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法律风险规避

2024-07-26

各类法律风险规避(精选6篇)

各类法律风险规避 第1篇

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之我议

现代社会,企业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形色色的企业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元素,企业承载着盈利的使命,然而,在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如影相随。可以说,企业从产生、发展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布满风险,但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风险必然是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实现企业运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日益成为各大企业管理人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安达信……这些“血”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在今天,企业的生产盈利水平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家企业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也许只需轻轻的几次电脑鼠标点击就在数秒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每个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将企业的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

1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笔者认为,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法律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意向预防性法律防范可行性建议。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注意,并进而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预警机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等方法,来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

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衡间,风险与危机共存,其中以下几点法律风险源尤为值得关注。

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融资类合同、合作类合同和施工承包类合同、材料供应类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尤其是如果未能经过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极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留下纠纷隐患。

并购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其中的一些关于特种行业的经营权转让标的大、价值评估难、转让手续繁琐、廉政风险大,虽然规范了转让程序和要求,但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仍然巨大。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管理机构给予特别关注。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劳动用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作为老牌的公路运输企业属劳动密集性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

财务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涉及遵守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利益,例如有些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管理法律风险: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车辆、安全等管理工作中,涉及管理瑕疵引发的侵权法律风险,收取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准确把握经营中的风险源,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基业长青是每一个企业的梦寐以求,但百年老店毕竟是凤毛麟角。所以,作为一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顺应法制经济的时代需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并将之摆在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位臵,方能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永保青春、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理想。正如古人所云:任凭波浪翻天起,自有中流稳渡舟。

各类法律风险规避 第2篇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委托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合同明确了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避了双方承担劳动关系责任的风险。)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提供承揽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承揽服务事项

1、服务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项目内容以甲方要求为准。

2、乙方应自主完成相关服务,不得转委托他人。

二、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则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15天通知对方,可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服务费用外,无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标准: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于每月15日前结算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3、本条约定之费用已包括乙方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费用及报酬,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税前金额。付款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知识产权与保密

1、乙方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形态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图画作品、音像资料、课件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方面的权利。

2、乙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

五、确认与声明

1、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乙方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到甲方处坐班,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3、乙方在提供承揽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确认,如乙方有所在单位,则已经获得所在单位的许可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所在单位(如有)及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5、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6、服务期限如出现乙方个人疾病、个人原因受伤等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均可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同意以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方特别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确认:

1、本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公司”)提供承揽服务,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本人不得向公司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

2、公司无需为本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本人不得向公司要求工伤等任何社保待遇;

3、本人提供承揽服务期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工伤、雇主责任或其它赔偿责任(公司过错造成的,公司另外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各类法律风险规避 第3篇

例:A公司在2011年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银行贷款难,经营资金发生困难。于是向熟悉的B公司商量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为防范借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借款资金的安全,A、B公司就此事请丙律师作法律指导、筹划。丙律师指出:该借款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A、B间的直接借款行为是违法的。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指示》中明确规定,企业间直接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规避上述法律障碍及风险,丙律师给出了筹划方案:B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A公司,但合同规定不收取利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本金借款方需返还)。同时签订协议:A公司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500万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负责。股权转让后,A公司重新返租给原股东经营,经营期一年(与借款期一致)。承租期间不改变工商登记,以A公司名义经营,除向B公司自然人股东支付固定承包费140万元外(相当于原借款合同一年期利息),A公司税后利润归A公司原股东所有。借款到期,A公司按期归还本金与利息后,B公司必须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按原先比例、原先价格转让给A公司原股东。否则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股权转让日的简明财务数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资产总额1500万元,其中房产与土地账面价值800万元(市场价格估计在2000万元),应收款项总额300万元,负债总额8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00万元。)

该方案煞费苦心,通过人为规划既规避了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风险,保障借出资金的安全,又让B公司股东直接获得了利益,同时A公司股东通过承债式转让个人股权,又规避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可谓一举多得,但是否真的如此呢?

上述方案A公司股东通过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转让前债权、债务转让股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文规定为:(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如依据该规定,A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800+300-500)×100%=-500,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问题是该方案是否适用244号文并具有可行性呢?

首先,笔者认为:(1)244号文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该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该项批复仅对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普遍效力。上述股权转让所涉个税问题可能并不适用244号文。(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6号)可知,244号文并未收录其中,根据《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显然依据无效的244号文进行税收筹划是危险的。(3)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2010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依据新出台的上述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考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A公司房产土地资产价值占总资产比例的53%,如主管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股东平价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依据上述税收规定对A公司股东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会计恒等式,若A公司的房产价值由账面800万元按市场价评估为2000万元,资产增加1200万元,则A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就由700万元增加到1900万元,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则为1400万元(1900-500),应纳个人所得税280万元(1400×20%)。

其次,按照丙律师的筹划方案,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清收和偿付,返租期间B公司股东只收取固定收益,税后净收益归承租方即A公司原股东所有。由于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立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享有权益,A公司与其股东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A公司股权转让前应收取的应收款项300万元被原股东个人收取,A公司相当于损失资产300万元,该损失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公司股权转让前应承担的800万元债务由原股东偿付了,A公司相当于取得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收入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由于A公司原股东需在承担所有税收后,才享有剩余收益。丙律师的筹划方案让A公司需为上述股东承债式股权转让行为交纳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原股东享有的剩余收益会因此减少200万元。因此,即使244号文还有效,但从企业所得税对该方案的影响看,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

再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B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后,A、B公司属于关联方。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不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4万元(1000×8%×5%),企业所得税19万元[(1000×8%-4)×25%]。

一年后B公司需将A公司的股权原价转让了给A公司原股东,在A公司净资产市场价远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B公司平价转让股权,是否会被主管税务机关作纳税调整呢?《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实施细则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从该案例来看,B公司与A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是为了实现现金收益,而是要借助股权所有者的改变获得某种资格或相应的控制权,以实现人为规划,获取税收利益。所以笔者认为B公司将A公司股权重新转让给A公司股东的行为不符合商业目的,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假设一切情况不变,即使按A公司原股权转让前的净资产公允价格为依据计算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B公司也可能为此股权转让行为交纳企业所得税350万元[(1900-500)×25%]。

最后,A公司返租其经营权,收取固定收益。其受益人应是A公司,如果A公司将该部分收益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其收益人也是B公司,而不应直接是B公司的股东。B公司自然人股东未通过利润分配,直接侵占企业应得利益。情节严重的,刑法上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这部分被侵占未归还的利益,税收是否征税?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类似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B公司自然人股东想无偿占有该部分利息收入,既有刑法上的危险,税收上也可能被征税。想无偿占有是行不通的。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上) 第4篇

一、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在某机关上班的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和利息。孙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先生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二、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某学校丁老师,借给做煤炭生意的王某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规避风险,丁老师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块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老师。拿到房产证后,丁老师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老师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老师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老师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變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积攒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做生意的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医生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医生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电影联合投资法律风险的规避 第5篇

耗资巨大的电影,投资人往往不止一个,我们一般称为“联合投资”。在电影的联合投资上,要抓住三个关键:钱、权和人。

一、钱的风险

(一)关于资金的进入和支出: 1.资金进入的方式和时间

投资金额何时进账?要有具体的约定。如果金额巨大,可采取分期的做法。如果是联合投资,要在投资合同中做“如果某一投资方没有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2.资金供应不上时的补救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注入投资款,怎么办?违约责任的承担只是一方面,怎样才能保证项目少受影响继续进行?可以在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相对方(一般是主控方)在一定条件下(如违约方违约超过多少日)有引入第三方投资方的权利。

3.知情权

合同中的查账权利千万不能被漏掉,且一定要在项目、费用以及时间上都尽可能地细化才比较保险。收益分成是在电影发行收益中扣除电影专项基金和相关税收,以及各个环节上的成本支出后的纯收益。这其中,各个环节的成本支出是一个范围比较灵活、账上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每一笔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没有重复计算的情况?作为共同投资人,尤其是在账户归一方掌握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将自己对账务的知情权、查账权固定在合同中。

4.账户是否共管

通常投资方中至少一方是制作方的情形。在投资比例或资源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可以由主控方来支配账户。但在双方势均力敌时,共管账户是通常的做法。在需要支出资金时,投资双方各自出具自己的公司印鉴,才能使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有可能因为开户公司的其他债务或因诉讼发生的查封、冻结、扣缴等追索而产生风险,因此针对特定项目设立专门的独立项目公司,将账户设在独立项目公司名下,相对风险就小一些。

5.超支怎么办

控制制作成本超支,是投资合同中的重中之重。小投资方可以和主控方约定对超支部分不负责。主控方可以约定有权在超支时引入新的投资方,新资本的进入会导致原投资人的收益分配比例被稀释。当然,有点实力的小投资方也可以约定不能稀释自己原来的收益分成比例。

(二)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方式

影视剧投资协议中,通常有几种方式来约定收益分配。1.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在合同中约定“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影片的经济收益,承担亏损风险”。这种约定比较公平,争议也少。

2.按照固定数额进行分配

为了吸引投资者,出品方答应投资者“只拿收益,不承担风险”。这里的收益一般指的是固定收益。如合同中约定“作品回收的收益,首先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并收取固定数额的投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下,如果亏损,出品人还得自己掏腰包给投资人,因此常常发生纠纷。

出品人会主张这份合同是联营合同(联营合同不允许保底,认为是规避企业间不允许拆借贷款的法律,企业间不允许拆借贷款,因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固定收益条款作为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而认定为无效,从而要求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亏损。而投资者则会主张这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实质是一份借款协议,因此应该把固定收益视为利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参与项目的程度来判定,如果各方都参与了项目则认定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各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如果有任何方仅仅出资但并不参与项目的,一般认定为借款合同。但即使是借款合同,也并不是约定多少利息就是多少。

2015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高于36%的部分,要返还。介于24%到36%的部分,是“自然之债”,就是说已经付了的,不能再要回来。还没付,则可以不付。出品人可以参照这个比例,尽可能挽回一些损失。

3.保底方式

国内的保底发行一般是指发行方为投资方担保影片的票房收益,由发行方预先垫付票房,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电影的实际票房如何,投资方都会提前拿到收益。但如果电影票房超出保底数字的话,那么分账比例会对发行方更有利。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分配的“收益”要约定清楚。

《西游·降魔篇》放映后,周星驰控股的公司将华谊兄弟告上法庭,索要票房分红8600万。证据显示,双方多次交涉收入的分配,但到最后合同也没约定明白。华谊强调的计算基数是“最终拿到手的收益”,而周星驰公司认定的计算基数是“上报总局的总票房”。

双方表达的概念不一致时,法务就应当谨慎对待,一定要定义好每一个词的范围。另外,有的项目会给主创人员一定的分红作为激励,这笔支出是从成本里出,还是从主控方的收益里出,都要有具体约定。

二、权的风险

1.剧本委托创作时的著作权:是项目方的idea,找编剧来具体执笔。剧本的版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归编剧。因此,在拟定合同时,项目方一定要对委托创作剧本的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有的项目方觉得委屈:我的创意,我给了编剧钱,当然剧本版权是我的。这是一个巨大的误解。著作权除非被合同明确约定属于项目方,否则就属于作者。

另外,实务中有时联合投资的双方闹矛盾,中止合作了,却各方拿着剧本各自拍摄,产生了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也很有必要约定一旦中止合作时,剧本相关材料的著作权怎么处理。

2.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联合投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是各投资方共有。

关于著作权的共有问题,理论界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于和物权法上的“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处,且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因此这个问题是一个实务界疑惑、学界诟病的问题。

我们简而化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共有,一般依据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情况下会约定按照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来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至于著作权本身的使用,我国法律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该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既然咱俩都有该影片的著作权,那将来我想授权给谁翻拍、改编,我想许可哪个平台播放,你是不能拦着的。但是我由此得到的收益应该合理分给你。当然如果我要完全处分即转让,那是不可以的。

这样的规定表明: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法律坚持协商一致和有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原则。

三、人的风险

(一)编剧: 1.编剧工作室里藏风险

同叫“工作室”,也有不同形式。常见的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也有未经注册的名义上的工作室。投资人要注意和什么样的编剧工作室签约,对方是否有签约的主体资格。未经注册的编剧工作室,其实签约并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编剧本人。

从编剧工作室买了版权,已开机了,结果被某具体的小编剧起诉了,说工作室跟外边签约,但自己是真正的执笔人,在作品上没自己的署名。而出品方已经和编剧工作室签合同,而且付款了。怎么办?

这就告诉我们:即使投资方和编剧工作室签了约,具体的编剧也一定要签字,或者单独附上授权书,表明其放弃著作权的意思表示。

2.剧本的独创性风险

出品人往往忽视这个问题,很多被盗用剧情、人物设定的剧本,被轻而易举地采用。一旦电影都拍完了或者播出了,后期出现剧本版权纷争,有可能大大冲击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因此,一定要严审剧本的独创性,最好让编剧以书面合同的方式保证剧本的独创性,并承诺对剧本版权风险全权负责。两方以上的投资人,其中往往有一方负责剧本的来源,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对剧本的版权风险免责。

3.剧本的另行修改权

应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委托方有权另行聘请编剧对剧本进行修改、续写,不应视为对受托人权利的侵犯。如剧本未完成时,制片方对剧本的质量不满意,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对已完成的部分剧本的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4.编剧的政审

我们都知道,和一个公司签约,一定会对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影视项目上,对人也一样需要尽职调查。如编剧是否有过不当言论、违法犯罪的经历,如果是国外或港澳台人士,需要特别注意。不要等电影已经拍好了,发现编剧有政治问题或其他问题,给电影的上映和收视带来负面影响。

(二)导演:和导演的合同,注意要有清楚的关于导演职责、权限、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清,很可能出现导演延期完工、怠工、作品质量较差而无法追索的情况。还曾遇到过因导演是新手,完片质量实在入不了眼,制片方另找人补拍、剪辑,不仅产生了损失,还因制片方拒绝给原导演实现署名权而被诉诸法律的事情。

另外,按照正常的影视投资交易结构,所有联合制片方获得的收益分成基础应当是一样的(排除一些特殊的财务投资者可能会使用优先回报、固定回报,或一些资源置换单位有滞后回款的情形);而在有的电影中,如果导演作为对影片的票房成功有重要作用的人,一般会根据合同,在影片纯利润或发行纯利润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分成。当然,也可以只拿劳务费,就看导演和制片方怎么约定的。

(三)演员:演员的违约行为也是影视投资的风险之一。有些艺人意识淡薄,违约事件频发,明星因私人感情问题产生绯闻、因涉毒等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都可能影响影视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预期收益。因此在投资前,最好委托律师对项目核心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在投资协议中加入艺德条款,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前排除。

另外,导演和演员等主创人员,一般也是由联合投资人中的一方来决定,那么另一方投资人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对主创人员的身份风险免责。

(四)剧组其他人员:影视剧拍摄是一种人身危险性极高的工作,许多影视剧中都涉及高空、高速、爆炸等危险桥段,此类拍摄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如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受伤,项目不仅可能项目停滞,而且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问题。剧组里最辛苦的场工、道具、美术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基本上处于“三班倒”的状态,在这种高强度的工作中人员失误在所难免,此类情况同样有可能造成因工作人员损伤或致使他人损害,产生负面新闻,影响项目正常进行,导致诉讼纠纷等一系列问题。这一问题就需要制定详尽可行的项目章程,解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相关问题。

各类法律风险规避 第6篇

劳动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分支,它对于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立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其对劳动者权益规定和保护的较全面和细致,对用人单位的约束较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用人单位约束更趋于严厉。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实践中怎样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面对而且应当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第一、员工招聘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招聘员工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招聘员工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负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规避此风险: 一是在相应期间内补正营业执照等手续; 二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招聘员工;

三是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确实要用人的可以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其他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招聘,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来用工。

四是发包的组织可以监督或者直接参与个人承包者的招聘活动,已避免这一法律风险

二、招聘童工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即是行政处罚责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五千元),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在招聘员工时可以验证应聘者人员的身份证;

二是建立员工入职调查制度,核实员工与用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如身份、履历和工作经验等情况;

三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三、用人单位招聘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的告知义务,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38条第1款第(五)项和第86条规定了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条款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是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规避此风险:

一是在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注明招聘岗位、任职条件等,有特殊工作地点和条件的应当特别标明;其职业危害的也应当注明;

二是由特殊要求或地点和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的,在录用前可以要求其签订书面的同意书;

三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清晰地注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及其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等;

四是在录用通知单中明确、清晰地录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四、招聘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劳动法》第9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91条都规定了招聘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即是民事责任: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建立入职调查制度:即在招聘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原单位了解实际情况;

二是建立入职承诺制度:即让劳动者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没有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并承诺如果有隐瞒造成损失的,愿自负法律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三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隐瞒其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隐瞒其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一经发现给予一定的处分;

五是对于奇缺人才则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招聘该劳动者,并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

注意招聘被竞业限制劳动者的法律风险的规避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

第二、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和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所应当的法律风险,即是民事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还会被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可以在一个月时间里补签法律合同;

二是如果是季节性用工或者短期用工则可以采用承包的方式将工作任务承包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来完成,从而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三是可以将用工方式变更为劳务派遣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可以将用工方式转化为劳务用工方式或者雇佣方式来规避这个法律风险。

五是如果劳动者主动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不招聘该劳动者,或者在劳动合同签定时邀请第三方见证人代签,并规定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六是合同的签字最好由劳动者先签字,然后再用人单位签字并盖章。

二、合同不具备必备法律条款或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即:行政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民事责任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采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会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本; 二是请专业人士制定有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是按照规定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示范本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地相关指导。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民事责任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以下措施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采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会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本; 二是请专业人士制定有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是按照规定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示范本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地相关指导。

四是试用期的约定设计:

1.季节用工等短期用工的,只能采用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限; 2.长期用工的:⑴对于没有实际经验的,可以约定一年的劳动期限,2个月的试用期限;⑵对于有经验和工作经历或者重要岗位的,可以约定三年的劳动期限,6个月的试用期限。

四、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极其规避

我国的《劳动法》第9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6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及其条款的情形;《劳动法》第9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6条明确规定了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采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会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本; 二是请专业人士制定有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是按照规定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示范本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地相关指导。

第三、劳动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的相应程序;《劳动法》第8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违法的法律风险,即:行政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民事责任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以下措施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程序应当合法,即是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是上述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通过后可以在单位内部公示或者组织职工学习的方式来公示来使每个职工了解其内容;

三是对新入职的劳动者可以在其劳动合同后面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其;

四是在指定上述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起草相关具体内容,以便其内容合法;

五是用人单位在制度上述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后及时按照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避免其内容的不合法。

二、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和《劳动法》第91条规定了未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克扣、无谷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风险,即是:民事责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工资的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由于银行或者其他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工资或者加班费的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风险,即是民事责任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逾期部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工资的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以下措施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符合法定的能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尽量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并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以规避加班工资的支付;

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准时工作制来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赔偿金。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规避这一法律风险: 一是用人单位能用过失理由辞退劳动者的就不用无过失理由辞退劳动者:在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而且录用条件明确且经过公示,同时告知其考核程序、内容和结果;在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而且经过公示。

二是用人单位不能用过失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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