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情况范文

2024-05-19

合同履行情况范文(精选12篇)

合同履行情况 第1篇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2011年,公司严格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文化利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2011年《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

公司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各项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各方面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履行,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员工敬业乐业,积极为公司发展和港口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今年,在公司生产任务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各单位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同时,基本保证了一线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切实维护了广大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了员工的福利。

二、加强各级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共举办培训3期,参培职工达150多人次。对公司全体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素质能力提升的系统培训,对车间一线员进岗位技能培训。

三、认真履行职能,维护员工权益

公司坚持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今年来,公司继续为一线员工调整薪资。探望慰问职工10多人次,补助困难员工4人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公司积极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了员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公司工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职工谋福利,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同时,在节日供应方面,公司工会每次都召开生活委员会,征求意见,真正为员工利益着想,为公司发展营造了稳定和谐的氛围

公司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了陈荣山同志所作的《关于集体合同履行及续签情况的报告》。大会强调,集体合同制度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内部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守法履约的意识,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尤其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中,涉及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等条款的履行,确保集体合同约定的员工上岗率、工资增长率等重要指标的全面实现。

大会指出,公司全体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公司的发展是全体员工劳动岗位的稳定,以及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增长的基础和前提。全体员工必须要自觉地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以忠诚企业、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职业精神,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勤奋工作,齐心协力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再上新台阶,为实现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双赢而努力奋斗!

合同履行情况 第2篇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合同履行情况 第3篇

1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理念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绝大多数的物资企业, 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 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合同签订前投入大量精力, 合同签订后就完事大吉, 而合同是否履行, 履行情况如何, 对于历年未完结的合同尚有多少未完成, 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这一类的情况在管理上相对欠缺, 对于企业合同的履行状态也不够明确。而这种状态对于物资企业而言, 不仅导致了大量资金、人力的浪费, 对企业的持续发展, 也起到了阻碍作用。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 即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 给予有效的跟踪监督, 定期 (通常为一个月) 了解合同的履行进度, 并根据进度情况随时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这一理念的提出, 有助于物资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效的方式完成合同的履行, 其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缩短业务周期、加快资金回转、提高经济效益。

2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的策略

2.1 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合同状态分类

对合同进行归类可以更加清晰而直观地划归合同, 可对后续的工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可将合同分为四种状态:履行完毕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 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的合同。

(1) 履行完毕合同, 即该合同物资在履行期限内全部验收完毕。此类合同可在后续的工作中逐步实现对于供应商的承付。通过对履行完毕合同的统计可了解企业合同执行完成率。

(2) 继续履行合同, 即该合同部分履行, 尚有部分物资未到货验收。通过与供应商、用料单位沟通, 确定此合同仍继续履行, 此类合同是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的重要考查部分。在定期的清查过程中, 予以关注, 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从而加快合同的履行速度。

(3) 不再履行的合同, 根据质保金是否承付, 可分为以下两类: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的合同。从系统中提取相关合同的质保金信息, 如质保金是否承付、何时承付等相关数据, 进一步细化合同状态是否需要做解除。质保金未到期的合同, 在后期的清理过程中对质保金承付情况予以关注。质保金已承付完毕、需要解除的合同, 联系供应商作相关的解除事宜。

2.2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数据表单化

2.2.1 建立历年合同履行情况总表、明细表

按照合同状态不同, 将合同按不同年度分别建立履行情况总表、明细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通过数据表的方式, 可以对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量化分析。以2013年数据为例, 该企业2013年共签订合同1591份, 截止统计日期, 履行完毕合同1283份, 占合同总比例的80.64%, 继续履行合同157份, 占总合同比例的9.87%, 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33份, 占总合同比例21.02%,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合同118份, 占总合同比例7.42%。

在合同履行情况明细表中, 可以看到1591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可了解的内容, 如表2所示:

在具体落实情况中, 填写调查得来的有关该合同的履行信息。如经过调查表明, 继续履行的合同, 尚有几项物资未履行, 预计何时可完成, 对于不继续履行的合同, 也会标明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下面根据对不履行合同的调查, 可将其原因归类为以下几方面:

(1) 计划上报与实际需要不符,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用料单位资金不够、超预算,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计划报完后, 实际生产中不再需要此项物资,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2.2 建立用料单位、供应商的合同执行率排名表

根据用料单位、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情况, 统计其合同履行的履行比率, 并进行排名, 针对排名情况定期对用料单位及供应商进行监督, 对于排名靠后的供应商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予以考量, 合同履行力度不高的供应商可视情况减少其业务量, 或做降级处理。以此为依据, 督促供应商积极参与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从而加快合同履行速度。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2.2.3 建立合同交货期内供应商供货情况排名表

交货期内供货情况排名表是统计在截止交货期内, 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交货情况, 以供应商在交货期内所应交货的金额与签订的合同总额进行比较, 测定其交货比率, 见表4。

事实上, 在物资企业中, 交货期内供货情况并不好, 根据以上排名表, 可以通过调查得到供应商无法在交货期内供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由于用料单位库存有限, 无法存放大量物资, 因此, 只有在需要用料的时候, 才要求供应商送货, 否则不予接收; (2) 供应商已经按期供货, 但用料单位迟迟不做验收, 导致很多上半年交货的, 要等到下半年才能验收; (3) 用料单位对收到的物资需要报检, 待报检合格后方可验收, 因此拖延了系统中上传验收的时间; (4) 用料单位对收到的物资使用一段时间后, 确保质量不存在问题, 才予以验收。

由此可以看出,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供应商与用料单位双方对于按期交货的履行都不严格, 除了实际客观因素外, 也与双方在思想上对合同的法律性、严肃性意识不足有关。考察供应商能否按交货期供货, 一方面是加大合同严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 也可考察该供应商的供货能力, 为评定供应商以及企业选拔更为优秀的供应商做数据参考。

3 结语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对物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 通过对供应商进行排名, 激发供应商积极性, 加快结算进度; (2) 定期对用料单位发布结算情况, 加强了沟通, 形成良好互动; (3) 提炼有效数据进行分析, 为企业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4) 缩短业务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完善了物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使用料单位、供应商积极配合合同的履行, 实现了物资企业与用料单位、供应商三方面在合同管理上的一致性, 使合同管理工作实现了闭环。

参考文献

合同履行情况 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合同 签订 履行 对策分析

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0%。[1]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外出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对农民工的界定是:户籍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根本生存利益。本文结合对河北省内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服务行业的走访和调查,就如何有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提出些许建议。

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介绍

1.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农民工依据合同获取合法权益的起点。根据走访情况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到半数以上,其中建筑行业尤为突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大多也只是在空白的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多数掌握在用工企业手里,工资、保险、工作時间等很多空项未填,留待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前临时补填。农民工个人认识方面,文化程度稍高的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知识欠缺的往往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个别农民工还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会形成跳槽或辞职的障碍。对于用工企业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要给农民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不是迫于法律强制和惩罚压力,基本不会选择和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1.2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

针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工不清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几乎全部由用工企业拟定,他们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设置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条款,农民工几乎没有可以选择的空间。即便是劳动合同中最为基本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保护等条款,多数用工企业也没有遵照执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工伤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常不规范。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成因分析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仍有不协调不完善之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却没有用工单位实行该规定的相应惩罚措施。这就会使用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另外,各相关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一些不统一之处,尤其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尚存在欠缺。

2.2“强资本,弱劳力”的优劣对比

农民工在劳动力供应市场和就业链条中处于弱势一方。用工企业的经济、人力、社会资源等优势迫使农民工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接受各种苛刻条件。相比较而言,工作性质技术含量较高的农民工能获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签订劳动合同也较为规范,用工企业更为重视。普通的加工制造、服务和建筑施工工作,基本没有技术含量,农民工的频繁更换不但会给用工企业带来损失还能节约各种社会保障成本,这部分农民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随时面临被清退的危险。

2.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了解甚少,对利用法律维权的途径也知之甚少,或者认为有争议向劳动保障局投诉,或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意义不大,对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漠不关心。

2.4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完善

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很难在现有体制之下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现有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健全也是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难以获得保护的原因之一。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代表中必须有农民工的利益代表,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各项制度。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工会是用工企业的一个下属部门,资金、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受到企业约束和限制,不具备独立性,难以真正代表员工站在用工企业的对立面进行协商和谈判。

2.5监督惩罚机制不到位

如果从经济角度考察,任何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在成本付出和收益回报中间选择最为合适的比例。针对用工企业不签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惩罚机制缺位,自然会导致用工企业抱着机会主义的心理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法律的强制力需要具体惩罚制度的落实才能体现出威慑作用。加强针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监督惩罚机制势在必行。

3.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对策分析

3.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协调《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针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制定常规检查制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规范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规定劳动仲裁终局制,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确保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3.2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要想让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获得主动选择的机会,就必须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各类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这就需要各地政府行政部门建立日常性的农民工培训机制,针对市场需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教育。也可以由政府出面和用工企业达成培训意向,既帮助用工企业走出招工难、用工难的现实困境,又解决了农民工的就业去向,进而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只有具备了内在的竞争力和主动性,才能更好的利用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及时进行普法宣传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单纯的法律文本并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宣传普及是促进人们有效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途径。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维权方面也不例外。应该充分整合政府、高校、社会服务团体等力量,发挥联动机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企业工地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真正让农民工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规范的劳动合同格式和条款,牢记维权热线和途径,能够以法律为后盾,堂堂正正付出劳动,正正当当获得收入。

3.4完善工会等农民工维权组织

任何个体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单凭个体的抗争力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2]应当通过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员工的心声。或者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独立组织——农会,专门组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代表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农民工维护劳动合同利益。

3.5完善监督惩罚机制

监督惩罚机制的健全和落实能够有效形成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要求用工企业及时上报农民工招用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培养守法企业的模范典型。同时,扩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惩罚权限,使其能够针对用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选择不同的行政惩罚方式。

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的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之事。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不断提升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从外在制约和内在因素两方面破除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保护的制度障碍,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城市,顺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调查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11-6043。

参考文献:

[1]张琳.影响河北省农民工流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河北农业,2010(7).

[2]丁德昌.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J].行政与法,2006(12).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查 第5篇

一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县虽然有212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2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6篇

(2011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2010年《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2010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

办法进行了调整,工资增长15.4%,并按时足额为职工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2010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

2010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函 第7篇

XXXXX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7年X月X日签订《软件开发后台及系统改造》协议。依照协议条款中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系统安装部署完成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金额的XX%,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大写XXXX整)。截至2017年XX月XX日,贵公司仍未完成款项支付。

由于贵公司的支付延迟,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现函告如下:

1.依照合同内第X条,我公司已于XX月XX日完成协议中所规定所有开发内容并交付贵公司相关负责人员。

2.请贵公司依照合同内第X条第X项于2017年XX月XX日前完成协议内支付款项事宜。

3.如果贵公司在通知期限内尚不能履行合同内责任与义务,我公司将有权解除与贵公司订立的《软件开发后台及系统改造》协议,并按协议相关条款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4.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1日内给我公司正式书面答复,如无书面答复,将视为贵公司同意此函所列所有内容,我公司将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

此函达,盼复!

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X月XX日

他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第8篇

吕某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4月16日, 吕某向A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 称:“由于各种原因, 我决定5月14日正式离开A公司, 在这最后的一个月里, 我会尽全力交接所有工作。”4月20日和5月12日, 吕某又分别向A公司发电子邮件, 称:“因仍未收到公司任何书面回复, 我决定取消辞职申请, 继续留职。”及“4/16发出的邮件是在工作受阻, 迫于压力情况下的一个错误选择, 4月20日我及时做了正式的书面更正, 取消了这个错误邮件 (见附件) 。继续在A公司工作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希望公司也站在为X项目考虑的角度, 以4月20日收到的更正邮件为准, 继续我们的合作。4月20日的更正邮件发出之后, 所谓5月14日离职的事情已经不存在了, 请公司对此表述予以更正。如果公司有其他要求和建议, 请及时沟通。”

5月14日, A公司向吕某发出《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吕某收到上述材料后认为, A公司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并于5月26日到仲裁委提起申请, 请求裁决A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调查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吕某撤回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吕某表示其辞职行为已于A公司作出答复前撤销, 并于5月12日发电子邮件明确表示撤销辞职申请, A公司于5月14日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属无效,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A公司则表示, 吕某4月16日发出的电子邮件表明其辞职不属于申请, 而属于单方通知的行为, 其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吕某在辞职通知中表示5月14日为最后工作日, 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吕某非因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因此吕某无权撤销其辞职通知, 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 且其以A公司未答复而撤销通知存在严重谬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以行为人默认的形式表示其意思, 吕某的通知以邮寄形式送达, 不存在答复与否的问题。

仲裁结果

驳回吕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通过吕某4月16日向A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 吕某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做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并在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程序义务。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须用人单位的批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 吕某的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即发生效力, 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成立。A公司为吕某开具离职证明和办理离职手续, 是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吕某将A公司的上述行为视为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不能得到支持。

读法及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应变权 第9篇

关键词:出版合同履行;补充权;撤销权;抗辩权;解除权

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新的情形,比如,发现原出版合同残缺、模糊需要补充;发现订立出版合同一方为无权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应该先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出版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出版合同当事人拥有合同应变权。下面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出版合同当事人如何行使合同应变权。

作者H在完成《建筑火灾安全技术》一书后,急于出版。经过与出版社D协商,双方于2006年5月订立出版合同,要点如下:一、作者H于2006年5月将该书稿交给出版社D出版;二、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三、图书印刷5000册,两年内未销售完的图书由作者按8折购买;四、出版社D无须向作者H支付稿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者H按期交稿,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出版社D同意这一要求。出版社D在审稿时,发现书稿未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对书稿做了处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要求出版社在2006年12月前出版该书,出版社D同意这一要求。出版社D审稿后认为书稿达到“齐、清、定”要求。由于出版社D工作繁忙,未能在2006年12月出版该书。2006年12月作者H向出版社D催告,但到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作者H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于上述案例,存在以下问题:一、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时,作者H可否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如果出版社D在2006年12月出版了该书,作者H在出版之前需要支付的资助款如何计算?二、出版合同成立后,如果对合同约定的稿酬、资助款等利益条款产生疑义,当事人可否请求撤销合同?三、2006年7月作者H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出版社D认为书稿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是否应当履行出版义务?四、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该书,作者H能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下面通过论述出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应变权解答这些问题。

在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形时,出版合同当事人拥有的合同应变权包括以下几种:

1. 补充权

出版合同生效后,出版者或作者发现有关出版物质量、资助金额、出版地点、出版期限、出版方式、出版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权达成补充协议。如果经过补充内容仍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出版合同中对出版物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作者与出版者约定,作者资助出版者出版作品,双方对金额约定不明的,应按行业惯例计算。有的作者为了提高图书质量,方便修改,或者为了赶时间,要求图书编校和印刷在作者所在地进行。在出版地点不明时,图书编校和印刷在出版者所在地进行。出版期限不明时,作者交稿后,出版者可以随时出版,作者也可以随时要求出版者出版,但要给出版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出版方式不明时,要按照有利于實现出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资助出版学术专著时,出版者采用小胶印成本较低,但图书印装质量较差,这不利于实现出版合同,因此不应采用。出版费用不明的,应由负有出版义务一方负担。出版者在向作者发样书时,运费应该由出版者负担。

在本文案例中,双方未对出版期限进行约定,因此,2006年5月作者H向出版者D交稿时,在给出版社D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该书,以此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此外,双方约定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但双方对资助金额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如双方未补充约定或约定仍不明确的,图书出版成本应该按照出版社D出版图书地点的市场价计算。出版社D逾期出版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计算;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计算。

2.撤销权

出版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基本原则,有权撤销出版合同。撤销权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行撤销权,另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权。

自行撤销权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代理权人、超越代理权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著作权人名义实行代理的人,与持诚信态度的出版者订立合同,出版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一个月内通知对方撤销合同;请求撤销权是指出版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显失公平,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有恶意降低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以欺诈的手段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出版合同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撤销合同。履行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在本文案例中,出版合同规定,图书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额为图书出版成本的资助款;图书印刷5000册,在两年内未销售完的图书由作者按8折购买;出版社D无须向作者H支付稿酬。作者H如果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3.抗辩权

出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的,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先履行义务的出版者或作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出版合同。

在本文案例中,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时,出版社D发现书稿未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社D可以进行抗辩,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对书稿做了处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给出版社D,出版社D认为书稿达到要求,出版社D应当履行出版义务,同时作者H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解除权

有效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况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出版者与作者可以协商一致或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发生如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并且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某些图书时效性较强,作者迟延交稿将极大地影响图书销量,出版者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本文案例中,由于出版社D工作繁忙,未能在2006年12月出版该书。2006年12月作者H向出版社D催告,但到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作者H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徐继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编辑)

合同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第10篇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客观上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而客观情况,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如地震、水灾等。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11篇

各位代表:

2010年是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行政于2009年12月签订的《集体合同》履行的第一年。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一年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作为签约双方,都能按照《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集体合同》的较好落实,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转,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公司上下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指标,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实现了增产增销增收增效的目标,取得了生产经营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双丰收,谱写了建设的新篇章。

一、关于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问题。根据《集体合同》约定,一年来,公司结合实际,“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并取得显著成效,各项主要目标全面超额完成。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标准管理体系顺利通过监督审核,初步构建了企业管理的新平台,企业形象明显提升;加大了市场营销和货款回笼的工作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从容面对后金融危机,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实现了产品利润最大化,当期货款全部回笼。以上情况详见四届二次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

二、关于工资报酬问题。从总体看,坚持了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相继实施了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补贴、谈判工资制、中管人员年薪制,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各类假期工资基本执行了《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广大职工是基本满意和理解的。

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结合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灵活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特别是不少职工主动加班加点,甘做奉献,充分体现了主人翁精神。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大多数职工对 此表示理解。希望公司行政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既要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又要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息、休假,也希望广大职工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效率。

四、关于保险问题。公司始终把职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放在重要的位置上,2010年,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公司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严格安全卫生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做到了安全卫生设施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三同时”,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符合规定,年工亡事故和千人负伤率、地表和井下生产现场粉尘合格率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落实了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作业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广大职工也都基本做到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全员健康体检,建立并完善了职工健康档案。对接触噪音和粉尘岗位的职工安排了听力检查和尘肺专项检查。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和劳动模范身体健康检查。对此,职工是满意的。2010年,安全环保平稳运行,我们实现了企业安全年。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为落实《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维护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继续履行和落实好《集体合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合同履行情况 第12篇

履行情况进行巡察的工作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2011]57号文件《关于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巡察和做好《集体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工会于2011年9月15日由工会主席牵头,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以及部分职工代表共计18人组成了巡察组,根据集体合同的内容,通过查阅各种台帐、记录、报表等资料,对公司《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巡察,公司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现将巡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方面:

1、公司对公休日安排职工加班而无法补休的职工及节假日加班的职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了职工的加班工资。今年1月—9月共支付加班工资139.8万元。

2、针对职工年功工资占工资比重较小的情况,今年在年功工资的基础上,实行了工龄补贴政策。今年1月—9月共发放工龄补贴65.8万元。

3、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素质,提高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落实各项专业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今年实行了专业技术津贴,即:对于获得与所从事岗位相符合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管理技术人员享受专业技术津贴;对于

所获专业技术资格与所从事岗位不符的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按现从事岗位专业下调一档享受专业技术津贴。

4、为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2011年在岗职工全年人均工资将达到42423元,比2010年同口径增加5553元、提高15.1%。

5、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由于公司扩大规模后,人员短缺,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新招职工54人,使职工有了正常的休息时间,解决了人员短缺的问题,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利。

6、对符合休假条件、履行了休假手续的职工,按照规定支付了职工假期工资,保证了职工的工作、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基本得到了维护。

7、公司全年依法足额交纳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没有拖欠现象发生。

8、公司党委建立了季度职工民主管理沟通会制度,每季度都向职工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及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并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这种双向交流机制,为统一思想,理顺情绪,凝聚人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用工、员工培训、纪律与奖惩、员工福利方面:

1、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制度,履行人员录用招聘审批、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另外,对于临时工一方面报集团公司审批,一方面委托派遣公司进行人员管理

并签订劳动合同。

2、积极组织三项人员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领证、换证培训,共计45人次。另外,从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角度出发,公司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特种作业培训。截止目前,各级领导干部经培训取得天车工操作证的10人、取得低压电工操作证的7人、取得高压电工操作证的3人,另外,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4人、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20人。

3、公司组织开展了两期职工安全上岗培训,除已取得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以外,其他人员包括职能人员全部参加了安全培训,共培训483人,并经过集团公司职教部考核后,全部取得了安全培训合格证,实现了全员安全上岗。

4、制定了详细的“领导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助理以上领导干部38人全部按分管单位包干培训职工,另外8名技术主管也承担了现场培训任务。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周一、周二、周五现场培训的资料记录、检查考核,组织规程案例、手指口述的考核,落实公司对领导干部现场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领导干部包干职工安全行为的原则,对于“三违”职工,同等考核包干干部,到目前已累计考核包干干部1030元。

5、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工艺操作以及环境卫生等考核奖惩制度,每月12号组织进行月度考评会,对于违反

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

6、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组织职工进行健康疗养;一站三室文化活动正常开放;积极开展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扶贫解困资金及时到位,受到了职工的好评。

三、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方面:

1、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职工提供了优越的工作环境,新建的厂区作业环境优美,保证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另外,按计划组织对在有粉尘、噪音工作环境工作的职工及特殊工种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体检,共检查264人。

2、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严格按照《奥伦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实施办法》执行,今年对127名女职工进行了妇女病健康体检。公司没有用未成年工。

3、劳动保护的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去年对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几个配备不合理的岗位增加了劳保用品。

奥伦分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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