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责心得体会

2024-09-23

错案追责心得体会(精选2篇)

错案追责心得体会 第1篇

古代官员“断错案”如何追责

近来,内地多起冤案经法院再审获得平反。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案、河南死刑保证书案等案的被告均蒙受多年冤狱。一些案件中,官方也开始彻查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在中国古代,也有防止、惩治“断错案”的措施。

<鼓励同僚揭发腐败>

在先秦时期,人们已开始防范司法腐败。《尚书·周书·吕刑》中提到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如果法官判罚不公,其罪过与犯人相同。

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僚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办案人员均需担责>

法官应“援法断罪”,依法审案,否则问题很严重。据《商君书》记载,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王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家人都跟着倒霉。进入封建时代,针对家人的惩罚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据《唐律疏议》记载,即便仅仅是工作失误,万一案子判错了,也有“同职公坐”责任,即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判错了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超期羁押杖罚官员>

为了防止非法暴力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对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后来历代都有类似的条款。

古代对超期羁押也有惩罚措施。如《唐律疏议》记载:“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杖六十。”《明律》提到:“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指没有犯罪的老百姓)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

(北京晚报)

错案终身追责促进法治建设 第2篇

一、错案终身追究办法的出台

为了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 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2012年4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等有关规定, 结合河南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试行)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 意味着河南省高院将在全国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金箍”。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 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 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不管过多长时间, 不管人走到哪儿, 法官只要判错案, 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1998年8月26日和1999年9月, 最高法出台了《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高院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但措施出台至今已有十三四年, 部分内容因法律法规修订及执法环境改变, 导致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性质, 有的法院进行了追究, 有的法院不予追究;责任主体不明确, 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特别是近年来, 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 先后见诸媒体、获得纠正的有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等,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而司法公正的偏颇和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质疑, 无疑极大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此背景下, 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如很多学者所说: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件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职务被免、调离审判岗位, 刑一庭庭长被免职;赵作海案, 因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 赵作海9次供述杀人, 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 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 都被认为属于狡辩, 不予理睬, 这种有罪推定的做法要不得。河南省高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法治之举鼓舞人心。事实证明, 对错案进行纠正, 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而且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河南省高院出台这一制度, 彰显了民意的呼声和要求, 这对于进一步强化法官责任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 具有标杆意义, 必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权力的根据并不在于权力本身, 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认可。人民将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管理者的过程, 从民众的角度是权力的赋予, 从管理者的角度是权力的获得。如果权力赋予与权力获得的过程没有制约, 便不能保障这一过程的行为并未违反公众的意愿。至于权力的行使, 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 那么这些由公众认可而行使管理社会权力的人, 其行为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如何保证他们永远为公众利益而工作, 这就对权力的约束成为必要。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亦是权力的行使过程, 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权力拥有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他们不依法办事, 要比一般社会主体难以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法治的破坏, 要比一般社会主体更为严重。因而他们是最容易破坏法治, 也可能是最严重地破坏法治的主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法治必须首先对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实行制约, 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法治, 否则法治就可能因权力的不受约束而毁于一旦。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办第一件案件起, 法官头顶终身都会悬着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由此, 又怎会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加强的了对错案责任追究力度, 从而强化了对审判这种公权力的制约, 必将增加法官办案时的压力, 而这种良性压力, 将更好地促进法官规范司法行为, 更加严格遵守法律, 严格公正司法, , 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司法建设这一重要环节的公正性与威信力得到提升。

上一篇:大学免住宿费的申请下一篇:煤矿岗位风险的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