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过问案件

2024-09-05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精选3篇)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 第1篇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

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

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

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 第2篇

朱会长强调指出:铁军杂志发行得好不好,第一在宣传,第二要俯下身子去做。正如习主席讲的,抓什么事情都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第三要打人民战争,要发动群众。个别人不行,少数人也不行,大家都动起手来,把工作站建立起来。第四要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发挥老同志后代的作用。老同志能量很大,但有的老同志身体欠佳,你也不忍心老叫他去跑,后代有能量啊,他们的感情不一样,又有人脉资源,要发挥他们的作用。

朱会长指出,近几年来,在杂志社的同志和理事会、各研究会和老促会工作站的同志共同努力下,铁军杂志的办刊质量和发行数量年年都有新进步。尤其是2016年度,在新媒体快速发展,人们的阅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纸质媒体发行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铁军杂志发行量逆势上扬,首次突破6万份。这个成绩很亮眼,也来得很不容易。

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归功于从事发行工作的各位老同志。新四军老战士周长根同志今年90岁了,前些年一直不顾年高体弱,除了做征订的组织工作,还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地跑征订,现在还在做这方面的协调工作和征订工作。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的黄荣波同志,不但为发行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和具体工作,实现全省订阅过万份,还拿出退休金每年订100多份杂志赠送给家乡学校。做铁军杂志发行工作的,大都是从党政军各级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大家以铁军精神发行铁军杂志,发扬奉献精神,许多同志身体多多少少有些状况,为了多征订几份杂志,他们不论寒暑,不顾劳累,挤公交车下乡,跑机关企事业单位,讲订阅铁军杂志的意义,他们的言行感动了人家,都积极支持订阅工作。有的同志因年事已高,还动员自己的子女接力做铁军杂志征订工作。在这些同志身上,体现了一个共性,就是对我们党和军队的热爱,对新四军光荣历史的热爱,对铁军杂志的热爱。

在铁军杂志发行工作中,大家积极探索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就是一个亮点。在这方面,江苏海门市老促会是第一家,是标杆。理事长陆海忠同志与其他同志一起,积极做工作,动员企业家参与,资助订杂志赠送群众阅读。还有苏州新四军研究会等单位也已经积极行动起来。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

朱会长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逐一回应大家提出的问题,就铁军杂志生存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发表了意见。

要注重杂志质量

朱会长说,办好杂志是发行工作的基础。一个杂志能不能扩大发行面,扩大受众面,首先取决于杂志的质量。从大家的发言看,铁军杂志的质量还是好的,还是很受欢迎的,但这还不够。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牢记主流媒体的历史责任,坚守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承红色文化,服务实现中国梦这个党和国家的大局。

铁军杂志除了研究宣传新四军,也要多报道一些根据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尤其要按照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要把我们研究会范围内有关省市的科技创新情况反映出来,要介绍优秀的企业家,要介绍大学生村官,要介绍部队的新体制新发展新面貌。总之,要把我们的杂志办成人民群众的“解语花”,说人民群众的心里话,反映他们的思想情操。

要认真研究互联网时代传媒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新形势下媒体传播规律,以创新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实现思想性、史料性、现实性、服务性相统一,并办好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线上线下配合,扩大铁军品牌的影响力和辐射面。

要加大发行力度

朱会长指出,铁军杂志是宣传党史军史,弘扬铁军精神,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它的发行数量是实现其价值有效传播、获得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现在新媒体快速发展,严重挤压报纸杂志这些纸质媒体生存发展的空间,纸媒的发行工作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挑战。我们要把铁军杂志的发行工作作为宣传党史军史,传承红色基因的光荣责任和义务,迎难而上,攻坚克难,把发行工作做得更好。

现在各地发行铁军杂志的数量差距比较大,江苏省老促会和研究会系统发行3万多份,浙江省是11400多份,可有的省仅一、二千份,几百份,甚至更少。为什么有些单位发行工作上不去,恐怕首先是力度不够,也就是宣传工作没到位。人家对你的杂志不了解,谁订啊?我赞成同志们说的,发行杂志第一在宣传;第二要俯下身子去做;第三要打人民战争,要发动群众,大家都动起手来,把工作站建起来;第四要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发挥老同志后代的作用。

领导要亲自过问

我们共产党干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抓领导,领导抓。江苏、浙江的发行工作做得好,一条重要经验是领导重视。江苏省老促会的领导,特别是王国胜同志,亲自抓亲自管,工作力度大,铁军杂志征订从刚开始的几百本,逐年上升,去年破万,达到12800多份,今年达到15000多份。我们有些省研究会,在新四军历史研究方面都是走在第一方阵的,是很有成绩的,在杂志发行方面和先进省比有些差距,我看是暂时的,经过努力,一定能上去的。我建议各兄弟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要亲自关心铁军杂志的发行工作。不光是具体业务部门抓,领导也要亲自过问,要把杂志发行当作会长的一把手工程。

朱文泉会长最后说,研究和宣传铁军精神是中国新四军研究会的两大任务。铁军杂志的发行工作,其本质的意义在于宣传铁军精神,是为党、军队和人民的事业做贡献。所以我们发行杂志要理直气壮地做工作,要不辞劳苦地做工作,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来做好这项工作。我相信2017年的杂志发行工作在今年的基础上一定会有更大的进步!

谁在“过问”司法? 第3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过问案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并成为困扰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顽症。

从现象上观察,既然是“过问”而不是“说情”,一些人自然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合理”理由,比如“人民群众”来信、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关地方“大局”等等。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有时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是否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政治性问题。

由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常常不敢稍有怠慢,会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书面报告“过问”领导,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等。当然,据笔者了解,大量的“过问”者,在形式上都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公正审判”,不会提出明显具有倾向性或者过于背离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更有甚者,不少领导“过问”常常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最后案件出了差错,审案法官当然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染上“徇私”嫌疑,而“有关领导”或者组织却可以安然无事。

其实,早在几年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的内部登记制度,有的甚至实行一月一报。更有不少合议庭法官为了“将来说得清楚”和“保护自己”的考虑,将涉案相关“指示意见”予以共同记载,甚至记录在案,装入案件副卷之中,以备查考。但这些都只是在“内部运行”,并不为当事人及外人所知。从全国范围看,不少对法院案件有过明确倾向性不当意见的腐败官员(一些还是司法界官员),他们违法干扰公正审判的事例,不少都是从这样的记录材料中被逐步揭露的。

“过问”多半来自地方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其正当与不当、公益与私利、法内与法外,经常交织缠绕,互为表里。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其本质,依然是实现司法公正。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具有针对性的,是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公开、公正现象的复杂性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

应当认识到,对于可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无论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反对和抵制。我们的党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領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党政机关和有关领导更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不干涉审判,以确保法院依法、独立、不受影响地进行公正审判。而当出现“过问”情况时,相关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实进行登记,更有义务予以定期通报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被晒在充足的“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和公众的检验。

如今,地方“两会”正在紧张筹备之中,全国“两会”也将在春节后召开,我们期待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过去一年来非程序性“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科学分析,能够有勇气依照规定向社会如实进行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我们的审判活动更加透明、执法环境更加优化、司法公信更加提升。(作者为著名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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