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4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精选8篇)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至申报晋升职称)累积计算。

第九条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

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学分的申报

拟举办下一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

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项目,应当提供期刊样本、项目内容(讲稿、考题、安排计划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原制定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技教)认可项目学分标准》、《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定认可的通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

5、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18—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市级学术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6、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6 5 4 3 2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论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2—11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援藏)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级别授予标准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验证

(一)学分登记

1、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和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时数、考核结果、学分数、签章等。

2、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建立起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挡,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4.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情况(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学分要求认定其学分完成情况。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情况,是否完成学分要求等。

5.各单位根据审定结果,将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学分数,分类汇总登记到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中;将其当年所取得的Ⅰ类学分、II类学分、学分总数和完成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xxxxx年Ⅰ类学分xx分、学分总数xx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后,按《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分省、市两极。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外,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2、部门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学分情况,按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应于次年的3月份前完成验证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凡未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其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申报晋升、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评估。

四、各卫生医疗单位非卫生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1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和获得特点

1.1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都实行学分制, 但两者的学分要求以及执行手段不尽相同。

1.1.1 大陆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 II类学分15~20学分, 两者不可互相替代。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由此可见, 大陆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1.1.2 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香港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每年的1月1日起, 执业医师可以向任意一家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注册并开始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周期通常为3年一个周期, 在这个周期里, 执业医师的学分数至少要累计达到90学分, 且每年至少需达到30学分。在香港,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与否纯属个人意愿, 亦即遵循自愿的原则, 不带有任何强制性, 也不与其执业资格挂钩。

1.2 大陆和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获得特点

1.2.1 形式多样, 标准不一

不论在大陆, 还是在香港地区,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得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学术活动、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等等。其区别在于各自的学分授予标准不一, 例如:在香港, 由当地医疗机构、大学和获得了教育与评审委员会认可的海外专业团体等组织承认的自学课程, 每门课程的学分将单独授予, 且每年自学的总学分授予数最多不超过20学分。而在大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 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 写出综述, 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 000字可授予1学分。或者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 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4]。这也表明, 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个人自学形式获得的学分占了总学分数较大的比重。

1.2.2 采用先进的网络学习和登记系统

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都有采用先进的网络学习和学分登记系统。然而, 大陆地区在这方面的系统还不尚完善, 开展的普及率还不高, 目前在国内由卫生部批准的可以进行网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并有权授予学分的网站, 只有“好医生”等寥寥几个网站。而在香港, 只要得到了医务委员会认证的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机构, 都可以开展网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并可以授予相应学分。以香港医学会为例[5], 其每个月都会在网上公布继续医学教育的进修日程表, 这张日程表里包括了活动时间、活动内容、主办单位、地点、联系电话、学分数以及学分授予机构, 并且每个月都会在网上公布一些自修资料供会员学习, 这些资料都是最前沿的研究内容或最新发表的医学科技论文。每篇资料后都附有10道左右的题目, 会员根据资料里的内容作答, 然后根据自身的注册号或会员号登录到网上并提交答案, 每期的答案将于下个月公布新自修资料时一并公布。这个专门的网上学习系统, 可以为会员的作答情况自动评分, 并记录每次自修的学分数。另外, 香港医学会还在网上为会员提供专科个案剖析、继续医学教育专讯、讲课重温、继续医学教育多媒体、在线医学期刊等资料, 这些资料都是与会员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并反映最新医疗知识、技术、手段的内容, 对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具有极大的帮助。

2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机构

2.1 大陆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机构

大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组织管理结构呈层次结构 (见图1) , 其最高组织机构是卫生部下属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 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与规划, 并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主要负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以及指导、检查和评估, 同时还要负责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 同时组织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落实继续医学教育接受对象的学分登记、考核等工作。

2.2 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机构

在香港, 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管理机构是香港医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法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规定, 香港医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本港执业医生的注册及纪律管理事宜。该委员会下设初步侦讯委员会、执照委员会、教育与评审委员会、道德事务委员会及健康事务委员会等5个委员会, 其中, 执业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主要由教育与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在香港, 所有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供机构 (执照医师协会、香港中文大学、卫生署、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香港医生联盟、香港医学会、医院管理局、公共屋村执业医师协会、香港大学) 、管理机构 (卫生署、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香港医生联盟、香港医学会) 和评审机构 (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香港医生联盟、香港医学会) 都需要得到教育与评审委员会的认证, 执业医师只有在得到该委员会认证的机构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才能授予相应学分, 并且一次只能选择一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 以避免重复登记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向该机构注册的医师在继续医学教育期间的学分审批、登记以及计算, 并将总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汇报给医务委员会。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机构呈一清晰的直线结构 (见图2) 。

3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3.1 大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在大陆, 各负责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或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考核办法, 并对单位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通过者方能发放学分证书, 并作为个人职位聘任、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 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 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3.2 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在香港,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执业医生在为期3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周期内其中一年累积满30学分或以上, 将获得继续医学教育修业证书, 证明其于该段期间内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达到了医务委员会满意的水平, 并且可以在其医务所内展示该证书。对于在3年内累计达到90学分的执业医师将允许其在自己的名片里使用“继续医学教育进修证明”的名衔。自继续医学教育推行以来至今, 医务委员会在教育与评审委员会的推荐下, 已向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执业医师颁发了大约10 918张继续医学教育修业证书并批准了3 637名医生使用有关名衔[6]。另外, 执业医师在完成3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后, 其总体效果和接受程度将受到继续医学教育评审机构的复审。

4 启示

通过与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模式的对比, 发现其的确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结合大陆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情况以及当今国情,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从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

4.1 完善制度,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规范化管理

当前, 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法》, 这就给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由于无法可依, 所以各地在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时难免会出现诸如滥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和乱授学分等现象, 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宗旨和意义, 同时也降低了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鉴于此, 今后应该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继续医学教育新机制, 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法制化建设, 尽快制定一部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法》, 并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从而促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 一经查实, 给予严厉的查处和惩罚, 从而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4.2 改革创新, 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信息化管理

2008年8月24日, 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要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 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 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7]因此, 今后要进一步疏通渠道, 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 开发出先进的网络学习软件, 供广大医务人员网上自修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从而提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普及率。同时, 还要建立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网络登记与汇报制度, 比如:通过发放电子信息卡或IC卡, 医务人员只要在相关继续医学教育网站上凭卡号注册并登录, 即可享受相应的学习资源并自主学习, 系统将自动记录其学分并于年终汇总出来, 各单位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将各学习者的学分情况再通过网络系统往上汇报, 最后由上级部门予以审核并授予相应的学分证书。

4.3 定期评审, 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激励化管理

香港地区继续医学教育之所以开展的比较好, 除了配套较为成熟规范的管理机制外, 还建立了一系列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每一个执业医师在完成3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后, 其学习的总体效果和接受程度将受到相关继续医学教育评审机构的复审, 只有在复审合格后才能授予相应的证书以及名衔。这些证书和名衔的获得与其专科资格直接挂钩,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这样也就起到了进一步鼓励其继续进修的作用。鉴于此, 今后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考核、登记和评估制度, 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成立继续医学教育评审机构, 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对合格者予以相应表彰并在其聘任、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同时, 对于评审不合格者予以相应的评聘限定。

摘要:文章比较了大陆和香港地区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模式上的区别, 发现两者在学分要求、执行手段、授予标准、管理机构以及证书发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并提出今后要从法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评审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

关键词:大陆,香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祁国明.继续医学教育文选[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2:58.

[2]卫生部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函[Z].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2007-09-20.htm.

[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Z].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3594/200805/35795.htm.

[4]黄亚玲.现代医学教育方法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9:216-219.

[5]The Hong Kong Medical Association.Continuous MedicalEducation for online monthly self-study series[EB/OL].http://www.hkma.org/english/cme/cme.htm.

[6]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Medical CouncilAnnual Report 2008[EB/OL].http://www.mchk.org.hk/annual/index08.htm.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关于实施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颁发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附:

1、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2、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

2006年2月20日 附件1

哈尔滨医科大学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主要是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为促进与规范全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颁发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卫生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一)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技术工作的初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继续医学教育。

(二)临床住院医师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外,尚须参照医学类初级职称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得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主要指通过以下活动所获取的学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要包括:

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要包括: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3)参加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通过其他各类成果获取的学分。①科研、教学成果;

②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 ③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引进; ④发表论文、专著、译文、编写教材。

2、II类学分主要指通过以下方式所获取的学分

自学、科研立项、部分工作实践、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单位组织的外出进修、短期培训和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

关于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核算方法详见《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附件2)。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要求

1、总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

2、I类学分达标要求

(1)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高级职称每年不少于10学分,中级职称要求每年不少于8学分;

(2)从事医技、护理、药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高级职称每年不少于10学分,中级职称要求每年不少于5学分;

(3)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的I类学分获取暂不做具体要求。

3、II类学分达标要求

(1)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高级职称每年不少于15学分,要求中级职称每年不少于17学分;

(2)从事医技、护理、药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高级职称每年 不少于15学分,要求中级职称每年不少于20学分;

(3)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取的II类学分不少于25学分。在学分核算过程中,当年取得的I类学分可以取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可以取代I类学分;每年取得的各类学分不得跨年度重复核算,每年学分核算达标后超出的学分在下一年学分核算中无效。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与认定

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每季度汇总一次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获取情况,并报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验;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部门每学期汇总一次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和II类学分的获取情况,并报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验;根据审验名册,人事处负责I类学分,各学院人事科负责II类学分的验印确认。

学校将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计为一个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年度。

(一)I类学分的审验程序

1、本人每学期提交一次获取I类学分的佐证材料;

2、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I类学分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后报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3、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部门将审核合格的I类学分原始佐证材料备案存档,填写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档案表,并统一报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最终审验。

(二)II类学分的审验程序

1、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每个月统计一次以下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次数:

(1)自学专业知识撰写的综述;

(2)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3)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4)主任大查房。

以上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II类学分,先经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初步审核,之后报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2、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统计一次以下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

(1)自学继续医学教育材料;(2)教学、科研课题立项;(3)参加可计学分的相关会议;(4)进修和培训;

(5)部分教学和科研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法活动、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先由本人提交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关证明,经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核初审汇总,报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

3、根据初审材料,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严格核算学分,将审定合格的II类学分证明材料备案存档,填写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档案表,并统一报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最终审验。

(三)在年度学分审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提交假学分、假材料、假证件和其他造假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取消其个人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其个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记载零分,同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所有继续医学教育评优资格。

四、组织与管理

在学校和院(系)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和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分别负责学校和各院(系)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质量监控与审核评估。

(一)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学校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管理全校各单位开展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审核确认各单位上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材料;

4、执行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建立并保存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

3、管理本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审核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材料并进行学分登记;

5、向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材料;

6、执行学校、学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科室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组织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考核,定期审核并登记其获取的II类学分情况,并报院(系)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及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核和登记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岗位评聘、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各院(系)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目标,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本办法自2006年7月起开始施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 2006年3月9日 附件2 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范核算参加各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核算方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按照所得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上的学分核算;

2、如果确为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学分证书上仅标注学时,未标注学分,则按照下述标准核算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核算1学分,每次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核算1学分,每次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各级别的教学、科研获奖

1、国家级奖励(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教学成果奖)按照下述标准核算学分:

第一完成者至第五完成者(余类推)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2、部委和省级奖励按照下述标准核算学分:

一等奖16-12学分 二等奖12-8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3、厅局和地市级奖励按照下述标准核算学分:

一等奖12-8学分 二等奖10-6学分 三等奖8-4学分

4、若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核算。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给予成果登记证书,核算2学分。

(三)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

1、发明专利每项10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6学分;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4学分。

同时获得成果和专利的项目,只按最高学分核算。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引进

1、参加卫生厅或市、行署举办的科技成果推广班,每6小时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1学分。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2、获卫生厅新技术应用奖按照下述标准核算学分: 第一完成者至第五完成者

一等奖12-8学分 二等奖10-6学分 三等奖8-4学分

3、获校级医疗新技术成果奖按照下述标准算学分: 第一完成者至第三完成者

一等奖10-8学分 二等奖8-6学分 三等奖6-4学分

4、获院级医疗新技术成果奖按照下述标准算学分: 第一完成者至第三完成者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4-2学分 三等奖3-1学分

5、若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核算。

(五)论文、专著、译文、录像教材授分标准

1、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至第三作者(余类推)1 2 3 被SCI收录的文章 10 9 8学分 具有影响因子的国外刊物 8 7 6学分 具有ISSN和CN刊号的国内刊物 6 5 4学分(进入当年统计源期刊目录的)

具有ISSN和CN刊号的国内刊物 5 4 3学分(未进入当年统计源期刊目录的)

内部刊物 3 2 1学分

2、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核算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3、出版医学著作,编写教材,每编写1000字核算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4、出版录像教材按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十分钟分别核算1、2、3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通过网络学习方式获得的I类学分,每年最多只核算5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核算方法

(一)自学专业知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核算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二)自学继续医学教育材料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核算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5学分。

(三)教学、科研课题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核算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申报课题如未被批准,课题申报者按国家级核算5分;省、部级核算3学分;市、厅级核算1学分。

(四)会议

教学、科研和学术会议如未颁发学分证书,参加人可凭借相关证明按以下类别核算学分: 第一作者至第三作者

国际会议 8-6学分 全国会议 6-4学分 行政区会议 5-3学分 省级会议 4-2学分 地市级会议 3-1学分

在会议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计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作者,按下一级最低分计分,列题者只计1学分。

(五)脱产培训和进修

凡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的学习进修,经考试合格,每1个月核算5学分,但每次学习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六)撰写报告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1500字核算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高只核算2学分。

(七)其他

各学院、系、部、所组织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等活动按以下类别核算学分:

1、部分医疗实践,如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主任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核算0.2学分,参加者核算0.1学分,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2、部分教学和科研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法活动、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参加者凭相关证明核算0.2学分,主讲人核算0.5学分,全年所获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第6篇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 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地(市)级刊物 内部刊物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

9 8 7 6学分 8 7 6 5 4学分 6 5 4 3 2学分

10-8 学分

6-4学分

5-3学分 4-2 学分 2-1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办法 第7篇

鲁教师发〔2015〕3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4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8篇

相比传统的继续教育学分制模式, 诸如接受各类面授培训、学历 (学位) 教育的课程进修、参加相应专业的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等, 已经不能满足工会院校教师需要掌握大量教学素材的现实需求, 而通过网络学习平台这一新载体, 教师可点击相应的主题内容, 选择感兴趣的学习内容, 学习形式多样, 有利于保证学习质量, 通过学习资源共享, 有效强化学科间的相互融合与渗透, 为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创造有利条件。但是, 笔者通过与多位工会院校教师深度访谈的方式, 发现教师在使用学习平台时仍存在很多问题及不足之处。

一、在学习平台中学分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某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学习平台为例, 教师在网络课程学习体验后,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 课程设置分类尚不完善, 课程形式较简单。

该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学习平台将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 具体课程体系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仅仅在公需科目下分成政策法规、综合知识及科学素养三个小项, 而专业科目未进行分类, 课程数量少, 且与公需科目产生部分重叠, 给学员获取准确有效的课程信息带来不便。课程形式基本以网络视频为主, 视频格式、清晰程度、音频效果不一, 部分视频链接容易出现错误, 尚无教师远程辅导和在线答疑模块。

(二 ) 学分 设置 维 度 单 一 , 学分 与 课程 难 易 匹 配 度 不能显现。

在学分设置上, 没有考虑到课程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 学分设置仅仅以视频文件时长作为衡量学分的唯一标准。该网络学习平台必须修完该视频全部内容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单纯地从学习平台上获得相应的时长所体现的数据, 只能反映学员的表面现象, 无法体现课程设置的实际评价效果。从学分制管理的角度说, 只凭借视频文件的点击量这一维度评判学分设置的合理性。

(三) 内容更新速度较慢, 学员参与度不稳定。

网络学习平台原本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网络的及时性和新鲜度。网络视频内容更新若是以年度为单位, 则势必容易和最新的教学和研究成果产生时滞, 不利于学员掌握较新的知识。因此, 学员在学习平台更新早期, 将内容具有吸引力及自身专业特点相关的课程学习完后, 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 对于该网络学习平台的参与度会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参与度的降低, 容易给学分制管理带来有效性和公信度的疑虑, 降低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针对工会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的问题的策略

工会院校教师在网络学习平台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上,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

(一) 科学分类, 合理设置课程, 丰富课程形式。

基于网络学习平台, 继续教育学分制中课程安排的设计中, 尽可能体现科学性, 而严格的课程标准要与学分设置及相应评价体系做好对接, 对基础理论性与专业实践性的课程进行科学分类。可在现有基础上, 细化分类标准, 以专业学科分类中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为主要脉络, 同时结合多元化、交叉性的学习模块作为特色版块, 在彰显学分制灵活性这一特点的同时, 注重开创性, 丰富课程形式, 如互动交流、名师答疑和优质资源共享等。

(二) 多维度分层次设置学分, 提高课程与学分值的相关匹配度。

在学分制管理中, 如何设置学分分值, 是衡量管理体制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员对相关知识的认可度、学习有效性的维度、学习效率的提高程度衡量, 同时注重在设置上的多纬度、多层次。学习平台在设计过程中要多考虑学科的教学特色, 以便开发出符合学科性质、特点的学习内容, 提供更科学完善的学习方式[1]。在学分设置上, 应体现出课程特点及在学习体系中的难易度, 不能仅仅以课程时长作为唯一设置标准。

(三) 加快课程内容更新速度, 提高学员参与积极性与稳定度。

定期更新, 批量将最新的课程和资料扩充到学习平台中, 把最新的成果融入课程体系中, 增强学习平台的吸引力。课程体系要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淘汰陈旧的课程, 使课程体系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2]。学员的学习稳定度会随着不断更新的内容保持较高的学习热情, 整个过程必须有指导教师、管理团队全程监控指导, 并不断地给学员进行反馈, 以便及时纠正单纯追求数量的弊端[3], 更好地提 高学员参与 的积极性与稳定度。

参考文献

[1]宋吉祥等.网络学习平台的类型与功能分析[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2005 (9) :8.

[2]许劲松等.课程·师资·管理:有效推进学分制的关键要素[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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