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2024-08-05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精选8篇)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1篇

1、内部行政管理:

1)起草办事处所需的相关重要文件,协助制定、监督、执行总部各项行政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并实施办事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负责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制定办事处办公费用预算,监督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

5)管理重要资质文件、非技术资料、计算机磁盘、光盘等资料;

6)负责内部治安、环境卫生、员工宿舍、水电能源、办公车辆等的管理;

2、员工管理:

1)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员工入职、试用、转正、升迁、轮岗、离职、退休等环节的手续办理;

2)定期编制并提交人事统计报表,根据公司薪酬福利政策与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员工薪酬福利相关手续;

3)缴纳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并编制各类保险报表,并为员工劳动保险方面的争议提供证明材料,确保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及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4)组织员工的各种集体活动,以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确保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达到公司的要求;

3、业务支持:

1)对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根据销售提供的客户库存信息,和公司相关部门协调产品运输、调配,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3)协助销售人员做好上门客户的接待和电话来访工作;

4)制作、编写各类销售指标的月度、季度、统计报表,保证销售情况及时向公司营销部门反馈;

5)配合市场促销活动的协助开展市场销售计划;

6)协助出差销售员完成销售订单,并积极、及时的协调此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7)积极响应并推进事业部各类管理制度,适时为大区销售员进行小型培训(如:CRM使用规范);

8)紧密衔接大区与事业部各部门的工作,协调各类行政事务。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2篇

二级甲等医院等级评审一票否决条款

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方法

1、出卖、转让或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包、出租科室,违规 有□ 无□ 查阅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相 开展合作项目; 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或群众举报情况经查实;

2、未按时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有□ 无□

3、使用 2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有□ 无□否

4、未经技术准入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有□ 无□决

5、医院编制床位数和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卫生部规定二级医院床位数标 达到□ 未达到□ 查阅文件资料; 准;条

6、医院内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有□ 无□ 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

7、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故意瞒报; 有□ 无□ 医院重大事件的记录;款

8、严重违反国家财务规定,发生违纪、违法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有□ 无□ 查阅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提供 的资料或群众举报情况经查实;

9、帮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少于 2 家; 完成□ 未完成□ 查阅医院帮扶记录,了解受援医院情况;卫生

10、无故不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有□ 无□ 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料;

11、未按规定上报医院数据、资料。有□ 无□

12、医院评审资料及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有□ 无□ 查对资料。备注:被一票否决的医疗机构,整改 3 个月后可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创建“二级甲等医院”达标分解任务表

二、医疗质量管理(260 分)项 目 扣 得 扣分 评 审 标 准 分值 检 查 方 法 判 定 结 果内 容 分 分 原因一 听汇报、查计划、实施方案 查核

1.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有关资料: 疗

① 了解院、科二级质量管理体系及 管 质控网络组织情况,医务科、质控 理 科、护理部的组织及人员配备情况,(40 工作制度,互相配合情况。

②业务分)院长对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否 熟悉、重视。是否有定期或不定期 ⑴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体系,院长作为 要点①到④项中,有1项达不到扣 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医疗质量、医疗 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专题研究医 0.5 分。安全等问题。有无定期到临床检查、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负责科 督促、处理医疗质量相关重大问题 室的质量管理工作。(查会议记录)③发生重大医疗事 故或医疗纠纷时,院长有无参与指 导处理。(查记录)

④抽查了解科 主任抓本科医疗质量管理的方法及 科室质控小组成员与质量控制的情 况。医务科、质控科、医院感染科、门

⑵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质量 诊办公室、护理部有否定期开展活 对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院感科、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质量 2 动,对医疗、护理、医技、输血、门诊办公室职责不明或工作不到位,管理工作,严格监管,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药品、病案部门进行质量教育,监 发现问题无整改措施每一项扣 1 分。落实整改。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督、检查、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1 ⑶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 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查各质量管理组织工作职责、制度 标准中的七个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缺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 4 并执行情况(查活动记录、会议记 一个或有名无实扣 1 分,工作职责不 血管理委员会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 录)。到位扣 1 分。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项 目 扣 得 扣分 评 审 标 准 分值 检 查 方 法 判 定 结 果内 容 分 分 原因一 医

2.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查阅有关资料,了解: 疗 管 ①医院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组 ①无医疗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扣 2 分② 理 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纪录资料、文 无监督措施扣 1 分。⑴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40 3 件;②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措 并组织实施。分)施执行情况和整改意见等(举例说 明)。①检查医院必备的医疗管理制度: 病房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急 诊管理制度、护理工作制度、病历 ①必备的医疗管理制度缺一项或不 书写制度,查房制度、医嘱制度、⑵健全医院医疗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 落实扣 1 分。②无诊疗常规及技术操 5 查对制度、会诊制度、值班、交接 作规程和医疗护理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作规程扣 2 分无医疗护理质量标准 班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 扣 1 分。制度等等。②有本院的诊疗常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护理质量 标准。按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要求检查: 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住院病 无开展单病种质量监控管理扣 3 分,⑶开展单病种质量监控管理。3 人社区获得性肺炎、缺血性脑梗死、质量管理不达到要求发现 1 项扣 1 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 分。植术的质量控制管理。⑷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制定本医疗机构 临床路径开发和实施的规划和制度;成立医 查相关制度和文件;查实施临床路 未开展扣 4 分;无规划、制度扣 1 分; 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对常见病、多发病 5 径科室工作文本和管理档案;查相 管理组织未健全扣 1 分;科室实施不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 关工作记录。规范扣 2 分。管理文本和训练。2 查阅有关资料,检查有无专门部门 ⑸传染病的管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 或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及网络 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的规 4 直报制度及执行情况。感染性疾病 一项不落实扣 1 分。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科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医务人 100。员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度。⑹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增强全院人员的安全 查阅有关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资 医疗安全制度不健全或资料不全扣 1 意识,加强缺陷管理及时发现差错事故苗头。2 料和登记本。(具体见医疗安全管理扣分标准)分。有防范和处理的流程和措施。项 目 扣 得 扣分内 容 评 审 标 准 分值 检 查 方 法 判 定 结 果 分 分 原因 3.医疗技术管理 ⑴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 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 有未经批准、未经临床实践开展 应,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伦理原则,技 1 检查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任务是 新技术、新项目 1 项扣 0.2 分。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否相适应,诊疗科目是否符合规定。无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管理制 ⑵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 了解开展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入管理 度或有制度不执行扣 1 分。术和人员资质准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 2 制度是否健全;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 发现有一项重大的新技术、新项 一 档案管理制度。准入、应用、评价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目开展未按规定执行扣 1 分。医 查有无医疗技术风险处置预案:①查核 疗 ⑶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①缺 1 项资料扣 1 分。资料,了解开展新医疗技术的安全、质 管 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 2 量、疗效、费用等情况。②遇到有技术 ②有一例遇到技术风险处理不 理 发现医疗技术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 风险问题时采取措施是否得当,降低风 当,造成损害不得分。(40 险。险程度。分)①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活动记录,①医学伦理委员会不活动的扣 3 ⑷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 学伦理原则,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 了解科研项目是否符合伦理原则。②开 分。②无开展新技术审批扣 1 分。2 展新技术审批情况。③开展新技术、新 ③无知情同意书扣 1 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 患者安全。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的有关文字记录。①查看资料是否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①无制度的扣 3 分。②1 例重大 ⑸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②参看资料是否有重大手术报告、审批 手术无报告、审批记录扣 1 分。审批制度。3 制度;③抽查按照手术权限开展各种手 ③未按手术权限开展手术,1 例 术情况。扣1分

(二)① 查阅医务人员“三基”培训计划,组 “三 织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情况,有各科室 基” 1.医院要坚持对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技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计划,讲课内容考核 无“三基”培训计划扣 2 分,无 “三 能、基本知识(三基)训练,培养严格要求、情况。(现场随机抽 30 名医务人员进行 严密组织、严谨态度(三严)作风。“三基” 15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病案管理委员会 输血管理委员会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3篇

第一条为提高兽药非临床研究的质量, 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保障兽药的安全性,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兽药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兽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代表授权,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 经过专业培训, 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 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 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 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 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四) 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 遵守健康检查制度,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五) 定期进行体检, 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 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六) 经过培训、考核, 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二) 负责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健康、专业工作经历及应急预案的档案材料的建立;

(三) 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四)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 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五) 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 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六) 组织制定主计划表, 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七) 组织制定、修订和废止标准操作规程, 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八) 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 聘任专题负责人。如有更换, 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

(九) 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十)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 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十一)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十二) 与委托或协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 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 保存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二) 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三) 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 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 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并在记录上签名, 保存备查;

(四) 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 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 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第七条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 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方案, 分析研究结果, 撰写总结报告;

(三) 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 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四) 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 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 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 检查各种实验记录, 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六) 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七) 实验结束后, 归档保存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资料文件;

(八)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 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第三章实验设施

第八条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 建设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运转正常;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 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氨浓度、压差、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 并取得实验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所需种属动物或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 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三) 收集和处置动物尸体、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四) 清洗消毒设施;

(五) 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 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

第十条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他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 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一) 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 供试品和对照品配制设施及配置物贮存的设施;

(三) 对供试品浓度、稳定性、均匀性等质量参数进行分析测定的仪器设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放置地点合理, 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检定/校准, 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 应有专人保管, 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分发和返还的手续及记录,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他理化性质应有记录, 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 可用其标签或其他标示内容;

(二)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 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 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 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 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 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 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 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 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 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 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五) 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置人、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动物的饲料和垫料应贴有标签, 标明来源、购入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 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 不得影响实验结果, 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伦理委员会, 实验动物的使用应经由该委员会的论证批准。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二十四条体外实验材料 (微生物、细胞、组织、器官等) 应有明确来源, 其保存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并有记录。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修订管理;

(二) 质量保证程序;

(三)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分发、返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 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 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校正和管理;

(六) 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 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 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 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 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 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 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 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 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健康检查制度;

(十五) 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

(十六) 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标准操作规程的修订, 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 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废止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七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 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并加以记录。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 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三十条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三十一条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 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批准日期为研究的起始日期, 总结报告签署的日期为研究的结束日期。采集第一次研究数据的日期为实验的起始日期, 采集最后一次研究数据的日期为实验的结束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三十二条研究工作按实验方案实施, 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 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信息;

(四)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五) 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六) 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七) 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九) 饲料名称或代号、来源、批号;

(十) 实验用溶媒、乳化剂及其他介质名称和质量要求;

(十一)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十二) 所用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及文献;

(十三) 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四)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及统计软件; (十五) 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十三) 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第三十三条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 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委托单位认可, 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 应记入档案, 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三十四条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 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偏离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偏离的操作及原因应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并不易消除, 并应注明记录日期, 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 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 修改者签名。

第三十七条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隔离或处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 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三十八条研究工作结束后, 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签名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 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涉及协作单位的应注明;

(三) 研究及实验起止日期;

(四)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五) 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合格证号及签发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六) 动物饲料、饮水和垫料的种类、来源、批号和质量情况;

(七)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八)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九) 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十) 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一) 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相关信息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十二) 试验数据;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统计软件;

(十三) 实验结果分析和结论;

(十四) 原始资料和标本的保存地点。

第四十条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 需要修改或补充时, 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 经专题负责人认可, 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资料档案

第四十一条研究工作结束后, 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所有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记录和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编号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研究项目被取消或中止时, 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中止原因, 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资料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 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及其他资料应保存至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如果中止开发的, 保存至实验结束后二年。

第四十五条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 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及繁殖毒性试验标本等, 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保存时限。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 非临床研究, 系指为评价兽药安全性, 在实验室条件下, 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繁殖毒性试验 (含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 (含致癌试验) 、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安全性药理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药物毒性试验等, 以及与评价兽药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系指从事兽药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单位。

(三) 实验系统, 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四) 质量保证部门, 系指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内履行有关非临床研究工作质量保证职能的部门。

(五) 专题负责人, 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 供试品, 系指供非临床研究的兽药或拟开发为兽药的物质。

(七) 对照品, 系指非临床研究中与供试品作比较的物质。

(八) 原始资料, 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 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九) 标本, 系指采自实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十) 委托单位, 系指委托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4篇

一、心理委员基本素质要求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关心同学,理解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热心为他人服务,有奉献精神。

2、个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合作,保密诚实;善解人意,人际关系良好,语言沟通能力强,有敏锐的观察能力。

3、工作责任心强。

4、学业成绩较好,并具有个人专长,如:写作能力、美术编辑能力、电脑操作能力、活动组织能力等。

二、心理委员的职责:

1、协助心理辅导中心的老师建立本班心理档案。

2、作为学校心理社团的骨干,开展相关活动。

3、在班级同学中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的知识。

4、协助班主任组织开展有益于班级同学交往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5、加强与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的联络,及时反馈同学的心理辅导需求。

6、开展朋辈心理互助活动,解决同学中出现的一般心理困惑和情绪问题。

7、帮助有心理困惑的同学学会自助;指点寻找心理辅导、心理救助的途径。

8、发现同学有明显心理、行为异常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给班主任和心理辅导中心的老师。

德育处阳光心灵心理辅导中心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5篇

http:// 传真:010-66556252 本篇文章来源于 环卫科技网(-hw.net/html/15/201006/15990.html 附件: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是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处理能力和无害化处理率大幅提高。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而与此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及污染防治能力与水平相对滞后,已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薄弱环节,亟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分类收集,健全收运体系,提高处理能力,组织技术示范,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大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政策体系和污染综合治理监管体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其中36个大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95%。全国所有县城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率逐年下降,“十二五”末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实现零增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实质性改善。

二、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三)积极促进源头减量。抓紧研究制定包装物强制回收管理办法,加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落实力度,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调整燃料结构,加快发展城市燃气、太阳能和其他清洁能源。鼓励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在宾馆、饭店等服务性行业,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净菜进城”,“净菜上市”。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方便居民交售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在全社会大力提倡适度合理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稳步推进分类收集。建立和完善先进的完整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等单位通过“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回收废旧商品。到2015年年底,年回收处理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000万台。建立和完善再生与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采取政策措施,拓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市场。按照与后续垃圾处理技术、方式和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在居民住宅区完善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鼓励居民对家庭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离后分别投放。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药品、废杀虫剂等有害废物的单独收运工作,积极扶持终端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五)健全垃圾收运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改造生活垃圾处理中转站,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全部密闭化,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分类收运;县城、乡镇基本建立收集和运输体系。

(六)合理选择处理方式。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成本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清洁焚烧、生物处理等垃圾处理方式。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清洁焚烧处理技术;对于实行可降解有机垃圾分类回收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不宜采用生物堆肥技术。

(七)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研究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加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委托或提供给专业化处理单位处理,严禁直接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及鱼类,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生产肥料,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地沟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建立餐厨垃圾登记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产生数量和处理情况。餐厨垃圾专业化处理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垃圾接受时间、数量和处理情况。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餐饮街、高校、度假村等餐厨垃圾产生集中的地区,试点建设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站。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高校校区和大型小区等应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到2015年年底前,36个大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餐饮行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

(八)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把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把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作为重要内容,在村庄建设布局上予以明确,在建设时序上,予以优先考虑。要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环卫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要结合实际情况,把沼气建设、有机垃圾发酵池建设和农村改厕结合起来。以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零星垃圾,村间集镇基本没有散放垃圾,河塘基本没有漂浮垃圾,穿村铁路公路基本没有散落的塑料垃圾,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基本没有乱丢弃为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试点示范工程。鼓励农民将菜叶、菜根和谷皮果壳等有机物用于沼气和沤肥原料,将建筑垃圾、灰渣等用于村庄平地、修路或者再生利用。

三、加强行业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

(九)严格生活垃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制定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科学设定项目边界条件,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投资水平达到相关建设标准,防止投标单位通过恶性竞争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随意降低建设和运营水平。

(十)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市场准入制度,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实验报告和专门技术报告,并报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认真做好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资料应当依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存档,公众可依法申请公开和查阅。

(十一)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各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的试点,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可派驻监督员,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款,实施监督核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要完善各项运行管理规程,建立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设施效益,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加强垃圾运输管理,防止遗撒遗漏。

(十二)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要建立污染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和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燃烧温度等主要运行工况和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企业主要出入口附近等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要记录并定期公开活性炭使用量,接受社会监督。自动监测系统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必须于2011年12月底之前达到上述要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当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对氯化氢和重金属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污染物监测,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2010年年底前,各地要对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近期完成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特别是二噁英排放的监测。对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设施,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临时堆放场所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工作。2015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环境敏感区域及大、中城市周边简易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所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经评估存在污染需要治理的,应当进行治理和修复,消除环境和安全隐患。要有计划关闭过渡性的生活垃圾简易或非正规填埋设施。

四、完善法规和政策体系

(十五)健全法律标准体系。加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前期研究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抓紧制定、修订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制定完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

(十六)完善经济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的有关政策要求,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办法,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垃圾收费标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要创新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开展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试点工作,推行计量收费。加强垃圾收费的使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终端处理环节。垃圾收费收入不足以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终端处理成本的,地方政府要予以补助,保证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低回报、高稳定性、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投资特点,研究开发适当的低成本、长期限的金融工具来支撑,如信托基金、企业债券等,丰富资金来源,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抓紧建立和完善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降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扶持企业发展。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要对实施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及监管能力建设资金需求予以保障。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和人才培养

(十九)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预处理、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水泥窑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填埋场封场再利用、含汞荧光灯处理、生活垃圾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以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和性能检测等技术研发,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废弃农药包装物、废塑料、废弃农膜为重点,研究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二十)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针对垃圾填埋工艺中高性能防渗膜、压实机、渗滤液处理及沼气发电、垃圾焚烧等关键技术装备,选取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可靠性、自主知识产权且相对成熟的,开展工程示范。加强技术集成,加快生活垃圾装备标准化、现代化和国产化水平。在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垃圾处理工程技术中心,搭建“产、学、研”平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机构、处理设备的制造企业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专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合作,加强相关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

六、加强规划统筹

(二十二)研究制定全国“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提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目标、原则、任务、投资和政策措施等。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分类、中转运输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运行监管能力和环境监测能力,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迅速提高。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十三)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的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要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保障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建设开发活动。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探索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进一步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相关规划草案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七、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四)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予以考核。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质量低劣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要全过程分析排查立项、审批、验收等各个关键环节,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五)深化环卫体制改革。各地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稳步推进环卫体制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财政、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环卫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加强环卫行业能力建设,提高环卫作业水平。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6篇

财办会〔2018〕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保护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 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 (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 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 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提高管理水平, 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 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 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 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 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三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 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 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 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 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 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 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 可以出售, 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污染, 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 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 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 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 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 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 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 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 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 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 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综合管理岗-岗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第8篇

X属各医疗机构,医改各成员单位:

根据XX精神和XX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我X实际,X医改办起草了《XX(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 XX时前书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反馈,同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

联系人:

话:

箱:

附件:《XX(征求意见稿)》

XX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XX综合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XX精神和XX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我X实际,现就全X综合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基本构建X域综合医疗联合体框架,启动医联体建设工作。

以XXX人民医院为龙头,各镇(中心)卫生院为重点,建立X镇村协调配套的综合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三医”联动、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积极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设定报销水平差距,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顺畅的转诊机制。

(二)到2020年,全面推进综合医疗联合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X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综合医疗联合体。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管理共同体,X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医联体组织模式。根据我X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意愿等因素,进一步发挥各类医疗资源作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分X域、分层次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按照双向选择、组建综合医疗共同体。

X域内组建综合医疗共同体。以X人民医院为引领、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实行X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综合医疗共同体,充分发挥X人民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形成X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构建X镇村三级联动,以X管镇、以镇管村的X域医疗服务体系。

(二)构建医联体内部分工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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