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经验总结

2024-06-20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精选6篇)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

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总结材料(1)

2009-05-27来源:网络收集浏览次数:883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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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蚂!蚁范文网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

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3、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熟练掌握调解艺术。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蚂$蚁,范文网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我们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我们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来看,调解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中,虽不可能如理论设计的那样达到一种理想状态,但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仍具有着无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几起调解成功的案例,可对我院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略见一斑

心系群众息纷争

2006年以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将调解工作放在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们并不简单地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诚,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真正使当事人在结案后做到相互谅解而和平共处。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靳亚章”案件是一起靳亚章于1997年起诉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时立案手续不完善等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能开庭审理。2007年5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十年未开庭的官司”予以报道。给我院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靳亚章在案件被报道后,精神压力也极大,经常提出一些超出诉讼范围甚至近似无理的要求。民一庭同志接手此案后,在分管副院长李盛泉同志亲自指导协调下,多次到靳亚章家中认真听取意见,充分体谅其难处,并及时为其解决了生活中的困难,将案件一直未开庭的原因向其进行了解释。同时数十次前往靳亚章所在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法律释明,两次前往合肥市进行渔业专业知识方面的咨询,为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打下基础,真正把“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工作中去,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我院领导和具办人的真诚耐心和无私所感动,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纠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其后期的节目中也对我院的调解工作予以肯定报道。重塑了我院高效、公正、文明执法的新形象。

耐心调解促平安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变革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诸如各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补偿、土地调整等大量矛盾突出的纠纷涌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相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来说,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中的“重头戏”。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案件。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同志就是处理这类案件的能手,她不但注意调解,而且善于做调解工作,她总是用情去听,用理去劝,用心去感受,去化解。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使其对调解得以应手。多少对剑拔弩张,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她的耐心劝解下平和分手,多少对尚有感情的夫妻在她的劝导下破境重圆。

2007年她处理一起原告王某与其丈夫赵某离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三

次到法院起诉与其夫赵某离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着说:“李法官,请给我作主,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离婚了”。第二天,赵某就气势汹汹地跑进法院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谁判决离婚,我就同王某同归于尽。”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面对情绪激动的两个当事人,李先芳经过多次接待,发现他们确实感情不合,多年不在一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认为妻子看不起他,有外心,严重伤害了其自尊心,就是拖死对方,也不离婚。案子的重点就是做好丈夫

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思想工作,慢慢劝其同意离婚。李先芳耐心听取赵某的倾诉,多次到其家中长谈,劝其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只要自己振作起来,将来一定还能找到更合适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并数次和其子女对话,说明父母长期不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关系对双方均是痛苦,劝其父亲振作起来。在李先芳同志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平静地协议离婚了。一枚不稳定的“定时弹”被拆除了。

诚心调解换和谐

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接触的是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处理的是一些简单琐碎的纠纷。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就经常面对很多“不起眼”的小案件和法律知识欠缺,又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但他从不轻视这些小案件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为小案件往往涉及到百姓生活和社会安定和谐。对此他总是以宽容的态度诚心对待,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针对不同的案件,认真进行矛盾分析,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他所处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均在70%以上。相邻关系这类案件就是看似一些琐碎小事,但往往隐藏着巨大危险的案子,如不能准确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2008年蒋晓同志处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是同一村民小组成员的房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建房时,其房顶上的花墙比被告房顶上的花墙高出一砖。被告认为按当地风俗习惯,这是原告故意压制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相互诋毁,结怨很深。而被告在建院墙时,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不给其留出路,影响其通风采光,多次阻止被告建院墙,并召集亲朋数十人准备械斗,双方冲突一触即发。蒋晓同志在处理此案时,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在分析双方过错的基础上,数次组织调解,并通知双方亲朋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到场,共同做双方思想工作。指出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尊重善良风俗,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双方再闹下去,不仅要承受巨大精神压力,而且经济上也会受到严重损失,破坏亲朋和邻里之间的安定生活。在蒋晓同志多次真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人民法院确实是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被告主动给原告留出走道,原告也无偿拆除了高于被告房屋的花墙,双方握手言和,并保证今后和睦相处,永作好邻居。

如今,调解在我院蔚然成风,走进各业务庭办公室,只见当事人在和平的氛围中真情诉说,真心交流,法官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这里处处洋

溢着尊重与温暖,共同谱写着和谐新篇章。

本篇文章来源于 蚂蚁范文网|http:// 原文链接:http:///GZZD/2009/0527/article_427_3.htm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279件,调解、撤诉1858件,调撤率达到了81.5,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1至8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又创新高,达到了84.8,涉诉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48.4。

一、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县法院党组熟悉到,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从目前看,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手段,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基于此,该院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近年来,该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五一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该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该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该院坚持在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该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纪委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

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县法院建立健全了调解治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民事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民事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非凡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

l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治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5年,访院12个民事业务庭中,有五个业务庭的调解率超过了85。三是交流经,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工作情况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今年已涌现了17名调解率在80以上的调解能手。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该院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近三年来,该院九个基层人民法庭先后为全县12个镇钓20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21场次的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直辖市各镇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2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7件。三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于今年开展了选任调解助理员工作,从12个镇分别选取2个村作为试点,聘任村中有威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为调解助理员,协助各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工作。今年以来,24名调解助理员已协助调解案件69件。

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要害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该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要害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该案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该院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该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助理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

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2 3

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该院由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21,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2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该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

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该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置。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并通过合理调动,实现了人民法庭正副庭长全部异地任职,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副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该院的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足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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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 第2篇

一、强化审执工作,抓好增质提效,全面扩大审判效果

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566件,审结2398件,结案率为93.45%,同比收案上升34.76%,结案上升35.17%,审判工作继续保持良好势头。

——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今年以来,我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惩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件,审结66件,结案率100%,工作中,我院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方针,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厉打击,公正高效的开展审判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还成功审理了上级指定管辖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有效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了更好的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罪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正式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疏导、教育的方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以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为着力点,全面加强民商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院不断加大对传统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破产案件以及涉农案件的审理力度,采取巡回办案,减化程序,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不断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依托调解速裁庭、温馨调解室等平台,发挥特邀诉讼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协会、人民陪审员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作用,构建“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以多元化解纷手段,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了民事流转,维护了社会稳定。我们还积极尝试中院推行的十大机制,司法确认机制、购买服务机制在审判工作中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2077件,审结1942件,结案率为93.5%,同比收案上升57.82%,结案上升64.43%;调撤率为95.98%,上升2个百分点,再创历史新高。

——以“清积”工作为先导,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18件,执结385件,执结率为92.1%,执行总标的560多万元。我们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在县委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成功清理执结各类执行积案489件,全面完成了“清积”工作任务,被省高院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为重点,尝试探索行政审判工作新途径。以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全面更新行政审判观念,力促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审结3件,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1件,执结21件,全部协调解决,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三项重点,强化服务职能,为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1年,我院坚持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一是结合全县“双轮驱动”、“两大高地”、“一城两翼四板块”等宏观经济战略,找准法院工作与全县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制定出台《关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规定》,着力以司法手段保障永清“十二五”时期全县经济高端起步、强势开局、加快崛起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中心工作中,积极介入,献计献策,提供服务,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廊沧高速、京台高速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群众工作,其间,深入两个乡镇的沿线村街,入户30余次,宣讲-法律,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在国家重点工程“陕京输气管线”地面清理工作中,协助三个乡镇的11个村街做好宣传工作,共深入100余户宣传法律知识,使地上物清理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强化窗口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我们多方筹措资金20余万元,在原有服务中心基础上,认真整合服务窗口,制作了购买调解、非诉

法院工作经验总结 第3篇

版权及其相关权历来被视为备受争议的主题。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于1994年成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促进解决有关技术和版权及相关权问题的国际争议。在以往几年,建立法院外争议解决机制的趋势已经稳固,在国际层面是通过所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在区域层面(如欧盟)是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民商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绿皮书结果。当时绿皮书强调,促进灵活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在政策方面的重要性,指出上述ADR“……是旨在改进诉诸司法政策的组成部分,对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促进上述目标是欧洲议会指令2008/52/EC和欧洲理事会2008年5月21日关于民商问题指令的主题,这已被移用到欧盟各成员国。

欧盟回顾了其调解机制对解决有关版权及相关权争议的效用。因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及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第46条引语指出:“诉诸调解可帮助用户和权利人解决争议”。更具体地说,欧盟委员会致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内部市场管理的通函有关机构与用户关系的第3.5.2项指出,“有必要使用户能够质疑费率,无论是通过诉诸法院、专门设立的调解庭还是监督收费协会活动的公共机关的协助”。

认识到上述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西班牙已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管辖仲裁的第60/2003号法律废除1988年12月5日管辖仲裁的第36/1988号法律以及较近期的2012年7月6日调解民商问题的第5/2012号法律来发展相应立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方法来提供司法程序或仲裁的替代方法。在西班牙国内也受到上述大量版权及相关权争议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一般法院外解决争议的规定做出预期反应,这些规定可作为一般情况的参考,但需要专门规定来处理解决上文提及的具体领域的争议。

二、西班牙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权力、组成与实践

(一)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组成

尽管使用了这些名称(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委员会)并授予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各项权力,但在2011年3月4日关于可持续经济的第2/2011号法律批准之前,上述机构最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是中立的仲裁员,选自于公认的法律专家名单,并由文化部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任。该委员会的其余四名成员被指派代表与提交给委员会裁决的每一案件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用户协会或广播组织。争议的各当事方有指派最多两名成员的权利。

鉴于上文提及的2011年3月4日第2/2011号法律,1996年4月12日第1/1996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知识产权法和2011年12月30日指导知识产权委员会运行的第1889/2011号皇家法令批准的其实施条例的合并文本,规定了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须由三名正式成员组成,选自于公认的具有经济法经验或知识的版权及相关权专家,并由文化部在经济与金融、文化与司法各部的副部长的建议下任命,任期为三年,只可连任一次。此外,规定为每名正式成员指派两名候补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指派,担任出现空缺、缺席、生病或其他任何合法情况下的替补者。

(二)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实践

1. 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涵盖的时期(1989-2006年)

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在运行方面的经验没有所希望的那样令人满意,原因在于提交给仲裁程序的各当事方的沉默。由于采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不多,考虑了扩大上述委员会职能和准予在调解领域一般性权力的可能性。该委员会获得设定一般收费的权力的可能性也被提前,因为在2006年之前,甚至没向上述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任何调解或仲裁案件。

2. 知识产权委员会涵盖的时期(2007-2011年)

在此期间,在开始向知识产权委员会提交案件方面达到一个转折点。通过免费、而且涵盖与集体管理相关的主题的自愿调解程序,有资格启动此类诉讼的当事方开始在自愿基础上向上述机构提交其争议。

在2007年和2011年期间,向该委员会提交八起调解诉讼,最终启动其中四起。启动诉讼的平均持续时间是五个月,平均为每一诉讼大约开会四次。对启动的四起诉讼之一达成了协议,虽然作为所提交的调解程序的结果,但双方随后达成彼此之间的协议。

代表音像、音乐和图书行业权利人的管理机构与休闲、旅游和教育等部门的版权及相关权用户协会,均利用了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服务。

根据提交给知识产权委员会调解程序的经验,并鉴于通过代表他们的协会而受到影响的用户的潜在数量和可能解决方案的经济性质,得出此类争议解决程序的性质是相当复杂的结论则会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是该委员会有待于解决在提交争议日期之后所产生的特定争议的问题,而且还希望看到双方解决过去的分歧,这使达成协议更加复杂。此外,未能规定委员会起草建议提案的最长时间限期,则意味着提交的大部分案件持续的时间比此类诉讼合理预期长很多。此外,该程序属免费这一事实,被视为鼓励将案件提交给委员会,因为没有必要进行事先扼要的成本分析。这种方法的一个缺点是,有时因启动诉讼的成本低,未经评估提交的案件可否受理或其成功前景如何,就提交了案件。

最后,关于仲裁程序,由于缺乏有关当事方之一的同意,提交的一起诉讼没有继续进行下去。

3. 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涵盖的时期(2012-2016年)

知识产权委员会运作的实际经验,导致了通过2011年3月4日关于可持续经济的第2/2011号法律和2011年12月30日第1889/2011号皇家法令来修正该委员会的若干监管规定。

主要创新处包括:将机构的名称改为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确立三类特定程序,并为每一程序设定的时期;从免费程序转变为根据一部提供服务的公开费率而缴费的程序。

在以上强调的所有创新中,下述创新在其重要性方面突出:设定时间段和将免费程序改为须缴费程序。关于时间段,在调解的情况下,一部必须从程序开始(宣布程序可受理)起,在大约最长三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协议提案。在仲裁的情况下,发出相应裁决的时间段持续时间可从程序开始最长为六个月,如任何当事方都没提出异议,则可将最长期限延长两个月。至于提供的每一服务的费用,2012年3月16日设定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提供的服务的公共费率第ECD/576/2012号指令指导因上述机构干预而索费的费率。

在推出上述改革之后,尽管当前制度自2012年4月才全面运作,由于现行程序的繁重性,必须对规定作出小的修改,但已提交五个调解请求,其中只有一个调解请求导致程序的启动。尽管提出的诉讼中有四起因双方之间缺少最终一致意见而不能启动,但已注意到,不仅用户协会而且还有个人用户本身可能是一部的用户或潜在用户。关于提交进行调解的案件,在两个月期间举行三场会议,但没达成最终协议。

三、未来的方法:可能的选择

尽管对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了改革,向这些机构提交诉讼并由于其干预而解决了争议,但版权及相关权领域有关当事方之间仍有很多争议。鉴于自愿向一部提交争议的现行制度已被视为不足以解决争议,并考虑到当事方提交仲裁诉讼具有的明显困难,很多考虑已深入到改善这一情况的可能途径。在此方面,考虑到以下解决方案:通过规定管理机构承担更多义务来确立事前监管措施,包括有关一般费率的措施;引入争议解决措施,包括有关某些权利的一般费率;以及加强对一些市场相关方面的事后监管,特别是各方的谈判立场。政府已考虑到上述反思过程,在对版权及相关权法律的立法改革进程的初始阶段,建议扩大一部设定某些集体管理权利的费率的权力。根据这一计划,一部将设定使用管理机构全部作品库包括的作品和其他客体所需支付报酬的数额、强制执行讨论中的集体管理权利所要求的付款形式和其他条件。此外,正在考虑在相关管理机构、用户协会、广播组织或特别重要的用户的要求下,启动诉讼的设想,在当事方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时,由该部在规定的始于谈判正式启动的时期内决定。

总之,有愿望在解决版权及相关权知识产权争议时,确保当事方方面的意愿仍是首要标准。然而,在被视为产生最多争议的若干权利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委员会现在有备选方案,如果谈判失败,在一个当事方请求就争议启动程序之后,而不必双方之间对此达成一致意见,该委员会基于一组法定标准和设定的涵盖某些集体管理的权利的收费来进行干预。至于所述干预应以何种形式进行,仍有必要考虑中间阶段的设定,这将通过采用争议的各当事方的纠正措施,甚至在所述中间阶段不涉及任何干预的直接收费和条件设定的模式来有助于谈判。对在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的集体管理框架内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调解和仲裁渠道保持开放。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除了一部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作用外,有必要由监督机构进行干预,这涉及有关主管专家机构或该机构与一部本身之间的合作形式,目的是在所涉双方之间有关权利的谈判中寻求平衡。

四、结语

正如本文所指出的,版权及相关权争议在西班牙持续出现,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这提供了可供传统司法解决方案的替代方法。在以往的几年,一些程序都是基于当事方的自愿参与而设定,旨在解决上述争议。在某些情况下,主要是在调解领域,推荐的制度对解决争议做出了贡献。然而,事实表明,自愿参与本身似乎不足以达到重要经济内容客体方面的更加协调。在此方面,在保留双方可通过西班牙版权及相关权立法所规定的特别措施和程序来达成协议的设想的同时,有必要提出基本改革。在此基础上,作为最后手段,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可强加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指导在由大量争议为特点的环境中解决争议的工作,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对国家经济重要的部门。所有这些措施应配合监督工作,在双方就版权及相关权谈判期间出现明显不平衡时,必须落实此类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樟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和西班牙专利体系介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

[2]程文婷.各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以美日西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1(2).

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 第4篇

对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法院独立”审判,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这种观点已经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我们可以将审判独立界定为五个基本要素:一是裁判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审级独立;四是外部独立;五是法官的身份独立。

为实现“去地方化”目标确立的省级以下法院的人财物交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方案,可能会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省级以下法院与同级人大的关系以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问题。省级以下人大对同级法院监督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垂直领导越发得到了强调和落实,甚至更容易进一步干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的裁判活动。

贯彻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在于重新调整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关系,需要从三个角度入手解决司法行政管理者干预司法裁判的问题:一是法院内部院长、庭长的职务配置,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的诉讼化,三是人民陪审员享有实质的裁判权。

法官要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需要获得一些基本的职业保障。在维护法官的“身份独立”方面还存在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法官进行立案侦查;二是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任意追究。应当考虑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制度作出适度调整,废除办案责任制。

法院信访工作经验 第5篇

法院信访工作经验

着力完善信访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近几年来,我院将信访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稳定压倒一切”工作方针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信访工作方法,落实配套措施,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信访工作。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在我院出现了“人人关心信访、人人参与信访、大事小事有人管、矛盾不上交、问题解决在本院”的良好信访工作局面,几年来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996人次,办理党委、人大交办、督办信访案件46件,及时化解矛盾43起,取得了“三无一减少”的效果,即:无赴京进蓉和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无长期纠缠信访老户案件、无违法失职致矛盾激化事件、上访人员逐年减少,有力疏导和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肯定和好评,我院2003年被县委、政府评为“××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先进集体”,今年2月在全市立案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并被市中级法院评为“全市清理上访老户专项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我们的做法是:

一、明确一个思路,抓好信访日常工作机制建设

法院信访稳定工作经验 第6篇

目前法院信访形势很严峻,问题很复杂,工作很难做,而且责任重大。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法院信访工作与我们每位同志密切相关,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起案件都有可能发生信访问题。下面我从进京上访的形势、当前我院的信访情况、信访原因、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今后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谈谈北京的上访形势。上个月,我参加了市信访局举办的《信访条例》培训,市信访局副局长对信访形势的总体概括是:从2003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越级进京上访作为标志,形成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轮信访高潮,信访处于爆发态势,至今居高不下。第二次信访高潮有四个特点:第一是进京上访量剧增。我省2003年进京访130余万件次,2004年我省总进京访人数要多于2003年;第二是群体性事件频发。2003年到北京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了二十多起。如2004年12月4日,全国各地400余名上访人员到中央电视台门前聚集请愿(其中有我们××的涉法上访人员33名,我院的涉法上访人员××*因此被劳动教养);第三是上访人员互相串连,组织严密。2004年1月11日,来自全国21个省、市、地区的涉法涉诉上访人员1100余名在别有用心的人精心组织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公然向我国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进行挑战;第四是情况复杂,难以定性。既有有理的也有无理的,既有行政问题也有涉法涉诉问题,涉法涉诉的上访人占总量的60-80。以上四个特点反映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心在上移,发展趋势已经危及到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

位。2004年2月中央领导同志提出修改原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正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个问题是我院信访形势及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自2004年1月份以来,我院涉法进京上访的当事人逐月增加,其中有些上访人是多年积累下来的进京上访老户,并多次重复进京上访。据统计,2004年我院进京上访人数为48人。其中经过复查程序及两级法院审委会讨论认定为无理访已向省法院报终结的有××*等24人;经工作已息访的有××*等7人;交给其它单位做接续工作的3人;责任主体为市法院的4人;决定再审的2人;市法院审(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司法建议的2人;在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当中的5人。今年我院在两会期间成立了信访稳定工作指挥中心,由院长亲自指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到区、市、省及北京全国两会新增的上访人数为36人。今年1-4月份省政法委交办的三批进京上访案件中,涉及我院的新上访人只有2名。这两名上访人涉及的案件经过我院复查、听证会、审委会,均认定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我院信访工作出现了新增上访人数量减少的良好势头。

当事人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法院裁判不服,认为裁判不公。2004年48件进京上访案件中对裁判不服的有34件,占总数的71。二是案件执行难问题。04年48件涉法进京上访案中,执行案件9件,占总数的19;今年新增的有15件执行案件,数量比较大。

第三谈谈各级领导对法院信访工作的关注。涉法上访问题是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和法院形象。市委书记在一次会议上说,法院审判工作要占领全国制高点,必须先把上访数量从制高点上降下来。市法院副院长杨欲兵在每次召开全市法院系统信访工作会议时均强调:“上访就是不稳定,不上访就是稳定。”我院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对信访稳定工作十分重视。院长上任后第一次主持召开法院领导班子会议,议题就是研究信访稳定工作,把信访工作提到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将其作为法院工作的大事来抓。去年4月份,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访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同时启动了由主管院长包案,庭长协管,承办人具体负责的信访工作网络。相继出台了《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副院级以上领导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接访、督办的意见》、《关于落实信访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落实案件审判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控制涉法进京上访案件及人员的相关办法》以及重点上访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听证等一系列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落实了信访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机制,构筑起人人抓信访、人人懂

信访的工作格局。院长在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还经常参加重要上访案件的接待,对我院每名老上访人的情况均了如指掌,凡是上访人找到孔院长的,院长都尽力抽出时间亲自接访。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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