私权利, 还能在更宏观的社会关系背景下保障社会的实质正义。

(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最终追求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也好, 以德治国也好, 都是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体现, 同时体现了执政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最终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因此,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无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 并且让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 他们相互连结, 互相补充。从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让德治和法治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对立。同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也充分认识到保持两者之间默契配合的关系对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意义重大, 正是西方国家处理好了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互动关系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充分发挥好依德治国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法治国的保障性作用, 保持两者的和谐互动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论关于依法治国 第4篇

【关键词】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律;道德;关系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

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

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亦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1.就哲学依据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法治和德治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的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区别。法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显然是由法治(作为治国根本方式的法律)决定。

2.就实践依据而言。德治不能作为治国的根本方式,德治强调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将国家和社会地命运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如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的明君、贤臣、清官情结),这必然会导致人治甚至专制。如果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合理的位置,就能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并与之相辅相成,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也能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系统之综合优势和功能因而也具有重要意义。

3.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

一是法治保证了德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地位、原则、核心和基本要求,为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是法治以其强制力为社会确认了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规范。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由于小生产的习惯和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社会生产仍存在巨大的惯影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难以短期内自发形成,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确认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加速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

三是法治创造了道德风尚形成的良好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风尚,但是它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不能仅靠教育,必须借助法治的引导、评价、强制功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巩固和发展新的道德风尚。

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德治和法治必须并用,现实社会尚没有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威摄力就远不如法治的威摄力。道德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又缺乏强制性。相反,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其明确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现实社会又具有法治实现其威慑力的充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

保护社会稳定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换言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木方略,才能从根木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坚持以依法治国为本,重视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只要立足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经验,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必然能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程玲.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6(8)

[2]刘忠孝.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学术交流.2007(7)

论依法治国(本站推荐) 第5篇

常红霞

摘 要: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制 人治 法治 重要性 必要性

现实国情和历史使命决定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走的一条治国之道。本文在阐述依法治国的的内涵及历史沿革的基础上,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必要性两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首先谈一下什么是法治。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1]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所谓的依法治国,通俗的说,就是指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2]依法治国表达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利、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识之士一致认同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而宪法却是这样定义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本人对此的理解是: 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6] 因而,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最早提出法治的是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他所讲的“法治国”,就是通过推举贤人来治理国家。所以他指出的“法治国”就是贤人之治,实质上还属于人治。他的学生、古希腊的另外一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却提出了所谓的“良法之治”。这里面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从,二是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是反映并保护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良法之治”的阐述,已经非常接近了现代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相相结合下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不可能自然产生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产生了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进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国家的一种社会实践。

法治是人类的梦想。为了法治,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78年12月,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6年3月17日,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是搞精神文明的一种普遍、简单的作法,这可以号召广大的人民群众受其影响向他们学习。可是当处在一个行贿受贿贪者、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大显风光、大肆表彰,老实本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又有多大呢?事实上,在一个连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社会里,让人们群众去学习先进模范人物的无私奉献、真诚待人、忘我工作那简直是可笑、荒谬到了极点。就像一个人连路都不会走,你却要求他跑给你看一样,那简直就是一种妄想。

有这么一句精辟的论述是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确实,不偷不抢不骗人只能说是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而绝不是所谓的高尚节操。前几年有年年初,许多大型服务性行业相继推出他们所谓的“承诺制”,可承诺的竟然是不卖假货、不欺骗消费者这样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守法的最低标准,简直是让人笑掉大牙,可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各大传媒和人民大众对此居然也反响热烈,感觉是件很难得的好事。

事实证明,目前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已经沦落到非常危险的边缘。“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宰’你没商量”“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不择手段发横财的想法已经成为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了,“‘宰’熟悉的人”变成他们欺诈的主要手段。伦理道德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外在因素,它一旦丧失将直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矛头应该是指向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建立中国人的道德标准,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树立起法律最基本的威信和尊严。因为呢,只有当犯法者不能够再逍遥法外、不择手段者被依法严惩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够得到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也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不再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和徒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建设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纵贯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是“人治”而后才有了法治。所谓的人治就是指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本人认为“人治”应该具备以下特征:①以个人或某团体的专断独裁为存在的基础。②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某些特权阶级,即可以做对于普通人属于违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种豁免权利。③政府行政存在极大随意性、多变性。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亲、朝令夕改的现象。④国家政权高度集中,普通人民不能参与其中。⑤而对于各项法规政策的遵守,可以随着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改变。

人治是伴随着社会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一开始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就需要一种新的来取代他,法治就应运而生。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法治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法依人”,后者是“人依法”。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制保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需要借助必要的法制手段来推行、规范和维护。也就是说,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因此,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核心是人民依法对国家进行管理。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要通过法制的强有力作用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不能离开以人为本。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加强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而民主政治制度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和体现,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来保障和促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必然选择。

只有每个公务员都依法行政,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于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违法和越权。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如果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损害,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体系。

加强立法监督,尽快制定监督法等。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8]

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以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要发展,必须有法治的规范和保护。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要靠法律调节,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证实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和正当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经济主体呈多元化,多元化,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必然产生多元化的利益差别和不同的政治要求,政治的多样化与参与意识的加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而民主的制度化正是法治国家的内涵。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治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治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形成和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

2、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没有稳定就什么事都干不成,甚至已经取得的 成果也要丧失。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呢?我们有完备的武装军队,军管行不?中华民族讲道德,德治行不?从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我们发现这些东西没有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认识到,只有法治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因为,既然制定法律就要公布,公布以后人人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这样绝大多数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用为自己每一天做的事情战战兢兢害怕违法。每个人就有所凭据,自己做的事情是国家允许的还是不允许的,自己心里有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关于这个问题,在两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早已开始讨论了,当时郑国的大夫子产主张法律要公开化,要把法律铸在鼎上,放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老百姓就知道法律哪些允许、哪些不允许,这样就会实现国家的安定;但是孔子的想法不一样,他说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秘密武器,统治者应该装载自己口袋里,必要的时候拿出来,使得老百姓平时战战兢兢,不知道自己哪天就会触犯了王法,否则他若知道哪些行为法律无规定,就会钻法律空子。当然人类长期的历史发展证明大家选择了法律公开化,公开化的法律对绝大多数人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法制社会,产生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老百姓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用法律来维护权益,而不是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争执或者相互报复,也不是像现在人的很多人找政府、找党委、反复的申诉。西方法治国家没有人在政府上诉,不是他们没有不服判的,而是法律规定很清楚,法律的问题法院来解决,再高的领导没有权利插手法律。依靠法治的好处就是法律有相对稳定性,不像政策可以很快调整变动;也不像领导人的意志容易改变。法治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加具有保障性。[9] 美国建国200多年来,除南北战争外没有经历过太大的动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个相对健全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保证了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运行都是在稳定规范的规则体制下运行。深入人心的法制观念和健全有力的法制保证使各种矛盾的冲突和解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而不超出所允许的即合法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各种矛盾复杂尖锐、隐藏着很多危机的中国,当务之急是建立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法律结构体系。良好法制的建立等于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设计了未来的框架,因此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考虑,而更多地反映了对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它的受益者将是后人,我们要庇佑我们的子孙后代。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反映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沿着依法治国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对国家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参见 郭道晖:《法的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致 谢

我原本打算写的是一篇和我专科段专业有关的论文,因为那样我会比较得心应手,但是当我真正提笔写的时候,心里却有些许伤感。致谢是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往往是论文的最后一页,也是为学习生涯划上圆满句号的一段关键性文字。当然我没能写成我理想中的那篇论文,写成了这篇。知识的匮乏,自身的缺点、弱点暴露无疑,使得我越写越发现自己的不足和渺小。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 第6篇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证

1、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决定要依法行政。所谓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2、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决定必须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为了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如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而这些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因此,必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权力机关的意志,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与管理相对人协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具有服从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就具有协助的职责,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强迫其履行。三是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如有的国家出现了“行政刑罚”现象。在我国,象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如果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那么,行政权力必然要走向专横、独裁、滥用和腐败,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和较宽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着某种扩张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还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拓展到自由裁量领域,即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要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合情合理,不能畸轻畸重。由于上述行政权力的这些特点所决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违法和越权。否则,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损害。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奠定微观经济基础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过多地干预它。但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职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掌握着对经济要素的控制权、物资分配权、资金调拨权、人事任免权等。这些权力是与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的身份相适应的,如果没有这些权力,就无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因此,企业办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等手段,对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事务进行集权式的管理。行政命令就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准则和依据。不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那时也没有法律。主要是靠行政命令,实行“人治”。现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些政府职能和干部的思想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干部的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但在少数干部中,仍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概念束缚着思想和手脚,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种思想反映在实践中,欲干怕犯错误,不干怕掉队,表现出瞻前顾后,左右观望。还有些干部对市场经济存在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是万能的,搞市场经济,政府什么都不要管了,一切都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大撒手”,该管的不管,该检查的不检查,放纵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结果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思想的实质和产生的根源,还是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没有认清。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的精辟的论断,已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全党和全国人民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因此,我们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转变思想观念,确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

2、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有的政府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适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现在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模式,那么,国家的管理职能、管理机构都必须转变,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规律。但目前的政府管理机构,远远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具体表现如下: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这与商品经济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入,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以,国务院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精干的政府领导机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与地方各级政府都进行了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但在管理手段上,有些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仍习惯采用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粗暴的管理,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不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结果必然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当前依法行政急需作好的几项工作

1、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人治与法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的,在形式上很难分开。但二者又截然对立。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目前,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人治”思想。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解放后又没有进行彻底的批判,相反,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无产阶级不能接受。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所以人治思想在广大干部思想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艰苦探索,才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当前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首先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封建社会是权力支配法律,“法由君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国王就是法律,行政权力支配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支配权力,“法律应该成为国王”。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权力制衡,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认为过分集中和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专断和腐败,这种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国家各个生活领域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各机关、各部门、各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做到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所以,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依法治国才有希望。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一重大契机。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削减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有条件地要集中进入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更新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行政处罚职能。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法定义务,都要通过行政监督检查来查证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会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考虑,有可能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现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诈、垄断、暴利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监督监察权;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统计法,赋予统计机关统计监督权;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监督权。这些行政监督机关,都要认真负责地行使监督职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检、海关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充实和加强行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以保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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