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2024-06-07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精选16篇)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1篇

诚信敬业、廉洁合规

学习《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的体会 为严肃员工从业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维护建设银行的资产安全和声誉,最近我行里特别组织学习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此项内容作为我们员工日常学习教育的内容,行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法,诸如召开员工座谈会、开展问答测试、竞赛等,多角度,多层次的学习《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从而不断增强《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的渗透力,增强学习教育效果。

我们作为一线的员工,对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可以简单的说,如果我们掉以轻心,风险会无处不在。通过此次对《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学习教育,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时刻提醒自己风险的可怕存在将是一件不得不重视的事情,而《从业禁止规定》正是全面和严肃的提到了风险的存在和如何杜绝的方法,像第8条内容: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这样的违规,咋一看好像谁都不会去做,但实际上,我们在自己疏忽大意或者自以为是的时候,是极有可能作出上述违规行为的,比如顾客来存钱,我推销给客户买保险,但客户出于对保险的不了解,而我又自以为是的不为客户对保险做仔细的说明,就代客户买了保险,这种情可能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所有的操作,当时可能我们都不会觉得有不妥,但一旦客户在一定时间后发现要紧急用钱,或者其他的对购买保险有矛盾的时候,再来找到你,也许就不单是让你给他

说明事情那么简单了!所以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为了客户的安全,务必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代客违规办理业务,不管从哪个角度,都是不应该的,一定要把该说明的说明,该解释的解释,要让客户在绝对清楚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办理业务才是正确途径。再比如说第17条: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电子银行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所以来签约电子银行的客户络绎不绝,怎么才能防范此类风险呢?我认为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客户来签约时,多留个心眼,多问几句,而且要特别提醒,要其本人办理此业务,绝对不可监守自盗,私自以客户的名义办理电子银行;

二、办完业务也要提醒客户,现在骗局比较多,在使用过程中千万要小心谨慎;

三、让客户不要随便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给别人,不要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因为现在假身份证甚至冒名顶替的也有,万一让不法份子有了可乘之机,冒名办理了电子银行,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多加注意,对客户负责,更要对我们自己的工作负责,让风险在源头上消失,那才是我们的重中之重。

《从业禁止规定》既是时刻提醒我们防范风险的警钟,也是保护我们一线工作人员犯错的保护伞!因为《从业禁止规定》在提醒我们犯错的同时,也就是爱惜我们员工,保护我们员工,真正关心我们员工的一种体现。诸如小时侯爸爸妈妈总提醒我们厨房的开水瓶不可以碰一样,这种提醒是一种警示,可实际上他是父母怕我们被烫伤的一种关爱。《从业禁止规定》就正如这种细心的关爱。

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让我们对《从业禁止规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们对身边及工作的有关风险防范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学习,使我们进一步明确管理内控重点,明晰政策纪律界限,掌握责任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尺度,切实提高了我们的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对照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力争杜绝或明显减少从业禁止行为。

相信有了我行的《从业禁止规定》,更加规范了我们的日常操作,也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了我们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使们有了更加好的措施来防范日常风险,让我们工作能更加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2篇

近日,我行开展《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学习教育,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学习心得

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当前,案件防范面临严峻的形势,但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建行员工。

在学习方法上,联系岗位实际,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学习与遵守相结合,使自己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我行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对于提高全行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杜绝以习惯操作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减少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行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二、自查情况

按照州分行文件要求对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无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的行为。

(二)无参与非法的或大额的博彩活动的行为。

(三)无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四)无本人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的行为。

(五)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无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的行为。

(七)无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的行为。

(八)无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的行为。

(九)无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的行为。

(十)无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行为。

(十一)无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的行为。

(十二)无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十三)无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的行为。

(十四)无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五)无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折),截留客户银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

(十六)无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的行为。

(十七)无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给建设银行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 第3篇

刘某在经营多媒体光盘的甲公司上班, 逐渐了解了多媒体光盘的设计制作过程和市场特性。在高薪的吸引下, 刘某想跳槽到另外一家多媒体光盘公司, 但因在进入甲公司时, 曾经和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刘某在离职2年内, 不可以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上班。请问:在刘某离职后, 甲公司能否禁止他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如果坚持要去的话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

本案例主要是涉及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问题。

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职员 (尤其是高级职员) 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 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而流向竞争企业, 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公司为了确保对员工的培训成果, 防止员工跳槽, 避免对员工的培训沦为替同业作嫁衣;或者为了避免员工在离职以后, 把公司的商业机密使用于新任职公司和自己竞争, 所以除了要求员工不可以在任职期间私自经营同类业务以外, 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员工签约, 约定在员工离职以后, 不得在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上班, 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也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2年。

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6个月) , 调整其工作岗位, 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 (不超过3年) ,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就本案而言, 由于刘某只是公司普通职工, 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本案中, 刘某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协议商定的保密内容和竞业禁止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只要原公司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刘某就不能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否则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如果原公司没有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则刘某有权到其他公司上班, 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4篇

“房价上涨过快”“房价比失衡”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这方面,尤以京沪两市最为突出。去年11月以来,上海因房价涨幅过快两度被央行警示。而北京房地产的高状态也一再被专家警告,并直接影响到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去留。3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配套出台两项相关的财税政策。这两项政策的要点是:调整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房价标准,从每平方米不超过3500元至4500元。对购入未满一年的商品住房出售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11%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河道整治费,总共5.55%。

以“满足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为目标,在《意见》基础上,上海下一步还将通过增加中低价房供应,运作财税、金融、行政、法律等调控“组合拳”,确保楼市“软着陆”。

四川出土百年石碑——

碑文规定禁止教育乱收费

四川宜宾高县庆符镇中心校在平整操场时挖掘出168年前一石碑。碑文内容证明当时当地官员就禁止教育乱收费,这也是全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记载禁止教育乱收费的石碑。

碑为《德政碑》,立于清道光16年(1837年)原碑文除有9个字风化外,整块碑较完整。从碑文中了解到当时庆符县读书人在参加生员(通称秀才)考试中,规费一时高涨,而学生多出自寒微之家。毓县令针对这一情况,由政府行文规定每年考试收取每个读书人的规费为二百四十文,不得多收。这一规定,让许多贫寒子弟能有机会考入府学、县学就读,大家心怀感激,所以勒石为谢,并立于该县考棚前。

乡镇卫生院缺少设备和人才

“没有设备和人才,乡镇卫生院只有死路一条。”两会上,何东成代表说,南阳市每年考上大学的学生有几万人,但是回到南阳工作的不足200人。而具有医疗技术的大中专生,只有几个人,还都是想方设法要留到市或者县里工作。愿意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多年来一个人都没有。于保法代表说,他走了10个省市自治区,看到农村医疗现状很可怜,好多乡镇卫生院仍然是老三件: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连基本的化验设备,比如显微镜都没有。

北京市白领薪酬水平调查

1.2004年平均月薪增长幅度全国最高:从来自智联招聘网发布的城市薪酬数据最新结果看,深圳的平均月薪从2003年的3987元增加到2004年的4109元,仍然占据城市榜首。而北京以3764元排在上海的3650元前,列第二位。其中,北京从2003年到2004年的平均月薪增幅达到11%,增长幅度全国最高。

2.电信与IT薪酬正在下滑:来自其他一些主力人力资源机构对京城白领的薪酬状况调查显示,昔日最诱惑人的电信与IT薪酬正在下滑,均值年薪不到5万元;金融、汽车则仍显上升潜力。目前高层管理人才年薪已达50万元以上,中层管理人才年薪约为20~30万元,一般骨干年薪约为6万元。同时,文化、咨询、旅游等行业的首都特色正在凸显,由此也带动着薪酬的水涨船高。以咨询业为例,中层员工的年收入一般在15~20万元,刚入行者的月薪平均水平也达到了4000元以上。

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5篇

(农银规章〔2011〕154号,2011年11月4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和各类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业务管理

1.严禁员工把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严禁员工用本人账户为他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利益; 3.严禁利用虚假证件、资料或为无有效证件客户开立账户; 4.严禁柜员自己办理本人的业务; 5.严禁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6.严禁以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K宝、有效身份证件及重要物品等; 7.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进行业务操作;

8.严禁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或将业务印章和私人名章借给他人使用; 9.严禁擅自印制、套打、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10.严禁违规办理抹账、挂账、错账冲正、挂失业务;

11.严禁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或违规在重要单证、函件等加盖印章;

12.严禁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虚假注资(增资)或其它虚假资信证明;

13.严禁隐瞒不报、迟报重大可疑交易或违规核销、处置预警信息; 14.严禁虚增、虚减存款业务量或信用卡、电子银行交易量; 15.严禁违规授权;

16.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各种业务;

17.严禁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或隐瞒调查、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18.严禁员工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 19.严禁违规办理多人承贷供他人使用的信贷业务; 20.严禁员工自批自贷农户贷款;

21.严禁员工违规为本人办理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或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22.严禁员工截留、借用惠农卡,套取农户贷款资金;

23.严禁客户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员工本人或其控制其他账户; 24.严禁应入账资金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 25.严禁擅自动用、释放抵(质)押物或保证金;

26.严禁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

27.严禁在招投标或资产购置、处置、出租、装修及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28.严禁虚列费用或设立、使用“小金库”; 29.严禁员工违规对外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30.严禁员工违规单人上门办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业务;

31.严禁违规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或钥匙;

第二章 日常行为管理

32.严禁员工借用客户资金或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33.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34.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融资;

35.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 36.严禁员工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37.严禁擅自向客户或关系单位借用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

38.严禁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或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业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

39.严禁员工组织、参与“黄、赌、毒”;

40.严禁强令、指使、授意员工违规办理业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在处理档次的范围内,按照第十九条有关条款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形成严重后果的,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上追两级”,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责任人的责任。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习禁止性规定心得体会 第6篇

为进一步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切实有效防范案件风险和操作风险,我营业部应总行要求对《句容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性规定》、《句容农村商业银行防范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正常资金往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两项规定进行了通读学习,对总行出台明令禁止的七大类共132小项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以下是我通过学习活动,得到的一些体会和认识。

本次活动是以晨会学习加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知晓规定,严格遵照执行。在学习的同时领导对总行出台一些办法规定更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进行详细阐明,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谨慎操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时刻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使得我行各项经营活动走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但是,在认真开展规范化服务的同时,我们并不是一味的遵守,而是要按照总行各项规章规定中的条款,对一些细节问题要进行专项细致的讨论。对当前的业务经营和柜台服务,认真总结客户群体的业务需要,整合有限资源,对存在较大矛盾和服务困难的服务焦点要集思广益,打开思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以最大的限度满足客户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精华。

通过此次的学习,让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经营的理念,牢筑风险防范体系,也为今后各项业务发展和安全运营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句容农商行营业部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7篇

学习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

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

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

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

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

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组织找到你时就为时已晚。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8篇

香烟带来的危害毋庸赘言,世界卫生组织在2008年2月7日发布了《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问题报告》。报告警告说,如果各国政府和社会不加强对烟草销售的控制,本世纪内全球可能会有10亿人因烟草危害而死亡。报告指出,全球近2/3的烟民集中在中国、印度、印尼、俄罗斯、美国、日本、巴西、孟加拉、德国、土耳其等10个国家。众所周知,香烟烟雾中已经鉴定出的化学成分达5068种。烟草主要由碳水化合物羧酸、色素、萜烯类物质、类脂物质等组成,仅烟雾中就分离出3000多种有害成分,如尼古丁、烟焦油、一氧化碳、氢氰酸等一系列有毒物质,以及苯并芘、二苯恩、氯乙烯等致癌、促癌物质,香烟带来的危害可见一斑。

日常生活中,我们把不吸,烟但每日被动吸烟15分钟以上者定为被动吸烟,又称“强迫吸烟”或“间接吸烟”,绝大多数的人不可能完全避免接触烟雾,只有无可奈何地成为被动吸烟者。据统计,长期吸烟可使寿命缩短5至8年,而且吸烟者患口腔癌、喉癌、咽癌和食管癌的发病风险为非吸烟者的6倍。被动吸烟不仅同样有致癌性,而且对婴幼儿、青少年及妇女的危害尤为严重。被动吸烟可以引发少年儿童呼吸道疾病,并且影响他们正常的生长发育;孕妇被动吸烟,则会导致死胎、流产和婴儿体重超低;成人被动吸烟亦会增加呼吸道疾病、肺癌和心血管疾病的发病危险。

好在人们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早有警觉,并且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斗争。在加拿大,如果有人在联邦政府大楼、电梯、学校及多数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处以5000加元的罚款;西班牙的《禁烟法》则规定,凡在办公室等室内工作场所吸烟者,将给予30欧元至60万欧元的处罚;泰国规定,一旦在公交车、飞机、电梯等公共地方发现吸烟者,即可处以2000泰铢的罚款。

如今,新《规定》的出台不仅是迎接奥运盛会、树立中华形象的需要,更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规定》所维护的对象,既不是抽象的人,也不是某个人、某些人,而是需要捍卫自己健康权益的广大人民群众。所以说,在办公场所禁烟是真正的利国利民之举,可以达到以下三种效果:其一,主动拒烟,有“法”可依。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往日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有人“吞云吐雾”,我们往往碍于情面,羞于制止,甚至不吸烟者也要装模作样地备上一盒香烟,仿佛见人不递上一根,就是不会“来事儿”、不懂“规矩”,从客观上鼓励、纵容了吸烟者。新《规定》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面子和人情”的问题,不吸烟者不仅可以不主动让烟,而且能够理直气壮地拒烟、要求吸烟者禁烟。其二,有益健康,惠己利人。对于吸烟者而言,面对香烟的诱惑,仍置慢性自杀的危害于不顾,一步一步滑向死亡的边缘。有了新《规定》,就有了阻止“瘾君子”的“警戒线”,使他们首先有禁烟意识,继而产生禁烟行动,实现禁烟目的,达到禁烟效果,从而为他人的健康和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其三,移风易俗,塑造形象。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部门,都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吸烟这样危害公共利益的坏风气、坏习惯必须加以坚决的制止。在举国上下共迎奥运的关键时刻,更需要大力营造“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的氛围。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9篇

河南路支行 某某某

通过学习,我对员工职业操守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作为建行员工,《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是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通过此次学习,我对自己的职业环境、职业规范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结合本次职业操守的学习,我认为:提倡职业操守,对于提高自身素质,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树立建行良好企业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要正确认识《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和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职业操守是员工的行为方向,是自身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虽然《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还不是我们行为规范的一切,但更多的时候,个人主观意愿、价值取向乃至别人的生活习惯都会成为行动的榜样,只要树立大局意识,努力融入一个友爱奋进的团队、一个良好的竞争氛围、一个人性化的单位,就能够营造个人良好职业道德环境的关键。

二是在遵守和实践《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的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遵守职业操守虽然是员工个人素质的提升和道德修养再造,每个员工个体的提升如滴滴清泉,汇入建行文化的长河中则源远流长,但最终惠及的还是每一位建

行员工。遵守贵在自觉,而不是给自己增加心理上的压力而影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是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个人修为的培养。一个人视野的开阔与否,往往需要有一盏明灯的指引,而《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就是这样,能够在学习和遵守的过程中,让每个员工知道,心灵的禁区在哪里。虽然《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还不能完全左右一名员工的全部行为,但从忠诚、守法、廉洁、服务、健康等方面对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陶冶的个人修养,让人生活得更加滋润、更加坦然、更加享受。

四是要尽职工作,模范遵守。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恪尽职守,立足平凡的岗位,将人生的价值在奉献中得到升华,则是每一个建行员工的人生目标。身为建行员工,就要“在其位,谋其政”。无论在哪个岗位上,都要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尽管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金字塔尖上的那抹夺目的光彩,但也要坚守一份塔基的凝重,因为稍有疏漏,便有可能导致整个大厦的倒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建行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会计30条禁止性规定》在工作中约束个人行为的重要性。遵守操守条令、规范职业行为,维护建行良好信誉,是一名合格的建行员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提高我们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树立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构建防范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10篇

得体会

中纪发[XX]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通知精神,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文件。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通过认真的学习,我深深的感到,我们的党已经走过了八十六年的风雨历程。八十六年的风风雨雨,碰到过数不清的艰难困苦,我们的党没有因此而倒下,却在这风雨之中一天天的成长壮大。毛主席曾经说过,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觉得更是这样。我们的党是执政党,作为一个执政党,她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党的信誉和生存,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我们党内极少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党和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产生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使我们党的威信和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产生了阴影,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块绊脚石,是肌体中的毒瘤。我们只有搬开它、割除它,才能更好地带领全国人民建设好我们的家园。为此,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坚决打击各种贪赃枉法,违法违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这次中纪委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非常好,非常及时,这让那些钻法律空子的蛀虫们没空可钻。让那些变相的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被剥掉了外衣,赤裸裸的晾晒在阳光下。

《若干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指出了违法违纪案件存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这一新措施,符合当前的形势。《规定》政策界限明确,可操作性强,不仅解决了纪检机关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而且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和明确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纠正和查处《规定》所列的禁止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若干规定》对主动说清问题的党员干部从宽处理,有利于教育和挽救有问题的同志,体现了党中央采取宽严相济政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若干规定》是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通过认真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和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及时有效地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若干规定》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不论你有什么职务,你的职务有多高多低,其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都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更重要的是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心同德踏踏实实的为国家、为党、为人民尽心竭力,在工作中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小洞不补,大洞难堵。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党有决心、有信心,就一定能解决好可能会随时出现的新问题。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第11篇

在认真学习《员工奖惩条例》以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谈谈所学心得:

第一,明确了奖惩主体、方式和奖惩界定。

学习《条例》以前对“奖惩”一词在认识上有误区,有时认为奖惩主要关系着生产一线,与处室人员关联不大。感觉只要不接触生产现场,就不会造成事故。不造成事故就不会“违规”,不违规生产操作规程就不会处罚。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员工奖惩的标准和程序。在“奖惩”涉及到的各个岗位,特别是明确了违章的界定,让我在思想上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

明白了自己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同为中能人,同样肩负建设和谐中能的重任,同样要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改变学习心态,将制度转化为提高自己的平台。

有时片面的认为规章、制度、条例等等就是来约束员工工作行为的,却没有意识到是保障和建设企业的重要性,亦未从根本上认识到是个人成长进步的平台。每一名员工都希望在企业中发展,在发展中展示自己的能力的愿望。但在企业发展中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更要学会运用企业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进步的平台来展示自己,提高自己。如果与企业“制度”格格不入,产生抵触情绪,那你就无法达到“追求无我,实现自我”或超越自己的的人生目标。

其三,加强学习锤炼,持续提高自身综合素能。

作为经过几年磨砺的一名经保人员,对公司的治安安全环境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白自己的综合素能需要持续提升,明白安全保卫之工作重任。我将加强自身业务和管理能力的学习,尽早掌握科学、先进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管理知识,练就擒拿格斗技能,合理运用现代电子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效率,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尽心尽力。

“员工禁止规定”心得体会 第12篇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1]

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 消费者无论是在酒店还是KTV消费时, 可以选择消费商家提供的酒水, 也可以不选择商家提供的酒水, 自带酒水的。商家是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 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的。

此外, 关于KTV还存在“最低消费”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可以允许的, 因为商家具有自由经营权, 但是事先需要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 如此才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试想下, 如果酒店等娱乐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话, 消费者一般是不会选择自带酒水的, 因为还要承受携带不便等麻烦事, 之所以消费者怀揣酒水, 主要是因为娱乐业的酒水都是暴利价格, 而且种类单一且不乏很多都是假酒, 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不被商家坑骗的心理而自带酒水是情理之中的事。

归根结底, 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 实际上酒店和KTV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酒店或KTV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记者调查, 目前一些娱乐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 甚至一些娱乐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据业内人士透露, 目前我国KTV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 而酒水利润则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到1/2, 是KTV的主要利润来源。

二、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 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权的本质是交易双方的对等支付, 消费者支付货币享受服务, 商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这一交易行为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点才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那就是货有所值, 而KTV等娱乐场所的酒水一般都要高于市场卖的酒水好几倍, 这一现象很明显破坏了这个交易的平衡点, 消费者当然不会任商家宰割, 所以很多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

目前很多地区都制定了地方文件禁止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 一经发现对其处以罚款等惩罚, 这一规定是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任何更深层次的制止这一行为的发生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消费者想要自带酒水去娱乐场所消费, 归根结底的原因是由于商家的酒水价格高的离谱,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就是把商家的酒水价格降下来, 让其和市场价格基本持平, 这样的话, 消费者也不会愿意大费周折的自带酒水了, 商家的禁止告示也不需要存在了。

当然, 娱乐商家之所以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主要想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搞内部垄断, 从而在酒水上获取暴利的价格差, 为了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举报热线”的形式对商家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有酒水价格过高的现象, 可以打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由工商局等行政部门对商家进行警告, 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举措, 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禁带酒水的告示是无效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中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指的是双方都意思自治, 而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 明显已经违背了顾客的消费初衷, 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建立在自愿, 平等的基础上。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0条亦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娱乐企业在消费者消费前所打出的禁带酒水的告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 为了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笔者认为根本的举措就是要求各娱乐企业降低自家的酒水价格, 使其与超市的酒水价格持平, 同时坚决杜绝销售假酒的行为。这样消费者无需自带酒水, 娱乐企业也可薄利多销, 赚取合理的酒水买卖差价。同时娱乐企业也应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营造出“以人为本”的消费环境。

最重要的是, KTV经营者要把盈利的重点放在提高服务质量, 突显KTV的特色上, 毕竟KTV等商家的经营范围主要还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唱歌娱乐的服务, 酒水的销售应当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方便, 而不应该成为娱乐场所的重要盈利手段, 即使销售酒水, 也要保证酒水的质量, 更多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积极与消费者在酒水等方面进行沟通, 更合理的制定酒水价格, 使得消费者更加信任自己, 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禁止吸烟规定 第13篇

禁止在公司公共场所吸烟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给员工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的环境,避免二手烟的伤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创建企业文明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

1、公司本部、项目部的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

2、餐厅、宿舍禁止吸烟

3、在集体培训和团队建设的活动进行过程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员工可能受到影响的封闭区域禁止吸烟;

4、个人有单独办公室,可允许其在办公室抽烟;

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

6、吸烟人员可以到办公楼外吸烟,但注意防火,把烟头火熄灭放在垃圾箱里。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行政人事中心

1、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甲一号院荣昌大厦二号楼 电话:010-80429727 80429728 邮箱:hxcz@hxcz.com.cn 北京和谐长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感恩 尽责 专业 互助 超越 信任

3、所有罚款补充行政基金。

(二)各部门

1、各部门(项目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项目部)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项目部)负责本部门(项目部)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行政人事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

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凡在各部门(项目部)禁止吸烟的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的部门(项目部),每次每个罚款10元。发现3次以上,对部门(项目部)的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发现5次以上,对部门(项目部)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4、对违规者给予罚款处理的,由各管理口开具罚款通知单,公司本部被罚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三天内不交的,在其工资中加倍扣除;项目部直接由工资扣除。

5、对部门(项目部)给予罚款处理的,由行政人事部门开具罚款通知单,在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人事中心。

禁止补课规定 第14篇

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乱发资料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养成教师的良好素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树立教育的良好行象,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乱发资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违规办班补课是指:教师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并通过该形式获取利益的活动。

二、违规乱发资料是指:有意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习题汇编、练习本册等,并通过该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活动。

三、学校领导不得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也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四、教师不得违规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进行校内补课、辅导,也不得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辅导班”、“补习班”等,并收取费用。

五、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本班或本校学生参与有偿补课,任何教师不得将本应属课内讲解的内容移放在课外进行有偿讲解。

六、严禁教师以家属的名义从事有偿家教补课活动,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学习组”,也不得以亲友为名接受学生在家寄读。

七、严禁教师之间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及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及补课学生从中获利。

八、严禁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也不得为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的以中学生为对象的补习活动提供便利。

九、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职教师在民办学校兼课,也不得在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十、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统一购买教辅资料、习题汇编、练习本册等。更不得和书商合伙从中谋取暴利。

员工奖惩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第15篇

办公室

通过公司组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集中学习,经过办公室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和在会上积极的讨论,让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使每名员工反醒自己平时工作中对于制度方面做不不全面的地方,通过这次的学习让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达到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面是办公室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办公室全体员工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每名员工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每名员工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 第16篇

为了有效遏制我办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和滥办酒席收钱敛财的风气,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根据《XXXXX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各类酒席的通知》 [XXXX纪〔2015〕48号]和XXX纪委有关通知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纪律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所有公职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严格禁止操办的酒席是指:除婚丧嫁娶以外的如乔迁新居酒、生日(寿诞)酒、满月酒、升学酒、参军酒等。

第三条 为尊重地方民俗,可在适当范围内操办婚丧嫁娶酒席,但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的风尚,不得借办酒之机收钱敛财。

第四条 本人及子女的婚事要提倡简办、新办。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其他社会关系人员办理婚事,不得宴请同事、下属、被管理单位和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 不准沿街占道操办酒席;严禁由单位出面为个人组织操办酒席;严禁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 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不得超过

任。

第十二条 各股室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规定实施细则。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党支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事前不听招呼坚决违反本规定操办酒席收钱敛财的,XXX立即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事前或事中报第一纪工委,因监督不力,事后才发现并造成影响的,除对违规操办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按第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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