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程序范文

2024-08-12

竣工备案程序范文(精选6篇)

竣工备案程序 第1篇

: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

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四)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五)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六)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七)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备案程序 第2篇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20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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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表格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二、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综合验收的工程,组织规划、设计管理、消防、市政处、环卫处、园林局、开发办、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前检查

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前检查申报表”,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前检查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竣工质量验收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质量经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形成结论性工程验收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将备案所需文件整理齐全,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备案资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备案。

2、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竣工备案程序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备案制,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建设工程结算的管理,有助于把建筑市场培育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助于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生产生活提供优良建筑产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巨大经济利益。有效地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竣工结算备案制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途径。

1 竣工结算备案制的起源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已完工并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交点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的行为。一般来讲,任何一项工程,不管其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采取发包承包方式营建并实行按实物工程量结算的,当工程竣工点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要办理竣工结算。它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往往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导致工程结算难,损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拖欠原因之一是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工程竣工后,少数业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延竣工结算,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施工企业由于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当政府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时,“未办理完竣工结算”又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严重影响了建设主体的利益和投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陆续推行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即竣工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否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披露。

2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住房需求的提高,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许多工程由于建设主体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工程竣工后不能及时结算,造成许多纠纷,长期难以解决,不仅影响了建设主体的利益,也影响了投资效益。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可以促使各建设主体加强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减少纠纷。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可以遏制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否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可有效避免某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并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可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避免粗制滥造、拖延工期等行为;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依法追讨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可以有力斩断工程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链条,为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加强监管,确保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将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决定,签发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及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把好备案程序和资料关,对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否则,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4 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地区至今未开展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有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竣工结算的确认仅凭承发包双方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未按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确认制度。由于竣工结算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给工程款拖欠数额的准确确定带来困难,并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二是使承包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主要反映在诉讼中未进行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不能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竣工结算,使诉讼时间延长变相延长了工程款拖欠时间,同时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成本。

2)企业缺乏自觉性、积极性。文件已经发出,但许多企业重视程度不足,办理竣工结算不积极,不主动。

3)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目前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自行制定的有关备案的通知和管理办法,如果将法律的制约上升到更高层次,工作开展会更加顺畅。

4)涉及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很快,许多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结算管理机制的需要。

5)监管力度不够。目前,结算备案的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罚权,需要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主观能动性不能很好地发挥。

6)应当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审单位和有关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活动质量建立计价信用档案。

总之,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各方面制度的不断完善,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作用将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通过备案,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有效监管,遏止了高估冒算、压级压价,规范了建筑工程价款结算行为,维护了工程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投资效益,从根本上促进了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健康发展。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开拓新思路、探讨新方法,以满足不断发展的造价管理工作需求。

参考文献

竣工备案程序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第5篇

一、提交资料

1、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图签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原件)(表4—

2、4—

3、4—

4、4—5)

6、质量合格文件(原件)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表3—

3、3—5附评定表)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3—7)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0、竣工验收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

1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12、其他文件

(1)是否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原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加盖公章)

(2)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墙改办、档案馆验收意见、造价处竣工结算备案表(复印件)。

(3)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联系单(原件)

13、提交资料说明

(1)备案资料中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等如与备案表中不一致,必须有合法的认可手续。所有资料中所加盖章必须为单位公章。

(2)上述文件资料,所有复印件应先提供原件查验。所有复印件应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竣工验收备案按单体工程办理

二、受理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6篇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我站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应体现对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出具);

6、质量检查报告(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

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8、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出具);

9、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

10、规划验收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

11、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检查记录、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部门出具);

12、环保验收文件(环保部门出具);

13、防雷验收文件(防雷部门出具);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

16、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

1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工程);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

1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城建档案馆出具);

2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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