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付款证明范文

2024-06-29

公司付款证明范文(精选15篇)

公司付款证明 第1篇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现我司委托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代我司向贵司支付货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付款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委托单位名称:

付款人名称:

日期:

附件1: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付款凭证复印件

公司付款证明 第2篇

为我单位从事工程。根据属地主管地税机关告知,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纳税管理编码为:(),现向其支付工程款元(合同总金额为元),请给予办理开具发票手续。

单位名称(盖章):

纳税管理编码(税务登记证):

2012年12月20日

说明:

1、本证明有建设单位按一式两份填写,一份留存备案,一份给施工企业(收款方)申请代开发票使用。

公司付款证明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付款证明,举证

一、案例概述

2004年5月, 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化纤公司”) 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发生业务关系, 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 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双方的交易过程是:化纤公司在将加工好的针织布分两次送至贸易公司后, 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 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 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化纤公司对该欠款多次催要未果, 遂于2006年3月在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贸易公司偿还欠款。化纤公司所能提供的材料只有双方签署的合同 (系传真件, 且双方没有约定在开发票前先行付款) , 再就是送货单。被告贸易公司在诉讼中承认收到货物, 但辩称已用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否认欠原告化纤公司的货款。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 仅提供了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付款的凭据, 被告无需再付款。其理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发票是经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案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已提供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规定, 足以说明被告已付清货款, 被告无需再付款给原告。第二种观点是:仅凭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说明被告已付清货款, 被告应如数将货款付给原告。

庭审的结果是第一种观点占了上风,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之间结算的有效凭证, 被告持有发票, 应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 遂判决驳回原告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化纤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普通货物购销合同纠纷, 销货方与购货方对开具和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无异议, 销货方主张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 购货方抗辩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法定付款凭证, 辩称货款已经付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上。对此, 本案还涉及原告举证、被告抗辩等诉讼行为, 对这些行为,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知道, 作为诉讼案件的证据主要具有三个特性, 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可以说证据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之后才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在这三个特性之中, 尤以关联性最重要。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 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 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因商业操作的多样性而为, 如“先票后款”、“票据贴现”等安排。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种类———增值税发票为间接证据来看, 仅有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货款, 也就是说仅凭增值税发票 (即使购货方已经将增值税发票抵扣) , 也不能得出购货方已经付款的结论。

笔者不赞同法院的判决, 理由如下:一方面, 就本案而言,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 即原告销货后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该发票上有货款金额、货物名称, 银行账户都较为详细、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业凭证, 而且是销货方负有纳税义务和购货方具有抵扣进项税额权利的合法证明, 又据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的税法规定, 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已付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从另一方面看, 该发票上明确注明供方的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而本案的被告并未提供其以银行支付货款的证据, 虽其称以现金方式支付该笔货款, 但未能提供以现金方式付款的直接证据, 如其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或账簿等, 被告以原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据主张支付了货款, 而这仅仅是间接证据, 尚不能形成完整的排他的证据链, 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收到货款的事实, 只能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 本案应认定被告尚未支付货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付款凭证

1. 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正确理解。

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规定虽然将发票界定为“收付款凭证”, 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已经收款或已经付款的证据。一般来讲, 零售企业向普通消费者开出的销货发票是可以作为购买方的付款凭证的。因为零售企业与普通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销售方在卖出商品、收取货款的同时为购买者开具发票, 此时消费者取得的发票 (普通发票) 显然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但对非零售的交易而言, 其交易关系已大不相同, 购、销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 销货方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专用发票除了可作为购、销双方收付款凭证, 还具有证明销货方应尽纳税义务和购货方具有抵扣进项税额权利的作用, 因而它又具有确定最终应付货款准确数额的作用。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的交易关系要求在交付货物的同时, 或者在交付货物后最迟在结算之前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方再据此进行结算, 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前, 付款在后。也就是说, 未即时结清的交易, 开票方将来主张权利时应以发票为据向收票方收取交易款项, 而收票方也应按发票载明金额向开票方支付交易款项。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 由销货方留存;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联、第三联, 第二联为发票联, 由购货方做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 购货方作抵税凭证, 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账入档;第四联为记账联, 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普通发票只有第三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购货方都有作付款的记账凭证联, 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记账”而非收款证明, 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获得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 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 并不具有已付清货款的证明效力。可见, 发票是收付双方的凭证, 不但据以付款也据以收款, 仅将发票理解为收票方的已付款凭证是不全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谓的收付款凭证, 应理解成“应收应付款”凭证, 而非“已收已付款”凭证。

2.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存在“先票后款”现象。

(1) 根据税法的要求, 销货方必须在销售实现时方能开具发票, 特别是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应这样, 否则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 轻则被罚款, 重则可能触犯刑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大都是规范经营的企业, 在销售后会按照规定立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使购货方尚未付款, 也只得将发票开给购货方。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记录交易内容, 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销货方凭它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购货方凭它抵税, 减少纳税额。于是购货方会在付款前积极向销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货方为了开发市场, 在销售产品时往往迁就购货方尚未付款就索要发票的要求。

(3) 有些购货企业, 在未付款前并不主动索要发票, 特别是不能用于抵税的普通发票, 而销货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 为了及时收回货款, 会主动开具发票给购货企业, 以敦促购货企业及时付款。

(4) 买卖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 建立起信任关系, 销货方风险意识逐步淡化, 轻信买货方的承诺, 或碍于情面, 轻易地就把发票开给购货方。

3. 关于支付货款的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关于被告主张现金支付货款的问题。

如果购货方通过银行结算, 则其完全可以提供相关银行凭据作为付款的证据, 因此容易查明事实。购货方即使是给付现金也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证明较容易提供, 给付现金却未让对方出具收条、也不能举出其他的适当证据, 这不符合常理。况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之间超过1 000元的结算不得用现金, 必须用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结算。本案涉及货款25万元, 被告主张已用现金支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拿不出支付现金的相关凭据以证明其付款主张, 笔者认为其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四、建议

1. 给法院的建议。

现实生活中, 与本案类似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 此类纠纷往往主要是被告方造成的。被告方往往会利用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地位故意欺压原告一方。当原告送货给被告时, 被告往往不肯货款两清, 甚至要求原告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当原告向被告索取货款时, 其更是多方刁难, 不是压价, 就是拖欠。特别是当原告最后迫不得已选择诉讼时, 被告往往会以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 在此类纠纷中, 法院作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体, 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明确保护谁, 惩治谁。应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倡导和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 以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给当事人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提前或滞后。但当购货方要求销货方开具发票时, 销货方应如何采取防范措施呢?实践中可选择下面几种做法: (1) 一般情况尽量在收款后再开发票; (2) 在购货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 应当另以书面形式写明“先开发票, 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 (3) 为及时主张款项, 最好写明尚欠款项金额及应付期限, 并应约定延迟支付须付违约金; (4) 落实定时对账制度, 及时地将债权确定下来。

总而言之, 双方应建立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商业交易关系, 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法律规定, 并辅以书面文字证明进行相关约定, 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阮宜胜.税收学原理.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

给人写证明是否要承担付款责任? 第4篇

在建大棚时,我招聘了员工李老汉,约定每月工资二千元。李老汉除建设大棚外,还提供大棚所需的塑料布等原料,所以让我给其写个证明,我向他说明,不应该我来写证明,我并不清楚他提供了多少原料给王立民。但李老汉说:“我是你招聘过来的,你不写我不让你走,我就向你要钱。”无奈之下我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因为不知道该如何写,李老汉提供了他自己写的范本。于是,我照着范本抄了一遍,内容是:证明,李老汉于2011年5月份至2011年8月份在此处干活,每月工资二千元,为大棚提供塑料布等原料计12,300元,共计20,300元。如果王立民不支付此笔款项,刘军负责向王立民讨要。

写完证明后,因王立民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我被调到另一公司负责管理。但没想到,事后不久我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李老汉将我告到了法院,要求我支付上述款项。请问:我将承担怎样的责任·李老汉起诉我对吗·

北京海淀区市民 刘军

律师点评:

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当事人,也有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就是指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这些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各不相同。

按刘军所述,他在李老汉的要求下,抄写了一遍证明的内容,刘军在这个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应是证明人,也就是诉讼参与人证人的作用。因此,李老汉作为原告,起诉刘军偿还工资及货款是不正确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原告起诉状列有明确的被告,指明被告是谁,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起诉,结果会是如何呢·

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后,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审查此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被告是否正确,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那么,为什么说李老汉起诉被告是不正确的呢·因为从民事诉讼程序上来讲,李老汉起诉刘军,只要李老汉写明了谁是被告,法院就会受理,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针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本案中,刘军只是给李老汉写一个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李老汉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给王立民提供多少塑料布等原料。因此刘军在本案中,只是证明人的作用,证明李老汉在此工作、为王立民提供塑料布、王立民未支付李老汉工资及货款的事实,刘军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就是说刘军并不是向李老汉支付工资及货款的主体,李老汉应向王立民讨要上述款项。因此,李老汉此次起诉并不能解决问题,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会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判决驳回李老汉的诉讼请求。

但李老汉仍享有诉权,可以再次起诉,以王立民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资及货款,是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定要依据事实起诉,不要错列被告,减少诉累,减少时间,及早实现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付款证明 第5篇

今有赵小红(身份证号:)为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豪美墅城项目部汽车运输大理石,总计工程款为:18617.84元(壹万捌仟陆佰壹拾柒元捌角肆分),今已全部付清,需开发票。

特此证明

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22日

付款证明

今有魏刚(身份证号:***5030913)为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豪美墅城项目部栽种树木,总计工程款为:39710元(叁万玖仟柒佰壹拾元),今已全部付清。

特此证明

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2日

付款证明

今有云亮(身份证号:***9080651)为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机回填12#楼土方,总计工程款为:特此证明

元(壹仟贰佰元),今已全部付清。

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5日

付款证明[推荐] 第6篇

兹证明我单位,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收款方:

付款证明 第7篇

惠州地税:

兹有我公司开发项目金科雅苑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方为深圳市恒茂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次拟付款1500000(壹佰伍拾万)请贵局给予开发票。

公司付款证明 第8篇

镇江DS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DS公司) 成立于2003年8月, 公司地处江苏省镇江市京口科技工业园, 占地1039亩, 总投资10.2亿元人民币, 建设周期2年, 全部建成投产后可形成10万吨铝板、带、箔材的综合生产加工能力, 2013年年销售52亿元人民币, 现有员工总数1187名, 成为国内超大型民营铝加工企业。公司的主导产品为铝板、带、箔及涂层材, 以及深加工产品氧化铝板、电缆箔、空调箔、装饰建材用铝箔、空调冰箱用蒸发器、冷凝器等多种系列铝产品, 广泛用于各类家电、电子通讯、交通运输、医药、食品包装、印刷、化工、建材、装饰等行业。

DS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资金预算与收支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可见, DS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全面。本文结合DS公司实际情况, 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 就采购与付款这一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设计, 以补充和完善DS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设计目标

(一)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是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基础。付款涉及货币资金的支出, 容易出现错误或舞弊现象。因此, 加强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意义重大。

(二) 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采购与付款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 因此加强采购与付款控制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DS公司以铝为原材料进行生产, 能否抓住采购时机直接关系到能否降低采购成本, 进而影响利润, 最终关系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三、设计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采购与付款流程内部控制的构建必须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本的衡量标准,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制度。合法性原则是建立管控制度的基础。

(二) 针对性原则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要符合DS公司的实际情况, 针对公司采购付款环节中容易出错的细节和薄弱环节, 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有效管控体系。

(三) 整体性原则

DS公司的采购与付款控制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利益, 要与公司的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相一致, 同时也要与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协调。

四、设计内容

(一) 不相容岗位分离

DS公司首先要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 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主要有请购与审批, 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采购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核与审批, 采购、验收与记录, 付款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二) 采购预算的控制

采购预算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参考各方面数据, 结合以往经验, 对采购的商品进行数量和金额的估计。采购预算业务流程见图1。

1. 参与预算的各部门权责划分要明确。

预算由各个部门配合完成, 坚持“谁需要谁申请的原则”, 由各个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向采购部提出申请, 然后由财务部负责整理汇总, 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表。

2. 实物的采购计划与方案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各个部门应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和企业本身的经济条件制订生产计划, 确定物料需求情况。

3. 采购资金方面, 当预算金额低于实际需要的金额时, 采购人员应该向本部门和财务部门申请增加采购资金, 经过审核、审批后调拨资金。

当预算金额高于采购款项时, 采购人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说明资金盈余状况, 从而做出相应处理。

(三) 请购控制

企业应当根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 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并授予相应请购权,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请购和审批程序。请购审批业务流程见图2。

1. 购买申请程序控制。

采购需求应明确采购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级、规格和到货时间等相关要求。预算内采购项目, 请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填制请购单;由采购专员汇总、整理采购申请, 检查库存物资储存情况, 呈交“采购申请单”, 如果在采购和预算范围内, 则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 应由审批人进行审批。

2. 请购授权审批控制。

审批人要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采购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请购申请, 审批人应当说明情况, 然后要求请购人修改请购申请, 若修改后仍不合规或拒绝修改的可以拒绝批准。

(四) 供应商选择与评价控制

供应商的选择至关重要。DS公司可以将需求产品的名称、报价、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信用条件等信息以公开发布或招标传递等方式传递给供应商,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会主动与企业联系或应邀投标, 这样可以扩宽企业的选择范围。

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 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清单, 与入选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 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对供应商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供货能力, 是指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好坏、价格高低、交货及时性以及是否有良好的供货条件等。

2. 资质评价, 是指审查供应商是否有从事某行业的资格, 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3. 经营状况, 主要体现在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生产规模、生产制造能力、研发能力和生产销售的管理水平等方面。

4. 信用等级, 考察的指标主要有供应商的信誉情况、产品品质、管理人员素质及员工的道德素质等情况。

(五) 采购价格与采购方式控制

DS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物资定价机制, 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变化对采购价格的影响。

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合理确定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一般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六) 采购订单控制

采购部门应及时填制和发出采购订单, 交由专人保管和复核并由相关权利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通过的订单应及时下达供货单位, 及时传递给财务、仓管部门并进行相关记录。采购部门要监督采购实施情况, 保证产品及时供给;仓储部门要保证货物及时入库;财务部门要做好账面记录。另外, 采购订单应妥善保存, 以备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需要。

(七) 采购发票控制

公司依据采购发票进行账面记录和抵扣税款, 所以要严格控制发票, 主要有审核发票的法律效力、主要要素是否齐全等。

(八) 采购执行控制

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供应商的存货状况和生产情况, 根据采购订单确定的交货期、交货量, 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提醒催要货物, 以确保订购的产品能够及时如数入库。

(九) 验收货物控制

DS公司要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 确定检验方式, 由专门专人验收采购项目的品质、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并出具验收证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资采购的, 还应进行专业测试。

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查明原因后应及时处理。

验收货物流程控制图见图3。

(十) 付款控制

DS公司要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 完善付款流程, 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限, 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 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在付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 应查明原因, 及时报告处理。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 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拒绝付款, 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加强对审批权的控制, 防止越权审批;为防范付款方式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财务部门要选择合适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如果有现金折扣要争取。做到及时付款, 及时通知供应商款项已支付, 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十一) 退货与折让控制

DS公司要建立退货管理制度,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退货事宜, 包括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 保证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1. 编制退货通知单, 注明退货商品的名称、退货数量、价格、时间、金额、退货原因及供应商的名称, 交由财务部门建账。

2. 实行折让的, 确认折让金额, 编制相关凭证, 财务人员据以记账。

3. 无论是退货还是折让, 供应商均应提供红字发票, 作为税收调整的依据。

4. 符合索赔条件的退货, 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

参考文献

[1]胡志丽, 陈向阳.采购付款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研究[J].商业会计, 2012 (08) .

[2]高婷.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探讨[J].现代会计, 2011 (01) .

[3]刘慧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财会研究, 2010 (07) .

[4]张小朦.浅谈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J].经济视角, 2011 (08) .

付款证明范本 第9篇

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工程起止时间工程预算金额已付款金额本次付款金额(大写)建设方(付款方):(章)年月日建筑方(收款方):(章)年月日双方要盖章的这是扬州代开工程发票的资料清单: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不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具体提供资料如下:

1、代开票申请表(领娶收款方为单位的需盖公章);

2、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表(领娶双方盖公章);

3、合同复印件(金额大于等于五千元的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收款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为分包方的提供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总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7、工程总金额大于叁拾万元的,先进行项目登记。

8、申请人为外地来扬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付款证明可以领取的,双方盖公章。如果没有按我上面的格式开就行了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按照甲乙双方拟订的其他供货合同或协议执行。乙方在每月25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9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发票中显示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乙方延迟交货的规定:

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文章转载自/wm/请保留此标记)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延期交货的实际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延期付款时间的计算:延期交货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时间+延期交货天数X2(特殊情况获得甲方正式批准的延期交货情况除外)。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

一般为电汇。(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付款证明-样本 第10篇

致花东地方税务局:

兹有我公司委托广州市耀程锦商贸有限公司代理货物进口报关业

务,代理费为:人民币 叁佰伍拾元整(¥ 350元),望税务局开具发票为盼!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多盟施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付款方证明 第11篇

我单

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现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进行款项结算,需(已)支付现金(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

付款方单位名称(章):

关于付款证明标准 第12篇

××地税分局:

现我×××单位向×××单位(个人)租用位于××××路的××(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现支付××××年××月至××××年××月的租金共×××元,请予办理开发票。

特此证明。

××××单位(盖公章)

关于付款证明标准 第13篇

现有 公司承接我单位 项目 工程,本工程已到付款节点,支付款为 ( 元)请地税局准予开具发票。

付款单位名称

租房付款证明 第14篇

贵局(所):

兹有单位(个人)向我单位(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房屋一套,该房屋面积平方米,租用用途: 居住。经双方协商,现支付 年 月至 年 月的租金共 元(大写: 圆)。

特此证明

付款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付款证明 第15篇

高新国税局:

兹证明有限公司年月日为我单位运输等货物共计吨,从到,运输里程公里,单价元,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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