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保障案例

2024-06-02

残疾人社会保障案例(精选6篇)

残疾人社会保障案例 第1篇

案例分析题一

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杜女士在为客户擦玻璃窗时,不胜从窗台上跌落,从此失去了双腿。家政服务公司给了她一笔数额不多的赔偿金。杜女士的丈夫对她和关心,为了多挣钱养家,又去做兼职。杜女士的女儿刚上小学四年级,但非常懂事,上学前后都细心地照顾妈妈。邻居也经常关照和帮助他们家。杜女士觉得丈夫和女儿很辛苦,内心十分愧疚,觉得自己是家人的负担。一天,她趁着家里只有她一个人,便割脉自杀,幸好丈夫及时发现救了过来。

问题:

1.请简要说明残疾人的特点和需要。

2.请运用优势视角理论分析杜女士面临的优势和困难各有哪些? 3.针对杜女士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什么样的介入策略?(答案要点:

1.在我国,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分)

(1)残疾人的特点包括:(4分)

①部分残疾人对外部世界的知觉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能力严重缺损。②部分残疾人与他人沟通交流的渠道受到限制,能力严重缺损。③部分残疾人在自理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寻在较大障碍。④部分残疾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正常人有很大差异。(2)残疾人的需要主要包括十种:

①社会福利政策落实;②家庭扶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③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④就业政策倾斜;⑤康复与医疗救助;⑥伤残抚恤;⑦社会保险;⑧特殊教育;⑨文化生活照顾;⑩改善社会环境。

2.运用优势视角理论分析杜女士的情况,其面临的优势和困难分别如下:(1)杜女士的优势。

①环境优势。杜女士的家庭关系比较和谐、亲密,女儿与丈夫都很关心她,邻居与他们的关系也不错,平日很关照他,能及时帮助她。

②个人的优势。杜女士虽然失去了双腿,但上半身功能完好,精神正常,是一个为家庭 着想的人。

(2)杜女士面临的主要困难

①环境的缺失。杜女士的丈夫工作很忙,为了多挣钱养家,还在外面做兼职,陪伴杜女士的时间较少,不能很好地照顾她,也不了解杜女士内心的想法;杜女士的女儿尚且年幼,尽管上学前后都细心地照顾妈妈,非常懂事,但其他时间无法照顾妈妈的生活。杜女士所在社区没有为杜女士一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②个人的缺失。个人层面是杜女士自己悲观、消极,觉得自己给家人增添负担。3.针对杜女士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用的介入策略如下:(1)采取增能模式

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增能模式帮助杜女士,增能模式是把增能理论运用于社会工作实践。残疾人常被视为弱势群体,被贴上许多负面的标签,并受到压制、排斥和歧视。因而,增能模式对残疾人特别有帮助。杜女士目前自认为自己没有用,是家庭的拖累,对自身有较多负面的性的评价与看法,增能模式有助于她提升自信、自尊,激发潜能,从而改变其悲观、消极的态度,解决其问题。

在运用增能模式时,要注意运用充权技巧,通过确保杜女士的基本需求(衣食等)得到满足来增强杜女士改变的动机。对于杜女士谈到自己异于他人的经历给予富有同感的回应也能增强其改变的动机。

(2)运用优势视角

运用优势视角的评估也能起到激发动机的作用。对于杜女士,运用优势视角的评估可以激发她的改变动机,鼓励他人反思,学习正面看待问题,并努力提升问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要注意让杜女士看到自己的优势,增强其信心,鼓励她战胜自我。

(3)为杜女士申请医疗援助,联系其所在社区为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4)让杜女士和其丈夫倾心交谈,各自敞开心扉,使杜女士明白家人的关爱和担忧,消除其愧疚心理。

为杜女士提供就业帮助,协助杜女士找到力所能及的简单工作,以补贴急用和提升自我效能能感。案例分析题二

一个25岁的男青年,患有精神病,刚出院。社会工作者为协助其重返社区,该提供哪些协助?

问题:

1.请问,如果这是你的案主,在计划服务之前你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资料?(15分)

2.从支持网络的视角,说出你将如何协助案主重返社区?(15分)答题要点:

1.社会工作者在分析他的社会处境时要考虑这样一些问题:(1)从医院回到社区,此时他所面对的生命任务是什么?(2)“精神病患者”这个标签对他有什么影响?

(3)案主的支持系统有哪些,尤其是本社区的支持网络。比如他的家庭、工作、朋友等资源有哪些?在帮助他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非正式助人者的任务是什么?他们准备怎样提供和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4)案主的正式或非正式资源对案主提供的支持有哪些?

(5)社区有哪些正式或社会资源系统能够提供这些所需要的帮助,弄清楚上述问题才能决定提供哪些协助,怎样提供协助。

2.工作思路:支持网络包括正式支持和非支持支持两部分。

正式支持网络主要由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可以包括:

(1)社区康复和支持。首先需要向相关机构了解案主的康复情况,协助案主制定社区康复计划,保证案主的治疗能够得到延续,预防案主的病情出现反复。同时,社会工作者应该给予案主无条件的支持、关怀和接纳,与案主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与案主一起规划重返社区的生活。

(2)结合案主的生命任务提供恢复社会功能服务。具体表现为,鼓励案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逐渐熟悉和恢复社区生活。根据案主的情况,分析目前的就业现状,协助案主重新回归岗位或者重新找工作,提升适应能力。

非正式支持网络主要由其家庭和社区提供,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家庭、亲属、朋友、邻居、社区、原单位同事(如果有的话)等共同努力,完善其生活支持网络,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协助案主渡过难关。案例分析三 家住豹子岭社区的陈先生,7年前因突然疾病导致双目失明,生活完全被打乱,加之生病导致大量的医药费欠债,以及失去工作,经济和生活都陷入困境,觉得自己是个废人又连累家人,逐渐对生活失去信心,非常沮丧和自责,一直无法走出突发残疾的阴影。多年来住在一楼的他几乎从没走出过家门,长期卧床导致身体病痛增加,加之经济困难,时常有轻生念头,非常自责,张先生的生活态度也影响了其家庭关系和氛围,儿子、媳妇及妻子与张先生之间越来越难以沟通。

问题:

1、请分析评估下张先生面临的主要问题?

2、作为社工,请谈谈你计划为张先生提供哪些服务? 参考答案:

1、通过案例描述发现,张先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无法走出突发病残的阴影,充满自责和物质,言语间流露出的均是无奈和叹息,只想少点连累家人,还有轻生的念头,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基于此,我们初步评估认为陈先生的主要问题是突发病残及贫困所导致的各种无奈与不适,一方面生活窘迫需要物资帮扶,同时是帮助更需要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走出突发病残的引用及对认知的误区。

2、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为陈先生设计的服务是:第一,病友探访提供精神支持:希望有类似突发病残、失明经历的热心残友上门探望,用自身经历帮助陈先生走出阴影,打开心结,过上正常生活;第二,物资援助缓解困境:希望能够通过适当的一些物资援助,缓解经济困难,降低陈先生对自己的自责和生活的压力,更好的开始新生活;第三,调适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由康复师指导康复训练,尝试参加残友举办的社会活动,转变对残疾现状的认知,逐渐融入社会生活,开始新的生活。

残疾人社会保障案例 第2篇

1.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

一、典型意义: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

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报送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该残疾人今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为智残人员,曾某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智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某怀孕后,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要求曾某某流产未获曾某某、张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某某、张某某与曾某某的父亲矛盾日益加深。后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某某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本着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考虑,依法驳回了曾某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报送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阿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及时救济少数民族残疾人人身权益

事故致残往往会导致受害人致贫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及时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阿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残疾且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能动司法,不辞劳苦跋涉两千余里上门调解,促成被告当场赔付,及时救济了受害人的损失,实实在在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农民工做了一件好事,在当地群众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阿某某因乘坐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严重受伤、双下肢完全瘫痪,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阿某某经济困难且身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阿某某家属无力到江西开庭的情况后,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并连夜长途跋涉前往阿某某住地,就地开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方当场支付给阿某某28万元赔偿款。

(本案报送单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4.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自尊自立,参加适合其自身能力的劳动,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判决表明,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让其能通过自身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

孔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2011年12月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至2013年11月30日终止。2013年7月,孔某个人在不理解签署的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孔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认为,因孔某不具备对签订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重大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对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对孔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报送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继承权

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陈某某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在处分遗产时,并未坚持当地民间传统中将房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习惯,将案涉部分房产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身体有残疾的陈某某继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陈某某的财产继承权,为陈某某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因其大嫂陈某英意图占有陈某某父母遗嘱留给陈某某及其弟陈某祥的房产,陈某某、陈某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楼房第一层归陈某某所有;判决确认某楼房第二层至第六层东边全部归陈某祥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案涉房屋还未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判决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益依照遗嘱内容分别由陈某某、陈某祥继承。

(本案报送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6.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居住权

如何将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是残疾人权益保护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的问题。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切实依法加大残疾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是解决残疾人工作、生活的基本问题,也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

二、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内居住有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李某某、林某某系再婚夫妻,李某玉系李某某与前妻之女。被告李某玉及其丈夫均为聋哑人。李某某的前妻田某某于2004年9月16日去世,继承结束后,案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玉与其丈夫在经李某某与其前妻田某某同意下自行出资在案涉房屋内搭建一处平台,并自1999年起一直居住于诉争平台内。现二原告李某某、林某某起诉要求李某玉及其丈夫搬离案涉房屋平台。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李某玉的父亲,具有法定的关心帮助被告李某玉的义务,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亲属间的帮助义务,故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而原告林某某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被告搬离诉争平台,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亦应予驳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报送单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条第一款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第三款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7.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生产经营权利

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具体检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案原告杜某某系双眼全盲残疾人,其作为民事主体租赁门面用于经营盲人按摩,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体现,其合法经营权利更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出租方违约侵害残疾人正常生产经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残疾、法律知识薄弱、经济条件有限等原因,在依法保护其权益时处于明显弱势地位。针对本案,法院的审理工作立足保护残疾人生产经营权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本案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为双眼全盲残疾人,其租赁壹某公司门面一间用于经营盲人按摩。在杜某某经营过程中,壹某公司不履行出租设施修理义务,且其员工破坏杜某某经营设施,阻碍杜某某对外经营,导致杜某某无法开展正常经营。为此,原告杜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何某某恢复其店内设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杜某某作为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举示相关证据,且其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切实依法保护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合法经营权益,减轻残疾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加大案件协调力度,最终促成原告杜某某与案外人壹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切实保护了原告杜某某的合法经营权益。原告杜某某亦撤回了针对被告张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报送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条第一款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8.王某甲诉王某乙履行调解协议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财产权

确保残疾人的财产安全,保障其财产利益不受到损害,关乎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如何维护智力残疾人的财产权利是社会的一个难题。大部分智力残疾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个人财产的重大变动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法律规定由残疾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益。而残疾人的监护人往往是残疾人的亲属,若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私自处分残疾人的财产,从财产交易行为本身不容易判断。法院对于监护人侵犯残疾人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的做法不予支持,以保障残疾人财产权。

二、基本案情

残疾人王某某(案外人)的两位监护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出于一己私利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出卖残疾人个人所有的房产并将所得部分房款归两位监护人所有。人民法院认为,两位监护人这种私自签订调解协议处分被监护人王某某(残疾人)的财产并侵占房款的做法有违亲人的监护职责,更是对残疾人财产权的侵害。依照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人民法院驳回监护人王某甲要求履行调解协议分得出售残疾人王某某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报送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9.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典型意义:严惩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

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在执行民商事裁判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治。本案申请人莫某某二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无钱继续治疗,因而多次上访。被告人韩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坚决对韩某某定罪处罚,并判处实刑,不仅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都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莫某某和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在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莫某某20万元,莫某某放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底,韩某某依照约定支付莫某某10万元后,就再没有按照协议履行。2014年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韩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报送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曹某诉某粮管所、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坚持持续执行,大力维护涉残疾人生效判决的执行力

涉及残疾人当事人的生效判决能否及时全面执行,残疾人当事人能否及时获得判决确定的执行款,事关残疾人当事人的后续治疗和生活照料,事关残疾人能否有尊严的生活。在本案中,十五年来,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为残疾人当事人将各项赔偿款及后续医疗费用及时执行到位,从未中断,以十五年如一日、全面到位的持续执行,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二、简要案情

2000年曹某在拆除某粮管所委托的住宅楼建筑时因事故受伤导致高位截瘫。因某粮管所、黄某、范某对事故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之后三被告每2年支付一次后续治疗费给原告曹某直至其死亡。2007年、2014年曹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后续的医疗费,均获得法院支持。某粮管所改制,人民法院也依法变更改制后的某粮食购销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15年来,人民法院从未中断对曹某案件的执行工作,且均执行到位,将执行款送至曹某家中。

(本案报送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探究 第3篇

然而, 这些积极的方面并未能完全解决残疾人的所有问题, 对于残疾人的保障力度依旧不够, 例如很多企业依旧不愿意接收残疾人来为自己工作, 而未参与就业的残疾人不能享受医疗保障。还有很多残疾人未能受到生活与福利保障, 很多教育单位对残疾人接受教育未能完全落实, 社会服务保障也未能全面到位。可见, 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支持力度不够。

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应当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 然而, 在实际中,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却为这些问题承担着大部分的代价, 而社会进步的成果却归功给了强势群体。这就造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尤其是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差, 即使社会在发展, 他们的生活依旧非常艰难。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残疾人, 但是, 真正能够落实的却非常有限。

(二) 法律制度不健全, 执法力度薄弱。

现如今, 我国关于残疾人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致使残疾人难以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权益。当残疾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 也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执法部门也就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无法利用法律帮助残疾人。

(三) 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晚、社会保障水平低。

我国关于残疾人权益维护的组织、部门成立时间非常短, 还没有足够的工作经验, 虽然他们在努力地为残疾人谋取权益, 然而, 我国残疾人的问题积累已久, 在这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 也难以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完全解决。这就造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越积越多, 也难以顾及到所有需要帮助的残疾人。没有形成系统的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 保证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得到基本的改善。

(四) 残疾人社会保障投入的资金太少。

对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体现在资金投入方面, 然而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制约及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 使得国家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 难以保证所有残疾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福利。另外, 社会大众对残疾人提供帮助的自觉性还不够高, 很少有人愿意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中去, 这就使得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更加短缺, 难以满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需求。

(五) 人民群众的慈善意识淡薄。

我国虽然有关于残疾人的慈善机构, 但是愿意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贡献资金的人非常少, 我国的残联系统每年能够为残疾人筹集到的款额也非常之少, 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就造成了我国对残疾人的福利难以施行, 企业、富豪对于残疾人资助事业的热情不高, 也是对我国慈善事业没有充分的信心, 因此不愿意将自己的财富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中。

(六) 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不利于残疾人福利的因素。

人们在长时间里形成的观念使得对于残疾人的歧视难以改变, 虽然大多数的人不再嘲笑、愚弄残疾人, 但是, 却依旧不愿意与他们共事, 也不愿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 残疾人心理存在负面情绪。

如今, 国家为残疾人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 但是在残疾人的精神追求方面却很难满足他们, 残疾人无法感受到社会文化对他们的正面影响。

二、强化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一) 政府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管理力度。

政府在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有关残疾人的工作涉及的范围广, 执行难度高, 没有政府的支持和领导, 就无法完成。政府的工作要根据我国残疾人的具体情况, 从社会保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 从根本上找出问题、解决问题, 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施行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从思想上鼓励社会群众多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从物质上为残疾人保障事业加大资金的投入, 让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现有可靠的社会力量与物质支持。

(二) 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相关规定还不够细致完善, 要想保证残疾人的权益, 就必须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进一步改善, 让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如此, 残疾人才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依靠, 而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 杜绝知法犯法的行为。把残疾人社会保障提高到法律的高度, 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更加快速、有效地实施, 让社会中的这些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

(三) 鼓励社会加大对残疾人的关注力度。

社会中, 人们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 虽然一个人的力量看似渺小, 但是, 众多的人的力量相加, 就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如果群众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 那么,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难度将会大大降低。社会的人民大众一方面可以为此投入部分资金, 还可以通过舆论来影响更多的人, 使得他们自觉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不同的人可以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提供不同的帮助, 汇聚大众的力量, 让这个问题变得更易解决。

(四) 营造“平等、参与、共享”的和谐社会氛围。

社会风气是一种看不见的力量, 却可以在无形中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及社会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社会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 不歧视、嘲笑残疾人, 自觉地为他们提供帮助, 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尊严。让残疾人能够与正常人一样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既可以让他们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让他们感受到自己对于社会的重要价值, 又能够得到物质回报和精神上的满足感。无论对于残疾人, 还是正常人, 都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

(五) 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健康缺陷, 有些工作难以胜任, 但这不代表他们无法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越是将他们拒之门外, 他们自身缺陷带来的弊端就会越发明显。残疾人可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从事一定的工作, 发挥自己的长处, 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只要保证了残疾人能够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 降低身体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 并且帮助他们接受教育, 就可以让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三、结语

我国自建国以来, 发展时间还非常短, 各方面的发展还没有完全到位, 因此, 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还不到位, 社会保障模式中还存在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 社会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健全, 人民思想观念不成熟等原因造成的。针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究其根本原因, 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 完善法律法规, 倡导社会群众的参与, 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力量, 让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保障基本的物质需求, 同时也要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有着长远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国家越来越注重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 我国对于残疾人的保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 依旧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阻碍着我国对于残疾人的保障服务, 使得不少残疾人的生活依旧没有着落。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要积极地寻找问题的根源, 并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付曦.他山之石:从外国经验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J].黑河学刊, 2011

[2] .周林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 2011

[3] .刘书笙.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残疾人, 2010

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

引言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能否在前所未有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适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给予保障的弱势群体中,残疾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又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文章就此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措施。

一、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人,可见,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已相当大,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残疾人的生存之基,要解决好残疾人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给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其就业问题,而不是将其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保证其生活来源的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在政府的制度保护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实际的调查显示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还远不如人意,其特点表现如下:

(一)残疾人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残疾人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较大。目前有大量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还有近千万残疾人没有脱贫,己脱贫的还很不稳固,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残疾者、盲人就业困难。就业需要和就业现状间的矛盾己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二)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

当前,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仍就严重和普遍,正因为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所以在同等的条件下,即使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用人单位也愿意招收正常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前者的劳动效率大于后者的劳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便得以产生了,企业往往会招聘后者。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会录用健全人而排斥残疾人。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大多数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排斥,按比例就业的模式也是困难重重。

(三)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就业模式而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所受的冲击日益明显,集中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但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福利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将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安置模式,它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交流,融入社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拓展就业领域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的最好形式。但是由于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具体实施。

(四)相关法律不能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不易落实,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尤其残疾人就业体系的城乡分离制度,使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就业几乎处于无政策保护的状态,除了发达地区极少数的省份外,其它地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几乎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基本是自我保障。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

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

我国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残疾人康复事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系列目标,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

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3.在做好康复工作的同时,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工作的督促,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结语

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鼓励残疾人、引导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兴办各种事业,努力为残疾人改善生活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王雪梅.残疾人就业问题与就业保障政策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67-69.

[2]孙先德.论健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J].科学社会主义,2006(3):97-98.

[3]周云腾.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残疾人,2005(9):37.

[4]法律保障残疾人就业[J].瞭望,2007,(Z1):21.

残疾人维权案例 第5篇

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商场张贴歧视标志被投诉

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某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商场。2009年10月16日,该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禁行盲人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该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聋哑工人讨工资

2007年9月17日,聋哑人申国华到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并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元,申国华工作22天后离开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未支付申国华工资。

申国华先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8年11月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9月份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及期间的工资共计10800元;

2、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125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国华于2007年9月17日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已经建立,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给付申国华工资报酬。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每天30元,共计660元,对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国华自2007年9月17日起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此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现申国华要求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说明申国华已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当向申国华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的工资,即450元,对此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淇滨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工资660元;

二、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经济补偿金450元;

三、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申国华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四、驳回原告申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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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员工因投诉被解聘,单位有无过错?

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未招收残疾人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某器材厂是一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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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残疾人乘坐地铁也免费

辽宁省抚顺残疾人甲和北京残疾人乙于8月9日下午来到A市科学馆地铁站,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意外的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A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A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在交涉的过程中,两残疾人要求A地铁出示公司规定,并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地铁站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强调地铁集团是根据《A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才不向外地残疾人进行优惠。直到晚上八时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实在不能坚持站立,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了五个多小时。两人遂于8月11日向A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A地铁,并且于8月18日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讨说法。B区人民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指出:‚A地铁对非A市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A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完全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两残疾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地铁向其赔礼道歉,并返还其地铁票人民币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被告A地铁在法庭上辩称,A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是按A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人格权的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A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6元并向甲和乙赔礼道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残疾人学生被学校拒收,诉至法院终得入学

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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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摔断腿,法律援助维权

李某是山东省东平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山西打工。2007年12月,他在太原市某工地拆卸脚手架时,不慎从高空坠下,导致腰部和双腿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因雇主和施工方不再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

后李某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援助热线打了求助电话。由于当事人系农民工、残疾人,属于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雇佣李某干活的虽是赵某,但其所承揽的拆除脚手架工程是从李某处转包来的,而李某的脚手架搭拆工程又是从山西某装饰公司分包的。为了尽快调解此案,承办律师一方面奔波收集证据材料,一方面积极与法院协商沟通,并耐心地做被告的工作。2009年11月,法庭开庭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11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0.89万元。

手指压断,七级工伤讨赔偿

1998年9月2日,刘明经人介绍到罗友敏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臵。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罗友敏立即送刘明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友敏全部承担。

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明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后刘明向罗友敏要求支付赔偿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友敏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友敏付给原告刘明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679.56元(已付5308.15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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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低保,讨要额外补偿被驳回

张凤伟于1996年12月从皇姑区饮食公司辽河饭店调到A厂处工作。A厂给上诉人每月开资100元,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费、保险、失业等费用,实际开资70.2元。1998年A厂转制成为私营企业。后由于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的变动,张凤伟每月开资50元。另查,张凤伟从1998年开始领每月都领取生活保障金,至今每月领取288元。2003和2004采暖费A厂已给付上诉人。张凤伟于2003年11月12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厂按每月140元补发2001年至2003年的工资,并给付独生子女费。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9日以张凤伟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凤伟于2004年4月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凤伟由于企业动迁被调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为其开工资交纳保险等费用,张凤伟与被告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张凤伟要求按照沈阳市政府沈政办发(2000)6号文件《关于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单位为其补发2001年以后工资的主张,文件中要求企业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由于原告张凤伟每月从社区领取保障金228元,加上单位为其开的50元工资,其数额已达到文件的要求,故对其补发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独生子女费已包括在50元工资中,其要求独生子女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凤伟的诉讼请求。

连环售车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陈某驾驶赣G25209号货车在九江市西二路早校门前与邓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致使乘坐邓某车辆的芦某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左股骨颈及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芦某属七级伤残。另外,赣G25209号货车在车辆登记部门的所有权人为星子某石材厂,该厂于1999年将赣G25209号货车卖给案外人熊某,熊某于2002年又转卖给赵某,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的陈某系赵某雇佣的驾驶员。

后芦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赵某、星子某石材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星子某石材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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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赔偿,超过时效被驳回

魏中堂于1970年到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原临汝县县乡联营贾岭煤矿)工作,时任煤矿炮工。1975年3月8日,魏中堂在上班期间被炮炸伤了右手,后被迫截肢。病愈后,魏中堂仍在该矿上班。1993年6月14日,魏中堂被汝州市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审批为职工工伤。1999年10月8日由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原告批准填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叁级。2006年7月31日,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与司马振强签订转让协议,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2007年10月31日,魏中堂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给予申请人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256440元。同日,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魏中堂的申诉不符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给其下发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8年2月26日魏中堂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为,恳请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436857.6元,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该煤矿全部资产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该煤矿名称变为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此时被告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而原告的工伤待遇等一直未落实,原告应当知道因工伤所享受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应认定2007年4月3日为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此时原告即应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而原告一直怠于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到2007年10月3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致使因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诉期间,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魏中堂的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魏中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诉期间有中止、中断的事由,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给予支持。

后法院驳回了魏中堂的诉讼请求。

工伤又被误诊,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权

2005年3月,44岁的张某在晋中市某铁厂打工时掉入熔铁水中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到70%以上。2005年4月,张某来到西安市某医院接受异体皮移植手术。出院休息一段时间后,张某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双腿萎缩现象,张某认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在亲属的陪护下,多次找到医院要求给予赔偿,但均被拒绝。后张某向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指派了两位律师。律师一方面帮助张某向某医科大学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一方面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后来的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鉴于此,承办律师向法庭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2010年法院第三次开庭,根据鉴定结果,法庭判决医院赔偿张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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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残疾人) 第6篇

案例:一对夫妇发现他们的孩子小宝快到2周岁的时候行为异常,他只和自己玩,连父母都视为陌生人;当别的同龄孩子会背唐诗时,他却没有语言;他不知道什么叫危险,在大街上常迎着汽车跑;他有暴力和自残倾向,动不动就在地上打滚或撞墙;他喜欢摆弄各式各样的家居用品,不到五分钟刚刚收拾的房间就变得一片狼藉„„种种迹象让小宝的父母开始怀疑孩子有毛病,并不得不向社工求助。

“刚开始我们以为他的听力或是某个器官有问题,带着孩子看遍了省内外的大医院,从内科到外科,做了脑电图、心电图、微量元素测量等测试,小宝每样指标基本正常。怎么都查不出结果,一些医生甚至说“男孩子无非发育晚一点、迟些说话也没关系。孩子好好的,干吗非要查出有病你才甘心?”小宝爸爸说。终于,在小宝3周岁半的时候,广州儿科专家给小宝确诊——重度儿童孤独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闭症。

问题:小宝的父母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面临的困境是什么?该案当中社工如何实施介入策略?

参考答案: 按照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模式,社会工作者在接到求助时,要有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和结案的基本过程,虽然并非每个案例都要一步不差地按顺序作,但改变或跳跃过程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按照上述的程序,社会工作者首先要有接案过程,了解案情,建立最初的专业关系。小宝的父母是主动求助于社工的,是属于自愿服务对象;小宝则是被动求助者,为潜在服务对象。社工通过和小宝父母的交谈,结合了解到的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对小宝及父母的需要有一个最初的评估。在接案的基础上,社工将作进一步了解,并对了解到的信息作细致的分类,运用适当的预估方法,分析案主所面临的困境,为选择介入策略提供依据。很显然,小宝父母求助的原因是终于知道小宝患了自闭症。小宝的父母在四处求医一年多后,才了解到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

通常,患有自闭症的儿童日常起居都难以自理,往往需要父母或全职看护来照顾,因此,自闭症儿童的父母生活负担很重,往往心力憔悴,疲于应付;同时自闭症儿童的父母还会承受社会的歧视。因此,本案案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接受儿子患病的事实,未来如何面对这样的事实。

根据预估的结果,为帮助小宝的父母解决面临的问题,社工的介入策略应当包括:

(1)为小宝的父母提供认识辅导,帮助他们接受儿子患有自闭症的事实,并对自闭症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2)为小宝父母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正确面对事实,面对周围环境因此而产生的变化;

(3)帮助小宝父母寻找儿童自闭症专业训练或治疗机构,为小宝提供应有的训练和治疗;

(4)整合资源,帮助小宝父母建立支持网络(如同伴支持网络,自闭症儿童父母联谊会,信息支持网络,自闭症专家服务社等等),使他们有渠道获得可持续的支持。

社会工作者在实施这些策略时,应当和小宝父母进行充分的沟通,深入了解问题,并对采取的介入策略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介入的高效、持续。

方案设计题:

案例:小岳今年36岁,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虽然辛苦但效益还不错,他经常出差到各地拓展业务,家庭生活也很美满。然而一场意外的车祸却改变了他人生的轨迹。他住进了医院,因脊髓受伤导致下肢瘫痪。面对后半生不得不坐在轮椅上度过的现实,他觉得万念俱灰,不知道自己的人生还有什么价值,将来还能做什么,也不知该怎样面对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

问题: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小岳的困境有哪些?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怎样的服务(服务方案)来帮助小岳改善和摆脱困境? 参考答案:此案例的问题实际上即要求根据案例,草拟一份服务方案。一般地说,服务方案应包含社会工作介入的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和结案六个环节,但通常我们将这六各环节归结到下面四个大的阶段:问题的介入(接案和预估)、服务计划(计划)的制订、计划的实施(介入)和结案评估(评估和结案)。

(1)问题的陈述和分析: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小岳在36岁遭遇车祸,在成为残疾人且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之前,是一名成功人士,家庭美满。事故的突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让小岳难以接受自己,也难以面对家人。残疾的事实让他面临巨大的挑战:他不仅需要接纳残疾的现实,还需调整心态,积极面对一个和以前完全不同的人生;虽然残疾了,他在家庭中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并没有改变,他还需要承担家庭角色。要做到这些,小岳的人生需要作如下的调整:在个人和家庭生活适应方面,他需要学会生活自理,做肢体康复,进行心理调整,需要社工提供专业介入。年轻、家庭责任感和对未来生活的思考,都是小岳面对这些挑战时拥有的优势和资源,可供社工在介入过程中利用。

(2)服务计划的制订:针对服务对象小岳的需要,或者说是他面临的问题而制订的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 工作目的:适应残疾人生活,树立自信心和对未来的憧憬。工作目标:学会生活自理;重新适应家庭生活;未来职业规划。

介入计划和介入系统:对于一个健康生活了36岁、突然成为高位截瘫的人来说,面临的是一个新的人生,有无数的挑战。针对上面的工作目标,社工将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介入。首先是日常生活。突然变成残废,日常生活自理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个挑战,小岳本人要有自信、有毅力;如果他本人没有主观能动性,要迎接这个挑战是不可能的。小岳的家人、妻子和女儿,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她们的关心和鼓励将会给小岳的康复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否则,小岳在经历了生理剥夺之后,会有被家庭抛弃的感觉,会失去康复和学会日常生活自立的动机和支撑。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小岳还需要有专业康复指导老师,按照医学理论和规律,辅导小岳做身体康复,学会日常生活技能。其次,是家庭调整。尽管遇到了车祸、成为残疾人的是小岳一个人,但他的妻子和女儿都需要调适自己来接受这个事实,客观上说,迎接挑战的其实是一个家庭;因此,小岳的家庭需要接受心理辅导,让专业人士来帮助大家对“小岳残疾了”这个事实有一个适当的认识,对未来将要面对的困难(如沟通模式、家庭外出形象展示等等)和对策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最后除了心理调适和日常生活之外,小岳面对的最大挑战是事业,即重新就业。就业标志着小岳不仅在生活、生理和心理上完成了适应的过程,在经济上能够自立,对家庭和社会有所承担,还标志着他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完全康复。帮助小岳充分了解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做到准确定位。上述服务计划涉及的介入系统包括小岳的家庭、康复专业指导员、家庭(心理)辅导员、和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机构。社工需要协调和整合这些系统资源,为小岳的康复提供支持环境。

(3)计划的实施:即按照服务计划,开展介入活动,实现服务目标。社工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应当进行以下的介入活动。

直接介入活动:

1、针对小岳的残疾状况,进行基本生活技能训练,对小岳的家庭以及其他相关生活环境如轮椅进行无障碍行驶改造,帮助他熟悉社区康复资源,加强康复训练,培养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2、针对小岳自身心理调适的需要,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了解伤残对自己正面和负面影响,端正生活态度,正确对待可能来自社会的歧视;

3、针对家庭需要,提供家庭辅导,加强小岳和妻子、女儿的沟通,使他们能够彼此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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