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制度范文

2024-06-28

学生军训制度范文(精选9篇)

学生军训制度 第1篇

防疫期间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学生补课制度、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一次点名,并认真填写点名簿。

2、学生因故缺席,必须向班主任递交请假条,说明事由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返校时间,家长要在请假条上签名。返校后应销假。

3、学生患流行病、传染病期间,必须回家休息、治疗,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师生疾病防控办公室。

4、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师生报告。

5、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班主任应向教导处报告。

6、学生中途离校的,应凭班主任的签条出校门,签条由传达室收存。原则上不同意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来校请假并带走学生。

7、各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8、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通报家长。

学生补课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每一名因故缺课的学生都能够及时得到补课,特制定本制度。

1、要求教师要对每一位学生的成绩负责,实行严格的补课制度,给缺课的学生补课。

2、学生返校后,由教导处向相关教师下达补课通知单,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缺课情况制定补课计划,及时为学生补课。

3、对于大面积出现缺课现象的,学校要统筹安排集中补课。

4、补课后,学校教导处要通过问卷方式对补课效果进行调查,凡学生依旧没有掌握的,要进行再次补课。

5、学校要加强补课的跟踪管理,确保补课落实到实处,不让每一名学生掉队。

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发生或蔓延,特制定学校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一、确诊患有传染病的学生,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到相关医院就诊、治疗,不能来校上课、学习,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

二、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持由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开具的复课证明到学校课程与教学处办理相关复课手续。

三、课程与教学处委托学校医务室查验复课证明,确认后由课程与教学处开具学生复课到班通知,安排进班上课。

学生军训制度 第2篇

学生军训制度

军训,在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是培养和储备我军后备兵员及预备役军官、壮大国防力量的有效手段。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浅析 第3篇

一、“三好学生”的本质内涵

“三好学生”是我国学校给予被评选出来的优秀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 所谓的“三好”具体是指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三好学生”的评选从1954年开始, 在我国中小学校普遍推行, 采用固定的评选比例和基本相同的衡量标准, 是我国中小学校评价学生的一种主要方式。

“三好学生”的提法首先出现在1955年我国出台的《小学生守则》及《中学生守则》里, 之后逐渐演变为德、智、体“三育”的教育方针, 这一教育方针沿袭多年、影响深远。

当今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观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与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 且在2006年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所谓素质教育观, 就是把教育活动的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一种教育观。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素质教育的内涵, 提出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即素质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有三方面标准, 其中“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两条明确提出素质教育所要培养人才的基本素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这一标准虽然在内涵上较“三育”方针来说更为丰富, 但无疑是从这一方针幻化而来, 与其一脉相承。

可以看出, “三好学生”评价的是学生多方面的素质, 追求的是学生多方面的发展, 是一种以激励学生综合发展为目的的学生评价制度。从其本质内涵上看, 评选“三好学生”与我国现在的推行的素质教育并不矛盾, 是符合素质教育的发展要求的, 一定程度地可以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二、“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二十年来, “三好学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 质疑的原因种种, 有人认为“三好学生”评选过程中产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滋生教育腐败, 侵蚀学生心灵;也有人提出在“三好学生”评选中, 学习成绩成为唯一的标准, 学习好的学生就是三好学生, 导致学生一味追求学习成绩, 限制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作为一种学生评价制度, 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 而是教育发展过程的一部分, 它同时受到教育内部各个要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可避免。具体分析, “三好学生”存在的问题, 既有制度理论发展层面的, 又有制度实施操作层面的。

(一) “三好学生”评选结果与学生升学和就业挂钩, 突出评选的甄别和选拔功能, 具有功利性, 进而产生种种不好的影响。

1982年5月5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 公布《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规定:对于连续几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 在升学和分配上都给予优先选择的机会;2001年1月教育部发出通知 (教基[2001]1号) 规定:根据《意见》精神, 各地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评选省级“三好学生”的基础上, 按当年毕业生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并确定的优秀学生, 享受普通高等学校的保送生资格。两个文件把“三好学生”评选与对学生至关重要的升学挂钩, “三好学生”对学生的影响从精神层面延伸到实际利益, 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 具有鲜明的功利性。事实上, 这种规定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同样适用。

这是“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在制度建设层面的根本性缺陷, 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的人才选拔观念。我国人才选拔的观念是选择同一标准下的最优者。除了受“精英观”的影响, 在教育系统中“择优”的人才选拔观念还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缺乏的现状, 有限的教育资源, 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 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人民受教育的需求, 为了尽可能公平的分配教育资源, “择优”这一看似相对公平的做法被采用。

在基础教育阶段, 我国实施示范性学校和实验性学校的政策, 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尤为严重, 教育资源的争夺尤为激烈。为了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学生乃至学生家长之间展开竞争, 出现给具有评选权力的班主任送礼等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文提及的教育腐败、学生心灵遭受侵害等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

(二)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单一, 学习成绩的优劣逐渐成为评选“三好学生”的唯一标准, 限制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是中小学在实际评选“三好学生”的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实际上, 在关于评选“三好学生”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中, 有如下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要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他两好, 或者对其他两好降格以求。美术、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 其他学科的成绩在及格以上, 各科平均成绩优良, 也应视为学习好。”“既要表扬一贯先进的学生, 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 经过努力, 有显著进步, 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 以鼓励全体同学努力上进。”这些规定特别指出不能以智育来代替德育、美育、体育等方面, 并且注意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进步和发展。只是在“三好学生”评选过程中, 这一规定显然被多数学校忽视, 学习成绩成为评选“三好学生”的唯一标准, 学习成绩有很大进步但与成绩好的同学还有差距的学生也不在评选“三好学生”的考虑范围之内。这导致教师学生把全部精力都放在追求成绩上, 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要求被忽视, 甚至被歧视, 在智育上有优势的学生成为“好学生”, 学生发展美育体育等被看做是“不务正业”。

(三) “三好学生”评选主体单一, 评选的公平性无法保障, 容易导致教育腐败。

对于“三好学生”评选方式的规定是:“三好学生”的评选, 先让学生评议提名;接着由班主任公正评价 (征求有关教师意见) 再实事求是地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报学校审批。这一规定表明, “三好学生”的评选至少有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四个主体, 评选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然而, 多数学校评选“三好学生”的过程和方式是这样的:班主任不经过学生提名, 直接决定三好学生的名单, 或班主任提出三好学生的备选名单, 学生在既定范围内进行实际上毫无意义的选择, 班主任成为评价的主体, 掌握着评价过程中的所有权利, 学生只是单纯地被评价。在这种过程和方式中, 评价主体被人为减少, 班主任成为“三好学生”的评选主体, 其作用被放大, 有的学生家长为了使自己的孩子成为“三好学生”, 通过不同的方式给班主任施加影响, 一定程度上影响“三好学生”评选的结果, 扰乱评选过程, 伤害学生心灵, 滋生教育腐败。

综合上述分析,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评选结果的甄别选拔功能及评选过程的异化。

三、“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改进和发展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在本质上与我国现行的素质教育并不相悖, 但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 又出现一些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教育的发展, 鉴于此, 笔者建议按照现在教育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对“三好学生”评选制度进行改进, 促进其发展和完善。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 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 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 帮助学生认识自我, 树立自信, 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根据这一要求及“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 加强制度建设, 取消“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甄别和选拔功能, 强调改进与激励功能, 促进学生的发展。

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 必须改变“三好学生”评选制度过于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 忽视改进和激励功能的状况。首先, 评选结果不再与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挂钩, 不再参与教育资源的分配, 取消其功利性作用, 取消其对学生的利益诱惑, 使学生正确认识“三好学生”的评选, 尽可能地为“三好学生”的评选的公平和公正提供一个良好前提。其次, 要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 必须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和改进功能。在“三好学生”评选中, 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第一, 重视反馈和调节。在评选过程中, 评选者要有目的的与评选对象进行互动, 把采集的评选对象的信息及其意义传递给评选对象, 收集评选对象的返回信息, 实现信息循环, 以此不断修正评选对象或评选者的行为。最后要将评选结果以科学、恰当的方式反馈给评选对象, 促使其对自身建立更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 增加和保障教育投入, 促进区域和校际教育均衡, 尽可能的实现教育公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三好学生”评选结果运用的功利性与教育资源的缺乏与分配不均不无关系。加大和保障教育投入, 取消创建示范性学校和实验性学校的制度, 均衡分配物资和师资, 使每一所学校都能拥有合适的配备, 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最好的教育, 从根本上解决“三好学生”评选结果与学生能否接受最好的教育挂钩的问题。

(三) 采取相应措施, 使学校正确认识和理解“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要求, 改善“三好学生”评选过程的异化现象。

“三好学生”评选制度既规定了多方面的评选标准, 又规定了多元的评选主体, 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单一评选标准和评选主体的现象, 导致诸多问题的产生。出现这种现象, 一是因为应试教育的导向, 二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正确实施。目前我国基础教育领域正在逐步推进素质教育, 为“三好学生”评选制度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 建立保障“三好学生”评选制度正确实施的制度和措施势在必行, 必须使学校明确“三好学生”评选的正确标准和步骤, 对于评选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有关部门可以进行检查和督促, 要求其重新评定, 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罚。在此基础上, 给予学校一定的灵活性, 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标准和主体。

(四) 树立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在教育教育活动中的性质、地位、特征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基本认识与看法。有什么样的学生观, 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三好学生”制度建设中的缺陷及评选过程的异化, 与人们持有的“抽象的人”的学生观不无关系, 忽视了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有独特需求的具体的人, 把学生发展看做是环境等外界因素作用的结果, 出现了评选标准的统一性、评选过程的操作性、评选结果的功利性等现象。

教育观是学生观的基础, 影响和制约学生观。当今我们倡导的教育观是素质教育观, 强调促进和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 人的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学生观的思想基础, 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就是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全面发展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是发展的人、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在“三好学生”评选制度的实施中, 要坚持全面发展的学生观。首先, 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 变终结性评价为形成性评价;其次, 要认识到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的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的, 认识到全面发展的人是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个性又得到很好发展的人, 在评选过程中注意评选标准应用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1]张红霞.由“三好学生”的存废之争引发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 2009 (5) .

[2]田友谊.我们该如何评价学生?——由“三好学生”评选制度存废之争引发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 2009 (10) .

[3]齐梅.考试与教育评价理论的沿革[J].

[4]张文.论发展性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及其评价观[J].当代教育论坛, 2006 (12) .

用制度管学生,用活动教育学生 第4篇

一、从建立与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入手,抓实常规管理

“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是规范学生行为的基础。制度管人,制度育人是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此学校除了大力宣传学习“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外,还针对学校实际先后制定“自行车管理条例”“卫生包干区管理条例”“教室、宿舍规范化管理条例”“安全守则”“违纪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在落实这些制度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六个字:先知、恒行、自律。先知:新生入学前,把所有的规章制度发到每个学生手中,并在为时七天的小学初中衔接军训,以讲座、看录像、测试等形式让学生熟知学校的规章制度。恒行:在抓行为规范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全面性、连续性原则。坚持每天对校园一日常规(纪律、卫生、出操、自行车停放、文明礼仪)逐项进行检查评比,天天反馈,周周公布,月月总结,这样全方位持之以恒地抓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养成习惯。自律:自觉遵守纪律,自己规范自己是我们最高层次的要求,学校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德育实施制度,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习惯。

二、从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入手,构建德育活动体系,促进学生自我教育

德育过程中矛盾转化的自觉性决定品德形成的深化,只能靠受教育者主动自觉地去完成,因此,学校十分重视受教育者主体作用的发挥,尽量为学生提供参与机会,使他们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得到心灵的净化,使自身的修养得到提高,具体做法有:首先为增强法制观念,学校定期邀请法制教育报告团、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领导作法制教育讲座,组织学生参观看守所,观看法制教育宣传片,开设案件聚焦选修课,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通过讨论、写心得体会,举行知识竞赛、征文评比、演讲比赛等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学生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能力。为培养学生自理能力,劳动观念,我们把教室、宿舍、公共厕所、绿化区的卫生工作交给学生承担,要求各班责任到人,做到班上事有人做,班上人有事做。让学生在活动中与多彩的历史文化交往,与身边的同学、朋友交往,在交往中产生道德认识,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学校结合重大纪念日、节日以及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礼仪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四项专项教育,开展“我为学校(社区)做实事”“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建设一流中学”“激扬青春文字,传承‘五四精神”“寻访抗战老战士”“服务大众,奉献社会,做公民道德的践行者”等系列活动,在“体验性原则”的指导下,让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以访问、街头调查、志愿服务等方式完成对传统美德的理解和感受。

总之,要使德育工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要用细心、耐心、爱心为学生营造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德育氛围,引导他们做一个健康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学生军训相关制度 第5篇

1、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学习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组织纪律性。

2、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军训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校规校纪。

3、一切行动听指挥,刻苦训练,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勇敢顽强的精神,圆满完成军训任务。

4、尊重教师、尊重教官,同学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团结友爱。

5、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6、按规定着装,杜绝衣衫不整的出现在教室、饭堂和室外训练场所等公共场合。

7、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8、讲卫生、讲礼貌、举止文明,不吸烟、不喝酒、不留长发。

学生军训安全制度

为了提高参训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军训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特制定求知中学(灵溪三高)军训安全制度。

一、训练场地安全制度

1、训练场地要保持平整、清洁。

2、训练场地要远离高层建筑物。

3、训练间歇时间,要组织学生有秩序集体活动,禁止学生单独活动或乘凉。严禁在训练场地嬉笑、打闹。

4、训练要远离施工现场,严禁各种车辆进入训练场地。

5、训练场地周围禁止放高音喇叭和其他噪音。

6、严禁非参训人员进入训练场地。

二、拉练安全制度

1、拉练要有周密的组织和安排,保证信息畅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拉练途中要有专人带队,组织协调军训队伍顺利、安全通过十字路口和人口密集区。

3、拉练要有医务人员跟队,要备有车辆收容伤病员。

4、指导员要紧跟队伍,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意外事故。

学生军训管理制度

一、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l、起床:按时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早操:按时出操,全体参训人员应迅速以连为单位集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出操。

3、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开始洗漱和整理内务卫生。

4、开饭;按规定时间开饭。

5、操课:认真听讲,精心训练,遵守训练场纪律,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操课往返途中,要保持队列整齐。

6、午休(午睡):午睡时间,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更不得私自外出;午睡起床后,应迅速整理内务,做好课前准备。

7、就寝:按规定时间就寝,熄灯后,室内不准讲话、吸烟或听收录音机,不准自设小灯看杂志、小说等书籍。

8、集会:凡在军训期间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必须在军训团首长批准后进行;未经批准参训学员不得私自进行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

9、课外活动:课外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随意外出。其余课外活动由连(团)统一安排。

二、学生请假管理制度

1、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逐级请假,严禁私自外出或无故旷训。

2、请假需逐级请示,首先向指导员请假,然后向教官请示,最后报政教处批准,未经军训负责人批准不得外出。

3、学员因病不能参加训练应持医务人员开据的请假证明进行请假,学生外出时,需持请假批准条,由指导员交待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销假,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军容风纪管理制度

l、军训期间学生穿着要得体,出宿舍门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只穿短裤、背心。

2、男生不准留长发,女生不准戴耳环、项链、不准描眉、涂日红。

3、军训学生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手插衣袋。行走时不准吃东西或搭肩挽臂。

4、教官、指导员要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行为进行纠正,参训学生要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学生军训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根据《浙江省学生军训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及苍教学函[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学生军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部门职责

1、政教处

(1)负责军训工作具体组织协调、计划落实。

(2)负责检查落实军训值班落实情况,包括值班在岗在位情况,履行职责情况。(3)负责学生军训前身体状况调查、摸底、确定学生参训资格。(4)制订应急处理方案。

(5)制定防暑及急救物品、药品的计划和筹措。(6)落实军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事宜。

2、总务处:

(1)负责防暑降温物品筹措,并配送到位。

(2)负责食堂卫生检查落实,特别是食品进货渠道的检查监督,食堂餐具的消毒工作落实,食堂人员个人卫生落实。

(3)确保学生用水、用电安全。(4)负责教官生活服务保障。

(5)落实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事宜。

3、班主任:

(1)负责本班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2)协助校医摸清本班学生身体状况,协助发放本班学生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的发放。(3)协助做好军训过程中本班学生的各项服务。(4)协助处理相关突发应急事件。

(5)落实军训安全工作的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事宜。

(三)安全措施

(1)军训期间学生管理按照学院军训期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学院设总值班及教师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亲临军训现场,指导和组织学生军训工作,严格把好安全关。

(3)学院设医务值班,地点在学院医务室,由郭康萍老师负责。备齐必备的药品、急救箱;发生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救治,并视情护送相关医院。医务人员按要求,做好有关高温降暑的药品发放,并随时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进行处置和报告。附备急药品一览表。

(4)后勤服务保障部门要确保饮用水、食品的安全,对饮用水源进行检测,对锅炉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对食堂进货渠道进行跟踪检查,坚决堵住不安全进货渠道。

(5)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卫生健康证,工作时间必须穿戴相关工作衣帽,保证个人卫生。学院总务处对蔬菜清洗、餐具消毒清洗,食品卫生等情况,每天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学院食堂实行24小时留菜样制度,一旦发现情况,便于迅速查明原因。

(6)所有的2003级新生及02计算机大专班学生必须参加军训。军训之前,学院要对所有参训学生进行身体状况摸底,由学院医师郭康萍老师组织协调各班班主任实施。所有学生必须填写个人身体状况审报表。校医要视情作出可否参加军训的意见,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如学生个人提出不参加军训相关项目,需持相关医院证明,向学院医务室提出申请,报学院军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应急处置

学校设立应急情况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办公室在学校综合楼三楼学校办公室,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长:

指挥协调组:由**负责。应急处置电话:

应急救治服务小组:由林时燕负责。备齐相关应急救治药品、物品,配备小车一辆(车号为:)。

应急处置程序:

学生会生活部制度制度 第6篇

“无规矩,不成方圆”。生活部有着一套严明的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生活部成员的日常行为:

1.严格遵守学院纪律以及班规,自觉维护生活部形象,不得作出有损生活部形象的事。2.按时参加学生会的大小例会,不得迟到早退,迟到者写检讨,字数按时间计算,每分钟最少100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说明原因。3.按时例行学生会值班签到制度。

4.工作细心认真,以饱满的热情和最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工作中去。遇事冷静果断,虚心接受别人对自己提出的意见,保持谦和态度。

5.积极辅佐部长的工作,及时从上级接受任务,认真对待,按时按质完成。不得因个人喜好推脱工作,须服从组织安排。

6.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本部门工作也可以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

7.在学习上起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的学风形成,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若每学期挂科三科以上,则自动退出学生会。

8.搞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团结友善,和谐共处,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办事效率。9.举行各种的活动支出须开具体发票,以待日后的统一报销。10.平时多观察生活,多联系同学,多发现问题,多思考,多反映。

11.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且无缺勤现象者,评优资格优先,不得无故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12.积极参与班集体活动,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学院活动,以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做一名合格并且优秀的学生干部。

学生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和见习制度 第7篇

一、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上课、实习均实行考勤制度。

二、参加临床理论课学习的学生,应按时上下课,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手续。两日内由班主任或科教科批准,三日以上报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考勤工作由科教科和实习组长共同完成。

三、实习学生进入实习科室,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带教,其作息时间由所在科室确定并参与科室考勤,认真履行实习医生职责。

四、实习学生应按时上下班,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两天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超过两天报科教科批准,五天以上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病假应出示疾病诊断书。

五、凡在本院学习的学生,上课时间或上班时间要求着装整齐、举止文雅、言语文明、行为规范,充分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严禁在教室或工作区高声喧哗和吃零食。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报实习生学校科教科取消实习资格,实习费不予退还。

学生见习制度

一、学生进入见习病区,在指定地点等待带教老师,由科教科和实习组长清点人数。

二、见习时要求着装整齐,穿好白大褂,戴好帽子、口罩,讲究精神文明,说话和气,不要高声喧哗。

三、服从安排,不得自选或擅自调换见习时间和地点,以组为单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见习。没有带教老师的允许,不得随便参与医学诊疗活动。

四、不损人利己,不乱拿医院药品、器械、病历纸和其他一切物品,凡损坏公物者,一律由本人负责赔偿。

五、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由小组长预先向科教科报告,凡未经同意而不见习,或自行到其他医院见习者,每次以旷课四学时论处,按课时累计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六、见习时要求严肃认真,听从带教老师的安排,没有老师的允许,不得自作主张给病人做诊疗检查,不得在病房讨论病人的病情及诊断结果。

七、检查病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照老师的要求,轮流进行,不得争抢,动作要轻柔,对病人要极端热情,重复见习的同学,要主动站在后面,让未见习的同学优先。

学生军训制度 第8篇

一、制度德性与大学生奖学金制度

(一)制度德性的内涵

制度德性,也就是制度伦理,意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以及合道德性的程度,是对制度作道德评判。制度德性本身是一个有结构的整体,可分为制度设计德性和制度运行德性两部分。制度作为个体生存的更具基础性的框架,其所蕴含的价值导向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恶劣的制度让好善之心无处兴发,而良善的制度却能让为恶之心无间藏身。

(二)大学生奖学金制度的类型

我国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是一个有层次有功能分化的制度体系。按层次可分为国家级的奖学金、高校自设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在功能上,有偏重资助的,如国家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奖优型的, 如国家奖学金。笔者认为,各类奖学金的具体制度安排尽管不一样,但作为一项关乎道德影响的制度都是可以进行“善恶”考察的,即从制度德性看,任何良善制度的德育可能是有一致性的,因此对这样一个奖学金制度体系不作更为细致的区分。本文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就是对这样一个制度体系的指称。

(三)德育的途径

德育的途径简单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德育, 包括各类德育课程等;一类是隐性德育,例如环境的影响等。制度作为德育的重要途径属于后者,在德育中,制度通过提供一定的育人环境起作用。可以认为,如果制度本身是良善的,那么基于制度的教育环境就是善良的,在环境中浸染的学生也会受到不知不觉的正向影响。尤其对于大学生这样一个心智日渐成熟的个体来说,直接的道德教育如果方式不当很可能带来逆反心理,间接的环境熏陶、制度濡染很可能会事半功倍。

当然这一切正向的连锁反应的起点是,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那么“善”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该是什么样子?

二、大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设计德性与运行德性

制度德性按动静连贯的次序可分为静态的设计德性和动态的运行德性,这两种德性的生发处、着重点不同,以这样两种视角分别考察理想的奖学金制度的德性,可以对奖学金制度的制度德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设计德性之理想“善”

在理想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制度设计者的个人价值偏向是应该尽量予以排除的干扰因素。在韦伯设想的严格意义下的科层制组织中,个体的人仅是作为组织机体的一部分存在的,个体毫无偏向趣味可言。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个人的因素才可能被有效排除,才能真正做到一切基于理性、不偏私。且不论这样一种基于理性的管理模式是否适用于高校的管理,仅就高校在向这样一种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畸形的官僚———行政体系而言,似乎中国高校中的制度设计者不免会受到更多个人因素的干扰。这样一种现存的体系在设计的一开始就让制度德性先天不足。但严格说来,程序的不公正并不一定就会带来实质上的偏私。在一定程度上这样一种政策设计模式可以被视为精英决策的一种变式,精英作为特定领域的专家承担相关领域的决策责任。相关精英在高校奖学金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如能基于一种对众人之事体谅和关照的道德情怀制定制度, 此情怀总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德性中彰显出来。

奖学金制度的设计德性具体可以从两个角度体现出来。其一是制度设计的立场,一项有着人文关怀的制度不会站在受众的对立面以压制性的淫威施暴于学生的心理,当然这并非要求制度放弃自身的权威性,而是要实现刚性的要求与柔性引导的统一。大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设计立场只要是两者结合,就能在制度与个人之间留出一道自由的空隙,而这道空隙正是培养独立自由个体的必要空间。其二是制度设计的动机,动机在道德的考量中一直处于凸显的位置,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强调动机的纯粹性,由此看来基于动机的考察分析一项行动的道德性是合适的。就奖学金制度的设计而言,其动机只要是促进学生发展、帮助学生认识自己,而非以某一尺度将学生分等,这样的制度动机就会反射出德性的光辉。

(二)运行德性之实际“善”

不同于落实在文本上的制度设计中的德性,制度运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德性的存在方式更具有生成性、互动性,运行德性的善正是在这样的动态过程中实现的。除了对过程的考察,根据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对道德的思考,制度运行结果的道德性也是衡量制度德性的重要维度。奖学金制度的运行德性也就可以从运行方式、运行效果两个维度来评价。

在运行方式上,只有合乎道德的方式才能带来正向的道德影响。成功的道德教育不同于知识教育,前者要求知情行的统一,而后者可以停留在认知的层面。良善的奖学金制度对学生的道德产生着正向影响,因为其不止于制度背后善的理念的自然呈现,也依赖具体执行制度时执行者以自身的道德情感点染学生的道德情感,为学生将认知转化为行动提供了持久的动力。一个制度的良善性不会自我实现,必须依赖良善的执行方式,奖学金制度的执行者在公正、尊重、关怀等道德原则下承担着制度运行中的德性要求。在运行效果上,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其效用是有限度的,虽然功利主义者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标准遭人诟病,但否认效用评价标准的客观存在又不免偏颇。笔者认为暂可借鉴这样的评价标准,但在此受到关注的是制度运行结果给学生带来的道德感受和道德影响。良善的奖学金制度的运行德性在结果上,其着眼处不是学生的物质满足感与不足感,而是对学生后续道德行为的影响,即达成一个让学生在后续的生活学习中继续追求“善”的事实,而这正是高校奖学金制度的运行结果对道德教育的意义所在。

三、基于制度德性的奖学金制度对大学生德育 的积极影响

在设计和运行两方面都坚守“善”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作为一种学生德育的资源,其自身的德性特征又与德育本身的规律性有着暗契。

(一)德育立场:能者从之

大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规范对象仅限于想要获得奖学金的人,只有那些有自我提升要求的人才会感觉到奖学金制度的压力与动力,这样一种规范面使学生自己保留了相当大的自由性。在这样的意义上,奖学金制度就像是一面导向性的旗帜,感召着而非强制着每个个体。制度的非全面性、非强制性的特点正为个体道德的自然兴发留下了一片自由的空间。德育理论中的价值澄清理论认为,真正的道德教育是个体在面对尽可能多的选择方案时教师通过澄清的手段,使学生自己基于理性做出自由选择,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不带强制性的选择过程,个体才会形成珍视之心。奖学金制度彰显着一种中道而立、能者从之的立场,这种非强制性正提供了一份德育所需的自由度。

(二)德育动机:成其所是

大学阶段是学生进行自我认知、自我定向、自我设计的关键阶段,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自我探寻的过程, 个体才会真正知道该去往何处。在一定意义上,奖学金制度为个体可能还不确切的自主选择提供了一份外界的确证。另一方面,奖学金制度内在构成的多样性鼓励学生基于特长的发展,让学生成其所是。这样两个方面的特点对德育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奖学金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必需的德育激励和指引。当然, 这样一种个人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向并非忽视对学生道德上的一致要求,而是不再强调这种要求的外在性,相反,通过提供学生认识自己的机会,让学生进而认识到共同的人性基础上的道德内在一致性。这样的道德律因为有了自身的探寻思考而更加深刻,同时相同的人性又保证了道德探寻结果的相像。奖学金制度给了学生道德上成其所是的选择机会,同时,这样各德其德的结果却往往是德德与共。

(三)德育方式:春风化雨

理想的奖学金制度中的德性一定包含着制度运行方式上的合德性,这既是一种理论上的应然状态,也是一种现实中值得孜孜以求的目标状态。合道德的运行方式基于不同的情境会有不同的呈现,但其核心一定是人性与人性的相遇和感化,只有形成这样一种能够触动心灵的关系,在制度运行中道德的正向影响才会真正化育学生的道德品质。在奖学金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因为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尤其在学生日益现实化的社会背景下,强调通过制度执行者的道德品质春风化雨般的感化学生,似乎有些太过理想化。但制度执行者的行为方式对奖学金制度的德育可能性的开发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如果高校的奖学金制度执行者能够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让学生在感受到制度的严肃性时也能顾及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样的运行方式虽然不能让所有学生满意,但却会让所有的不满在道德原则下低头。

(四)德育效果:乐学乐群

奖学金制度的设立不管是侧重于资助还是奖励,其目标都是要让学生能够专注于学业,这样一种制度的旨归却因为涉及经济利益而在制度运行过程中遭到冷遇, 更有甚者经济利益成了引发学生间、师生间矛盾的导火索。这样的现实运行状况完全与乐学乐群无涉。至此不能不反思经济利益的外部激励带来的明显的负面效应。在德育上,经济利益的外部驱动能否带来内部的道德发展,这是值得疑问的。但必须承认学生的道德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根据德育的个体功能的三个阶段的划分, 即生存、发展和享受,处在生存阶段的个体是基于道德的利己性进行道德行动的,即认为之所以践行道德是因为个体在利他中能够实现合理的利己。在这样一种初始阶段的道德发展中,外部激励是有必要、有价值的。但也必须承认这样一种外部的经济驱动在促进德育上力量是有限的。由此看来,奖学金制度在运行效果上若要具有道德性,就不能仅止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学生价值行为的影响,而是应该有制度道德的支撑。理想的奖学金制度德性保证了其本身不会是单薄的金钱驱动,外部的经济利益只是不期然的际遇而已。但现今奖学金制度运行效果的道德影响力远不能让学生真心地乐学乐群,这或许正说明了现今的奖学金制度不合理。

四、基于制度德性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改革趋向

以上通过对奖学金制度的制度德性的分析以及理想奖学金制度的德育积极影响的分析,试图论证大学生奖学金制度确实存在有待开发的德育可能性。但现实中的奖学金制度自身的德性还有待提升,这就使其德育功能的发挥不尽如人意。本文尝试对奖学金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物质与精神并重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单凭经济利益的物质引导很可能只是在迎合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沾染上的功利主义习气,尤其是考虑到大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大学处在这样一个时代自然无力与社会相抗衡,但是如果大学都逃避坚守人类精神家园的道德责任,这将是大学堕落的开始,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所以,奖学金制度应该尝试将物质与精神相结合,不单单进行物质奖励,更要进行精神奖励。

(二)科学与人文结合

在我国,高校对奖学金制度的设计运行有很强的自主性,各高校根据自己的情况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可量化的评选指标,各种难以量化的学生发展项目通过拆分组合,在科学思维的指导下严格以数字排名进行取舍。这样一种奖学金制度的设计模式相较以往的主观评价似乎更具科学性,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一是这样一种分项赋分的适恰性;其二是这样一种量化排名方式下带来的人文关怀的缺失。冷冰冰的数字只会让学生感受到制度的冷漠,而不会提供给师生一个能够进行沟通的人性化平台。因此,奖学金制度如果要想更好地发挥德育的作用就必须改变对科学性的极端化追求,而是要注重人文关怀,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将学生视为有个性的、不可完全量化的人。

(三)权威与民主并行

一项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但权威与制度并非是相伴而生的,权威是有条件的。韦伯将作为权威的人分为三类,即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一项制度的权威虽不同于人的权威,但也可以按此思路做出区分。可以认为制度的权威来源于这样三类,其一是制度的传统,朝令夕改的制度是没有权威可言的;其二是制度的效果,一项制度只有通过好的实践效果才能确证自身的权威;其三是制度的法理性, 这包括制度的制定程序以及制度的上位法理。基于第三点的意义上提出民主对于制度权威的价值。就大学生奖学金制度而言,这样一个制度的制定只有经过学生参与制定的民主过程才会使制度被学生自愿服从。因此,高校的奖学金制度要实现权威性必须加强民主性。

(四)过程与结果兼顾

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的统一是评价的一个发展方向,奖学金制度的有效运行一定是基于科学的评价方式,也只有基于一套科学的评价方式才能让奖学金制度的运作结果体现出公平的道德实质。我国高校的奖学金制度多是基于最终的成绩排名来筛选学生,这样的评价很容易造成一些错误,尤其在一个考试诚信存在问题的高校,这样的安排很容易埋没一些真正有向学之心的人。因此必须拓展学生评价的视野,将过程评价纳入评价体系。而且就结果评价来说,必须承认来自不同家庭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一开始的基点就有差异,因此简单的横向比较很难说明真正的问题,而应该采用增量评价的方法,将前期的差异剔除,尝试以每一阶段获得进步的程度作为奖学金获得与否的考虑依据。

综上所述,奖学金制度不断趋向于完善的过程正是其制度德性不断完备的过程,而具有德性的制度是完全可以作为德育资源进行开发的。当前我国的奖学金制度要想实现与德育的良性互动,首先需要的就是从制度设计到制度运行不断提升自己的合德性。在德行修养上, 合德的奖学金制度带来的物质奖励不是终点,而只是个人在道德修养上的一次外来的推动。

摘要:文章从制度德性的视角分析了合德的高校奖学金制度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特点,据此认为奖学金制度是具有德育可能性的,并从德育立场、德育动机、德育方式和德育效果四个维度论证奖学金制度与德育的契合,提出基于制度德性的大学生奖学金制度改革趋向。。

关键词: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德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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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研究 第9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纠纷?法律关系

随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益纠纷日益增多,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深究其原因,发现其也应当是我们法治精神的一部分。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法治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等方面的不可或缺环节。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

(1)高校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和权力,对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进行了确定,该法也确定了高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高校作为非政府机关的附属机构,与普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所区别;高校在保证教育秩序正常的前提下,有着教育和科研的双重性质。

(2)学生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是代表国家实施教育的义务主体,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同时,依据《高等教育法》,也具体规定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重庆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退学的案件,虽然被重庆第一中院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裁判权限范围的理由驳回起诉,但学校不应当因干预学生的私生活的自由领域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结婚、怀孕等事由导致退学)。

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

高校基于《高等教育法》对学生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是教育教学关系的主体。高校对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岗位、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权利进行规定。高校虽非行政机关,但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时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在某些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权限下发生的纠纷应当归属行政诉讼。

根据《宪法》的精神,学生拥有受教育权,对于学生私生活等自由领域,高校不应介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发展,例如学生食宿、订购教材等问题,高校在提供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层面上,学生的权利与学校的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益纠纷类型

1.严重侵犯学生基本权益纠纷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对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学生基本权利处分的决定有:开除学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这些与人身权、财产权有一定关系,因为涉及其身份和待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纠纷,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案,到2003女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均看到司法介入高校内部管理,且近年来案件越来越多。

2.维持学校日常管理秩序纠纷

一是对于维持学校及内部正常管理秩序做出的纪律处分,例如学生成绩评定、作弊等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通告批评、记过、留校察看等)、奖助学金的评定等;二是因学术不同观点而发生的争议的。这些应该通过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解决,而无须司法审查,不能诉诸法院。例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该案刘燕文的诉讼请求也从“请求法院责令北大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可见,对于学术观点的纠纷,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审查,而非由法院去审查是否颁布学位。三是基于学校与学生服务合同,例如食宿、教材、学杂费等民事纠纷。

三、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类型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受教育者(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及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这里的申诉类型主要有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1.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是一种校内救济行为,当学生发生权利侵害时首选的救济途径,其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及学生个人利益时,可以先向做出的该处分的部门进行申诉,不服后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诉;申诉一定要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证明。但《规定》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申诉处理委员会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应当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权直接改变学校的原处分决定。对于申诉委员会决定的类型:如是对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的,应当驳回学生的申诉,并告知后续救济渠道;如对有确凿证据认为处分决定的确不公的,申诉委员会可以提出更改建议,交回给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研究决定。

2.校外申诉

在校内申诉不成功的情况下,学生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此为校外申诉,是行政申诉的一种形式。《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里指的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程序是一项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学生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对学校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重新做出裁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学生申诉的时候,会调阅原处分的材料和校内申诉的材料,督促学校做出意见,也会派专人调查。

3.行政诉讼

高校可以作为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已得到法学界的认可,但高校对于影响到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具有一定行政处分职权。在学生不服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的处理时,可以走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当然也有学生完全不信任校内外申诉的过程,直接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诸法院。

4.民事诉讼

基于高校与学生的服务合同之间的纠纷,比如,原集美大学大二学生在向该校缴纳了该年度学杂费的情况下,因回家找工作申请退学,集美大学同意其退学但不同意退还学杂费的案例,引发的要求退还学杂费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在尊重学校的学生管理权的前提下,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等权利,须在完善校内申诉、校外申诉、法院诉讼的前提下,对现有的制度某些不可理的地方进行改进,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1.合理配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对于组成人员的具体比例,学生代表所占意见比例等均没有明确要求,这在校内申诉过程处理中,显得不够中立。这里一是建议规定学生代表的意见比例;二是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听取教育界专家学者或法律专业人士等各方的意见;三是建议对申诉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特别对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回避。

2.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实现,学校的规章应当开诚布公,除了以学生守则的形式于开学下发到学生手里,也应当定期在宣传栏、网页各种方式进行公布。特别是对于关于学生核心利益的制度如评优评先的条件和标准、奖助贷的评定、发放情况、毕业生推荐的情况等,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长信箱”“校领导接近学生代表”“校长及学校领导微博微信公开”“团委书记、党委书记聊天室”等等都是一些学校新型的学生事务公开的新型模式。

3.学校行政管理行为遵循正当程序

(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高校依法行使职权,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时,应当有章可循,并有一定的程序构成。这些程序包括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调查学生程序,也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缺乏其中之一就将会成为学生状告学校处理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两证案,学校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并依照学校规定做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印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和“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之后在校两年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学校也为其注册、安排培养直至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毕业之时,学校却以田永已退学不能为其颁发两证。田永将学校告上法庭,之所以胜诉就在于学校自身管理程序混乱,前后不一。

(2)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在高校对学生做出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第一,告知学生该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并把学生申辩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第二,处理决定书应当做好相应的送达程序且要求学生签收,学生如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意见书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的过程做好书面记录。第三,学校在做最终的处理决定的时候应当对学生不服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述,不能因为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最终处理文件应有标准的形式,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程序。高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体现(见涂冬华诉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处理决定案)。正因为该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召开了校务会集体讨论,告知了学生及其父母,才做出对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且报湖南省教委备案,整个程序合法,终于在一审、二审后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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