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2024-09-18

新律师执业申请书(精选7篇)

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第1篇

律师执业申请办证指引

律师执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如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填写《聘用制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如为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填写《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提交的《律师执业申请书》。

(三)律师执业申请人员填写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考核登记表》。

(四)律师执业申请人员与拟接收该人员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

(五)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副本复印件均要附上)。

(六)律师执业申请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律师执业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

(八)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复印件,或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复印件。

(九)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并附近期缴费单据复印件。

(十)律师执业申请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执业申请人员的《执业律师上岗培训班结业证》复印件。

(十二)律师执业申请人员的《实习证》复印件。

(十三)特殊情况需提交材料:

1、非律师执业申请地户籍人员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之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2、在实习期间存在转所情况的人员,需提交转出律所出具的对该实习人员自实习期开始至转所日期之间的实习鉴定;

3、如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实习的人员,现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申请律师执业,要同时提交C证、A证复印件。

4、若为已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5、若在实习过程中中途转所,需附《流动审批表》复印件。

(十三)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材料,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

(十四)注意事项:

1、填写个人简历时,要求从上大学开始填写,并以“某年某月—某年某月”的形式填写,简历时间不能有间断;

2、指导老师填写的意见需本人签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装订成册,需加封皮、目录(标注页码),一式三份;另单附一份《聘用制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或《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4、封皮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律所名称、申请日期;

5、维文材料(包括证明材料)需翻译成汉文,并需翻译人签字;

6、在递交材料时要求出示所有复印件材料的原件。

7、所有材料均正反页打印或复印。

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第2篇

本人xx,20xx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xx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致此

敬礼!

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第3篇

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扎实的法学功底是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其他技能的基础, 没有法学理论功底的支撑, 其他的技能终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扎实的法学功底, 即是律师需要有系统的、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 深知法理, 对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转、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有深入的了解, 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一个律师只有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才能拥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才能具有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 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规定, 了解法律的动态, 知道法律的走向, 才能在办案的过程中, 更好的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二、选择性的自我学习和提升

律师是一个终身都需要学习的职业, 因为律师所接触的事物可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而且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 而面对新的问题, 只能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当然这里所说的律师的自我学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漫无目的的、毫无章法的学习, 律师的学习需要有选择性和针对性。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海量的知识和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和知识并不是都是可供利用的, 当然这里指的是可供办案所用, 因此, 这就需要律师能够有选择和识别知识的能力, 能够识别和有选择性的学习那些能够对办案有用, 可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的知识。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业的竞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决定了律师必须是一专多能的人才, 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差异化竞争, 使得那些万金油式的律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再厉害的律师也是人, 其所具有的时间、精力、智力和天分也是有限的, 因此, 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只有专注, 才能专业”律师要想作出一定的成绩, 就必须专注于某一领域, 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 对这一领域有独到和深刻的研究, 那么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

当然, 与法学家不同, 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研究, 其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 因此, 律师不能够做“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 其对某一领域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笔头上, 而必须要落到实处, 能够运用到实践中, 这就需要有独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三、沟通交往得心应手

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有的执业技能之一。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需要与各种人打交道, 包括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的人, 这些人各有各的身份地位, 各有各的生活圈子, 因此只有具备的良好的沟通交往的能力, 才能够处理好这其中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是沟通交往要有针对性, 其二是沟通交往中要会随机应变, 其三是沟通交往中要注意细节。现在社会中人们相互建立社会关系都有其各自目的, 律师更是如此, 律师在与人交往时要有针对性, 要了解交往对象的身份、性格特征以及交往的目的, 对不同身份、不同性格、不同目的的人采取不同的沟通交往方式。比如, 当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首先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取得咨询者的信任, 将其变成自己的客户, 而再针对这一目标再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 尴尬局面, 这就需要律师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 面对问题, 要冷静沉着, 要能够巧妙的化解难堪境遇, 创造良好和谐的交往环境。“细节决定成败”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需要注意细节, 比如要注意自己的衣着打扮, 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说话不要含糊不清, 不要拙劣的卖弄知识等等。

四、语言文字的表达功底

对于律师而言,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十分重要, 精彩的语言文字可以充分的展示律师的能力和风采, 让当事人和法官印象深刻, 也有助于案件的办理。这里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包括了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两者都是作为律师不可或缺的执业技能。律师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要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 要能够很好的驾驭语言和运用语言, 能够抓住时机, 雄辩到底。律师在语言表达时要注意逻辑缜密、用词准确, 吐字清楚, 语调悦耳, 只有这样才能震撼和感染听众, 增强自己语言的说服力。律师要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在我国, 律师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法庭上高谈阔论、雄词激辩, 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多的是靠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达, 因此深厚的文字功底对于律师而言是不能缺少的技能。这就要求律师能够恰当准确的运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思想, 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用词准确, 切记含糊不清、逻辑混乱、啰啰嗦嗦。

五、能够准确抓住重点

作为律师, 需要有能够准确抓住重点的技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大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之中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实质性作用的有限, 因此, 需要律师有抓住重点的能力。比如, 在法律咨询之时, 由于当事人素质的差别, 其表达能力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一些当事人在咨询之时, 常常长篇累牍的表达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律师能够在这浩瀚的信息中发现那些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用的信息。当然, 抓住重点这并不是说要让律师从头到尾的听完当事人的整个陈述过程后再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聪明的律师往往懂得主动询问, 将被动的“听”转变为主动的“问”, 反客为主。这样不仅有利于律师更好的得到有效的案件信息, 还可以节约双方的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又比如, 在法庭辩论之时, 律师不管是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还是在反驳对方观点的时候都需要能够准确的抓住重点, 否则, 即便是滔滔不绝, 也不能达到应有的辩论效果, 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六、能够很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

人都是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的,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律师而言, 影响其执业的环境包括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民主环境、法制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等。在目前的中国, 律师的执业环境不是很理想, 为此曾有律师自嘲“在夹缝中生存”。而面对这样的环境, 就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缺乏对环境发展的一种前瞻性, 为了开拓案源, 增加收入而不择手段, 甚至不惜知法犯法。律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要相信法治社会的春天终将到来。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遵纪守法, 这里的纪和法包括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纪律政策, 也包括的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各项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等。与此同时, 律师还应该对于律师行业有敏锐的洞察力, 要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律师业务的分工将会不断细化, 律师的业务的重点讲从以诉讼业务为主向以非诉业务为主而转变, 从以刑事业务为主向以民事业务为主而转变。在这样的变化之中, 律师们要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 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找准自己的位置, 合理的定位自己, 既不能落后守旧, 又不能好高骛远, 激进冒进。

七、适时恰当展现自己

目前, 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大, 要想在人才济济的律师界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会适时恰当的展现自己的才华, 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 如果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 则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才能在竞争中获得胜。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 各个律师有各个律师的优势, 有的思维敏捷, 有的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的语言口才了得, 而这些长处则需要律师适时恰当的加以表现, 在客户面前要尽量将自己的闪光的一面展现出来吗, 隐藏自己的不足之处, 表现自己的最佳状态, 才能给客户留下好的影响, 让客户相信自己。

八、结语

综上所述, 一个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执业技能, 其包括了通过法学教育可以获得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在执业的过程中慢慢摸索和体会的社会经验, 具体而言, 这些技能包括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选择性的学习能力;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准确抓住重点的能力;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适时恰当展现自己的能力。这些能力都是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技能。

摘要: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成为近年来热门的职业选择之一。律师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业,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技能, 其中既包括了知识方面的技能, 又包括经验方面的技能。那么具体究竟需要哪些执业技能呢?笔者试以自己的理解, 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H·克里格, 理查德·K·诺伊曼.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会谈、咨询、谈判和令人信服的事实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3.

[2]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基本技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新刑诉法下律师执业风险 第4篇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风险成因;风险防范

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律师被指控的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新刑法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加重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律师执业的环境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甚至出现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非法拘禁、绑架的事件,所以,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值得律师界各位同仁的思考……

一、執业风险产生的成因

(一)立法缺陷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重要原因

(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当事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特别规定;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刑法》却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同样的行为,法官要比律师社会危害性大,对法官的处分却比律师轻得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业环境复杂性是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另一个原因

(1)目前仍有一些人对律师存在偏见,包括公、检、法人员的偏见,误解和侵犯,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不懂得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不理解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案件相对方当事人,经常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仇恨扩大到律师身上,以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干扰律师办案,甚至危及律师的人身、财产及生命安全。

(2)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成见,认为律师挣钱容易,故意刁难律师。有的看守所管理不严,监管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财物,一经发现,便转嫁到律师身上;有时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一遇到案件出现翻供、串供、包庇、伪证等情况,就怀疑律师在其中操作;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提出异议,侦查人员、公诉人便对律师产生敌意;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上诉,是跟他们作对,让他们丢了面子,甚至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

(三)个别律师自身素质较差也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原因。

(1)风险来自于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的现象,为谋求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2)成名心切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幻想一举成名,一案成名,其追求轰动效应的欲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一拍即合时,往往为制造有利证据而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3)包打官司的承诺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其结果是官司输了,当事人到处告状,形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二、执业风险的防范

面临日益增大的执业风险,除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厉制裁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律师自身增强保护意识则更为重要。

(一)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执业活动中。②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诉讼中。③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律师个人自我防范

法律对律师的定位就表明了,律师的双重身份,即法律人和商人身份,也决定了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是双重的。物质利益是必然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不妥或不好意思的事情。律师所要做到的是,要将物质和精神两种价值观在内心平衡、和谐相处。律师也要讲政治。律师是非常自由的职业,基本上是自己管自己。对从事自由职业的人讲政治,似乎有点可笑,至少,对于政治而言,律师会觉得自己只是一个打酱油的。但是,正如一首诗所说的那样,最应该记住的最易忘记,律师最应该记住的就是讲政治。

(三)加强律师的自身修养

做律师也要先做人,只有先“律已”,才能“律人”。如果这个基本问题不清楚、不明白、不解决,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会毁于一旦。因此,律师的所作所为应有根有据,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非法的要求,如要包打赢官司等,应该拒绝。在法庭上要尊重同行,作到“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不能得理不饶人,穷寇猛追。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乃至对立,使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

(四)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

在于这三家国家司法机关交涉时,一方面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联系,尽量多做沟通工作,争取他们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恶意报复诬陷和其它非法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律协汇报,争取得到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支持。如上海市律师协会邀请市公、检、法的领导作为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顾问,在解决律师维权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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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遵守刑事辩护各阶段的规则

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由于历史原因,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律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律师的提前介入,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就是与他们作对,甚至在律师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设制障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执业风险,首先是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关系,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明确立场,我们律师也是在履行职务,互相尊重是一个大前提。而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关键是严格依法办案,委托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都要严格依照《刑诉法》和《律师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办案时了解案情也只限于了解罪名、羁押地、刑拘、批捕時间等问题,物证、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不要主动去调取(特殊情况除外)。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注意,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后一定会急于向律师谈案情,表白自己的无辜,即使侦查人员在场也是如此。而这时律师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一方面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师的自我保护。

2.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职业冲突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与公诉人打交道,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职业上的冲突以及个人素质的良莠不齐,使检察官对律师整体的对抗心理,有时竟表现在对某律师个人的职业报复上!尤其《刑法》第306条,成了所有律师的“紧箍咒”,也成了某些检察官的“杀手锏”。动辄“祭起”这一条,把律师变成阶下囚,甚至在法庭外等着,开庭之后立即把律师逮捕!这种职业风险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十分惧怕的,以致于很多律师都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职业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律师要严格依法办案。

(2)律师取证时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取证时的风险防范就是将自己取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核实查证真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证人名单,认真审核,不真实的证据绝对不能上庭,尤其是证人证言。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的心态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做过证人证言的证人,其改变证言有时是出于害怕做证,有时是出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逼利诱而变更了证言,最后,当检察官再找他时,为了逃避伪证罪的嫌疑而把责任全部推给律师,称是律师让他改变证词,指使其伪证的。这一证据被检察官掌控后,足以使该刑事辩护律师变成阶下囚。

(3)刑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做不正确、不严肃的承诺。要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尽心竭力,会见嫌疑人时不能违反羁押场所规章制度。

3.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审制人员的关系处理上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与法官的作用相辅相承、互为利益,因此,律师与法官的“钱权交易”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双方均抵制对方,互相看不起又互相利用,于是乎法官利用手中党和人民付予的权利与律师利用当事人给的钱进行非法交易。这种不正常的问题,虽为极少数,但足以给司法腐败“添砖加瓦”!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在审判阶段的“重中之重”就是不与审判人员私下接触!不私下接触主要是指工作上不私下接触。

(2)审判阶段是律师全面发挥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时候。取证、阅卷、会见、准备出庭等等,认真把握好法律付予律师的权限,充分掌握证据,与被告人做好法庭上的配合准备工作,在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后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

(3)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①一定不能与审判长和合议庭发生冲突、争执;②不与公诉人对立,不说“过头话”,不进行个人人身攻击。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与公诉人当庭争吵,甚至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现象;③不做诱导式发问,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无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都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技巧,切忌做诱导式发问,以致遭到检察官的反对;④发表辩护意见和辩护词要专业,执业律师做刑事辩护案时一定要体现出执业的法律性、职业性、专业性,否则不仅会使自己对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还有很大的执业风险,会成为各方矛盾与伤害的焦点。

虽然法律修改的进步之处有目共睹,但谁都知道,一线的办案人员应用的并非全是刑诉法。之后,或就在与此同时,公检法正在加紧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而那些内部规则便是日后他们办案的细则和纲领,任凭律师拿着刑诉法要求权利保障,公检法就是不理不睬,还会以内部规则搪塞之。

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在我国走向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律师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严格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有可能预防和避免自己执业风险的发生。

律师执业申请书 第5篇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篇二: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年 月从 毕业,于 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 年 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申请人 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篇三: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路佳伟,2014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14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律师中止执业申请书 第6篇

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拟前往XX(省市)执业,按照XX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外地律师申请本地执业需要先注销原有执业证,再重新申请执业。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中止执业,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律师执业申请 第7篇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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