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出租合同范文

2024-09-19

住宅出租合同范文(精选14篇)

住宅出租合同 第1篇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14号1栋104之二(东边)住宅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时间为 年,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使合约顺利进行,经双方研究定下如下条款:

一、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交租时间为每月的 号,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租金;若逾期不交,每天支付100元人民币作滞纳金;若超期五天不交,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住宅,没收保证金,并有权处置乙方遗留的物品。

二、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保证金,合约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双方签定的有关规定,甲方将如数退还。乙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另:保证金不能用作顶替租金。

三、乙方在承租期内的装修应经得甲方同意,在不损坏原房屋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如有损坏根据其损坏程度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同时乙方不能破坏或拆走原有的水、电表、卷闸、地砖等,厕所排臭、排水管也不能损坏,否则按市价赔偿。由于楼宇及排水系统残旧,甲方已多次维修,请乙方谨慎使用!如再发生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在租赁期内如果遭政府拆建或任何自然灾害,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只退还保证金。

五、乙方承租期满,如不再续租(或要续租),必须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时在承租期满当天交还住宅。原装修除可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不退还住宅,按住宅总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天计算赔偿金给甲方;如乙方续租,续租有关事宜双方再行协商,并重新签定续租协议。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若要从事正当的商业活动必须在政府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领有关经营执照,所有费用自行负责。乙方必须保证以其本人的名称领取营业执照。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住宅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住宅,并没收保证金。乙方每月需按时交清一切水电、电视、垃圾费等费用。如乙方因经营而造成环境污染和占用道路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受处罚,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承租期间发现乙方有从事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甲方即收回住宅并没收保证金,同时不承担其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合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协商条款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14号1栋104之二(西边)住宅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时间为 年,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 元),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 元( 元),为使合约顺利进行,经双方研究定下如下条款:

一、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交租时间为每月的 号,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租金;若逾期不交,每天支付100元人民币作滞纳金;若超期五天不交,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住宅,没收保证金,并有权处置乙方遗留的物品。

二、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保证金,合约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双方签定的有关规定,甲方将如数退还。乙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另:保证金不能用作顶替租金。

三、乙方在承租期内的装修应经得甲方同意,在不损坏原房屋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如有损坏根据其损坏程度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同时乙方不能破坏或拆走原有的水、电表、卷闸、地砖等,厕所排臭、排水管也不能损坏,否则按市价赔偿。由于楼宇及排水系统残旧,甲方已多次维修,请乙方谨慎使用!如再发生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在租赁期内如果遭政府拆建或任何自然灾害,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只退还保证金。

五、乙方承租期满,如不再续租(或要续租),必须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时在承租期满当天交还住宅。原装修除可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逾期不退还住宅,按住宅总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天计算赔偿金给甲方;如乙方续租,续租有关事宜双方再行协商,并重新签定续租协议。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若要从事正当的商业活动必须在政府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领有关经营执照,所有费用自行负责。乙方必须保证以其本人的名称领取营业执照。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住宅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住宅,并没收保证金。乙方每月需按时交清一切水电、电视、垃圾费等费用。如乙方因经营而造成环境污染和占用道路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受处罚,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承租期间发现乙方有从事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甲方即收回住宅并没收保证金,同时不承担其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合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协商条款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住宅出租合同 第2篇

甲方:(住宅房产权所有者)

乙方:(住宅房租用者)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城关镇新城村二社183号住宅房出租给乙方,为了公正、合理的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住宅房/间,每年租金元,乙方必须在每年月日前一次会给甲方,不得拖欠。

二、乙方在租用合同期,不可转租他人,同时不可乱拆筹建,要保护好房屋,损坏赔偿。

三、乙方在租用合同期,消费、卫生费,电费自付,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乙方要遵纪守法,要注意安全,在院落内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发生安全等事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协商续签合约,但应按市场价调整租金。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宅出租合同 第3篇

我于2007年元月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租赁黎某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为8年。近日,由于租金大幅上涨,黎某提出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被我拒绝。黎某知道《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遂故意拒绝收取我交的房租,以便造成我不支付房租的事实,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针对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收集有关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证据。你可以在交房租时,叫他人随同前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是请公证机关就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行为进行公证。以上两点的目的在于证明,造成未交房租,责任在于对方,而不在于你。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故意不支付房租,承租人并不能依据此外的因素造成未支付房租来解除合同。三是将房租进行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其余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住宅出租合同 第4篇

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如下:

一、出租人将自有的坐落在房屋一栋,出租给承租人作住宅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年(或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月)人民币元(¥元),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为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额付清,或。

四、出租人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房屋租金后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五、租赁期间的取暖费由承担,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均由承担。

六、租赁及使用房屋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担。

七、承租人对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负责,并且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危害房屋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故意或过失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损失的;

4.拖欠租金达个月或空置月的。

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情形。

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加附属物,需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于租赁期满时恢复原状或将装修及添加的附属物无偿交付给出租人所有。

十、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依法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人拒绝按约定日期交付租金或出租人拒绝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除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总租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租赁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签字):承租人(签字):

城市住宅出租协议 第5篇

房屋出租协议甲方(出租人):联系电话:xxxxx乙方(承租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总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承租其位于xxxxx5幢205室的住宅一套(以下简称该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41.52平方米。乙方需按本《房屋出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义务。协议正文:第一条:该住宅的租金为人民币9000元/年(合750元/月),由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首期房租人民币4500元的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的签字日,第二期支付时间为~年12月1日以前;第二条:该住宅的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由甲方向乙方提前收取(与房租一并收取);该住宅的电费、水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向乙方收取;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收劝住宅综合保证金”人民币3500元,本《协议》正常终止时,若未发现需赔偿或/和补收事宜时,甲方向乙方全额反还(不计利息);第四条:乙方承诺爱护保护该住宅的建筑主体、装修装饰、固定或非固定家具、以及相关的家电设备、卫浴设施及门窗地板等;乙方承诺不对该套住宅的墙面等部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污损(包括钉钉和刻画);第五条:该住宅内的甲方财产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窃、损坏、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住宅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等情况,导致甲方财产严重受损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第六条:甲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明确告之乙方应注意的相关安全事项,乙方保证其在使用该住宅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含人身伤害及意外伤害)均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甲方有权对该住宅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不得拒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该住宅的任何门锁;第八条:应乙方要求,该住宅的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电信公司申请,其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乙方应使用甲方在该住宅装修时设置的电话线路,不得另行在该住宅内装置电话明线;第九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必须和甲方共同对该住宅内的装修装饰、家电家具、设施以及水、电表起始数据进行验收(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清单),验收完毕,共同在在《附件》上签字;第十条:甲方若急需使用该住宅时,应至少提前20天告之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一次性向乙方补偿200元,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协议》,收回该住宅的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1)乙方利用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住宅用途的(如用作仓储);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4)乙方有严重损坏、破坏该住宅内甲方财产的情况;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关费用十天以上时;6)乙方拒绝甲方对该住宅进行检查和/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嫌疑时;7)乙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导致周边居民向甲方反映时;第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均应无条件于本《协议》终止日或者提前清场(搞好卫生)退出该住宅,但“住宅综合保证金”将在本期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清算后多退少补。若乙方拖延清场时间的,每延后一天,甲方将在“住宅综合保证金”内扣除50元用于补偿损失,超过一周仍未清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因强制清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强制清场而导致乙方相关财产受损或者灭失,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6月2日——~年6月1日;到期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共同生效。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为生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住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字:签字时间:~年6月日乙方签字:签字时间:~年6月日附件:xxxx新村5幢205室室内设施、设备及物品交接清单

出租个人楼房住宅协议书 第6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的原则,就以下房屋的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围场县新民居住宅楼一单元501住房一套,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二、经协商,房屋出租价格为:3000元/年,租期为两年。房屋出租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租金交纳方式为前付款。约定为:(年付)。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同时缴付房租。若乙方中途退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租金不退还。若甲方中途收回住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已缴纳且未到期的房租,并补偿乙方2000元的装修费用。

三、乙方所租房屋只限本人居住使用,不得作其他商业用途。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当即收回房屋,而且剩余房租退还。

四、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应及时缴纳水费、电费、取暖费、通讯费等由乙方消费的各种费用。

五、乙方应爱护使用公用设施、设备,对上下水,供电设施,取暖设施等严禁私自拆改。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住宅内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设备,一方应爱护使用,不得私自拆卸,变卖。如有损坏丢失,乙方应该照价赔偿。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宅出租合同 第7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32.

〔2〕许忠信.从国际金融法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J].月旦法学杂志,2003,(4).

〔3〕徐显明,张炳生,任小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比较法厘定[J].浙江学刊,2007,(2).

〔4〕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2).

〔5〕张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2.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住宅出租合同 第8篇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车位,车位号码是 号。

出租车出租合同 第9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云DT1259上黄下绿千里马出租车出租晚上,押金 元( ),合同期满退还 元( ),剩余 元( ),半月内无违章记录全额退还。

1、租车时间为壹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接车时间为晚 至早 ,租金为包月价,价格为每月 元( ),交车每超时10分钟,加租金5.00元。

2、平常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属于乙方操作上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如前大灯灯泡、轮胎、缺水)。

3、乙方因交通肇事,在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每天按200.00元(贰佰元整)支付给甲方。

4、由甲方给乙方行车证、城市营运证,共二证,如乙方发生遗失,一切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应本着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曲靖市有关客运规定》,如违章扣证、扣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由于出租车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在营运中中应特别重视自身安全,万一发生车辆被抢、被盗,以及造成的各种责任事故,包括车毁人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包期内,车辆不得用于非法营运,不得将车辆随意交于第三者营运,如乙方用于或提供给其他人用于非法营运,造成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内,无燃油补贴费用。

9、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出租车出租合同 第10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云DT1259上黄下绿千里马出租车出租晚上,押金  元(      ),合同期满退还    元(     ),剩余    元(     ),半月内无违章记录全额退还。

1、租车时间为壹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接车时间为晚    至早     ,租金为包月价,价格为每月     元(       ),交车每超时10分钟,加租金5.00元。

2、平常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属于乙方操作上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如前大灯灯泡、轮胎、缺水)。

3、乙方因交通肇事,在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每天按200.00元(贰佰元整)支付给甲方。

4、由甲方给乙方行车证、城市营运证,共二证,如乙方发生遗失,一切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应本着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曲靖市有关客运规定》,如违章扣证、扣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由于出租车工作的特殊性,乙方在营运中中应特别重视自身安全,万一发生车辆被抢、被盗,以及造成的各种责任事故,包括车毁人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承包期内,车辆不得用于非法营运,不得将车辆随意交于第三者营运,如乙方用于或提供给其他人用于非法营运,造成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内,无燃油补贴费用。

9、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住宅出租合同 第11篇

房屋租赁双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房屋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结构。同意乙方做厂房/办公或仓库使用。

二、房屋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房屋装修日期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间为免租金期。

2、房屋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以年租金(人民币)为单位。年租金为元。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以年为单位收取,每期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即人民币元。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在规定的装修期结束的天内向甲方支付当期房屋租赁租金。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房屋租金。

4、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房屋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房屋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房屋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房屋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房屋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房屋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出租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第12篇

第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

甲方:___________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乙方:__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XX〕第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三者的管理职责,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辖区内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办理。

二、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式挂牌办公;

2.两名以上经培训的专、兼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

3.统一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违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登记备案违规操作的调查、查处工作。

3.负责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月将受理的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统一操作,统一收费。

2.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涉及甲方职权范围的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查处。

3.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调部门(办)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管理过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2.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操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向协调部门(办)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管理过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出租车辆买卖合同 第13篇

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

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一、车辆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辆用途:;价格:。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双方办结车辆过户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四、质量保证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出卖车辆的基本情况。

3、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购车原始发票;

(2)车辆合格证、年审及保险等材料;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6)营运挂靠合同

五、交接

1、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2、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3、自交接之日前,与出卖车辆有关因违法及其他原因产生罚款、赔偿、欠费等由出卖人承担,与买受人无关;

4、自车辆交接后,双方在十日内办结保险、挂靠变更手续。

六、违约责任

1、如属于车辆出卖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2、若违反上述条款规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车款3%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

买受人(签字):出卖人(签字):

单位门面出租合同 第14篇

出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衡阳市公路管理局珠晖分局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衡茶工班房临街门面一间租赁给乙方。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自 2017年1月1 日起至2017 年 12月 31日止。合同期满以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门面,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该门面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元,乙方承租时一次性付清一年(12个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乙方自行安装水、电、煤气表,租赁期间发生用水、用电、税收、工商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期占用房屋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当年租金折算日租金并加收百分之五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所租赁的房屋改造,如需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三)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四)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五)乙方对所租门面必须严格管理,及时维修,因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它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须和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不得转让、转租或对房间内设施进行改造,在合同期内甲方需要终止合同的,甲方按剩余月份退还乙方门面租金,在合同期内乙方需要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再退还剩余租金。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该门面如果因为政府开发拆迁征用或者因为公路改、扩建需要收回门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搬离,乙方搬离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第七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 方:衡阳市公路管理局珠晖分局 单位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日 乙 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 租给乙方使用。同时该门面内的设施(卷闸门、电线、灯管、开关、水管、地板、楼梯、扶手等)在现有完好状态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之内房租不得变动。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在相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优先租赁给乙方,.三、租金与交租方式:年租金 元,分两次缴清,首次付 元,如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门面,且押金不退。

四、水电费用:乙方单独安装水、电、煤气表,乙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费用,水表开始,水费价格按自来水公司标准电表开始,按电业局标准收费,煤气表开始,按煤气公司标准收费。门面物业费、卫生费由承租方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出租方概不负责。

五、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到乙方押金 元(不计息),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租金,任赁期满,乙方在交清各种费用后,门面内结构未改动,甲方退回所有押金,如有结构变动,乙方需恢复原状,甲方才能退押金。

六、本协议租期届满如乙方未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第二天内搬出。如未搬出,甲方对乙方所有存放的物品不承担存放、保管的责任。

七、乙方在租住期内,必须遵守法律和暂住人口的有关规定,乙方及其家人的安全,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 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 %,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 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40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期占用房屋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当年租金折算日租金并加收百分之五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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