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2024-08-12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精选6篇)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第1篇

历史城镇与建筑保护

Old town and building protection

[摘 要] 概述了湘西凤凰古城旅游资源的特征及旅游保护开发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该古城旅游保护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凤凰古城旅游保护开发的一些设想。[关键词] 古城镇;保护;规划;发展;文化。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he tourism resources characteristic and the present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tourism in the western HunanFenghuang ancient town were outlined.The main questions existing i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y were analyzed.Some tentative plans of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Fenghuang ancient town were proposed.[Key words] old town;protection;planning;development;culture.一、历史城镇

“历史城镇”也称历史文化城镇,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古城、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古遗址及古建筑群等。

二、场所及其意义

场所,场即场地,指物质空间,所,所指,所用,即人的活动。场所是由城市物质形体环境、人的行为空间和社会空间交织在一起而构成。沱江码头边,经常可见洗衣的妇女、嬉戏的孩童与闲聊的人群,这种人文交流场所,充分体现了人与人的和谐;凤凰古镇在发展过程中,新旧建筑的相互协调呈现了历史延续性,历史与未来相互和谐,整个古镇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民族文化碰撞、交流的场所与传承的物质载体。场所精神和场所空间物质形态的互动方式表现有两方面:一是既能从物质和精神层面都能满足社会与人的需求,又能提升城市人文精神的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与延续与旧建筑及外部空间环境的保护和改造性再利用的互动。其次是主要是对“人”的生活与活动空间的重视,对人的生活形态的更新,创造新的、适宜的生活环境,延续与创造新的生活方式与城市场所文脉的互动。这种人与场所间关于存在的意义、时间的确认、空间的把握,便是场所的意义。沱江与连绵的青山,是凤凰古镇生态环境平衡的关键,它吸引人类与生物在此聚集,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场所。

凤凰古镇是沿着沱江伸展开来的。境内有黄丝桥古镇、奇梁洞、古建筑朝阳宫及沈从文故居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南华山森林公园与两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凤凰古镇的景观空间,其场所类型大致分为三类:沱江景观带场所、主要生活场所、主要标志性场所。

三、文脉及其传承

场所理论提出“文脉”的概念,所谓城市文脉就是“城市赖以生存的与其本质密切相关的背景”。包括城市的政治、经济、历史事件和文化背景等。简言之,“文脉”是人的活动在空间的时间印迹,真正的“场所”,即场所文脉,是空间与一定的城市文脉相耦合。所以,场所文脉只有在立足于物质形体环境的同时,充分尊重当地人的活动、社会文化,才能实现保护和传承。

四、凤凰古城主要景观

古城风景秀丽、历史悠久名胜古迹甚多。城内,古代用紫红沙石砌成的城楼,沿沱江边而建的吊脚楼群细脚伶仃,明清古院古老朴实风采依然,油绿的沱江静静地流淌;城外有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城下艺术宫殿奇梁洞、建于唐代的黄丝桥古城、举世瞩目的南方长城等风景区。这里不仅风景优美,有着少数民族的浓郁风情,而且人杰地灵、贤达辈出。它与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媲美,享有“北平遥,南凤凰”的美誉。

出北门经长条青石阶逐级跌落至江岸,一条古粱桥,划破沱江,把两岸联系贯通。经过梁桥过江东行,可饱赏沱江两岸景色。在弯曲的沿河小径上,分设几座关门,关门造型质朴厚重,对景线起到引导和限定段落的作用。再往东行,沱江的转弯处,在一群古建筑伫立一座三层重檐的八角楼阁。若驻足在粱桥中段往东看,八角楼便是河轴的底景。这一切可谓是没有建筑师的杰作,渲染了小山城特有的宁静气氛,呈现小城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协调一致,可谓城在景中,景即是城。

城门———北门城楼

北门城楼建于清康熙五十四年,名曰“壁辉门”,位于沱江中段南侧,是城门中最雄伟的一座。用紫红砂石砌成,两层,每层设4 个城门,高11 m,形为半圆,是仿北京前门楼所建。城门上的城楼有8 孔炮台,与沿江岸近6 m 高、500 m长的城墙相连,气势磅礴。在城墙上不仅可以登临远眺,也可行至下方北门码头沿岸亲水平台。它是沱江景观空间的地标,人们在这里驻足停留,也极易辨别方位,产生场所的归属感。

祠堂寺庙———万寿宫 万寿宫,原名“水府宫”,又名“江西会馆”,是清末民初时江西人的商号旧址,位于沙湾转角东门外,面临沱江(寓意着财源滚滚),北靠东岭,有3 个拱门。其规模宏大,依山势层次叠建,古朴典雅、雕梁画栋,内有髙约二十米的遐昌阁一座,精美挺秀。前有宽阔的坪坝与九级台阶,最有意蕴的当属门前两棵高大的梧桐树,它们与沿江的梧桐组构城了江畔独立的、古朴小空间。

阁楼———遐昌阁

遐昌阁建于清朝咸丰四年,意为永远昌盛之地。位于万寿宫内左侧,北靠东岭。阁楼为三层六方木质结构,高二十米,十二根大柱支顶,每层六个翘角下均悬挂铜铃、重檐上布小青瓦,从上至下每层翘角造型为“金鱼游天”、“ 金凤展翘”、“ 鲤鱼跳龙门”。一层六扇装花窗门上有各种花鸟鱼虫和人物浮雕,顶部和四周均绘有生动的彩画与妙趣的漫画。2楼可见是黄永玉先生的巨作国《画荷花丹鹤图》。登上三楼的回廊,沱江的蜿蜒深远、古镇的烟雨、山岭的葱郁一览无余,令人神清气爽。

虹桥

虹桥(卧虹桥)始建于明洪武七年,位于观景山和奇峰山间、沱江中游,不但连接了两岸的景观和山体轮廓线,也连接了两岸的交通。最初并无风雨楼,1914 年沱江大洪水后由江西镇守主持修复和建风雨楼,最终于2000 年复建廊桥。底层中间为行人过道,两侧为商铺上层为民俗文化长廊,3 层为仿风雨桥建筑。黄永玉曾这样描述虹桥:“桥跨沱江水,长五十丈,川平风静,皓魄当空,清光满漾。近则两岸烟林,远则千山云树,皆入玻璃世界中,桥上徘徊,仿佛置身蓬岛”。

跳岩

横跨沱江的跳岩是古城极具民族特色的标志景观,位于北门码头边,是湘西特有的交通方式,承载着古城的沧桑变化。新旧两座跳岩,平行相隔10多米远旧跳岩桥面非常狭窄,始建于唐代,因人们在经过时需要一跳一跳踩着15块红色大岩墩而得名,现在加盖了长木条,并用粗铁丝固定。新跳岩修建于2000年,由一高一低成双行排列的水泥四方柱组成,共132 块,全长约100 m。天蒙蒙亮时的清晨,跳岩是最令人善心悦目的,三三两两的小船停靠在江边,两岸的吊脚楼和远处的青山还沉睡在小城的薄雾中,脚下清澈的沱江水随着股股水草缓缓流动。

东正街 这里是古城最中心、最具代表的传统历史街区,建筑年代各不同、形态多样,保留了如东门城楼、城隍庙、天后宫等历史遗址以及许多传统老字号店面、地方传统名居与商业建筑,保持了历史有机的连续性。它与道门口交汇处的原镇署建筑,位于视觉中心位置,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和标识性。街道两边是错落有致、层层叠叠的屋顶与马头墙,远处是青龙山顶峰,这里便是“东岭迎晖”的所在地,充分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景观境界,建筑与山景的融合丰富了小镇的天际线。

五、保护与开发

古城的保护是基础,保护不好是谈不上开发的,在保护古城的问题上,不同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佛罗伦萨大学的教授介绍了古城保护的三条原则:一是限定原则,即确定保护目标和保护范围;二是特征原则,即古城特色的保护;三是归属原则,即保护社区的特征。阮仪三先生认为古城的实效保护应包涵三个步骤:一是保护对象本底调查。查清保护对象家底,划定保护界线,确定保护层次与级别;二是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与方案;三是建立保护跟踪系统,全方位地跟踪了解保护对象在发展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确保保护对象在利用过程中无损。但他们有一点是共同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持古城可持续发展。

借鉴以上见解,应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建筑保持原有风貌;对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保持与古风貌一致;对新建改建的房屋,严格控制高度、形式和色彩,保持与古风貌协调,把保护区、经营区严格区分开来,使旅游功能区布局合理,并规范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难以保护和维护的区域、古建筑、景点,必须“有限度”地开放,特别是完整的古民居要挂牌保护,尽量保存好古城的历史风貌,提高古城旅游观光的文化品位。人居文化空间是古城的“灵魂”,景观布局是古城的“骨架”,只有保护好“灵魂”与“骨架”,古城才能永放光彩,才能吸引更多的游客,使古城的旅游开发建立在更为坚实的基础之上。要特别保护沉淀在古民居之上的独特的人居文化空间以及古城的景观建构。普及推广古城的全民保护意识,凤凰古的保护应把全体居民发动起来,使古城的保护成为全体居民的共同行为,着眼于古城的长远利益,消除短期行为。

此外,确定以东正街与南正街为主保存完整、有代表性的商业界面及传统民居群沿南边街、北边街、文星街、登瀛街、老营哨、沙湾路、回龙阁、史家弄、中营街、老菜街等的居住性特色风貌带,沿沱江及护城河的滨水风貌带为重点保护区 沿江(河)风貌带应保持原有的江(河)水、古桥、码头、吊脚楼人家的典型地方特色。及时整治河道及周边环境,小品如埠头、驳岸、栏杆、休息座椅等应具有古城传统特色,沿河绿化应与古城风貌协调,树种选择应符合历史环境。街道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商业街巷立面不应任意改动。所有街巷应采用地方特色赤色石板铺地。传统民居建筑群采用传统前店后宅形式,应避免沿街建筑群的完全商业化。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0 m,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红褐色、原木色等。原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取掉。利用原有居住用地间的部分弃置地,规划新增公共绿地及休憩、集散广场用地,重要历史环境要素如古井、树木、墙体及外立面装饰,及反映居民生活状态之特色庭院、特色空间(如街头广场、码头广场)应予以保留并整治环境,考虑旅游交通与景点联系问题, 修缮及开辟主要旅游码头———北门码头、水门口码头、田家祠码头、万寿宫码头、回龙阁码头。民居群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风貌障碍建筑应予以逐步改造或拆除。

旅游资源的开发本身就是一种保护,在古城的开发过程中,必须突出本地“核心文化”及特色,如西递的徽派民居、周庄的桥,是建筑文化中很有特色的旅游资源;同里抓住“东方威尼斯”的形象,发掘自身深厚的文化底蕴,以退思园等极具特色的园林和全国有名的影视摄影基地为依托,突出这些方面的宣传;乌镇突出古镇保存完整的原貌及其独具特色的街区文化。因此,针对凤凰古城的开发,可以根据古城特有的文化内涵及品味,培育“南方长城”、“边城文化”等“核心文化”,强化开发“神秘”、“考古”等特色旅游项目。

参考文献

[1] 姚笛,历史城镇传统开放空间保护与发展策略研究———以青岩古镇为例[D],东南大学,2007.[2] 洪亮平,城市设计历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张兰、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及其保护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1(3).[4] 刘凤玖,湖南凤凰,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第2篇

巡查保护记忆

楷叔名叫麦德楷,今年55岁,祖上三代就开始在佛山发源地——普君塔坡定居。自从12月担任禅城区历史建筑监督员以来,楷叔每周都要义务到他的“定点”——祖庙街道培德里巡查,以保证这处佛山目前保护得最好的老建筑群不被破坏掉。

9月7日上午,记者跟随楷叔来到培德里。从进入松风路开始,一路上不少街坊都和楷叔打招呼。原来,巡视9个月来,楷叔已成了松风路一带的 “名人”。走进培德里,楷叔不时到一些老街坊家中了解房屋修缮情况。

“培德里原来是佛山首任商会会长王理卿的家族住宅,王理卿家财万贯,但从小没读过书,所以给族中住宅起名 培德里 ,希望后代好好读书立德。”楷叔滔滔不绝地介绍道。这条不足150米的小巷,集中着3处明末清初历史建筑,格局整齐。作为义务监督员,楷叔的监督没有报酬,凭着一腔热情定期在这里穿梭巡查。看到有住户要改变屋中原貌,楷叔都会走上去规劝。然而,收到的回应往往都不太友好。

楷叔回忆道,今年5月,培德里有一户要加装空调,住户为了铺装空调管道,把房屋外墙的灰雕都凿坏了。楷叔上前规劝,没想到对方愤愤地回了一句:“老佛山都拆完啦,大事不去管,来管我们这样的小事!”无可奈何的楷叔,唯一的“手段”只是将毁坏的部分拍照,上传给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然而,几乎从来没有收到反馈。”楷叔无奈地说道。

改造毁了老屋

为何楷叔对佛山的老建筑如此钟爱?他告诉记者,自己祖上三代都住在佛山,从童年到青年,塔坡庙、太上庙、汾江河、青云街……一个个地方都充满了回忆。“以前的佛山全都是二三层带骑楼的楼房,从最高的简氏别墅可以直接看到约3公里以外的普君墟;汾江河上全是木船搭着舢板,全国的水果、木材、农具都能找到”。“好古”的楷叔,从上世纪就做起了古董生意。

佛山的变化真正引起楷叔的注意,缘于的东华里改造。看着大片明清建筑被拆除,其中还有侵华日军驻佛山指挥部,楷叔等老佛山连连叹息。之后,城市的变迁越来越快,多栋老屋遭毁、汾宁路老屋连同叶问师父陈华顺故居均被铲掉,“看了你们羊城晚报汾宁路建筑被拆的报道,我们老佛山到现在都叹息,新一代佛山人已经再也体会不到老佛山的味道了”。

其实,20下半年,随着佛山首部地方法《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准备出台,看到禅城区“历史建筑监督员”招聘公告。楷叔连忙拿着一连串媒体报道和历史资料到政府,毛遂自荐当上了首批监督员,“以前我也常常走访老建筑,可惜名不正言不顺,别人还以为我是偷东西的。”楷叔坦言,如此积极为老建筑奔忙,只为了“在高楼林立的佛山,再多保留一些真正的 佛山味道 ”。

监督作用未现

据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官方公布,楷叔这群历史建筑监督员隶属于年8月10日成立的禅城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领导小组,该小组由禅城区区长孔海文担任组长,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规范化、长效化监管。目前,首批监督员共有20名社会热心人士。

附条例草案全文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须积极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及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该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由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设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调整和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称号,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第3篇

一、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历史建筑认知缺失, 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历史建筑不仅仅是指单一的建筑物, 其承载了更多的历史脉络和文化气息, 具有不可再生性, 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然而,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 人们的这种观念淡薄, 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种旅游资源, 保护它也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短期行为, 忽略了其本质和内涵, 其逐利行为不断压缩着历史建筑生存的空间, 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再者, 由于内在机制的缺陷使得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知度不够, 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较少, 在社会上难以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思潮, 这种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让我们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2. 资金投入相对短缺, 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没有资金的投入, 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十五”期间, 我国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共有78.89亿元, 其中中央财政有17.36亿元, 比“九五”期间增长138%。但是, 在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形势之下, 历史建筑保护与资金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 资金的匮乏仍然是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一大瓶颈, 保存都很难做到, 更谈不上保护。再者, 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全依靠政府, 民间资金来源很少, 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很有限,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 也是不长久的。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却有着多种保护模式, 包括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 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 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 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在多种模式的运作之下, 历史建筑不仅得以保存, 也实现了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相互转化, 打造了巨大的文化资产。相比之下, 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积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 探索多种经营模式, 从根本上改变资金短缺的局面, 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对接。

3.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政府职能急需转变

我国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 后来又先后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虽然历史建筑保护的国家法律较多, 但地方性法律法规却相对缺失。我国历史建筑总量较大, 而且各个地区的建筑遗址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所以各种规范条款也应因地制宜地制定, 力求保护的最大化。同时, 我国政府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定位不够准确, 职能认知不清。在坚守保护原则的前提之下, 应打造服务性政府, 着眼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宏观战略的思考, 积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的市场机制, 调动社会各种资本, 打通各种融资渠道, 加强保护宣传, 健全法规体系, 坚决不做一切包揽的“全职政府”。

4. 保护机制仍在初建, 实践探索经验不足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城市化起步晚, 发展程度低,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西方也存在很大差距, 保护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立多种融资渠道, 正确引入市场机制, 积极鼓励民众参与, 在社会上掀起保护思潮, 科学打造文化资产等方面仍在积极探索, 尚未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 我们的经验不足, 在理论和技术方面也相对不成熟, 全国各地仍在积极探索各种运行模式, 专业建设的不足和人才的缺失也日益凸显。

二、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 唤醒人们对历史建筑的认知思潮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 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大力宣传, 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 开展全民保护宣传;积极拓宽公众参与保护的各种渠道, 完善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机制, 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来。在此过程中, 政府应该起到积极主导的作用。

2. 积极拓宽各种融资渠道, 保障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

应该进行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等多种模式的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并不矛盾, 在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制度改革,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种资本运行模式。应建立各种保护基金, 进行慈善公益化运作;同时, 政府应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各种资本的流入, 鼓励各种资本投入, 进行政策扶持。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转变政府职能, 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最有利手段。没有法律作为保障, 这种保护就会混乱。除了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更新法律制度之外, 各个地方也应该针对地区的历史建筑现状科学制定相关的法规, 组织专家科学论证, 不能盲目规划, 盲目出台政策法规, 切实做到因地制宜。政府要给自己准确定位, 将自己的工作方向集中在宏观方面, 比如保护制度的改革、保护意识的宣传、各种机制的完善、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对于具体操作, 可以依靠政府主导的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政府也应该实现计划向市场的转变,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而不是单纯的做历史遗产的托管者。

4. 尽快建立保护机制, 各地积极探索经验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涉及到政府、社会机构、民众等多方利益均衡, 也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等方方面面。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在一个好的机制下运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积极开拓创新, 构架科学的保护机制;在技术层面上, 要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和方法的同时, 针对我国的建筑特色进行开发, 实现历史与现代的完美结合。上海新天地的成功案例我们要学习, 但不要照搬, 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 只有针对各地的情况进行保护改造才能实现自然与人工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S.Cantacuzino.New Uses For Old Buildings.London:Architectural Press, 1975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修复;周边环境;研究

1、引言

城市的开发与建设,对历史建筑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不断受到损失,使它们的保护与修复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近年来,人们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来对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恢复,从某一个历史建筑,到某一片文化街区,再到某个历史小镇,或是修复,或是对历史建筑空间再利用,范围越来越广,层次也越来越深。

2、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复的基本要求

文章中提到的“历史文化建筑”,是现今还保存在城市中的城墙遗址等等,它们伴随城市历史的变迁,使整座城市拥有了更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城市成长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因此,对城市中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修复的要求有四点:

(1)整体性: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复应该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建筑景观相统一。

(2)原真性: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复应该还原它真实的历史风貌。

(3)可读性: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复应该可以拥有观赏的价值,从中能够解读到城市的历史。

(4)可持续性: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复在满足短期效益的同时,应该更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

3、历史建筑保护修复与周边环境保护要点

(1)充分利用原有周边环境的特点,着眼于统一城市整体风貌,烘托出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格特色。

①对历史文化建筑周围环境原先的环境风貌应给予保护并科学地利用,保持历史文化建筑与邻近社会生活环境的整体性。

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行动正进行地热火朝天,然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整体城市景观却没有能够完整地保持,只是对某一个或某一片历史文化建筑单一地给予维护,没有注意到历史文化建筑周围的历史环境特点,就造成只保住了点,而没有保住统一的整体,使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给人们的感觉十分孤立,缺乏整体的效果。所以,充分理解和把握城市历史文化建筑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所涉及的范围,让其和周围环境自然地过渡,是构成城市整体历史文化景观的要素。

②城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复与周边环境保护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的关系处理影响到整个城市的风貌。

市的历史文化建筑承载着城市和文化的发展,它与城市整个整体密不可分,如果是一座历史文化古城,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更加地紧密,所以,如果只是就历史文化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而论历史文化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处理,忽视了城市风貌这个整体,也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同时,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往往就位于城市的中心,原先的城市构成和氛围难免受到城市现代建设的影响,比如可能会造成交通,功能等方面的破坏,这种影响存在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每一步,所以,怎样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整地保存历史文化风貌和个性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2)维护城市历史文化建筑区域周边的自然环境,坚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景观。

①尊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强突出历史文化建筑周边的地域个性与环境氛围。

城市历史文化建筑只有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结合,才能够形成城市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它之所以具有一定的欣赏价值与其周边的自然风貌密不可分。比如苏州园林的那种模拟自然风光,创造的“不出城郭而获山林之怡,身居闹市而又林泉之致”的理想空间,为现代城市留下了一片安宁,恬静,绿荫从从的生态空间。

②遵循生态环保的科学理念,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复的积极要素,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景观。

目前,对于国际上来说,生态环保是城市建设的主流方式,尽量保护和修复那些历史的传统的生活环境和氛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且相对简单。例如,建设路面时不要统统使用水泥材料,也可以适当在街道铺些石板路,它的透气性能好,十分有利于城市的水循环;另外可以积极推广使用天然制品。绿化方面,除了加强种植各个种类的植物,同时,要注意对古木古树重点保护,特别是一些历史建筑旁的参天大树,高大的古树不仅与历史景观彼此呼应,成为一体,使历史建筑意韵更加深厚,而且浓密的树荫也能够净化空气,调节微气候,生态效果不容忽视。

(3)确立以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的完整性,突出景观品牌效应为目标的主从关系。

①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完整性和历史原貌是处理城市历史文化景观与周边环境关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11l

城市历史文化景观是历史留下的城市古老印记,是一种亲切的历史文脉的延续,它是人们可以感受到城市文化信息的物质载体,使居于城市中的人们有强烈的文化和精神归属感觉,正因为此,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的存在形式和状态在人们心目中早已经有了认同感和根深蒂固的意向概念,在处理城市历史文化景观与周边环境关系的问题上的首要原则就是应该尽量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原真性”状态。

②景观品牌是靠历史文化景观打造出来的,必须明确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和周边环境的主从关系。

正处在文化的自我调试,恢复时期的中国,城市历史文化景观日益受到民众和政府的重视,人们纷纷对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的周边环境进行或改造,或扩建的活动来增强区域的景观文化辐射强度,扩大景观影响范围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发展旅游。但是由于在认识上的欠缺或受某些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在改造或建设历史文化景观周边环境的过程中,有时做出实际上对历史文化景观品牌起破坏作用的错误行为。国内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情况。a.意识制造假古董。在没有对历史文化景观的历史做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在周边环境大兴土木,建造质量粗糙的假古董。b.喧宾夺主。人们为发展旅游而增加历史文化景观周边的文化和旅游设施时,对历史文化景观于周边环境的主次关系,新旧关系颠倒的建设行为屡见不鲜。

(4)强化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的内涵特征,营造城市地区性民俗文化氛围的延续特性。

①深刻全面地了解城市历史文化景观的历史渊源与文化内涵,并使隐形的文化内涵得到显性的物化表现。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迅速地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动辄就要在历史文化景观的周围建造某某古城,某某仿古接到的大型微缩景观。其实这种对景观的肤浅理解方式和处理手段,也许可以在兴建后的一段时间里增加一些游客量,但终究会因为缺乏真实的,有鲜明文化特征的内涵而很快地被人们所遗忘。景观真正内在的文化价值,在于它的独特性。抓住特色,强化特色,并使隐形的文化内涵得到显性的物化表现,才能取得在文化和经济的双赢效用。

②对于历史文化建筑与周边文化地域个性的内在联系,挖掘地更进一步,更深一层,保持和延续地方民俗特色文化。

展现且延续地方民俗特色文化的重要平台之一就是当地历史文化建筑。因此,延续地方民俗特色文化理当成为城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复的重要内容。因为有了人们的行为活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才拥有了生命力。现在,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对城市历史景区的游览,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在游览祖国大好河山之时,还能够见识到特别的地方民俗特色文化活动,还可以参与其中,感受那份特别的乐趣。

4、结束语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第5篇

而在国内,保护人才的培养却和保护项目的上升速度不成比例,保护人才严重欠缺。随着社会历史保护意识的迅速发展,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在我国正呈现出快速的发展趋势,我国作为历史建筑遗产资源及其丰富的文明古国,有必要在该领域与国际先进接轨,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此类专门人才的需求,很多建筑、土建类专业的考生在选择在职研的过程中都会选择这一专业,而从就业率来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也不负众望,成为就业率较高的专业之一。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在专业学科中属于工学类中的土建类,其中土建类共15个专业,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在土建类专业中排名第13,在整个工学大类中排名第148位。截止到 月24日,318757位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毕业生中应届毕业生工资3550元,0-2年工资4251元,10年以上工资1000元,3-5年工资5339元,6-7年工资6822元,8-10年工资7688元。

【扩展阅读】

专业背景

据统计,欧美建筑设计市场中,超过7成业务为旧建筑保护与利用的项目,大多数设计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都配备有大量历史保护的人才。而在国内,保护人才的培养却和保护项目的上升速度不成比例,保护人才严重欠缺。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历史建筑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社会影响也在迅速增长。在西方发达国家,历史建筑保护已经成为建筑院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属建筑学新兴的学科方向,并且与社会对这一领域的职业化需求相适应。实际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再生,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已形成广泛的国际性共识。

中国作为历史建筑遗产资源及其丰富的文明古国,有必要在该领域与国际先进接轨,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此类专门人才的需求,因而同济大学建筑系于创立了中国国建筑院系中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本科专业。[1]

培养目标

历史建筑保护问题 第6篇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须积极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及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该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由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设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调整和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称号,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包括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六)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八)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编制资质要求)

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公众参与)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活动审查)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须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当征求同级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配置)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相关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分类保护)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保护图纸)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利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利用导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基本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深入发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各方面历史价值,编制市、区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禁止性使用功能、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修缮维护、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及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经评估可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如需降低等级,须另行编制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责任告知)

历史建筑公布后,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新建扩建)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因保护历史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对保护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屋管理、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方面责任分级)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区房屋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整修。

区房屋管理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利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逐级报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文物、建设等部门审查。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以外建筑修缮)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抢救措施)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征求城乡规划、文物、房屋管理等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十条. (征收补偿)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调整相应奖励)

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迁移)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及房屋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搬迁安置)

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第四十四条. (合理利用之一)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管理及合理利用。

第四十五条. (合理利用之二)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或者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四十六条. (检查评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须制定检查与评估计划,定期组织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补助)

对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和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六)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分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法建设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法施工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二)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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