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2024-07-19

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精选4篇)

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1篇

(征求意见稿)

如 东 县 物 价 局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价„2011‟号

──────────────────────

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以及《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实行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通价服„2010‟2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批准,现就进 一步规范我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外,其它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县物价部门采集、监测的普通商品住房现行销售价格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

(二)县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开发品质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以“补偿成本、合理利润、参照周边、控制幅度”为原则确定备案价格。

三、价格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30日前到如东县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按照要求填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含附报材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目表》、《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同时报送以上电子文档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符合报备要求,经相关科室确认受理后,物价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

(三)申请备案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本期销售的最 高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化情况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房产测量(预测)面积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

(四)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资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包括住宅销售最高价格、住宅平均价格、车库价格<含自行车库、汽车库、汽车位>、阁楼价格、营业用房价格、精装修住宅价格)、层次及区位等差价、“一房一价”表、价格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续备时提供)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见附表一)。

(五)成本认证报告书。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规范价格行为的要求

(一)切实落实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 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其他。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其他。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价格信息。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重申新建商品房有线电视工程配套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新建住宅商品房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费、自来水开户接水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律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对预售的各类商品住房,合同未签定以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交款等,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必须详细注明由购销双方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县 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2008]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成本及市场情况,按实申报备案价格。凡开盘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备案价的,物价部门即按实际成交价调整备案价,之后三个月内不得上调。

(四)同一地块同期开工或同期交付的楼盘,三个月内分期分批报备,其价格必须基本保持一致。

(五)实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重新报备时,将上期备案时段内的实际成交价格向县物价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县政府确定的房价调控目标。对报备价格明显偏高或者明显高于周边地块的,由物价部门组织成本调查和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进行查处,并提请税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七)为规范商品房成本核算,保证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及销售价格水平的合理性,经营者要委托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

(八)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要求,要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将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纳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处置的地下、地面附属设施(包括开发商可自行处置的车库、车位)不计入商 品住房开发成本,其价格(租金)一般由当事双方约定。

(九)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凡诚信申报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经严格考评和社会公示,授予“价格诚信企业”称号。对申报不实的企业,将记入档案并公示。

六、商品房销售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销售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变相或强制服务收费;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县物价局将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 价格实行备案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如发现违规问题,即依法予以严肃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件,从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七、本通知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

(一)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

(二)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目表

(三)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成本表

(四)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联络员登记表

二0一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住房 价格 备案 通知

抄送: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信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本局各科、分局、中心、档。

如东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 5月 日印发 共印130份

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2篇

来源: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0

3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价格条例》,完善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安排,确保这次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统一安排,换发时间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更换完毕。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核发。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服务价格登记证》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县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省物价局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严禁违规印制《服务价格登记证》。

四、《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分正本号和副本号,编号为“皖价服证********号”,前二位为市代码,后二位为县区、开发区代码,具体安排如下:市直0100,肥东0101,肥西0102,长丰0103,瑶海0104,庐阳0105,蜀山0106,包河0107,高新区0108,经济区0109,新站区0110。最后四位为登记证序号。

附: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价格条例》,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确保《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服务价格登记证》是经营者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执收的合法凭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经营性收费监管的一项法定制度,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经营者服务价格执收公开、公正、透明的重要措施,对于净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推行的有关衔接工作,向管理相对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将制度推行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并确保平稳有序。

二、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范围。《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核发范围暂定为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三、明确原《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年底为换发《服务服务价格登记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新办和需变更《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一律启用《服务价格登记证》,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要在过渡期内更换完毕,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间,两证同时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作废。

四、统一《服务价格登记证》印制样式。《服务价格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核发,严禁违规印制《服务价格登记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并作为购买票据的凭证;副本用于亮证执收、年审及其它用途。

《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分正本证号和副本证号,编号为“皖价服证********号”,前**为市代码,具体为:省直00,合肥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淮北05,马鞍山06,安庆07,铜陵08,黄山09,阜阳10,滁州11,宿州12,六安13,宣城14,巢湖15,池州16,毫州17;后**为市辖县(区)代码,由市物价局确定,最后****为登记证顺序号。

五、明确《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办法和程序。《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经营者为基本领证单位。省直和中央在肥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省直和中央单位派驻省内其他市、县单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并负责管理;其他经营单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核发并负责管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效期3年。经营者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应备齐合法有效的服务价格(收费)批准文件,根据经营者的性质不同,须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须提供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二)申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或网上下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

提供规定的有关资料。

(三)将填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免费颁发《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档案、移交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经营者提供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资质证明、《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等要立卷归档,做到一证一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要加强《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动态管理,依据定价机关服务价格(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等,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证。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暂行2年。

填报说明:

1、表格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单位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登记证;

(4)相关资质证书;

(5)变更或换证,需要提交变更的有效文件依据和原证件的正、副本;

(6)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文件

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3篇

汉市价发[2007]61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经营企业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除交纳按销售价格、楼层差率计算出的房款和按房价比例应缴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以外,不再交纳其它任何费用。原来实施的由购房者交纳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水、电、气一户一表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材料费、房产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等各项费用一并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电子对讲、入户防盗门等其它特殊设施的费用,也应列入商品房价格,不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凡在二00七年六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二00七年六月一日以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各项代收费和房款之外的合理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备案其销售价格,并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三、商品住房代收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契税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各水、电、气、闭路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水、电、气、闭路电视及其它各项费用,不得随意乱加价、乱收费。

四、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归并商品房代收费和房价“一价清”制度的宣传力度,强化商品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管,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4篇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多措并举,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简化备案程序。我局对价格备案一年多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并充分听取企业对我局价格备案工作建议,为方便企业报备、减少企业价格报备工作量,将价格备案由原来的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受理,再交由局相关科室办结。改在窗口受理,窗口办结。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是缩短备案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七个工作日,缩短为二个工作日,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完备的备案项目可即来即办。实现“窗口”申请、“窗口”审核,当天受理,当天办结。真正开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绿色”通道,为企业开展市场营销争得先机。

三是强化信息透明。为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将备案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即时在物价局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增强价格备案的透明度,接受消费者随时查询,为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时信息动态,做到理性选择。

四是推进网上备案。为更好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物价局正在积极推进网上价格备案,拟实行电子印章备

案,进一步优化现有备案程序,让企业备案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6月5日安徽中闽置业给市物价局送来锦旗一面和表扬信一封,锦旗中写道“优质服务”表示对我局这项工作改进给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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