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内容范文

2024-09-02

事故报告内容范文(精选14篇)

事故报告内容 第1篇

发生事故时报告内容:

1、报警人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和燃烧的物质,联系电话;

2、事故、灾害、事件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波及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

3、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并带路;

4、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调度、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消防治安队、医疗救护队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第2篇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发生单位概况2)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的原则:1)满足组织管理目标的要求2)满足合同的要求3)预测相关的风险4)具体且操作性强5)便于考核。

总平面设计步骤:引入场外交通道路、布置仓库、布置加工厂和混凝土、内部运输通道、布置临时房屋、临时水电管线网、绘制正式的施工平面图。

管根防水:1)管根孔洞在立管定位后,楼板四周缝隙用1:3水泥砂浆堵严,缝大于20MM时,可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堵严,并做底摸。2)在管根与混凝土之间预留的凹槽内嵌填密封膏3)管根平面与管根周围立面转角处应做薄膜防水附加层4)必要时在立管外设置套管,一般套管高出铺装层地面黄20-50MM,套管内径要比立管外径大2-5MM,空隙嵌填密封膏。十不吊:超载或被吊物质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被吊手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拆除工程编专项方案: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火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构建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土方开挖应根据基础形式,工程规模,开挖深度,地质,地下水情况,土方量以及土方机械的特点等合理选择挖土机械。

反铲的作业特点:1)开挖地面以下深度太大的土方2)最大挖土深度4-6M,经济合理深度1。5—3M。3)甩土、堆放。4)较大较深基坑可用多层接力挖土。适用范围:1)开挖1-3类土,2)管沟和基槽3)独立基坑4)边坡开挖。

中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比较研究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从事故中获得经验和教训, 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冀成楼[1]总结了事故调查和分析研究的发展历程, 指出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已从最初的单方面、表面、短期发展到全面、深入和系统化。位金峰[2]通过近10年的工作实践, 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薛澜[3]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为例, 重新审视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的目标定位和问题需求。陈国华[4]在分析不同层次及类型的事故调查中调查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提出适应实际需求的事故调查分级培训机制和方法, 并建立事故调查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张玲[5,6]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运作机制和特点, 比较分析了广泛使用的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方法的特点。曾辉[7]从第三方事故调查的任务、人员编制、人员培训、责任与权利、法律义务等方面提出我国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的框架、三阶段进程及其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起步较晚, 目前事故管理机制发展不成熟[8,9,10], 特别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理念、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的借鉴欧洲典型国家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做法与经验, 本文拟开展我国与欧盟之间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对比分析[11,12,13,14,15,16], 发掘我国现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建议, 为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支持。

1 我国与欧洲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1.1 法律依据

预防是欧盟职业安全和健康立法的指导原则。1989年6月欧盟正式通过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89/391 EEC) 提出在全欧洲实现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 允许成员国保持或设定更为严格的措施, 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992年末将该框架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同时, 欧洲通过关于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危害的理事会指令, 即塞韦索I (82/501/EEC) , 是对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工厂事故以及1986年瑞士巴塞尔山德公司仓库事故的反应。最新的塞韦索III指令 (2012/18/EU) 进一步强化和调整了关于重大事故的规定。此外,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颁布实施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如1974年英国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其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德国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德国社会法典》、《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操作安全法规》等。

在我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在整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效力最大, 调整范围最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对大多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普遍约束力。需指出的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

1.2 事故分级

根据欧洲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欧盟大部分国家将需要调查的事故分为致死性事故和造成三天以上缺勤的非致死性伤害事故两个级别。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1.3 事故调查程序

在事故调查程序上, 我国与欧盟大同小异。相同的是在流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成立调查组、现场调查、原因分析、调查报告编写与审核、调查结果公布;有所不同的是欧盟秉持司法调查与技术调查分开, 司法调查与诉讼是在调查结果确定以后才介入, 而在我国, 事故调查是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并行进行。参见图1和图2。

1.4 事故调查主体

在欧洲,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调查主体是政府, 政府设有能够进行事故调查的劳动监察员, 而监察员是大多数事故调查主体的最重要执行者。例如, 英国的事故调查主体是职业安全卫生执行局 (HSE) , 而德国采用由国家劳动监察署和社会事故保险协会共同执行的双轨制事故调查制度。当事故特别复杂或涉及专门专业时, 可组织“经过认证的机构”调查高风险事故。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调查所需的特殊技能调查员, 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并由政府支付聘请费用。

在我国,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 调查组组成

各欧盟成员国一般会以劳动监察员为中心组建事故调查组。例如, 荷兰劳动监察署规定, 监察员可独自调查小型事故。对于严重或复杂事故的调查, 通常要委托给一个监察员小组。德国劳动监察署在接到事故上报后, 立即组织一支由安全监察员、企业的OSH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警察和必要的外部专家等组成的团队对事故进行联合记录和调查。

在我国,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人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6 事故调查期限

欧盟国家大多无事故调查完成的时间限制, 政府给予监察员充分的时间来寻求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少数国家提出监察员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间限制, 如荷兰调查监察员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造访该公司, 并且至少80%的报告必需在12周内完成。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 事故调查报告

欧盟部分国家采用标准化的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如德国, 监察员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 包括技术、组织、社会和人员, 并寻找事故的根本原因、所有违规行为以及措施等;部分国家无固定格式但规定模块, 要求精细化描述事故调查信息, 如英国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描述、发生事故类型的相关信息、事故调查的流程及内容、发生事故场所的具体分析、具体事故原因分析、HSE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等。

在我国, 规定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文件, 但无标准化格式要求, 也未提出报告细致程度要求。

1.8 责任追究

欧盟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 在荷兰, 劳动监察员被赋予拘留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处罚的权利以及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共检控机构报告的权利。需特别指出的是, 欧盟强调雇主的责任, 因此劳动监察员对雇主造成的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责任, 只有在发生腐败或欺诈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追究、惩罚该监察员。通常事故的责任追究是针对企业、雇主以及行为责任人, 通过对他们执行行政罚款、刑事和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

在我国, 责任追究包括对事故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并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9 事故调查经费来源

通常情况, 欧盟各国家政府承担整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福利、差旅、食宿以及专家聘请费用等。

在我国, 一般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 或由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派出机构, 负责解决相关费用。

1.1 0 信息公开

欧盟通常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后, 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信息及报告进行数据处理后, 向公众公开。如荷兰安全委员会将所有报告公布于该委员会的网站上, 而劳动监察署的所有事故调查报告也将被公开。德国除了运用其信息平台将事故信息及报告共享与政府、企业和保险机构外, 还会将致命性事故的报告提交于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进行年度事故分析并进行公开。另外, 也有部分国家也将事故调查过程适时向公众公开。

在我国, 事故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 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政府领导, 逐级负责的调查机制, 事故调查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中抽调, 自身不承担权利和义务, 行使调查职权依靠原有部门的职权, 而法规中没有明确参与部门的各自职责内容。因此, 临时组建的调查机构组成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高, 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问题。

在我国事故调查机制中, 规定政府赋予行政主导权力与地位。虽已从法律上规定调查组成员应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缺乏对于事故潜在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部门的回避程序, 即没有明确避免事故调查主体的部门或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有些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所调查的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而这些部门的个人回避很难代替部门或单位回避, 事故调查组的独立性需要提高。

2.2 事故调查队伍的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组均为临时性调查团队, 成员来自多个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随即解散, 致使调查组很难做到专业结构配套和协调, 专业性也无法保证。

除整体的专业性问题外, 调查组个体成员的专业性也较弱。根据规定, 调查组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法律及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但目前我国只有海上交通、道路交通、民航及消防四个行业领域实行事故调查员资质认定制度。其他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员主要依靠以往经验来开展事故调查, 没有进行取证、询问、实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技能和从业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 致使调查处理案件的质量不统一, 影响事故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3 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亟需理清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重责任认定, 既追究违法责任, 又追究违纪责任。虽技术调查和责任认定都为预防事故, 但二者侧重点不同。过度关注责任追究, 会使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 隐瞒事实真相, 调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其他利害冲突影响而难于查出事故真相, 不利于调查事故的隐藏因素并真正吸取教训。另外, 事故调查处理中更多强调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较为薄弱,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事故赔偿方式, 国外民事赔偿力度很大。

2.4 事故调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足

我国信息化在事故上报、调查报告的处理以及数据统计等环节的应用属于试探阶段,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途径上都缺乏一个有效、快速的平台。如:现有事故上报通常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 这些途径对于事故信息交换的效率和准确性有所限制;目前事故上报信息的格式没有实现标准化, 导致上报信息存在格式上不统一, 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 报告事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考虑全面, 而政府部门最终数据处理难度较大。

2.5 事故调查报告不够规范化

目前, 我国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不够详细, 只有比较原则的要求, 未设定详细的实施规范。就已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而言, 一些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对事故原因分析论证过程不充分、缺少有效的建议措施的情况。不少事故调查报告很大篇幅是在列出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技术描述和论证过少, 例如, 中石化东黄瀚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描述约占篇幅的16%, 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约占据篇幅的44%, 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部分仅占篇幅的11%, 且多为宏观性建议。另外, 很多事故调查报告由于技术分析不足, 我国司法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用上遇到很大阻力。

3 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

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是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尽快组建独立的且经法律授权的事故调查机构。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逐步建立形成独立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杜绝事故调查主体与被调查对象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问题。事故调查主体应区别于司法调查机构, 不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制约, 只代表调查一方独立行使事故调查权力, 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也可通过建立双轨制模式, 如参考德国国家劳动监察署和事故保险机构双轨制, 提高事故调查主体的公正性。双轨制是指事故调查由政府和事故保险机构共同进行, 此方式可减少政府的压力, 节省人力物力, 在技术和资源上形成互补。

3.2 建立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体系

可借鉴欧洲国家对劳动监察员的要求和培训体系, 如荷兰要求劳动监察员受过高等教育或工作经验等资历外要具备决断能力、熟悉作业环境能力、团队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13]。监察人员必须接受持续两年的基础培训, 取得资格和权利证书;通过基础培训后还将不定期接受专门课程培训。建议从国家层面编制各行业事故调查培训标准教程, 逐步建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估等内容的标准化培训体系。

事故调查涉及法律、物证鉴定、问询技巧、安全生产等领域, 应作为一门综合、系统的科学, 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因此, 应建立事故调查人员资质管理体系, 严格事故调查人员的资格审查, 提高调查人员的准入门槛。

3.3 技术调查应与责任认定分离

事故调查工作应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 避免事故调查过度向责任认定偏移。可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 由事故调查员对事故进行技术调查,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 由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 责任追究应更多强调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而不应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于安全监察人员。

3.4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可借鉴德国做法, 建立一种基于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用于监控、事故上报、调查信息处理、分析、立法、执法、数据公开和事故预防活动等。通过信息系统, 政府可实现对监管目标状态及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效果进行监控。同时, 还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调查上报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模板, 嵌入到信息系统中。通过建立信息系统, 可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换,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推进事故预防。

3.5 加强事故调查公开

事故调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事故调查达到警醒世人、预防事故, 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查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原因。可借鉴荷兰、德国、丹麦和英国等做法, 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建议公开机制, 尤其是事故调查的过程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及时向公众公布事故调查的进展和结论, 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这有利于监督安全建议在企业中得以有效采纳实施。

4 结束语

事故调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其根本目的就是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数量虽呈下降态势, 但由于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量涌现, 大量新的或未知的事故风险和致灾因素不断出现, 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 应积极找出和面对我国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欧盟先进的理念和做法,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完善和加强我国事故调查工作。

摘要:事故调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进而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措施。从法律依据、事故分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期限、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经费来源、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了我国与欧盟的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剖析了我国目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研究和借鉴了欧盟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 并提出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若干对策建议。

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第4篇

⒈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⒉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⒋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⒌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⒍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⒎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⒏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⒐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⒑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5篇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内容 第6篇

2、写清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情况;

3、说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说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5、说明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保证安全生产的种种措施;

事故报告内容 第7篇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最好有影像资料);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事故报告内容 第8篇

1 中毒经过

2001年4月11日下午13时, 某供水容器厂二名女工同时为本厂所生产的供水罐体内壁涂涮给水设备内壁无毒防锈漆 (主要成份为环氧树脂和固化剂二甲苯) , 约10分钟后自觉头晕、胸闷、气短、全身无力, 昏迷10分钟后入院。

2 现场卫生学调查

事故现场 (即供水器) 为:容积为6m3、罐体直径为1.4m、长为4.5m、入孔直径为0.48m, 另有三根0.089m的直管对角焊接排列, 罐体内无通风设备。

当日下午14时30分对现场供水罐内空气中CO2和二甲苯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空气中CO2含量为3.39mg/m3, 二甲苯含量为71.6g/m3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 (100 mg/m3) 。

3 临床资料

事故发生10分钟后, 2名患者入院。临床表现及化验见下表:

诊断:急性二甲苯中毒

治疗经过:在抢救过程中, 吸氧, 适量使用激素、VB1、VB6、VB1、并辅以抗菌素控制感染, 在中后期应用中药排毒, 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以后随访, 患者仍有头晕、记忆力减退、全身无力, 其它恢复正常。

本次事故中毒的原因:由于该厂在未掌握该产品的化学成分, 没有任何通风设施和个人防护的情况下, 大量使用含二甲苯的油漆, 而且罐体内自然通风不畅, 短时间内二甲苯大量蒸发, 致使罐内空气中的二甲苯聚集, 操作人员大量吸入二甲苯 (据有关资料介绍:一般二甲苯空气浓度200~300 mg/m3吸入8h即可产生轻度中毒症状, 3.76g/立方米浓度吸入1h即发生急性中毒, 71.4g/m3浓度下数分钟可使吸入者迅速昏迷。) 因而造成中毒事故的发生。

“能量饮料”的事故报告 第9篇

每一次这种报道出现,总是会引来一片恐慌。很多人选择了“不吃”来自我保护——没有任何一种食物是非吃不可的,拒绝任何一种食物都无可厚非。我们可以拒绝一种两种,甚至十种八种食物,但是,任何一种食物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每拒绝一种本来喜欢的食物,就为生活增加一些不便。从社会的角度,该如何来对待这样的事故呢?

美国FDA有一个“副作用报告系统”,简称CAERS,记录收到的副作用报告。如果一种食物成分是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到普通食品中,那么它必须经过FDA批准才能使用。与这样的食品相关的副作用不要求进行报告。如果它是作为膳食补充剂的“有效成分”,那么就不需要经过FDA的批准。FDA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它不安全的的情况下,才可以禁止其使用。但如果有严重的副作用与之相关,生产经销商就必须在15天之内向FDA报告。

不过,不管是食品还是膳食补充剂,FDA都鼓励消费者以及医护人员报告副作用事故。FDA明确指出,他们严肃对待这些报告,但报告本身不表明副作用一定是由报告者怀疑的原因导致的。这些报告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线索,以供FDA去探究这些产品的安全性。

“能量饮料”是一种相对比较新型的食品,其主要“活性成分”是咖啡因、牛磺酸以及葡萄糖丙酸内酯等。最有名的能量饮料是红牛,在全球几十个国家销售。在美国,它是作为常规食品销售的,所以与它相关的副作用案例就都是“自愿报告”。在2004到2012年之间,CAERS数据库中有20多条记录,多数是恶心、呕吐、心率异常等。

红牛的“副作用传说”在欧洲比较吓人。1991年,瑞典曝出了三起跟红牛有关的死亡事件,其中两人死前喝过红牛与酒精混合的饮料,而另一人则是在剧烈运动中喝红牛。1999年,一位18岁的男孩死在篮球场上,而他赛前喝过三罐红牛。虽然调查结果无法确认这些死亡由红牛导致,但这些事故引起了食品安全部门的担心,法国、丹麦、挪威等欧洲国家甚至禁售红牛多年。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禁令不合理,直到几年前这些国家才取消了禁令。

美国还有一种著名的能量饮料叫做“5小时能量”,是作为膳食补充剂销售的,其活性成分跟红牛一样,只是含量不同。在CAERS数据库中,它的副作用报告更多。在2004年到2012年之间,共有九十多起,典型症状包括惊厥、晕眩、心血管异常等。最严重的,是十多起死亡。

不管是作为常规食品还是膳食补充剂,能量饮料中的那些成分都没有安全性的问题。咖啡因自不必说,跟咖啡和茶中的没有区别。牛磺酸和葡萄糖丙酸内酯是人体内本来存在的物质,欧洲食品安全局等机构做过评估,都认为它们在能量饮料中的用量不产生安全问题。而其他的成分如维生素、糖等,更是常规的食品成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那些副作用的案例,能量饮料是不是“躺着中枪”现在还是未解之谜。所以,FDA只是整理公布了这些副作用的记录,却无法做出它“安全”还是“有害”的结论,只是提醒公众:这些产品虽然可以刺激你清醒,但却无法代替休息与睡眠!

煤矿事故之后反思内容 第10篇

2012年2月19日,蒲县煤矿顶板事故(7人遇难)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不得不引起了我们对事故的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的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警示,充分证明我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为深刻汲取蒲县“2.19”煤矿顶板事故及近期我公司的几起事故,结合公司目前状况以及公司下发的《关于在全矿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管理“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大整顿、大提高”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自己所在科室及个人在井下操作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蒲县“2.19”煤矿顶板事故102回风顺槽顶板压力大,矿有关负责人在未详细了解102回风顺槽顶板压力状况和制定整修安全技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且在抢修过程中没有领导现场指挥,造成了这起事故。

2012年2月23日我公司发生一起工人把稀料误当可乐喝的中毒事件,这也充分显示我矿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人教育不到位,对稀料、油漆等有毒的化学物品管理不到位,在班前会宣传教育不到位,同时也说明工人自身修养不够高,在未经别人同意就把别人的喝掉。稀料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由于它能散发出花香的气味,因而人们常常叫它“香蕉水”,它同汽油一样,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稀料的冰点为零下116℃,沸点为 34.6℃,爆炸极限为1.85-36.5%,稀料中的苯系挥发物质对眼睛、批复、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经常接触诱发各种疾病,甚至致癌,一旦喝了稀料,那将是九死一生。如果忽视稀料的安全管理,则很容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等。

看到这些,我的心情无比沉重,试问自己,如果我是一名管理人员在班前会上是否会向工人讲述稀料危害有多大,是否会向工人讲述在使用时应注意那些安全事项;如果我是一名工人,是否知道稀料的危害有多大,是否会在别人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不喝别人的东西等等等等,这些都说明一点,公司的每一个人没有真正的重视安全,没有把一个微小的细节看在眼里。

在这两起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性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只把安全挂在嘴边,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一方面通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最重要一方面还是我们没一个员工要把安放在心中,要有良好的自身修养,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不安全因素就可以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事故,相信谁都会应此痛心疾首!它给家庭和企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

我们在学习、总结教训的同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

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通过学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使我对冒险蛮干,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完善,矿工自身素质差,这些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上影响企业的形象。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自救器带了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工人的今天的状态又是如何呢?“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只有加强每一位职工的思想教育,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过程,只有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真正意义上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们在井下操作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每一条都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所以我要在心中铭记安全。

在测量方面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随意变更设

计角度,及时做好复测工作,确保每个工作面顺利贯通,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时,要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查看工人在操作时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按照初步设计,搞清楚我们支护方式、密度、强度是否符合标准,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是否符合要求,锚喷支护是否有合理的设计等等,都关系井下每一个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我们要尽心、尽力的为井下的安全施工提供一个标准。

我公司目前重大危险源评估为水灾,加强防治水管理工作我们义不容辞。这要求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严格制定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编制原始记录、停头探水通知单、安全确认移交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完善各项防治水制度,并要按照探水措施和制度进行探放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把探放水现场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的萌芽状态。防治水工作中绝不能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等于是拿每一个矿工的生命在开玩笑,那是对每一个矿工极不负责任的表现,那将是全矿的罪人。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

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

安全火灾事故四不放过内容 第11篇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第12篇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指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理。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总 指 挥:陆建

副总指挥:罗丹明、曾庆平、王长南、林春根

成员:陈典平、阙锋才、魏开生、兰子煊、陈山雄、王锋元、李甘斌、连荣潮、刘贞秀

指挥部下设立综合协调和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物资保障和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等4个专业处置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是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副总指挥则

1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处置的分管工作。

2、专业处置组的组成与职责

(1)综合协调和安全保卫组:

组长:林春根

副组长:陈山雄、魏开生

成员:行政部、人资部人员

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保安和员工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2)灾害救援组

组长:王长南

副组长:陈典平、阙锋才、游远炜、林建宁、李永锋

成员:生产部、工程部所属人员

职责:组织员工等抢险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3)物资保障和医疗救护组

组长:曾庆平

副组长:连荣潮、王锋元、李甘斌

成员:采购部、市场部人员

职责:落实运输保障和救援物资保障工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4)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

组长:罗丹明

副组长:兰子煊、刘贞秀

成员:技术中心、财务部人员

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和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报告程序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事故发生车间的员工立即报告值班人员或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或有关部门立即按程序报告总经理;

(三)总经理指示综合协调组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车间、班)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综合协调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总经理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

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应急救援指挥部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

2、综合协调和安全保卫组

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和对外联络工作。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全面展开,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3、灾害救援组

立即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抢险、抢修和救援工作,并且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作。

4、物资保障 和医疗救护组

调集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的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5、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组

事故报告内容 第13篇

1 病例资料

患者, 男性, 32岁, 该患者形式丙烯酰胺干粉作业11个月后, 出现头痛、行走不稳、四肢麻木伴无力, 病情进行性发展, 肢体麻木及无力感向肢体近端发展, 近肘部及小腿中部, 到综合医院就诊, 以“丙烯酰胺中毒可能”收入院。体格检查:T 36.2℃, P 64次/min, R 18次/min, BP 134/86 mm Hg。表情自如, 自动体位, 醉酒步态, 心肺听诊正常, 肝、脾无肿大, 双瞳孔等大等圆, 光反射灵敏, 眼球活动自如, 无复视, 无眼震, 双侧唇鼻沟对称, 伸舌居中, 四肢肌力近端5级, 远端4级, 双侧指鼻试验差, 四肢手套袜子样痛觉减退, 四肢腱反射消失, 双侧巴氏征阴性, 颈无抵抗, 克氏征阴性。实验室检查: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正常;血常规正常;胸部X线片未见明显异常;肌电图示运动单位数目减少, 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左正中神经深支及浅支、右正中神经浅支、双侧尺神经深支及浅支、双侧腓深神经、双侧腓浅神经呈神经源性损害。

2 现场卫生学调查

该企业以丙烯酰胺干粉结晶作为原料进行防火玻璃水配制, 车间无通风设备, 工人个人防护有纱布手套、工作服, 无口罩。由于该企业是个体经营企业, 未开展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 诊断

根据患者接触丙烯酰胺的职业史, 四肢无力、醉酒步态等临床表现, 神经肌电图示神经源性损害等, 排除其他疾病所致周围神经病, 依据GBZ50-2002《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丙烯酰胺中毒。

4 讨论

丙烯酰胺广泛应用于化工领域, 在香烟、食品加工过程和化妆品中也会出现丙烯酰胺[3,4,5]。丙烯酰胺是蓄积性神经毒物, 属中等毒性, 对周围和中枢神经系统皆有损害, 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昏、食欲不振、四肢乏力麻木、多汗等症状。丙烯酰胺水溶性极强, 其单体可经皮肤、黏膜、呼吸道和胃肠道吸收。主要吸收途径为皮肤, 经皮肤吸收的量是消化道的200倍左右。本例报道的丙烯酰胺中毒是以周围神经系统障碍为主的慢性中毒, 此患者接触丙烯酰胺1年左右。

王国霞等[6]报道的患者接触丙烯酰胺不到半年时间产生职业中毒, 而高建军等[7]报道的患者接触丙烯酰胺仅1个月就到时丙烯酰胺中毒昏迷。患者个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差, 没有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企业未重视职业卫生工作, 是发生此次中毒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是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议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宣传教育, 做好接触丙烯酰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知识的强化宣传工作,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穿好防护服, 戴橡胶手套, 戴防尘口罩, 穿长靴, 避免污染皮肤, 减少皮肤接触;企业应从源头控制丙烯酰胺浓度, 作业现场安装防尘和通风设施等;定期检测作业场所丙烯酰胺浓度, 控制在较低浓度;组织丙烯酰胺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 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中毒, 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防止类似职业中毒发生。

参考文献

[1]韩嘉媛, 张淳文.丙烯酰胺的毒性研究[J].卫生研究, 2006, 35 (4) :513-515.

[2]何凤生.中华职业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675-679.

[3]Lipworth L, Sonderman JS, Tarone RE, et al.Review of epidemiologic studies of dietary acrylamide intake and the risk of cancer[J].Eur J Cancer Prew, 2012, 21 (4) :375-386.

[4]刘荣森, 张长水.食品中丙烯酰胺测定方法研究进展[J].食品工程, 2012, 12 (4) :52-54.

[5]陆兴毅.化妆品中丙烯酰胺及其检测研究进展[J].中国医药科学, 2014, 4 (7) :52-55.

[6]王国霞, 孙宏, 吕俊萍.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苏2例报告[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10, 36 (3) :191.

一起卡介苗接种差错事故分析报告 第14篇

[关键词] 卡介苗;接种差错;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8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35-0130-01

2010年6月23日,赤水市人民医院接种门诊发生1起误将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的事故。

1 临床资料

袁某,男,2008年10月20日出生, 足月,顺产。该儿童按接种程序应于2010年6月22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误将0.2 mL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于该儿童右上臂三角肌皮内。

该儿童2010年6月22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当日该儿童有轻微的感冒、发热症状,未接种。6月23日感冒症状消失,到我院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在接种时,误将接种剩下的0.2 mL卡介苗接种在该儿童皮下。在接种后约半小时,又一儿童接种麻风疫苗,接种医生才发现没有接种剩下的麻风疫苗,发现已误将剩下的0.2 mL卡介苗接种在该儿童皮下了。

2 病例追踪调查

2010年6月25日下午找到该接种儿童。经查体出现发热(体温38.0℃)、烦躁、夜间睡眠差且哭闹、食欲减退。右上肢接种部位轻度红肿,表面皮肤发烫,肺部未闻及啰音,未见颌下淋巴和腋下淋巴结肿大。作普鲁卡因皮试阴性后,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6月26日该儿童的全身症状除只有体温低热(37.6℃)外,局部红肿较25日轻,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再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6月27日该儿童体温正常,全身症状消失,局部只有针眼处红,用异烟肼50 mg加入0.5%普鲁卡因1 mL中(混合均匀)于注射针眼周围作环状封闭。

于7月1、5、9日每日一次,连续3次后改为每3日一次,共封闭8次,于7月9日结束封闭;同时口服维生素C 0.05 g,每日3次,共服3天。分别于2010年7月、8月、12月追踪该儿童一切正常。

3 讨论

卡介苗接种对预防儿童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性结核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1],把卡介苗误认为是麻风疫苗或其他疫苗给儿童接种于皮下的事件,近年来各地均有发生[2],或是把卡介苗接种于儿童皮下的事件也屡次发生。为此,进一步规范定点接种门诊的工作,提高接种人员的技术和水平,增强接种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显得日趋重要。

接种门诊要配足够桌、椅,接种时,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做到”一苗一室”或”一苗一桌”,季节性接种疫苗要与以上疫苗接种日分开。操作台面应铺设白色消毒台布,摆放接种盘、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接种前接种医生要认真查对疫苗、查对接种儿童,严格做到“三查七对”,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加强接种医生资质的管理的技术培训,接种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防疫工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受过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知识和接种技术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件后上岗。明确接种人员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接种方法、部位、途径、剂量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开展接种工作时,工作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上岗。接种卡介苗的人员应佩戴卡介苗接种上岗证。接种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须经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意,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乡级定点接种人员进行接种前的业务培训。

误将卡介苗当作麻风疫苗接种的事故, 由于发现和处理及时, 没有给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后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接种医生责任心不强, 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一苗一桌)。但也说明该接种门诊管理制度不严, 操作程序不规范, 存在可能混种的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发生后,虽然立即报告, 但由于接种登记不认真使事故处理延误79 h。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医院应严格做好安全注射, 对接种疫苗的医生进行培训与督导, 规范其操作。一旦发生错种、误种, 接种医生不能拖延、隐瞒,应立即报告疾病控制部门, 尽早处理, 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流动儿童卡介苗接种,对0~5岁的儿童,开展卡介苗接种率和结核菌素试验调查[3],提高卡介苗接种率和接种质量。

加强定点接种点的建设,赤水市人民医院承担着市中片区预防接种大部分工作任务,但由于接种室房屋等原因,很难执行卫生部颁布的《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一苗一桌”或“一苗一室及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等,因此,各级领导层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视程度,也直接影响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预防接种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熊昌辉,梁晓峰,王华庆. 卡介苗预防儿童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性结核效果的系统评价[J]. 中国疫苗和免疫,2009,26(4):32-33.

[2] 徐益准. 一起卡介苗误种调查报告[J]. 职业与健康,2011,21(12):78-79.

[3] 尚卫超,尹彩霞,刘月发. 灵宝市城区0~5岁儿童卡介苗接种率和结核菌素试验调查[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15(1):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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