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

2024-06-15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精选6篇)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 第1篇

2013年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情况概述

2013年,无论是房地产行业抑或是开发企业,都是高歌猛进的一年。

在政策趋向宽松、经济平稳回升等宏观环境持续向好的情况下,一、二线城市市场迅速回暖,并维持成交高位态势,各线城市、各类地王纪录被屡屡刷新,房企逐鹿资本市场,争相借壳上市或者谋划海外投资。随着市场成交的持续上行,7家房企有望冲刺“千亿俱乐部”。与之相应的是,新一届政府执政、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未来房地产业必将面临新的政策挑战,整个行业也在孕育未来发展的深度变革。

回首2013,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展望2014,建立长效调控机制的时代,房地产行业和开发企业又将迎来怎样的挑战和发展契机?

正基于此,克而瑞研究中心发布《2013年中国房地产行业总结与2014年展望》,总结了这一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七大特征、房企四大战略方向,并对未来一年的房地产走势做了七大预测。

一、2013年房地产行业七大特征

(1)“调控”字眼在公开场合消失,行业政策面趋于平缓

新一届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执政思路相比其前任有明显区别,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各个领域的改革中均有体现,房地产调控也不例外。在今年以来历次政府重要会议中,均未提及“调控”二字,类似“高房价问题”这样的提法也再未出现在任何公开场合,与上一届政府形成极其鲜明的对比,释放的信号即是以更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房地产的问题,这符合本届政府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路线。

今年房地产行业政策面有两件意义深远的事情值得关注:其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了以市场化为主,以保障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在提到供应体系建设时,会议前所未有地用了“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的措辞,促进供应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二,在三中全会最终公布的决定中,对房地产行业虽无明确扶持表态,但诸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等内容均毫无悬念地将对未来行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尤其是政府职能转型的提法意味着过去十年房地产行政性调控的淡出。

(2)全国商品房销售规模再创新高,13大城市成交突破千万平米

2013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规模迎来了新一轮的快速扩张,2013年前11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上升20.8%,同比增速创下近5年新高,而从成交总量来看,在年底项目集中成交的推动下,全年商品房成交面积将有望突破12亿平方米,而商品住宅成交总量亦将突破10亿平方米。

截至11月,北京(楼盘)、广州(楼盘)、上海(楼盘)、天津(楼盘)、重庆(楼盘)、长沙(楼盘)、成都、合肥(楼盘)、青岛(楼盘)、沈阳和武汉(楼盘)等11个城市市场成交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如果算上南京(楼盘)(前11个月成交906万平方米)和西安(楼盘)(今年数据缺失,但市场规模早在千万级中),则今年全年将有多达13个城市成交破千万平,而去年的城市数量仅有今年的一半。

(3)一线及热点二线城市市场持续去库存,合肥消化周期仅4.7个月,北京不足7个月近两年以来,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库存持续处于低位,典型如北京,当前新房可售面积依然在历史底部徘徊,上海、深圳(楼盘)消化周期较去年年底呈现下滑,究其原因,今年以来市场的持续回暖,成交量继续走高,而相对应地新增供应却依然不足,以北京为例,前11月商品住宅供应面积仅700万平方米,市场成交面积却达到了1104万平方米;二线

城市中,南京、成都等城市消化周期逼近6个月红线,而合肥甚至不足5个月,这部分城市市场目前去库存化特征非常显著,这也预示着未来房价上涨的大趋势不变。

而对于大多数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而言,2013年应是库存积累的一年。上一轮调控中由于一二线城市限购政策,使得2010-2011年大量开发企业涌入非热点二线城市及三线城市,推动这类城市土地成交大量释放,近两年以来商品住宅新增供应不断释放,进而导致当前库存持续积累的局面,部分三线城市甚至已出现供应过剩的风险,未来1-2年时间内预计市场都将处于高库存压力之下,房价上涨动力也将被阶段性削弱。

(4)房价上涨、信贷收缩致刚需热度下降,改善类产品渐成市场上行主要推动力

今年小户型刚需类产品销售热度较去年有小幅下降。重点城市90平米以下房源平均供求比从2012年的1:1.17下降至1:1.1,典型如北京从2012年1:1.55下降到2013年1:1.37,上海从1:1.26下降到1:1.13等;在我们看来,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去年以来各重点城市持续上涨的房价,其二是今年下半年以来银行贷款层面上的收紧,这两大因素导致刚需群体入市门槛逐渐提升。

90-140平方米属于满足改善住房条件、拥有基础享受功能的面积区间,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多代人分室而居的要求。从供求比数据上看,改善型项目热度较去年有明显提升,90-140平产品平均供求比从2012年的1:1.17上升到1:1.22。在我们看来,当前这波市场行情由2012年起展开,如果说去年各地主力需求是首置型刚需的话,那么2013年以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改善型需求已经逐渐成为推动市场继续上行的最重要动力。

(5)全国一手房价格指数较前期高点上涨10%,8个城市房价涨幅已超控制目标

2013年11月中国城市住房(一手房)价格288指数达1083.3,相比年初上升9.51%,另外,我们还可以将其与两个时间点做比较,首先是2011年9月份上一轮房价上涨周期的最高点相比,当前的指数上涨了10%;其次是2012年7月份本轮房地产调控房价的最低点相比,当前的指数上涨了16%。

此外,统计局发布的70大中城市房价指数也显示,至2013年10月,京沪穗深四市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同比增幅均已超过20%,远远超过近三年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成房价控制目标的形势极为严峻。虽然一线城市所面临的调控政策更为严厉,但在强大的人口吸纳效应所带来的旺盛需求下,其房地产市场价格仍然远远领先于其他城市。而西安、贵阳、昆明(楼盘)等西部城市控制情况相对更佳,房价增速相对稳定,并明显低于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6)土地市场量价齐涨,一线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三倍于去年

去年下半年起土地市场逐步回暖,今年以来成交热度继续升温。全国53个重点城市经营性用地前11月成交同比增长21%,其中一线城市贡献率最高,同比增幅高达83%,二线、三线城市分别提升了13%及34%。从成交规模上看,前11月土地成交建面超过2000万方的城市从去年同期的9个增加至12个,成交建面超过1000万方的城市从去年同期的20个增加至26个。同时,土地流标情况亦大幅减少,整体流标率从去年同期的17%下降至今年的3%,并且自3月以来一直维持低位。

土地出让金方面,重点城市前11月土地出让金合计同比增长67%,主要是地价较高昂的一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土地成交量飙升,进而带动土地出让金快速上行,前11月一线城市土地成交金额涨幅高达195%,几乎翻了两倍,以上海为例,其今年以来土地出让金高达1786亿元,去年的这个数字仅为664亿元。今年以来土地市场竞争激烈,重点城市平均溢价率为19%,比去年同期提升了12个百分点。其中一线城市成交溢价率最高为27%,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单个地块方面,今年以来、尤其是下半年之后,一、二线城市高总价地块频出,总价地王纪录不断被刷新,尤其是北京和上海,7月份以来几乎每个月都占据全国地块总价、单价排行榜的榜首位置。

(7)千亿级房企数量将升至7家,龙头房企积极拿地补库存

回顾以往百亿房企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近6年来房企快速发展轨迹。2007年时,十强房企金额门槛刚好卡在100亿元,可以这样说,当年年销量能否达到100亿元是衡量一家房企是否大型的标准。进入2008年,百亿房企数量迅速增加至12家,房企间冲百亿苗头初现。然而,从2008年到2013年,5年时光,房地产行业内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房企大佬而言,年销百亿已成为过往烟云,根据《2013年前三季度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排行榜》,TOP50的入榜门槛已达105亿元。而像首创置业、建业地产、瑞安房地产等企业前三季度虽未入榜单,但是销售依然积极,前11个月亦完成百亿销售。按照这个趋势,至2013年年底,超百亿元销售额企业或将达70家左右。

房企今年以来在拿地规模上有较为明显的增长,50强房企通过招拍挂新增地块的建筑面积高达1.87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7%,投入金额总计5875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万科、绿地、保利等企业新增土地储备量领先其他企业。TOP50企业拿地总量占到全国53个重点城市经营性用地成交总量的33%,而去年这一比例仅为26%。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 第2篇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特点的是。A:平等 B:自愿 C:有偿 D:无限期

E: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加盖公章

2、建筑物净收益=__×建筑物资本化率(净收益每年不变且持续无限年期)。A.建筑物重置价 B.建筑物现值 C.土地价格 D.房地产价格

3、下列有关房屋租赁的有关政策,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有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B: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C: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D: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4、某笔贷款的年名义利率为12%,年实际利率为12.55%,则该笔贷款是按()作为计息周期的。A.年 B.半年 C.季度 D.月

5、__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这一全国性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A.1994年7月5 B.1993年7月5日 C.1994年8月15日 D.1993年6月1日

6、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违法建筑应由__认定。A.征收人

B.征收主管部门 C.房地产登记机构 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投资机会研究中的主要内容有地区情况、经济政策、劳动力状况、__等。A.规划设计方案 B.投资估算 C.资源条件 D.投资权益

8、估价对象土地2004年的纯收益为500万元,预计2005年到2009年各年纯收益分别为510万元、550万元、580万元、600万元、650万元,若2009年底将该土地转让,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该类土地的报酬率为8%,土地使用权在2005年1月1日的价格为。A:6866万元 B:7161万元 C:5010万元 D:5510万元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9、下列哪一项并不属于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环境__。A.政治环境 B.国际环境 C.自然环境 D.技术环境

10、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向委托人甲出具了估价报告,估价作业期为2005年5月20日~5月30日,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为1年.2006年5月20日,甲利用该估价报告向银行申请办理了16年的抵押贷款,则该估价报告的存档期应不少于.【2006年考题】 A:15年 B:16年 C:17年 D:20年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11、债券的,是债券价格形成的主要依据。A:票面价值 B:市场价值 C:交易价值 D:实际价值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2、某宗房地产2008年6月1日的价格为1800元/㎡,现需要将其调整到2008年10月1日。已知该宗房地产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2008年4月1日至10月1日的价格指数分别为79.6,74.7,76.7,85.0,89.2,92.5,98.1(以2006年1月1日为100)。该宗房地产2008年10月1日的价格为元/㎡。A:2 402.22 B:2 302.22 C:2 202.22 D:2 102.22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13、实际估价中设定未来净收益每年不变条件下,求取净收益最合理的方法是__。A.过去数据简单算术平均法 B.过去数据加权算术平均法 C.未来数据简单算术平均法 D.未来数据加权算术平均法

14、某写字楼的建筑面积为8万㎡,可出租面积系数为80%,公用建筑面积系数为15%,则该写字楼出租单元内建筑面积是万㎡.(2005年试题)A:5.2 B:6.4 C:6.8 D:7.6 E:借款合同

15、某商品房在建工程已完成工程的正常建设期为1年,实际建设期为1.5年,现该在建工程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办理有关变更等交接手续的正常期限为0.5年,通过市场调查得知类似规模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正常建设期为3年,在强制拍卖下评估该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时,后续建设期应为年。A:1 B:1.5 C:2 D:2.5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16、信用最显著的特征是。

A: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让渡 B:具有强制性的活动 C:以价格围绕价值而运动 D:货币运动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__的同意。A.原土地出让方

B.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D.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8、已知某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购买投资为5000万元,流动资金为500万元,投资者的权益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期内年平均利润总额为700万元,年平均税后利润为500万元,则项目的资本金利润率为。A:10.0% B:14.0% C:25.0% D:35.0% E:借款合同

19、《房屋拆迁许可证》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拆迁房屋的法律凭证。A:房地产开发公司 B:房地产管理机构 C:被拆迁人 D:拆迁申请人

E: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加盖公章 20、”五通一平”一般是指某区域或某地块具备了道路、__等设施或条件以及场地平整。

A.给水、排水、电力、通信 B.给水、排水、燃气、热力 C.排水、电力、通信、燃气 D.排水、电力、通信、热力

21、甲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乙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并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前提是。(2009年试题)A: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B: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C: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D: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22、某宗房地产收益期限为35年,判断其未来每年的净收益基本上固定不变,通过预测得知其未来4年的净收益分别为15.1万元、16.3万元、15.5万元、17.2万元,报酬率为9%,该房地产的价格为万元。A:159.56 B:168.75 C:169.39 D:277.70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23、下列关于廉租住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A.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中低收入家庭 B.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C.廉租住房的供应以实物配租为主

D.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4、某宗房地产的土地总价为5000万元,建筑层数14层,1~4层建筑面积相等,5~14层为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为1240m2。建筑覆盖率为60%,容积率为5.5。则该宗房地产的楼面地价为__元/m2。A.2272.72 B.2727.22 C.2880.18 D.4032.26

25、通过土地重划或调整后,土地利用价值会提高,地价会立即随之上涨,这反过来也说明了__对地价的影响。A.土地面积 B.地质条件 C.土地位置 D.土地形状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制定物业管理计划的租金方案和出租策略时应做到。(2008年试题)A:物业租金必须能抵偿所有投资成本

B:只要是业主满意的租金方案就可以付诸实施 C:租金确定应考虑业主希望的投资回报率

D: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考虑同类物业的市场供求关系 E:利用已有类似出租物业的租金数据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正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A:买卖 B:赠与 C:交换 D:继承

E:房屋的翻建和改建

3、目前,中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__年。A.10 B.15 C.20 D.30 4、26不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是__。A.充分就业 B.消费质量 C.价格稳定 D.经济增长

5、关于抵押房地产变现能力强弱比较的说法,错误的是。A:标准厂房通常比一般厂房的变现能力弱 B:熟地通常比生地或毛地变现能力弱 C:小商铺通常比大商铺变现能力弱

D:厂区内住宅通常比商品住宅小区内住宅的变现能力弱 E:郊区的房地产通常比市区的房地产变现能力弱

6、某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表面收益率为16%,计算后得到该项目的实际收益率为12%,银行的贷款利率为5.44%,则在该项目的计算期内,年平均通货膨胀率是__。A.3.57% B.4.00% C.6.56% D.10.56%

7、以下不属于现代房地产周期研究结论的是。A:经济扩张与创造就业不再是线性关系 B:经济复苏不会立即导致新建筑的产生 C:房地产市场呈现自我修正的周期性

D:就业机会增加与空间需求不再同比增长 E:借款合同

8、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起计,不得超过一年。A:估价时点 B:估价委托日

C:估价报告出具日 D:估价开始作业日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9、为了减少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估价、交易代理等方面由于疏忽、过失等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而应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介者可以投保__。A.财产损失保险 B.职业责任保险 C.信用保险

D.第三者责任保险

10、从可将物品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A:可否移动的角度

B: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的角度 C: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 D:可否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1、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B: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C: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包括地下埋藏物在内

D: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E: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12、在测算资本金融资成本时,其资金占用费是按__计算的。A.综合利率 B.贷款利率 C.折现率 D.机会成本

13、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说法错误的是。A: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B:因土地使用者的转让而终止 C: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 D:因土地使用者的出租而终止 E:因土地使用者的抵押而终止

14、某家庭以3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宅,银行为其提供了15年期的住房抵押贷款,该贷款的年利率为6%,按月等额还款。如果该家庭于第六年年初一次提前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则从第六年开始的抵押贷款月还款额将减少()元。A.544.10 B.555.10 C.1776.32 D.2109.38

15、下列风险中,属于个别风险的是__。A.购买力风险 B.市场供求风险 C.政策风险 D.比较风险

16、在下列情形中,通常会引起房地产价格降低的有。A:农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B:在写字楼旁新建大型游乐场 C:住宅区道路禁止货车通行

D:在住宅区旁新建一条全封闭的高速公路 E:常常遭受洪水威胁

17、中国现有房地产价格统计,是基于各类物业的统计。A:平均价格 B:加权价格 C:抽样价格 D:成交价格 E:借款合同

18、对项目手册的实施作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

B: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C:督促开发企业按城市规划实施开发

D:督促开发企业按要求分期投入开发所需资金、进行配套建设、完成拆迁安置 E:不能有效地防止楼盘“烂尾”等现象的发生

19、下列保险险种中,属于商业保险的有。A:责任保险 B:失业保险 C:工程保险 D:人寿保险 E:劳动工伤保险

20、B县W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A市B县县城一住宅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__与W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A.A市人民政府

B.A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B县人民政府

D.B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1、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经济效果主要表现为销售收入,其经济效果的大小则用()进行衡量。A.资产负债率 B.成本利润率 C.投资收益率 D.开发利润 E.偿债备付率

22、下列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B:房屋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C: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D: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

23、保险的基本原则有__。A.最大利益原则 B.权责一致原则 C.保险利益原则 D.近因原则 E.损失补偿原则

24、地价区段是根据__的原则来划分的。A.形状相似 B.用途相似 C.地价相近D.地段相连

房地产信托行业概述及展望 第3篇

关键词:融资结构,房地产信托,展望

一、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浅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主要来自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四大途径。

1、银行信贷是主要来源, 信托融资是重要补充形式

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上呈现三足鼎立局势, 其他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占据了资金来源总量的99%。

尽管2012年国内贷款仅占资金来源总量的15%, 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国内房地产企业的运行模式, 不难发现银行信贷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最大来源, 主要理由有:1、其他资金来源中约有80%以上来自房屋销售 (预售) 定金及预收款, 而他们当中大约又有60%~70%来自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款。2、自筹资金中, 企业自有资金约占50%, 剩余50%一般是房屋承建单位、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垫款, 而这些资金也有很大部分来自银行的建筑业贷款。

近年来, 银行信贷在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之下日渐谨慎, 证监会也暂停了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 输血功能严重受损, 信托日渐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形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 2012年新增房地产信托金额3163亿, 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来源总量的3.28%。

2、地产调控使得企业不得不更加依赖自筹资金渠道融资

自2010年4月起, 国家开始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严厉的宏观调控, 使得银行对房地产市场信贷收紧 (包括开发贷、按揭贷款等) , 地产企业不得不更多地通过自身手段筹集资金。2009~2012年, 国内贷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下降4.35和4.66个百分点, 自筹资金占比则上升了9.43个百分点。

3、不同企业融资环境分化严重

地产调控以来, 银行的开发贷款是一年比一年难贷, 以前银行贷款在开发商的资金来源中占比在20%左右, 目前仅有15%左右。虽然地产商的总体融资环境不佳, 但是不同企业间分化严重, 大企业 (尤其是国企央企) 的融资能力及成本显著优于中小型企业, 主要原因在于:1、发放贷款时, 银行首先考虑的是安全问题, 他们主要根据公司的资信情况、项目的好坏、担保母公司的实力等来综合评估是否发放贷款, 因此大公司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贷款。2、大企业 (尤其是国企央企) 与地方政府及银行的关系良好, 更容易拿到贷款, 有些甚至能够获得国开行贷款。3、大企业, 尤其是注册地在境外的港股上市企业, 可以通过海外市场融资。4、对于既没有央企、国企背景, 也没有在港上市的中小开发商来说, 银行贷款和海外融资都是可望而不可求的“美梦”, 他们中的大部分只能采用成本高昂的信托和私募进行融资。

量化来看, 对于大型房企, 银行开发贷成本为7%~9%, 信托融资成本为7%~12%, 海外融资成本为4%~10%, 成本相对较低;反之, 对于中小型房企, 信托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成本为15%~20%, 私募融资成本则超过25%。

二、房地产信托业发展

1、房地产信托业的兴起 (2010.4~2011.6)

2010年4月国家进行房地产调控, 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开发贷受限, 销售回款放缓, 地产商更多需要依赖自筹资金。因此, 房地产信托深受追捧, 发行款数、募集规模均呈现爆发式增长。2011年国内共发行1060款房地产信托产品 (集合类) , 同比增长76.08%, 规模达3705亿, 同比增长29.35%。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 国内信贷收缩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暂停, 为满足资金缺口, 不得不通过高成本的信托方式融资。对于投资者来说, 债券和存款收益率过低, 再加上股市低迷、房地产限购,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高收益率和相对可控的风险水平满足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2、房地产信托业的衰落 (2011.7~2011.12)

随着房地产调控力度持续加大, 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逐渐上升。从2011年3季度开始, 银监会不断加大对房地产信托风险的管控。集合类房地产信托月度发行规模逐月下滑。2012年国内共发行795款房地产信托产品 (集合类) , 同比下降25%, 规模达3163亿, 同比下降14.61%

总结近年来地产信托行业大起大落, 可以得出:在行业基本面没有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 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信托行业的管控力度决定行业兴衰。

三、2013年房地产信托行业展望

考虑到房地产行业温和复苏、地产信托政策面平稳两大因素, 笔者预测2013年房地产信托行业将温和上行。

1、房地产行业温和复苏

2012年, 房地产市场先抑后扬, 从年初的以价换量到年底的量价齐升, 市场企稳回升的态势十分明显, 重点城市新建住宅市场成交量达到近三年同期最高水平。笔者预计2013年房地产市场将在复苏后保持温和上行, 一二线核心城市的房价存在上涨压力。

2、房地产信托行业政策加码概率不大

综合房地产信托行业整体状况, 笔者预计2013年监管力度加码概率不大, 政策面总体将保持平稳, 主要原因有: (1) 2011年至今, 针对地产信托风险问题, 银监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效果也基本达到预期。集合类房地产信托月度发行规模从峰值时的436亿大幅回落, 目前维持在月度新增100~200亿的正常水平。 (2) 虽然个别项目出现问题, 不过2012年的兑付高峰已安然度过, 一定程度上说明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

3、在地产调控初显成效, 投资性需求得到有效控制的背景下, 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商的信贷收紧力度的可能性同样不大。

参考文献

[1]邱峰.房地产信托业发展综述及展望[J].吉林金融研究, 2012;2

我国房地产税制及政策简要概述 第4篇

摘 要 本文将对我国以往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简要概述,并针对2011年重庆和上海房地产税试点方案对比分析,指出重庆和上海方案的房地产税实质更接近于物业税概念,最后指出我国开征物业税应做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 房地产 物业税 房产税

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相应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逐渐成为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的调控手段,今年1月份重庆、上海成为个人住房征收房產税改革试点城市,此项税收政策引起了全国各界新一轮的热议。本文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和税收政策进行简要概述,通过分析最新的上海、重庆方案房产税政策,指出重庆和上海方案的房地产税实质更接近于物业税概念。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及政策回顾

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7)的研究,1950年财政部发布《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建国初期房地产税制体系由印花税、契税和房地产税三个税种组成。1973年政府缩小了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征税。1984年政府恢复了对国有企业开征房产税,并把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1988,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制开始恢复。1994年税制改革,增加了土地增值税这一新的房地产税种,并对原来的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1997年新的契税条例实施,1999年决定开征房地产转让所得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2006-2007年,政府分别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提高税额标准。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内外统一。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契税、房地产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基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二、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方案

2011年1月,上海、重庆相继公布本地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那么,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与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房产税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通过详细对比分析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与上海、重庆房地产税暂行办法,本人认为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与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房产税无必然联系,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而房屋的价值因为折旧是每年下降的。对于现在的房产市场来说,房产之所以价值很高,很大程度上是由地价决定的,但我国实行有限的70年的居住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在国家手里,因此地价上涨所带来的房产收益也归属于国家。重庆、上海房产税方案规定按照房产的市值来缴纳房产税,其实包含了房产中不断增值但并不属于自己的土地,而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已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在没有相应减少一些税费的情况下,这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次,条例第五条列出了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征收房产税的范围限于经营性房屋,对于自住的房屋不交房产税。但重庆、上海房产税则是针对每一个居民的房产征税;最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其中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重庆、上海方案都是对房产的市值征税,例如重庆方案对于独栋豪宅无论存量、增量都征税,房产现在的价值比原值要高很多,城市居民如果缴纳这项税费负担会很重。经过上述的分析可见,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其实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物业税更为接近。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因此,物业税本身又称财产税。主要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要求其所有者或使用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负随土地和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接着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政府不直接开征物业税,而是在房产税上进行试点呢?原因是我国现在的房价上升过快,在没有充分调节好各方面关系的情况下,政府面对严峻的调控压力而不得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推出物业税的试点。尽管物业税的开征在经济理论上有降低房价的作用,但开征一种新的税种势必要花费好几年的时间进行论证、统一各方面意见,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况且我国相应的开征物业税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可见现在我国大范围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并不成熟。

参考文献:

[1]王洪卫.房地产租税费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延龙,周坷.房地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杨大春.中国房地产税收法制的变迁与改革.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

[4]林建荣.房地产税收政策理论及创新.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8.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 第5篇

刻舟求剑的舟编辑 2016-04-13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述 第6篇

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6年0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 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

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 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

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 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作文下一篇:农村骨干教师培训个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