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保险]

2024-06-22

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保险](精选11篇)

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保险]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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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好范文版权所有,文秘工作者共同的天地!

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未完

《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保险]》

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保险] 第2篇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

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建议

1、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通过制定内控制度、违规处罚办法和建立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等多种方式,督促各企业克服重发展轻管理、重业务轻内控的倾向,正确处理业务拓展和合规经营的关系,重建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从源头上遏制不当行为和贿赂案件的发生。

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刍议 第3篇

我国一直重视防范和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一整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分别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对防范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约,可操作性差,执行难度较大。[1]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散见于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等各章节中,具体包括第163条、164条、第385条、第387条等相关规定。但刑法第163,164条的规定未完整概括商业贿赂罪的特点,刑法第八章又没有真正区分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商业贿赂罪在刑法中没有系统明确的地位,而处在一种似立非立的尴尬状态。[2]

二、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点在于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界限作出尽量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增强其可操作性。

1. 详细解释商业贿赂的手段。

商业贿赂本身的含义不难理解和界定,认定商业贿赂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其手段。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纷繁多样、形形色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财物”和“其他手段”做出进一步解释,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例示性规定的形式列举了某些商业贿赂的手段,但也没有规范地表述商业贿赂的“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的含义和特征。从立法的本意看,财物手段与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一般是以转移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贿赂,受贿人因此增加了财产;后者是由受贿人直接享受财产以外的利益,即使这种享受是由行贿人通过花费钱财得到的,但受贿人直接得到的不是钱财本身,而是直接享受了行贿人以钱财所换取的其他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各种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结合前述的立法本意,将商业贿赂的种种手段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做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

2. 具体界定回扣的内涵和法律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简单地提及了回扣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和手段(账外暗中),而对其他则未作进一步解释。应将回扣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对回扣的法律特征尤其是“账外暗中”做出详细规定,对回扣的表现形式做出归纳,以此明确回扣作为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又区别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3. 对附赠行为做出相应规定。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附赠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促销手段。为了防止这种促销手段不正当地引诱交易对方,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商业贿赂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将附赠的概念、法律特征、表现形式及与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区别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二)完善《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制裁

应结合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充分认识现有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对现有刑法条文以司法解释等方式作一定延伸、调整。

1. 确立商业贿赂罪的独立地位

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一方为了商业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而向商事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给予钱财,另一方商业经营者、管理者利用自己的经营、管理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好处和利益而收受钱财、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前者是商业行贿罪,后者是商业受贿罪,二者统称为商业贿赂罪。

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理论界普遍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是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依据,然其立法之单薄显而易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基本延续了《决定》第9条的表述,并增设对行贿行为定罪量刑的条款(164条),这似乎意味着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刑法第163,164条分别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实质上,刑法此次修订主要采纳了“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的主要区别在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说,而忽略了二者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差异。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它首先侵犯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刑法163、164条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其设立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与流通秩序有一定区别的市场主体管理秩序。其次,刑法第385、387、389条等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其行为表现之一是收受(给予)回扣、手续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归纳的商业贿赂行为特征相似,但也不能视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依据,因为一则这些条文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与传统意义上的公职贿赂行为相同的法定刑,二则两个不同罪名也不应包含在同一法律条文中。由此说明,商业贿赂犯罪并未从公职贿赂罪中真正分离出来,在刑法中没有系统明确的地位。因此,尽快顺应这种刑事立法趋势,准确揭示商业贿赂罪的本质特征,使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成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首要任务。

2. 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可概括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给予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这里关键是对“财物”一词的理解。刑法所称“财物”即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财物或其他利益”。尤其是对“其他利益”的理解。“其他利益”范围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前者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此时贿赂数认定以设定与免除数额为准,是否实际获得不影响罪名成立。后者如为子女提供就业、安排出国、提供房屋使用权以及色情服务等。虽然在实践中非物质利益认定难度大,但诉讼困难不是排除非物质利益实体规定的理由,因为非物质利益在达到贿赂目的以投其所好促成交易上具有与物质利益贿赂相同的作用和社会危害。尤其随市场经济发展和受贿者欲望膨胀,非物质利益贿赂己成为贿赂犯罪的一个新特点,这应在立法上有所表现。但刑法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起点会使非物质利益贿赂罪与非罪界线模糊,因此司法解释中应针对商业贿赂物的性质规定相应的定罪起点。

3. 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设置

首先,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情节。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其一,如果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起点高于公职贿赂犯罪数额起点以体现刑罚严厉程度不同的话,刑法第八章各类主体在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刑法第163条的数额起点应否保持一致;其二,商业贿赂的受贿犯罪数额起点与行贿犯罪数额起点是否应该相同,曾存在的“受贿者犯罪,行贿者逍遥”的不合理状况的改变能否借助于数额起点上的平等法则;其三,单位主体与个人主体犯罪的数额起点上是否应该有区别。个人的经济行为能力一般弱于单位,而且单位行为导致的后果也往往超过个人,从这一点出发,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应高于个人犯罪的起点。其四,刑法第八章规定索贿情节从重处罚,这是针对公职受贿而言,而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受贿行为也有“索取”一说,但未规定相同的“从重处罚”,这是立法不协调的表现,应加以补充和完善;第二,完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财产刑设置。其一,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任一量刑幅度的犯罪行为,均适用一定财产刑,其中,轻罪可单处财产刑,财产刑适用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二,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没收财产和罚金刑不同层次的具体数额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刑法第163条规定对个人并处没收财产,第164条规定对个人可并处罚金,其出发点或是体现对受贿罪的处罚重于对行贿罪的处罚,而这一原则应通过具体数额得以表现,因为自由刑与财产刑属不同刑种,二者不能在同一层面上进行比较,所以上述两个条文的量刑应该是主刑间进行比较,附加的财产刑进行比较,而不以主刑间的比较为单一标准,这也可克服裁判时“以罚抵刑”现象。第三,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特殊资格主体的犯罪,如商业受贿罪主体有一定职务可利用,商业行贿罪主体有商业经营者身份。而资格刑明确取消犯罪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再度从事特定职业的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相当的现实功能和远期效应。所以《刑法》应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分解并充实资格刑,以此动摇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基础,有效预防主体的再次犯罪,尤其在对单位执行罚金刑困难的情况下可使判决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解决单位犯罪刑罚单一的弊端。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212-213.

反商业贿赂——难! 第4篇

早在去年5月,美国司法部就有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务人员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的产品。美国司法部判定,DPC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判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最终还是由美国人代为处罚,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快也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蔓延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蔓延,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甚,主要表现形式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之名,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费用或“红票”充账的办法给予贿赂;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年~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然而,被曝光和查处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商业贿赂相对集中在六个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正因如此,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而低效的工作。

制度缺失是关键

从体制方丽看,在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以及获得项目、特许、资源成为可能。同时,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从监管方面看,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监管难度大。中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今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然而,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能否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的处理又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只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也可以说,制度的缺失足当前我同治理商业贿赂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各自的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水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早在1861年林肯就签署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进行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做基础,给予三倍的罚款。而我国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再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

反商业贿赂的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同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削五年徒刑。《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问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足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索赔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在美国,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义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若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而被公布于众,使行贿者、受赌者和相关公司都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

所以说,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丽打击的氛围,是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保障。

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安排

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商业贿赂以及相关概念和主体的法律界定;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有足够震慑力的处罚措施;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的处理办法;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等。

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规定行贿企业必须赔偿因其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商业机会的竞争对手,赔偿数额要有足够的震慑力,可以规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所得非法收益的数倍。惩罚性民事赔偿会极大激励相关利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对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形成巨大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难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难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合法行为和商业贿赂,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包括全面的曝光机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协调沟通制度;建立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第5篇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强市场约束力,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同时规范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科技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阳光工程,从机制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和案件的发生,心得体会《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第6篇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当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如此严重,究其原因,不但跟医药流通中竞争激烈直接,而且医疗体制上问题,法律法规的不,监督机制不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从业人员的主观认识不行业贿赂犯罪盛行的因素。主要有:

(一)医疗体制问题。从编制看医院卫生院是办的事业,但在经费上是自收自支,医生的收入跟量挂钩,每月做的量高,的工资和奖金就高;医生量低,的工资和奖金就低。在的体制和机制下,有些医生就会开大处方,既可以多拿工资奖金,又可以拿更多回扣。也正因如此,才使得该领域医生拿回扣的事件。是允许医疗机构可以“以药养医”。从上讲,吃回扣是允许的“以药养医”体制所的,物价在定药品定出厂价时,给了厂商足够的利润空间,几元的成本价能定到几十元的出厂价,厂家的利润可以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而且的做法更隐蔽,调查起来也较。最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将医院市场化也有的关联。长期我国对医院的投入,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了“以药养医”的体制,体制的,势必使医院药品生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推销商们的营销策略,对的医疗体制改革。

医药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我国药品市场大、利润高,外资或民营企业都想医药生产经营领域以分得药品市场一杯羹,由此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众多,竞争激烈的局面,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盛行,推销人员按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经营者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固定的医药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行贿手段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供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的销售,为推销药品或服务,会买通医院采购人员或医生以交易机会。

对药品生产厂家财务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药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的。六是要的医卫系统薪酬体制。医务工作者大专业技术人员,但并纳入公务员体系,而事业编制,的福利待遇并不高,医院、卫生院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量挂钩,从而了医生开大药方收入,收受回扣等。,的薪酬体制,医务人员的待遇,也可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总之,健全和制度,使医药购销商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处在严密的监管之下,使不法分子无空可钻。

医药领域当从体质制度层面寻求根本解决办法的思路是要实行全民医保制度。在市场取向的医疗体制下,全民医保的目标面临很大困难。美国麻省卫生福利卫生政策高级研究院j0hn—cai博士表示,医生收红包类似一种治疗中的黑市现象,在美国,因为美国医生的收入很高,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回扣现象。由于美国实行医药分离的医疗体系,而且保险公司把关美国的医疗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已经相对完善,把药商对医生处方的影响降到了很低的程度。美国有依靠政府补贴的公立医院和执业医师开的私人诊所,与药房相分离。医生开的 药方,和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药商也无法控制。另外,美国民众80%以上的人购买医疗保险,如果医生的处方明显不合理,保险公司会和医生进行交涉。这对医生也是一种制约和把关。在这种利益切割、法律监管的背景下,医生腐败的空间已经很小了。

我国要解决医疗回扣问题需要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制度,通过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来进行经济上的交流,减少医生与病人之间发生直接的金钱交易,弱化医生收取药品回扣的空间。国家控制为主导结合适度市场调节的医疗医保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实物产出效益,发挥服务产出潜能,才能最终解决全民医疗医保。具体措施:国家保证较好地保障全体民众的基本性的免费医疗保健和救治。并且规定一系列具体规定或程序,使病人在自然就医状况下的流向、流量与各大小医院在满负荷运作状况下的最大服务量基本一致.克服掉实际中医院过于繁忙或冷清,以及大量人力物力设备闲置,资源浪费的状况。建议给不同的医保医 院划分等级,各地方一般疾病患者就近到指定的基层医疗单位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较高。对于未能满足需求的高级特定性的医院、医护人员、医药、设备、服务项目等或自行超标准超规定选择这些特殊服务对象的个人,此时患者的医疗保险获得报销较少,除特殊情形特批免费外,一般需支付一定费用维持供需平衡。

医院在治疗病人时,从各种检查到各种治疗,在保障充分检查和良好治疗的前提下,做到少、精、简,使医院更大量地服务病患者,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整治由利益引导而行形成的多收费、乱收费、高收费、多检查、乱检查、乱开药、多加项目、巧立名目的现象状况。医院可以实行周末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总量,从而根本保障病人患者的权益。社会物力劳务的投入当是优先保障与民众直接相关的基本必需类方面,在医保社保领域,国家从人力物力上予以倾斜、重点投入,并通过局部性体制转换,发挥物产劳务增值潜能,实现公平合理化分配,从整体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核心价值和优越性,也最益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药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我国的医疗回扣问题也会随之解决。

急诊科

高向华

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第7篇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查办的贿赂案件中,仅商业贿赂占贿赂案件九成以上,其中征地拆迁、医药购销、图书采购、工程建筑领域已成商业贿赂滋生腐败的“四大行业”。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罪24件24人,受贿罪高达118件124人;单位行贿罪3件3人,对单位行贿罪6件10人,单位受贿罪3件6人。其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大案高达90人,因此“落马”的副处级以上为45人。

商业贿赂,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信贷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5、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二、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呢?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1、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反商业贿赂中的道德考量 第8篇

商业贿赂不管其形式如何, 说到底是一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人的行为。既然是人的行为, 它的产生和变化就必然会遵循人的行为规律, 我们只有从人的行为规律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商业贿赂问题, 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而提出正确的对策和方法。

正像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各自的运动规律一样, 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也有其运动的规律, 它是人们的行为之间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是左右人们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人类一切行为的指南针, 当然也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商业贿赂行为的指南针。人的行为规律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 笔者在此仅介绍几项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并用来分析目前所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行为。

人的行为规律之一是本能律。本能律是指, 人生来就有四大本能需求, 这些本能需求在人成年以后就基本上处于稳定的状态。这四大本能需求分别是生命的需求, 物质需求, 性需求和精神需求。生命的需求指的是个体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延续 (下一代) , 精神需求包括受尊重的需求、成功感、荣誉感和道德感等。需求是饥渴的等待和急于获取的冲动状态, 本能是指这些需求是人与生俱来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本能需求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不可满足性三大特点。普遍性是指人人都有本能需求, 是人概莫能外。特殊性是指具体到每一个人, 每种需求的强度是各不相同的, 而且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上这些强度也会发生变化。不可满足性是指人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相对于人的本能需求来说, 能满足人的本能需求的各种资源均可称之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对所有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来说, 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润。所以, 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必然会努力争取实现自身利益 (利润) 最大化, 这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所在。

本能律揭示了行为的动力之源。行为的动力是人类社会万事万物产生的根源, 它既是万恶之首, 也是百善之先, 但仅有动力尚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需要动力, 更需要行为的指向, 行为的动力和行为的指向和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左右人们行为指向的规律就是行为的综合取舍律。

人受本能驱使, 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的。人类要获取的利益不仅种类繁多, 影响利益获取的因素也很多。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下, 人们在作出一个行为、获取一种或几种利益的同时, 可能会损失或不获得其它几种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就会面临多个行为选择。综合取舍律指的是, 当人们面临多个行为选择时, 他会将各种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增减进行综合评估, 然后选择能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例如, 当甲作出A行为时, 可获取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同时失去 (或不获得) 5个c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10个利益。当甲作出B行为时, 可获得20个c利益, 同时失去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5个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甲一般会选择A行为而舍去B行为。在计算利益损失量的时候, 会选择利益损失最小的行为, 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现实生活中, 同种等量的资源对每个人的利益量的大小是不同的, 而且随着时间和外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等量利润对每个行为者的利益量却是相等的。这样, 市场条件下的行为主体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那些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润的行为, 而舍弃那些带来较少利润或不产生利润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换句话说, 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当人们面临是否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主要看行为本身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利润, 当正当经营能带来最大利润时, 人们就会正当经营, 反之亦然。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高的人可能在市场中是个商业贿赂者, 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低的人在市场中可能是个正当经营者。某人与甲打交道时可能会选择正当行为, 与乙打交道时可能选择贿赂行为, 在某一个时期可能循规蹈矩, 在另一个时期可能会选择贿赂行为, 在交易的场合发生变化时也会发生这些变化。左右这一切变化的就是行为所带来的利润的大小, 它是一只看不见的手, 时刻左右着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方式, 不管行为者的内心感受如何。只要市场中的行为者不退出市场, 迟早都得按这个规律行事。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起多大作用, 关键取决于当行为者面临贿赂或不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道德在综合利益的取舍时能有多大的分量。在一个特定的商业环境下, 假定其他因素不变, 贿赂或不贿赂所涉及的利益构成有以下三项: (1) 道德感; (2) 荣誉感; (3) 经济利益。道德感是人内心里的一种感受。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内心感到愉快、高兴, 反之则感到内疚、难受。愉快和内疚的程度根据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但相差不会太大, 原因就在于凡是道德感极高的人会难以忍受商业贿赂现象, 因而会早早退出市场。荣誉感是公众对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褒贬评价对当事人的影响。一个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受到公众的赞扬, 会产生荣誉感, 反之, 作了不道德的事并受到公众的谴责会产生耻辱、羞愧感。其利益量的大小根据褒奖谴责的程度、频率、受褒奖和谴责的人数以及是否附加经济利益有所不同。简单的说, 受褒奖的人数越少, 褒奖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利益越多, 被褒奖者所产生的荣誉感就越强;受谴责的人数越少, 谴责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损失越大, 羞愧耻辱感越强。商业贿赂是一种十分隐蔽的现象, 除了当事者双方知道外, 很难被外人发现, 因而就不会受到谴责。一般性的谴责又因受众太广, 不会使商业贿赂者产生耻辱感。经济利益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目标。经济利益的大小又有两个因素构成, 一个是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小, 二是被发现、查处的风险。根据上文所说,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严格、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加之商业贿赂隐蔽性较好, 查处难度大, 目前事实上的风险为零。剩下的唯一因素就是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项目各有所不同, 有些领域达到极高的数目, 如高速公路建设, 房地产开发等, 行贿者所得的回报利益是其行贿额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之多。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 一个人在面临贿赂还是不贿赂的选择时, 在目前的情况下, 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个时期, 当政者想要将自己的道德原则贯彻到全社会时, 曾经将某些道德的荣誉感提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如宋朝的“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怎么取舍, 总是坚守这条道德原则者获利最大, 因而道德原则能够坚持下去。这为我们发挥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提供了一些启发。

首先,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通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切实抓好公民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大力宣扬好人好事, 批判不道德、不诚信、商业贿赂等丑陋行为, 可以激活公民的道德感, 大大提高公民的荣誉感, 可以大幅度地提高道德感和荣誉感的利益量, 从而左右其行为的指向, 减少商业贿赂行为。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认识到, 道德在左右人们的行为时并不是唯一的考量, 而且道德感和荣誉感利益量的提升在目前的情况总有一定的限度, 它与商业贿赂所可能带来的利益量相比, 总是相形见绌, 因而仅靠道德来反商业贿赂很难奏效。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商业贿赂盛行的局面, 除了搞好道德建设外, 还要多方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 大幅度降低商业贿赂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利润量直至利益损失最大化, 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大大增加商业贿赂的风险,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根除商业贿赂现象。

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法律分析

彭华何桂兰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商品房预售广告领域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欺诈横生, 主要源于预售商品房带有经验品的特点, 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且现有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今后, 我们可赋予预售广告以明示的质量担保效力, 或将那些没有被格式合同文本明文否定的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进一步完善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广告失真明示担保法律规制

商品房预售这一新事物由香港引进后在内地得到迅速发展。当前, 开发商预售广告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笔者拟就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广告失真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现状

中国如何反商业贿赂? 第9篇

6月15日,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高潮。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而据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但一直没有严厉的治理,直至疯狂的医药回扣引起全国民怨沸腾。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生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

令人深思的是,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

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六大流弊

尽管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一直效果不佳,这其中制度缺失是根本原因。

一是商业贿赂点多面广,牵涉部门多行业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使得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低效的工作。

二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这就为搞钱权交易得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

三是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已经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2006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监管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是否能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值得商榷。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处理却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

四是理念落后。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在1861年林肯就签订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给与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给予3倍的罚款。而我国的现实是,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六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他山之石

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

《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trust 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有专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

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我国香港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节及处罚措施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医疗系统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第10篇

中央决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重点开始指向商业贿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工作。可以说,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

但一些人对此持一种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专项治理工作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真能彻底刹住让人深恶痛绝的送回扣、吃回扣歪风?真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会是作秀吧?

开江县人民医院两任院长刘登友、罗俊生因收受药商回扣去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该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举报当地医疗腐败现象后的遭遇,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强烈反响;4月20日,据新华社的报道《一份令人震惊的药品回扣清单》,披露了该医院医生吃回扣,开高价药的内幕,更是令人震惊。

如此一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县医院,经过反商业贿赂风暴洗礼,现在怎么样了呢?

据新华社5月12日的报道《舆论高压下的卫生院》告诉了我们这样两个事实:一是药品大降价。以前报道过的8种回扣药品,有5种药品已经停止使用,目前仍继续销售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分别为19.9%、20%、32.3%。二是医风大 1 变化。多次参加山村巡回义诊活动的陈远珍医生说:“坐在诊室里,很难体会到老乡们缺医少药的痛苦,到了山里看到很多村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600元,连买几角钱的止痛片都是奢侈的消费。现在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他们的眼睛,不忍心再开贵药。”

对普通人来说,反商业贿赂的期望无非是,通过打破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消除腐败现象,使他们看病不再难、用药不再贵,上学不再难、读书不再贵,出行不再难、买房不再贵,等等。众所周知,正是送收回扣、提成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增加了商业机构的经营成本,商业机构又把这多出来的成本强加到人民群众身上,从而加重了他们看病、上学、购房等负担。如果“潜规则”不再好使,腐败行为不再滋生,人民群众那些额外的负担也将不复存在,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困难也就好解决得多。总之一句话,反商业贿赂要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学习反商业贿赂个人心得(建设) 第11篇

一、要认清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特别是我们建设事业,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市场交易的不断活跃,商业贿赂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它破坏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腐蚀干部,毒害社会,已影响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有重大的意义。为此,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惩治腐败的工作中,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铲除这一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应是我们现阶段的首要任务,也是我们党员干部学习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加强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在工作中找到问题,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措施。

我们局作为一个事业管理单位,因此要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敢于查处和揭露问题,实施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开展工作;注意从促进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健全法律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切实注意研究解决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宏观分析,提出合理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塑造清廉、诚信的企业文化。清廉、诚信的企业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将塑造清廉、诚信的企业文化纳入到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创新形式、扩大教育对象和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真正树立起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理念。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整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要明确职能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监察、工商、检察、公安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及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将责任落到实处,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突出重点,着力遏制其不断蔓延的势头。治理商业贿赂,关键要逐步完善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重塑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当前要以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商业贿赂为重点,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从解决公益性行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入手,集中力量整治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深化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查找漏洞,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蔓延的温床,是根治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必须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在规范行政行为中转变政府职能。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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