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介绍信范文

2024-09-15

发票的介绍信范文(精选18篇)

发票的介绍信 第1篇

____刻字社:

我司因业务需要,刊刻发票专用章一枚,文曰:“______________公司发票专用章”,现特委托【人名】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前来办理,请接洽为感。

(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________公司

20____年__月____日

发票的介绍信 第2篇

请接洽!

(公章)

发票的介绍信 第3篇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的介绍信 第4篇

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秦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短信群发的手段,向熊某(男,28岁,湖南省人)非法出售北京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七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47180元。2011年6月29日,被害人秦某被查获归案。

二、诉辩审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三、法理解说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之规定,立案追诉的标准有二:一是出售发票份数,即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本出售空白发票的犯罪分子;二是出售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这一标准主要针对依据客户具体要求出售打印好发票内容的犯罪分子,此类发票票面内容多全部或部分为虚假内容。本罪在主刑期分为两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有法律对于升档标准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一般情况下均达不到“情节严重”,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而且被告人多为现行犯因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采用简易刑事程序审理。

(一)秦某案件不能定性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本案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本案最终的定性存在差异的关键在于对发票真伪应当如何判断。侦查机关部分承办人认为对于一张发票,不论票面还是票面上填写的内容,只要其中任一部分系虚假该票即为非法制造的发票。

经向国税局及地税局鉴定专业部门求证,判断一张发票的真伪首先必须要明确甄别的对象,即对票面进行鉴定,与书写在票面的付款单位、收款单位、金额等内容无关。其次,普通发票,即非增值税发票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开好发票后,存根联无须撕下,用于备查和存档,发票联交由顾客回去报销入账,记帐联撕下后给开票方记帐用。而用于鉴定发票真伪的对象只能是发票联,因其上有防伪标识等一系列鉴别特质。因此,我们不能任意扩大《刑法》第209条第2款所规定“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范围。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有两种来源,一是伪造的发票,即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或单位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此类发票即是俗称的“假发票”;另一种则是擅自制造的发票,此类发票系真发票,但是印制发票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所以擅自制造发票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就本案而言,鉴定证明证实涉案的七张发票均系真发票,且无证据证明以上发票系被告人秦某通过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擅自制造的真发票。因此,仅因为票面内容虚假就认定秦某的出售的发票系非法制造的发票与立法原意不符。

(二)秦某案件不能定性为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该修正案第33条规定:在《刑法》第20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项,具有以下几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秦某所贩卖的发票中有四张是在虚开发票罪入罪之后卖出的,票面金额总计624580元,达到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是否应当将秦某贩卖发票的行为以2011年5月1日作为分界点予以分别评价成为本案定性的又一争议点。一种观点认为,秦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出售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理由如下:首先,主观方面秦某在明知发票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间无真实贸易仍然予以开具,可见其主观具有虚开的故意;其次,虚开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有四种表现形式,即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这里的“虚开”包括在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及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本案中秦某的行为属于为没有发生实际贸易内容的双方虚开发票,并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情况。持此种观点的承办人认为,非法出售发票行为本身绝大多数都伴随着“虚开”的行为,本案实际上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且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属同档,亦不适合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处理,因此一事二评价是本案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秦某出售七张发票的行为做同一评价,即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首先,主观上秦某的出售行为基于同一概括故意,即通过出售发票进行牟利。出售真发票一般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以张数为单位,单价50元至100元不等,此种佣金计算方式多适用于空白发票和票面金额比较小的发票;第二种则是以返点的方式收取佣金,点数从万分之一到二至千分之一到二、百分之一到二不等,票面金额越大,抽取的点数就越小。本案中秦某就是采取第二种方式收取佣金。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方面也必须是直接故意,但对营利的要求次之于非法出售发票罪,如出于人情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虽然未牟利但依然可以定罪。其次,从发票来源分析,不论是本案,还是其他非法出售发票的案件,出售者的发票来源绝大多数都是从网上购买,或者从一些皮包公司购买的,还有很多被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的罪犯系帮助他人送票从而抽取佣金的情况,换言之,此类犯罪的发票均不是出售发票者合法取得;而虚开发票罪的发票来源多是从税务机关申领的发票,系有权处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为自己虚开,既包括合法成立的单位为他人虚开,也包括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设立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为他人虚开。再从出售发票的手段分析,秦某交付发票的联数取决于买票人的需求,发票联是必须交付的,但如果买票人有需求,记账联与发票联可以一同交付,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记账联与发票联的功用,因此交付记账联就意味着卖票人失去记账的凭证及向税务局报税的依据,所以秦某的犯罪行为的目的是赚取出售发票的佣金,而非通过虚开发票挣取税金。因此秦某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应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秦某案件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问题

开具发票介绍信 第5篇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宁县地税局和盛分局:

兹有

(身份证号)

为西庄小学

,劳务费用共计

元,需要开具发票,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宁县和盛镇西庄小学年

申请发票介绍信 第6篇

XXX国税局:

兹有个体业主XXX为我公司供应化粪池XXX立方。单价:XX元,总金额:XX元。需提供发票。敬请开具!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08日

开具发票介绍信 第7篇

税务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单位盖章

虚开发票的后果分析 第8篇

关键词:虚开发票,后果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发票的管理,尤其是加大了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所谓虚开发票,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写发票,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不实填写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虚开发票,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也将给企业、个人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本文拟从上述几个方面对虚开发票的后果进行分析。

一、虚开发票给国家带来的后果

根据常识不难知道,虚开发票最直接后果是导致税款的流失。其实,虚开发票给国家带来的后果远远不止税款流失。首先,虚开发票严重到一定程度将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反映经济状况的大多数经济指标都来自于统计信息,经济统计所需的信息中有75%以上又来自于会计信息,而发票作为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文件,又是会计核算尤其是企业会计核算中最普遍也最重要的原始凭证之一。如果虚开发票,不实记录经济活动,势必导致由此衍生的各种相关信息失真,进而带来一系列不良反应:统计信息失真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经济指标不正确、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企业利润水分太多使社会呈现虚假繁荣等,最终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次,虚开发票将增加社会成本。一方面,税收稽查督力度需加大,工作量增加,政府有关部门也势必要增加人财物力来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虚开发票将使独立审计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为此而付出更多的劳动。这些都将加大社会成本。同时,对于授受方而言,由于没有实际的经济业务作支撑,除支付一定金额的税款给填开方外,剩余金额势必挪作他用。这种载留下的资金,一般就是腐败的资金来源,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二、虚开发票给企业带来的后果

从表面上开,虚开发票能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所谓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给企业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必须至少对其3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从小处看,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开具方和接收方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轻则被罚款,重则被要求停业整顿甚至直接取消工商登记注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将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生存。往大处看,虚开发票不利于良好企业文化的塑造。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若未被查出,在可能给企业带来短期的虚假繁荣的同时,也将会影响到企业管理者甚至员工的观念,因为在他们看来,虚开发票轻轻松松就可以“赚到大钱”,于是企业管理者就不会把时间和智慧用在生产经营上,而是花大力气“研究”如何虚开发票、如何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的打击。久而久之,企业上下就可能达成一种可怕的默契:共同作假。同时,虚开发票带来的“利润”如用于建“小金库”,将可能产生腐败,可能大都会被一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管理者分光、用光、甚至是贪光。这样的企业即便侥幸生存,管理者如此的观念和作风,将会“塑造”一种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就可想而知了。现实的看,这种企业也绝不可能长久的存在。

三、虚开发票给个人带来的后果

对个人而言,虚开发票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惩处。如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明确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守法经营,从个人发展来看,因虚开发票而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其个人的职业生涯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后果。

四、虚开发票方及接受方应承担的税收

虚开发票方应如实计缴流转税及附加。如虚开方缴纳营业税,则按虚开金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如填开方缴纳增值税,则应按填开金额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应缴流转税金额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时,在所得税方面,由于虚开方填开发票只有收入记录,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所填开金额全为利润,应按所填开金额的25%计缴所得税。总上所述,对于虚开方而言,以增值税为例,所缴纳各种税款金额必然大于填开金额的33%。

发票的介绍信 第9篇

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6月2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中洋百货门前,欲向宋某某(男,33岁,山东省人)出售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手提袋内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1744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赃物已被起获在案。起获发票35本,小广告26张及手机1部现在案。

二、诉辩审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8日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主观上没有出售的故意,是其老板负责让其进行假发票交易,他是受雇于别人,给老板送票,从老板处拿工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陈某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法理解说

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替“老板”(无法查清)送假发票给宋某的行为,符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将假发票出售给宋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又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将大量假发票欲出售给宋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八)》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予以立法的目的是对于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其他发票类犯罪的行为,且非法持有人拒不说明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目的,司法机关又无法查实,这种情况下一般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论处。凡是能够查清行为人持有的伪造的发票的来源与去向,且有证据证明的,都应以相应的发票犯罪进行处理,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被告人陈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要求。

其次,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具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故意。具体到案件本身,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宋某提供的线索,顺利将正欲出售假发票的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了伪造的发票1744份,从被告人陈某的暂住地内起获了贩卖发票的小广告,广告上的电话号码系被告人陈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被告人陈某始终供称其持有的假发票是其“老板”让他送给客户的,他只负责运送和交易,其本人不具有贩卖的故意。根据证人宋某证言,能够证实宋某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被告人并约定了进行假发票交易的价格、数量及交易地点,后宋某报警并按警方指示到达约定交易地点与被告人进行交易;民警丁轩、赵铮的证言,能够证实在接到宋某报警后,其二人到案发现场将正在进行假发票交易但交易尚未完成的被告人陈某予以抓获;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所持有的发票系伪造的发票。虽然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老板负责让其进行假发票交易,但其又无法提供“老板”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找到其所称的“老板”,该细节无法予以核实。证人宋某证言、民警证言、鉴定结论、起获的小广告及涉案手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散发贩卖假发票的小广告,主观上已经具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目的。即使被告人陈某所供述的“老板”真实存在,被告人陈某受“老板”指使,将假发票卖与证人宋某,其行为也属于一种“居间”行为,与伪造的发票犯罪中居间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对于这种居间的贩卖行为,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主观意图。

再次,被告人陈某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根据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到约定地点后提着装假发票的袋子上了对方轿车的后排座,其拿出一本手写的假发票给了对方,正在拿第二本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的上述出售假发票的行为有在案证人宋某证言与民警丁轩、赵铮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虽然被告人陈某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完成,但其已经实施了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且假发票数量有1744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

最后,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出售假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二)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不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入罪后,理论界对于既持有伪造的发票又进行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观点。笔者认为,数罪并罚既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我国刑法将“持有”入罪的立法目的,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双重评价之嫌。

通观我国现行刑法法规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持有性犯罪总是以相同的犯罪对象在各该条款或在前后有关条款中形成一个上下有衔接关系的罪名群,如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与走私、运输、贩卖、制造伪造的发票罪等。参照伪造的发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当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贩卖等其他伪造的发票犯罪时,行为人持有的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的规定,以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贩卖等其他伪造的发票犯罪,则以其具体实施的伪造的发票犯罪定罪量刑。实际上,就是因为“持有”国家不允许的管制物品等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或者现实的客观危险性,给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且持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关联,所以刑法将持有行为入罪。创立持有型犯罪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惩罚早期预备行为来防止严重犯罪的发生,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地税发票介绍信 第10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税局:

兹有 (身份证号: )承接我公司 工程项目一期、二期勘探劳务施工,其中一期勘探劳务施工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请给于开具发票。

此致

敬礼!

领购发票介绍信 第11篇

税务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开票事宜,望给予办理开票手续为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篇二:地税发票开具 介绍信 介绍信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税局:

兹有(身份证号:)承接我公司 工程项目一期、二期勘探劳务施工,其中一期勘探劳务施工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请给于开具发票。

此致

敬礼!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篇三: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介绍信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

请给予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4日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

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现委托北京市东大刻字厂马友前往贵局办理印章申批事宜!

请给予办理!

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2日篇四:开发票介绍信(模板)开具发票介绍信

宿松县地(国)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个体业主金阳为我单位平整土地(运输)等相关业务,其身份证号码为***234,我单位为建设(或购买)单位,全称是安徽省宿松万户房地产公司,税号为34082612345678,此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壹万元整,敬请开具发票为谢。

(公章)

2013-04-13篇五:开具发票介绍信

开具发票介绍信

宿松县地(国)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个体业主金阳为我单位平整土地(运输)等相关业务,其身份证号码为***234,我单位为建设(或购买)单位,全称是安徽省宿松万户房地产公司,税号为34082612345678,此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壹万元整,敬请开具发票为谢。(公章)2012-12-26 证明

国家税务局:

打印二建考试发票介绍信 第12篇

成都人事考试中心:

兹有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前往你处打印相关二建报名发票。

请予以接洽。

姓名

“有奖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第13篇

有奖发票, 即一种在取得发票时有一定概率中奖的发票。我国最早实行“有奖发票”制度的台湾地区, 至今已有二十多年, 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已使台湾当局政府能灵活运用该项制度使其有效服务于政府税收。不仅如此, 台湾已于1990年制定出《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使其“有奖发票”操作起来有法可依, 逐步走向完善化。鉴于大陆与台湾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似性, 1989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 首次涉及了有关试用“有奖发票”办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的精神, 1990年前后国内开始在福建省的福州市和河北省的唐山市进行有奖发票试点。由于缺少充足稳定的发放奖金的来源, 两地税务机关均出现无力继续支撑的局面, “有奖发票”制度就此夭折。有奖发票试点的夭折并没有阻止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扎根和近一步的发展, 1998年4月1日,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率先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制度, 这是我国国内“有奖发票”制度正式的开端, 自此,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火热推行有奖发票的局面。有奖发票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 并为促使消费自觉索取发票、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积极作用。

2“有奖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有奖发票”在我国已经启动多年, 其效果怎样, 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餐饮业的经营纳税环节中, 本文主要考虑三个主体, 一是餐饮业经营者, 二是税务机关, 三是消费者。税务机关推行“有奖发票”, 实质是希望消费者自行自觉索取发票, 将税务机关的监督责任社会化。让全民, 让消费者都参与依法治税, 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税务机关所想达到的效果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 “有奖发票”针对的对象是消费者。推行有奖发票的本质, 是以开奖的形式激励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 从而达到堵塞逃税款的漏洞的目的。那“有奖发票”可行性问题的关键就可以转移到, 有奖发票是否能促使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 能促使多少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的问题上来了。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条件下, 整个问题也可以转换为理性消费者对是否索取“有奖发票”的决策, 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条件下的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影响理性消费者决策的因素, 主要在于索取发票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在短期里, 生产经营者不会改变价格水平, 三方的博弈只是简单的多个一次博弈, 任取其中一次考虑即可。从根本上看, 税务机关和经营者可以给出“奖励”的“底线”是有区别的, 这就决定了这个博弈中最后的赢家。这里, 为了方便理解, 我们假定经营者在完全不开发票情况下能逃避的税收为a, 即税务机关能增加的税收收入最大也为a。税务机关可给出的最多的奖励一定是比漏掉的税收少的, 也是小于经营者能给出的最大限额的。税务机关不可能在“奖励”的总额方面胜过经营者。税务机关想要扭转局势, 必须辅以别的手段。如增加经营者和理性消费者的风险。如加大对经营者不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在短期看, 这三方的博弈只考虑每一次的收益和成本, 不存在利益关联。税务机关和经营者都希望把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让给消费者, 从而侵占对方利益。消费者在这个博弈中占到了有利地位。消费者作为“裁判”, 选择税务机关或经营者最终谁胜出。从实际情况来看, 发票的中奖率是极低的。税务机关拿出作为奖金的部分占税收的比例很小, 而经营者则常常开出8.5折或9折的优惠来诱惑消费者。就一般情况, 消费100元大概可以得到10元的优惠, 而“中奖”得到5元的概率都很低。从总量上讲, 经营者给出的“奖励”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给出的“奖金”的。那为什么近年来“有奖发票”还是取得了巨大成功呢?首先, 消费者并非属于同一利益的整体。在“有奖”情况下, 相当于把有限的奖金分割到更有限的消费者上。这样分割的效果, 是极大不均匀的, 会导致中奖的消费者的利益畸高, 而没有中奖的消费者利益为零。其中,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假设上。理性消费者并不一定关注平均收益, 也会关注有可能的畸高收入。有奖发票的性质和彩票类似, 都有可能取得大额奖金。所以尽管中奖率低, 许多理性消费者在“万一”中奖的诱导下还是会选择索取发票碰碰运气。这部分受小概率大奖诱惑的理性消费者, 是“有奖发票”的索取主体之一。总体上看, “有奖发票”的成功是建立在理性消费者对小概率大金额的奖金希望上的。我们且认为这种理性消费者有博彩需求。这种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的所占的消费者比例是“有奖发票”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若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所占比例很小, 有奖发票的推行则是无效的;若有“博彩”需求的理性消费者所占比例很大, 有奖发票的推行则是有效的。

3 结语

2008年, 一些地区娱乐餐饮业有奖发票将改革, 奖额和中奖概率均大大提高, 希望以此来吸引消费索取发票。提高中奖额和中奖率的方法相当于提高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收益。然而, 正如前面所介绍的, 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所有奖金的额度却是小于总的经营者可以给出的“打折”, 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这样每隔一个时期就增加奖金, 会导致税收的流失越来越多。以票控税, 税务机关钟情的“有奖发票”, 是否真的能从根本上堵塞偷逃税款的漏洞, 还值得思考。

摘要:到饭店就餐成为绝大多数人必不可少的日常行为, 但消费者除有报销需求外, 几乎没有餐后索要发票的习惯。发票在人们的经济生活、经济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重要依据。然而, 怎样使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仍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有奖发票是否能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餐饮业发票为例, 分析发票刮奖制度的短期可行性。

关键词:有奖发票,理性消费者,有奖发票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芳.“有奖发票”制度——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之一.

[2]孙玉栋.有感于“有奖发票”涉外税务论文.

[3]刘志云, 郑鲁英.对有奖发票的反思.

发票发票我爱你 第14篇

真正对发票产生感情,还是两年前,一次和老公去饭馆吃黄辣丁,吃了近50块,因为老公可以报销餐费,所以就开了张发票。没想到当场刮出五块钱,嘿,相当于打了个九折,把我美得不行。再后来不久,有一外地朋友来玩,他请客吃饭,花了78元,饭店给开了发票,朋友说”我没用,你拿着吧。”我就随手装了起来。过了两天,无意中从口袋里掏出来刮了一下,发现中了50大元。这个这个,也太让人振奋了,赶紧乐颠颠地去税务局领回了奖金,顺便电话里告诉了那位朋友,朋友说:你还真有福气。就这样,花钱他请客,发票我中奖。两次中奖经历,一下子把我的发票意识鼓舞起来了。再出门吃饭,凡是有点档次的地方,我都会一网打尽,开发票没商量。

说实话,那时候为国为民的意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就是图个乐,想再中奖呗。不过,一些小饭馆真的也不能太计较,好多是下岗职工开的,挣点钱不容易,工商税务城管卫生,还有管垃圾的部门都跟大爷似的理所当然伸手要钱,很可怜,我就别再雪上加霜了,还是专门拣肥的下手吧。有一段时间,我们这里的地税局规定:没有发票,消费者可以拒付饭费。这一规定让我们吃了一回白食。

那次是四个人去喝扎啤,好像是新开的店,酒也是够贵的,两男两女,没怎么喝没怎么吃,轻轻松松270元,没了。不吃了就结帐吧,给他们钱了,让他们给开发票,说没有。于是,把地税局的规定搬了出来.那老板很无奈地说,那先别交钱了。我们把电话号码留给他,让他办好了发票打电话,给他送钱。可是过了很久,这个电话也没有打来。再过些日子去看,店都没了。哈哈。

知道从大的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关注发票,还是从肯德基开始。最初是从电视新闻上看到的相关报道,得知肯德基一年偷税漏税能达到十几亿元,可把我这暴脾气给气坏了,本来就有“发票基础”的,从那以后,去K或M更加理直气壮地开发票,我们这里的K和M都是比较大的分店,所以态度基本还不错,从来没有借口推辞过。

本来打算,如对方拒开发票的话,我一定要理直气壮地质问一下:“你们是不是中国人?为什么帮着外国人偷税?”可人家就是不给机会,所以直到现在这个愿望也没实现。不过听我们同事说,她们家附近的K、M店比较小,就不是那么好说话了,左等右等能把人等得火冒三丈。这种情况下,我就像个领导一样用笔敲一敲桌子,督促她:盯住了,再等也值得,可不能便宜了那些大鼻子,吃我们,喝我们,还偷税漏税,也太不像话了。想当年,八国联军的时候,啊,他们都是怎么欺负我们的啊,那都是家仇国耻啊。还有小张,小路,小妮子,你们,也都有点爱国精神,再去K、M的时候,谁再不记得开发票,我们就联合起来讨伐之!一番话,虽然多少有开玩笑的成分,可也把大家说得频频点头称是呢。

激动的情绪过去后,仔细想想,十几个亿啊,我的天。这还就是一个K,那全国那么多商场、饭店,想不起来开发票的人何止成千上万,那漏洞不是难以想像的?如果没有这些漏洞,拿那些税款,我们能修多少路多少桥盖多少希望小学啊。这么自我反省一番,还真不是瞎想着玩的。再出门,不仅吃饭一定开发票,连去商场买衣服什么的,也开始一次不落地跟发票较上了劲。

说实话,买衣服开发票好麻烦,人那么多,有的商场开发票还要到统一的地方,又要排队。可归根结底,谁让咱精神觉悟就是高呢,排队就排队,麻烦就麻烦,我不督促他们谁督促他们呢!我这么爱国的人!不过,私下说吧,我也不是总那么“神”,有一年去上海,一堆人去吃火锅。末了我去柜台结帐,问掌柜的要发票,其实,我要发票没有什么报销一说,就是想要,就是不想让上海的奸商们得便宜。结果,他跟我商量,如果不要发票,少收五块钱,再送一包“绿箭”行吗?想了想,同意。嘿,少花五块钱呀。这样的时候“觉悟”这种事情便不由自主地让位给占小便宜的心理了,我这个人,总是难以做到特别公私分明,在需要权衡选择的时候,还是比较习惯性地把个人利益放在前,鄙视自己一个,今后有待整改。

不过,也有例外。我是说,也有不喜欢开发票的时候。那次,因为有事,我逗留在“他”的城市。他约我去喝茶,古色古香的茶馆。他是影响了我一生的男人,尽管不是我最亲密的人。未了,他付茶钱,我喜欢他为我付钱,哪怕只是不多的茶钱。可是他要服务员开发票,我们在那儿等。如果他是因为纳税意识,我会很欣慰。可是我知道他不是,再说茶馆一般都是包税的,他是为了报销。这让我感觉很差,早知这样,不如我请他。

总而言之,外出消费开发票目前已经成为俺的经典节目。公民义务嘛,从我做起好啦。嘿嘿。当然当然,刮奖的乐趣,也一直都是挡不住的诱惑啊,这个点子实在很有动力,到现在,我已经中过十三次50元的奖了,至于那些5块钱的小奖,更是隔三差五地慰问咱一下。开心,好玩,喜欢。

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第15篇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

请给予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4日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

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现委托北京市东大刻字厂马友前往贵局办理印章申批事宜!

请给予办理!

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增值税发票单位介绍信 第16篇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手续,品名是×××××,金额是××××元,数量××××个。请接洽!

×××××公司

20××年××月××日

增值税发票单位介绍信(共) 第17篇

【篇一】增值税发票单位介绍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石油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前往你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等业务,采用现金/银行卡(卡号)结算,消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盼贵公司予以协助办理。

此致

敬礼!

xx公司

【篇二】增值税发票单位介绍信

国家税局xx市支局:

今介绍×××,身份证号码为,前来贵局办理手续,品名是,金额是元,数量个。请接洽!

公司

20××年××月××日

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篇三】增值税发票单位介绍信

×:

兹有***有限公司×××同志,前往中国石化xx分公司xx发卡网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该同志由我公司授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指定经办人,如有变动将及时以书面告知贵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有限公司从贵公司(中石化XX分公司)20××年××月××日购进×××油品×××吨(大写),请给予办理。

单位(签字盖章)

发票制度的缺陷和完善途径 第18篇

一、发票的功能

开具发票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 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方面, 有着极大的必要性,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 发票上载明的完整, 既有填制单位的印章, 又有经办人签章, 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信息, 因而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各种事项较为它为工商部门实施检查, 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方面的合同、经济纠纷, 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更换、退货、修理商品等提供了依据, 故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

2. 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税收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合法、真实的填制发票, 才能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度和可信度, 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从而使会计信息做到准确、完整。

3. 普通发票是税务稽查方面的重要依据。

发票开具后, 依据发票票面上的征税对象名称、数量、金额, 使计税基数有了原始可靠的依据。离开了发票, 难以确保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因此发票往往成为税务稽查的主要突破口。

4. 发票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安全的重要工具。

发票依托其证明作用, 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合同的性质。发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道重要防线, 此防线一松, 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5. 在国家税收管理方面, 古今中外, 发票一直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

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 尽管税收的手段已多种多样, 但发票仍然占据国家税收管理最为主要的地位, 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二、发票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在衣食住行四大方面中, 发票主要集中体现在“食”中, 在大型商场购物可以凭小票换取发票, 饭店吃饭可以索要发票;在购买高档奢侈品或电子产品时, 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发票了, 不再为那几百元购买水货。目前中国发展现状, 专业发票的管理是一个逐步统一的过程, 目前有很大的进步:加大发票的防伪监控力度, 运用高科技进行防伪的方法成为当今发票管理的重要手段, 运用高新技术提高真实发票数量, 提高税收质量, 预防和打击税收中的各种违法乱纪事项;加大犯罪惩罚力度, 并有相关法律可以依据;新发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 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付 (收) 款方未索要发票的, 收 (付) 款方也应当逐笔开具发票。收 (付) 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 (收) 款方开具发票。同时, 加大了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还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进一步加强发票开具义务;电子税控装置得到推广, 机打发票已经代替了手工开票, 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但是它也有两面性, 就发票本身有许多不足其仅是辅助工具;国家缺少监督管理机制;商家存在偷税漏税、假冒发票;消费者自身不重视发票等, 这些主体的不作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中国的发展, 限制经济的发展, 以下从发票本身、国家、商家、消费者四个方面分析中国发票的现状:

1. 发票本身。

(1) 有些发票内容违法出现假票假开、真票假开。由于发票是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开据, 监督机构在事后, 因此无法避免假票假开、真票假开。例如一些人以工作的名义进行高档消费并拿发票要求企业报销事件越来越普遍; (2) 发票真实性有待商榷。发票主要体现商家的主观意愿, 例如错写单位、数量金额、时间等, 或者消费者没有消费或消费金额虚假, 商家却开具发票, 这些例子生活中比比皆是。

2. 国家。

(1) 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 其权力小、地位低、责任重、难度大, 而且各个相关部门互不配合, 很难一致统一, 降低效率。 (2) 国家各级机关监督管理不严, 对一些经营者故意不开、少开、虚开发票以及使用假发票的问题, 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虽有法可依, 但中国法律还不完善, 在无人举报并举证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并介入进去, 取证困难, 并且运行成本大, 人力物力没有后备资源, 再加上发票管理手段上的缺陷使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并将持续下去。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 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难以对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 不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 中国对于发票管理不够精细化, 管理监控手段落后并监控意思淡薄, 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 重“税”轻“票”, 重“专”轻“普”, 这些都阻碍了中国发票发展的进程。

3. 商家。

(1) 经营者拒绝开发票。经营者以打折商品、小本经营或发票用完、管理人不在等各种理由为由不开发票, 这样就降低发票使用率, 降低成本达到获利的目的。如果消费者强制要发票的话, 就提高价格或额外加税的方式把应负担的税收转嫁给消费者, 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税收。 (2) 经营者为了实现偷税漏税, 采取国、地税发票混用, 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例如有的业户将娱乐业与服务业发票混用, 赚取税率差额避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一般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还有目前还存在制假售假现象以及真票虚开、代开屡禁不止现象。

4. 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自身的问题。通过我们前期的问卷调查可知, 大部分人们为了酒店给的小礼品放弃发票, 店家以打折优惠等方式不开发票。这些现象都是由于消费者对发票的认识性、积极性不高, 认为如果不要发票的话可以打折, 降低价钱, 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接受这一条件, 心理上和物质上都认为是正确的, 例如个人到一些酒店、餐馆消费时比较常见。另外, 消费者没有养成积极索要发票的习惯, 普遍人认为自己索要发票没有用无处报销, 所以放弃自己这项权利。

因此, 主要是管理机构监督审查不细, 经营者偷税漏税, 消费者意识不强等原因。目前, 个人报销少, 导致个体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 再加上有的商家对不索取发票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优惠, 消费者认为有利可图, 从而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 这种现象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

三、发票制度完善的途径

正是由于中国在发票管理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上述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如下四个方面从根源解决这一问题。

1. 发票本身。

目前采用机打发票代替原来的有奖发票, 有奖发票一开始确实吸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但是时间一长由于商家采取非正常手段使其自己拿到奖金较高的有奖发票, 欺骗消费者。目前中国正在向信息化迈进, 建立交易监控网络实行信息共享, 各机构间存在内在联系, 能够知道一丝信息时同时知道其他相关信息, 形成一个巨大的信息网。

2. 国家。

(1) 加大立法, 目前中国仅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各部门职能, 提高效率并避免发票管理制度与现行各种税收政策的差异所造成的税源监控漏洞和税负不公。 (2) 完善税务机关的建设,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全权负责, 因此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会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应该在监管上引进第三方审计, 税务中介的介入不仅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压力, 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正确使用发票和依法纳税有明显的效果。 (3) 保证各部门机关的配合, 中国虽然设置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但是不能随时监控, 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 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的税收流失的绝对规模在4 000亿元左右。建设综合性部门法, 使各部门相互融合协调运行、加强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4) 实施一些配套工作, 比如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构建普通发票管理的社会环境。提升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自觉度:对待商家要惩罚有度, 实行奖惩标准, 不能放纵犯罪;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 如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考核后订立一定的等级进行奖励, 能够及时查处开出发票不收税或收人情税、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 真正促进普通发票管理水平上台阶。

3. 商家。

提高商家的个人素质。坚决抵制假发票用全国统一发票, 消费者在消费后主动提供发票, 不找任何借口不提供发票。

4. 消费者。

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把消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成为一种习惯, 从自己做起, 为国家税收尽一份力量。不贪那一点点的折扣,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收款方填开提供给付款方凭其付款和提货或接受服务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确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始依据, 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 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就个人而言, 发票是购买东西售后的一种凭证, 为国家提供税收。在生活中衣食住行处处均可以获得发票, 它为售后服务提供法律依据。但就中国现状而言, 为了贪小便宜不要发票而获取一些折扣, 忘记了发票是一种购物凭证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

关键词:发票,税收,消费者,制度

参考文献

[1]叶少群.台湾统一发票制度对大陆的启示[J].发展研究, 2009, (8) .

[2]唐霏.中国发票管理制度研究[J].财会通讯, 2013, (3) .

[3]杨洁琼.构建假发票的防治机制[J].中国商界, 2010, (12) .

[4]张璐怡.有奖发票的利弊辩[J].法治与社会, 2007, (5) .

上一篇:以同学为话题的作文下一篇:乐于助人的她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