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2024-08-15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精选9篇)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第1篇

篇一:公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

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月 日篇二: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在线律师咨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样本二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

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借款方(签字):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篇三: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第2篇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经营金

融业务许可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

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

4、抵押(质押)借款的,按合同要求提供抵押物清单或质

押物品;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包括抵押物有无重复抵押的证明);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用做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系夫妻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抵押(质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书文本;

借款费用中利息费用的核算探究 第3篇

所谓借款利息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通常有明确的用途,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一般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

对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主要是将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将借款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一、专门借款

专门借款的资本化利息费用计算起来比较简单,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专门借款的利息收入一专门借款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收益。其中应注意的是,专门借款不同于一般借款,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暂停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化。

二、一般借款

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支出金额×对应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总天数);如果只借入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则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借入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借款,则资本化率为加权平均利率。

例:甲公司于20X7年7月1日动工兴建一生产用厂房,工程于20X8年12月31日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为建造该厂房于20X7年6月1日从X银行获得3000万元的3年期专门借款,年利率为7%,甲公司每年年底支付利息。另外,在建造过程中占用了2笔一般借款:

(1)甲公司20X6年1月1日从Y银行取得的3年期长期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甲公司20X7年1月1日发行公司债券筹得资金5000万元,期限为6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具体资产支出情况如下:

(1) 20X7年7月1日,支出2000万元

(2) 20X7年10月1日,支出2000万元

(3) 20X8年3月1日,支出4000万元

(4) 20X8年9月1日,支出2000万元

甲公司将限制的专门借款用于固定收益债权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3%,利息存入银行。

由于与施工方发生质量纠纷,厂房建造项目于20X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中断(假设应予暂停资本化)。

则,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如下: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为20X7年7月1日,20X8年12月31日停止资本化,20X7年10月1日至20X7年12月31日暂停资本化。

(1)专门借款:

①20X7年: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X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共3个月。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3000×7%÷12×3-1000×0.3%×3=43.5万元;

专门借款不能资本化的期间是20X7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10月1日至12月31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3000×7%÷12×4-3000×0.3%×1=61万元。

②20X8年: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X8年1月1日至20X8年12月31日。资本化金额=3000×7%=210万元;

专门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不费用化。

③20X9年:

20X8年12月31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停止资本化。因此,20X9年1月1日至20X9年5月31日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全部费用化。费用化金额=3000×7%÷12×5=87.5万元。

(2)一般借款: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000×6%+5000×8%)÷(2000+5000)=7.42%

①20X7年:

一般借款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000×1/12=83.33万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83.33×7.42%=6.43万元;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2000×6%+5000×8%)-6.43=513.57万元;

②20X8年:

—般借款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000+4000×10/12=4333.33万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4333.33×7.42%=321.53万元;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2000×6%+5000×8%)-321.53=198.47万元;

综上:

20X7年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43.5+6.43=49.93万元;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61+513.57=574.57万元;

20X8年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10+321.53=531.53万元;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198.47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20X7年:

借:在建工程49.93

财务费用574.57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8

贷:应付利息642.5

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思考 第4篇

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第5篇

出借人(抵押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丙方)

一、总则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担保。经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二、抵押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之一:

1、座落:

2、土地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地产权证编号:

5、权利人:

6、抵押房地产价值:

7、房地产现有抵押状况:

抵押房地产之二:

1、座落:

2、土地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地产权证编号:

5、权利人:

6、抵押房地产价值:

7、房地产现有抵押状况:

抵押人以上述两套房地产共同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三、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公证费等处

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借款期限:。预计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实际出借款项日期推后,则借款终止期限相应顺延。如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3、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利息自甲方出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期,乙方应一次性还本付息。

五、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地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甲方有权在取得前述抵押登记证明后再向乙方出借款项。

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及违约金、费用(如有)后7个工作日内,三方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七、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目前抵押房屋由丙方自用,抵押期间如丙方出租该房屋,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合同内容需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出租人及合同规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所有出租纠纷由乙、丙方承租,与抵押权人无涉。

九、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个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做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十、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行使房地产抵押权。

借款期满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借款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或不能完全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

经签订并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房地产处理

甲、乙、丙三方约定,在依法处置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处理房地产收入扣除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三方签订后,且甲方将借款交付给乙方后生效。若抵押房地产为多人共同所有,所有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其他各方存档一份。

十三、特别约定

乙方如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1%计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有权直接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处理该抵押物,在处理抵押物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1%计违约金。

甲、乙、丙三方约定,本合同由公证机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书。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不再适用。

本次借款发生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均乙方承担。

十四、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寄往本合同中所列的联系地址(住所)即视为送达。

若协议方联系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发出的5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协议方联系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的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十五、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提示条款

1、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或经对方认可的承诺,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或承诺执行。

2、乙、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作了相

应说明,乙、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地理解。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

甲方:乙方:丙方: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第6篇

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借款合同公证费用 第7篇

(1)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产商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3)房产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借款人户口簿及全本户口簿复印件;

(7)借款人结婚证及全本结婚证复印件;

(8)借款人收人证明及复印件;

(9)购房预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10)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原件;

新旧准则下借款费用比较 第8篇

关键词:新准则;借款费用;比较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该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为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金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相同点

(一)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没有发生改变

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有在构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才可以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此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即当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的披露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即在新旧两种会计准则体系下,借款费用的披露都包括两部分内容: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四)借款费用的定义没有发生变化

在新旧两种准则体系下,借款费用的定义都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五)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基本未发生变化

在旧会计准则体系下,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资本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地支出;借款费用已經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新准则中对借款费用的规定延续了旧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三、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发生变化的内容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的计算不同

在旧准则体系下,每一会计期间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构建固定资产发生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也就是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构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而在新准则下,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分为两部分: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化条件的资产支出挂钩;企业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在旧准则体系中,在计算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时,并没有考虑扣除专门借款用于暂时性投资所获得投资收益。而在新准则下,则要求企业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扣除其用于暂时性投资所获得投资收益。例如,在计算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时,要用全部借款费用减除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确定。

(三)辅助费用的资本化

在旧准则下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等,属于在所构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在新准则下,则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发生变化

在旧准则体系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只限于固定资产。而在新的准则下,对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了新的规定,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它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比如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房地产存货等。

(五)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发生变化

在旧准则体系下,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为专门借款,即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并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其他借款,如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而暂时占用的短期借款。但是在新准则下,这一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即为构建或者生产某个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款项和占用的其他款项,在符合条件时都可以资本化。这一变化能够更加确切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比如企业并不能在任何时点都能够借入中长期借款,而是在更多情况下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并且把借入的流动资金用于建设固定资产,如果不对其形成的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就不能公允的反映企业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新旧准则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即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计算的、计入已经完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相当于新准则的规定而言少资本化了借款费用的,不再追加资本化金额,也不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

参考文献:

1、朱同明.借款费用准则国际趋同与国内监管政策的适应[J].财会研究,2009(3).

2、龙天明.浅析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运用差异[J].现代经济,2008(10).

3、林慧.议新旧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的差异[J].铜业工程,2008(3).

借款公证书 第9篇

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

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需要注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丙方自愿以坐座在 [《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篇三:个人借款公证表

个人借款公证申请表

郑州市公证处制篇四: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本人与 共同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现因,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五: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在线律师咨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

样 本 二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

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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