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2024-06-30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精选8篇)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1篇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以德治国”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所作的深层次和全面性思考中提出来的。有人认为,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两者是矛盾的,冲突的,治国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不能两者并列。本文就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展开讨论。

【关键词】 “法治”和 “德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沿袭。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呢?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了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局限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有以下几点基本内涵: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虽然依法治国可解决绝大部分治国的问题,但依法治国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法律条文带有滞后性。第二,法律条文少了的话,会有空子;法律条文多了的话,会有交叉。第三,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也是由人解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会越发明显。所以说现阶段我们必须改革。

二、以德治国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已经不能满足自理国家的要求,并且漏洞百出,不能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提出并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局限性,要靠以德治国来弥补。而且,重视程度后者决不能小于前者。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会导致依法治国的局限性的凸显。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法治。其实依法治国依然是核心,这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所要求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

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只有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实两者都是分不开的。上面我们讲述了仅仅实行法治有诸多弊端。同样紧紧实行德治也是行不通的。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古代有很多法律产生不以道德为基础,其结果就是贵族专制与奴役贫苦劳动人民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但却是违背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的,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愿望,即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律的收益人。立法人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愿望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国家才能长久稳定的运行。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性将降低。因此我们必须要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然而这一切我们又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且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例如在某些场合法律可能束手无策,而此时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成为人人为人处世的准则。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是当前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长期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作者:朱莉

《道德概论》 李佩之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邓小平理认概论》丁俊萍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2篇

贾长恩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和联系,总结出“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然后又通过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分析了“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分析提出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以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学家们所争议不休的一个论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努力探讨二者之间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为监督和评判,以国家机关代为实施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内容上的区别 依法治国的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一直是统治者思考的永恒课题。选择何种方针作为治国方略将决定日后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历朝历代还是中西各国都是重中之重。在我国自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理念正式提出以来,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显然争论的重点是如何将这二者和谐而统一地融合在一起。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式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报告指出今后的目标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于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在其后由提出, 强调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个理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建国理论, 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伟大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背后代表的法治与德治的深层关系是我们接下来的关注焦点。通过透视二者各自的深刻内涵来明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 依法治国

法治思想是最先为人类所提出的也是最先为人类所接受的治国思想。事实证明, 法治的思想正是一个国家紧密联系的中枢, 没有法治思想, 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 很难想象一个国家如何正常运转。可以说以法治为特色的现代国家的出现属于人类社会文明结下的累累硕果。法治不同于古代封建社会以家庭道德伦理为系的通则规范, 它起源于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催生的经济的发展, 经济主体对于公平、平等、民主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 过去那一套适用于血缘关系、伦理规范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 因此法律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将这些体现价值观念的原则固定下来, 大大提高了法律的效力, 其内容与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即在此之前已经充当法律效力的规则和现在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观。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定是制定得仔细、翔实的法律。当然我们无法否认道德观念也是组成法律的重要部分,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道德的因素。

(二) 以德治国

现代社会的德治理念与古代社会的一些思想家所提出来的德治截然不同, 而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德治与古今中外出现过的德治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德治与其说是德治不如说是统治者的人治。其核心思想是将对于国家治理的重大决策权寄希望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综合素质上, 这种德治的最大弊端是统治者由于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而游离于其他规则制度的规范之外。而这种弊端也就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当统治者符合德治的需求, 而表现出道德规范的楷模时, 社会呈现出和谐、富足的景象;而当统治者不符合德治的要求时, 社会就会出现动荡不安。因此这种依靠个人的自制力与道德素养来管理一个国家显然不是明智之举。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 一旦权利不受到任何约束, 那么也就意味着腐败的发生, 由此可见权利的制约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 一贯寄希望于从思想觉悟上来阻止权力的腐败。事实证明这种严重依赖于个人自觉的幼稚思想无法再根本上解决权力的制约问题。因此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关于这一点要吸取教训。一个设计合理、科学的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阻止人们犯错, 而一个脆弱的制度则反而会助长坏人的嚣张气焰。因此我们说今天的以德治国思想是新时期的伟大构想, 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治国思想的有力补充与重要组成部分, 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完美地兼容在一起。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所持有的两大利器, 他们也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特有产物, 在诞生之初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助推器与润滑剂, 在调和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道德是法律在价值内涵上的表现, 而法律又是道德在制度上的外化, 是道德规范的强有力的保障, 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与执行的坚决又体现了社会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的扩大与完善离不开道德规范的土壤, 没有道德规范的营养的汲取, 法律只会成为专权的产物。同样, 道德规范又是以法律作为自己评价的标准与底线, 严惩那些无视道德底线与肆意践踏道德尊严的行为。在社会主义中法律与道德处于一种极其微妙的关系, 二者相互协作、渗透, 很难分清哪些是由法律起主导作用哪些是由道德起主导作用。在实际的应用中, 法律与道德不仅没有冲突, 反而在很多方面相互一致, 显示出二者共同的价值内涵。法律对于一些行为的强制性制止是基于个人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考量, 而道德规范则是再次基础上对于人们的行为要有益于社会和他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德规范强调模范的精神力量对于普通民众的潜移默化的熏陶与感染, 以此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不同形式, 都有各自的优点与局限, 如果执着于某一方面则会使得社会走向极端, 因此有必要加强二者的联系, 相辅相成, 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时推进才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治则是思想文化领域的组成部分, 是精神文明的范畴。首先在治理的手段上, 法治区别于德治的重要一点就是他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性即权威性, 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机器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与人们生活的有条不紊;德治则是通过社会舆论、思想宣传、价值评判等方式来教化人们, 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规范。二者手段不同, 内容不一,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相互渗透, 其目标一致。因此二者可以说是辩证统一的。

(一) 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莫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 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上首先就要确立一个标准, 而德治则是法治的思想基础。制定合理、科学的道德规范不但在思想上为人们树立了以标尺, 也为后来的法律奠定了基本价值。大多数法律条文的规定其出发点都是道德的规范, 因此道德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了评价一套法律规范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没有从道德的价值观出来, 甚至与道德背道而驰的法律不但不能够制止人们的不法行为, 反而会让不法者钻了法律的漏断, 助长其违法乱纪的嚣张气焰。

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思想觉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的自觉性的强弱。法律能够得到执法者的忠实贯彻和普通民众的一致认同来自于人们对于法律的真实信仰。法律在惩处权贵与表彰良善时只有表现出公平公正才能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深信不疑。因此外在条文的法律规范如果不能转化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那么法治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而成为空中楼阁。所以, 强化人们的道德境界对于依法治国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二) 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德上的约束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软约束, 其核心手段还只是道德教化, 对于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约束效果实在有限, 缺乏法律上的惩戒手段来威慑人们。另一方面, 道德具有差异性。道德价值观的评判与认同度在不同的群体看来有很大的差异。由于文化水平、生活经历的差别,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而我们无法判断谁对谁错。法律则不同。法律的制定是吸收了不同阶层的人们广泛的意见, 充分尊重大部分民众的道德水准。所以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明确性、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之处。通过立法的手段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通过司法机构让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国家的支持, 通过法治来促进德治。

四、结语

法治通过强制性手段确立了基本道德准则的地位, 德治通过教化来提高人们的思想水平与道德觉悟。二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与统一才能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忠孝.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J].学术交流, 2007 (07) .

[2]张静.浅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J].希望月报 (上半月) , 2007 (02) .

[3]程玲.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关系[J].法制与社会, 2006 (16) .

[4]许思义, 李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兼论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治国方式[J].江淮论坛, 2005 (06) .

[5]胡祎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辨正[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 (02) .

[6]文正邦.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论纲[J].时代法学, 2003 (02) .

[7]雷正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及其辩证统一[J].理论观察, 2002 (01) .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4篇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共同点

(一)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物质基础是共同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培养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综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共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使命,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德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许多规范与德治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等要求,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一)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没有严格的界线,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往往是概括、笼统和比较抽象的,大多是不成文的,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并通过这些信念、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一种自我的心理约束机制,抑制各种不道德行为的产生。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去实现。即“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法治的实现,虽然也有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遵守,但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的实现。

(四)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同

以德治国包含的内容要远远大于以法治国的内容。德治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含盖了公民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既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也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不到的范围。德治对社会和公民提出的要求,要比法治的要求高的多、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德治对于法治的作用

一是道德对制定法律的作用。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到道德对人们和社会的要求,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作用。德治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公民进行德治教育,提高公民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三是法律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对这些人员进行德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可以促进公正执法水平。四是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作用。由于以德治国的外延大于以法治国,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法律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可以弥补,并可以促其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二)法治对德治的作用

一是通过法治的形式,对德治的基本要求,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一些道德的内容,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二是法治是进行德治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宣判案件等措施,惩罚犯罪,教育人民。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的强国保障。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在人类发展史上,治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有两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十年文革严重破坏和践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使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十分严重。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的道德、价值取向发生裂变,找不到自我,找不到方向。目前贪污腐败成风等严重社会问题不能不说与一些人的“缺德”有密切关系,更有许多人感叹“世风日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第5篇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 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

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 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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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6篇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姓 名:

专 业: 08级法律(本科)学 校: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时 间: 2010年 月 日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关系 手段 【目 录】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正 文】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突出地强调了这一点,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就非常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著名法学教授王家福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老百姓来言是要对其重视“羞耻心”的培养,强调要对老百姓实行“德政”,其目的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

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而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强调了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

第二,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因此,“以德治国”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我们的党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是对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地激励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的“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反思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只是简单地把道德或法律视为治国之最高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古代凡是只用德治国或只用法治国的王朝,都很快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传任刑罚”,则二世而亡,而现在西方一些国家也都着手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道德立法,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令》。

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借鉴了中外历史经验,但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理,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行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引。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如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立法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的法制史告诉我们,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把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观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因此说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总体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规则时,法律规范对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法治。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解;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调解,则需采法律措施。

第三,“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而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立法和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自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四,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而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前提,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不可能的。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 研究 》,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3)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6)(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7篇

雒树刚

《 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24日

07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深刻认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眼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继续实行好,把法治中国继续建设好,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和原则要求,彰显其鲜明特点,发挥好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根本上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同党和国家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实践证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应当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形成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广大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要看到,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和具体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必须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加强对法律的道德效果评估,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法律在许多方面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源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只有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广泛宣传、广为人知的过程,就是推动其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的过程。1986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普法五年规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之中,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执法司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着鲜明的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则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增强人们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要坚持严格执法,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促使人们趋善避恶、扬善弃恶。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法律的震慑力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加大执法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要引导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见危不扶、出国出境旅游不文明、奢侈浪费、网上造谣谩骂等行为的整治,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加大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行为的执法力度,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8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自然法,制定法

2014年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体现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在此之前,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理念, 并把“以德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依法治国的理念发出了更耀眼的光芒, 也有人说以德治国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 对于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发展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一) 我国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

依法治国即用代表群众思想和反映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来使我们的国家变得越来越井井有条, 而不是像中国古代君王专制统治式的引导国家, 要求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二) 我国对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以德治国, 就是让广大人民用内心的基本品德来告诉自己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去做, 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个人行为, 倡导一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信服感。这种信服感源自中国古老文化中优秀品质。这是一种具有内在强制力的秩序构架, 不同于以外在强制力主的法律控制手段

(三) 历史上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关系的认识

从历史上看, 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关系以期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当然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 这里的法律只是统治者稳定其统治的工具, 法律并没有最高权威。同时, 在古代中国以德治国基本上可以与依礼治国等同起来, 即通过封建礼教的等级制度和规范来引导百姓的日常行为。关于两者的关系, 可以用“德主刑辅, 出礼则入刑”来概括。它的意思是以德治为主以法制为辅来治理国家, 当一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礼所约束或者他的行为逾越了礼的要求时才用法律来处理, 古代以适用刑法为最后手段, 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 历代领导人都积极的探索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关系问题。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二、西方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认识

(一) 西方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西方人眼中的依法治国是指以国家的制定法为依据治理国家, 制定法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和古代中国神判制度类似, 西方直到中世纪仍在使用神判制度, 诸如水审, 火审等等。“灋”这个字就体现了神兽审判制度的影子, 当存在多名嫌疑人时, 审判者往往让一直独角兽用角去触碰对方, 谁被触角碰到谁就被认为是罪犯而将被受到刑罚。在新兴资产阶级和欧洲封建旧贵族斗争的过程中, 制定法被隐藏在宗教教义的外衣下而得以保存下来。启蒙运动以后, 资产阶级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 制定法则被广泛的制定出来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制定法高于个人意志, 无论谁触犯了法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刑罚, 制定法被认为是上帝法之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在西方用制定法治理国家被认为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而被一直沿用下来, 制定法也历经多次修改变得十分完善。

(二) 西方对以德治国的认识

以德治国的“德”在西方多指自然法, 特别指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诸如公平、正义、天赋人权等。西方自然法学派认为,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正式的成文法的认识, 正式的成文法规范只体现了普遍公平的一个侧面, 而普遍公平来源于人们的自然理性。人们的理性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它引领着人们的行为, 告诉他们什么事该做, 什么事被禁止。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自然法是永恒的存在。它是源于人类理性的内心确信, 它潜在的引导着人类制定法律, 当人类法和自然法不一致时, 法律的效效力就被阻却, 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批判。现代西方社会之所以研究与谈论自然法的情况较近代少主要的原因是自然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那种公平正义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寓于普通民众的日常谈吐之中。人们把自然法理念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 西方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认识

在西方依法治国理念与依德治国理念的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 自然法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制定法在更广阔的领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诸如社会资源的分配等等。制定法和自然法两者调整的领域相互补充, 并行不悖, 共同维护着西方社会的稳定, 自然法更多的体现了公民对私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制定法更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民权利的必要干预。换句话说, 制定法调整着西方的宏观社会关系, 而自然法潜移默化的调整的西方社会的微观社会关系, 特别是公民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在西方社会, 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之前达到了近乎完美的平衡, 两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一) 以德治国是一个基础性的工程

自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修正案, 我国越来越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把依德治国摆在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位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依德治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来使人们在内心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强调公民对日常行为的自我管理, 对正确价值的普遍认同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自主学习, 自主提高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这其中有许多领域是法律无法调整的, 或者说是法律不能够有效规制的。把依德治国作为一个基础性工程来抓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 依法治国是世界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也是以德治国的根本保障

放眼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力量, 唯有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仍实行个人专制统治, 这些国家内部各种矛盾复杂而激化, 社会秩序比较混乱, 人民生活水深火热。法治优于人治是全世界广泛的共识之一。另一方面, 依法治国是依德治国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 在道德调整失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最后的正义。中国历来在潜意识里保留着德主刑辅的传统, 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依法治国更多的应当起着一个保障的作用, 或者说是一个守门员的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私权利, 还能在更宏观的社会关系背景下保障社会的实质正义。

(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最终追求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也好, 以德治国也好, 都是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体现, 同时体现了执政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最终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因此,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无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 并且让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 他们相互连结, 互相补充。从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让德治和法治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对立。同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也充分认识到保持两者之间默契配合的关系对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意义重大, 正是西方国家处理好了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互动关系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充分发挥好依德治国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法治国的保障性作用, 保持两者的和谐互动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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