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2024-05-22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精选10篇)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1篇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单位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单位行贿罪

8、介绍贿赂罪

9、单位行贿罪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1、隐瞒境外存款罪

12、私分国有资产罪

13、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

14、滥用职权罪

15、玩忽职守罪

1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8、徇私枉法罪

1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2、枉法仲裁罪

23、私放在押人员罪

2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7、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9、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30、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3、环境监管失职罪

34、食品监管渎职罪

3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8、放纵走私罪

39、商检徇私舞弊罪40、商检失职罪

4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4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9、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0、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1、非法拘禁罪

52、非法搜查罪

53、刑讯逼供罪

54、暴力取证罪

55、虐待被监管人罪

56、报复陷害罪

57、破坏选举罪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2篇

时间:2011-06-03(责任编辑:马国辉律师)院民事审判庭管辖区域:南邵镇、长陵镇、十三陵镇、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

回龙观法庭管辖区域:回龙观镇全境、东小口镇的马连店村、小辛庄村、梁庄村、上坡村、霍营村、兰各庄村、店上村

东小口法庭管辖区域:东小口镇的魏窑村、半截塔村、太平庄村、单村、芦村、中滩村、东小口村、贺村、陈营村;北七家镇的郑各庄、西沙各庄、平坊、白庙、平西府、沟子头、鲁童、岭上、海鶄(JING)落、北七家、南七家、歇甲庄、白坊、东三旗、燕丹、南狮子营(即定泗路以南各村)

沙河法庭管辖区域:沙河镇、阳坊镇、百善镇

小汤山法庭管辖区域:小汤山镇、尖寿镇、崔村镇、北七家镇的漕碾、八仙庄、东沙各庄、东二旗、杨各庄(即定泗路以北部分)

南口法庭管辖区域:南口镇、流村镇、马池口镇。

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房屋租赁案件由法庭立案审理。劳动争议、名誉权纠纷、物业、交通、涉外、涉港澳标的金额500万以上执行案件由本院立案。昌平法院地址:北京昌平区西环路南侧

邮编:102200 值班电话:010-80122106(日)80122012(夜)

审判事务办公室:010-80122139

立案庭:010-80122107 民意沟通邮箱:cpqfy_mygt@chinacourt.org 法庭电话:

南口:010-80122415

回龙观:010-80122435 沙河:010-80122406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3篇

速裁———定纷止争高效率

为便于群众进行诉讼, 最大限度缩短时间, 提高效率, 东丽区人民法院在立案二庭建立了集立案、应诉、审理、调解、裁判为一体的速裁机制, 专门负责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的审理。立案二庭在工作中注意做到:一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案速办、繁案精办, 切实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二是简化程序。改变传统工作方式, 建立畅通诉讼渠道,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只需来院一次, 就可以完成立案、审判、结案的全过程, 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误工、交通等各方面的成本。3年多来, 立案二庭速裁案件平均结案天数始终保持在1天左右, 将东丽区人民法院平均结案天数缩短2至3天。三是强化调解。立案二庭担任速裁工作的法官们总结经验, 探索审判规律, 摸索出一套调解的工作方法如亲情感化法、讲明利害关系法、双方面谈与单独约谈交叉运用法、折衷突破法等, 为更好地强化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和谐的解决辖区内的法律纠纷提供了经验。2011年8月立案二庭成立至今, 速裁合议庭共结案2378件, 人均年结案近600件, 其中调撤结案2283件, 调撤率为96%, 造就了上诉为零、上访为零、申请再审为零的好成绩!

信访———迎难而上解民忧

作为东丽区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部门, 立案二庭时刻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理念, 凡是接到的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答复, 对每一位上访人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都耐心听取、细心解释, 决不简单打发了事, 努力把道理讲明讲透, 把法律工作和化解矛盾的疏导工作做到位。

在化解丁某诉某企业劳动争议一案中, 该案从受理到再审结束, 再到丁某进京上访, 前前后后曾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立案二庭重新接受该案后, 立即着手研究化解方案, 根据案件症结, 信访工作人员分为协调、接待组两个小组, 分别对企业和丁某做工作。由于企业与丁某积怨颇深, 对法院工作很抗拒, 起初工作难以开展, 但信访人员不懈怠不放弃, 奔波在企业与丁某家中。在信访工作人员的执著和耐心调解下, 最终使问题和谐解决, 企业为丁某办理了退休手续、补缴了部分养老保险事后丁某给法院送来了题为“恩重如山, 情深似海”的锦旗, 并感激地流下了泪水。

近年来, 立案二庭共化解来访460多人次, 并集中妥善解决了一批积案,获得了“东丽区2011-2012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荣誉。

服务———创新方法合民意

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内设诉讼服务中心, 具有诉讼引导、联络法官、法律咨询、判后答疑、转递材料、公告办理等服务职能。立案二庭的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 诉讼服务中心的成立, 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仅去年一年, 诉讼服务中心就诉讼引导5220次、联络法官9660次, 接受法律咨询391次, 协助和单独判后答疑220次, 转递材料859次, 办理公告414件。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4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诉讼观念;法庭立案

一、乡村社会矛盾剖析:“重组”与“固守”抗衡中的价值透视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即对欲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乡村社会矛盾进行审查受理。剖析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以及乡民对矛盾化解手段的选择,对立案工作中乡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及乡村社会矛盾化解途径的探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

在城镇化政策的推动下,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乡村,多元文化不断渗入,相对封闭的乡村逐渐成为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小城镇”。部分乡村因其地理特征被规划为港口、电力等经济开发区,经商贸易取代田间劳作逐渐成为乡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乡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关系由简单性、稳定性向复杂性、易变性转变。例如,婚姻关系,由周边村镇之间的联姻变为跨省市之间的联姻。由于各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的乡俗民风,“外来”的乡俗民风通常会被本地“异化”,进而引起矛盾冲突。从矛盾主体上分析,乡村社会矛盾由本土者等简单群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向本地人与外来人等复杂群体之间的矛盾转变;从矛盾类型上分析,婚姻关系、借贷关系、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土地权属关系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婆媳、妯娌关系、田间劳作关系,成为乡村主要的社会矛盾关系。

(二)矛盾化解手段的固守不变

作为调和乡村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与规范的礼俗规约,[1]“乡规民约”被乡民优先适用,成为调节乡村各种社会矛盾关系的主要规则。

“乡规民约”折射出中国乡风文化特点,继承了传统的尊卑长幼、合众修身的礼义原则,有着鲜明的宗法社会的特色,[2]其“不以抽象的辨识纠纷案件背后的法理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也谈不上超越于个人情感之上的正义理性,根本的关注点在于以尽快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的既有秩序,实现终极目标的社会和谐为目标并终止于此。”[3]在乡约的共识下,乡民美俗息讼,以一套道德教化的仪式规范乡民行为,整合社会关系,促使乡村社会快速回归和谐秩序。故“乡规民约”一直成为乡民固守不变的矛盾化解手段。

(三)抗衡中的价值透视:“秩序”优先

乡村社会矛盾演变重组,纷繁复杂,“乡规民约”在矛盾化解功能上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在调整范围上,“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管辖范围有限,只在特定范围内发挥明显的制约功能;在调整对象上,其以邻里、婆媳、妯娌关系等为主,对合同、劳资关系等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的约束则显得鞭长莫及;在调整手段上,主要运用道德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与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相比,一定程度上显得弱小无能。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乡村,乡民“以家为事业信仰”[4],注重“家庭”的事业组织及前途命运等“家庭秩序”,忽视个人的权利保护及个体发展。因此,“乡规民约”仍是乡民化解各种矛盾的优先选择。可见,在矛盾中出现的多元价值中,“乡规民约”对各种价值的选择与乡民的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即在个体权利与集体秩序的选择中:“秩序”优先。一旦既有的社会(家庭)秩序被“矛盾”破坏,其首先考虑的不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是以“秩序”优先。这里所指的“秩序”实质上是一种家族利益或较宽泛的集体利益。

二、乡民诉讼观念剖析:“争讼”与“隐忍”抗争中的途径透视

传统手段化解矛盾的功能愈显弱化,无法满足合乎现今社会秩序的欲求。于是,乡民试图选择其他规则欲以补正传统手段的先天缺陷。此时,“国家法”进入调节乡村社会关系的选择范围。以秩序优先与权利下位的传统文化思想以及现代法制权利观意识的双重影响,乡民萌生出“边缘化”的诉讼心理,并在“争讼”与“隐忍”的抗争中难以抉择。

(一)“讼”、“忍”抗争的心理表现

1.“羞耻”诉讼

儒家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美好境界外,还以“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5]由于根深蒂固的耻讼观念,在民众看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疗社会病态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6]因此,乡民在立案时表现羞涩,行为上具有隐秘性特征。作为应诉方的乡民对“被告”称谓相当抵触,认为成为被告会在乡村社会中承受不利的道德负担,这种道德负担甚过原告在诉状中对其诉请的负担。

2.“面子”诉讼

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7]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其“不可捉摸,不讲规则,废除或替换全由人们的常识来定。”[8]乡民意识里的“面子”主要以家族血脉为中心的家族“面子”。尤其是家庭婚姻关系等纠纷,一旦乡民向法院起诉以主张其个体权利,即被整个家庭甚至整个乡村视为“败坏门风”。法庭在案件审查受理中发现,为保护家庭的“面子”形象,起诉者家属在法庭立案室外或在通往法庭的路上拦截或威胁起诉者。案件受理后,雙方当事人一旦“对簿公堂”即意味着双方“面子”的撕破。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乡民注重的是对其“面子”的维护,而非权利的保护。

3.“关系”诉讼

人民法庭受理的基本是民(商)事案件,《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如果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将被拒绝在司法程序之外。实践中,当案件因不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规定而被拒在司法程序之外,乡民会认为与法院“关系”不够好,或对方当事人与法院“关系”够“硬”。笔者试图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乡民最终还是选择“关系规则”来解释,并试图运用“关系”促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4.“全能”诉讼

立案实践中,乡民一般会认为法院是帮助其解决“麻烦”的一个政府部门。有相当一部分乡民分不清律师与法院的关系,部分乡民到法庭并非立案起诉,也不存在具体的诉请,仅视法院为倾诉的对象。对于受案范围与管辖范围,以及案件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乡民不甚关心。当案件不被受理,乡民通常对法庭的立案工作表现出相当的困惑,并对法院解忧止纷的社会功能产生怀疑。

5.“实体”诉讼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构成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保护的不仅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法庭立案实践中,乡民对程序性的规定不甚理解,对案件的7天审查期限以及应诉方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权利设置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满。他们认为,法庭在收到其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应诉方,并迅速解决其提交的纠纷。其认为程序设置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且使纠纷解决的时间拉长、难度加大。部分乡民认为法庭以“程序”为借口“搪塞”其快速处理纠纷的要求。

(二)抗争中的途径透视:调解优先

调解具有国家法律强制力,能够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乡村无休止的争端时,兼顾法庭当地的“人情”、“关系”等风俗理念,并考量当事人双方“面子”平衡问题,达到纠纷快速有效的解决,使乡村社会秩序回归到既有状态。因此,调解是传统矛盾处理手段与现代国家法相互结合的有效的争端处理方式,可以指引乡民在“争讼”与“隐忍”抗争中突围,并引导当事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结合当地乡风民俗,在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尽可能的维持既有的乡村社会秩序。

三、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归析

乡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演变,以及乡民潜意识里“边缘化”的诉讼观念,给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带来一些难题,使法庭立案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对乡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乡村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极大的挑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进行归析。

(一)“秩序”优先与权利保护的冲突

乡民的起诉行为实质上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保护。由于在集体秩序与个体权利保护这两者之间以“秩序”选择为优先,因此,乡民通常会过重考虑家族的命运发展及家族的“面子”等集体“秩序”,从而自愿或被迫放弃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致于个体权利保护让位于家族“秩序”的维护。以离婚案件为例,一方当事人带领众多亲属以阻止另一方当事人起诉,从而引发聚众斗殴等身体权纠纷,在“案多人少”条件下,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同时,还要控制局面、安抚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庭立案工作量。

(二)“全能”诉讼观念与“被动”受理案件的冲突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案件受理规则。立案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该规则不能理解,大部分乡民对立案程序不了解,比较关注案件实体部分的及时处理。因此,在立案过程中易引发乡民对法庭立案工作上的对立情绪,增大立案工作的难度。

(三)“关系”诉讼观念与法律公正的冲突

在“关系”诉讼观念影响下,乡民通常质疑法庭立案工作的公正性及法律的正义性。实践中,案件因不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规定而被拒在司法程序之外,部分乡民长时间滞留法庭立案室,声明“投诉”、上访或求助新闻媒体等方式试图向立案法官“加压”,阻碍法庭立案工作的正常运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立案工作中乡民权利保护与社会矛盾化解途径探索

针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结合乡村社会矛盾与乡民“边缘化”的诉讼观念等因素,为在法律规则下最大限度保护乡民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探索人民法庭在立案工作中对乡民权利保护及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

(一)以倾听为途径

“诉求”与“倾听”是起诉立案工作的重要行为。“倾听”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它可以在诉求者心里确立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立案法官在工作中把握准“距离”关系,达到情感上的靠近与身份上的对等性,使乡民在立案法官的认真倾听下畅通情感诉求渠道,并顺利完成立案起诉程序,为法庭与乡民的畅通交流建立纽带。同时,在倾听过程中注重释明权的运用,引导其正确选择救济途径,有效化解纠纷。立案法官在倾听过程中对细节分寸的得当把握会增加乡民对法院的信任度,使诉讼的运行事半功倍。

(二)以诉前登记为途径

在立案工作中创建诉前分流导诉工作机制,引导家庭婆媳、妯娌关系、相邻关系等案件有序的进入诉前登记阶段。部分案件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无法提交诉状,以及单纯倾诉型诉求等“无诉状”案件,也可进入诉前登记阶段。此外,要完善诉前登记案件各环节的相关制度,便于案件能够顺利进入诉前登记,并能顺利终结。

(三)以调解为途径

如前所述,调解是传统矛盾处理手段与现代国家法相互结合的有效的争端处理方式。那么在立案阶段如何有效的开展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立案调解机构建立的覆盖面。法庭立案室是乡民向法庭提交矛盾纠纷的最前端,较容易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具体诉求,在第一时间进行灵活的调解速裁,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

(四)已简化程序为途径

立案程序上的繁琐,不利于当事人诉求的及时实现。乡民之间纠纷的标的额一般较低,简化立案上的繁琐程序,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在程序简化上,可以参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特定标的额或特定案由范围的案件可以在立案程序上相应的简化。

参考文献:

[1]王宁(主编).《中国文化概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第185页.

[2]王宁(主編).《中国文化概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第185页.

[3]赵旭东.《否定的逻辑:反思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10,第125页.

[4]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新星出版社,2011.11,第404页.

[5]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5,(01).

[6]尤陈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成因解读[J].中西法律传统,2004,(00).

[7]鲁迅.杂文《说“面子”》.写于1934年.

浅谈执行复议的立案范围 第5篇

大家知道,执行复议是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定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关于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一种补救的渠道和手段。执行救济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所不服,因而请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错误,我们称之为执行异议;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请求通过审判排除强制执行,通常称为异议之诉。执行复议是建立在执行异议基础上的,属于程序性救济的延伸,把握好复议的立案范围、条件及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几个月来审查复议案件的具体实践,粗浅的谈一下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范围、条件和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复议申请的提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原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在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案件的立案范围:

本院在收到原执行法院异议审查后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及卷宗(应当包括:执行卷和异议审查卷)后,应对该复议案件能否进入复议程序进行立案审查。凡属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顺序、形式、方法、措施等程序性执行行为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本院应予立案复议;凡属于对实体权利义务提出请求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属提出异议的,本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复议申请。

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经原执行法院异议审查作出裁定的,本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复议审查。具体执行行为表现列举如下:

⑴在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扣留和冻结财产时,未依法作出裁定;⑵对有登记的财产未依法通知有关机构协助执行办理登记手续;⑶当事人申请续封而没有对相关财产进行续封的;⑷应当采取轮侯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没有采取的;⑸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定方式送达而没有送达或方式错误的;⑹对应当张贴封条而没有依法张贴导致财产流失的;⑺对有保存期限限制或易霉烂变质的财产因措施不力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应有损失的;⑻对未按法定顺序、方式和要求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的;⑼对未按规定委托或者委托没有资质的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的;⑽对违反法定保留价或低于保留价拍卖成交的;⑾对

应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按法定拍卖价将拍卖标的物抵款给申请执行人而未通知或未按法定价抵款的;⑿对依法应当以公开评估、拍卖方式处臵的财产(如划拨土地)而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臵的;⒀对以执行和解方法抵债或以拍卖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应裁定过户而未作出裁定的;⒁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在执行时违法审查第三人的异议或第三人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⒂法定的公告、拘留、罚款、搜查应有院长签发而未经院长签发就实施的;⒃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未预先公告和限定一定期限的;⒄违法变更、追加当事人的;⒅严重超标的查封或处臵财产的;⒆违法解封、解冻财产的;⒇违法进行财产分配的;(21)对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如已有保障性规定的财产)而采取措施的;(22)无正当理由严重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23)对违法采取中止、终结和执行回转措施的。以上情况,请各基层法院在异议审查时,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移送时要严格把关。

三、复议申请的内容和要求

1、申请复议人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复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及身份证号码,同时也应当告知法院确切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原裁决法院的名称、案号和案由,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复议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地名称,同时

还应告知法院组织机构代码等。

2、复议申请书应通过原执行法院提出,并按照有关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数份;

3、原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其递交书面答辩词;

4、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递交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还应有公函,当事人(含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证照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5、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和答辩词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递交法院(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亦可递交复印件)。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6篇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洗钱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十二、保险诈骗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逃避商检案(刑法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 第7篇

立案一庭的职责为: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等。

立案二庭的职责为: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可能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参与起草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8篇

完成了全市法院系统的两个第一

2008年, 为了认真落实最高法院“调解优先, 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 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东丽法院与区司法局成立了全市第一个诉调对接的联合调解机构———东丽区联合调解室。经过慎重考虑, 院党组将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并且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陈凤霞同志调入调解室工作, 负责调解室创建初期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担当业务指导。已经年过50的陈凤霞没有选择退缩, 而是勇敢地担当起“开拓者”的重任。为了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陈凤霞放弃了所有的公休日, 没日没夜的工作, 与大家一起总结工作规律、研究工作方法、制定工作规章。在她的不懈努力下, 短短1个月的时间, 联合调解室顺利地度过了“万事开头难”的创业阶段, 诉前调解工作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

2010年, 在与司法局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基础上, 陈凤霞同志征得院领导同意后, 经过多方协调, 又与工商东丽分局、东丽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了全市第一个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室, 为消费纠纷的化解, 提供了平台。

开拓东丽法院速裁工作的崭新局面

速裁庭工作最大的特点在于案件审判的高效率, 如何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审判效率, 是陈凤霞面临的一道难题。为了寻找突破口, 她找出案件立案后的移送、文书的送达等环节影响工作效率的六大原因, 而后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这些为难题的办法, 又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了《速裁庭工作程序规范》, 藉此规范全庭的案件的运行程序, 堵塞了案件流程中影响效率的漏洞。此后, 她又在提高案件质量问题上做了尝试, 进一步完善了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调解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审批程序, 以案件流程中各办案环节水平的提高, 带动案件整体水平的提高。

爱岗敬业的楷模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 陈凤霞无论是在联合调解室还是在速裁庭, 她都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默默地工作, 无私的奉献。在中层领导的岗位上, 她从没有以领导自居, 总是以普通一兵的身份和其他审判员一道分案、一起送达、一起调解、一起开庭。从2010年到今年3月份, 她在立案前化解纠纷97件, 审结案件188件, 作为一个承担很多行政管理工作的她, 结案数量始终位居全庭第一位。

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等 第9篇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北京 吴兢)

农业部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农业部前不久正式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重点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模式。该项目拟选择6个地区、50个县作为试点实施单位,信息服务覆盖面将达到100个县以上。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是利用电脑网络采集信息,丰富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为电话、电视语音系统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信息资源;利用电话语音系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咨询和专家远程解答服务;利用电视传播渠道,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问题和电话咨询过程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制作、播放生动形象的电视节目,提高信息服务进户率。(北京 梁宝忠)

宁夏全面推行农村水费改革

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 第10篇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当事人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近半年时间过去,破解“立案难”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本周三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与之相对应,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他认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太高、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就“立案难”问题所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44%参与调研的律师反映立案门槛高,32%律师反映法院立案审查时间长,高达53%的律师反映法院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53%律师遇到案件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从以往看,“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包括审查过严,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法院缺乏耐心,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敏感案件,不立不裁,程序审查变实质审查和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等。

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星星曾撰文分析“立案难”的原因,他指出,社会学视角来看,立案庭法官具有“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思维,于是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庭法官倾向于严把立案关,司法自由裁量权易被误用和滥用。

他还指出,为均衡结案压力、涉诉信访压力,法院对信访风险较高的行政案件“不管不问”、“不立不裁”,因为不答复、不受理、不裁判,当事人信访就不属于法院的责任,同时行政立案活动缺少监督。

“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与此同时,为破解“立案难”,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工作也已进行。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并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已有部分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等。

去年2月,北京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北京三中院改革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5年1月1日开始,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两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海安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长圣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目前来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主要是在上级法院的调研、指导下,试点法院进行摸索。王长圣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江苏省高院还在调研,准备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

3月31日,四川省高院对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调研,达州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洪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在探索、调研报告完成后会对外公布。

此次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心,即立案门槛降低也会导致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

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也注意到了这一可能的倾向。刚刚召开的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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